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49: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医的知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国家对中医护理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指出了中医护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提高中医护理技术,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为主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为了突出中医整体观和辨证施护,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护士继续教育计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质量,使中医护理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其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选取黑龙江省三所中医医院护士为研究对象,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以经验法确定样本量为600人。其中年龄20-25岁99名,25-30岁158名 ,30-40岁 253名,40岁以上65名。平均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专150名,大专及大学以上425 名。护士(师)315名,主管护师212名,副主任护师 48名,主任护师无。其中黑龙江省中医医院(300份)、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份)、附属第二医院(100份)。入组标准:(1)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临床护士;(2)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单向选择题型作为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资料问卷,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调查问卷,此量表共三个维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操作技能,临床实际应用。调查时间为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导护士匿名填写,讲解目的及注意事项。全部调查问卷共发放6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25份,有效问卷575份,有效回收率为95.8%。
1.3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全部经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以及X2检验等统计推断。
2 结果
2.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职称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2.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学历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3讨论
关键词: 隐性知识;中医;测评指标
1 中医传承的现状
中医学是建立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实践基础上的实用医学,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并且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医学经验与技术。但随着西医药的发展并在世界范围传播,中医的传承与发展受到极大地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政府对中医的关怀、保护和扶持力度并非不大,中医药教育规模也在一天天扩大,但中医发展并没有取得我们所期望的效果,反而中医的医疗市场在不断的萎缩,中医的临诊疗手段也在一点点消逝,名老中医经验没有得到根本性继承,农村中医医疗严重缺失,民间特色中医疗法不断失传,中医传承明显出现了“一代不如一代”的现象。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中医传承与发展的担忧。笔者认为在中医的传承与发展中,中医优秀人才的选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医人才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其中中医隐性知识的传承是重中之重。
2 隐性知识与中医隐性知识
隐性知识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匈裔英籍思想家迈克尔·波兰尼在其《个人知识》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人有两种类型的知识。通常称作知识的是以书面文字、图表和数学公式加以表达的知识,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没有被表达的知识是另一种知识,比如我们在做某件事的行动中所掌握的知识[1]。”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认为隐性知识是以行动为导向的知识,并指出了隐性知识的三个特性:一是隐性知识是关于如何行动的知识,常常是在特定的情况、环境和条件下所拥有的内在知识;二是不同于学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与人的目标实现相关;三是隐性知识的获得一般不需要别人的帮助,是在日常工作和经验中获得的[2]。日本知识学教授Nonaka从管理学角度提出“隐性知识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它深深地植根于行为本身,植根于个体所处环境的约束,如某种工艺或专长、某种专门的技术或产品市场、工作小组或团队的业务活动,它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因此很难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他还认为隐性知识不仅隐含在个人经验中,同时也涉及个人信念、世界观、价值体系等因素[3]。
“隐性知识”即为存在于人的大脑中难以言表、但却能感觉到、自己知道如何去行动的知识,如个人的价值观、技能、诀窍、处理问题的方式、心智模式等。人们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技能知识大部分都属于隐性知识。《旧唐书·许胤宗传》曰“医者,意也”,中医的神韵正在于其“只可意会,难于言传”的意向性特征当中。中医隐性知识就是指中医医家在临床实践中形成的、个体所拥有的、难以用文字描述和言语传授的知识和体验,它是中医传承的命脉。中医隐性知识包括理论认知和技术操作两类:前者主要指存在于中医经典古籍等显性知识中的隐性知识,后者主要指中医医者在临床中自行发挥但难以用言语表达的知识。很多中医医生在临床诊疗时所施展的医术背后,已经是调动和激活了大量的隐性知识。
3 个体隐性知识测评的前期研究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无疑是组织创造核心竞争力的主要资源,而隐性知识由于其很强的个体性和难以模仿性,已经成为了组织中最为核心、最为持久的竞争力。当前,国内外学术界都在呼吁加强对知识测评问题的研究。个体隐性知识的研究是知识管理研究中的核心部分,其在国外研究起源较早,不过近些年国内各界学者对于个体隐性知识测评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了。以下是国内外隐性知识测评研究的相关成果。
根据隐性知识的三维立体结构模型,斯滕伯格和瓦格纳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军事领导者设计开发了“管理人员隐性知识量表”(简称TKIM),用于测评个人隐性知识水平的高低。问卷主设计了各个相关领域可能遇到的典型情景,采用7点量表让被试者对不同情景的相关选项进行等级评估。主要通过比较“专家-新手”的差异给出个人隐性知识的得分[4]。澳大利亚麦克夸利大学计算机系的两位学者D.Richards与P.A.Busch(2000)则借助于计算机技术来研究隐性知识。他们基于斯腾伯格等人的理论知识进行测试,然后根据形势概念分析对被试者在隐性知识测试中的差异进行建模和比较,把数据可视化,进而分析隐性知识。他们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段来测试表征隐性知识,为挖掘、分析与利用隐性知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5]。国内学者马伟群和姜艳萍(2004)依据个体知识能力的特性及其表现程度,提出了一种关于个体知识能力的模糊测评方法。他们建立了一套关于个体知识能力的指标体系,指标包括工作经验、技能、团队精神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等,然后请专家以模糊语言的方式给出各指标的测评信息,根据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6]。黄荣怀(2005)在斯滕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和波兰尼的隐性知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个体发展的隐性知识12维度结构框架。以大学生为例编制了与大学生个人发展相关的隐性知识测量工具,来揭示隐性知识与个人发展之间的关系。他发展了斯滕伯格和瓦格纳的理论,使隐性知识的构成更加具体化,便于研究隐性知识的识别和测量[7]。李作学、王前、齐艳霞(2006)根据直观体验认知机制,提出五个隐性知识评价指标,包括知识广度和深度、取象比类能力、运用意象能力、隐性知识相对绩效、知情意向贯通能力;因这些评价指标边界不清,是模糊概念,而后又细分指标,用二级模糊综合评判,对员工隐性知识做出综合评价[8]。
以上研究成果,提供了很多可以进行实际测量的可操作工具,丰富和发展了对隐性知识测评的研究。这些也为研究中医隐性知识的测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采用制定量表的方法对个体隐性知识进行测量,得到个体隐性知识的存量水平。而中医个体隐性知识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构建其测评框架,对中医个体隐性知识能力建立比较完善且可操作的具体测评指标,这也是中医隐性知识测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中医医院护士;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随着国家对中医护理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指出了中医护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提高中医护理技术,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为主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为了突出中医整体观和辨证施护,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护士继续教育计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质量,使中医护理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其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选取黑龙江省三所中医医院护士为研究对象,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以经验法确定样本量为600人。其中年龄20-25岁99名,25-30岁158名 ,30-40岁 253名,40岁以上65名。平均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专150名,大专及大学以上425 名。护士(师)315名,主管护师212名,副主任护师 48名,主任护师无。其中黑龙江省中医医院(300份)、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份)、附属第二医院(100份)。入组标准:(1)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临床护士;(2)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单向选择题型作为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资料问卷,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调查问卷,此量表共三个维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操作技能,临床实际应用。调查时间为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导护士匿名填写,讲解目的及注意事项。全部调查问卷共发放6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25份,有效问卷575份,有效回收率为95.8%。
1.3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全部经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以及X2检验等统计推断。
2 结果
2.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职称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2.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学历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3讨论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不同职称,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他一般资料对结果无影响。
由于全国中医医院在建立之初,护理人员来自西医中专护校的比较多。护理学生在校期间开设的中医药教育课程较少,普遍感到难以适应中医临床护理工作,这就导致中医护士尚不能完成全部护理任务,同时现有中医护士中医护理知识及技能的不足,导致了中医护理工作不完善。这就提示护理管理者应该在中医护理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特别是中医护理理论知识的临床应用方面对临床护士进行继续教育,以便完善各项中医护理操作如刮痧,耳穴压豆,拔罐,毫针刺法等,提高护理质量。通过完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运用中医整体观念和辨证施护理论,利用传统康复护理的方法,配合医疗手段,传统康复训练和养生方法,使其临床护士对病人进行辩证施护,从生活起居,饮食情志,用药等方面进行整体护理,使患者感到舒适,进而缩短病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促进疾病的早日康复。
参考文献
我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的利益大大受损。在考量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背景下,借鉴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来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制度。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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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华敏,徐慧,唐丹丽.从泰国传统医药立法探讨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法[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9,31(3):21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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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艳翚,宋晓亭.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3):11-1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印发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全面启动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计划到2010年制定出500项中医药标准。这确实是关系到中医药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但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已经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正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利用其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和服务,以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能获得最大利益。因而,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主动地结合中医药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问题,有意识地学会将知识产权融入到标准的制定中去。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原始积累已初步完成,但单凭现有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标准,还难以满足我国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不能应对国内外形势对中医药产业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形式,即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模式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虽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危及标准的普及和实施,ISO、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注意到,提高国际标准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解决标准与其中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之间的关系。2005年5月23日,中国也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委员会(TBT委员会)递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但在国际上还没有相应措施制定之前,我国在中医药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的工作中应当首先做好以下两件事:①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机制及其可行性评价指标,为创立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间的转化方式、技术筛选确立的标准和条件;评价考核原则与评价方法;促进中医药领域创造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原则与确定、筛选方法;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示范模式等。②探索我国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与基本策略,为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作出政策上的把握。包括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思想、战略政策和具体的方法、路径以及如何构建中医药领域技术性知识产权的形成与转化机制等。
[关键词]知识服务数据 中医药
[分类号]G350.7
知识服务是以信息知识的搜寻、组织、分析、重组为基础,根据用户的具体问题和个性化环境,直接融入用户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够提供有效支持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的服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The United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将其简练归纳为“基于全球先进知识上的建议、专长、经验和试验方法等,帮助咨询用户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20世纪90年代末知识服务的概念被引入国内,引发了国内对知识服务的研究热潮,但迄今为止,国内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成熟的知识服务。
中医药图书馆属于专业图书馆,建立在研究院所的中医药图书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信息所与图书馆“馆所合一”的图书情报机构,主要服务于科研机构的高素质研究人员及已具备相当专业基础的研究生。他们从网上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非常强,特别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取电子资源的能力甚至不亚于专业图书馆人员,因而很少会到馆使用阅览室或电子阅览室。因此,中医药“馆所合一”的专业图书馆,其知识服务主要体现在知识平台的构建与服务以及相关标准研制等工作上,而基于数据的知识服务则是我们目前主要的研究领域。
1数据知识服务
1.1数据知识服务的基础
知识服务是根据用户的具体问题,对数据进行检索、筛选、清洗、处理,最终提供给用户其所需结果的过程,因而在知识服务的发展初期,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是最基础的手段。针对这一需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联合全国37家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已经建成国内规模最大的中医药专业数据库群,涉及中医、中药、针灸、古籍、民族医药等各个领域,包括中药化学实验数据库、中药药理实验数据库、临床疾病数据库、临床个案数据库、针灸临床医案数据库等。其特色是构建了基于文献拆分的结构型数据库群,使文献数据的挖掘成为可能,为基于数据的知识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这些数据库已经经过了整合、规范和在互联网上共享,并提供大量的关联检索结果。
由此可见,基于数据的中医药知识服务,主要资源是文献数据,主要模式是结构型数据库,现阶段的研究重心应该转移到如何利用结构型文献数据进行知识服务上来,
1.2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是最初级的数据利用手段,即将已有的数据直接提供给用户,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对数据进行有目的的检索和筛选,从中选取自己需要的数据资料,然后根据研究目的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并最终获取自己所需的知识。这也可以看作是知识服务的雏形。
这一方法要求用户本身有极高的专业素养,同时具备一定的情报学和信息学基础。首先,用户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并对研究目标进行精准定位;其次需要用户懂得数据清洗与数据拆分,使加工后的数据符合自身需求;最后还需要用户具有数据处理能力,以便知识发现与知识创新。该服务模式对数据的利用率极低,用户必须对数据进行全面检索,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其他用户即使需求相同也必须重复这一系列步骤。这种数据服务模式,对用户要求高、步骤繁杂、数据利用率低,只是知识服务的一种初级探索。
1.3数据知识服务
数据知识服务是较高级别的数据利用手段,即由数据拥有者根据用户需求对大量数据进行有目的的筛选,再将结果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模式。这一模式又可分为有方向性的定制知识服务和无方向性的扩展知识服务。
1.3.1 定制知识服务定制知识服务是根据用户需求,以用户欲解决的问题为目标,不仅为用户检索并提供数据,更要根据相关知识对提供的数据进行筛选、清洗、拆分、重组,构建相应的结构型数据库,提供适当的算法与工具,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这一服务模式非常重视用户需求分析,比起提供用户需要的数据,它更加关注通过服务解决用户实际问题。因而,定制知识服务不仅要充分解读用户提出的问题,更重要的工作是协助用户构建恰当的问题。在进行研究设计时提出的问题是否恰当,关系着研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并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选题过于宽泛,则研究方向不够明确,研究结果没有针对性;选题过于细化,则可获取数据资源太少,造成研究结果偏差、缺乏应用推广价值。因此,作为知识服务者,应该参与到用户提出问题、寻求答案、解决问题的全过程中去。
以中药新药研发为例:笔者所在研究所(以下简称“我们”)在为中药新药研发单位提供基于数据的定制知识服务时,反复与用户讨论,明确其需求;然后根据需求,设计数据库结构,选取适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及工具,基于中药单味药、中药药理、中药化学、中药方剂、中医疾病等数据库,筛选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建立具有西医疾病、西医病理、中医证候、中医方剂、中药饮片、中药药理、中药化学成分等数据元的结构型数据库,形成数据挖掘平台,获得初步结果;再与用户及相关专家讨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数据及工具的调整,最终获得用户所需的新药处方,实现知识发现与知识创新。
1.3.2扩展知识服务扩展知识服务针对无具体问题,以学习知识、拓展知识面为目的的用户,针对用户意欲拓展的知识领域提供较为科学的研究方向和相关数据资料。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gwyOO.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关键词】 中医药; 知识服务; 知识推荐; 移动互联网; 移动设备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CM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Via Mobile Internet/ YU Tong, MAO Yu-xin, GAO Hong-jie,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5,12(36):115-118
【Abstract】 A core problem of knowledge service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domain is as follows: in the face of massive knowledge resources, how to automatically find out which ones a user may be interested in so as to realize active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Mobile Internet, with its popularity, convenience, and ability to coll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vides an ideal platform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and background of personalized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CM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via mobile Internet, and proposed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thought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service; Knowledge recommendation; Mobile internet; Mobile device
First-author’s address: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6.038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数千年来,历代医家在医疗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立了兼具理论深度和民族特色的中医药知识体系,为中华民放的繁衍昌盛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型,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开始更加重视生活品质,追求延年益寿,因此对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产生了日益强烈的兴趣。
近年来,中医药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建设了大量的文献库和数据库,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中医药科学数据体系[1] 。这些数字化资源中,蕴含着丰富的中医药知识。如何将这些知识资源与人民群众分享,使普通人从中受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基于互联网的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能够整合中医临床知识、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知识和中医疾病知识等中医药知识资源,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中医知识或其他的数字化服务,是在人民群众中普及中医药知识的一种有效手段[2] 。
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一般都实现了知识检索功能,能帮助用户从海量的中医药文献和知识资源中迅速找到有关知识[3] 。但知识检索这种服务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为检出所需的知识,用户必须能够输入正确的检索词。这就要求用户已关注相关主题,并能用正确的医学术语将其表述出来。这对于医学专业人员可能并非难事,但对于普通人往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普通人很可能忽视了一些与自身健康有关的知识主题,甚至不清楚在网络上存在哪些有用的知识检索服务,因此无法充分获取在知识库中已经存在的知识。
为了弥补知识检索的局限性,可根据用户的特点向其进行主动的知识推送。不同用户对中医药知识的需求不尽相同,但人们往往对与自身体质和健康状况相关的中医药知识更感兴趣。若能根据用户的特点和偏好,向其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推荐服务,则可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在下文中,将介绍个性化知识推荐的概念、背景和技术,阐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中医知识推荐服务的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思路。
1 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
个性化知识推荐,是指根据用户的特点和偏好,向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知识服务。以中医为例,系统可根据用户的中医体质类型,向其推荐与该体质相关的知识;若用户患有某种疾病,则系统可优先提供该疾病的相关知识。为实现个性化知识推荐服务,需要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由用户填写或设定,也可由用户使用行为推定。例如,用户可通过表单填写(或勾选)其所感兴趣的疾病;又如,用户输入的检索词,可反映出其所关心的主题。系统会为每个注册用户构建“用户模型”,用于描述用户的特点和偏好,判断用户的需求。
当用户访问系统时,系统会根据该用户的模型以及系统自身的推荐逻辑,确定针对该用户的知识推荐内容。例如,若系统测出用户属于气虚质,则会基于知识库向用户推荐气虚质适宜的饮食(如当季水果等)。个性化知识推荐方法是知识服务系统中的一项核心技术,它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1 可定制性 知识服务根据用户的设定来实现。系统采取“量体裁衣”的策略,向用户提供和推荐具有针对性和相关性的知识,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1.2 主动性 系统不仅被动地响应用户的知识请求,而且会“猜测”用户需要什么,并采用推荐、提醒、个性化知识展示界面等方式主动提供知识服务。
1.3 差异化 系统面向各类用户提供差异化的知识内容,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用户会因自身特点和需求不同,得到不同的用户体验。
个性化知识推荐方法能进一步简化用户利用中医知识的方式和途径,降低中医知识普及的门槛,促进中医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2 推荐系统技术概述
个性化知识推荐服务的后台需要推荐系统(亦称推荐引擎或推荐平台等,Recommender System)的支持。推荐系统能推测用户对某一信息条目的偏好程度,从大量信息中过滤出用户想要的信息[4] 。近年来,推荐系统在电子书店、视频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种网络信息系统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成为一项功能强大、价值巨大的信息服务。
推荐系统的核心是其所使用的推荐方法(或称推荐算法)。目前,推荐方法主要包括“协同过滤”(Collaborative Filtering)和“基于内容的过滤”(Content-based filtering)两大类[5] 。协同过滤方法是根据某个用户的行为(对事物的购买、选择或评价等)以及其他用户的类似行为建立模型,再使用该模型预测该用户可能感兴趣的事物[6] 。基于内容的过滤方法是根据事物的特征判断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从而向用户推荐更多类似的事物[7] 。
很多其他的人工智能方法也可被应用于推荐系统。例如,主题模型(Topic Model)是能够从大量离散数据集中挖掘出隐含的主题结构的一类统计模型[8] 。这里的“主题”是指由一些语义相关的特征构成的、用来描述一个话题的抽象概念。利用主题模型可以识别一份文档所表达的主题,从而将该文档推荐给对相关主题感兴趣的用户。又如,社会网络分析 通过网络模型体现一类人群中个体之间的多层次交互关系。通过社会网络分析,可以发现人与人之间的爱好、生活习惯等相似关系,以此为基础对用户做相应的个性化推荐[9]。再如,利用关联规则挖掘(Association Rule Mining)算法,可从海量数据中发现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然后据此进行相应的推荐[10] 。关联规则是形如XY的蕴涵式,具有一定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基于关联规则的推荐是以关联规则为基础,若用户特征满足规则头,则将规则体的内容作为推荐对象推荐给用户。
上述推荐方法都是基于统计的,试图从海量数据中挖掘用户的偏好和需求。“基于知识的推荐系统”(knowledge based recommenders)与这些方法不同,它不是基于海量数据分析的结果进行推荐的,而是基于事物分类、用户偏好、推荐原则等方面的显性知识的一种推理技术[11] 。基于知识的推荐方法因它们所用的“效用知识”(Functional Knowledge)的不同而有明显区别。效用知识是一种关于一个事物如何满足某一特定用户的知识,因此能解释需要和推荐的关系。效用知识可以是任何能支持推理的知识结构,它可以是用户已经规范化的查询,也可以是一个更详细的用户需要的表达式。此类方法可以在“协同过滤”和“基于内容的过滤”等方法不适用的领域发挥作用。其优点是不依赖于大量的数据积累,因此容易启动;其缺点是在定义推荐所需知识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知识获取瓶颈。
既然推荐系统已被成功应用于商业领域的商品关联推荐,它也就可能被用于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可综合利用上述方法,研制面向中医药领域的个性化知识推荐系统,使之能够利用用户个人健康信息、人际网络信息和健康公共信息,向用户提供有用的知识和有效的建议,帮助用户决定应该进行什么有益的饮食规划、生活活动或疾病治疗规划,达到疾病防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效果。一个面向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将能够实时利用采集到的数据做出主动推荐,提高用户的疾病防治能力及其对中医知识的信赖度。
3 移动互联网和中医知识推荐
近年来,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迅速普及,移动互联网取得迅猛发展[12] 。移动互联网因其普及性、便捷性以及强大的个人信息采集和自动感知能力,为个性化知识推荐提供了理想的平台。首先,智能终端为用户个人健康信息的采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可通过规范化的问卷、量表采集用户个人健康数据并判断其健康状况。例如,可以基于中华中医药学会的《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等标准,为用户提供“中医体质测试”服务;系统会列出一组与用户近期的体验和感觉相关的问题,根据用户的答案判断出用户的中医体质类型。其次,基于智能终端的传感系统自动采集时间、地域、天气等用户相关数据,这种用户情境感知能力能进一步提升推荐系统的精准性。例如,通过GPS系统,可感知用户的地理位置,据此推荐当地的美食,而无需推荐在当地不存在的食材及相关食谱。最后,智能终端为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提供了移动应用程序、万维网、短信、微信等多种实现途径。
在中医药领域,已出现了过日子、中医养生、健康养生宝典、365健康养生、中华养生、中医美容保健、养生美颜听书等一系列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知识服务的移动APP。许多产品会收集用户行为信息和健康数据,据此向用户提供知识推荐等个性化服务。例如,“过日子”会提请用户进行注册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并根据用户“中医体质测试”的结果判断用户的中医体质,进而针对用户的体质类型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推荐服务;“中华养生”以中医理论为依据,实现了养生提醒功能,适时推荐运动、食疗、调神等方面的养生知识,督促用户从事养生保健活动;“中医养生钟(普及版)”根据时辰(时间)与脏器经络的对应关系为用户提供养生提醒服务;“体质养生(食疗)系统”根据用户“中医体质测试”的结果提供个性化知识推荐,帮助用户在选择食物时能根据自身体质去分析营养价值,而不仅根据喜好[13] 。上述产品有助于用户获得日常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生活指导等方面的中医知识,指导并督促用户从事养生保健活动,以达到增强体质、预防疾病、颐养生命之目的。
4 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思路
上述产品已初步实现了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功能,但尚有改进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知识权威性和用户信任度较低[14] 。中医学术界多年来开展了大量的中医药信息化工作,组织全国一流专家进行数据库加工,建设了大量的中医药数据库[1] 。通过建立严格数据质量评价标准以及数据审校机制,保证了数据质量[15] 。这些数据库具有领域权威性,知识可信度高,为中医知识推荐服务提供了优质资源。需要研究如何对这些知识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并与用户对中医知识需求建立关联,使这些知识资源能更有效地支持推荐服务。
另外,上述产品的推荐机制的合理性尚未得到专家的论证,在推荐技术和方法方面尚有进一步研发和改进的空间。可根据个体化健康状态,以实时健康风险评估为基础,研究智能健康信息推荐技术,开发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系统,即时提供满足百姓日常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生活指导方面的中医知识。其中涉及3项主要的研究内容。
4.1 用户个人健康信息模型的研究与设计 为实现个性化的知识推荐,首先需要设计符合移动互联网技术特点且具有中医特色的用户个人健康信息模型。需要对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用户个体数据采集手段进行调研,分析现有的个人健康数据的内容、质量和利用价值,对用户的个体特征进行系统梳理和量化建模,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领域相关的用户特征模型。
4.2 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算法研究与实现 首先,可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用户访谈等方法,整理个性化中医药知识推荐的案例,明确知识推荐策略。进而,可采用知识表示技术,构建一个面向中医知识推荐的规则库,将推荐策略表达为形式化的知识推荐规则,从而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模型与中医药知识资源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基于规则的中医知识推荐。最后,可采用“基于知识的推荐”与“协同过滤”相结合的混合型推荐机制,研究和实现专门针对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算法。
4.3 中医知识主动推送网络服务的研究与实现 在研究和实现推荐算法的基础之上,需要进一步对该算法进行网络化封装,在万维网(Web)服务器端实现和部署知识推荐的网络服务(Web Service),使得移动客户端和其他信息系统都能动态调用知识推荐算法。该服务能够直接根据用户特征向移动客户端推送中医知识,从而实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个性化知识推荐。
5 小结
知识推荐与知识检索是知识服务的两种基本方式:知识推荐属于系统主动推送,知识检索属于用户主动提取。这两种方式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可以形成相对完整的中医知识服务技术方案,进一步提升知识服务系统的用户友好性和针对性。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迅速普及,使具有用户情境感知能力的个性化推荐系统成为可能。“过日子”等移动应用产品已初步实现了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个人健康信息(如性别、年龄、体质、疾病等)以及时节、地域等环境信息,进行个性化的中医知识推荐,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得针对自己和家人的养生知识和健康提示。需要基于中医药领域现有的优质数据资源,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设计用户个人健康信息模型,研制权威的中医知识库以及智能化的中医知识推荐技术,实现中医知识主动推送网络服务,帮助普通百姓获得精准的个性化中医知识服务,从而提高用户的疾病防治能力以及对中医知识的信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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