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 09:21: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报告指出,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递增10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涉老纠纷中,尤以家庭财产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宁的养老生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力求能对实践中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典型类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医疗费
案例:王老太现年81岁,系江苏南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将老伴留下的一万元钱交给了阿文(化名)和阿强(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却没拿到一分钱。为此,阿健与母亲王老太的关系恶化,阿健甚至称自己要与母亲断绝关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响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进当地养老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阿文和阿强轮流支付。由于老太身体不是很好,期间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医疗费,由于阿健不愿分担医药费用,故王老太将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将经济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包括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阿健支付王老太医药费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容易患病,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经济情况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农村医保不足则难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开支。而往往农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财产处分等问题上如有偏心现象,则更易激发子女矛盾,引发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当老人年老病重时,子女都应当平等承担照顾老人,支付医疗费的赡养义务。
(二)追讨赡养费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 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来法庭领取,法庭工作人员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儿子讨要赡养费,有时,未能及时讨要到赡养费,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员便先行垫付,将钱交给老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房子是要留给子女的”,这是很多人惯有的思维。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为,子女们更加关注父母百年后财产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资产,无论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处分自己的财产,都会引起子女对父母房产的过度关注,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纠纷。 因此,房产权已成为老年人家庭财产纠纷中维权的第一焦点。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甚至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几年后,儿子儿媳把他们赶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给养老带来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总认为,父母的房产天经地义要交给儿子的,子女早些处分也是得到世俗观念认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产则会被世俗议论,也难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这类纠纷背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赡养义务最终也很难真正落实。即使老人得到了赡养费,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不少老人还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骂。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尽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理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
(四)为子女抵押担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欲向银行贷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自有的信用额度和房产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但胡某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便动员自己的小舅子陈某,让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说服自己的老父母将他们坐落在宁海跃龙街道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2010年12月,陈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72万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陈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贷款,并要求在陈某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归还贷款。
法庭上,陈某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由他来签名的,但实际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资失败后,便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这套房屋是想留给有残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过户,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经济上也有纠纷。如今因为老二导致他们身陷官司,老两口非常无奈。
考虑到房屋拍卖未必能拍出好价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两位七旬老人无力还款,最终,无奈将房屋卖掉,用来抵债。老人无处安身,只得在原来房子的对面临时搭建一间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间出于亲情,对子女的要求不会拒绝,结果导致房屋被抵押担保,诉至法院后,老人还一无所知,临老无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钱,便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或被法院拍卖处理,导致晚景凄凉。
(五)再婚老人问题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又体味到了家庭的温暖,重又过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时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财产争议确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引发成了极为恶劣的案件,既给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案例:75岁的蒋某(男)与74岁的张某(女)均为再婚。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登记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为此,蒋某多次请求张某到他处生活,可张某却一直拒绝。于是,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蒋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个人给他烧烧饭,陪他聊聊天,可是,现在钱被分走了,目的没达到,连儿女们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尤其是各自子女关系难处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较为复杂,若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更为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带来麻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议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二、为何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难
通过以上几种老人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的叙述,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老年人维权为何难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观念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上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为老年人”,对于这部分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年龄大,读书少,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就更加少。有时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无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样维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维权难维权无门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许多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确对待侵权问题。现如今,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涉老家庭财产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和维权难点,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议:
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引导老年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提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确定每个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为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钱给付赡养费且能够送达赡养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基层民警在处理众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对复杂,难以妥善处理,但是,将家庭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由此,一个合格的基层民警必须要具备善于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结合下面一则典型案例,我谈谈对家庭矛盾调解的一点看法: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关键词:人民调解;教学模式;多元化;纠纷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就是要使学生获得高等法律教育必备的知识储备,谋生技能和职业素质。高职法律教育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学必须坚持理论知识传授与应用能力培养并举的原则,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强调为应用服务,由此要求高职教学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的基本分析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策略体系。从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模式是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融为一体的综合体系,它具体规定了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教与学活动的指南,它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学习者明确学什么、怎么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律类专业教学领域所使用的教学模式,体现了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应用型辅助人才的培养方向,其结构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学模式的结构相同。具体要求学生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 解决各种纠纷,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讲解、板书和各种媒体作为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 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在这种模式中, 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是主动的施教者;学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教材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内容;教学媒体则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方法、手段。显然,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必须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教学模式,把激发学生积极性,开发智能,培养岗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入高职法律教学中,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的转变,努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调解实务与技巧》创设多元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的性质决定了教学模式多元化
《调解实务与技巧》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也是行业、企事业等领域基层人民调解岗位群的职业能力核心课程。它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相结合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二)本课程的作用决定了教学模式的多样化
1、本课程是为了完善本专业的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而设置的。司法助理专业的学生是面向司法所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中,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当下社会变革,纠纷多发时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发挥空间,人民调解前提的自愿性、过程的协商性、结局的和解性,对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消弭双方因纠纷而产生的对立甚至仇恨情绪,并最终修补出现裂缝的社会关系、都有着诉讼、仲裁等裁决性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2、《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对本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学习本课程可以让学生处理好调解中的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能够信任调解组织,愿意接受调解;三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关系,与其他机关、组织做好人民调解的对接,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解决。
3、本课程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原理。掌握几种传统型(邻里关系、离婚纠纷)纠纷的调解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纠纷的调解特点,能够逐步掌握适合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初步运用调解的方式方法与语言技巧解决几种常见的民间纠纷。笔者通过对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对近几年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数据进行统计。[1]其中,邻里纠纷占到了20%、婚姻家庭纠纷占13%,物业纠纷占6%,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可以重点设计几种突出的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对学生进行训练。
三、《调解实务与技巧》多元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选择,教学模式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既然本门课程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必然要求其教学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把培养和提高学生司法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能在职业技能中体现出来。《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应当在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新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以学促用、用中促学、学用结合的目的。
(一)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 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2]由于案例教学以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通过师生的双向互动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成为高职法律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谓分,即根据本门课程调解流程的特点,将民间纠纷分流程训练学生,先进行单项能力训练项目,诸如:如何受理纠纷――如何调查研究――如何拟定调解方案――如何实施――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在进行第一步如何受理纠纷时,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就这一步流程专门训练学生接到一个纠纷如何受理;以此类推进行第二步训练如何调查了解纠纷;如何拟定调解协议;这样将每一个流程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学生讲解和训练,使学生对调解流程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所谓统,即将一整套流程放在一起,选择典型调解案例并且将调解策略运用进去,让学生分组进行训练。在学生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一定的适用法律技能的基础上,开设案例综合实训课程,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相应的实体法来解决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掌握了实体法的知识和调解的基本流程,而且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连贯性、教学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岗位性的有机结合。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一种教学模式。
本门课程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内容的,即将实际调解业务的典型工作确定为教学的仿真实践项目。例如:根据调解岗位的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受理纠纷这一环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实训室 模拟受理纠纷这一场景,然后总结出完成这一环节需要的知识要素是:民事纠纷的受理原则、方式、范围;技能要素:接待咨询、分析整理案件事实、进行纠纷登记等;情感态度:耐心、倾听。教师按照完成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工作环节确定教学的基本环节,即以实际调解工作中从调解组织的确定接案、受理登记、调解实施、调解文书制作直到档案归档的工作全程作为教学的基本环节。
通过调解任务的实施,让学生在任务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缩短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距离,保证学生能够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三)抛锚式教学模式
它是指在多样化的现实情景或在虚拟情景中运用情景化教学技术以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徙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中产生学习的需要,并通过镶嵌式教学以及师生的双向互动和交流,亲身体验从识别目标到提出目标并达到目标的全过程。
例如,调解能力中要训练学生的倾听和诉说能力,我们教师可以选取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让学生熟悉案件。第一步将学生划分为2个小组,每组3人,第二步每组的甲同学开始诉说,对方组的同学倾听,不能打断甲同学的诉说,然后对方的乙同学对甲同学的诉说进行总结,直到对方甲同学满意为止。第三步依次轮流,交换进行。第四步由另外两位同学回答问题:1、总结和一字一句的重复别人的话有区别?2、总结的语速应当如何掌握,是快一些还是慢一些,目的是为了让总结达到最好的效果。3、倾听者的那些表现让诉说者觉得你很关注诉说并且鼓励他把重点内容都说出来。第五步由教师进行评议。
教师将教学内容设定为典型的民间纠纷个案或典型的能力训练作为锚,根据教学进度适时抛“锚”,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带着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比较适合于《调解实务与技巧》这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教学设计为:典型个案或问题创设情景抛锚交流演示评议总结。
(四)模拟调解室教学模式
“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 就能产生积极的用。”[3]模拟调解室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以校内调解实训室为平台,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经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过程,掌握调解的全部程序,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从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要使模拟调解室教学发挥其应有的教学效果,相应的教学设计是关键。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应抓好以下教学环节的设计:1.典型案例的选择和调解人员的安排;2.精讲调解流程与调解协议的拟定;3.观摩调解过程与分析各方参与人的法律思维、调解技巧;4.调解活动的实施;5.综合评议与调解程序实训报告的撰写。
总之,无论是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还是着眼于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抑或是教学实践的具体过程,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创设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其作用的,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因而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学生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教学模式的组合,以达到教学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2010至2012年矛盾纠纷调解数据汇总。
关键词: 调解基层矛盾;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先;才能促社会的安定
一、基层矛盾纠纷地域性、复杂化的特点:
(一)相邻性、相关性。一般都是事件的相关人与事。
(二)范围少,影响大。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小、烦、难、杂”的特点。
(三)人们不愿意介入,怕出力不讨好,阿旺倒年糕,“二头受气”。
二、探索实施”调解工作新机制 。
(一)加强管理引导,选好“对象”。注重从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业务培训等方面推动,建立规范的调解队伍。1、选好调解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调解委员会出面,以熟悉国家政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较好群众基础为标准,选聘退休老干部、农村干部和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为“调解员”,实行一年一聘。同时,选调一批村治保干部充实调解室力量。2、加大财政投入。把调解室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纠纷调解组卷后,经司法所检查合格,街道调委会确认,对每个案件给予不等的奖励,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3、强化业务培训。根据不同时期矛盾纠纷类别,联同司法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调解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等典型案例业务培训,并对调解协议书签订、调解案卷制作等日常工作定期进行业务指导,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化。
(二)健全信息网络,矛盾排摸到位。通过各种途径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从而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1、公开电话接收信息。在各村公布“调解员”联系电话,接听群众来电,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调解诉求,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速度和质量,为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赢得主动。2、信息员上报信息。在各村、小区设有信息员,及时向“调解员”上报各类矛盾信息。3、深入一线搜集信息。平时“老娘舅”奔波在村头、地头、街头,广泛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采集各类矛盾信息。
三、丰富调解方式,一线化解矛盾。
发挥“调解员”在引导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调解方式,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一)街道轮班调解。周一至周五轮流安排一名“调解员”在街道调解室坐班,配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员”还与民警、律师等一起调解欠薪等案件,巧做矛盾纠纷的“灭火员”。共联合调解,追回欠薪,成为处置欠薪案件重要途径。(二)社区坐班调解。每个社区聘请一名以上“调解员”,作为社工直接调解邻里、建房、家庭等纠纷,由于“调解员”威信高、说话灵,群众信得过,有效解决了漏水、婆媳关系、宠物、停车等产生的矛盾。(三)实地上门调解。不少当事人不愿来街道或社区调解。“调解员”坚持实地调解,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费一点心、少花一点钱”。
四、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实施”群众矛盾的新方法
发挥情感优势,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了解乡风乡貌,利用乡音乡情,打动乡里乡亲,形成充满活力的调解机制。(一)按区域攀“情”。根据“调解员”在区域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划分特定调解网格,使当事人在“情”字上接纳“调解员”,织就一张完整“调解网”。(二)按人攀“情”。“调解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紧紧围绕利益平衡点、情感共鸣点、心理结合点,换位说情,以情感人,以情促调。(三)因事说“情”。在车祸、普通打架等经济赔偿案件调处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件性质,查找相同案例,与矛盾双方共同预测调解结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降低过高心理期望值,从而达到双方都认可的结果。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睱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关键词:家庭共有财产;涵义;来源;认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概念,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该项内容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在学术界对它的内涵、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仍然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致往往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概念发生混淆,给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很大不便,因此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内涵、来源及认定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
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积累。在学界,一般将家庭共有财产定义为: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这个概念由于简明扼要地描述了家庭共有财产的特点,因此被大家广为接受,但是要深入了解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家庭共有财产区别于家庭财产。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只出现有“家庭财产”的字眼,没出现过“家庭共有财产”的字眼。比如:《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其实,这两者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在这里,“家庭财产”只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包括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有的学者认为,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来源往往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的创造或经营活动,并不直接承担保障家庭稳定存续的重任,其实质更类似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区分的意义不大,不管是全体家庭成员创造还是部分家庭成员创造,在法律属性上都没有太大差别,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只要能够确切地判断出这部分财产的具体归属即可,没有必要再划分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和部分家庭成员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家庭共有财产包括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但它在内容上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虽然也算是家庭成员的一部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它只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参与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都必须共同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当然,家庭成员的这种“参与”不一定是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也可以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是指对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
4、家庭共有财产间的共有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而家庭共有财产实际上也是家庭成员之间以不同的方式,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创造的财产。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也类似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家庭共有关系中,由于家庭亲属关系的存在和道德伦理因素的影响,人们一般不会像合伙关系那样用明确的合同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已。
二、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
明确了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之后,我们来探讨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由于现实生活中家庭模式的多样化,使不同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看起来不太容易判断。实际上,不管是哪种模式下的家庭,按照理论上较为普遍的说法,其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都可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二是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三是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下面,分别对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探讨:
1、夫妻两人及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最典型、最简单的家庭模式。因为当一个家庭内部只有夫妻两人时,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当夫妻两人生出子女时,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才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区别,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两人和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它一般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不过,这种财产通常情况下数额不会太大,而未成年子女这时又不能够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做出太大贡献,所以在这种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很少。
2、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当子女成年以后,他们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和父母共同劳动、共同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也可以独立劳动单独创造个人财产。对于自己单独创造的个人财产,成年子女既可以把其中一部分赠与父母,作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赠与整个家庭,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这时,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便逐渐增大。在整个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有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还包括父母或子女分别创造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
3、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和配偶。在这种家庭模式下,整个家庭财产的数额会进一步扩大,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财产之间的界限也会逐渐变得模糊,在现实生活中也最容易发生纠纷。实际上,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在理论上界限仍然非常分明,同样是包括上述三个组成部分,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财产纠纷发生之前一般不会对每项财产的权属都约定得那么明确,而当财产纠纷发生的时候才会导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困难。
三、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认定
在各种家庭财产中,房屋属于数额较大的一项财产,它在整个家庭财产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关房屋产权的家庭财产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相当大的部分。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先看下面案例:
甲、乙两人是夫妻,结婚时与甲父母同住。婚后不久,甲、乙两人在县城以甲的名义买了一套新房,房款6万元。其中,甲、乙两人出资4万元,甲父母出资2万元。购房后,甲、乙两人搬进新房居住,甲父母也时常到新房居住。日后,甲、乙两人感情产生裂痕,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甲称,该房屋是甲、乙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共同所得的财产,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乙称,该房屋是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广为存在,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家庭共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将该房屋的产权确定为甲、乙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甲父母对新房的出资刚好具备了上述条款中“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两个典型特点:一是房屋以(新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义购买;二是新购房屋主要为(新婚)夫妻居住。所以,该房屋应确定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按上述规定来判决的话,是否就意味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出现错误了呢?其实不然。“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含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居住为准。不管房屋的现实居住状况如何,也不管当初父母在购买房屋时的本意如何,房屋的产权只能归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甲、乙两人没有居住在新房内或者他们和父母一起住在新房内,都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
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对出资的父母是一种不公?其实,这只是一些人的误解。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房屋的赠与属于一种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后子女因感情问题离婚产生财产纠纷,就会给赠与人带来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适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为理由撤销赠与。这样一来,为房屋出资的父母虽然不能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但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即夫妻两人)返回赠与财产,这样同样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利益。
四、家庭财产纠纷中其他财产产权的认定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确认可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其他家庭财产产权的确认又该以什么为准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家庭成员是否共同参与了这部分财产的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以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共同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要以“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共同参与了该部分财产的创造。这种“参与”是他们成为共有人的必要条件。当然,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提供体力劳动,也可以是提供资金,还可以是其他方式等。
2、家庭成员是否为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即使某个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但是如果他对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做出了贡献,也可以把他算做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比如,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中,有的家庭成员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田间劳动,但是她在家中照看子女、料理家务,为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田间劳动创造了条件,这样她也可以被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3、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意志是家庭成员在参与创造某项财产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是否想成为该项财产所有人的一种意志。一般情况下,当某个家庭成员参与创造家庭财产时,就意味着他希望成为其中的共有人。但在有些时候,某些家庭成员虽然也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是他们并不想成为这项财产的共有人,而是将这部分财产赠与给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当然就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了。
总而言之,以上三点必须综合起来考虑,根据“家庭成员是否为该部分财产的创造或整个家庭作出了贡献”这个标准,附之以“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进行判断,就可以对家庭财产中的一般动产来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作者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共有权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9.
[2]徐汝兰,栾爽.浅议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J].丹东纺专学报,1997.1.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2—03
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
由,采取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医院财产安
全、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
为。导致医疗秩序混乱、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严重后果。其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整治,坚决打
击。笔者对近5年来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恶
性医疗纠纷13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现报告如下。
案例资料
本组恶性医疗纠纷共13例。均来自本县各级医
疗机构。其内容真实可靠。
一
、
一般情况
本组13例中。按照医院级别。二甲医院6例、二
甲中医院3例、二乙医院1例、一甲医院3例。按照
发生科室,外科3例、内科3例、产科5例、儿科1
例、未明确1例。按照是否住院,门诊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种方式合并使用,具体见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岁。因反复慢性上腹痛数十
年,发作1天来门诊就诊,经b超、胸腹联透、三大
常规、血淀粉酶、ekg等检查。仅ekg有部分导联
st段轻度改变。医生建议住院作胃镜、长程ekg、心
肌酶谱等检查并观察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带药回
家治疗。患者回家后立即请乡村医生为其滴注从医
院带回的100 ml装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过
表1 恶性医疗纠纷方式一览表
方式 例数
袭击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办
停棺院内
殴打他人
围攻谩骂
砸毁财物
封堵大门
拉挂横幅
占住病房
反复上访
程中患者感胸闷,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乡村医生没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钟内注射完毕,患者
感胸闷加剧,呼吸不畅,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约5分钟后死亡。家属认为是氧氟沙星药物致
死,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乡亲30余人,将
装有死者尸体的棺材停放于医院大门口。拉挂横幅。
摆设灵堂,围攻谩骂医生,大吵大闹,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绝。最后在当
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及法医的参
与下协商赔款解决。
【案例2】某女,30岁。顺产一女婴,母婴同床,
第二13 3时发现该女婴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认为死
因为夜班护士没及时发现危急病情。丧失抢救时机。
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同乡27人。将尸体停
放于医院院长办公桌上,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门,
围攻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邀请本县的医学和法
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符合机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属对此结论不预认可,便侮辱、谩
骂、恐吓专家,殴打了其中一名儿科专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达数小时,最后由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局势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协商方式赔款解决。
【案例3】某男,46岁。醉酒后昏睡4小时入院。
未洗胃,经治疗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时突
[作者简介]刘逸红(199o一),女,汉族,湖北红安县人,华中师大一附中社会实践生。tel:+86—713—5247903
[通讯作者]刘珍明(1963一),男,汉族,湖北红安县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学检验与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发现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认为死因为医方治疗
不当,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戚、朋友、乡亲及社会闲
杂人员近40人,停尸病房,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
门,殴打医生,围攻院领导,砸毁医院办公室桌椅门
窗,当110干警赶到时,又殴打袭击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医务工作者受伤,轻微伤10人,轻伤4
人,轻伤偏重型3人,损坏财物不计其数,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经同济医科大学法 医病理学专家对尸
体进行了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认定其死因为“弥
漫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形成,最后因
中枢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生前饮酒是出血诱
因”。此案最后经司法途径处理。
讨论
一
、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追求经济效益,鼓励职工创收。开大处
方、做贵重检查现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负担:少
数医生收红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剧了患者与医生
的对立情绪;医疗专业性、技术性的发展.新技术的
应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难在医疗技术上同医师达成
理解和沟通;[1]医疗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生具有强
烈的依赖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认为,
既然交了钱就应该达到期望的目的,到了医院就进
了保险箱,医院有义务更应该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会舆论对医院的片面指责,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确引导,导致患者对医方的不满和不信任,均致医患
关系紧张。这样,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无准备、在常理上难解释、在医理上不
理解、在现实上难接受,便将一切怨恨和不满全部发
泄到医院和医生,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院重视不够
对于恶性医疗纠纷的出现,医方往往认识不够。
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均没有医疗纠纷专职处理机
构和人员,没有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应对
方案、讨论规则、惩罚制度,更没有恶医疗纠纷紧急
应对预案。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
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医务工作者处
理,他们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
人员介入,又可加剧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当恶性医
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 263 ·
(三)鉴定机制不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交给医学会,提高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并对鉴
定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患方对
医疗事故鉴定闻而生畏。本组13例中,1例进行了
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1例进行了尸检,无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事
故鉴定程序复杂繁琐,时限太长,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鉴定专家与医生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或
相识,容易手下留情,违背学术良心做鉴定结论;
三是医学会和下级医院可以形容为“父子关系”,一
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父亲”是不会严厉地处理自己
的儿子”的; 四是鉴定费用每例高达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检验、物证检验等,费用则更高,一般
家庭难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响,死者家属多拒
绝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当医方提到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时,患方多坚决反对。这样堵塞了医疗纠纷处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患方讹诈钱财
医院面临的患者及家属可谓形形,千差万
别,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家庭经济困难,生病住院又
负债累累,沉重的经济压力难以摆脱: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财两空,面临心理和经济的双重压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医疗纠纷赔偿有利可图,阁因
而百般挑剔,污赖医方,以各种借口谋求巨额经济补
偿。本组有1例患者,自己到医院看病,下班时被人
发现其死于候诊大厅长条椅上.与医方的诊治关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属仍以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迫使
医方赔款2万元。患方为了将个人及社会负担转嫁
给医院,常采用极端手段给医方施压,导致恶性医疗
纠纷的发生。
(五)黑恶势力介入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5例有黑恶势力的
参与。他们凭借人多势众、对医院环境熟悉,对医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闹事的经验等优势,明地里以患
者家属、亲戚、朋友的名义,采取极端方式向医方讨
钱,暗地里大势挑拨医患关系,与患方达成某种协
议,索得巨额赔款后分成谋利,严重地损害了医患双
方的利益。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体系
在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鉴定机构要
适应医疗纠纷紧急状态处理的需要,简化鉴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鉴定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患方对鉴定
门槛高和“久鉴不定”的恐惧:鉴定机构要较好地执
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更多地
吸收法医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抑制纯医学专家同行
相护,“父亲鉴定儿子”的不合理现状;可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成立由当地医学、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
术判定小组”.完成紧急状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以利医患双方的协调和行政部门的处理;有人
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鉴
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41也可以走司法鉴定的道
路,避免“医医相护”现象。本组案例2进行了法医尸
体检验,当场便得出了鉴定结论,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可以大胆尝试,建立医疗公
证制度,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
医疗纠纷。[61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也可以逐步设立
医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处理途径让患方自由选
择,可有效地减少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医院管理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作为恶性医疗纠纷的主要受害者,应
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素质,加大基础
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舒适
的医疗服务:应成立由具备医学、 法学、心理学、社会
学知识的专业人才组成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
机构,研究恶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预防方法.认
真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医
疗纠纷,杜绝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医
学心理学的学习.保持与患方全方位的沟通,保证患
者与家属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堵住恶性医疗
纠纷可能发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关注和正确引导
解决恶性医疗纠纷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
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医疗保
险和全方位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患者及
医院医疗风险:加强全民的法制与道德教育,提高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双方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加强卫生知识的宣
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误
会;媒体应正确地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正面宣传力
度,引导患者依法维权;政府也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建立医疗法律援助
体系,帮助患者正确维权。
(四)展开全面治理和依法打击
恶性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蚕食着
人民卫生事业的机体,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让其继
续发展将不可收拾,必须全方位治理,依法严厉打
击。其治理必须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和公安
政法部门的共同参与。一是成立医疗卫生秩序整治
小组,清理周边环境,驱逐社会黑恶势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顺医疗秩序;二是恢复公安特派员制度,向
医院派注公安特派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防止纠纷
的发生、控制纠纷的发展、抑制纠纷的恶化;三是建
立恶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恶性医疗
纠纷,公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制止违法,
打击犯罪,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和
正常医疗程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学宝,李太平.患者知情同意权[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__,1 l(4):270
【2】张平.以病人为中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中国医院管理,
20__,27(4):62
【3】苏天照.论“医闹”的防范与治理[j】.医学与哲学,20__,28(3):
39
[4]马亚楠,何钦成.“医闹”发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医学与
哲学,20__,28(3):38
【5】黄渊清,陈烈平.对现阶段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思考[j].中
国医院管理,20__,27(2):47
【6】吴奇飞,冯霞.论医疗公证的若干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__,9(2):93
【7】张海斌.讼医疗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j】.法律与医学杂
志,20__,10(1):22
【8】古津贤.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j】.法律与医学杂志,
关键词:婚俗;法律移植;习惯法
婚俗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在封建中国,大部分婚俗是习惯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与西方自由民主文化的碰撞之下,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已经不用严格按照传统婚俗来进行,也就是说现今婚俗是一种习惯而非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法。比如,彩礼一直是中国地区普遍存在的一个风俗,但现在彩礼一般都以房代替。这个现象可能是根据现在的新习俗“男出房,女出车”有关,随着房价上涨和西方个人主义思想传播,现在年轻人成婚后一般都要搬离父母家,因此结婚往往还需要以房为前提,但婚前购房一般来说还是靠父母支撑,于是彩礼就慢慢变相成了房子。地方婚俗就目前来看还只是民间习惯,并且这种民间习惯在时展的洪流中还在发生着变化。婚姻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实际立法中,到底是倾向于家庭本位还是个人主义,不甚明确。就新的婚姻法解释来看,更倾向于个人主义,婚姻法解释三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家庭共同财产的地位,这与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观念区别较大。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不同,使得法律移植在实际适用中让人们感受到了不适,对中国传统婚姻关系中的家庭共同体观念造成了冲击。
近年来我国在婚姻纠纷中,已经表现出了如下趋势:在个案尤其婚姻法律不周全时可适用婚俗,发挥后者对前者的补充作用。即以婚姻法为主,婚俗为辅进行适用。如一些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对于彩礼和婚宴酒席的费用承担,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彩礼的概念不明确,没有为彩礼圈定一个范围,法院在审理时就适用了婚俗来进行解决。可见,目前在解决婚姻纠纷时,主要是在大的婚姻法框架下,对部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选择性地适用婚姻法来进行解决,以婚俗对婚姻法进行补充。这一点在目前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的审理中得到了较大的体现,虽然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婚约,但是司法解释中对由民间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这一概念的保护还是为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支持。在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虽然对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但现实操作中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其实这其中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是可以根据自身社会经验,充分考虑当地婚俗,将婚俗适当适用于各类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近年来,由于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性自由思想的传播,我国非婚同居现象不断增加,同时由于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事实婚姻,于是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在目前的实践运用中,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析产纠纷让一些在事实婚姻中,甘愿为家庭付出的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从前作为家庭主妇的妇女因为无法证明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只能净身出户。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在继承时,可以适用事实婚姻来承认其配偶身份。不过,该意见虽然现行有效,但应注意到在该意见导语部分中,还是将这种同居关系认为非法,因此该意见是否应该进行更改或者婚姻法在更改时是否应将其中部分意见加以引入值得斟酌。婚姻法的立法应以破除封建迷信、稳定社会秩序为基本目标,对婚俗的扬弃也应当以此为原则。因为习俗根植于一个地方,所以对该区域人民的约束作用有时候可能更甚于法律,因此,应当提高对民间风俗习惯的重视,从尊重地方做法开始,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对传统习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司法实践中,将婚俗作为解决婚姻纠纷的一项考量内容,从而提高裁判满意度,是以裁判能够更为中肯。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J].现代法学,2008(5):3.
[2]唐士梅.<婚姻法>修正案对汉中婚俗文化的影响[J].钦州学院学报,20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