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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概念8篇

时间:2023-07-18 09:35: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企业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企业概念

篇1

产业融合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源于数字技术出现而导致的信息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外学者和机构已对产业融合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如罗森伯格(Rosenberg,1963),欧洲委员会(1997)“绿皮书”,尤弗亚(Yoffie,1997),格林斯腾和汉纳(Greenstein&khanna,1997),林德(Lind,2003)等开展的研究。目前,产业集群、产业融合和产业生态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浪潮冲击下国际产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融合已成为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产业组织形式。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拓宽产业发展空间,促使产业结构动态高度化与合理化,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技术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渗透力,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技术支撑和运作平台。在互联网技术进步和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集中了互联网和金融业的优势和特点,具有明显的产业融合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概念特征

“产业(industry)”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也是使用最模糊的概念之一,通常与“行业”、“产业领域”等概念混同在一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业概念内涵也在不断变迁,学术界对产业的定义研究也不断深入。

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分工时,用行业的概念描述产业分工。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各行业之所以分立,似乎也是由于分工有这种好处。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贝恩、波特等人从产业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等理论出发,将产业定义为“生产同类或相互间具有密切替代关系产品、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定义曾被广泛接受,成为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G)进行产业分类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产业分类方法是基于对现有产品和过去产品替代性考虑的静态产业定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形态的演变,这种定义的科学性越来越遭到质疑。默雷和阿布雷汉森(Murray&Abrahamson,1997)从产业演化的动态角度将“产业”定义为“一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即用类似的投入和生产技术,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类似消费者服务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一系列企业”。塞普勒(J.L.Sampler,1998)将“产业”定义为“拥有足够的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他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产业的竞争特征,企业对消费群体拥有的信息已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建议用“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来替代“产业”,并将“活动网络”定义为“直接或间接致力于塑造或执行一项特定活动的一组企业”{1}。由此可见,关于产业的概念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从产业边界明晰确定的静态定义,向动态的产业边界观转变。特别是塞普勒关于“关键信息”企业群、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活动网络”对产业的界定,反映了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动态化竞争环境,对于分析产业融合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从塞普勒的定义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所依赖的战略资源就是海量的客户和市场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最终形成连续、动态变化的关于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金融业不同于传统静态定义下的“产业”概念,既不等同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也不等同于传统的金融业,而是由“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组成的新型产业业态。从“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是围绕借贷关系和资金融通这一“特定活动”而关联的一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尽管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参与其中,但围绕的是共同的“中心活动”。

因此,从产业的概念特征上看,互联网金融业具有不同于传统静态产业定义下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具有动态产业定义下的产业特征,具有明显的“市场关键信息”和“活动网络”指向,是产业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型产业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边界特征

从产业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每一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技术边界、产品和服务边界、业务和组织边界。周振华(2004)、李美云(2007)把这些边界定义为产业边界。产业融合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不同的产业边界处,原本相互独立的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为一体,通过对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的整合,组合成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金融业的产业边界发生漂移和交叉之后产生的新产业。这种新产业具备了多个产业的特征和功能,产业边界模糊,很难从通行的产业分类系统,如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C)”、“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系统(ISIC)”和欧盟“欧洲产业分类系统(NACE)”等,找到对应产业分类。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使原本不属于同一产业的企业成为直接竞争者,这必将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篇2

金融工具计量所应体现的财务报告原则

由上述对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背景的分析不难看出,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列报密切相关。财务报告是企业正式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手段,总括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将主要根据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因而,传递简单、完整且清晰有效的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财务报告作为一种提供信息的手段所应达到的目标。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与发展,企业财务报告中完整反映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而IASC/IASB陆续了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审计人员和使用者普遍反映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报告金融工具的要求过于复杂,而导致复杂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有很多方式及相关规则。因此,目前IASB所进行的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进行简化,以确保财务报告提供更加清晰、完整的信息。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IASB和FASB在2008年10月的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咨询小组,即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inancialCrisisAdvisoryGroup,FCAG),其成员都具有丰富的金融市场国际经验。2009年7月28日,FCAG了《最终报告》(Final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诚信(integrity)的信任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通过提供透明的、无偏见的、如实反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在金融体系中起到一个整合的作用。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的定义,高透明度意味着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使用者能够根据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程度等。而根据IASB在2010年10月所的概念框架项目阶段性成果中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所同时必备的两个基本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该信息能够使得使用者所做的决策有所不同。会计信息要有用,除了反映相关的情况之外,还必须如实反映其所打算反映的情况。截至目前,对于金融工具计量,IASB和FASB关于修订金融工具准则的联合项目中所达成的暂时性决定有两个要点,一是关于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二是关于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这些都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1、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取决于后续计量情况:(1)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净收益,则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后续计量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则初始计量按照交易价格进行计量。2、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应该既基于金融工具的特征,又基于会计主体为该金融工具所采取的企业战略。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资产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所有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之一:(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对于金融负债,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负债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由上,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直接相关,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要根据上述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列报;另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要么反映在收益表的净收益中,要么反映在综合收益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或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列报,IASB还考虑进一步提出下列要求:(1)对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除了定期存款负债之外,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公允价值;(2)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要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摊余成本。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计量的依据,新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给出判断标准,从而不同分类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可以有序地进行,这些判断标准本文不再加以详述。但值得指出的是,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是关键的一环。

我国财务报告改进探求

下面在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财务报告改进建议。我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所遵循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的局限由于受到确认与计量标准的限制,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未能反映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有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例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从而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且,资产负债表上不同项目的计价采用的是不同的计量基础,并且由于对资产、负债的分类过于简单,主要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从而使得基于不同计量基础的资产、负债相加,所得到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息意义不大。2、利润表的局限利润表是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中与国际上存在差异最大的一张报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所规范的利润表,综合收益概念未完全引入,反映的主要是已经实现的收益,忽视了其他未实现的价值增值,使得当期利润报告不够全面,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虽然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但由于在其他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企业实务的会计核算往往没有相应会计账户进行记录与反映,导致报表并未进行其他综合收益的反映。另外,利润表在分类列报上,也过于笼统,没有在报表上区分持续经营业务和终止经营业务。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局限我国现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照不同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分别反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本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并将本会计期间增减变动分为“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五大类,存在没有明确反映其他综合收益的局限性。4、附注附注是对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但与国际上相比较,实务中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相对来说还不够丰富。另外,现行财务报告的主要报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各报表反映的信息仍显笼统,也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工具在企业中使用得越来越广泛,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进行改革迫在眉睫。1、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而要保证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首先应建立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请注意,这里所明确提出的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而非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说明财务会计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强调的是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内容应包括所报告主体、有用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列报以及披露等。只有建立了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改进时,才能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在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强对未来事项的关注,在确立基本概念(如财务报表要素中资产的定义)时应考虑如何将衍生金融工具等重要信息纳入报表体系。2、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可以全面地反映一个企业除了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因此,综合收益的确定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密切相关,体现了会计确认上的“资产负债观”。由于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非常关键,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尤其是明确区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IASB已经于2011年6月《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对于其他综合收益包含的内容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两类:一是“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二是“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该文件的生效期本来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但由于IASB一般对于新准则的实施会提供12个月的缓冲期,现在暂时推迟为2012年7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我国应密切关注IASB的动态,并结合我国企业实务经验,制定进一步的准则解释,切实贯彻财务报告中对于综合收益的反映。3、加强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决策所依据的重要信息来源,而构成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报表,不同的财务报表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反映,共同构成对企业的全面反映。虽然现有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但有联系的财务指标毕竟有限。因此,加强各个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并对财务指标进行适度的分解,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完整地了解与决策相关的信息。4、加强报表附注的功能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进行补充说明的很好方式。有的时候,某些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史成本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考虑在财务报表主体中采用某个主要计量属性计量反映,而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基于其他计量属性的信息,并提供取得依据等详细信息。例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是大多数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主体中应提供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但是,对于某些信息使用者来说,金融工具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提供该信息而对金融工具进行全面完整的披露,从而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另外,有些在财务报表主体中无法通过货币计量反映、但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在附注中披露而加强财务报表对信息使用者的作用。

本文作者:陈辉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篇3

关键词:物流金融 融通仓 仓单市场 物流银行 物流保险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这促使我国物流产业和金融产业迅猛发展。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间强大的吸引力已经产生学科交融的奇葩,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敏锐的学者准确地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展开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来的。

物流金融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融通仓”的研究。2002年2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在学科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陈祥锋、朱道立提出了与物流金融相类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对于“物流金融”在表达上不够准确,续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领域的另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出现与普及。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在“民营100”的金融平台基础上及时推出了“物流银行”业务,期望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与发展难题。从2004年底至今物流银行业务迅速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如中储与华夏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 、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银行业务是以产品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可以看出“物流银行”是“物资银行”业务的升华,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基于网络技术的物流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物流金融的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唐元琦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作为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的罗齐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统地介绍了融通仓理论。他们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仓”为突破口,运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程序,实现对仓中动态的物资的计价,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论研究强调物流对金融的融资功能的辅助,注重基于银行服务的讨论,给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开发新的高利润服务项目的思路。其中虽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结算职能,但没有把它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讨论。

物流金融理论在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物流银行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创新地运用动产质押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广发银行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广发行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改变了以往单个经销商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支持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内部的调剂,分散了风险。“物流银行”与前面的“融通仓”在寻求对流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区别是它更多地站在银行努力寻求在扩大贷款的同时控制风险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物流金融理论的研究发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问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他们的研究丰富了物流金融学的内容。刘高勇(2004)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物流与资金流的融合。他论证了网络环境下企业物流与资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当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陈祥锋、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应链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尝试从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转换到物流金融的客户角度来开展分析。徐莉、罗茜、熊侃霞(2005)介绍了物流银行业务的特点与作用,指出开展物流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风险防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出设想。王颖琦(2005)介绍了物流保险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唐少艺(2005)以UPS和和广东发展银行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向准备在我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了针对市场现有状况合理运作的建议。邹小 (2005)在《管理塑料价格风险的利器: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一书中指出,在传统现货批发市场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而建立的中远期仓单市场,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极具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业界规避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的需求。该书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为代表的仓单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阐述仓单交易市场的基本内涵、形成、现状、功能作用和市场运作等角度入手,对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的组织架构、市场管理、交易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等进行论述,对市场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详细的解说,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务如何结合并产生效益和控制风险。唐少麟、乔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论证了对中小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应的风险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统)加以有效控制。

现实世界里,“资金”、“原材料”、“库存”这三种资产形态经常相互转换,而转换过程通常很难受到全程不间断地跟踪,特别是“物流”的过程在先进的通讯和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前是很难被考察的。因而传统的会计学和金融学在研究企业运作时通常取其“现金”或“库存”的静止状态进行分析,很少涉及动态的转换。 “物流金融”的长处就是能解决运动中或处在不稳定状态下的资产利用的问题。它好比社会科学中的“微积分”, 使商业领域中的变量可以计量。

通过众多学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论体系初步建立,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在实践中收到成效。UPS的综合性物流金融服务、中储股份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广发银行的“物流银行”、TCL应用融通仓思想开拓手机市场等案例对理论做出很好的印证。

结论

中国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学术界已经充分论证了开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了开展物流金融的主体,提出了以不同主体为核心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多种模式,并且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相关行业运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开展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金融工程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物流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信用评估系统建设;账单和支付管理系统的完善以及企业应用物流金融时会计记录怎样才能更加合理;运筹学的理论如何在物流金融的体系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功效等。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淮.关于物资银行的设想[J].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87(3)

2.张平祥,韩旭杰.粮棉油贷款仓单质押的意义与建议 [J].济南金融,1997(6)

3.任文超.物资银行及其实践[J].科学决策,1998(2)

4.房绍坤.论仓单质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

5.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6.孙宁.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J].农村金融研究,2002(3)

7.郑金波.仓单质押的管理[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5)

作者简介:

邹小,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篇4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运行模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47-03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都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危机,学术界也利用这次危机在理论研究上进行思考,使得供应链金融这个领域得到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企业对现金流量需求的波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需求,供应链金融就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企业需要资金用于投资,同时也要留存资金以抵抗风险。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恰恰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境,但是目前企业还很少熟悉和了解供应链金融的结构框架和运作方式,没有看到供应链金融在解决资金限制中发挥的作用,因此,了解供应链金融的框架并将其应用于企业资金配置中具有重要意义。

供应链金融相关研究已得到广泛关注,国内外文献已有很多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展开探讨。国内文献主要集中在促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针对供应链金融的结构和模式研究有限。胡跃飞等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体经济的角度,讨论供应链财务管理到供应链金融的演变过程,并从学理上对供应链金融进行界定。徐学锋等从供应链金融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阐述出发,分析我国供应链金融存在的业务模式、技术实施和组织制度的问题,提出从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上解决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问题。冯静生介绍了供应链金融的产生和发展,通过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和风险,研究供应链金融的运作规律,并对改善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环境给出建议。张Z等从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运作模式等分别进行论述,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及在融资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对策解决运作主体收益最大化问题。刁叶光等研究了供应链金融下的反向保理业务,并将该模式与采购订单融资和存货融资相结合,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反向保理业务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张玉馨介绍了反向保理业务的模式和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与发展,结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点,分析了反向保理在我国发展的潜力。国外文献也从一些角度对供应链金融问题进行研究,Pfohl等研究了供应链中的财务流,优化财务流能够减少供应链的资本成本,并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框架。Gomm根据供应链和物流的财务问题提出分析框架,指出供应链财务管理更有利于供应链管理,能够改进资本成本率。Wuttke等建立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知识,分析公司如何采用供应链金融来发展企业,并指出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最后利用六家欧洲企业的实例说明供应链金融的优势。

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的融资手段,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安排和配置。现有资金优化和融资已成为企业面对的主要问题,如何使企业资本运营更有效率,供应链金融可能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因此,理解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流程,同时分析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形式的运作情况,将有利于企业发展。

1 供应链金融主要业务的运作模式

供应链金融在企业中具体的运作模式主要表现为反向保理模式,方向保理业务主要指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针对有信誉企业,提供给有信誉企业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更多有利的贷款选择,通过货物抵押、应收账款抵押等方式。反向保理业务能够以更灵活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根据主要核心企业的信誉程度实施风险控制,能够获得有效的收益,实现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多赢。图1显示了反向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在很多企业都采用了反向保理业务,该业务能够减少担保交易的风险,同时降低了担保交易的成本。原来的供应链管理中,只强调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但是,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过度依靠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应收货款和应付货款的问题上要消耗很大的沟通成本,增加了供应链管理的难度。反向保理业务能够有效避免这种风险,通过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这种风险,减少了沟通成本,使供应链的运行更加顺畅。供应链金融的运行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增加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将功能整合为一体,在供应链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

很多学者尝试为供应链金融下定义,虽然定义的细节中有些不同,但是大体的含义是一致的,研究主要包括在如何协调供应链内部金融合作、如何创造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等,实质为供应链各相关成员之间的资金调节。供应链金融特别适合于核心企业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企业在采购设备或关键部件时,可以将信誉授权给供应商,当确保产品满意后支付货款,减少很大的风险。供应链金融这种授权信誉的运作模式主要受财务调节的控制、价格歧视、降低交易成本和质量保证等需求的推动。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实践中也得到很多应用,从最原始的物流金融开始发展到更多的模式,主要发展状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2.1 企业间金融合作的进一步融合

现在大多数企业之间的交易已公开账户的形式展开,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间的透明度。传统的交易主要体现在先付款后发货,或是先付一部分款再发货,这种交易模式加大了对资金的占用,要有很充足的流动资金才可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行。供应链企业之间虽然要比一般的企业交易关系更牢固,但是这种交易模式也需要占用很多资金。而供应链金融形式的引入,使得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供应链中,开展更广泛的金融合作,无形中加大了供应链资金的数量,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减少供应链的交易风险。

2.2 利用供应链金融调节加强风险管理

供应链金融也能够增加风险管理能力,交易信誉能可以作为一种机制分担供应链中的风险。通过一些企业的实际表明,反向保理业务和核心企业的资金援助能够减少供应链的干扰和波动,加强风险的控制能力,提高客户需求满意的能力。同时,供应链金融的调节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引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可以减少关于交易支付方式的讨论,避免供应链的企业之间关于交易付款方式的协商和沟通,这样无形中减少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保证了供应链的稳定性。

2.3 供应链金融调节的网络效应

供应链金融在供应链中能够产生多种资金配置的方式,建立在双方的信誉基础上。通过供应链将更多的企业联系到一起,形成资金配置的网络。网络的产生可以提供更多的企业之间的联系,通过资金支持和金融支持产生更多的资金流,保证企业网的有效运行,减少网络中的风险,提高供应网络的效率。在盘活更多企业的同时,也能保证金融机构创造更多的交易和保理方式,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3 供应链金融实施的效果

一般很多依靠供应链的企业都具有庞大而复杂的供应网络,需要与很多企业发生财务往来,这就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了应用的基础。每个企业都在思考如何利用供应链金融来实现供应链资金的充裕和保证,都想将企业的战略和执行策略顺利完成。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能够获得很多优势,在财务协调方面:为企业间的资金调节提供战略向导、减少资金的运作成本、提供企业的财务信誉评估等。在风险管理方面,通过支付期的延展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减少产品的价格、标准的支付期降低交易成本等。在供应链网络方面,增加供应链中资金的流动性、扩大供应链网络的效用、提高网络间企业的合作性。

不同企业针对供应链金融的运用也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反向保理业务,有些企业主要利用反向保理提高占用资金的流转速度、降低采购成本,通过标准化的资金支付期限的延长来减少财务成本。而另一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面对顾客需求波动时,提高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在需求波动条件下的供应商能力能够影响未来收益、利润和市场份额。反向保理提高供应商的流动性,降低短期财务成本,减少运行时的财务障碍等。改善供应链的绩效情况,以顾客需求变动为核心的供应链管理方式。

企业不同的战略目标也能影响供应链金融实施的状况和财务调节的作用,以风险管控为主的企业和以扩大业务量为主的企业在具体的供应链金融实施会有差异。供应链金融成为供应链企业间协商的一种策略方法,能够评估企业的供应资金成本和资金运作时的成本,资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比例的不同,会导致多种合作方式产生,能够为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带来更灵活的方式。有些企业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要求更低的资金运作和持有成本,实现更大的交易比例。另一些企业针对不同的供应商实施相同的标准,不区分具体的资金支付期限和资金支付比例,实现全供应链网络的合作紧密化。

总之,供应链金融在企业中的实施会有不同效果,根据企业的不同目标会产生不同的供应链金融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不同的实施方式都有助于企业供应链的合理化,有助于企业增加更大的资金流动性以实现更大的交易范围。企业在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时,要确定与供应链之外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要增加企业财务和业务运作时的透明性,将更多的相关机构吸引到供应链网络中,扩大资金的获取渠道,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更低的资金运作成本实现更大的效益。

4 结论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还在不断的发展中,这种融资形式能够改变供应链的运作方式,提高供应链的资金供给,为供应链带来竞争力。供应链金融不但提高了供应链中企业的竞争力,减少供应链的波动性和干扰性,保持供应链有效的运行。但是,在如何构建供应链金融的统一模式,有利指导企业以顾客化为导向的供应链最大收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供应链金融。通过对供应链金融概念的认识,运作模式、发展状况和实践的效果,能够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框架,说明供应链金融在企业供应链交易中应用的潜力和优势,为企业及其供应链的合理运行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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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负债的概念内涵

随着经济(金融)活动的资本化和全球化,会计学先是受到了经济学的普遍影响,后来又广泛渗入了金融学的理论和知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复杂。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中国企业的经济(金融)活动输入了新的记录元素和报告内容,也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变得十分复杂。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对负债的概念结构没有给出整体描述,需要分析提炼才能得出负债的概念内涵。在定义上,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因此,负债具有三个特征:负债是现时义务,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对负债定义的理解通常没有难度,有难度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下负债计量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的含义何在。

从核算内容来看,负债构成的项目体系变得更加丰富,负债计量的重要性明显增加了。关于负债计量的制度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职工薪酬、企业年金、股份支付、所得税和金融工具等五个内容属于新增事项。那么,为什么会增加这么多项目,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动,会计准则的基本内涵在哪里?如果仅仅从趋同、等效的角度去理解可能难以得到理想的解释,还需要在理论和应用层面都有一些独到地视角和见解。

首先,早期的负债项目主要是指经营性负债和融资性负债,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表明除了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股东拥有剩余财产权之外,政府作为国家财富的管理者、职工作为企业财富的创作者,这两个利益群体正在显著影响和涉足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前期的负债项目只有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还具有金融投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变动表明交易性金融负债具有对赌性质,企业对经济责任的承担和给付水平可以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变动,并有可能期待一个少付利息的好处和盈利空间。因此,从概念内涵来看,负债计量的制度性变化体现了负债理念的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从对经营与生产活动的负债跃升到对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企业与职工签订一些远期合约和承诺以锁定未来分配关系,负债因此具有了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第二个飞跃是从融资功能跃升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企业推出由债权人自由抉择的短期借贷产品,因此衍生了(金融)负债的投资功能。将这两个飞跃结合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对于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与了认可,使得企业的现时(远期)责任和义务变动错综复杂,企业既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约,也赋予了利益相关者以选择权和执行权,负债既可以具有远期承诺能力,也可以具有金融市场上的即期对赌功能,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赋予负债计量的丰富涵义和理念创设。

二、对负债的基本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下,新增的负债项目很多。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负债项目,如何才能理顺核算关系和加以统筹规划就需要给出一个有价值的分类方法,并最终找出其中的核算规律。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负债被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予以偿还的债务,核算项目比较多,核算类别比较广。非流动负债是指除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项目,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五个项目。与原来的制度体系相比,现行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更加科学,体现在两个方面:把预计负债从流动负债调入了非流动负债,这就更有利于揭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价值相关性和真实性;非流动负债不一定都是长期负债,所以“长期负债”作为分类概念退出资产负债表是合适的。但是,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类原则不能反映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和核算规律。因此,需要引入第二种分类方法,这里基于计量属性提出“负债的三分类法”,也就是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三个类别,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具体如图1所示。

“负债三分类法” 以计量属性为分类依据,与资金运动相对应,便于理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分类方法。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市价计量,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银行借款以及对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非金融负债”采用实际成本计量,主要是指因即期结算关系而形成的应交应付款项。此外,“短期借款”虽然属于“其他金融负债”,但由于偿还期限较短,借款金额较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通常以合同利率核算账面价值。这种分类方法的合理性还可以从会计学的理论演进过程得到解释。按照传统观念,负债最早产生于结算关系和借贷关系,结算关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借贷关系与融资活动有关,两者都采用实际成本计量。后来经济学的价值观和资产观被大量引入会计学中并诞生了真实收益学派,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了广泛关注,应付债券就改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按照摊余成本确认账面余额。这是因为应付债券往往金额比较大、时间比较长,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优劣之分、市场对企业的债券评价有好次之分,对债券按照内在价值和真实收益进行计量就确有必要。再后来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衍生工具被大量开发,显著影响到会计学的理论与实践,于是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有时是融为一体的,所以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要求采用市价计量,这就产生了负债理念的第二个变化。交易性金融负债既然能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市价,有了市价就有价格变动损益,有了损益所以就具有了投资性质,因此交易性金融负债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融资活动,而是投融资活动的组合。

三、“负债三分类法”的准则应用

总体来看,准则的分类方法与“负债三分类法”在总体框架上基本一致,但对应付款项的归类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和解释,“金融负债”是指交付金融资产、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或清偿的合同义务。“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负债、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将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负债部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债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金融负债通常是指除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与本文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把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都一并划入其他金融负债,而“负债三分类法”是把应付账款和非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都划入非金融负债。那么,应付账款究竟应当归入哪一类更合适呢?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包括应付票据)以及其它的应付应交款项,都是因为结算关系而形成的现时债务,通常是按发生当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债务人的风险承担是由购销协议、借贷协议、工资协议来约束,这些协议规定了一个确切的付款金额,既不受市价影响,也不采用摊余成本。从这些项目特征来看,应付账款与其他结算性债务并无显著区别,同样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其结算业务,所以还是归入“非金融负债”更为合适。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分类主要是参考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但问题是“其他金融负债”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其实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仍然值得商榷。这里提出几点看法:首先,应对金融负债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界定,否则外延过度,反而不知所云。一项负债之所以被称为金融负债应当是基于融资业务,也就是投融资活动,譬如融资租赁是金融活动,而一般租赁就不是金融活动。那么,应付账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所附生的结算业务,既不同于投融资活动,计量基础也不是摊余成本,因此归入其他金融负债就不合适。与此类似,其他结算业务的负债也应归入非金融负债才是合适的。所以,负债分类首先应当确定一个分类基础,或者是业务性质,或者是计量基础,或者是流动性,这样才具有一致性。其次,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的界定应当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十分普通,应收应付款项可作为金融工具来管理,譬如那些比汇票更复杂的结算工具。那么,美国作为全世界的资本中心和金融风险中心,FASB的这些规定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相适应的,但是放置到其它的国家和地区就未必合适。况且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始于金融衍生过度,始于风险泛滥的美国房地产次贷市场。所以,中国会计准则也把应收应付款项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很值得商榷。最后,对金融危机和公允价值的反思,不仅要评判金融业务与公允价值本身的对与错,还要关注金融工具以及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是否合适。其实,并不需要无限扩张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适当收缩和限制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的使用是必要的。

四、第四类负债项目

“预计负债”与上述三类负债项目显著不同,既没有实际成本的发生,也没有交易性市价,应当单独列为一个类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已经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但没有解释“预计负债”的概念内涵。那么,“预计负债”有哪些特殊性质,为什么需要单独归为一类?

就概念来说,“预计负债”应当是指在会计期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不确定事件所导致的现时义务的合理估计和风险承担。根据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在理论上,“预计负债”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是对收付实现制的突破。

就质量特征来说,“预计负债”通常可能存在某些要件的空缺,以至于虽然存在经济责任但还没有产生结算义务,并且信息可靠性的质量不如其他负债项目。例如,在会计报表日还没有收到判决书但已经确知企业将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考虑到“预计负债”被记录时,某些手续或某些要素还有欠缺,可靠性也有所欠缺,所以其最佳披露方式是区别于其他的负债项目并进行单独报告。就风险管理来说,“预计负债”往往是风险警示信号,向投资者报告了风险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预计负债”是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和环境污染治理。除了产品质量保证,其他项目通常对应于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基本上是来自于各个种类的经营与管理风险,除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归属于不可控风险,其他的非经常性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地风险因素基本上都被包括在“或有事项”之中,揭示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建议把“预计负债”单独归为一类,这就产生了“负债四分类法”,见图2。“负债四分类法”比较完整地勾画了负债的概念框架,具有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意义。“负债四分类法”的分类原则,来自于计量基础的不同和资金运动的不同,每一类负债项目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涵义,对其成分、比重、结构进行计量分析,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在应用层面,以2007年、2008年A股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例,“预计负债”对债务结构的影响见表1 ,“预计负债”的平均报告比例为18%,平均余额为1.12亿元,占负债平均总额的1.35%。

五、原“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尽管已经被取消,但作为权责发生制的重要内容还会继续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仍然值得讨论。特别是“预提费用”与“预计负债”既有着相似性,又有着重要区别,以往还没有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关于“预提费用”,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首先,“预提费用”为什么被取消?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预提费用”给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另一种认为“预提费用”不符合负债的定义。第一种解释给出了大部分的理由,因为“预提费用”科目确实带来了比较多的管理问题,最多见的是企业在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等外部债权和约定义务的限制下就自制内部单据并用以计提成本费用,这一类行为需要严加防范。第二种解释其实不成立,因为对“预提费用”的合理计提其实是符合负债定义的(这将在后面解释),但对“预提费用”的滥用往往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还有第三个原因也很重要,那就是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至于影响到会计核算。按照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这些项目的债务记录都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譬如“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其次,“预提费用”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和涵义?那么,从利息、租金、保险费等项目的核算性质可以知道,这些项目是企业的常规履约责任和经常性支出,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如果给“预提负债”一个定义,应当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在会计期末承担有确定金额的支付责任。譬如,会计期末的应付利息、工程进度款都是典型的预提负债等。为了避免发生概念上的混淆,建议用“预提负债”代替“预提费用”作为对这一类企业债务的概括。总的来说,“预提负债”应当归入带结算义务的“非金融负债”。

“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理论基础,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预计负债”是基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预提负债”是基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次,“预提负债”的管理要点是成本控制,“预提负债”的成立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协议书、债权人、经营管理活动,否则就属于企业主观意识的预提也就是盈余操纵行为,滥计成本费用和滥提负债应当被严令禁止。而“预计负债”的管理要点是风险控制,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免于诉讼、仲裁、担保、重组义务与环境污染责任;并且,“预计负债”往往是来自于非经常性的、不可比的、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有着特殊影响的事件,传递了经营风险。

总结全文,对负债的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研究,基于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提出了“负债三分类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分析了“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的概念内涵和提出了“负债四分类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现有准则体系的金融负债分类方法(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潜在问题。现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理论涵义归纳如下:(1)本文的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蕴含了负债理念的两个转变,一是更加重视对职工、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二是由单一融资功能发展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这两个转变使得负债计量变得既复杂又重要,企业的负债行为既可作为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投融资工具,也可作为协调和维系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措施。(2)本文基于计量属性和理论分析提出了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的“负债三分类法”,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考虑到“预计负债”的信息质量可靠性往往不如其他负债项目,属于非常规项目并且具有特定的风险涵义,需要单独归为一类,这个考虑了预计负债的“负债四分类法”才是对负债的概念框架的完整表述。(3)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我国把应收应付款项归入金融资产(负债)值得商榷,把往来款项划入金融负债,实际上是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并与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外延过度不利于体现经济业务的真实涵义,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过度外扩会蕴含潜在的计量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债务风险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竞争失败、关停、破产等多重危机。但是,目前对负债的研究还不为国内学者所重视,特别是没有关注到对负债结构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负债三分类法”和“负债四分类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在未来将有大量可拓展空间。在微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以及负债结构对于公司治理水平、企业绩效、融资政策选择以及企业生命发展周期等的影响;在宏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结构与资本市场发达程度、负债结构对经济稳定性的影响等。譬如,通过负债结构与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检验企业的业绩报告是否属实,检验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务虚,进而可以判断一个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并以做出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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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出版。

篇6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而之前有关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学过程中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的。新准则以全新的概念阐述了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被关注的亮点之一,同时也成为会计工作者和在校大学生学习的难点之一。根据新准则第2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见,金融工县的本质是一项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新准则明确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同时,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表面上看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一些术语,取代了一些传统的提法。本文将对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原制度第16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是以持有目的为依据。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相关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2、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短期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根据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下设“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来确定。如果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交易费用的处理。新、旧规定对交易费用的处理相同。都计入了初始投资成本。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根据新准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以账面摊余成本计量,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它持有的目的并非为了通过短期的价格波动而获利,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而新准则主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前文已提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计量均有所不同,这里不再赘述。

2、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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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 [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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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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