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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8篇

时间:2022-06-06 14:26: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汽车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汽车管理

篇1

[关键词]政府;旅游汽车;模式;博弈论

一、旅游汽车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际上旅游车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专业化公司和旅行社。在很多国家,二者是并存的。专业化公司经营模式的基础是珍贵的信誉。公司与旅行社进行双向选择,保持着良好的联系与合作,公司化管理很严格,小到司机着装、白手套,大到为游客上下行李、开车门等,都有其统一规范的标准。旅行社模式,指旅行社拥有自己的车队,其前提就是实力。作为大批发商,国外很多旅行社不但拥有自己的车队,还拥有酒店、航空公司等。旅行社模式的优势在于,旅行社品牌与旅游车品牌一体化,从而保证旅游车的服务质量。我国关于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还比较少,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编制,于1995年的《中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是我国权威性的可操作性文献,对指导中国旅游汽车运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旅游业从不成熟到日益成熟,旅游市场需求多元化、消费差异化以及旅游车辆的换代更新和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模式随新技术、新需求的出现不断发生变化,对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探讨显得越发重要和急迫。

二、政府与投资者(车主)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假定,(1)博弈双方:政府(包括所有制订政策影响旅游市场的政府部门,如发改委、交通厅、旅游局等)和投资者(拥有旅游汽车的公司或个人),双方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策略空间、支付函数都具有准确的知识。(2)政府的决策目标是通过政策的最优选择来实现旅游汽车的数量增长与汽车档次提升使之与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投资者的决策目标是增加汽车数量来服务更多旅客增加收入,从中获取最大收益。(3)决策时序:在每一时期(一年或几年)开始时,投资者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形成该时期的政策预期,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增长率等决定预期速度、数量,通过比较实际和预期速度、数量的差距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方案。(4)双方都通过游客人数来对旅游市场进行判断。

(二)政府决策的目标

因为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都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在t期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看作是追求稳定、发展的综合成本z1的最小化。通过适当的简化,对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以用以下方程表示:

三、博弈模型求解及经济解释

博弈分析就是用博弈规则来决定博弈均衡。如果考虑到游客人数对政府目标函数的影响,把约束代入政府的目标函数,则政府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因为政府和投资者了解对方的决策目标、决策规则,也了解经济运行状况,所以,政府目标函数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关的单个时期的决策问题:

四、结束语

通过政府与旅游汽车车主的博弈分析,说明政府的科学管理、规划和投资者(车主)的风险防范是很重要的。

对政府来说,作为旅游市场博弈的一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作用的缺陷,使得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为此,政府应该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科学预测方法,强调全局观、突出前瞻性,制定发展规划。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针对旅游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体系中各要素的活力。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办公效率。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引导与周到的服务,谨防角色错位。

对投资者来说,面对我国旅游法规和体制尚未完善、旅游企业普遍规模过小、缺乏竞争力的市场状况,在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控制风险是最重要的。系统风险的控制须正确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随着政府执政能力的加强,投资者的竞争越来越注重核心能力、品牌、文化而不是价格,也越来越认识到自身存在着信息失灵、管理水平低下、法制意识淡薄等诸多不能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要采用“专精新”的发展模式,在旅游产业分工中找好位置,在动态发展和竞争中求生存。

[参考文献]

[1]天涯.措施规范我省旅游客运市场[eb/ol].http:///traffic/">交通部门博弈旅行社旅游车管理新办法遇困海[eb/ol].http:///lixue/">理学院教授魏杰访谈录【j】.管理科学,2006,(8):38-39.

[6]王振海 利益博弈与政府缺位——以h省d市旅游汽车市场为例[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1):25-26.

篇2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章开业、停业管理

第七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下,下同)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四)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

第八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九条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五章经营者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从业人员,应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春运等特殊任务。

第六章驾驶员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个人经营的,还必须携带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测;

(七)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

(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九)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

(十)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职业道德实行记分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章站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营运证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止;

(二)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标志、不在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运价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处以暂扣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的处罚;

(四)不按规定填开票据的,由税务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五)不按规定安装计价器、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也可以委托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营运证至按规定装上计价器止。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处以暂扣营运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的处罚;

(六)涂改、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其证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八)在营运中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合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十日至三十日;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期间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恶劣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连续三十日内驾驶人员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单位驾驶人员总数百分之二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单位按违法经营每人次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十一)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职业道德的记分记录,分别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一年内严重违法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市局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重要性。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出租汽车管理状况将直接反映我市的对外形象和城市管理的水平。近年来,乘客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投诉不断增加。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对于从源头上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出租汽车管理责任制。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负责,一、二中队协助管理。每天要依法开展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乘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夜间乘客投诉、处理,白天上班后移交给三中队。

三、对出租汽车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1、未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计价器的;

3、未按照计价器计价收费的;

4、不使用、不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5、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6、未经乘客同意,随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7、无故拒载的;

8、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人员驾驶的;

9、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10、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计价器的;

11、未固定装置、未按规定使用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12、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的;

13、未携带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营运证副本的;

14、未随车携带客运服务资格证件的;

1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小汽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交通部门做好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符合**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出租小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小汽车的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拟订,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鼓励出租小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市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秩序。

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必须在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之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经营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车制度。

第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招标条件,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得款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管理、招标、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市交通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小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招标公告。

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交通部门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竞标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后确定中标企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中标企业应与组织招标的市交通部门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发给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三条中标企业取得经营权授予文件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应按照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批次、时限和数量办理购车、登记、上牌、保险等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牌照。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使用期限按照使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改名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出租小汽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直接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出租的小汽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二)企业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市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小汽车。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无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违法记录、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交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实行有偿使用,每次延续期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一)以车辆挂靠经营的;

(二)一次性“卖断”的;

(三)“以包代管”或只收费不管理的;

(四)将车辆产权转为私人所有的;

(五)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利用“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六)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七)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在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时限开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企业管理混乱,一年内被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达到3次以上的;

(九)按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或诚信服务经营承诺应当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第十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放弃经营权的或依照本办法应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的,由市交通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在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收回经营权的,其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且不能延期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牌照交回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注销,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小汽车改为自用车或予以报废,不得再投入营运。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一年以上。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经营企业应当公开向驾驶员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称和标准,并报市交通部门备案,提高收费透明度,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部门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应当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市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三月份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资历在2年以上;

(三)录用前3年内无负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地级市交通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出租小汽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客运资格证。

(五)被吊销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3年。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出租小汽车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审验。

出租小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废车辆,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对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由市交通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其营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在用的出租小汽车可以更换为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全新小轿车。更换的车辆须到市交通部门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小汽车的更换不影响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所确定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

第二十八条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交通部门申请补发。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经市交通部门查验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市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冷暖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出租小汽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如下设施、标识: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有效的税控计价器;

(二)空车标志灯和出租小汽车标志顶灯;

(三)车辆通讯设施(GPS);

(四)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

(五)在车辆左右两侧前车门喷刷所属经营企业中文名称和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六)座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支架、备用的暂停载客标志等。

以上设施、标识经市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出租小汽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出租小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在规定安全性能检测期限内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不符合安全、美观、卫生要求,不宜乘坐的;

(五)车牌号码及标示的车属企业名称和市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三条出租小汽车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标准。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在车厢内吸烟;

(三)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提电话;

(四)按乘客要求开启或停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按照规定摆放驾驶员资格证,方便乘客监督;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行驶途中不得有抢道、截头猛拐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在车站、码头等停车候客站点候客时应服从管理,在规定的位置按顺序排队候客;

(十四)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市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十六)《**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通报各经营企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小汽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小汽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小汽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七)出市境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出市区、去偏僻地区的。

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小汽车在行驶中应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去另一地点接送乘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

(四)在城市市区规定须空车返程的线路上行驶。

第四十条老、弱、病、伤残、孕、幼、现役军人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小汽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根据出租小汽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小汽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四十四条禁止外市出租小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市范围内的营运载客业务。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出租小汽车,应当到市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载客。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乘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小汽车牌号、经营企业名称或驾驶员姓名、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经营企业应当对因本企业违反规定或监管不到位以及驾驶员过错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部门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关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一、出租汽车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市现有出租汽车13000辆,主城区8800辆,出租汽车公司18家,主要车型为帕萨特、桑塔纳、爱丽金、捷达、红旗、索纳塔、伊兰特。目前8800辆出租汽车已全部为公车公营。现有出租汽车3203辆,公司为29家,年新增运800车,800辆全部转为公车公营,剩余2403辆出租汽车目前仍为挂靠经营。市城区总人口为50万人,出租汽车公司为9家,车辆数为1501辆,其中最大出租汽车公司拥有241辆,最小公司拥有12辆,目前70%的出租汽车为公车公营。这三个城市都是先后在年开始公车公营,市公车公营做得最好,目前这三个城市公司化经营已运营7年左右,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及车辆设施、设备统一归属企业所有,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均为企业员工,服从企业统一管理。

2、管理模式:实施公车公营后,公司成为实体,形成了管理部门——公司——车主和司机的良好运营机制。

3、由劳动部门把关,实行员工制,建立公司和司机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为每辆单车驾驶员交纳“五金”,使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都能接受,保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由物价部门牵头,确定承包定额。承包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格式。

4、为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市客运管理处要求每辆单车的驾驶员交纳2万元合同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司机一旦违规,公司直接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扣除资金,避免了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从源头根治了驾驶员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公司采用了银行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管理力度。即经营公司向银行交纳一定的资金,专户专用,企业一旦违规,交通主管部门向银行下发违章通知书,银行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书,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上划拨资金。

5、市运力投放采用了,“出租车经营权定价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面向全国。年市通过招投标引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为市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了其它公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

6、严把从业人员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先经管理部门培训,拿到《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后,再由公司聘选。目前市外来司机控制在9%,91%为本地出租车司机,既解决了当地就业问题,又减少了外来人员成份复杂,难管理的情况,从而保持了行业的稳定。

7、为使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各项费用无异议(包括:gps、清洗座套、服装费等),由出租汽车协会牵头,每月对所收取的费用在市“的士之窗”上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更好地消除公司、司机之间的经济纠纷。

8、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分配,通过对各公司质量信誉评估确定。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并在媒体公示。同时信誉评估直接涉及公司的信誉度,这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大大调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9、市通过gps功能与计价器、服务卡相连接,对每辆单车每天的平均收入、行驶里程和乘客的叫车电话及实载率等进行汇总,每年统计出每辆单车的平均实载率,里程利用率和年收入,以此作为每一个阶段新增实力的重要依据。

10、建章立制,发挥公司作用,是搞好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根本。我们在市参观了东方出租汽车公司,该公司现有938辆出租车,驾驶员人数为1773人,公司下设车队、营运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宣传部、车辆卫生审验部、车辆维护部等八个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车间、车辆美容护理中心、无线电信息传呼台、出租车司机职业培训中心等经营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成立了公司党支部、团支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该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条件较好,质量信誉较高,他们狠抓公司“软件”、“硬件”建设,建立了十七个规章制度,该公司办公大楼整洁、宽敞,设备装备优良、设施完善、车辆回场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坚持很好,堪称一流。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他们建立了信息传呼台、gps监控系统,对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方便市民、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统计,该公司年每天电召的士的人数达2000多人次,为公司出租车每天增加客源3—5宗,增加营运收益50元左右。

二、实行“公车公营”的优势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市客管处出租科业务人员10人(制订政策和办理业务人员下同),客管处出租科3人,市客管处出租科5人。从人员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行“公车公营”后行业管理重心下移,公司担负起管理职能,法人治理结构清楚,真正成为实体企业。公司的稽查、投拆、业务受理、违规、培训、例会和文明创建等各项职能和活动全部发挥。市东方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立了爱心车队、明星车队。由过去挂靠经营由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转换为公司主动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压力基本上全部卸给企业,对企业是一种监管、协调、宣传、服务作用。主管部门抓公司,公司抓司机,责、权、利清楚明朗。

三、实行“公车公营”前期存在的问题

1、在通过对、、考察学习情况看,前期在实行“公车公营”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公车公营后前三年,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都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强硬的政策下,事情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实行“公车公营”后,由于没有挂靠投资回报快,而且对“公车公营”的司机管理相对严,会出现公司找不到司机的问题,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这些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目前,要想进入市出租汽车行业非常难,甚至有许多市领导打招呼的司机,才能进入出租行业。

3、“公车公营”初期,公司运营困难,如市出现了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借贷以及银行之间的融资等,这些是下一步我们在搞“公车公营”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4、出租车行业牵涉到国计民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市政府应建立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车公营”的思路和建议

1、从、、等地实施观摩情况看,就服务质量和行业稳定性而言,经营权归公司化经营模式,好于经营权归个人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剩余挂靠车辆正在进一步向“公车公营”转变,这符合[]81号文件不允许经营权一次性“买断”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政策。而我市目前所实施的“公车公营”模式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下一步工作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理顺公司和司机关系,坚持新增运力带动挂靠经营循序渐进原则,并通过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政策制度,整顿运营秩序,调整动力结构等,从而使我市出租汽车逐步的规范化。

篇6

一、南京、苏州、湖州出租汽车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南京市现有出租汽车13000辆,主城区8800辆,出租汽车公司18家,主要车型为帕萨特、桑塔纳、爱丽金、捷达、红旗、索纳塔、伊兰特。目前8800辆出租汽车已全部为公车公营。苏州现有出租汽车3203辆,公司为29家,新增运800车,800辆全部转为公车公营,剩余2403辆出租汽车目前仍为挂靠经营。湖州市城区总人口为50万人,出租汽车公司为9家,车辆数为1501辆,其中最大出租汽车公司拥有241辆,最小公司拥有12辆,目前70%的出租汽车为公车公营。这三个城市都是先后在、、开始公车公营,南京市公车公营做得最好,目前这三个城市公司化经营已运营7年左右,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及车辆设施、设备统一归属企业所有,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均为企业员工,服从企业统一管理。

2、管理模式:实施公车公营后,公司成为实体,形成了管理部门——公司——车主和司机的良好运营机制。

3、由劳动部门把关,实行员工制,建立公司和司机合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为每辆单车驾驶员交纳“五金”,使经营企业和驾驶员都能接受,保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由物价部门牵头,确定承包定额。承包合同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格式。

4、为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承包合同的有效实施,南京市客运管理处要求每辆单车的驾驶员交纳2万元合同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司机一旦违规,公司直接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扣除资金,避免了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从源头根治了驾驶员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公司采用了银行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管理力度。即经营公司向银行交纳一定的资金,专户专用,企业一旦违规,交通主管部门向银行下发违章通知书,银行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书,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上划拨资金。

5、苏州市运力投放采用了,“出租车经营权定价出让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面向全国。苏州市通过招投标引进上海强生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为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了其它公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理念。

6、严把从业人员关。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先经管理部门培训,拿到《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后,再由公司聘选。目前南京市外来司机控制在9%,91%为本地出租车司机,既解决了当地就业问题,又减少了外来人员成份复杂,难管理的情况,从而保持了行业的稳定。

7、为使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各项费用无异议(包括:gps、清洗座套、服装费等),由出租汽车协会牵头,每月对所收取的费用在南京市“的士之窗”上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更好地消除公司、司机之间的经济纠纷。

8、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分配,通过对各公司质量信誉评估确定。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并在媒体公示。同时信誉评估直接涉及公司的信誉度,这与公司扩(来源:文秘站 )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大大调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

9、苏州市通过gps功能与计价器、服务卡相连接,对每辆单车每天的平均收入、行驶里程和乘客的叫车电话及实载率等进行汇总,每年统计出每辆单车的平均实载率,里程利用率和年收入,以此作为每一个阶段新增实力的重要依据。

10、建章立制,发挥公司作用,是搞好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根本。我们在南京市参观了东方出租汽车公司,该公司现有938辆出租车,驾驶员人数为1773人,公司下设车队、营运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宣传部、车辆卫生审验部、车辆维护部等八个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车间、车辆美容护理中心、无线电信息传呼台、出租车司机职业培训中心等经营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成立了公司党支部、团支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该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 善,经营条件较好,质量信誉较高,他们狠抓公司“软件”、“硬件”建设,建立了十七个规章制度,该公司办公大楼整洁、宽敞,设备装备优良、设施完善、车辆回场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坚持很好,堪称一流。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他们建立了信息传呼台、gps监控系统,对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方便市民、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统计,该公司每天电召的士的人数达多人次,为公司出租车每天增加客源3—5宗,增加营运收益50元左右。

二、实行“公车公营”的优势

从行业管理情况看,南京市客管处出租科业务人员10人(制订政策和办理业务人员下同),湖州客管处出租科3人,苏州市客管处出租科5人。从人员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行“公车公营”后行业管理重心下移,公司担负起管理职能,法人治理结构清楚,真正成为实体企业。公司的稽查、投拆、业务受理、违规、培训、例会和文明创建等各项职能和活动全部发挥。南京市东方出租汽车公司(上市公司)成立了爱心车队、明星车队。由过去挂靠经营由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转换为公司主动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管理部门承担的管理压力基本上全部卸给企业,对企业是一种监管、协调、宣传、服务作用。主管部门抓公司,公司抓司机,责、权、利清楚明朗。

三、实行“公车公营”前期存在的问题

1、在通过对南京、苏州、湖州考察学习情况看,前期在实行“公车公营”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公车公营后前三年,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都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但是在当地政府强硬的政策下,事情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实行“公车公营”后,由于没有挂靠投资回报快,而且对“公车公营”的司机管理相对严,会出现公司找不到司机的问题,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这些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目前,要想进入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非常难,甚至有许多市领导打招呼的司机,才能进入出租行业。

3、“公车公营”初期,公司运营困难,如南京市出现了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借贷以及银行之间的融资等,这些是下一步我们在搞“公车公营”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4、出租车行业牵涉到国计民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市政府应建立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以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公车公营”的思路和建议

1、从合肥、抚湖、江门、惠州、南京、苏州、湖州等地实施观摩情况看,就服务质量和行业稳定性而言,经营权归公司化经营模式,好于经营权归个人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而且湖州、苏州剩余挂靠车辆正在进一步向“公车公营”转变,这符合81号文件不允许经营权一次性“买断”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政策。而我市目前所实施的“公车公营”模式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下一步工作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理顺公司和司机关系,坚持新增运力带动挂靠经营循序渐进原则,并通过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政策制度,整顿运营秩序,调整动力结构等,从而使我市出租汽车逐步的规范化。

篇7

1.适时、视情更新

新车一般生产效率高,耗费小,原材料消耗少。而旧车多数效率低,原材料消耗多,耗费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通过汽车不断更新,可以使产量提高,成本降低,提高劳动生产率。过去林区一台设备通过多次大修理往往使用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修理费用很高,有的甚至比买新机器设备还贵。机器设备长期使用,不进行更新,意味着技术没有进步。近年来,国家对汽车的报废期有了明确规定:中型普通载货汽车报废期限为十年。而林区运材汽车的经济寿命恰好也在十年左右,新车十年后,即到了大修期也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期,这时不再进行大修而及时更新既遵守了国家规定又经济划算。

汽车更新的做法一般有三种:第一、以新车更换旧车为主,不去扩大拥有量;第二、扩大汽车拥有量;第三、更新与扩大拥有量兼顾。要想使汽车拥有量保持最佳值,不能盲目淘汰或增加,而要根据年生产任务量和生产期限来确定汽车需求量。统计数字详见下表。

表中的单车产量是把返二次、三次的产量包括进去以后统计的台月平均产量。 按上述统计数字来看,一个运输单位实际拥有60台不同年限的汽车,去掉每年有到期需要报废的车辆5~10台,采用第三种更新方法比较合适,即应该采用更新与扩大拥有量兼顾的方法。

2.加强维护、视情修理

近年来,由于林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实行季节性采伐运输作业,汽车每年最多运材五个月,即从十一月到来年三月末。由于作业时间缩短了,汽车损耗程度就相对降低了,相应延长了汽车的使用年限。实践得出的结论是:新车(汽油车)一般在三个冬季作业期内,发动机的经济性和动力性基本良好,第四个冬季作业期还尚可,但到第五个冬季作业期时,汽车发动机就会表现出动力不足、烧机油、油压低、油耗增加等现象,但此时汽车其他各大总成状态仍然基本良好。根据林区运材汽车这一损耗规律,应不失时机地在汽车第四个闲置期(停产放假期间)对汽油发动机(柴油发动机可适当延后)总成进行大修,以恢复发动机的动力性和经济性,同时对其他各大总成和机构系统进行维护保养。这样,汽车就可以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

根据国家对汽车报废期的规定和林业汽车季节性作业的特点,再定期搞汽车大修理就是不必要的浪费了,重要的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强制保养与视情修理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和配件管理五个环节。

3.适当加速折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耗费都构成产品的成本,并通过产品销售而得到补偿。同样,汽车在木材生产过程中,也逐渐遭到磨损,并将其价值转移到木材中去,构成木材成本的一部分。通常把汽车逐渐转移到木材成本中去并相等于其损耗的那部分价值叫做汽车折旧。从销售木材收入中收回的部分资金,叫做汽车的基本折旧基金。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除消耗汽车本身的价值外,为保证汽车的正常运转并使汽车达到合理的经济使用期限,还要进行维护和总成大修理。这些追加的消耗,也应计入木材成本,而从木材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从销售木材收入中收回的用于消除汽车有形磨损而付出的修理费用,通常叫做修理折旧基金。

此外,林业运材汽车的大箱、横梁等需要改造加固,汽车的现代化改造必须有正常的资金来源。所以,汽车的折旧基金应包括三项:(1)汽车基本折旧基金;(2)汽车修理折旧基金;(3)汽车现代化改造折旧基金。

在经济工作中,通常用折旧率的形式来计算上述各种折旧基金的大小。所以正确制定汽车的折旧率不仅是正确计算成本的根据,而且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汽车更新的政策问题。如果折旧率过低,则汽车使用期满还没有把汽车的价值全部转移到木材中去,也就是提取的折旧资金不足以抵偿汽车的消耗,使生产的老本受到侵蚀,汽车更新受到影响。如果折旧率规定得过高,使折旧资金抵偿汽车实际损耗而有余,就会人为地缩小利润,影响资金的正常积累。

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是在汽车的使用年限内(10年),平均地分摊汽车的价值。也就是说,只提取了汽车的基本折旧基金。如果在这十年内,没有投入改造费、维修费,那么这种折旧法正好把汽车的价值全部转移到木材当中去了。可事实上在汽车运用当初就已经进行了改造,支付了一定的改造费用。另外,从汽车使用后的第四年开始,每年给每台车投入一定的费用,用以消除汽车的有形磨损。但实际上并没有提取汽车的修理折旧基金和汽车改造折旧基金。这样的结果是,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足以抵偿汽车的消耗,使生产的老本受到侵蚀,把老本当收入,人为地扩大利润,夸大积累,其结果势必会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当务之急,要以汽车的最佳使用期(10年)为根据,正确制定运材汽车的折旧率,使提取的折旧基金能够满足于汽车整个使用期限内的更新费用、修理费用、现代化改造费用。

4.灵活制定管理运输定额

目前,汽车一般实行内部风险抵押承营制度。驾驶员根据所承营汽车的投产年限、价值交纳不同数额的风险金进行抵押承营,1~3年(含3年)为一类车;3~6年(含6年)为二类车;6年以上为三类车。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归单位所有,由单位统一指挥调配车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定额,驾驶员承担油脂燃料及杂修费,挣计件工资。为保证驾驶员均衡收入,运输单价要根据运距的远近,作业条件的好坏,油脂燃材料价格的变化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使运输单价进一步量化,细化,合理化。下面是运材司机月平均产量、消耗、工资收入等情况调查统计表。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各类别汽车司机的收支基本相当,上下差不许多,净收入基本上符合林区的年工资收入水平。但是,受林业企业实际生产布局的影响,汽车运输只能是季节性生产,作业区越来越零星分散,各施业区运距和道路状况参差不齐,运输条件和任务量每年都在变化,这势必造成运输费用的改变和驾驶员工资收入上的差别。为此,要有必要的心里准备,适应各种变化,不断完善承营机制,做到以变应变。

5.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

篇8

现将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号)要求,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战略,对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实行在统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保持行业稳定。

二、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正在会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出让审批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等经营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今后未经省政府审批,各市一律不得自行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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