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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提取折旧,而是提取修购基金,且除少数具备条件的单位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提取修购基金外,大都依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以收入为依据计提修购基金并不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价值。这种核算方式存在着以下弊端:一是价值背离。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账面价值与现时净值会逐渐背离。二是虚增净资产。三是成本不完整。
1.医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是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大弊病,不仅无法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现实,也不符合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在现行医院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的方法下,账面所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都是购建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往往与现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相差甚远,导致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严重不实。这与新一轮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的目标格格不入。
2.医院固定资产在其使用上具有明显的经济特性,而其会计核算却是非经济特性,这就违背了现代会计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事实也告诉我们,同时购入和使用的某种固定资产,因使用环境不同,其用于不同事业单位实际环境下的固定资产的损耗,也是完全不同的。在现行医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核算方法下,同时购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显微镜,不论用于卫生事业单位(医院)环境,还是用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科研所)环境,其经济损耗 都是一致,即账面价值都一样。这实际上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二、医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思路
1.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应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上明确下列内容:
(1)修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修购基金”改为“折旧基金”,并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2)修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资产管理的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将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单位事业发展服务或能提供劳务、出租等收入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③单价在2000元以上。④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将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改为:“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单位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先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然后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后,工作实务操作如下
(1)应当取消修购基金提取的会计核算内容,将“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的期初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在账务处理上,参照工业企业方法。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和总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便于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期末“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仍为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帐户余额为已提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的下方,二者相抵后的余额应为固定资产净值。此方法优点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与“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比较,可以获得医院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做出相关决策。
一、首先让我们看看不提折旧的弊端
1.重复计算,虚增净资产。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均属于净资产账户,反映国家所有权额的一部分。作为净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对其拥有充分的使用权,不应包含有虚拟的、纯数字上的、重复计算的或无实际意义的内容。然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在提取修购基金时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但同时又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从而增加净资产。造成重复计算,其结果是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从固定资产中提取的修购资金,从而虚增净资产,使净资产信息失真,容易产生误导。
2.虚增资产总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不能以累计折旧为抵减调整项目来反映使用过程中的损耗,资产的新旧程度无从体现,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固定资产的净值。固定资产在报表上反应不真实,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虚增了资产总量,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同时还不能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对于实际工作的参考价值也大打折扣。
3.影响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修购资金是事业单位用于维持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的提取不同于企业按规定比例,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计提折旧的办法,它是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收入多的单位多提,收入少的单位少提。这会使得大多数事业单位因提取不足而影响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同时,现行制度还规定,修购资金不仅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还用于大型修缮支出,这就更进一步减少了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
4.成本核算不完善。事业单位日常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在企业中这一损耗通过计提折旧计入了成本,而事业单位由于不提折旧,就使固定资产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从而事业活动和经济活动收入的成本核算不全,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结余,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切身利益。
二、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提高事业单位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所以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同时也是由于事业单位得到的财政经费供给不足,维持现状尚且不足,更满足不了单位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下,许多事业单位纷纷利用自身创收能力从事经营活动,对固定资产的损耗具有日渐增强的补偿能力。单位内部也可依靠业务活动,形成一定的重置固定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没有及时跟上当前事业单位的发展,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给出统一的解决办法,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新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下面实例说明:
2013年8月我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入实验仪器一台,价值28.5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年限5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每月折旧额4750元。
采用上述计提折旧的方法,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方式购入办公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285,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2.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项目资金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285,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3.以经营资金采购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经营支出285,000
贷:银行存款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4.以非财政专项资金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85,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85,000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285,000
贷:银行存款285,000
2013年9至12月每月计提折旧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750
贷:累计折旧4,750
当固资产处置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2013年11月单位报废某固定资产,其账面原值15万元,当月计提折旧后,该资产累计折旧147500元,同时:
借:待处置资产损益2,500
借:累计折旧147,500
1.细化对资产的分类,突出了对资产的实质性管理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细化了对资产的分类,将原“固定资产”科目中包含的资产内容,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分类列入“存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公共基础设施”、“受托资产”等科目。这一重大修订,一方面完善了行政单位的资产分类,强化了对不同功能、不同类别资产的区别管理,提高了资产管理活动的针对性,方便行政单位管理者依据资产报表做出管理决策;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下,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政策,从原有“固定资产”科目中分离出了符合计提折旧要求的资产,进行依规计提。避免了误提折旧,导致例如委托管理资产等不属于本单位折旧计提范围的资产价值核算不准,影响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
2.计提折旧政策对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影响
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与摊销,是本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的一大亮点,更加客观地反映出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消耗情况和实际价值,对提升我国行政单位财务信息质量有重要的作用。计提折旧和摊销政策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来说,是一项新接触的业务,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无论是从计提的方法到进行账务处理都有巨大的变化。在资产处置时,不仅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还要考虑“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的余额。这样的核算规则需要财务人员更加注意资产处置的核算方法,防止遗漏相关业务,而影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因此,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和熟悉计提折旧和摊销的会计核算技术方法,能够正确运用计提规则,了解会计科目间的逻辑关系,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3.相关净资产科目的调整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另外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原“固定基金”科目调整为“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完善、细化了资产基金科目,包含“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等几个二级科目。这样的调整既实现了与资产科目的对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核算规则,也优化了净资产的内部结构。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对净资产与资产的逻辑对应关系的了解程度,在资产采购核算、资产计提折旧管理、计提摊销管理和资产处置管理等资产核算各个环节,要全面综合考虑,保证资产业务核算的完整性。
二、应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处理以及管理影响
1.资产处置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分为资产折旧计提足额和未计提足额两种情况,两者情况处理方法有所差异,需要注意分录的差异和科目的运用。采用计提折旧的政策要考虑折旧年限和资产净残值等因素,本文就以通用的折旧年限,并且忽略净残值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处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1)足额计提折旧时的处理办法
行政单位资产核算与企业资产核算有很大区别,管理使用目的也不同,会计核算技术也不一样。购买资产时,首先,对新增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然后,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用款额度”或者“现金”。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计提折旧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一致。在资产报废处置时就要考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等3个科目的余额关系。对于足额计提折旧的资产进行处置时,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对于收到的资产处置收益,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
(2)未足额计提折旧时的处理办法
未足额计提折旧,也就意味着“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中还存在余额,因此,当处置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如果存在资产处置收益时,同样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
2.计提折旧政策对资产处置的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普遍都是第一次接触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计提折旧的工作,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资产净残值率的选择上还缺少一定的经验,普遍简单采用通用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折旧方法也选择直线法。但是,行政单位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频率是与资产的用途和经营管理现状相联系的。例如安放在公园或者广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因为使用的人多,磨损较快,采用通用的5年折旧年限就显得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而应该缩短折旧年限同时采用加快折旧的办法来处理折旧计提业务。这样能在资产报废处置时,减少资产余额与实际资产价值的差异,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使用状况,也能公平客观地评价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效果。所以,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资产净残值率的考虑方面,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还要不断探索和研究,从实际角度出发,摸索出一套适合单位资产管理实际的折旧计算体系,从而提升管理资产的水平。
三、应对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资产管理要求,强化对资产的日常与处置管理
1.加强对新会计制度的学习,提高计提折旧核算技术的水平
鉴于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较少接触计算资产折旧技术的现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相关知识,了解和熟悉与资产相关会计科目的规定和使用说明,实现会计科目的灵活准确运用。也可以借鉴企业计提资产折旧的核算经验,制定适合行政单位的折旧政策,从而保证行政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正确计算资产折旧,注意保持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一致性
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不要求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相应地不会按月调整固定资产卡片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管理相对较为简单。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每月要正确计提折旧,不仅要保证折旧额计算准确,并且能够正确计入会计帐套中,还要对固定资产卡片和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这样体现了会计工作的完整性,也为资产报废处置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保证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完整的资产处置信息资料
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应该注意变化了的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方法,特别是增加了“累计折旧”科目之后,会计分录的变化。注意会计分录间的逻辑关系,提高对资产净残值的估算水平,合理预计资产处置收益,完整地核算资产处置业务。及时、准确地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算报表的资产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资产存量和资产耗损情况,使得财政部门掌握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并能够合理安排资产的处置和更新,保障了行政单位提供优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口径存量、流量管理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
一、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没有得以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做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背离的做法,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存在漏洞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应通过“累计折旧”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超级秘书网
(三)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四)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参考文献:
[1]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会;2009年01期
[2]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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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会计制度;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而折旧方法是折旧核算的主要规则。折旧方法的选择不仅对企业会计信息、经营管理有直接影响,而且间接影响社会科技进步。在我国当前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这种影响尤其不能忽视。一般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方法,综合地看,加速折旧法是一种比较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方法,应当加以推行。基于此,本文对加速折旧法的意义、当前存在问题及其主要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其意义
1加速折旧法的实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质,是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摊入各期间成本费用的一种规则。所谓加速折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缩短折旧年限,就是将固定资产成本的摊销期在预计一般寿命期基础上加以缩短;二是在既定的摊销期内,按前期多摊后期少摊的规则摊入各期成本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总成本在整个摊销期内,各期的摊销逐年递减。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采用不同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确认,采用加速折旧法时,会计所反映的指标更具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性:第一,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耗费与其带同经济利益的关系,从而保证一个期间收入与费用的合理比较,保证会计资产、费用、利润数据的客观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生产能力大、效率高、维修费用少,而后期由于磨损老化,生产效率低,修理费用支出逐渐增多。加速折旧法正是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因此可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内的价值耗费与其所带回经济利益的配合关系,从而准确地核算各期损益,保证经营成果计算及其分配的正确性。第二,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保证固定资产折旧的充分性,从而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事实说明,货币贬值、物价上升是一种总趋势。当发生货币贬值或随着技术进步使固定资产更新需要更多货币资金时,若采用直线法折旧,由于不考虑缩短摊销期,原有成本与现行成本的差额极大,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计量条件下,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严重不足,从而产生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结果,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既缩短了折旧时间,又将大部分固定资产成本在前期摊销,纵使采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计量属性,物价变动或技术进步对各期合理摊销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同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避免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固定资产在下面情况下会发生价值损耗: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发生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按现行规定,企业一般于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贬值性的固定资产价值耗费记入当月费用,而且以后不得转回。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情况时,如采用直线法折旧,由于未考虑缩短摊销年限,贬值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与原成本的差异会比较大,同时,多个期间发生的贬值性耗费集中反映一个月份。这些都会使会计反映的各要素数据出现不准确情况。而当企业选择使用加速折旧法时,由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的前几年就能得到大部分的补偿,也就是说固定资产不会由于使用后期外界环境的突然改变而发生折旧之外明显的价值损耗,减值准备对会计资产、费用、利润的影响不会太大。
另一方面,会计费用确认与已耗费资金补偿及财务成果的确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又有重要的经济意义:首先,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保证企业生产手段的及时更新,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从经济活动角度看,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按固定资产物质更新时所需货币,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分期从收入货币中所作的分配前扣除,这种分期扣除的货币在总量上必须满足企业更新相同功能固定资产所需,否则企业的简单再生产无法持续,或者维持再生产需要增加资本。在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条件下,固定资产重置成本逐年升高,在采用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确定折旧成本条件下,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不足于实现相同功能固定资产的更新。而加速折旧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这一缺陷,因为它通过提高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前几年的折旧率,将固定资产的大部分资本集中于前几年收回,这样也就削弱了通货膨胀、物价变动带来的影响,从而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其次,加速折旧法不仅有利于保证生产手段及时更新,而且当加速折旧成为一种普遍习惯时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求新文化和择优汰劣管理理念的形成。而生产手段的不断更新、追求新技术、新水平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而且也是社会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再次,加速折旧影响企业利润在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积累之间的分配时间。采用加速折旧法,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同时也减少国家在前期的财政税收。
3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影响因素。一个企业采用何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企业“会计政策”范畴。企业固定资产的两种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的资产、费用、利润。而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追求本企业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不同企业因经营者的观念及水平不同又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因此,采用或不采用加速折旧法,首先是企业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考虑进行的选择。
现代财务会计又是社会统一规范的会计,因此,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是在社会统一的折旧制度的条件内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与会计信息有关,又与国家税收有关,企业采用何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既是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也是税法规范的内容,其中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采用折旧方法核算各期折旧费,税收政策则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允许扣除的折1日费。当前,我国关于企业选择折旧方法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即会计制度中的折旧政策和税法中的折旧政策。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当前存在的问题。采用加速折旧法,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然而,我国企业当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中采用折旧方法的状况是:大部分企业习惯于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而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采用折旧方法的随意性大,企业一般不是以特定固定资产寿命期规律、技术更新趋势、价格变化情况为依据,而是以会计利润指标或眼前利益的需要为依据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中选择,或者在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中选择。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要导致会计、经济两方面的后果。会计方面,除导致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外,还会使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经营期间的资产、费用、利润数据不可比,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经济方面,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加上技术进步加快,采用直线法将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低于其实物更新所需货币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将直接制约其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社会来说,将影响新的生产手段的市场需要,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2原因分析。当前,企业一般选择直线法、随意选择折旧方法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现代管理意识的不强、不同企业的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等。但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行为,因此,导致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缺陷,包括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缺陷。
会计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三项:其一,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自主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二,企业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当确定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时,调整折旧方法;其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一个国家的企业各有行业特点,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因此,在制度上安排多种折旧方法的选择是必要的。然而,一种特定的折旧方法只有用于适用的固定资产才是合理的。而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数据,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天性”。基于此,明确各种固定资产与折旧方法的适用关系,并保证有效执行,应该是制度的必要功能。而事实上,现行制度不仅完全把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赋予了企业,而且还进一步允许企业定期调整折旧方法。尤其在可选择的加速折旧法中,又规定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而这两种方法也有不同的核算结果。综合这些,可以说现行会计制度为每一个企业自由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一个极大的空间。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制度空间,当治理结构不完善,美化业绩成为普遍需要时,就有了一般不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法或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的现象出现。从以往的会计舞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折旧方法也是会计信息舞弊的常用手段。
税收制度方面。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从税收征管角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下列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在税前扣除: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可见,目前国家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性政策,而“限制”加速折旧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从前文可知,加速折旧法有可以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合理配比、及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加快社会的科技进步以及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优点。因此,对加速折旧法采用的限制性政策具有很大的弊端。
三、完善相关制度的若干建议
1调整税收政策。其一,调整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加速折旧。静态地看,允许企业采用加折旧法计提折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影响所得税的期间分布,而不会使所得税总额发生减少。动态地看,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必将不断扩大税基,将更有利于形成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所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加速折旧法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是积极的。从国外看,目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固定资产折旧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基于此,应将税收政策由限制加速折旧改为鼓励加速折旧。具体来说,应将目前限定“允许加速折旧范围”变更为限定“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范围”。
其二,调整分类标准,区分技术性分类与财政扶持性分类。当前关于是否允许加速折旧的界限划分也考虑了技术和财政扶持两方面因素,但标准体系不完善,尤其技术性分类不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目前,按行业划定可加速折旧范围,但规定行业中确实有相当部分机器设备的无形损耗较大,应实行加速折旧,但这些行业也还存在着更新换代较慢或其技术更新对生产发展影响不大的固定资产,而规定范围之外的行业也有需要加速更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加速折旧法适用范围的划定应打破行业、企业的界限,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进步较快的,应实行加速折旧;一类是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进步较慢的,实行直线法折旧。
关键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一、现阶段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1、在固定资产采购及下拨所作的财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报废固定资产的分录: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此资产的原值一直没变,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第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原值严重背离,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相差越来越大;第二,虚增净资产,以账面原值来核>,!
2、维修日常开支,录入相关费用:借:商品与服务支出或三大系统维护费、治超费等等,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清理固定资产的开支:借:公用支出,贷:现金等。变卖作废固定资产收入的处理方式:借:现金,贷:其他收入。这样核算不能很好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无法权衡维修是否合理。实际执行中容易发生乱修、滥修、乱放等情况。虚增维修费用,特别是为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很多采购采用变性方式,固定资产不入帐,造成对固定资产漏入,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同国有企业一样,事业单位同样面临着如何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以及如何做到既维护所有者权益又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固定资产的原有核算方法。
1.在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不再通过“固定基金”这样的净资产科目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真实化、规范化、标准化,缩小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的差距,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2.在现有会计核算基础上,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每月增加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会计分录借记“商品和服务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累计折旧”作为备抵科目列示,两者相减,就是固定资产的净值,这样在会计报表中就反映出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一目了然,以便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规模、新旧程度和实际价值。
3.对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可以统一核算,不应当分散。发生时借记“商品及服务支出——维修费”,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这样核算才有可比性,这样可以加强对维修费的管理和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有个初步了解。
4.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能够真实、详细地反映其损益情况。
5.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増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在对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的同时,应当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当出现可收回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可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对部分大型设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编写组,测绘出版社出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 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原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除部分经营性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余的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经济业务的日渐复杂化与多元化,仍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显然不能满足高校财务管理的需求。为此新制度适度地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1]。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能够克服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更准确地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更准确地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成本,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有利于进行绩效分析与评价。
1.2 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 在原有制度下,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无需摊销,导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脱节,高校资产账实不符。新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使高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更加合理规范,客观地反映了资产的损耗和实际价值,有效地避免了单位资产价值虚增严重的问题,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高校资产情况,从而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
1.3 基建数据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 在原制度下,高校基本建设投资核算只在基建账务中反映,游离于高校会计“大账”之外。新制度规定,高校基本建设投资除按国家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外,应至少按月并入高校会计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科目,明确基建数据定期并入“大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高校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新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新制度对推动我国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但也存在固定资产核算存在障碍,基建账与财务账合并账务处理有一定的困难,会计报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2.1 固定资产核算存在障碍 新制度虽然规定高校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却未明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规则,折旧方法只笼统规定按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年限则要求高校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导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操作难度加大,且各高校的固定资产品类繁多,分类标准不统一,折旧方法及年限等的确定具有较大随意性,各高校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参照或制定不同的标准与规则,大大降低了高校间固定资折旧信息的可比性。此外,高校需要对有关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折旧,也增加了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难度。
2.2 基建并账存在一定的困难 高校会计核算和基建会计核算分别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意味着对同一经济业务或事项依据不同的规定进行两次核算,无疑加重了高校基建核算工作量。基建并账涉及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使得账务处理更加繁琐,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如基建账中的已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与事业账中的固定资产抵销、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内部收支业务的调整、内部资产的调整等等[2]。此外,在账务处理中需要考虑基建实际进展情况及虚增虚减因素等,也加大了账务处理的难度。
2.3 会计报表体系还不够完善
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包括优化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项目,细化收入支出表项目,新增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增加会计报表附注等。但由于绝大部分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高校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一般是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高校编制会计报表只需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需求即可,新制度在会计报表信息公开方面并无突破,而随着高校的发展,社会对高校越来越关注,社会对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却在日益增加。此外,会计报表体系既没有包括高校基建投资有关情况的报表,也没有借鉴企业管理经验,要求编制有关现金流量的报表[3]。
3 新制度在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对策研究
3.1 明确固定资产折旧规则,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针对新制度中因固定资产核算要求而出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明确高校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等。高校则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更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系统。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做好固定资产分类及清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开放性固定资产管理共享平台[4],加强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健全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和清查制度。高校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沟通,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关键词:高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79-03
原《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对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等学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原《制度》已不能适应要求,特别是2012年4月1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与《规则》修订相适应,财政部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有部分高校已采用新《制度》,大部分高校还在观望之中,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对接工作,有必要做好以下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基建账处理
旧制度把基建账与学校本级账是分开独立核算的,新制度要求在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应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把基建资金并入高校会计制度核算是为了理顺学校财务和基建财务的关系,高等院校应适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要求,增设了“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两个资产类科目,分别反映基建项目和非基建项目投资,这样可以使基本建设资金核算成为学校财务核算的一部分。对基建工程专项借款应计提应计利息,分不同情况处理: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属于应计入财务费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属于应资本化计入基建工程成本,这样提高了高校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能力。
高校基建账中有“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为了体现了基建账与事业账的顺利对接,实施新制度时要将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基建账中的余额并入学院大账,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若基建账中有“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若基建账中有基建借款,则应将“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长期借款”;按照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科目余额有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则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长期借款
财政补助结转
事业基金(或借方)
高等学校执行新财务制度后,应当每月将基建账中的相关科目发生额在学院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账户处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新制度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近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要做的就是清产核资,全面、准确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将为高校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需要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核实确定,做到账实相符。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资产归口部门全面清理,掌握真实、可靠的资产数据,完善资产明细记录,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产评估公司介入。对于用途交叉的固定资产,需要与归口使用部门协调,共同确定分摊比例,以便成本归集。清产核资是新旧制度衔接时的基础工作,牵涉范围广,难度大,费时长,各高校应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与计划,保证后期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确立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
1.计提折旧范围的选择。六类固定资产中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除此之外,已提足折旧资产和提前报废资产也不需计提折旧。
2.折旧方法的选择。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用工作量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所以一般还是采用年限平均法为妥,关键就要确定工作年限,参照企业的做法,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通常为二十至三十年;设备的折旧年限通常为五至十年;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三至六年。对各类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要持谨慎、务实的态度,折旧年限的选择,直接影响费用的列支,故而也会影响人才培养的成本。所以折旧一经确定,在以后各期会计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就不能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新制度“固定资产”科目标准已有提高,单位价值由500元以上提高到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由800元提高到1 500元以上),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存货(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借:固定基金
贷:事业基金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
借:事业基金
贷:存货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折旧并没有计入当期支出,只是冲减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实质是采用了“虚提”折旧的模式,这也是高等学校会计与企业会计处理不同的地方。
三、无形资产财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则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这些产权和权益与高等学校的主体利益构成密不可分的特殊权利。作为一类资产虽没有实物形态,但却是高校拥有的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中实实在在地存在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制度也规定“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具体到财务处理分三种情况:
(一)外购无形资产
1.高校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购买时
借:事业支出———?菖?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无形资产———?菖?菖无形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2.使用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无形资产摊销
(二)自行研发
高校无形资产的取得绝大多数为自行研制而成,但在研制过程中并不能确定其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因此,在研制过程中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如材料、调研、注册登记费、专家鉴定费、律师费等,按普通的教学科研支出先行核算: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通过鉴定和验收,拿到正式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后,再将之前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菖?菖无形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使用时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无形资产摊销
(三)转让无形资产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高校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获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菖?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已摊销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无形资产”账户核算的是高校初始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摊销”账户是核算因摊销而减少的无形资产价值,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减,即为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
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无形资产摊销实质也是“虚提”的做法,摊销金额不计当期支出,这种做法平衡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无疑是新制度若干新规中的一大亮点。
四、净资产类
净资产是指高等学校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1.“事业基金”科目。事业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在该科目下也不再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高等学校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要将原“事业基金”下的“投资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若原“事业基金”下的“一般基金”科目余额中有无形资产项目,则应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贷方余额。
3.“专用基金”科目。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或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新制度也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与原账中的“事业结余”科目有很大变化。
5.“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相当于原“事业结合”中的部分。
此外,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参与文献:
[1] 财政部.财会[2012]22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
[2]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
[3]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2012,(12).
[4]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S].2012.
[5] 财政部.财会[2013]2号,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