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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计价特征8篇

时间:2023-07-21 09:15: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设工程的计价特征,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设工程的计价特征

篇1

前言:自2003年7月1 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在全国执行,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对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发、承包计价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针对“03清单规范” 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内容,不适应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03清单规范”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的出台,2006年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要求编制组再次进行论证,增加了修订的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简称“08清单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O8清单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市政工程,清单计量

正文: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O8清单规范”具体内容涵盖了从工程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班里完毕的全过程,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固有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O8清单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的业主自主确定。“O8清单规范”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六个专业。

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一般是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市政工程分为大市政和小市政。大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小市政是指民居小区、厂区排水及道路、照明工程。常说的市政工程,多指小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构成了工程实体自身价值,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与计价是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常说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个要件组成,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相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五个专业而言,是最简明、最清晰、最常见、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比如一座井,根据详细工程内容,要列出基底垫层、混凝土垫层、垫层模板、砌砖(或者井体钢筋绑扎和砼浇筑)、下排水管、抹灰(或者防渗、防腐处理)、预制盖板安装、井盖安装、脚手架,至少八个清单项目。比如排水管线的出水口,要有基底垫层、混凝土垫层、毛石挡墙(砼挡墙)、排水管口连接、压顶、脚手架、勾缝,至少七个清单项目。这些清单项目在实际计量工作中,会增大工程量计算量,其计算结果对实际应用并无太大意义。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以最终产品为对象,按照实际完成一个综合实体项目所需要工程内容列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根据主体工程项目特征设置的,其内容涵盖了主体工程项目及主体项目以外的完成该综合实体(清单项目)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市政工程根据排水管线、井、出水口、化粪池、水池、水塔等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编制清单时完全可以把清单项目列成安装管线N米、检查井N座、八字出水口N处、某#化粪池N座、某m3水池N座、某m3水塔N座,在计量时简化了计算,简单易懂,简洁明了,造价指数清晰。

但同时,对清单编制中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更全面、更准确。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引起的争议,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因此,准确的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对于准确的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市政工程,比如截流干渠工程,关于盖板涵、顶管、甚至小型排涝站等,具有独立专业特征、可以单独承揽施工、可以单独签署施工合同的小型工程,也以整体数量计量。比如盖板涵(方涵、圆管涵等)按N处(道)计量,顶管按N处计量,小型排涝站按N座计量。这一块,我国现行清单规范,除顶管按N米计量外,其余都要按图纸包括的工作内容,一一对应,列繁琐复杂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而在实际计量中,更是繁琐无意,这一条款,有待完善改进。

结束语:“08清单规范”的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的推行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内容需要细化和探讨;而传统定额的观念对于涉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仍是根深蒂固。因此摆脱传统定额的桎梏,领悟并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质和应用,是广大工程造价人员必须面临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宣贯辅导教材,2008.

篇2

关键词 内蒙古电网工程;清单计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的要求,内蒙古电网工程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因而招标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

1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及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2)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投标报价的原则和方式和物资采购方式等条款。

3)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

2 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1)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GB 50500-2008-4.7.1)。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和《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单价采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参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及相关计价依据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GB 50500-2008-4.7.4)。

6)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无论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为多少,均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7)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其他项目费用、零星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①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②措施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中均以项为单位报价时已明确计价基数与系数的,结算时系数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

8)税金应按计价基数乘以税率结算,结算时税率不作调整,按照最终计价基数结算;税金的计价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的合同价。

9)承包人采购设备按施工图纸注明的工程量乘以投标报价时的固定单价结算。

10)建筑物装修项目价款调整的约定①建筑物装修项目由于装修地区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均有所不同,在结算时应区别对待,故在招标文件中把建筑物装修项目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比较合理。②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的,建筑物装修项目按最终招标确定的价款结算。

11)现场签证费用按施工图预算结算,计价执行现行电力建设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用。

12)其他未经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DL/T5369-2005)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5269-2006)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3 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也必须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有实质性的响应,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只是原则结算时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对此类条款的约定需要细化,在分包合同中有关价款调整的约定可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约定,从而满足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GB 50500-2008).

篇3

一、关于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化的比较

1、我们通过对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清单规范》)的学习与研究,可以看出2013《清单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新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

2、由此与2008《清单规范》对比发现,2013《清单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使用、工程计量等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升级;强化业主对风险承担的责任,打破了业主在投标阶段一向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让建设各方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现对2013《清单规范》和2008《清单规范》的变化对比阐述如下:

⑴ 清单内容的增加

从2013《清单规范》的目录中便可看出新清单的内容划分更加详细和全面,由原来的5章19节137条新增为16章58节330条,删除了2008《清单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新增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支付”等独立章节,对于这些内容中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规定。例如2013《清单规范》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同时,2013《清单规范》也针对该项内容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而2008《清单规范》只是给出了条文说明和解决方式,并未明确给出对单价的调整比例和计算过程。相比起来,这使得2013《清单规范》理论与实际结合,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⑵术语的变化

2013《清单规范》术语有27个,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费、误期补偿费等,另有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措施项目三条术语被删除;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术语有所改动。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中有相同名称的术语,但这些术语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对于“签约合同价”这一术语,2013《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20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

3、2013《清单规范》重视计量计价期中过程管理的转变。

对于工程竣工结算,2013《清单规范》改变了2008《清单规范》仅仅根据最后的竣工图纸及变更来进行结算的格局,其规定编制和复核结算的依据,2013《清单规范》作出了如下规定:

⑴规范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a.本规范

b.工程合同

c.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投标文件

g.其他依据

⑵规范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⑶规范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对比2008《清单规范》,在保障竣工结算结果的同时,2013《清单规范》对期中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也有足够的重视。

同时,结算条款11.1.3中的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二、对清单(限价)编制方面的风险控制

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我们通过前文对比新旧清单计价规范差异后,不难看出新清单计价规范无论是对量的要求还是价的把控,都提出更为严谨而精确的要求。其中应具体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或编制人在工程计量中要密切注意与2013《清单规范》的结合,准确解读施工图、做到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准确无误,避免错算或漏算的部分,引起不必要工程量偏差,导致结算时综合单价进行对比调整;

2、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清单编制过程中不仅加深图纸的理解,规范的熟悉,还要对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了解。这不仅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要可有效避免在后期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依据“统筹法”进行认真复核是否列全清单项目,避免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重新确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单价,导致调整合同价款。

4、业主应同咨询单位、工程师一起,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施工方案。避免采用个别企业的施工方法,或是采用现场无法实施的施工方法或技术等造成工程造价偏离的情况,确保招标价格与投标报价具有可比性,从而选择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

三、对拟定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控制

拟定有效的合同并管理风险是业主控制整个建设过程风险的有力途径。合同管理风险贯穿始终,其中主要包括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变更或转移、终止等环节。而作为建设单位,应根据2013《清单规范》,在实质上“定量不定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何种计价模式进行明确。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更好地界定和计算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应约定单价来具体调整幅度等类似细节做出明确说明。由于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规范,故在订立合同有关结算计价条款时,遵循与2013《清单规范》中相关条文说明保持一致的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篇4

关键词:2008版《计价规范》;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list of quantities of bidding a bit, and then compared the 2008 edition of the rate standard "and the 2003 version of the rate standard", then the edition of the rate standard of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owner and bidding related problems and reference for everybody.

Key words: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rate standard "; For the bid; To the list of quantiti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方法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也是比较科学合理、实用的。2008年7月9日,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原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是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的应用时间不长,尤其是与工程招投标的结合,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缺少应用的经验,特别是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招投标的关系和具体运用上还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和盲点。

1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特点和优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就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由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其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等因素充分细化考虑到单价的确定上,并以活单价”的形式出现,因而可以做到科学、准确和客观的反应实际情况。

22008版《计价规范》与2003版《计价规范》比较

首先,从2008年工程量计价规范的内容来看,坚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力度越来越大。工程量清单从大的方面着手,划大计算单位,落实细微的质量要求,真实反映了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交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可能。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工程本身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现场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其它方面的因素,如投标单位自己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分包计划、资源安排计划等。这些因素对投标报价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而且对每一项招标工程来讲都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应该允许投标单位针对这些方面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以使报价能够比较准确地与工程实际相吻合。

第三,清单报价实施5年来,最为困惑的就是有许多工程量清单在特征描述上的不完整、不到位,使工程造价人员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组价工作中无所适从。2008年新规范的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作为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列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而在2003年规范中,并没有对项目特征作出明确规范。

第四,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以来,一直是贯彻统一项目编码和统一项目名称的原则。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新的项目也就因此而不断出现,但规范在编制时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涵盖这些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项目,因此,新规范首次提出了补充项目编码的概念。

笔者认为这是2008年新规范的一大创举,不仅规范了现有工程项目的编制标准,而且为工程计价规范今后的发展作了铺垫,也为我们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工作提供了更灵活、更方便的途径,是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标志。

308版《计价规范》条件下建设方如何做好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问题相结合

1)设计阶段保证设计图纸、文件的深度和质量,减少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根据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编制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因此,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首先要保证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的质量,为实物工程量清单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以减少因图纸的错、漏、缺等现象而产生的计价失误。

2)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以前完成设计会审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是在施工图纸设计完成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就施工图纸做详细的说明。介绍施工图文件总体情况、设计文件使用说明、特殊工艺要求、建筑工艺结构、工艺设备等各专业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问题的部分。

3)严把清单编制工作关,减少招标后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直接依据,其对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技术规范的明确程度直接影响投标报价的质量和施工过程的管理。因此,清单的编制工作一定要严格把关,减少因清单编制工作不详尽给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造成变更频出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遵循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的“四统一”原则。

此外,建设方也应仔细研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投标控制价,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等。

408《计价规范》条件下施工方如何做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

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一定要花精力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的各项新规定以及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等。不论是投标阶段还是施工阶段,都需要有懂工程量计价规则的专业人员。

2)针对市场的变化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是完全、彻底地抛弃“定额”,而是取消“量价合一”的“统一定额”,企业应有自己的内部定额。国家定额、各省市定额可以反映出社会同期施工水平,为投标报价提供依据。

3)建立高素质的投标机构班子。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想要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地报价,并争取在投标竞争中胜出的话,建立一个强有力、内行的投标机构班子是必不可少的。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企业自身的投标报价系统,掌握市场动态,积累相关信息资料,在取得招标文件后能立即组织人员,组成投标工作班子。

4)进行投标决策。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作为投标者不一定每标必投,要分析业主的招标择优标准。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还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

此外,施工方还应了解所有竞争对手,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更应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断改进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优化内部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控制企业成本。

参考文献:

[1]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篇5

关键词:合理确定,控制, 工程造价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review installation project under the mode of valuation fixed to some of the problems met in the process, how to correctly implement the state standar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rules "(GB50500-2008), us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valuation basis" regulation, reasonable and control installation project cos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ersonal view, the author expectations, and everybody said.

Keywords: reasonable,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适应工程招投标市场深入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计价行为和合同意识,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建筑业加强治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2008年7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08,以下称《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以粤建市 [2010]15号颁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粤建市 [2011]550号关于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规定凡在2011年9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实施(GB50500-2008)若干意见》。因此,我市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如何合理确定和控制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是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面的造价专业人员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浅谈在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套用定额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看法,期望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勉。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为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

二、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

强制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首次提出“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了合同类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强调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分为前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中期: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后期: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充许竞价,在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强调专业性: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三、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运用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一)、面对新《规范》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主动适应新《规范》的这种变化,采取切实步骤,结合工作实际,运用专业技术优势,积极探索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进行评估和审查的有效方式,以适应实施政府财政投资的监督、治理和控制的需要,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基础,实现评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转换。

(二)、严格执行新《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是指国有资金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事实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据此,凡是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招标主体是什么性质,只要资金来源符合上述国有资金的界定,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前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中期: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后期: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都应按照新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评审。

全过程管理前期是重点,必须加强工程前期投资控制,财政评审尤其要严格慎重审定送审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控制价,评审人员应严格依照新《规范》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遵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各地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送审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三)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方法:

(1)对未具备审核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审核:未按规范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或编制质量差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存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送审勘察、设计施工图资料不全,图纸的结构形式、装饰标准、材料设备选型名称、型号、质量等深度未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准确详细和全面的描述,影响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项目未经过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审定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控制价的的文件依据必须准确,主要的文件依据是:新《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经审查完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和各地市造价站的补充综合定额及市场材料信息价、市造价管理站其他有关文件。

篇6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可计量、措施项目、结算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自开始实施至现在,多数同行认为采用新计价规范,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实结算,少数同行认为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结合合同条款及计价规范来处理,特别是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对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如何结算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经过反复阅读计价规范和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归类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结算条款;第二种情况:在合同中未约定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结算条款,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谈谈笔者的想法及观点。

一、在合同中约定了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结算条款

一般情况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计价规范属于合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解释顺序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之后,应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所以无论对计价规范的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结算何种理解,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结算。

二、在合同中未约定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结算条款

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结算应依据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因为计价规范属于合同的技术标准。自计价规范实施至现在,很多同行们认为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第67页也这样解释,这是从计价规范的“可计量”三个字得出来的结论,没有全面、系统地阅读与理解。笔者在计价规范开始实施也是这样理解,曾经在招标答疑期间,以标前疑问形式向招标方提出可计量的技术措施项目没有工程量,请招标方补充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最终招标方按标前疑问的要求补充了工程量,当收到答疑时,心里还美滋滋的,后来对计价规范重新阅读与理解,得出的结论与以前的理解相反,主要依据如下:

1、清单编制

计价规范第3.3.2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只提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其工程量不需要提供,投标单位应依据计价规范4.3.5条自主确定工程数量,由投标单位填写的数量风险应由投标单位承担,不应由招标人承担。笔者以前以标前疑问形式向招标方提出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没有工程量是不对的。

2、投标报价

计价规范第4.3.5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特别强调“自主确定”。即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应由投标单位根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写,也可以对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则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数量、价格的风险不应由招标人承担,应由投标单位承担。如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数量由发包人提供,出现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数量不足,根据计价规范第4.3.5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投标单位也应该自行补充。

杭州、台州等地区管理部门依据计价规范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说明部分地区管理部门与本文的理解是一致的。

3、措施项目调整

应依据计价规范4.7.4 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所以只有发生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的工程变更,才能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4、竣工结算

计价规范4.8.4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条“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在计价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结算,措施项目费(含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结算,而不是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上述,在清单编制阶段,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不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报价阶段,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工程量由投标人填写;措施项目调整只有在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措施费用;特别是竣工结算,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应按第4.7.4条原则调整。所以合同未约定,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未发生变更或漏项的情况下,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调整,统称为包干。如发生变更或漏项的情况,只能调整变更和漏项部分的措施费用。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GB50500-2008)

《标准招标文件》(2007)

篇7

【关键词】合同;造价纠纷;处理

前言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量与规模均发生了质的变化,快速向高大方向发展。随之产生的围绕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矛盾或纠纷随处可见。究其原因,几乎无一不与工程合同管理有关。工程造价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正是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而实施计价管理的。全面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旨在将工程计价融入市场竞争机,使之更有助于工程计价控制,有利于维护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真正提升工程建设效益。与此同时,对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为严密的要求。从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签订至合同执行,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才能为实施工程造价管理,消除造价纠纷创造条件,确保高效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一、紧抓工程合同管理,以有效管理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造价,对于某个工程项目而言,是指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而本文所说的工程造价,不论对于建设方或是施工方,主要指建安工程造价。其中,工程的承包价则集中于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约过程中形成与确定。在工程招标与评标活动中,无论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选择综合评估法评标,都将围绕工程造价展开,选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的合理中标价为合同价载入建设工程合同,确认了某工程最原始的工程造价根据。工程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计价方法、工程价款拨付、调整与竣工结算等全部的管理内容,形成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计价的重要法理依据,支撑后续施工全过程的计价管理。对控制工程造价、迅速有效地解决计价纠纷,均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发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安工程产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约定工程合同价款。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攸关合同主体各方利益,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中必须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编制质量,充分满足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照各工程的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合同类型。发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自身条件及市场因素,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严谨、周密的作风,重点商量约定涉及工程造价的计量计价、工程计价定额、合同综合单价调整、设备材料价差调整、变更签证、调整结算等最易产生争议或纠纷的条款,明确约定计价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明示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与风险比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一一载明,以加大合同的可操作性。而不能掉以模糊,给执行合同增加难度。不得隐含索赔条件或隐藏漏洞。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合同,从源头上杜绝纠纷隐患。约束承包双方各尽其责,确保工程合同的有效实施。

二、避免或減少造价纠纷,完善合同管理是关键,

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的酝酿、洽商等准备工作是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和有效履行的基础。但是,由于受工程建设项目所具有的施工周期长、环境地质条件差、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材料多样等特性以及市场因素影响,势必给工程合同管理带来挑战。当原有的一些合同条款与工程计价实际需要不相适用、或意愿表达有差异,在执行计价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时,则应结合原合同条件进行补充或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合同,深化合同管理,避免因合同管理缺失而引起造价纠纷。

由于原合同条款不足或疏漏、前后不一致或因工程项目变更调整等原因导致同一合同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将影响造价控制或工程计价并可能产生纠纷的,合同管理方可以启动合同动态管理程序,及时汇同合同当事各方沟通协调,在原合同框架内,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采取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说明等措施延伸合同内涵,逐步充实合同和完善合同管理,对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合同管理难或执行合同难的问题与计价纠纷,是十分紧迫和需要的。对合同条件的适时调整充实,同吋也兼顾扩展控制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的完备性,更有利于日后的相关计价纠纷处理。

三、充分依据合同约定,合理处理好造价纠纷

工程合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约束合同当事人各方的经济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其中,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妥善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各类工程计价争议,是合同管理服务于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近年来,我国致力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了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要的工程计价办法改革。按计价规范的解释,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而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无论是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格还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均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相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了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除规定费用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同时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在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含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固定不调整,而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这就是说,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准确合理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报价的重点是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完整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严格执行计价规范、正确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我们根据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列项组价,再回过头来复核清单项目特征,确认综合单价完整组成。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就必定引起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争议,产生计价纠纷。因此,完整准确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才是最终形成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的合同单价,它在合同约定内是固定的。

当然,清单的准确、完整性责任在于招标人。而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中产生漏项甚至错误的责任则在投标人了。划清了责任,才能积极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管控计价纠纷。分清是非,得以妥善外理分歧或纠纷。

(二)、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另一最容易引起计价争议的表现为如何合理分摊价格风险和执行风险比例。现以材料、设备采购为例,材料和设备采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大,其比重约占工程造价的60%—70%。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于钢材、水泥、砂石等用材份额大,价格高昂、主要受市场物价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按照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结合施工阶段实际来商定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在合同中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所有风险都有承包人承担或承担无限度风险。业主与承包商均应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及时掌握最新的施工情况和材料价格走势,结合分析已有的价格资料积累或同类工程价格管理信息,对材料。设备采购予以准确合理定价。同时通过跟踪服务,约法三章等措施,规范合同管理不留活口。着力扼制有约不遵、有法不依的行为,杜绝工程计价争议苗头,控制工程造价。

(三)、在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变更签证或索赔,是最常见、最容易产生计价纠纷的突出因素。有变更必有签证,必然产生索赔。索赔主要为工期、费用两个方面。无论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必然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应变化。由于变更工程计量和计价方式多为业主和承包人的争议焦点,在此,笔者以为,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积极防止发生计价纠纷,应当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上下功夫,增强变更事件预测控制。从深入细化施工图设计着手,力求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内容少变更甚至不变更,更要防止盲目变更。对发生了的变更应当迅速落实变更指令,缩小因工程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应对可能发生的变更,详细而明确载明变更的计价方法、定价原则、取费标准等内容,并界定变更责任,强化合同约定管理,预防产生扯皮或争议。对于影响不大且变动价款数额较小的项目变更,可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证,快速处理争议;而对于影响工程计价较大的变更,如建筑结构变更,还需经过设计方的书面确认后,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落实工程价款变更。

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而产生的索赔。必须查明索赔性质。索赔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理赔。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在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同合同条款中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对于非自身原因或过错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理应向责任方提出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这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的环节,必须对索赔和反索赔进行研究,将索赔条件写入合同,支撑具备正当索赔理由的索赔纠纷事件获取充足证据得以合理处置。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造价。而有效实施工程价款计价管理,防止计价过程中产生计价纠纷与合理处理计价纠纷的基础在于高效的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同样是一把多刃剑,只有强化和完善合同管理,不断总结积累,丰富管理经验,才能为控制建设投资,扶正工程计价秩序、避免或降低造价纠纷直接、及时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通过协商、调解等办法妥善解决计价纠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为工程项目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8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 引 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以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等九个专业的“计算规范”的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根据具体的评标细则进行优选投标人。本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资料为依据,对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进行研究,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2 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的关系

2.1 工程量清单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负责统一提供,从而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为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

2.2 工程量清单招标体现了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工程的不确定性和变更因素多,工程建设的风险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只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单价、成本等负责,而对工程量变更或计量不准等原因引起的错误不负责任,这部分的风险应当由业主承担。也就是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2.3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科学、公正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公开的,且统一了报价要求,这样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分析比较,真正做到择优选择中标人。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3.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特征与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其最基本的特征一是在计价依据上实行“量价分离”;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 ;三是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上实行“四个统一”的原则。其特点是由政府间接调控市场形成价格,在政府职能上由政府管理变为政府依法监督与服务。

3.2 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是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的基础上,制定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编制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②利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来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

4.1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和施工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4.2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4.2.1有利于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招投标双方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进行招标和投标,承发包工作更易于操作,有利于防止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

4.2.2清单条目简洁明了,有利于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结算,可以加快结算进度。

4.2.3工程量清单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承担的工程风险进行了明确划分。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分担的原则。

4.3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4.3.1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便改变。

4.3.2 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择优选出中标人。

4.4 强制招标范围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

5.1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有关规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报建备案。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的目的是便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建设的规模,规范工程实施阶段程序的管理,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

5.1.1审查招标人招标资质

资质审查主要是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其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5.1.2 招标申请

向其行政监督机关提出招标申请。当招标申请批准后即可以进行招标工作。

5.1.3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公开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通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5.1.4 编制招标控制价

2013“计价规范”中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5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经当地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后,招标人即可招标通告。

5.1.6投标人资格审查

对已获得招标信息愿意参加投标的报名者都要进行资格预审。

5.1.7 发售招标文件

5.1.8 组织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的目的是使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有关情况,获取对投标有帮助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

投标预备会是将投标人用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或在现场勘察中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予以澄清和解答; 还有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交底、答疑等。

5.1.9 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标书

6 结 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在我国实行时间较短,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分担风险、促进竞争的作用适用于市场需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必然结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有利于工程成本及总价的控制,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管理的加强及市场竞争,有利于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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