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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作与保护8篇

时间:2023-07-18 09:34: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文化创作与保护,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文化创作与保护

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影像媒体;传播

1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湖北,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国家级名录160项,省级名录312项(466个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7人,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9个。2014年12月4日由湖北省申报的“三国传说”、“伯牙子期传说”、“武汉杂技”、“越调”、“楚剧”、“岳家拳”、“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等21个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富有地域特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都可以作为影视创作主题。然而目前关于这些非遗的影像资料非常有限,不利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许多非遗类别都可用影视创作的形式将技艺历史、技艺过程,从宏观到细节、从整体到部分如实的记录下来,作为影像资料进行文化知识的普及。

2 非遗课题引入教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像一个大海,每个人回到故乡,走到乡村生活中去,你都会发现许多令人感动的非物质文化。在当今转型期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像退潮的大海,每时每刻都在迅速的消失着,老一辈艺人默默地故去,文化与技艺也悄悄地消失了。那么,用影视拍摄的方式真实的还原与重现技艺,或是将一些仅剩文字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运用影像的方式还原、再现变得尤为重要。

影视创作作品相比文字、图片、录音更直观、更形象也更真实,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作品都可在保护中发挥重要功用。我们在影视创作课程教学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命题,通过对不同影视创作手段的归纳和探讨;对影视语言和影像媒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总结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的规律,从而达到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3 非遗课题小组调研

通过多渠道获取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资料,对重点非遗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在班级以小组的形式进行组织学生对重点非遗项目进行考察、学习,以图片及影像的资料形式完成资料调研部分。例如名为“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对武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并开展了讨论会议,对每位小组成员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根据每个人的特长与优点进行了具体的调研工作安排。首先,小组设计了题为《武汉市传统文化保护调查》的问卷。问卷调查之后的统计分析发现:

3.1 整体性

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都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所了解的非物质文化以民间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方言类为主;对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前景持一般意见。

3.2 差异性

市民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各不相同,人们的意识不够、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等为主要趋势,但仍有一部分人持观看态度,认为武汉的非遗有非常大的保护力度,然而保护措施较为缺乏。

4 合理选择影视创作类型

针对拟定的湖北省非遗选题,选择重点的非遗项目进行课堂讲解,指导学生利用多种途径对非遗项目进行学习和认识,拟定影视作品类别及主题。影视作品的制作技术和类型的选择是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影视创作的主题内容决定了影片的制作技术,主要有:实拍技术、定格技术、动画技术;其中,宣传片、纪录片、商业电影等几种类型可以更好地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在课程中,对不同影片类型的制作技巧进行了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的剧本写作、分镜头绘制、镜头拍摄技巧以及中后期制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经过对搜集选题的筛选、讨论,小组最终希望运用动画技术,将黄鹤楼传说进行动画作品创作,制作一部公益类宣传短片。拟定了“黄鹤楼传说”这一命题,希望通过影视创作,将黄鹤楼传说的故事进行视觉表达,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传播。小组通过对黄鹤楼的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实际场景资料,结合网络资料,作为短片的角色设计、场景设计的设计基础。

5 影视创作艺术表现

创作一部好的影视作品,不仅要有超凡脱俗的创新思维,而且还需要有较强的艺术表达能力。在影视作品中,艺术表现力是通过视听语言传达到观众心里的,是用画面和声音传达信息的语言,是一种思维方式,作为电影反映生活的艺术方法之一,形象地说所有的影视作品都是由视听语言所书写而成的文章,抽象的说影片是由画面、声音、时间、空间构成的。

影视作品的不同类型有着不同的视听语言表达形式,“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所选定的动画宣传片制作,应该在各个故事节点上有重点、有针对、有秩序地进行画面设计,在先期录音的基础上设计每个镜头画面,录音解说词在叙事上干净利落,语言通畅明白,词句短小简洁,语言力求口语化、形象化。

在镜头与镜头的衔接上应多使用画面转场来增强影片的流畅性,通过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色彩鲜明的画面、生动感人的生活场景才能起到表情达意效果,作品中应注意典型的细节的处理,细节能以少胜多、以小见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从而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凸现动画作品寓教于乐的独特的风格。

篇2

[关键词]出版产业;文化产品;文化强国;图书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73-02

出版行业的蓬勃发展需要优秀作品的不断创造。作为这类产品中的主体,图书的版权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作者创作作品的热情,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出版产业在保护图书版权的任务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落实著作权法,出版产业将为图书类作品的发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向前进步。

一、出版业图书出版的文化意义概述

任何作品在被创作出来后,需要出版产业进行传播,经过出版产业印刷和出版后的作品我们将其叫做图书类产品。所谓图书类产品,简单地说就是对图书还有相关的产业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总称。如今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杂志书报到音像制品,都逐渐发展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其中以杂志、书报以及各类图书为代表的实体书在精神文化的传播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发展好图书作品,对于国家图书类行业的提升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要想发展图书类作品,就必然涉及到在图书类产业中有着龙头地位的出版产业,作品在被创作出来后,通过出版业的发行可以将其中含有的文化进行传播和交流,图书的普及使得整个图书类产业与大众的精神生活相联系在一起。

从整个出版业的工作环节来说,作品创作环节可以通过恰当的选题,编著或者翻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最初作品;编辑工作则可以对创作的作品进行筛选和修改,有利于优秀的适宜文化普及和传播的作品的产生;出版发行环节就将符合大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图书作品投入到市场中。出版业的存在使得作者的劳动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能得到满足,对于图书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市面上出现的大部分作品从创作、印刷到发行每个阶段都与出版产业密不可分,图书通过出版产业将文化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出版业在文化的普及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品承载着整个图书行业的发展,出版产业则是作品能够顺利发行的保障。

二、出版业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概述

出版产业对图书类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图书版权的保护上。作为图书类产品的承载物,作品也是版权所作用的对象。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所有已经进入了公有的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是全人类的精神上的财富。第二类则是正处在私有领域里面的作品,这类作品如今正在以爆炸式的速度增加,它们在作品总量里的比重也变得越来越高。

图书类作品的创造和发展的根本就是创新,要想激发出整个社会的文化创造力量,发挥出群众进行文化创造的积极性,有效的版权保护是最关键的一点。只有出版产业才能对作品的创作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图书的版权保护提供可靠和有效的途径。而出版产业对于图书版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法则通过出版产业这个载体来落实版权制度。因此要想图书的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著作权法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出版产业是最值得重视的问题。

出版产业一般指的是传统的新闻出版业,但这几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媒体与传统新闻出版业共同竞争。相比之下,新型媒体有着资金来源广泛、传播迅速、查询简便等优势,因此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得到了空前迅速的发展。新闻出版业与新兴媒体相比虽然相对更传统,在信息传播速度上不及新媒体,但也有着自己的绝对优势及相对优势。新闻出版业拥有着很高水平的创作团队,这是新媒体还不能具备的,而这也是新闻出版业的群众基础,承载着整个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这就是其绝对优势所在。在七大类与作品有直接关系的产业之中,新兴的媒体中的侵权案件就已经占到了著作权案件中的一半,这足以说明新媒体和作品的创作者之间存在着无比尖锐的矛盾,相比之下,新闻出版业就有着较少的侵权案件发生率,这也是传统出版的相对优势所在。在与新兴媒体的竞争之中,新闻出版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整体的实力,要能做到扬长避短,所谓扬长,就是要充分地发挥出其所拥有的高水平的创作队伍的创作能力,原创作品的实力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也就变强了;所谓避短,则必须要做到尽可能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创造一个更和谐的原创环境。新闻出版业要用更高水平的作品来占领中高端的阅读市场,并且积极地去培育和创造文化精品,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和文化强国的建设贡献力量。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著作权法的改进没有跟上时展的速度,理论上著作权法更适宜传统出版业中作品使用者与作家之间的版权问题解决,对于新兴的媒体,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就变得不太实用了。

但是无论是传统的新闻出版业,还是新兴媒体对于作品的传播,都应该贯彻著作权法的思想,以保护作者的图书著作权为首要目标,只有作者的版权得到最好的保护,出版产业才能在源源不绝的优秀原创作品提供的动力下不断发展,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三、出版产业文化视角下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问题途径

出版产业依靠著作权法来对图书著作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立足于提升文化产品的原创力量和保护市场中产品原创者的权益的基础之上,使原创者、传播者以及消费者相互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进而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文化产品也因此变得更为丰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版权保护方法进行了借鉴和吸收,时刻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目前正进行着十分重要的修订,来为文化强国的建设大业保驾护航。如何护航文化强国的建设,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出版行业监督

当今作品创作和发表的速度不断加快,而相关的图书版权立法没有跟上,导致出版的图书的著作权容易产生纠纷,又由于相应的法律体制的不健全造成纠纷得不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出版产业里文化传播的发展。出版业要积极搜集纠纷个例,为版权立法提供意见,完善图书版权的法律体系,同时出版业自身也要加强监督,走在立法的前面,以“作者为大,版权为重”的宗旨来对文化作品进行传播,推动图书文化向前进步;

(二)著作权保护下的图书原创能力培养

要问国家的出版产业的核心支柱是什么,答案绝对是原创的文学作品,没有什么能够代替原创作品在出版产业中的最核心的地位。然而由于原创版权的激励机制及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作者的原创版权有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原创与抄袭的分割线一直很模糊,模仿和跟风严重。如此不可靠的版权保护长此以往下去只会给整个作品原创界带来危害,损害国家的文化利益。要想建设出文化强国,必须充分地运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去鼓励创作和传播的宗旨设定和制度安排,以此来激发并促进文化产品的原创力,进而使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增强。在这一点上,出版产业要积极鼓励原创文化作品的创作,对于抄袭模仿行为严厉打击,阻断非原创作品通过出版业流通到社会中,深刻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保护好作品的原创版权;

(三)切实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图书版权法律

在著作权法的保障下,作品的传播者必须做到依法履行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即经过原创者许可后的使用权和对其支付报酬的义务。生产传播者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有利于出版产业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同时也是文化作品变得更为丰富的重要的保障和条件。有助于有利于提高我国文化的核心竞争力,这是民族振兴的标志,是中国作品“走出去”,走向世界所需要的技术基础。人民因此享受到文化消费的幸福,我国的优秀文化也得以在世界范围得到传承和发展。

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文化、艺术以及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还有和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权益,对于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其创作和传播肯定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图书类产业中的龙头产业,出版业要与著作权法积极地结合起来,加强对于从图书类作品的创作、审核、印刷和发行等整个产业链的监督,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依法履行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出版产业要时刻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以保护作者版权为首要目标,而传统出版业和新兴的媒体要做好监督,对于出现的版权纠纷要依法解决,并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只有出版产业和著作权法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图书的著作权才能真正属于作品的创造者。当出版产业能够给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版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让作品创造者的劳动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作品创作的空间才会更加洁净,图书类产业才能获得源源不绝的优秀的原创文化作品,为国家的图书文化的发展提供最大的动力。

篇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S“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T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篇4

[关键词] 传承 创新 发展

民族民间舞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不断积累,发展而形成的,并在广大群众中广泛流传的一种舞蹈形式。它具有积淀古代文化,原始舞蹈遗存,并在民族交融中发展,将歌,舞,乐三者结合的诸多特点。这种原始的,最初的文化载体确定了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根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它拥有丰富的舞蹈文化资源和深厚的民族舞蹈传统。在56个民族中,由于各民族的地方特点不同,风俗习惯不同,舞蹈形式也不相同。 其中少数民族舞蹈主要有:藏族,蒙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傣族,回族苗族,壮族,侗族,羌族等。汉族民间舞蹈主要有:东北秧歌,云南花灯,安徽花鼓灯,胶州秧歌等。尽管中国民族众多,民间舞蹈丰富多彩,千姿百态,但整体上都具有载歌载舞,技艺结合,自娱的共同特点。

一、民族民间舞的传承

中国民族民间舞的传承,应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民间的自然传承,二是教育传承,三是创作传承。在对待民间舞的传统问题上,有些人强调“原汁原味”,认为只有“原生态”的舞蹈才是民间舞。 什么是原生态舞蹈?原生态民间舞是完全来源于生产劳动、、地理环境等元素,贴近人们生活,日常习俗,完全没有被修饰过的动作。对待原生态舞民间舞蹈文化传承中原生态民间舞蹈是基础蹈,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原汁原味的就是最好的,民间舞蹈文化传承中原生态民间舞蹈是基础,只有将原生态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对其进行加工和技艺上的提高,使之更有舞蹈性和更高的观赏性。民间舞的发展是要经过原生态――教学――舞蹈创作的过程,民间舞教学是在原生态的基础上把训练性表演性强的部分提炼进行整理研究形成规范的教材进行教学。民间舞的舞蹈创作是以它为素材经过再创作向舞台艺术升华。民间舞从生活中走上舞台,成为观赏性强的艺术作品,就必须加工提高。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许多优秀作品都是艺术家们以民间“原生形态”的舞蹈形式为根源,以继承与发展民间传统舞蹈文化为目的进行探索与二度创作的结果。如贾作光老师的蒙族《鄂尔多斯》,《盅碗舞》,杨桂珍老师的傣族舞蹈《水》,杨丽萍的《雀之灵》,马跃老师的《奔腾》,张继刚老师的《黄土黄》等。这些作品都在表现民族民间舞蹈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少数民族舞蹈的民族属性淡化,一些原生态舞蹈没有被很好的传承下来。这些引起了我国民间艺术工作者的警觉,同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行动。主要措施有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同时设立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的机构和设施。尽管如此,有些地区没有对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土壤和环境进行保护,使得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舞蹈保护少数民族舞蹈生长发育的土壤和环境是当务之急。正如北京舞蹈学院副教授金浩认为的那样原生态的民间舞蹈在现代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对其生存的环境予以支持和重视。我们在坚持民族民间舞蹈自主性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护它的自然生态环境。其次鼓励和支持民族舞蹈的保护与创新工作,为民族舞蹈保护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首先应该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少数民族聚集地收集、开发整理那些为广大群众所不知的民族舞蹈,进行系统的整理,使民族舞蹈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对民族舞蹈进一步进行创新,使民族舞蹈再上新台阶。

对民族舞蹈仅靠保护远远不够,还必须进行创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创新的能力,也就不可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不加以创新和变革,也就没有生命力,就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民族舞蹈进行创新,使得民族舞蹈恢复活力,提升民族舞蹈的质量,使之生生不息,世代延续.

二、民族民间舞的创新

进入21世纪的今天,民间舞文化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民族民间舞蹈创作中出现很多运用现代舞编创技法编创而成的民族民间舞蹈作品。这类舞蹈的特点是将现代舞与民族民间舞蹈相结合,以现代意识现代的艺术技巧对我国现代的人生活情趣以民间舞的形式给以新的体现呈现出与传统民族民间舞蹈风格不同的情况,有较高的观赏性。比如舞蹈《牛背摇篮》,《酥油飘香》,《老伴》《扇骨》《孔雀飞来》等等。艺术是相通的,虽然有各种派别,但这不是民间舞创作间的界限,能把两者相融起来才是最高境界。民族传统文化是保持民间舞独特个性的核心,它是该民族的传统积淀,在发展中是不能轻易被改变的。作为编导在构思、立意上打破传统的前提是一定要建立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的,否则会背道而驰,编排不出好的民族民间舞。在传承以前经典作品优点的同时,融人现代舞的因素,模仿与借鉴并存,传承与发展并存。

民间舞作品重在表现民族民间舞蹈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不断地寻求和探索将使它具有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这种创作方式代表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方向,将成为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主流力量,因为在它的背后是民族特有的、个性的、不能被取代的文化根基。从优秀的民间舞作品看,有以下特点:一是作品主题的选择与民间舞某风格的完美统一,二是创作者的自觉意识的觉醒加上创作者的才华和智慧。但是有些民间舞作品在创作上却大相径庭,,民间舞动态加上芭蕾舞托举,或者在一个民间舞里出现几个民族的风格动势,让人看完以后摸不着头脑,不知道看了一个什么作品,这是创作者本人对民间舞理解的错位,即丢弃了民间舞的传统风格。 民族民间舞无论怎样的表现和发展,他都必须在“民族民间”四个字上下功夫,无论怎样变化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日本舞蹈家石井漠曾经讲过这样的话:“舞蹈和其他艺术一样,决定其本质的是风格。”以《扇骨》为代表的民族民间舞蹈创作作品,体现了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另一个方向,这类舞蹈在编创中不拘泥于传统舞蹈动作,而是侧重于寻找民族民间舞蹈的文化内涵,从民族传统文化出发进行创作,追求的是作品中深层次的文化气质。这类舞蹈具有较为深入的思想性,能从思想和文化的角度打动观众,从而充分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和感染力。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关键时期,在民族民间舞的传承与创新上,我们既要坚定立场,又要开放精神,从传承到创新,都必须从民族性这个“本质”出发,把握尺度,创造一种贴近时代精神,体现生命意蕴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

参考文献:

[1]《民族民间舞蹈研究》(丛刊)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编.

[2]罗雄岩《中国民间舞蹈文化课程》上海音乐出版社2001年.

[3]赵铁春《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3年1-2期.

[4]于景春.舞蹈教育在民族舞蹈传承中的作用[J],云南艺术学院学 报,2006,(4).

[5]纪兰慰、邱久荣.少数民族舞蹈在中华舞蹈史中的历史地位[J],中 央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6] 袁荣辉.发展少数民族舞蹈之浅见[J],,民族艺术研究,1995.

[7]刘青戈:《中国当代创作舞蹈类型分析》,载《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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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 民间舞蹈 创作

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各个民族都具有自己的文化背景。不同民族生活方式不同、不同,民族民间舞蹈形式也不同。民族民间舞蹈是各个民族文化习俗、生活理念的一种表达方式,流传至今依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但是,因为各个民族之间的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不同,从而使得民族民间舞蹈的风格有了很大的区别、具有比较明显的民族特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族民间舞蹈的创作过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将从介绍民族民间舞蹈的生存现状入手,分析民族民间舞蹈创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发展的思路。

一、民族民间舞蹈的生存现状

所谓的民族民间舞蹈就是指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下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内涵和特征的舞蹈。由此可见,民族民间舞蹈应具备下述几方面的特征:第一,民族民间舞蹈应具有民族文化的特征,和其它民族文化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第二,民族民间舞蹈应是在民间广泛流传的。民族民间舞蹈通过一些比较特殊的肢体语言来表现本民族人们真实的生活态度和生活理念,通过对民族民间舞蹈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各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民族民间舞蹈形式已经慢慢消失,尤其是最近这几年,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发展的速度越来越缓慢。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和调研结果,从四个方面介绍民族民间舞蹈的生存现状。

(一)具有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

所谓的具有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就是那些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舞蹈。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内容比较多,表演、知识、技能等均可以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舞蹈属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国现有的民族民间舞蹈多达17000多个,其中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舞蹈有一百多个。这些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是研究我国民族文化历史的重要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承出现了问题。很多民族民间舞蹈原本都是在一些比较重大的节日表演用的,例如春节祭祀、婚丧嫁娶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庆祝节日和祭祀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采用舞蹈庆祝和祭祀的次数不断减少,进而影响了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承。此外,非遗性质的民族民间舞蹈大多采用口传身教的方式进行传承,这样的传承方式也影响了非遗性质民族民间舞蹈的进一步发展。

(二)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

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娱乐而产生的舞蹈,这种形式的舞蹈目的比较单纯,创作过程也比较随性。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并不是为了让人观赏的,同时也不是为了表达别人的所思所想。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完全是为了抒发舞蹈者自身的情感。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创作的地点也没有讲究,可以是农民劳作的田头,可以是牧民放牧的山坡,也可以是城市公园。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来源于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广场舞。最近几年,广场舞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成为广受人们喜爱的一种舞蹈形式。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无论是在清晨还是在黄昏,都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广场舞,这样的舞蹈形式不仅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同时也起到了锻炼身体的作用。而且每逢佳节,广场舞也成为人们庆祝节日的一种重要形式。广场舞对表演者专业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人们既可以成为广场舞的参与者,同时也可以成为广场舞的观赏者。不仅是广场舞,几乎所有的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都具有这样特点。也正是因为如此,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才能广受人们的喜爱,不断向前发展。现在,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使得人们的精神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三)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

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对表演者的要求比较高,现在还没有关于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概念的解释。不过我们可以从学院派的定义总结出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的概念。学院派就是指专门接受过正规化的教育或专业训练,师承某个学派的人。由此可见,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就是指表演者必须要经过正规的民族民间舞蹈训练,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所表演的舞蹈属于民族民间舞蹈教学组合或剧目的舞蹈形式。通常来说,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是专业舞蹈院校师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民族民间舞蹈传承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我国古代时期,就有专门从事舞蹈教育的人,同时舞蹈也被人们视为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建国以后,我国一些院校开始开设舞蹈专业课程,随后又有了专业的舞蹈学院,不仅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专业的舞蹈人才,同时也促进了我国舞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民族民间舞蹈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同时也是我国舞蹈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专家学者都比较重视民族民间舞蹈,一些专家甚至到全国各地去调研,编制了较为系统的民族民间舞蹈教程。现在,各个舞蹈艺术院校也比较重视民族民间舞蹈,要求学生必须要学习民族民间舞蹈教程,这为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承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

舞蹈存在主要价值就是抒发人的情感,通过肢体语言加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因此,舞蹈语言也被视为人们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外,舞蹈还具有一定的观赏性,通过观看舞蹈可以提升人的审美能力,陶冶人的情操,这也是舞蹈传承千百年而不衰的一个主要原因。表演性舞蹈主要是表演给人看的,主要指那些舞台化的舞蹈。表演性舞蹈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民间艺人表演的民族民间舞蹈,另一种是由职业舞蹈演员表演的民族民间舞蹈。表演性的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为了提升舞蹈的观赏性会进行一些特殊的加工处理,虽然这样的舞蹈仍具有民族特性,但同时也会带有一些其它的特点。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由于观赏性比较强,从而广受人们的喜爱。相比于其它三种形式的民族民间舞蹈,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

虽然,上文对民族民间舞蹈进行了分类,但这个分类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一些舞蹈既属于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同时又属于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对民族民间舞蹈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民族民间舞蹈传承和发展的情况。

二、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现状的研究,分析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介绍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护问题。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既包括那些已经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舞蹈,同时也包括那些因各种因素没有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舞蹈。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在保护的过程中都存在较大的问题。第一,人们对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在最初阶段,政府没有认识到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的文化价值,从而对其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也没有进行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宣传,使得人们根本就不知道哪些舞蹈属于非遗属性的民族民间舞蹈,更不要说对其进行保护了;第二,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开始认识到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在落实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是相关的资金投入不到位,从而是一些措施难以实施。另一方面是缺少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经验,难以充分发挥保护措施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问题,寻找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有效措施。

其次,介绍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娱乐,在创作的过程中创作地点、创作形式都不受限制,这样的创作过程虽然有利于提高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娱乐效果,但也存在创作过程较为散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难以走上正规化的创作之路,在创作的过程中民族特色逐渐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流行音乐因素。同时,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都带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即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一般都是在小范围内传播,难以扩大受众范围。此外,由于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编舞者自身专业水平有限,在舞蹈创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舞蹈动作重复、舞蹈风格单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阻碍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进一步发展。

再次,介绍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的专业性比较强,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似乎是高高在上的,一般的人是难以接触到的。由于观赏群体有限,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空间是比较小的。此外,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受到各种教程、标准的限制,难以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重复现象比较严重,风格比较单一,很难将其它的舞蹈元素融入其中,从而限制了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创作的空间。

最后,介绍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舞蹈本身的观赏性问题,其次还要考虑到舞蹈表演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民族民间舞蹈创作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即会使得民族民间舞蹈原有的特色丢失。例如,一些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会采用一些比较夸张的肢体动作,如果把握不好分寸则会使得民族民间舞蹈原有的美感丧失。

三、新形势下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发展的思路

舞蹈来源于社会生活,民族民间舞蹈更是各个民族人们现实生活的写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民族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精神情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对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形式进行创新,采用新的民族民间舞蹈创作思路。

首先,应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就目前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情况来看,必须要加大对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的保护力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让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更加高效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的重要性。在保护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的前提下进行舞蹈创作时应遵守的一定的原则,应认清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保护和舞蹈创作之间的关系。有一些人误以为保护非遗属性民族民间舞蹈就意味着不能随意进行舞蹈编创,这是一种错误的保护思想。而是应在保护舞蹈原有民族特色的基础上进行编创。

其次,应提炼民族舞蹈元素丰富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内容。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受众群体比较广,是民族民间舞蹈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目前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存在的问题,应聘请专业的舞蹈人士对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进行改编创作,提炼其中所包含的民族舞蹈元素,丰富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的内容。此外,还可以编制一些初级的民族民间舞蹈教程,为人们进行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创作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应加强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和普通大众之间的联系,完善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局限性比较大,严重影响了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为了拓宽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的内容,应让学院派民族民间舞蹈更加贴近普通大众。在进行民族民间舞蹈创作的过程中应走出教室,走进民间。

最后,应深入了解民族文化,为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创作提供文化基础。表演性民族民间舞蹈在创作的过程中虽然要提高舞蹈本身的观赏性,但也不能丢失民族民间舞蹈应有的民族的特色,这就要求编舞者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同时也应具备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因此,编舞者必须要深入地了解民族文化。

四、结语

总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新的形势下民族民间舞蹈创作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生存形势严峻。为了让民族民间舞蹈更好地传承发展下去,必须要加强在相关方面的研究,寻找新的创作发展思路。

基金项目:

本文为绵阳师范学院创新团队培育项目“舞蹈创作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142913。

参考文献:

[1]许锐.当代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认识演变与概念阐释[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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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数字化 集体管理 基金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代传承,凝结着劳动人民的智慧,但近年来不少外国人到中国民间无偿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活动,如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发源地的中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已为人们所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有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没有单行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我国虽于2011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此法侧重于从国家和政府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并非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作者(为行文方便,本文把那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主体称为“数字化作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并将其数字化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有必要对数字化作者的相关权益进行界定和保护。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豐“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豑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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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乌兰浩特市紧紧围绕“加快文化名市建设”,把文化建设置于全市发展的整体框架中,通过文化力量增强城市软实力,文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抓规划上项目,谋求长远发展。“一个城市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否具有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它的文化资源、文化氛围、文化发展水平。未来城市的发展以文化论输赢!”这是在乌兰浩特市组织召开的全国性蒙元文化学术交流会上与会人员形成的共识。乌兰浩特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有着丰富的蒙元文化、绿色生态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挖掘蒙元文化精华,对文化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与开发,建设蒙元文化都,是构筑乌兰浩特城市文化品牌的重要举措,是对乌兰浩特文化的一次全面提升。乌兰浩特市首先在规划推进、项目争取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蒙元文化的远景规划编制。目前,《蒙元文化产业园区概念性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蒙元文化园、民族文化艺术中心,大型动漫成吉思汗制作以及影剧院建设、社区文化室建设,乡镇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等8个项目也在重点编制中,预计全部项目投资28.8亿元。目前,民族文化艺术中心、大型儿童娱乐园、3D电影院线项目已经过论证,正在有序推进中。

抓创作抓演出,推动文化繁荣。以出精品为目标,大力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围绕打造地域文化品牌,深挖文化内涵,成功举办了首届内蒙古・乌兰浩特红色文化论坛。论坛以传承文化瑰宝为宗旨,开展文化交流,深入进行学术研讨。大力发展民族服饰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蒙医蒙药等特色产业,创造文化资源,助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文联、文化局、文化馆的功能与作用,组织文艺骨干精心创作了一批优秀的书画、摄影、文学、歌舞等文艺作品,培养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文艺创作群体,提升了乌兰浩特市文化的影响力。近年来,文艺创作成果显著,全市荣获盟级以上奖励的文艺作品达200余件,其中国家级奖励30余件。出版了《蒙元文化》、《“翰墨寄情”中老年书画作品集》等十余种书籍。完成了科尔沁婚礼实景剧本创作。《达古拉的传说》、《成吉思汗与乌兰浩特的传说》、《葛根庙叙事民歌》等创作正在扎实推进。由乌兰浩特市文化局创作的歌曲《兴安我的故乡》与广播剧《大江浩荡》两个作品获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群众文化有声有色,主题文化活动迭起。阵地文化活动蓬勃开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庆、广场、社区等公益文化活动扎实开展。成功举办了市复建30周年大型文艺演出和五五普法成果汇报专场演出、财政系统文艺专场演出等系列文化活动。成功举办了首届“兴安移动杯”卡拉OK大奖赛,组织了大型文艺演出《红城颂》。以镇街为单位,迎新春庆团圆为主要内容的春节大秧歌汇演,集中展示了新时期新阶段城乡群众精神风貌,演出达17场次,参与群众近万人。由市委、政府主办,各镇街及机关单位承办的“魅力红城”社区文化艺术节从2010年6月份开始持续到10月份,期间,共有13 个镇(街)、32个部门、46个社区开展了各类文艺演出、群众歌咏比赛、书画摄影展览、电影放映、大秧歌汇演、读书演讲赛等文化活动近百场,参与人员达10万多人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累计举办文化下乡专场演出12场,为68个自然屯放映爱国故事片和科技片816场,受到了农牧民朋友的热烈欢迎。2010年,乌兰浩特市的社区文化经验在全区得到推广。

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软实力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是乌兰浩特市文化工作的重头戏。经有关部门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全市开展的第二批非遗普查工作中,已经列入自治区保护名录的1项,备选保护名录的5项,列入盟级名录的6项,市里已经公布6项。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获得有价值的非遗线索100余条,覆盖10个大类,其中录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7项,盟级保护名录12项。特别是《敖日雅玛拉刺绣》、《葛根庙叙事民歌》、《朝鲜族家庆日》、《札萨克图服饰》、《札萨克图婚礼》和《燕青拳》等项目正在进行文本制作,力争纳入自治区级保护名录。同此同时,乌兰浩特市积极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围绕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举办网吧经营者和娱乐场所经营者培训班。强化社会监管,从全市各级关工委、“五老”人员和街道社区中聘请 110名文化市场管理义务监督员,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构筑了文化市场合法经营立体监督网。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开展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以整治网吧、歌厅、游戏厅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为重点,坚持严管重罚,使文化市场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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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创作 文化表达 居住建筑 长沙

“城市是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整体,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是建立在城市历史发展基础之上的。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大量的、极其宝贵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来自天赋和历史沉淀,一旦受到破坏,就不可能复得。”——温总理在第三次市长协会上讲话。

一、引言

自以勒柯布西耶为代表新建筑运动以来,现代主义建筑一直引领着建筑创作的潮流。在全球化、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形形的建筑流派铺天盖地而来,使得中国建筑师眼花缭乱。现代主义建筑思想的灌输,影响并左右着建筑师的建筑创作。针对这种情形,一批学者提出了“地方主义”、“地域性建筑”等概念,其实质是强调地方文化在建筑创作中的表达。本为以长沙市居住建筑为例,论述建筑创作的现代性与文化表达两者的博弈关系,探讨建筑创作的现代性与文化表达相互渗透融合的发展之道。

二、建筑创作的现代性与文化表达

1.建筑创作的现代性

建筑创作的现代性,即时代性。建筑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成长、不断自我更新和提升的过程,受时展和需求背景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当时、当地的社会人文、经济技术状况。从勒柯布西耶引导的现代主义建筑、20世纪60年代后现代主义建筑到未来主义建筑,建筑的表达方式是伴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表达手段不断更新。建筑创作的现代性表达是通过对传统建筑符号的创新,在深入剖析当今城市文化和生活方式特征的前提下,针对当地的地形、气候等自然环境特点,提出与时展相符合的新的建筑创作原则与手段。

2.建筑的文化表达

建筑处于具体的地理区位环境中,有着特定的地域和文化背景,这就要求建筑物与周边环境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在建筑创作实践中,这种深层次的联系也对设计者的创作思路产生了约束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贯穿于整个建筑创作过程。要求建筑创作遵循场所文化特征,以恰当的、与地域及时代相一致的建筑形式,实现当代地域性建筑创作的特征。建筑创作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都离不开在建筑创作中整合文化的因子,并予以表达,不加以文化表达、缺乏内涵的建筑,不能与所处的地域环境形成整体,形不成良好的社会效应,更不可能被城市文化所包容和接纳。

3.两者的关系

随着西方建筑文化思想的入侵,我国传统建筑文化受到较大冲击。在现代主义建筑思想的影响下,各地的地域建筑风格逐渐消失,地方文化在建筑创作中难以生存。但仍有部分学者如彭一刚、张锦秋等主张地域文化的表达,并不断在创作中提倡地域文化,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建筑创作的现代性与文化表达是辨证的矛盾关系,只有在碰撞中才能求得更好的发展,两者是相互依存的。通过在现代建筑创作中增添文化的表达,不失为最好的表达方式,既符合现代建筑的发展趋势,又阐述了地域建筑的文化表达。地方主义建筑不等于地方传统建筑的仿古、复旧,地方主义依然是现代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功能上、构造上都遵循现代的标准和需求,仅仅在形式上部分吸收传统。随着城市空间开发的商业化和开发主体的多元化,如何在快速而无序的建设状态下保持城市原有肌理的延续性,是建筑师在建筑创作过程中地域文化表达的关键所在。

三、长沙市居住建筑分析

选择居住建筑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原因在于:(1)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居住区开发所占比重最大。(2)居住区与城市居民联系最为密切,最易受市民关注。(3)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22%-32%的比例,是城市整体形象的主要构成部分。

1.长沙市居住建筑概况

长沙作为省会城市,居住小区开发规模大,速度快,档次高。近年来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房产公司、建筑设计公司进行建筑创作实践,城市空间中建筑风格也越来越多样化、异质化。通过对长沙市居住建筑风格资料的搜集、统计、分析(见表一)。

表一:长沙市居住建筑风格类型统计

注:1、数据根据长沙市房产信息网公布楼盘整理计算得出,2、组合风格即为本文提及的建筑现代性与文化结合表达风格。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长沙市居住建筑风格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占整个市区的84.4%;其次依次是组合风格、欧陆风格、古典风格,分别占11.7%、3.3%、0.6%。长沙市居住建筑更多的是注重现代性,其次是现代与传统的结合。下面选择长沙为数不多的历史古典建筑实例探讨居住小区的建筑风格。

2.案例分析:星语林汀湘十里

项目概况:星语林汀湘十里是一个集居住、 旅游、商业、休闲、度假、酒店为一体的复合型地产项目,建筑风格以中国传统的青瓦白墙为基调,深褐色、灰绿色等深色板岩砖,外墙以暖色调小规格面砖贴面,青瓦白墙的底层联排别墅间,渗透着古香古气的韵律,建筑创作中充分吸收中国传统建筑精髓,并结合现代居住理念加以创新,传统与现代高度和谐统一;总体布局上以湖湘文化为基础,巧妙地利用天然河道改造工程,创建环水的千岛湖特色景观。项目注重文化的传承,在现代大都市的长沙塑造一个完全的古典作品,营造出独具一格的场景,与周边环境形成一定的冲突。

星语林汀湘十里建筑立面

评论结论:建筑设计应充分认识到历史古典建筑关注风格的创造,在着眼于模仿既有的风格上,应透过历史上的建筑式样,发挥自己的创作思路,形成一种新的具有历史感的风格样式。同时,历史古典建筑关注时代精神的创造,其语言是通过历史式建筑加以创作者自己时代的精神内核话语的表达,因而需体现一种时代的和文化的意志。

四、长沙市居住建筑发展趋势展望

1.长沙居住建筑创作的影响因子

(1)长沙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长沙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区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众多,近年来对一些历史风貌突出、保护建筑集中的街区进行了整体保护和控制,对部分独立的、质量较好的历史性建筑进行了保护。与此同时,中心城区内高密度快速的开发建设使得新建筑失去传统历史的风貌特色,与传统建筑缺少对话,街道景观日益趋同,冲击着当地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对历史性建筑和历史街区的生存环境进行及时保护,实施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和对环境的综合整治,新建建筑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取得协调,在不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建筑创作,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的文化内涵。

(2)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

2007年12月,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此来探索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条件下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道路。降低建筑能耗,探索生态低碳建筑,成为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探究一套建筑低能耗、零排放的技术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居住建筑占建筑的比重较大,居住建筑的节能减排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点之一。

(3)长沙城市国际化发展

根据长沙城市国际化发展战略,城市的定位高度已趋向国际城市网络,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将与国际网络联系互动,成为全球城市网络的组成部分。这对于建筑创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国际多元文化席卷而来,多种文化的交织将对长沙地方文化有所冲击。②随着城市的国际化开放,更多的国际建筑事务所将涌向长沙进行建筑创作实践,各种创思思潮将不断涌现。③长沙的建筑创作思想也将更大领域的走出国门,借鉴学习国外优秀创作设计理念,建筑创作的思想也更趋于国际化。

2.长沙居住建筑发展趋势展望

基于以上分析,长沙的居住建筑创作将整体表现出建筑的历史传统化、两型化、国际化,在多种因子的叠加复合作用下,长沙的建筑风格更多的是建筑现代性与历史的有机结合,形成建筑创作与时代及传统的呼应。可以展望,长沙市居住建筑更多的是注重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建筑风格将更多的走向组合风格,辅以开发商根据开发成本的现代简约风格与市场需求的欧陆风格、古典风格。 转贴于

五、结语

现代主义建筑思想作为主流建筑创作理念在全球信息化的引领下对各地的建筑创作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第一,建筑是不断发展、更新的,是城市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筑身处城市之中,应更多的考虑建筑与城市的关系。第二,建筑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历史的根源,建筑创作应当寻找与文化传统的关联点,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文化的遗产。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的发展观去审视建筑创作的利与弊,使其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建筑现代性与文化的结合表达将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参考文献

[1]汪光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J].建筑学报,2005(2):5-7.

[2]吴良镛.建筑的文化品位[J].建筑与文化,2005(12):8-9.

[3]卢峰,李骏.当代建筑地域性研究的整体解读[J].城市建筑,200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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