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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8篇

时间:2023-07-19 09:28:4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篇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为重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却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发展,其原因在于当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民间借贷已在我国金融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融资方式,其合理、合法与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国当下民间借贷的状况,掌握当下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是必要而又重要的,这对于未来金融立法与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一)融资管道的有限性。首先,为保障一国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国家设立银行以方便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形式,成为融资最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左右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这本是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下运作,导致了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现象。[1]根据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制度的特点,银行经营业务以风险控制为原则,想要顺利让银行放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对于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本而自身资金又短缺的中小企业而言,只能被拒之门外,筹集资金难便使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银行为防范风险的“惜贷”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据吴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种目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吴英贷款几乎都来自熟人介绍,其背后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贷款难。其次,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占所融资比例远非间接融资方式比例。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很低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具备直接上市融资的条件。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处于疲软状态,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缩减态势。中国商务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国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7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亿美元。这是海外对华直接投资连续第4个月出现下跌。可见,直接融资方式当下在中小企业之间也行不通。由此看来,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终究要归于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假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多少相同,就没有必要产生借贷关系,正是因为社会财富的不平均才会使缺乏钱财的人向有钱财的人借贷。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以至于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要那么民间借贷便不会产生。所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也为民间借贷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更为直观的角度看,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主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收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1.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与此同时,市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既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筹集更多的资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当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却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由此看来,我国当前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规制与对于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需要产生矛盾。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契合性。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周礼》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国家信用,并且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绵延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筑了一国的金融体系。[6]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眼光来看,民间借贷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广泛的商业活动交往中,并且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从吴英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异性。从现实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具有融资效率较高,形式内容比较自由,利率弹性较大等优点。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民间借贷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潜在的问题是不能掩盖的。这些消极影响也是当下金融体制对其严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体来看,民间借贷主要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会被滥用加重借款人负担,从而引发资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贫富差距恶化。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吴英案表明民间借贷因其本身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更具弹性的特点,反而也会成别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民间借贷所附带的缺陷给当时带来资金运转上的风险,严重者会像吴英被指控与集资诈骗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债如不能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兑现容易引发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责任。民间借贷建立的基础是信用,主要是放贷人对于借贷人的信用。商业活动充满变化与风险,一旦借贷人信用因此丧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以追讨债务为目的的所谓的“要账公司”,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会的性质。所以在借贷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要债公司即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帮助放贷人追索债务。这样便会引起新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得知,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杨志昂“绑架”一事形象地说明了民间借贷容易引发恶性追债的问题。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额利率的诱惑,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促使某些投机者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的风险扩大,而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资金的流向,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12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问题,第210条和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行政规章层面,《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122条、123条、125条分别涉及“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借贷主体类型划分为四种:(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一)从横向的范围上看。总结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调整对象中包含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院相关批复的内容。针对民间借贷,我国并没有单独予以立法。这种法律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肯定仅限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对简单、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而将相对复杂、特殊的商事借贷关系予以否决。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贷相关法律的时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涉及的内容较多,而且多关乎普通民事借贷,其余相关法律虽然针对特殊的商事借贷,但更多的是规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篇2

[关键词]货币供给量 信贷规模 资金链

一、现状简介

2008年美国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欧洲紧接着出现债务危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欧美各国盛行,世界经济总体增长速度放慢。危机的爆发起源于金融行业,然而很快实体经济也受到沉重打击,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由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宏观方面,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到2011年,中国的宏观政策转向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从货币供给量的角度来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较,2002年到2008年,中国货币供给量每年同比增长16%左右。2008年末,中国M2为475166.6亿,2009年末为610224.5亿,同比增长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长19%左右,达到725851.8亿,到2011年末中国M2为851590.9亿。在此期间中国GDP增长率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货币供给量严重过剩。

于此同时,中国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盛行,其借贷利率也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一系列的现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正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我国出口额的下降,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国外市场紧缩,部分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在出口受影响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消费和投资来保增长。提高消费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费结构的调整需要很长的时间,投资便成为短期内一种拉动经济的快捷方式。

此时,中国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给增长比例超过前期,面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而存活下来,把投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大环境的恶化并没有立刻改变,除美国金融危机外,欧洲出现债务危机,中国国内消费也没有立刻启动呢。过度的货币供给量带来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于此同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如火如荼的发展,房价节节攀升,股票市场也迎来一波反弹。在赚钱效应作用下,部分从银行流出的资金,本来应当流向实体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却流入楼市,股市。为稳定物价,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合理回归,人民银行开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缩减信贷规模。银行信贷的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减少,企业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压力。本来依靠银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业,在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楼市宏观调控作用下,购房者不断调整预期,持币观望,楼市成交量下降,价格止涨,部分流入楼市的资金不能及时套现收回成本,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系企业生存。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促进了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对象主要是危机中存活的中小企业。这些危机中暂时存活的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较弱,贷款者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高收益的示范效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金融组织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现象。

可以认为,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现象中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情况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结果。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金融危机后对维持经济增长有一定作用,而当货币供给增长比例下降,银行信贷紧缩时,部分企业就会再次出现破产倒闭情况,或者被迫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刺激投资增长,出现通货膨胀,而增长速度的降低又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出现通货紧缩。货币供给量及增长速度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建议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供给增长率应当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长率过快导致通货膨胀,抑制通胀又会导致通货紧缩。通胀和通缩本质是货币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就会出现非法集资等金融现象。

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体系的健全,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宏观货币政策的选择应当审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2]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篇3

一、 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关系剖析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融资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分别为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及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于企业因有融资担保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借贷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对其审核后,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便向普通民众提出融资性担保借贷的要约邀请;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向企业提供借贷。其中,自然人与担保公司的约定,主要为当被担保人(企业)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风险剖析

随着金融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额度从紧,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将业务从为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担保转向吸引普通民众为企业进行借贷投资中来,许多普通民众受部分担保公司高投资回报宣传的影响,在不具备相关常识的情况下盲目将资金向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融资,引发了较高的风险性。

(一)担保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就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担保公司在内部运营中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部分担保公司为增加影响力,占领担保市场,会伪造出资或在出资后违法抽逃出资,这使得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担保公司甚至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自己融资以充填其注册资金,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是高利担保吸引投资资本。部分担保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允诺自然人高额利息,以致借款企业或个人无力承担。

三是违法吸收公众资本。一些担保公司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然后再转贷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这些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极有携款逃跑的可能性,此违规操作势必给投资的普通民众带来损失资金的风险。

四是以新贷养旧贷。在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采取用后续资金填补上一笔不良借贷,或协商让债权债务人签订延长还款期的合同。这种以新贷养旧贷的做法,极易形成恶意循环,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

一是民间借贷隐患重重。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之认可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由债权人自行判断的行为,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这就使得其成为一些人进行市场投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容易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那么为这些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其风险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业信用不足,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自身资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规范,很容易带来企业经营上的困难,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借贷中,如果借款利息过高,给其还款造成过大的压力,目前发生的许多企业主弃企逃跑的大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三是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相关立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是融资性担保法律规范的具体细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约束的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

三、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防范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方,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及纠纷也会随之加大,在制度构建方面,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度供给

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矛盾相对集中的情况,建议借鉴、比较国外的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单行的立法模式,并尽快修订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运行环境。

(二)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在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隐患已经显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准入的监管,严格审批,把好担保行业发展的第一关口,力促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成立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强法律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篇4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一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疯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企业的融金压力,但是由于监督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监督与管理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三、结语

三、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张 飒:浙江中小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1]张 飒:浙江中小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2]姜海燕: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J].华北金融,2010,(4).

[2]姜海燕: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J].华北金融,2010,(4).

[3]王淦银:对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思考[J].中国信用卡.2011(09).

篇5

关键词:民间资本;规范;创新

民间资本投资运作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打破垄断,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民间资本流动具有一定的无序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则会极大促进经济发展,若操作不当,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破坏。就目前调查显示,民间投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和不利环境,亟待给予合理引导与规范利用。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向

1.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快速增大

受政府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鼓舞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指引,我市民间投融资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目前汾阳市列入规划的大型投资项目50余项,累计吸引区内外民间资本80余亿元,较上年同期猛增89%,其中,已建成的20个项目共完成投资8.48亿元。

2.民间资本流向非煤产业趋势明显

(1)投资旅游产业。原汾阳安兴煤业公司在转型中斥资近亿元重建汾州府文庙,力求打造汾阳的标志性文化旅游景观。重建项目占地60亩约4万平方米,规模宏大,目前该项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2)投资文化教育产业。原汾阳敬仁煤业公司在转型中选择发展教育产业,该公司投资9000余万元创办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职业中学为一体的敬仁学校。

(3)投资白酒产业。部分汾阳煤老板联合中阳县煤老板以及中煤汾阳公司等投资人,集资50多亿元积极投入山西省重点项目--汾阳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按照“民营资金投资建设,汾酒集团托管经营”的模式,依托汾酒品牌,开拓白酒行业。

(4)投资涉足金融行业。主要是煤老板李祥如等人发起组建山西汾阳市祥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该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底贷款余额达5600余万元。

3.民间资本融资投向地域化特征明显

据调查显示,目前汾阳市民间融资发展日趋呈现区域化、产业化特征,表现为融资投向主要集中于当地主导产业。比如,三泉镇民间融资受吕梁三泉焦化园区带动,主要投向煤焦、运输等关联领域;杏花村镇民间融资集中投向白酒生产及相关行业;演武镇及邻近地区依托华北最大再生胶市场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再生胶加工、收购等。

4.民间资本融资规模与利率变化与当地产业景气度息息相关

如:汾阳市三泉镇,受焦化行业低迷影响,该区域民间融资规模约为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0%,利率水平也较去年同期25%左右下降至15%左右;而焦化市场火爆的2007年该区域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利率水平也维持在25%至40%区间。

5.民间资本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据调查显示,2011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汾阳市24家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决定联合组成“汾阳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联合协会”,该协会成员联合起来将从煤炭行业中挤出闲散资本投向当地农业、教育、文化旅游和城乡建设等方面资金总计达6亿多元。

6.民间资本融资主体多元化

贷款人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个阶层。据调查,柳林县约有1/4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借贷者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为主。私营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额度比较大、利息比较高,而且没有固定期限,是一种长期借贷。也有企业为了银行贷款周转而进行短期高息大额民间借贷。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社会融资,额度一般不是很大。在3万元-20万元不等,月利率以1.5%-3%居多,还款期限为3个月-2年。农民为发展生产也参与民间借贷,借款金额较小,大多数在1万元-3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12个月。

二、民间资本发展中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资本的本性,民间资本发展过程比较曲折,由于政府的认可程度不够,资本所有者并不能将资本注入合适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大致只能在传统的微利行业融资,或者是短期对某类或者某些商品进行炒作以追求利润,运作流程不够规范。其产生的根源为:

1.市场准入门槛的制约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对民间投资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不仅仅在具体落实中,有些还在于政策本身。对民间投资仍存有歧视现象,使得民间投资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投资还不能一视同仁,这无疑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直接限制了民间投资的通道。

2.市场垄断者的制约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被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细则的缺失。而新“36”条从理论上突出了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国务院还将各个领域引导民资进入分配给了相关的部委来负责。但民间投资主体是否能够顺利介入各个领域,还得看各部委的实施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民间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国家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 ,部门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保险、通信、卫生等新型服务业,民营资本只能限于传统的消费品工业和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而目前这些行业大多趋于饱和,竞争激烈,盈利的空间较为有限,使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

3.缺乏成熟投资市场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没有成熟的投资市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的许多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存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民间资本根本就没有进入投资领域的机会。根据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披露,目前在国民经济80多个行业中,允许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有72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行业,但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仅仅有41个行业。因此,民间资本只好选择农产品等没有投机限制的商品进行炒作,从而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4.相关法律层面的制约

据调查,由于担心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 ,私营企业家无法形成对将来的稳定预期,也就不会全力以赴地扩大投资。实际上,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是影响我市民间投资的深层次原因。

三、规范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措施与创新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民间资本涉及领域广泛,政府在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时难度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必须要多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将涉及民间资本投资运作的法律条款细化。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涉及的范围,要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信托法》等,让民间资本投资活动有法可依,防止国家出现法律监管真空领域,导致民间资本投机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扰乱正常经济活动。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针对我国目前在民间资本管理方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风险投资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领域和行业,为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间资本所有者既能够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依法进行投资活动,尽量减少投机活动,同时又能够给予他们法律保护。

2.完善政府政策

(1)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针对我国目前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门槛设定较高,限制过多的情况,政府要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以及允许外资经营的项目,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燃气、集中供热、通信、城市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个领域投资经营。在开放的同时,要避免出现“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和“弹簧门”(进得去,但无法持续经营,又被弹出来)。

(2)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政府要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指导方针下,推动相关机构给予民间资本在投融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民间资本能够顺利地获得发展机会。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要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投入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好的运作。同时要适当扩大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范围,提高民间资本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回报率。其次,在税收方面,政府要尽力让民间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出口产品开发等,则要加大优惠力度以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政府要根据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加速折旧、费用列支、投资抵免以及关税与增值税方面予以优惠。同时要避免中央和地方的重复征税行为,以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资本所有者。

3.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分析

继续加强民间借贷样本点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包括民间借贷发生额总量、借贷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指标,要动态跟踪把握指标变化趋势,及时预警和防范民间借贷行为中“乱集资”和“高利贷”的潜在风险。同时,还要加强民间借贷情况的实证调查研究,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企业信用状况等。

4.加强投资引导,提升民间资本使用效率

加强产业投资目录引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投向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项目领域。加强信息引导,建立投资信息机制,及时向民营企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社会资金供需、优惠措施和技术进步等信息,引导民间资本良性运作,逐步进入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产业领域。

5.增强民间资本自身发展能力

(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我市民间资本所有者要针对自身信用等级不高的弱点,努力改变形象,尽力提高在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争取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现欺诈行为,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收等。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按照相关财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依法核算和严格控制。要以《会计法》为基础,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自律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约束民间资本所有者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加快培养专门人才。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多渠道引进国内外的高技术人才,为我市的民间资本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6.推进金融创新,增加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融资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资本金发放贷款,其信贷供给没有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在紧缩背景下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规模,支持经济发展。

篇6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融资

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是借贷双方经过一定的协商达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灵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进行的自由活动。

2.借贷的内容往往是资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资金,导致经济行为无法周转,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状况,而去跟那些拥有资金资源的自然人去协商,承诺借款后在还款时还本付息的行为。从这种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当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区也存在借贷其他物品的行为,但是主要的借贷载体是资金。

3.借贷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从上文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双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借款的名义向社会或企业职工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一旦借贷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了这个法律限制范围并实施了相关的金融借贷活动,所签订或达成的合同视为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只能是自然人之间进行。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成因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一直以来,金融学家都将民间借贷看作为“草根”金融,视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发达国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将民间借贷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发展则是在2003年之后,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全民放贷己形成风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也日渐壮大。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已达四万亿元,这大概已是正规金融十分之一的规模,民间借贷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不断的延伸;其次是借贷利率自由约定、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多以信用作为基础,而且因为个人和中小企业都较为习惯于能够实现资金快速流转的现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都较为便捷、灵活,多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协议为主;最后是借贷资金由生活性需求为主转向生产经营性消费为主。之前,民间借贷行为更多的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为了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缓解资金压力。

(二)我国民间借贷成因

分析民间借贷在国内兴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民间借贷资本的趋利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市场投资主体更加的开发和自由,这种情况下资本对于利润的追求更加的疯狂。当前国内民间借贷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国民间借贷趋利性的体现;二是信贷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方面,当前的商业银行将服务目光更多的倾向于大型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日趋加大,这种情况下急需融资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将融资目标转向民间借贷;三是用于投资的社会资金更加丰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趋势下,人们选择了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另一部分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现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冲突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更多的是原则性处理,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可从这个角度来说,缺少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也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不同,因此效力位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同一事件出现了不同判决结果现象的出现。

(二)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它实际上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确定。当前国家明确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的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这种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贷行为,但同时也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最主要的是当前国家在金融结构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例如规定部分金融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调整利率等,这种区别对待毫无疑问是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其次是高利贷的正当性问题。高利贷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当前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但是仍旧有部分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委托理财房屋买卖或投资入股等名义将出借资金给借款人,进行实际上的高利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自发性借款行为,因此一直以来其在合同的签订上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行为甚至采用的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责任。当前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合同的真实金额的认定问题。理论上来说如果借贷合同有明确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额的认定是十分容易的,但问题在于当前部分贷款人为规避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查处,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和利息,从而导致在借款人潜逃情况下难以追问;二是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有义务归还借款,但在实际中借款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讨债”,给予一些无赖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拖延的方式逃避债务;三是虚假借贷诉讼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案件是相当简单明了的,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借贷合同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不法利用这一特点来保护诸如行贿、赌债、虚假诉讼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欠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合理定位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当前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专家学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颇,很多相关研究都是站在反对的立场上进行的。对此笔者认为欲要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以明确的规定,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的做出解决规定。同时,介于当前民间借贷已经从以往的“地下行为”逐步的转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二)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当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存在严重的不一致现象,例如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无效,金融机构能够自主调整利率等。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借贷资金的不同灵活的规定利率,例如对于生活性消费借贷规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费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生活困难,并没有盈利的空间,因此应当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的方式来减轻借贷人的负担;对于生产性消费借贷可以适当的提高借贷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较高的利率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生产性消费借贷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较高的利率并不会影响借贷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风险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首先,应当有条件地实行公证制度。依靠公证机关赖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同时也能够帮助和建议当事人完善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规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其次是合同要书写规范,明确借款的期限。借据借条是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书写其时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产生歧异的词语,之后一定要将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结清时应及时进行销毁;最后是合同中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保护贷款人的权利和激发贷款人的积极,又可以真正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进借贷市场的顺利发展。

作者:于洪林 单位:无棣县司法局

参考文献:

[1]吴怡,谭丽.关于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探究.法制博览.2016(1).

[2]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2(12)

[3]迟延辉.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浙江大学.2012(4).

篇7

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公证

中图分类号:D9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以及这三者之间存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民间借贷[1]。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就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而对于民间借贷,不同阶段的社会均有着不一致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因此使民间借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间借贷的业务量。有资料说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数量相当多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为: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普遍升高,从而使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需求逐渐增长;我国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较为困难。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而正确地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保值,并公开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则能够对国家的指导监督起到促进作用。据报道,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国家银监会已批准设立贷款公司,不仅减轻了对民间借贷行业的束缚,而且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氛围得到活跃,同时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发展机会。

一、存在于民间借贷行业中的问题

1.不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具有相对较强的自发性,而政府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若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则会产生诸多钻法律空子的情况。而正确认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工作,若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得到完善,则会使公证工作得到良好地发展。

2.监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监管制度相对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对机构信息来源进行监管时,较低的技术水平严重地影响了数据的可信度与可靠度。若民间借贷不经过政府合理、正规地安排与规划,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方法,监管部门则很难获取其真实情况。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因此,监管部门应尤其注意这方面资金来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誉对于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模较小,若政府没有对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彻底地完善,则会导致其发生情况极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应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进行公证,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况发生。

二、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进行公证的必要性

“一对一”、“担保抵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3]。某个出借人对应某个借款人,或者经一致协商后几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即“一对一”;借款人将车辆、房产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担保抵押”;担保公司给予出借人连带责任的担保,允许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而担保公司则在三天内承担起无条件代偿的责任,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借款人不按相关约定将借款本息进行偿还,则出借人可以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并借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在以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基本运行过程中,有效地规避了“非法收集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并取得借贷双方的认同。该运行过程不仅使投资担保市场得到繁荣地发展,而且为我国开拓公证工作提供了机会[4]。然而,实际上,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的宣传较为模糊,而且对于公证工作,借贷双方均有着较高的期望,对公证的认识也较为模糊,甚至认为只要经过了公证,借款就能够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则应该进行公证工作。

三、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公证工作的注意事项

1.注意公证过程中的告知问题

由于人们对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公证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认识,因此,在实际担保公证工作中,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告知外,还应将以下几点进行告知:①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作用的债权文书的后果以及法律意义;②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期限以及具体程序;③应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供给公证机构,以便顺利地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注意公证受理中的资料审查问题

①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只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才能够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并将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而担保业务不在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此类公司并不能进行民间借贷担保,且无法使用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②审查借款方。公证单位应对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以及财产等资料进行严格地审查;若借款方为法人单位,则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进行审查。③审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证地代签。公证方应对借款方人签订的委托书进行仔细地审查,并明确当事人的各种权利,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方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种细节,以免产生后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仍然存在着正规约束缺乏、经营手段不规范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但是可以采用公证工作将因民间借贷产生的诉讼、纠纷问题进行解决并减少,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激发其继续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间借贷行业在政府中重视度较低的状况进行弥补,从而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进一步地促进作用。将公证机制进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证法律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能够得到更为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能武.公证与民间借贷[J].法制与社会,2015(09):96-97.

[2]张捷平.民间借贷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2):70-72.

[3]刘永奇.浅议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中的公证工作[J].郑州师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b.民间借贷公正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5):105-107.

篇8

一借条一定要由借款人当面书写,而不是由出借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借条的格式为: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还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

核实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签的名字要与身份证名字相同,书写端正,借条上最好写下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一份备底。

二借条内容尽量简洁明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此,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尤其要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种模糊不清的语言。

对于涉及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等关键数字,要用中文数字来明确,比如月息1.5分,要用月息一分五厘来表达。

三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借款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一般来说,一分息是指月利率1%,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由此可以推算出,三分息、五分息有多高。

如果借条内,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四章放忠庭长还提醒出借人要保留好付款依据,对于民间借贷要求的举证责任越来越严格,法院除了认定书面借据,还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此外还需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最好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

五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抵押物应做好抵押登记,避免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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