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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方式8篇

时间:2023-07-18 09:34: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辩论的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辩论的方式

篇1

关键词: 讨论式教学 制度内涵 制度价值

一、讨论式教学方式的制度内涵

关于“讨论式教学”的表述,在很多学术期刊中都有所涉及。对于讨论式教学方式的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或者主流的观点。这就导致实践中教师经常将讨论式教学与教学中的讨论法相混淆,误认为讨论式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采取讨论的方式。其实,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以讨论为主的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适用于小学、中学、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阶段。本课题讨论的范围则限定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过程中。在高校的讨论式教学,笔者尝试加以定义:高等学校讨论式教学是指为了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并在集体中辩论、探讨,达到互相启发、提高学习能力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方面的内涵:首先,要求讨论式教学方式贯穿教学全过程,而不仅是偶然一现的兴致。也就是说,这种方式对课程而言具备稳定性和普适性。其次,要求讨论式教学方式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意味着,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该对具体讨论过程有所控制和掌握,引导讨论的方向和结论。再者,讨论式教学应具备艺术性。这就意味着,讨论式教学的结果与过程同样重要。在主持讨论式教学过程中,要尽力避免讨论流于形式和讨论久而不决这两种情况,也要避免讨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避免讨论过程热烈,但结论出台坎坷,甚至是结论与讨论不相符。避免在传统式教学过程中强加结论的行为。最后,讨论式教学意味着学生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通过讨论,将外在事物与内在知识相联系,将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沟通,最终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

从实践看,课堂讨论自古有之。《论语》即为孔子与众弟子教学、讨论的思想的集锦。而西方的讨论式教学方式源自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充满逻辑、思辨与辩论的《理想国》以对话的方式勾勒了一幅讨论的画面。而近现代的课堂讨论则主要源自欧美,后被很多大学作为经验引入。例如,在哈佛大学,对课堂讨论不仅是教学要求,更是学生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讨论式教学方式的制度价值

1.化抽象为具体,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放式教学,将学生平素了解较少的规定与学生个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让学生真正感受到,书本知识并不仅仅是枯燥的文字,更来源于生活。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教学。学生如果处于大二、大三阶段,课程比较多,学习变成负担,只是被动聆听。这种忽视学生积极性的方法,将会导致上课变成除了听讲就是睡觉的折磨。学生缺少学习兴趣和切入点,难以将知识与现实相联系,是造成学习成绩不好的重要原因。

2.调动学生积极性,实现互动。根据相关教育理论,学生作为受众个体,只有当他感觉到自己被重视的时候,才能更有效地调动积极性,才会有更好的参与度。开放式授课,教师并不局限在讲台上,而是随时信步走在学生中间,随机走到学生旁边。一个眼神,就可以和学生的思想碰撞。让学生随时随地地提出自己的问题和见解,消除上课的拘束感觉,引导学生畅所欲言。这种讨论式方式能够激发学生探究事物本来面目的热情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课堂上通过讨论、分析,提出自己的结论,进而受到老师的肯定和同学的认同,产生成就体验,进而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引领其他学生争相感受这一体验经历。

3.开放式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教学方式也可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但开放式教学通常会达到出乎意料的效果。在授课过程中,老师是引导者,而不是布道者。抛出话题,引导学生积极从各自角度思考,往往会提出一个在课前准备时未曾预料到的问题,经常在学生之间发生观点的碰撞。这种思想的碰撞,是本科学生难能可贵的经历和兴趣的激发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辩论和口头表达能力。当学生通过辩论得出一致的结论后,其实是对综合素质的提升,是提升未来就业能力的需要。

三、运用讨论式教学方式的思考

作为财经类学校的法学本科课程而言,在运用讨论式教学手段之前,先要分析掌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要素。通过多年课堂实践,可以将法学教育的基本要素分为感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感性要素主要是指对法学的基本认识,包括法律信息、法律分析、事实识别、法律的综合能力、法律理论、阐明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而工具性要素则主要包括法律符号、法律方法、法律理论、法律过程、法律哲学、法律政策和法律设计等要素。毫无疑问,上述诸多要素中都有实质性学习内容。像这样基础的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只能通过相互互动的课程安排及充满能动性的方法学习,如物权法、民法等。尤其是书本上的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将导致人们在法律的作用方面采取更重视经验的研究方法。所以,在法律课程的设置方面,在打破传统法律教育可能和培育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法学学生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讨论式教学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厘清讨论式教学手段与诸多教学手段的差异。

1.讨论式教学与多媒体手段、传统板书手段关系。多媒体手段有自己的优势,可以用形象的手段展示抽象的文字内容,可以用音频、视频、动画、图案等方式多角度地分解知识点。例如,在介绍物权法曲折的立法过程时,插入央视一段关于物权法立法的介绍,内容丰富、形象、翔实,角度新颖。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媒体手段并不能取代传统板书形式。在多媒体普遍适用的背景下,适当的板书更容易避免学生对大量应用多媒体产生单调感觉,强调重点,随机灵活。所以,如何丰富教学手段,如何选择教学方式,对于讨论式教学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

2.讨论式教学与案例式教学关系。讨论式授课绝不等同于案例教学。在整个授课过程中,案例仅仅是一个偶尔出现的教学手段,而不应该成为主体。在现实中,还有更多知识点应该来自于现实或者理论争论之间的启发。通过现实中存在的事例,理论的焦点等,引导学生跨学科、跨部门理解物权法,拓展思维。这比案例式教学更重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对于讨论式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数量、设置,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划。

3.讨论式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系。在授课准备过程中,需要精心在每一部分都挑选出最贴近学生实际生活,引起学生兴趣和共鸣的知识点设计开放式讨论的主线。这种开放式教学避免了传统知识点灌输的弊端,单纯的知识点灌输很容易在这种涉农问题上造成学生理解上的障碍及对法律的质疑。在农村,某些现实问题单纯靠法律是解决不了的。而通过这种讨论式教学,既给大家讲解了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要考虑绝大多数情况,还鼓励大家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明白法律的应用绝不是一纸条文那么简单,让讨论式教学有更强的实用性。

4.课堂讨论式教学与课前准备工作的关系。讨论式教学对老师和学生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老师要参考大量资料,普遍涉猎相关著作。而学生如果没有前期的适当积累,只凭着一种朴素的生活常识,比较难形成思想之间的碰撞。因此,在授课之前,主讲教师一定要给学生布置参考书目。而如何督促检查学生对参考书目的掌握情况,就成为关键点。如何建立科学、系统的资料布置及资料占有情况考核制度,是讨论式教学的精髓。否则,讨论式教学最终变成无水之鱼,成为老师自说自话。

篇2

关键词:课程改革;教学方式;变革

作者简介:张贺清(1990-),女,安徽安庆人,中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3)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9-0032-02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开展,新课改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探究精神、实践能力和合作能力。要求必须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改变以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为主要教学方法的现状,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倡导注重学生学,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适应新时代、新课程要求的创新教学方式。教学方式变革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和命脉,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也只有通过教学方式的变革才能转化为鲜活的教育实践。

一、教学方式的内涵

学术界对于教学方式的界定往往是从它与教学方法的关系入手。有学者认为教学方式是教学方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包含于教学方法之下,是教学方法的活动细节和构成要素。相比于教学方法,教学方式更注重教师日常教学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更注重教师是如何将某一教学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中。如《教育大辞典》对“教学方式”的界定是:教学方法的活动细节,教学过程中具体的活动状态,表明教学活动实际呈现的形式,如讲授法中的讲述、讲解、讲演;练习法中的示范、摹仿等。[1]另外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教学方式是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之间的中介,是教师在教学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教学行为与活动方式、方法的结合。[2]

对既有观点进行考察,发现纵使在定义的表述上学者们存在一定的分歧,教学方式包括教的方式和学的方式这点却是公认的。本文也认为教学方式包括师生双方的行为,但本文研究的教学方式偏重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方式是指在学校教学情景中,教师为达到教学目标、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成效所采取的一系列教学行为和活动方式。这包括显性的教师行为以及内隐的教师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教学方式变革是指由旧的教学方式向新的教学方式的过渡。在新的教学方式中,教师扮演的是组织者、激发者、引导者,学生从原先的知识被动接受者成为学习的主体、教育活动的参与者、探究者、实践者。总之,新的教学方式更注重学生主体价值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成为自我学习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二、教学方式变革的必要性

1.现行教学方式变革的现状

(1)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依赖。一项对180名教师教学方式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其中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依恋心理“无所谓”者占11.7%;认为“依恋”者占73.8%;认为“不依恋”者占14.5%。[3]这组数据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传统教学方式在现行教学实践中仍然大行其道。一方面,传统教法轻车熟路、省心省力,而且其中不乏经典不朽的东西,如因材施教等。高考导向也使部分教师担心新教学方式影响升学率,加之新的评价机制没跟上,造成部分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持观望态度。另一方面,有些教师缺乏正确的教学指导思想,改革意识不强,不思进取,对新的教学方式、教学手段一律采取消极的态度。长期以往,这部分教师在改革的热潮中就显得能力不足,有心而无力。传统教学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师主宰课堂,学生成为被动的信息接收者。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控制者,对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评定都实施严格控制,教学过程僵化。并且教师片面注重知识的传授和灌输,忽视学生其他素质的发展。这就与新课改所提倡的知情意三维教学目标背道而驰,不利于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

(2)采用新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滥化。在专家广泛的宣传下,当前也有不少教师开始逐渐地接受新课程的理念,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但是由于自身素质的不足和相关机制的欠缺,在使用新的教学方式时往往呈现单一化、模式化的倾向。他们认同对话、讨论、探究、体验、自主、合作等新的教学方式的先进性,于是将其当做拿来便用的万金油,直接照搬现象十分普遍。须知在实际教学中,为取得较好的教学成效,往往需要优化几种教学方式,而不是单一使用某一教学方式。而且在教学方式的具体实践中又不能忽视实际教学情境的多变性,完全根据预先设定的步骤进行教学。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师综合运用几种教学方式务必要考虑课程类别、学科性质、知识结构特点以及教师自身能力和学生接受水平。

2.教育教学理论发展的需要

篇3

    早在1958年,在《非纯电影辩———为改编辩护》一文中,安德列?巴赞对电影改编问题进行了精辟地阐述,将改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仅从原着中猎取人物和情节,原着的完整性对于改编来说是无足轻重的;第二类是不但表现原着的人物和情节,甚至进一步体现了原着的气氛或诗意,但原着的完整性仍然是次要的;第三类改编和以上两种都不相同,强调把原着几乎原封不动地转现在银幕上,把原着的完整性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承认原着对它有一种超验的关系。安德列?巴赞说:“为电影带来希望的显然是后一种改编方法。”他还在《〈乡村牧师日记〉与罗贝尔?布莱松的风格化》一文中对此详加论述。1975年,美国学者杰?瓦格纳提出改编有移植式、注释式、近似式三种方式。“移植式”即图解式,对原着不做任何改动,用镜头图解原着;“注释式”可根据原着的某个人物或某条情节线索,重新结构故事,比如美国影片《汤姆?琼斯》,以汤姆?琼斯这个人物为中心,剪除其他枝蔓,影片相当于对这个人物及其经历所作的展示“;近似式”是一种自由式的改编,只采用与原着大体相近的情节框架,对原着中的人物命运可以根据当前现实的需要做大幅度的变动。比如日本导演黑泽明根据莎士比亚戏剧改编的一系列影片,与原着都有相当大的距离。这样的影片是编导对原着的再理解、再构思,纯粹是属于个人阅读式的改编。这种自由式的改编,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杰?瓦格纳的三分法对后世的理论研究影响很大。英国学者克莱?派克在1980年代初期区分了三种改编方式:一是严格地把本文转变成电影语言、忠实于作者的中心思想和原着的叙事进程与风格,例如《汤姆?琼斯》的改编,《傲慢与偏见》的改编;二是取其核心,重新阐释或重新结构,例如《鲁滨逊漂流记》的改编,《巴里?林登》的改编,以及《青年艺术家的画像》的改编。这种改编“对原着进行了新的阐释以表达一个新的和富有含义的陈述”;三是把原作完全看做一种原始素材,看做一种诱因,例如《现代启示录》和《吸血鬼》。美国电影理论家杜德莱?安德鲁1984年明确地使用“改编模式”这一术语,提出与安德列?巴赞颇为近似的观点,把改编分成三种:借用式、再现式(复现式)、转换式。借用式是指借用原着中的故事、情节、人物、主题,作为影片构思的依据,然后进行个人化的改编,比如《基度山伯爵》《悲惨世界》《三个火》等影片。再现式是借用式的演化,原着的情节、人物等是影片构思的依托,但人物的性格或命运已超出原着的范围,形成新的独立形象,因而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杜德莱?安德鲁认为再现式改编是对原着的折射,是从摄影镜头中阅读小说。转换式是电影化的改编,其中包括两个理论支柱:一是忠实于原着,力求踏实地转换原着,既保持原着的思想内容,又保持原着的风格形式,使改编成为与原着价值相匹配的作品;二是充分发挥电影艺术特征,忠实而不是消极地顺从原着文本的美学原则,从而积极地探讨电影手段与原着对等的表现形式。

    苏联:创造性改编与视觉阐释

    1926年,普多夫金将高尔基的《母亲》搬上银幕,全面实践了自己的蒙太奇理论,影片也因为其开创性改编艺术实验而成为世界电影史上的不朽经典。到了1950年代,苏联对电影与文学关系的研究有了初步进展。着名电影着作家和导演E?格布里洛维奇1952年发表《长篇小说与电影剧本》。文章认为改编应该创造出接近长篇小说的、同时又是新的艺术作品的新的完整的艺术机体。作者同时结合自己的创作经验论述了改编方式问题:一是要围绕主线索对原着(尤其是长篇小说)进行删减;二是用后景作为叙述因素的手段,这样做既可以缩短时间甚至不花时间,又形象生动、内涵丰富,“创造出一些符合新的简洁的、紧凑的结构的情节线索和对话”;三是大胆利用以作者解说的方式,将原着中的许多叙述性语言融进电影中,给电影增加极宝贵的东西———抒情的插话、作者的思索、作者的语气。显然,作者反对机械式“复述”或“搬移”,否则结果必然是“艺术的虚伪和对长篇小说的歪曲”⑤。1954年列别杰夫发表《文学与电影的关系》一文,强调改编中必须丝毫不损及原作的思想内容和形象内容,要求忠实原着。1961年,作为电影理论家与批评家的波高热娃发表《文学作品的改编》,不仅提出了影响巨大的“创造型改编理论”,而且概括出三种电影改编方式:一是图解式,像奴才似的照搬文学作品的故事,这会令人失望;二是再现式,保持原着的思想内容、风格形式,基本忠实于原着,但可以稍作改动,比如格拉西莫夫改编的《静静的顿河》,顿斯阔依的改编影片《高尔基的童年》;三是自由化或现代化的改编,即“重新理解艺术形象,并通过新的、视觉的、具体的形式把它(原着)再现出来”,这是一种取决于改编者的生活环境和时代哲学的、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的改编和创作,是“谨慎地同时又自由地、创造性地对待原着”,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电影作品。19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苏联电影的逐步繁荣,苏联文艺界将“文学与电影”作为重要话题之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出现了马涅维奇的《电影与文学》、Y?古拉尔尼克的《俄罗斯文学与苏联电影》等代表性着作。1982年,着名的小说家兼电影导演B?瓦西里耶夫,从自己的创作体会出发,提出改编中导演不是把一部文学作品本身搬上银幕,而是把自己对这部作品的理解搬上银幕,强调编导与作者相交融的创造性改编。这是对前述波高热娃理论的呼应。瓦西里耶夫认为:“所谓的创造性改编———这不是复述,不是转述,而是一种阐释。”⑥因此,作者否定了照搬原着的图解式改编方式,提倡一种“创编”。

    中国:本土视域与影视合论

    以上是欧美与苏联学界对改编方式的大致论述。中国的电影改编理论显得较为薄弱,往往被视为电影编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论家们根据本土电影改编实践做了一些研究。早在1988年,陈犀禾发表《论改编》指出,改编是一种新的阐释,就改编实践而言有“题中之义”和“题外之义”两种类型:前者是在原作基本主题范围之内略做改动,后者是对原作主题的重新阐释,但和原着的题材、故事仍有密切的联系。陈犀禾明确表示更认可后一种改编方式。1990年代,学者张凤铸将影视改编方式分为四种:再现式改编,截取法改编,大动法改编以及增删法改编。电影编剧学家汪流在《电影编剧学》中开辟专章论述“再创作———电影改编”,将改编方式分为六种:移植,节选,浓缩,取意,变通取意,复合⑦,是很有代表性的改编方式论,在理论研究和创作领域影响都很大。1990年代末期,着名影视理论家黄会林发表《“改编体”电视剧论》,探讨了电视剧的改编模式:再现式改编,节选式改编,取材式改编以及重写式改编。这篇文章虽然是专门论述电视剧改编模式,但其基本原理与电影改编是相通的,这是新世纪之前中国学者对于影视改编模式较为成熟的代表性论说。新世纪以来,桑地在汪流提出的六种方式基础上提出八种改变方式:平行移植、扩充、合并、节选、浓缩、借势、造境和跨国改编。不过桑文的前六种分别对应于汪流的分法,后两种应该属于具体的改编技巧和手段,似乎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改编方式。学者桂青山借鉴西方流行的“三分法”将改编模式分为三种:“照编”———或搬演、或缩编、或节选,“改编”———创造性改写,“创编”———借题发挥。⑧傅明根博士在研究第五代电影改编时,提出五种改编模式:反思型改编、民俗型改编、信仰型改编、市民型改编、战争型改编,并对每一种模式做了分析研究。不过傅文所分析的改编模式更多侧重于改编的题材与内容层面,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改编方式。黄兵结合当下改编创作实际提出了“忠实移植式”、“变通取意式”、“多源复合式”和“对位互动式”四种现代改编模式⑨,强调影视改编创作从“单向”改编向“双向”改编与互动的发展趋势。中外影视改编方式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任何改编都是一种再创作,其目的在于运用电影电视艺术手段释放文学作品固有的丰富内涵,创作出一种崭新的艺术作品。同时,在改编过程中,改编作品与原着存在多重互文性关系,文学原着与电子影像的接受是不同话语场域、不同交往环境的对话,互为主体、互相渗透、互动交流。尤其是在现今的多媒体时代,改编不再囿于从文学到影视的单向、封闭的范围,而是变成了涉及文学、影视、动漫、新闻报道、绘本、医学记录、电子游戏等多门类文本的动态“网络”,彼此相互转换、交互改编,永远处于“现在进行时”状态。改编已经不止是一种艺术创作方法和技巧,甚至成为了一种思维方法,成为了一种跨媒体、跨时代、跨文化的艺术理念和存在方式。

篇4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纠纷解决利益衡量论法教义学

引言

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但是,与其他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不过,本文无意于就中国民诉法解释方法论展开深入分析,而是力图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现状和发展做全景式的观察,以期能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讨论提供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本文将首先通过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明确民事诉讼法在规制对象上的独特性以及何种观点目前处于通说或者存在何种争点;其次以利益衡量论为重点,探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和现状,并试图明确法规范特征及基础理论的演变与方法论的选择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解释方法论的选择。再次,探讨实务、判例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上的作用,旨在明确实务判例和理论研究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方式和途径。鉴于日本为法律移植国家的特点,外国法研究自然会影响到方法论的选择与运用,所以本文在最后也将对此进行考察。

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构成具有多元性,在范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囿于论述的重心,这里主要选取诉讼目的、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及审理程序等理论构成予以阐述。所以进行这样的选取,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这四个方面涵盖了审判的目的、对象、主体和程序四方面要素,足以构成相对独立的程序理论结构,折射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在法规范特征及解释方法论上的差异;其二,结合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论和审判程序的理论演变,可以窥视出诉讼目的论在构筑基础理论以及解释方法论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基本理论的理解也可以为解释方法论的说明提供范例。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概念是作为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及与此相应的基本理论——“程序保障论”。[注]纠纷解决说与德国法上的传统观点“权利保障说”具有重大区别,率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时任东京大学教授的兼子一。他认为,权利即便在观念上是存在的,但是在判决确定之前其存在只不过是一种虚像而已,只有在判决确定时权利才能够成为实在的东西,而既判力作为判决的法定拘束力正是基于诉讼终结判决生效时成型的实在性权利(也称为“权利实在说”)。[注]三月章教授强调通过既判力强制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也来自纠纷解决说的发展和承继。不过,三月章教授并非一味地强调实现实体真实,而是主张为实现纠纷的解决,即使是不当判决也要赋予其强制性的效力或拘束力。其基本的观点是,民事诉讼作为动用国家人力、物力资源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贯彻防止同一纠纷推倒重来的原则,而既判力正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制度装置。[注]新堂幸司教授在诉讼目的上虽然主张的是包括权利保障、私法秩序维持、纠纷解决等多元目的的多元说,但对于纠纷解决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正是因为这一理论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社会现实需要,才唤起理论界去分析民事诉讼的现实功能和效用,促使人们去反思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桥宏志教授提出的搁置说。高桥教授认为诉讼目的论过于抽象,在具体解释论上不具有直接作用,搁置对它的讨论也不影响民事诉讼的研究。尽管如此,高桥教授还是基本继受了新堂教授的解释方法论。[注]

纠纷解决说对后世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产生巨大影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赋予判决既判力和构成其核心内容的遮断效。遮断效是指根据前诉生效判决的主文或其理由中所做出的判断,对于与之相矛盾的事实主张及证据申请,一律禁止在后诉中重新提出的效力。根据遮断效,后诉的当事人将被剥夺把前诉判决的妥当与否(即认定的要件事实是否有错误、是否与实体真实相吻合)重新作为争议对象的机会。因此,纠纷解决说首先带来了围绕着遮断效正当化根据的热烈讨论。对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美国民事诉讼法中“dueprocess”(“正当程序”)思想的影响,诸多学者主张当事人在前诉中已经被赋予过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即获得过程序保障而未提出,正是当事人受拘束于对其不利的遮断效之根据。[注]

(二)诉讼标的论

三月章教授基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命题。这一命题被扩张至具有判决效力的法院判断之范围(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三大论争包括“诉讼标的论争”(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争点效论争”(1965年前后)以及“证明责任论争”(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其中前两个正是关于判决效力客观范围的论争。传统的旧诉讼标的理论把实体法上的权利视为诉讼标的的最小单位,三月章教授提出的新诉讼标的理论则认为,给付诉讼标的的最小单位的构成应该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分离,即应该是能够就内容上同一的给付进行请求的权利或法律地位。[注]这一观点力图以既判力来防止同一给付的纠纷被推倒重来。相对于诉讼标的理论一般都主张既判力仅对判决主文的判断产生效力,新堂教授提出的争点效理论则主张,类似于既判力内容的生效判决的拘束力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于判决理由中争点事项的判断。[注]如后所述,争点效理论是新堂教授运用利益衡量论这一解释方法论的最初命题之一。

(三)当事人适格论

无论是新诉讼标的理论还是争点效理论,都是通过扩张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来寻求更有效地、一次性解决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不可避免地具有超越双方当事人主体内部而呈现出社会扩散性的特点,纠纷解决说试图把受判决效力拘束的主体范围(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探讨路径引起日本民诉法学在多数当事人研究上的繁荣。对之,程序保障论者认为,那些受判决效力扩张的主体必须成为当事人,或者应当从实质上保障他们有参加诉讼的机会。然而,把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作为当事人并不现实,同时蕴含着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于是,有学者提出为了使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得以正当化,应当赋予能够充分从事诉讼活动的人相应的当事人地位,当事人适格论应运发展起来。总体来看,将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统一解决会同时牵涉到当事人论与判决效力论两个领域,致使问题的解决呈现出疑难复杂性。就近期的研究状况而言,随着近几年一系列日本最高裁判所相关判例的出现,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参加诉讼的原告是否受判决效力拘束、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适格以及非法人社团的登记请求权等问题,引起了日本学术界的论战。[注]超越管理处分权说和诉讼政策说之间的激烈争论,是否应当反思日本法长期以来把德国法中的实体资格(Sachlegitimation)和诉讼实施权(Prozessführungsbefugnis)融为一体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解释,也是日本学者们近些年重点思考的问题。[注]

(四)审理程序论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对诉讼目的论和判决效力论的考察来展开当事人论、诉讼标的论(或诉讼构造论)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历来最为关注的研究课题。当然,其后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对有关审理程序的规律也逐渐予以关注,形成了释明权论、程序裁量论、上诉审理构造论、尤其是证明责任论争等庞大的研究领域。特别是近几年,在法院于实体问题上的诉讼指挥权和释明义务以及争点整理程序中主导作用日趋明显的当下,如何切实地去实现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坚持辩论主义原则的大前提之下,基于何种理由、能够多大程度地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的义务,这些均是日本学者格外倾注精力研究的课题。[注]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领域相比,审理程序领域涉及众多诉讼指挥等法院裁量权的问题,所以自然会呈现出相对多样化视角的解释方法论。今年是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20年。[注]该法典创设了三种争点整理程序,[注]但普遍认为,相对于集中证据调查的落实,争点整理程序因过度依赖法院的主导而停留于书面的交换、不能实现口头方式的充分讨论,从而妨碍了迅速和充实地确定争点。[注]是否应当引入限制争点整理程序结束后的攻击防御方法提出(另一种遮断效)等制裁措施是今后的立法改革所重点讨论的理论课题。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

基本理论的演变与解释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相互交织的关系,一方面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透视出解释论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某些基本理论上观点的选取也决定于一定的解释方法论。这些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上均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

(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

多大程度地拘束于法律条文及立法者的本意,往往是影响法学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日本民法学界尤其明显,对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作用的评价造就了解释方法论成为具有牵动整个民法学界的单独命题的契机。具体而言:[注]日本民法学界在二战前一边倒地继受了德国的学说和解释论。但由于日本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兼受法国法与德国法要素的影响,由东京大学星野英一教授在二战后提出了“以德国法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源于法国法的民法条文并不适当”的主张,并强烈地指出应当在确认立法者本意以及各个法律条文在母国法的规定这一基础上,建立对现行民法进行解释的方法论。星野教授反对纯粹的学术继受、重视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观点引发了日本民法学解释方法论的激烈论战。当然,如下文,星野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利益衡量论对后世民法学界的影响更为深远。

应当指出的是,与民法学不同,日本民事诉讼法所继受或移植的外国法就是德国法或奥地利法,本身就缺少讨论“所继受的法律在不同国家有何内容、其相互之间关系如何”这种问题的必要性。其次,由于明治时期起草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资料所剩无几,查找立法者的本意十分不容易。再次,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详略不一和诉讼法本身具有的实务性等特点,也降低了法律条文本身的重要性,为继受来自德国民诉法的既判力、诉的利益、辩论主义等学说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并使这些概念较容易为实务界所接受。最后但或许最重要的理由为,民法以及其他实体法领域法律条文的调整对象一般是利益对立关系的纠纷当事人之间财产或价值的分配。与此相对,如前文基本理论的演变也可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大部分是当事人及法院等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或义务,从而提供了与目的论解释或功能性考察更为亲和的前提性条件。[注]

以上理由均造就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上弱化法律条文的拘束力和立法者本意的作用的历史性背景,并为后世的学界所普遍认可。当然,在回顾学术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对此不无反思。

(二)利益衡量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法上虽然没有民法学领域如此炽热的争论,但解释方法论的运用依然会存在,尤其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深刻地影响到日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并不同程度地波及实务。

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

新堂教授在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上,受三月章教授影响较大。三月章教授在批判性地继承兼子理论并论述自己的纠纷解决目的论时,明确提出了自己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方法。即不采取以“实定诉讼法”为前提条件对诉讼法规范进行逻辑上、体系上说明的考察方法,而是致力于考察“制度的应然状态”。这种方法被称为“目的论或功能性考察方法”。[注]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的解释方法论,是以纠纷解决为中心,所以很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上,从而弱化包含于程序法规范中的实体权利保护价值。很自然地它也会滑向利益衡量论,亦即根据各种利益的比较衡量,得出解释的结论。

2.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

利益衡量论被新堂教授作为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运用于对新诉讼标的论、争点论的分析。这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解释论”在民诉法学界的正式登场,被誉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史上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学说。[注]新堂理论涵摄的利益衡量论主要是为与传统的演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法律解释方法对立而提出的方法论。相对于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新堂教授在重视当事人主体性上有飞跃性的发展,相比公共和制度运营利益更强调当事人诉讼便利等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利益。事实上,利益衡量论更早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加藤一郎教授和星野英一教授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方法论引入。[注]虽然两位教授的观点不尽相同,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主要以强调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为轴,具体包含:通过法官的积极创造活动确保判决的具体妥当性;相比依照法规直接演绎出的结论,更重视通过利益的比较衡量或价值判断获得的妥当性结论;在利益衡量中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和认可度;为获得妥当性结论主张根据社会关系或利益状态的差异进行类型化的必要。

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分配上的利益。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利益衡量,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注]

举几个典型例予以说明。对于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的反诉是作为驳回起诉处理,还是作为独立的诉受理?如果从确保诉讼程序运作统一性及法院的利益这一视角进行解释的话,既然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就只能驳回起诉。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重新起诉、另行起诉的负担等为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便利角度来看,应当作为独立的诉来受理。

关于是否应当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判断标准问题,为解决只要一人反对就无法诉讼等的问题,新堂教授提出了应当根据各种实体法观点和诉讼法观点的考量去判断是否符合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政策说。[注]根据该观点,在利益衡量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个人是否能单独处分权利利益;(2)对于不易作为当事人的人,解释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否会事实上否定其他适宜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接受本案判决的权利;(3)如果允许部分当事人实施诉讼,败诉情况下是否会实质性地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产生对方当事人因其他人起诉又不得不再次应诉的不当情形;(4)第一审本案判决后发现部分应当成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是否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除了诉讼经济,是否还需要考量已经进行的审理有无充分考虑到遗漏的当事人的利益、依靠未来的参与能否充分保护其利益等。在此可以看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融合了对多个关系人的起诉难易等诉讼利益的考量、诉讼经济以及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进程。

新堂利益衡量论不限于当事人之间利益考量的特点在审理程序论领域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析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相对于通说,新堂教授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具体而言,作为通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将法律效果发生要件区分为权利发生、权利障碍、权利阻止和权利消灭,并以此为基础来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此,新堂教授提出了批判。他认为以意思表示错误为例,权利发生规定和权利消灭规定是很难明确区分的,所以证明分配不应当拘泥于规范的形式,而应当从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观点,以立法者的本意、与证据之间的距离、立证的难易、事实的盖然性等为基准来决定如何分配。[注]

3.利益衡量论的普及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是现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通用的方法论,被广泛地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并且尤其为高桥宏志教授继承和发展。这种状况与民法学界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日本民法界,由于加藤教授和星野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论中用以衡量的利益的具体标准或价值序列不存在,同时因为这种方法论不区分发现的过程与正当化的过程,平井宜雄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判,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民法学界关于解释方法论的另一次论战。平井教授强调正当化的过程的同时提出的辩论理论在日本民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并上升为民法解释学领域的共识。也正是这一时期,为平井教授的辩论理论提供评价框架的动态体系理论被山本敬三教授引入日本。[注]

实际上,新堂利益衡量论也并不是没有受到任何批判。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松本博之教授近年来就对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论,尤其是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说提出了强烈批判。他认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解释学上存在的问题是:某案件中承认某法规的适用,他案件中又否认同一法规的适用,这种随案件变化的相对性解决,在应当予以考量的利益中包含很多私益和与其完全不同的公益性质的利益的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相应根据的。……这种个别解决也会使法律丧失稳定性”。[注]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也都认识到新堂利益衡量论在用以衡量的利益或价值的内涵以及序列方面所蕴含的不清晰和不稳定性。所以是否能够从新堂理论本身总结出某种价值序列、宪法性价值能否提供某种序列标准、放弃特定的利益或价值的正当化的过程展示,是否沿用平井教授的辩论理论等均是民诉学者们苦于思考但尚未有结论的问题。[注]

然而,除松本教授外,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所思考的还是如何去弥补利益衡量论的缺陷而不是废弃利益衡量论。并且,支持利益衡量论的学者们很少把解释方法论作为独立的命题进行讨论,所考虑的只是在展开具体问题的解释时如何运用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究其根源,或许还要重回到前文所述: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在基本理论演变中的核心作用和支配性地位,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实体法在规范对象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在价值序列方面的相对优越性等。

(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

值得一提的是,松本教授在对利益衡量论提出上述强烈批判的基础上,提倡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特性进行法解释。松本教授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当遵循德国的通说将实现和保障实体权作为目标,因此,在民诉法适用产生疑问时,应以合乎实体法目的的方法就疑问做出解释。[注]具体而言,松本教授主张首先应当选择亲实体法的解释方法。所谓亲实体法是指在适用诉讼法规范时,在可能的多种解释中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实体法要求的解释理论。例如,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松本教授坚持传统的管理处分权说。他认为,法律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固然不明晰。但是,既然对作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处分权属于全体关系人,那么是否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就取决于该权利的诉讼实施权是否为全体关系人享有。亦即,依据实体法标准或法理判断是否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松本教授也是以实体法规范为前提的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其次,松本教授还主张,由于民事诉讼存在于宪法之下,当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宪法且能够有效贯彻基本人权的解释。宪法所要求的基本人权包括公正程序请求权、权利保护平等、当事人之间武器对等及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存在固定类型的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上处于不对等状态的案件中,考虑到承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处境,为保障武器对等原则,有必要考虑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真实陈述义务,或者应当适当减轻证明度。整体来看,松本教授是在强调以法规出发的概念法学或法教义学解释,但又希望运用亲实体法和符合宪法性要求的方法加以补充性解释。尽管没有上升为抗衡利益衡量论的方法论,松本教授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的提出可谓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着解释方法论出现的最正面的一次论战。

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还出现了过度重视程序保障或强调委诸当事人之间谈判过程和自我责任,并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本身和解释方法论的“程序保障第三波论”。[注]具体而言,程序保障第三波论不再静态地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而是动态地去理解诉讼内外的纷争,将民事诉讼法定位于给予动态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程序保障,在此基础上主张,民事诉讼是解释原被告之间有关民事纠纷法律规范的过程。因此,比如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考量诉讼前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过程而决定能否使用证据。不过,批评者提出强烈的质疑,认为这种解释论从重视法的安定性和程序统一性角度蕴含着根本性的缺陷,将导致完全否定司法权、实体法规范以及判例的先例性。[注]

三、实务、判例

实务和判例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具有相互交织且广范的影响。

(一)实务与学说的互动

竹下守夫教授曾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的主题报告中,就民事诉讼实务与学说的互动指出:[注]在判决效力的范围等领域,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与实务的主流观点之间出现了相当深的“裂痕”,但在审理程序领域,学说与实务之间进行了珍贵的相互交流与共同作业。在审理程序领域必须提及的就是所谓实务解释的出现。2006年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后,随着来自实务一线的实务家在法科大学院占据教职,逐渐可以看到实务教员从实务适用的现实性、运用的便利性、诉讼经济等实务运用层面支持旧诉讼标的论,反对争点论等的观点。[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实务解释具有过于迁就现实的一面。虽说同样是实务解释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能获得一定共识的是着眼于诉讼指挥等法院的广泛裁量权,以三木浩一教授为代表的程序运营论。[注]如果说学说上一直专心研究的权利、义务、合法与违法等问题还可以用“要件=效果”模式予以精细化,那么有关法院裁量的当与不当问题,无论如何不得不注意程序整体的效率性、设计的合理性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木教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程序总体的效率性、当事人自律性的程序设计功能,虽然是从程序运营(例如,赋予当事人行为责任,赋予法院案件管理义务)的视角构造部分请求、重复诉讼的规律,但是却在辩论的分离、限制、合并及裁量移送等诉讼指挥与多数当事人纷争密切相关的领域也促进了解释方法论的发展。[注]

不过,实务对学说影响更大的是在另一个层面。上文竹下教授指出的判决效力理论的“裂痕”大概是指,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在学术界虽掀起了热议,但最终两者都没能在司法实务中被采纳。[注]但是,不管结果如何,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者通常都倾向于认识和分析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论、立法论研究并对实务的“应然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注]实证调查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界长期以来为正确认识实务场景和需求采用的方法。迄今为止的代表性业绩为以竹下守夫教授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小组主导的“民事诉讼的计量分析”。[注]这本书以各地方裁判所1991年新收案件中已结案件的卷宗为材料,就各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的景象进行描绘,并从“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度”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分析。实证调查的传统承继和拓展到破产法领域。2010年,日本破产法系列之一《民事再生法》实施10年,由山本和彦教授牵头的破产法学者小组主导了“民事再生计划实证调查”。该调查主要通过对东京、大阪等法院三百多件重整计划的样本调查,分析了《民事再生法》的落实,并从程序或制度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注]应当指出,民事诉讼法不是简单的程序规范的集合,它是预设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法曹阶层和当事人的状况都强烈制约着程序规范的适用,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具有不只是停留于虚学的实学因素。

(二)判例与解释方法论

判例与解释方法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其一,如“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一术语所表现的那样,判例理由中运用三段论的法律适用部分正是法律解释操作的结果。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益衡量的解释论过程虽非在所有问题领域均存在,但是在民事诉讼的判例中却是相对被广泛地接受的。其二,法律欠缺时通过裁判的法律创造。目前,由于民事裁判中不允许法官拒绝裁判,所以坦率地承认法律存在着欠缺,由法官以制定法的现有条文为基础,基于衡平地考量去形成具体的裁判规范在日本法上没有障碍。尽管对于将法律欠缺场合的法律适用理解为广义的法律解释也有质疑,但是将它作为法律解释领域之一的观点普遍获得认可。因为在实际的裁判中,这种法律适用多以适用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的形式实现。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明确地否定了新堂教授争点效理论中所提出的判决理由的拘束力,但是,争点效理论所指向的防止同一给付的纠纷被推倒重来的目标,在该判例中则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解释适用的方式实现的。[注]这些判例所创造的“法”反过来在法解释论上都会成为未来裁判的重要“法源”。

四、外国法研究

如学界一般所认知,日本民事诉讼法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叉的特点。近代法律继受时期,日本完全继受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及其理论学说。二战之后,受美国法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外国法研究背景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也施与了一定的影响。二战后,在新堂教授、谷口安平教授、吉村德重以及三木浩一教授等有过美国留学经历的学者们的影响下,程序保障等美国法的思想或程序运作论(procedureadministration)及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等观点融入日本法,为学界带来了极大的活力和刺激。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或三木教授的实务解释方法论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不过,以中野贞一郎教授为首的一批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学者,仍然长期一直运用着概念法学或法教义学方法对民诉法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论上的差异因松本博之教授强烈主张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而公开化。[注]

不过,外国法研究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对解释方法论的影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问题的解释论、立法论上外国法研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常被视为“学者的宿命”之一,是一项永无止境和充满挑战的工作。[注]重视比较法研究的传统即便在法制和学术研究水平高度完善的当今仍然得以保留。毋庸置疑,正确的外国法研究的方法并不是停留于制度的表面,而是结合其成立或者生成过程中构成其基础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要因或脉络去努力理解该制度及其学说,借此来说服本国保守的实务家,所以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外国法研究是“民事诉讼法立法论和解释论的优质肥料”。[注]

结语

从以上考察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和评价:

第一,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这种现象多少取决于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的背景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大部分涉及当事人及法院等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或义务更为亲和目的论解释。尽管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很少将解释方法论作为单独的命题进行讨论,但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作为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方法论,被日本民诉法学界普遍认可并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研究。与民法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的分配,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一方面源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另一方面也深受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引入的影响。并且,从新堂教授和高桥宏志教授采用的诉讼目的论不同但最终均采用或继承利益衡量论的方法论来看,利益衡量论最终相对脱离了诉讼目的论而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和地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中作为解释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并不是若干利益单纯比较后的结果裁判主义,它是在裁判制度结构制约下各种利益的权衡与选择。这种衡量是对法律适用过程中三段论形式性演绎方法论的变更。与民法界情形不同,日本民诉界中坚学者们普遍接受利益衡量论并苦于思考去发掘针对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衡量标准的解决方案。由此可以窥视出,日本学者们认为或期待利益衡量论其过程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结构化。即,在这种结构化背景之下,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利益衡量原理:首先,尽量以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为价值序列的最高位,并考量诉讼的动态发展;其次,对于制度运营者的利益等公共性、公益性等社会利益,尽可能在具体地、个别地明确其内容基础上进行考量;最后,虽然委诸法官智者的裁量性判断,但尽可能类型化地、一般性地提示利益衡量的对象和标准。[注]利益衡量的正当性还须借助于上诉制度的保障。

此外,在从中国法的角度评价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利益衡量论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由于近代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相对完整的继受并完成了多次的立法修改,当今日本的这种利益衡量论是在法典体系相对规范或者完备前提下展开的。利益衡量论虽然可能会引起具体解释技术的差异,但由于规范的明确化和体系化,并不会导致解释论在基本价值上产生过大分歧。其二,目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解释方法论的态度和选取也同中坚学者已经在立法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对司法实务及判例具有一定的影响密切相关。由于学者主持下制定的法典会相对注重利益的客观性与中立性、用词的严谨与准确、制度之间的严整与协调,所以一方面学界易对规范产生认同感,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实务秉持相对包容和吸收的态度。这两者均在潜在地约束着利益衡量论。所以最终解释论的重心也自然集中在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及如何弥补其局限性上。

第二,松本博之教授批判利益衡量论,认为它轻视法规的事前效力、具体的利益衡量没有标准无法抑制法官的恣意、使法律思维过程失去核心等。松本教授强调以法规出发的概念法学,但又希望运用亲实体法等的方法加以补充性解释。这是一种诉讼目的权利保障说的回归,但另一方面松本教授也不否认用实体法和宪法的解释得不到答案时不得不依靠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注]尽管,松本教授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没有能够使利益衡量论的支配性地位动摇,但是他的批判在迫使利益衡量论反思过度疏离法规上具有重要意义。

篇5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校2008级护理专业全日制本科生83名,男7名,女76名;年龄19~22岁,平均(20.6±0.5)岁。授课教师3名,其中讲师2名、助教1名。

1.2 方法

1.2.1 教学内容及方法 《护理伦理学》是我院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共27学时。教学内容以尹梅主编的《护理伦理学》为主,并参考国内其他同类教材。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内容进行教学,采取讲授法、小组讨论、应用多媒体等多种方式教学。期末成立教学考核小组,对教学内容、方法及考核方法统一认识并按计划实施。

1.2.2 考核方法 课程开始时即向学生介绍考试的具体措施和评分标准。“情景演示-辩论-总结”式考核方法主要是关于《护理伦理学》知识应用的考核:考核主要包括3个部分: 一是案例情景演示(40分):以宿舍为单位,4~6名学生组成1个小组。要求学生选择目前教材上或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设计方案,充分拓展思维,将案例以小品或者情景剧演示出来,然后表明此案例中的伦理问题。②辩论环节(40分):该组同学针对案例中所呈现的伦理问题进行辩论,辩论过程中各自表明自己对此伦理问题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解决方法,时间不超过10 min。然后回答其他组的学生对本组情景演示以及伦理问题的意见或者看法。③总结:(20分):课程结束后,小组根据自己的表演和辩论以及回答问题情况等详细地整理记录下来,以作为书面作业。

1.2.3 评价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学生对创新式考核方法的满意程度、对学习效果的自我评价等。全部考核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答卷, 共发放问卷83份, 收回83份, 有效率为100%。

2 结果

调查结果:对创新考核方法的满意程度:满意74.7%,一般14.5%,不满意10.8%;是否赞成考试改革:赞成66.3%,一般24.1%,不赞成9.6%;对强化护理伦理理论知识的理解的帮助:有帮助72.3%,一般16.9%,没帮助10.8%;对分析和解决护理工作中的伦理问题的帮助:有帮助68.7%,一般18.1%,没帮助13.2%;对提高沟通交流能力的帮助:有帮助69.9%,一般21.7%,没帮助8.4%;对提高团队合作能力的帮助:有帮助67.5%,一般20.5%,没帮助12.0%。

3 讨论

3.1 《护理伦理学》考核方式改革是时展的必然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整体护理模式的深入开展,护士在临床护理过程中与患者的交流也越来越多,护士的角色不再简单的是“打针、发药” [1]。 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容易造成诸多弊端:考试题型中客观性试题比例大,而综合性思考题、分析论述题少,其鼓励的是学生对知识的死记硬背,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形成。因此传统的闭卷考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另外,课程结束时进行闭卷考试仅仅是一次性考试,很容易让学生产生误导,使其认为平时可以不认真参与学习,只要临考前“抱抱佛脚”,考试60分过关就行。这些弊端若不克服,势必影响护理人才的培养[2]。从改革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护理伦理学》课程的考核改革确实可以从多方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考核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从而培养适应护理学发展的人才。

3.2 “教学互为一体”可促进《护理伦理学》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 传统是采用在课程讲授完成后,通过一次性的理论考核给护生记本门课程成绩,根本无法考虑其教学的实际效果[3]。在新的考核方式中,教师从多方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仅能发现学生的优点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能从考核过程中发现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达到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相互提升的效果。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始终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既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又改变了以往教师期末“一卷定分”的考核方法,全面提高《护理伦理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3.3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 新的医学模式将护患交流提到了重要日程[4],而以往的闭卷考核都是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的掌握,学生沟通交流的机会很少,几乎是没有的,因此使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而在新的考核方法中不论是情景演示还是辩论的环节过程中需要与同学进行沟通交流,这种模式正好提供给学生展示自己语言表达能力的机会,提高其沟通交流能力,为将来更容易地面对临床复杂的护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能较全面的评价学生掌握护理伦理知识 《护理伦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贯穿了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以及护患关系、护护关系的沟通及处理原则等,提高了学生在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将多门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首先选择案例环节,需要学生查找相关资料、分析案例,并思考如何才能将案例更好地展示出来;在情景演示过程中学生运用相关学科( 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 知识的能力;在辩论环节可培养和提高学生对《护理伦理学》案例的综合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3.5 有助于学生将护理伦理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护理伦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通过情景演示和辩论把枯燥的理论考核变成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同时在考核前帮助学生选用或制作教材上以及现实发生过的案例,然后让学生分析、判断、解决护理案例中的伦理问题,在此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技巧, 加深学生对《护理伦理学》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护士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3]。

4 小结

经过实践发现,“情景演示-辩论-总结”式考核方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和应用《护理伦理学》知识,它的目的不单是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将来的护理工作中能很好地面对并解决护理伦理学问题。《护理伦理学》考核方式的改革,探索顺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是让学生从应试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孙艳华.浅谈护患之间的沟通技巧[J].中外健康文摘,2009,6(4): 213-214.

[2] 周瑾,陈君英.护理管理学考核评价方法改革的尝试[J].护士进修杂志,2008,23(17):1554-1555.

篇6

【关键词】电视新闻评论 话语方式 《看见》 《新闻1+1》

1980年,央视推出《新闻与观察》栏目,第一次把“电视新闻评论”作为节目形态亮相,但“三起三落”的命运注定它只是中国电视新闻评论史上的过客。1994年4月1日,《焦点访谈》问世,这个在《东方时空》羽翼下孕育的新生儿,从一出生便显示出它的特殊地位,“《焦点访谈》的开播标志着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发展的第一个高峰,以它为标志,中国电视评论类节目迎来了发展的第一个春天。”①

《焦点访谈》开播之后,连连创造收视神话,有数据显示1998年它的年平均收视率在27.48%左右,这意味着“《焦点访谈》成了近1/3中国电视观众每天晚饭后的一项生活内容。”②焦点访谈的成功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环是节目姿态的放低以及说话方式的转变,从“非我”向“我”靠拢。

这里的“我”与“非我”指的是在不违背新闻真实客观原则下,新闻性节目中传播者进入节目程度的深浅。“我”可以理解为传播者深入或者完全进入节目,以真实的“我”的姿态去理解新闻,传播价值。“非我”则体现为传播者与节目的绝缘,冷眼旁观。中国新闻评论30年,从《焦点访谈》开始,每一次新的评论话语的出现,多多少少有点“非我”向“我”嬗变的意味。

一、《焦点访谈》:用事实说话,刺破“假大空”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电视提出“自己走路”的诉求,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抹不掉浓厚的报纸印记。电视新闻脱不了“新华体”的束缚,评论走不出“画面+文字,以文字为主”的泥沼。直到1994年4月,《焦点访谈》横空出世。

首先是姿态,“真诚面对观众”。这是《焦点访谈》从《东方时空》处延续而来的品质。“真诚面对”不同于之前的“高高在上”式的俯视,这里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是平等、亲近的,节目“像说话一样地说话,要给信息传播带上强烈的个性色彩”,“传播者应该是一个个性鲜明的人,他的思想、智慧、才情和价值观会通过哪怕是纯粹的、对事件的叙述传达出去。”③这里,传播的主体性得到彰显,“我”的意识觉醒。

其次是话语形式,“用事实说话”,述评结合。这是《焦点访谈》的口号,一直沿用至今。“用事实”是方法,“说话”是目的。《焦点访谈》重点在舆论监督,批评报道,它以“事实”做依据,要求传播者充分调动“我”的主观能动性,深入采访、调查,以证据说话。某种意义上说,用事实说话也是用过程说话,用最直观的画面语言展示事实。比如,《焦点访谈》的《罚要依法》报道的是山西309国道乱收费的现象。记者的摄像机拍摄下了整个过程:交警认定超载开罚款单记者试图减少数额交警再撕一张罚单记者无奈。而类似的镜头和手法是《焦点访谈》惯用的。《焦点访谈》的事实是“看得见的流动的过程”④,给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对话空间,给公众展示公正的、完整的事实。

第三是叙事结构,故事式叙事。“用事实说话”是《焦点访谈》的话语形式,同样是它结构文本的依托。节目制作者对一个个鲜活的事实进行包装,加入悬念和冲突,用“故事化”的手法进行文本创作。《焦点访谈》的叙事结构一般是:“百姓利益受损——记者采访调查——上级领导惩罚非法者——百姓利益得到补偿”,事件本身就是故事;出镜人物一般是“地方官僚/非法者,老百姓/受害者,上级主管领导/拯救者”,多元人物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构成故事的看点。用故事化结构文本,加入戏剧性因素,比传统式的“提出论点——摆出论据——论证”更富说服力,也更有看点。

《焦点访谈》在摆出事实求证观点的同时,通常会在节目头尾加一段主持人的述评,或者在节目中间加入记者的现场述评,这种“述评结合”的评论样式集纪实性、说理性和思辨性为一体,是延续至今的经典模式,即“提要+引导式主持+主体事实+评论式主持”。

二、《新闻1+1》:引入人际传播,多元声音交流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泛滥愈演愈烈,“相对于过剩的信息,唯一稀缺的是资源,是人们的注意力。”⑤如何获取注意力?在这个新闻报道漫天飞的时代,要的是独家视角和观点。《焦点访谈》选择“用事实说话”,重事实轻言论的模式显然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央视开始了自己的言论节目探索,在经过《央视论坛》和《新闻会客厅》论坛模式的探索之后,2008年3月24日,《新闻1+1》上线,这是一次“事实”和“论坛”二合一模式的实验。

首先是话语方式,“人际传播,双向交流”。《新闻1+1》由董倩和白岩松联袂主持,董倩是常规主持人,担任节目的串联、引导等工作,而白岩松则以新闻观察员(后改为评论员)的身份出现,很显然,他在节目中的作用是“言论”。节目中经常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在开场白和话题基本情况介绍之后,董倩的第一句话大部分情况下会是“岩松,你怎么看”。虽然只是简短的几个字,却真真体现了人际传播的交流功能。在《焦点访谈》中,记者用“事实说话”,把观念寓于事实之中,属隐性评论。《新闻1+1》则在事实的基础上,把观点突出,显性评论。主持人的提问和质疑,评论员的释疑与拓展,二人双向制动,形成开放的话语场。

篇7

一 关于变更权的概念、依据与后果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是指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取得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行使它,这一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即可引起合同变更之法律效果,而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协助。变更权的法律依据是情势变更原则。该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93页。 )可见这一原则已将前述变更权授予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我国,尽管目前尚无一部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在其中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1 月便颁发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而这部法律文件的第2 条却授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合同纠纷;这表明在我国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享有变更权已为司法机关及其审判实践所确认。正是《纪要》的效力所及,致使情势变更在我国目前已成为能够导致一方当事人取得对合同的变更权、并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使合同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变更的唯一法律事实;(注: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8条与《技术合同法》第23条均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只有在经协商同意后才能变更合同,这三部法律均既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也未规定其他任何一种能够导致一方当事人取得合同变更权的法律事实-笔者。)这一变更在实质上却是将合同有关条款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合意改变成仅为变更者单方的意思,但这一单方意思却因存在于合同中而同样对对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这便是在情势变更情形下由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行使变更权所能引起的最应当受到司法机关关注的事实后果。

二 关于变更权的行使对象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为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持不同态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这一态度是由这些法律笼统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来体现的。例如:《南斯拉夫债法》第133 条规定: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已显然不再符合一方当事人的愿望,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看法在此情况下维持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匈牙利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以致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持久的法律关系,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由于这两条法律并没有将为它们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局限在合同中的某些特定条款上,故只能将这些条款解释为包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例如:《希腊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商业惯例的情况下签订了双务合同后,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并因此种变更而使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义务人变得过分艰巨,义务人可以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由于这条法律中规定的“减少义务”,显然仅仅是指减少在履行标的数量与价金数量方面的义务,故只能将为其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视为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纪要》第2 条是这样规定的:凡因出现情势变更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条内容来看,可以认为这部法律文件所仿效的是前面一类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为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所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尽管《纪要》对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持上述态度,但从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出发来看,可以认为在此情形下能够为该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只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从事实状态角度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虽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够是其中的某些特定条款,而决不可能是任何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变更合同方面的效力,体现为增减给付、延期给付、分期分批给付、同种类给付之变更与拒绝先为给付。(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第5次印刷发行,第438—440页。)在这里,史先生实际上已从动态角度出发提出了他的看法: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的约定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由于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恰恰属于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因而就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而言,史尚宽先生的前述看法,无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三 关于变更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

篇8

一、陶瓷包装材料的演变

1、陶瓷包装萌芽期

包装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在遥远的旧石器时代,人类的生产力十分低下,仅靠双手和简单的工具采集野生植物,捕鱼狩猎以维持生存。人类从对自然界的长期观察中受到启迪,学会使用植物茎条进行捆扎,学会使用植物叶、果壳、兽皮、动物膀胱、贝壳、龟壳等物品来盛装转移食物和饮水。这种几乎没有技术加工的自然方法,已是萌芽状态的包装。

2、陶瓷包装发展期

在原始社会后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漫长过程中,积淀千年的中华文明开始逐渐发生质的变化。汉代以后,瓷器渐渐取代了陶器,率先飞进寻常百姓家。自唐代以后,随着中国的海外贸易蓬勃发展,瓷器作為中国的独有商品远销国外。生产力的巨大进步、贸易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精美的瓷器进行适当的包装以满足远距离运输交易的便利,先民们在一次又一次的运输瓷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书写出中国陶瓷包装史上的华彩乐章。处于发展时期的景德镇,其陶瓷包装主要方式可以概括為“细者装桶,粗者茭草”。

2.1、桶装包装

桶装包装作為主要方式广泛应用于陶瓷领域,这是顺应海上运输方式的蓬勃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海运的发展也是由主客观因素决定的。客观上,首先是受内陆“丝绸之路”的地理环境的制约。丝绸之路要经过戈壁滩的沙漠和高热地区,由于干燥的原因,装瓷器的木桶会干裂,捆绑的束草也会干碎,加上陆运的颠簸松动,会使瓷器从骆驼背上甩落下来而造成损失。

宋末元初,经济的迅速恢复,版图的日益扩张,都进一步促进了景德镇瓷业的大发展,景德镇当之无愧地成為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瓷业中心,这一时期无论是远销海外的出口瓷,还是进贡朝廷的御瓷、供奉官府的细瓷,都是装进特制的木桶内。此外,工匠们还用精心筛选过的豆麦或谷稻壳填满其中,然后用船和车运往海外目的地。乾隆以后,随着清王朝的日渐衰落,景德镇瓷器的生产包装在质量上和数量上己大不如前,海外贸易是一落千丈,桶装瓷器的方法由于成本较高,渐渐的被稻草包装所取代。

2.2、稻草包装

稻草包装顺应了广大平民為用户的背景条件,渐渐地取代了桶装瓷器包装方式的地位,成為景德镇“八业三十六行”中必不可少的行类,在清代后期的100余年期间兴盛不衰。稻草的使用称得上是陶瓷包装史上一项伟大的发明,它以价格低廉、取材简单,便于包扎的特点,满足了时下以经济使用為主体的昌南人,乃至国人的需求,成為近代景德镇陶瓷包装的主要方法。直至现在在景德镇的大件厂及一些砖瓦厂以生产廉价产品為主的工厂里仍以这种方法进行陶瓷器物包装。

2.3、其他包装方法

除了桶装、稻草包装方法外,先民们还使用过其他的包装方法来保护瓷器,用以应对不同环境下瓷器运输。

3、陶瓷包装改革期

近代的中国是一个饱受战乱、贫穷、苦难的国家,从到二次世界大战,一次次的战争将中国彻底拖垮,国民经济跌入谷底。景德镇作為一个江南古镇地处僻壤,尽管受到的创伤稍小,瓷业生产却也不复当年之盛,多数从事瓷业生产的匠人另寻它路,只有少数人依旧苦苦支撑,这时的景德镇己不再是世界的瓷业中心,品质与数量早己被欧美国家所超越,就在欧美国家广泛使用瓦楞纸等新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对瓷器进行包装时,就在其从审美和心理角度诠释陶瓷包装艺术时,景德镇在坚持使用传统包装方法的基础上,也在探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包装之路。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外陶瓷市场的不断扩大,城市环境卫生的改观,人们生活需求的变化和提高,稻草包装已明显落后于时展的要求,一批以赵水涛為代表的敢于创新青年人,秉承着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彻底改变严重影响陶瓷销售和景瓷声誉的陈旧包装方式,投入到现代陶瓷包装设计的浪潮中,开始探索符合景德镇地域文化和时代精神的全新包装理念。在他们的积极推动和引导下,人们对陶瓷包装改进的认识不断提高,景德镇陶瓷包装改进被市政府提上了议事日程,陶瓷彩印包装设计得到推广,為景德镇包装的改进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二、陶瓷包装从安全性需求到审美文化需求的演变

1、清末以前的陶瓷包装阶段

清末以前的陶瓷包装方式无论是桶装还是茭草体现的都是单纯的安全性需求,在生产技术和设计意识都较低的古代社会里,人们缺乏审美层次对包装的认识,上至帝王、下至百姓关注的仅仅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缺乏从审美层次对产品外部包装设计加以认识,这说明在封建的时代,人们对于设计的理解过于单一。

2、清末以后的陶瓷包装阶段

随着蒸汽机的广泛应用,人类先后进入了机械化大生产时代,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快,人类的意识在这种快速生产节奏之下开始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终于再也无法容忍充斥着粗俗和呆板的东西出现在眼前,因此提出并从更高层次审视设计的概念,不断、突破已有样板的束缚以满足大众不断增进的精神需求。今天,除了在不断更新包装材料以保证产品安全性方面做文章以外,人们己将重心放到从精神层次去考察陶瓷包装如何满足人们日益增进的审美需求,这样的变革使得陶瓷包装日趋专业化、标准化、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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