时间:2023-01-26 21:29:5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形式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合同确认书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
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
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
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
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
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
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
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
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
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
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第二,债务人的履行的期限;
第三,保证的方式;
第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五,保证的期间;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
按照《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该罪是从普遍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诈骗罪,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手段方面,即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正确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合同的形式是否影响合同诈骗罪的适用,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应是书面形式?还是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均可?对此,目前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多数学者主张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有的学者主张,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由于口头合同难以取证,故不应纳入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要有间接证据或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并且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确立合同成立,比如:证人证言、相关的录音证据、以及后来根据合同的发送货物,收货付款的各种收据等。口头合同的证据搜集比较困难并不等于说口头合同就没法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是能够发现充分的证据来再现已发生的诈骗事实的。因此,不能排斥口头合同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二,有的学者主张,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界定为书面形式,而不考虑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理由:第一,从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时的主观心态分析,双方产生信赖的基础不是“合同”本身,而主要源于彼此的人格信任,实际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口头协议时大多没有意识到在订立合同,否则便会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合同的形式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争议,虽然依据《合同法》第16条,保留了口头形式,而顾昂然在关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要引导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以免口说无凭发生纠纷难以解决”,可见,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与《合同法》立法原意无太大的矛盾。
笔者认为:首先,以所谓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形成协议大多没意识到是在订立合同,难以符合实际。1999年3月《合同法》之所以确立口头形式的合同,根据在于大量的实际存在。同时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其次,认为拒绝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法立法原意并无太大矛盾,对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调控市场行为,而口头合同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排斥势必脱离实际,违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以书面合同为主,不排除其他形式的存在。理由有:
第一,《刑法》对合同的形式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书面合同,而排除其他合同形式。首先,从法条本身来看,合同诈骗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签订与履行是并列条件,而非并存条件。况且对“签订”也不能狭义地理解成以签字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可以是签字,也可以是盖章或者采用数据图文、口头约定等形式。因此,以“签订”为据来推断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一定是书面合同于法无据。其次,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合同的订立还很不规范,订立口头合同的还大有人在,法律并未排除其存在的合法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行为人为了骗取受害人的货物,采用同样的方法,一个签订了书面合同,而另一个是口头约定,是不是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呢?笔者认为,这样认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判、接受改造,不利于刑罚的惩戒和预防作用的发挥。
第二,按照《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1997年刑法立法背景看,当时三部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法》)都要求书面形式,所以该条文用了签订一词。有的学者从字面解释主张应限制在书面合同,但随后1999年3月新《合同法》出台之后、应结合新合同法的实际更符合维护市场需要,打击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罪,对签订一词作出扩张解释将口头合同纳入交易秩序的范围。
第三,利用口头合同的形式及其他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既然民事法已确认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刑事法又为何要留下调控空白,将之拒于门外呢?
实际上,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并不少见,如果将其一概排斥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更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影响其公正性和社会秩序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蔡刚毅:析合同诈骗之合同[J].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3)
[2]肖中华: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刑事法学,2000 (7)
[3]徐笑非: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N].江苏经济报,2003~8~27
公司每年实现上缴营业税为:(1000×5%)+(13000+16000)×3%=50+870=920(万元)
2005年9月底,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专项咨询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集团以及子公司内部和外部情况如下:
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集团承接并由集团进行分包,集团一般担任设计任务,由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和安装。
集团内部设有采购处,负责集团设备采购协调,一般由子公司根据合同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洽谈,但以子公司名义购进并签订合同及付款,设备年平均毛利率约为5%。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地都已经转发,但A市所在省份进行了列举,工程设备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B市没有列举,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全额上缴营业税。
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安装以及土建部分,分别承包是可行的。
注册税务师筹划如下:
将设备采购部分立,成立独立核算专门设备公司甲公司,负责集团及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主要是考虑无论是A市或B市子公司单独采购,都将有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从而使流转税负增加。
由于甲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能在供货时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集团与客户进行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时,将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给B市子公司,同时方案还规划了利润及所得税,同时保证两个子公司分包价格为同类工程市场价以内。
按2005年营业收入
测算2006年应缴流转税:
设备约为13000万元由甲公司采购,设备采购成本为1238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80÷1.17×17%=1798.8(万元),应缴增值税为:13000÷1.17×17%-1798.8=90.09(万元)。
A市子公司分包1000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负责设备安装,由于设备实际为甲方提供,不必计入营业额,应缴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根据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实际,由其分包剩余6000万元土建及施工,应缴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
仍由集团公司负责设计,工程设计费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合计应缴营业税及增值税为:90.09+300+180+50=620.09(万元)。
筹划结果: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省流转税920-620.09=299.91(万元);
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99.91×(7%+3%)=29.99(万元)。
合计少缴流转税:
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
1.定金
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不足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可以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从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
3.保证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可以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如,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权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认为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