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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华坝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构负责管理;跨县、乡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方管理。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处理工程隐患,指导防讯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水资源,维护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掌握工程运行动态;
(四)执行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护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征收水费;
(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的类型、投资和受益情况,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国家投资兴建在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乡或办事处、村社配备专管人员管护;
(三)农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制定能源、交通、工业建设、矿山建设、开发区建设等规划时,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二)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50—200米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5—1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五)干渠在山丘区,渠堤以上10米以内,渠堤外坡脚线以外5—10米内,平坝区渠堤外坡脚线以外3-5米内为渠道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当标图立界,确定土地使用权,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管理设施。
第十七条城乡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盖污染水源的生产、生活及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弃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四)在水库、河道、河堤、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
(五)向水域或河道、渠道设置和增大排污口;
(六)损毁或盗窃堤坝、闸门、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等设施;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八)其他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因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其中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须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库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改变河道、渠道流向;
(三)筑坝拦水;
(四)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各类工程建设确因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的,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工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占用三年以上者,必须负责兴建与被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效益同等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时,占用者按被占用工程设施的现值总额进行补偿;占用三年以下者,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按恢复所占用工程原状现值总额进行补偿。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县水利规划指导下建设水利工程,谁投资建设谁所有。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租赁、承包、拍卖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水源供水按照计划、计量、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制。
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不得拒缴、拖欠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依法制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国家价格法的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水价调整到位后,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和保护水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水土资源、设备、人才、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服务社会、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实现以水养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水利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防汛抢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成绩突出的;
(四)钻研科学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或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各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或拖欠水费的,由供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每日按应缴水费的0.3%计收滞纳金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
对挪用水费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拒绝、妨碍水政监察人员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 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对水利工程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第二十七条 梦想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等级较高或者重要的堤顶、坝顶、闸桥上通行的,应当缴纳水利工程维护费。
农用机械免缴水利工程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用规划、工程设计及水源状况,对各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与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进制办法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所属渠系配套防渗设施,推广先进灌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资源,依法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E:I的增长,水利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地位愈加突出,因此,如何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现就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做一下分析探讨。
1、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水利工程中有不少标准偏低,工程质量差,不能满足防洪兴利需要。我县水利工程大多兴建于六、七十年代,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加之工程已运行了40―50年,随着运行期的增长,工程不可避免地出现老化和损坏,形成病险或隐患工程。如一些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出现渗漏、软基、涵管断裂、堵塞及白蚁危害现象,这些病险水利工程有的需降低水位运行,严重影响了其效益的发挥;有的带病运行,这样势必对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失事,将会造成惨重损失。
1.2资金投入不足,重建轻管,工程效益降低。由于水利工程缺乏维修资金,致使很多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特别是不少病险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工程效益锐减。
1.3水利工程配套不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多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只重视枢纽工程的建设,而忽视了配套工程,致使受益范围窄小,影响了灌溉面积的正常发挥。
1.4机械设备流失,老化现象严重。由于缺乏管理,使原有的机械设备有的流失,有的已经老化,还有些零部件已经损坏,无人修理,带病运行。如一些水利工程的排涝站、电灌站平时无人管理,导致变压器、输电线路等被盗,加之设备缺乏必要的维修,每到防汛抗旱季节,机器不能运转或带病运行,制约了工农业的发展。
1.5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2、水利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农民的经济意识观念增强,难以集中劳力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在五、六十年代,我市各县区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每年都要抽调数万劳力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而九十年代后,农民忙于经营或弃农从商,放松了水利建设,他们讲究经济效益。
因此,难以抽调大批劳力兴建水利工程。
2.2管理不善,群众集体观念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毁损严重。
2.3自力更生精神不强,伸手向上要思想严重。有些地方无论是建电站、渠道,还是堤防加固甚至管理都依靠上级拨款,无钱不干,等靠要思想严重。按照中央要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以群众自办为主,国家只能在器材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现在群众存在着一种偏向,国家不投资,水利没人搞,纯粹依赖国家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水利建设及管理。
2.4管理人员待遇低,无自,影响了工程的积极性。如一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每月在200―300元左右,部分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加之无财务自,水利工程一切开支都需由各所在乡镇政府统管,这样势必挫伤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积极性,阻碍了水库的发展。
3、水利工程建后应采取的管理模式
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摸索出一套先进管理经验,才能保证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广实施。应该采取“谁建、谁有、谁用”的原则,在区水务局的指导下,工程管理权交由镇排灌站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总负责,按农户各自承包田的范围,自行承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并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书,责任落实到户、到人。
4、抓好水利工程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4.1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意识。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4.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进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规划、财政、水务、农业、环保、市政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且由于涉及范围广,又是长期任务,应成立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水利工程管理协调组,定期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己有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分别对有关方面进行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系统。
4.3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筹措实行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的方法。一是公共财政投入(区、镇财政),按照引导性、补、扶持性原则进行;二是地区和社会①配套投入;三是受益者投入。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管理;个人浅见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使用是目的。因此,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本人结合本地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自身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几点浅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是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兴利除害功能的关键,是整个水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目的的及时、准确、持续实现,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水利工程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工程管理的主客体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当前,水利工作处于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农村水利向都市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关键时刻,水利工程管理更要适应变化。应当看到,近几年来,本地水利工程管理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工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成为本地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二、明确新时期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根据当前本地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本地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思路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充分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放活小水库、小抽水站、小供水站、小渔池、小灌区、小水电站等“六小”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建立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定水价、自还贷款的“五自”运行机制。明晰所有权,确定管理权,放活经营权,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和股份制等形式,让农民和社会法人把小型水利工程当作企业来经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盘活水利工程存量资产,促进农村水利的社会化。另一方面,要对大中型、重点小型灌区、供水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按照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划分,一律建立法人管理责任制。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投入,目标考核,动态监管,综合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财政保证的水利工程公益性补偿机制和以综合开发为主体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体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非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公司制进行管理,建立新的投入产出机制。
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是以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为重点,全面落实乡、村一级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建立国家政策为导向,市场调节为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逐步使全市水利工程都能达到“五有”,即有精干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效益和资产监管手段,有鲜明的工程标志和良好的形象,有产业经营项目和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措施
1.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法人管理责任制。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已明确管理权的除外)和跨区县水利综合枢纽工程,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市上统一落实管理;对区县域经济、安全影响较大的和跨乡镇水利工程由县区负责落实管理,小型跨村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落实管理,村办水利工程和受益范围仅限村内的小型、微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统一管理,进一步划分事权,落实管理法人,形成行政管理与法人管理相结合,以法人管理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法人管理责任制。
2.继续坚持群专结合的路子。
水利工程不论大小,都要走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受益区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服务功能,树立良好形象,建立融洽的群专关系。有水利工程管理任务的乡、村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乡镇水利管理站作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乡镇政府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职能不得削弱。乡镇水管站的人财物及形成的水利资产未经区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能随意平调或改变用途。水利工程管理任务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维护、管理工作。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村一级群众性管水组织,实行水利村长负责制。各级水利专业管理队伍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咨询、规划、服务等职能,积极教育、引导群众科学从事水利工程管理活动,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和良性运转。
3.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年按照产权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管理法人或责任人当年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明确增值保值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全年动态管理和年底述职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对考核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未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要就地免职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要认真贯彻相关法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和水资源费。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管理各项水事活动,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正确处理好建设和管理的关系
1.每一项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2.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验收纪要(单)中,应对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提出要求,对管理预案提出评价意见。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管理措施没有完成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3.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产权改革,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每年需要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的,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列入,作为水利部门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水利工程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增加投入,经常研究和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心工程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协调指导两个文明建设,要尽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的法人管理责任制,推行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要把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到各级领导的目标考核当中,要立足工程实际,从运行机制、增强内部管理、制定管理政策上下功夫,努力把本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成机制科学、形象优良、服务有力、管理到位、效益显著的基础设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斌, Liu Bin. 浅析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价值工程2010,29(30)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建设审批管理。
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市级财政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
(二)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
(三)跨区水利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工程没有按规定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急抢险救灾等工期急迫的工程,也可组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将审查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报告及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有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在本市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的单位,应当持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证明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工程从业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条财政投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划分为多项工程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可持单项合同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向财政审核机构办理单项合同决算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依法由本市管理的水利工程,按下列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国有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国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三)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确定。
第十二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或者确定管理机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小(1)型以上水库;
(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及九溪河道主干流上的水利工程;
(三)中型以上水闸;
(四)Ⅲ级以上堤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负担或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原则上根据以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防洪河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二)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内;水库的泄洪构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和下游溢洪河道200米内。
(四)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电站厂房、变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1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米内;低压输电线路以杆为中心左右两侧各8米内为保护范围。
(五)填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5米内,挖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开挖顶线外延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输水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有的办公、生活设施、仓库、活动场所及综合经营项目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水利工程运行观测设施和防汛抢险道路、场地、设备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已划定的实际管理范围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范围的,维持不变。
第十六条尚未明确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市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划定,并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七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依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按下列方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由水利工程管理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机构;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后占用的,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新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用地依照征用或者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海域权属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补救方案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根据多年从事江苏沿海“四大港闸”工程管理的实践与体会,笔者认为就具体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而言,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具有创新顺畅的管理体制机制和系统健全的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和规范开展;采用先进技术及手段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控制运用,保证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创造水利工程管理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维修经费投入、工程设施保护、涉水事件维权等方面均能得到充分的法制保障;注重和追求水利工程管理的工程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复合化”,提升水利工程整体运行水平;确立以人为本理念,打造水利工程管理文化,促进水利工程管理事业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概括起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就是要实现“五化”,即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效益化和人文化。
二、水利工程管理“五化”的主要内容
对于类似江苏沿海射阳河闸、黄沙港闸、新洋港闸和斗龙港闸“四大港闸”的挡潮闸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五化”的主要内容可作如下描述:
1.工作开展规范化
体制完善,职责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分类定性准确,机构设置合理;维修经费落实,实施管养分离;全员竞争上岗,职责明确到位;建立激励机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以及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健全完善。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运行规范,安全高效。贯彻水利部颁布的《水闸技术管理规程》,修订挡潮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启闭机械、电气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等设备操作规范,同时不断完善和及时启动防汛防台和反事故等各类预案,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2.运行控制科学化
智能守潮,运行预警准确。运用传感技术和自动报警系统取代人工肉眼观测,进行智能守潮,准确把握潮水规律和水情变化,适时发出开关预警,随时投入闸门运行。中央操作,闸门启闭及时。工程运行实行中央集中自动化控制,并有一机一柜单台就地手动操作作为备用。中央操作系统迅捷可靠,闸门启闭次序可控,实现对称开关,改善流态,维护闸身安全。远程监控,调度运用科学。建立工程运行信息网络系统,对闸门开启状态、上下游水位变化、排水流速流量等图像及数据实行远程适时监控和传输,工程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随时随地掌握获取第一手资料,对工程运行作出科学判断和合理调度。清淤保港,港道排水通畅。实施《江苏沿海挡潮闸防淤减淤运行规程》,加强闸门运行科学控制运用,采取带水位差、开孔流和利用潮汐等水力措施冲淤,必要时辅助以机械清淤,保持闸下港道排水通畅。
3.维权保护法制化
法制宣传有阵地。开辟水法律法规宣传画廊、板报专栏,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通过喇叭广播、散发材料、设点宣讲等形式,唤起全社会水法制意识。水政监察有队伍。配备专、兼职水政监察员和必要的水政执法装备,加强培训,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维权保护有力度。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加强平时日常巡查、节假日重点巡查和汛前清障等工作,把可能引发的水事纠纷案件和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工程运用效益化
保持工程完好,发挥工程效益。按规定开展工程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工作,加强工程位移、闸身裂缝、河床变形等项目观测,搞好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防汛岁修、应急抢修和除险加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立足防灾减灾,发挥社会效益。顾全大局,服从调度,关闸保水灌溉时杜绝跑冒滴漏,开闸泄洪排涝时坚持争分夺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工程控制流域范围内干旱、洪涝等灾情可能造成的损失。坚持人水和谐,发挥生态效益。贯彻“水量与水质并重”的水闸管理原则,合理调配和调蓄水源,在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和防汛排涝需要的同时,适时进行群闸调度排水补水,保水活水,改善水质,修复生态。利用资源优势,发挥经济效益。加强水土资源开发管理、固定资产效益管理和政策法规性收益管理,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发展水利工程管理经济,获取一定经济效益。
5.管理环境人文化
建设精神文化,职工情趣健康。建立文化活动场地,配备体育健身器材,开展职工运动会、技能大比武、歌咏大会、演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激发活力,提升能力,推进工作。建设物质文化,条件不断改善。守潮室、控制室、值班室等场所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对于地理位置偏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达到职工吃有食堂、住有公寓、行有“厂车”。建设环境文化,管理环境优美。按照“园林式单位”标准,搞好工程范围、管理院区的绿化、美化和亮化,创造整洁、优美、怡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行业文化,团队形象良好。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团队精神培养,加强爱岗敬业和爱闸如家观念教育,职工情绪稳定,单位风清气正,社会形象良好。
三、水利工程管理“五化”与现代化的相互关系
水利工程管理“五化”的主要内容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完全统一。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犹如大厦,离开了规范化的体制机制、规程规章,就失去了根基成为“空中楼阁”;以科技为先导的水利工程管理是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也是对水利工程进行精准控制运用的客观需要;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离不开健全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唤起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才会有保障;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如何,必须接受防灾减灾、生态经济等“复合效益”的考量,否则现代化就没有意义;水利工程依赖人的管理,建设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应坚持以人为本。综上,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大范畴内,规范化是基础,科学化是体现,法制化是保障,效益化是考量,人文化是根本。水利工程管理“五化”构成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完整体系。
四、建设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五化”)的初步实践
近年来,江苏沿海“四大港闸”工程管理单位贯彻《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2011-2020)》,并且创造性地把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与实施水利部“1000分制考核法”结合起来,以水利工程组织、安全、运行和经济“四项管理”作为建设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效益化和人文化“五化”的基本载体,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以射阳河闸最为典型。该闸建成运行已近60年,素有“江苏沿海第一闸”之称。在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中,射阳河闸分别把住“四项管理”的4个关键,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科学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使“老工程”焕发了“新活力”。2012年通过水利部专家组考核,成为全国第60家、江苏第12家、苏北第一家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组织管理以文化引领
竞聘上岗、分配激励、技能竞赛、文体活动,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闸管所连续被评为省、市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运行班获“工人先锋号”和“五一文明班组”称号;将启闭机房深厚文化底蕴和现代风格气息相互交融,射阳河闸建筑群被盐城市人民政府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射阳河闸赋》、《老闸门》等雕塑小品和“观澜台”“、听潮亭”等亲水景观星罗棋布,生态环保警言、古今名人诗句随处可见,洋溢着浓郁的水文化气息;院落整洁、鸟语花香,是当地唯一的“市级园林式单位”。
2.安全管理靠预防为主
工程安全鉴定、实施加固改造,“防”字当头,一丝不苟,工程运行基础牢靠坚实;管护范围明确、界桩标志明显,工程管理拥有“防”地,工程安全更具保障;建立水政队伍、加强水法宣传,坚持查防结合、制止违法行为,独创《水政考核手册》在全市推广,水政中队被评为盐城“十佳”;安全网络健全、安全责任明确,防汛措施可靠、防汛抢险有力,闸管所被授予“盐城市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工程几十年安全运行无事故。
3.运行管理需效益考量
4次修订《工程管理工作规范》,2次完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规范有序;组织工程检查,开展工程观测,及时资料整编,注重成果运用,工程状态随时把握;土工石工混凝土精心养护,闸门电气启闭机及时维修,工程设施完整完好;服从防指调度,强化控制运用;坚持科技先导,实现智能操作,工程效益发挥充分。年均排水量达40亿m3,占“四大港闸”总排水量的50%以上,为江苏苏北里下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水工程支撑。
4.经济管理由规划主导
制定资源开发规划,科学划分三类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搞好水土保持,控制开发区域发展经济林木,可供开发区域实行招商引资。资源规划主导,综合经营齐上。“千亩银杏园”、砂石建材场等项目颇具规模,特种种植养殖、船舶维修制造等项目初见成效,水利工管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闸管所被评为“江苏省水利综合经营先进集体”。在江苏沿海“四大港闸”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射阳河闸创新“四项管理”推进“五化”建设的做法树立了良好的示范。受其影响和带动,新洋港闸、斗龙港闸成功创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黄沙港闸也通过了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验收。
五、结语
1.GPS技术在水利工程基础数据采集中的应用分析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以精确的、充足的以及实施的基础数据作为基础,对于基础数据的采集以及更新工作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以及物力,并且,在采集与更新过程中,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周期对其进行更新、修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为此,在整个管理工作当中,数据采集工作占用了大量的管理资源,这成为制约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提升的主要因素。然而,如今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当中,GPS技术的引用,为管理工作的实施带来了全新的方法。在管理中仅需要在管理范围之内建立GPS控制网络,就能够在全天候使用GPS技术进行观测,并对观测范围采集相应的数据,这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具备很多优势,如,在观测中不受天气以及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尽管在阴雨季节以及汛期等特殊的时期也能够完成数据采集的工作。
2.GPS技术在水利工程中的检测分析
在水利工程管理当中,关键的水利工程检测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今,GPS技术精度已经与现有的工程变形检测要求相符合,同时,它具备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特点,这也是其中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
二、数据处理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首先,数据库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当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水利工程管理当中,庞大的数据管理是其重要的组成核心部分,数据库技术发展至今,已经吸收了较多的程序设计方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包括数据分析与展示功能等,这为其提供了更加简洁可靠的保障。其次,GIS地理信息系统在水利工程监测管理当中也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这种技术与以往的数据库技术相比更具优势,如,它不仅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图软件拥有绘图的功能,它自身的核心就是空间数据库,并且,它具备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库存储以及编辑等功能,这些都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总结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性评价;定量评价;
作者:方国华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指导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江苏若干典型水利工程进行现场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1-4],建立了系统、先进、实用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应用于典型水利工程中[5-6]。
1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
1.1构建原则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且比较全面地反映不同区域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平,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先进性、系统性与可能性相协调;(2)除了有反映“管理水平”的指标,还有反映“管理效果”的指标;(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具有层次性和可比性,同一层次内各指标应具有可比性;(5)兼顾代表性与可操作性;(6)具有导向性。
1.2一级评价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评价指标有9个,分别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其中,前5个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评价全面,但人为因素较多;后4个指标为定量评价指标,评价客观且人为因素较少,数据来源稳定。
1.3二级评价指标
上述9个一级评价指标可分解为32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定性评价指标21个,定量评价指标11个,见表1,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指标权重。
1.4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的确定是多指标综合评价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权重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总体要求,采用德尔菲法构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进行赋权。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非见面形式的专家意见收集方法,能够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智慧[7]。笔者设计了问卷调查,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共7位专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各级指标权重分值给出意见。在第一轮征询时,基于层次分析法,请各位专家对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提出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建立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再次征询专家意见,使意见相对趋于集中,将反馈结果汇总并加工整理,确定了评价指标的权重值,见表1。
2评价指标的内涵及定义
通过对典型水利工程进行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8-17],分别针对21个定性指标和11个定量指标给出各指标的内涵或定义。
2.1定性评价指标的内涵
a.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该一级评价指标可细分为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准确合理性: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2)管养分离方案先进性及实施程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开展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积极培育维修养护企业和市场,择优聘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3)管理维护经费落实到位程度: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等规定,对管理维护经费进行测算,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公益性工程的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保证落实到位。(4)管理机制先进性: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并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b.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6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包括对水利工程进行观测、巡查和检查的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监视运行期间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行。(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监理管理和验收工作制度;建立并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的实施、结算、验收程序,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维修养护资金。(3)水利工程控制运用方案和操作制度执行程度:水利工程的控制运用方案应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并建立水利工程调度考评制度。(4)水利工程各类预案完善程度: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制定超标准洪水防汛、应急供水、水污染治理等应急预案,工程管理部门要提高预案的执行能力。(5)单位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程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所管工程的工情、水情和人员结构状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6)人才培养机制及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程度: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教育机制、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并加强考核和效能评估。
c.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为加强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库建设,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机构设置、职能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巡护、工程调度、效益统计等,同时规范基础工情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并利用工情采集、水文自动测报、远程监控、大坝安全检测系统,将整个工程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2)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建设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浸润线监测、渗流量监测、变形位移监测、结构缝张合度监测、坝基扬压力监测等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必须在线不间断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处理和维修硬件设备故障。(3)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先进性:依据技术先进、实时有效、操作方便、稳定可靠的原则,构建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与视频图像监视系统,实时监控各个站点的闸门开度、水泵启停状态、电机状态、机电设备实时运行数据、内外河水位流量等参数,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自动化管理水平。(4)水情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先进的原则,设计并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功能全面、性能稳定的水情测报及洪水预报调度自动化系统。系统采用现代化的雨情及水情自动采集、传输、处理设施并实现洪水预报和调度的自动化。
d.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完成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依法管理完善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手段和监管能力,强化涉河事务管理。(3)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力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4)水利工程管理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活动,并加强社会监督。
e.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完善程度:加强与完善水库安全鉴定、注册登记、汛期调度计划审批、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行政或非行政许可工作;着重抓好工程运行安全、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特种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建立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应急机制,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2)报告制度完善程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3)责任制落实程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网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2.2定量评价指标的定义
a.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工程设施完好率,即水利工程中技术性能完好的设施数量占全部设施数量的百分比。工程设施完好率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它基本上决定了水利工程的运行服务能力。(2)工程设计能力达标率,即水利工程目前实际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能力达到设计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标准的百分比。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将邻近江河水或跨流域水引至本地区河网或城区河道,增加水体循环自净能力,以改善本地区河网、城区水质。
b.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保洁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持续保持洁净的水面和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应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面、岸边护坡、河道周边环境洁净,确保河道保洁率达100%。(2)绿化覆盖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衡量水利工程绿化水平的主要指标。(3)水土流失治理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得到治理的水土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反映水利工程生态效益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标。(4)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质达标的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占全体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的百分比。
c.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率:每年实际征收的水费额占每年按水费标准应征收水费额的百分比。除了水费,其他费用包含经批准的河道堤防占用费、水管单位自管船闸的过闸费、水管单位自管的水力发电电费。其他费用征收率为每年实际征收的费额占每年按其他费用标准应征收费额的百分比。这里的水费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是指能实现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收费标准,反映了现代水利的客观要求。(2)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即已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占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可开发土地面积的百分比。(3)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率: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占总成本的百分比,其中,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为经营服务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再减去税金后的金额。在计算总成本时,必须考虑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即保证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以满足现代水利的经济运行要求。
d.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结构及人数与职能要求适应率:该指标主要考量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与岗位职能要求相适应的程度,以及人才结构的合理性程度。(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在岗人员大专以上人员数占在岗人员总数的比例。
3评价方法、步骤及标准
3.1评价方法
采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方法,即分层逐级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与评价指标体系二级结构相对应,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效果的评析分二级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系统总体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a.定性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所达到的等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相应分值分别为0.9~1.0、0.8~0.9、0.7~0.8、0.6~0.7和0.4~0.59。按照指标达到等级所评定的分值被定义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b.定量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此外,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或根据专家意见汇总确定。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c.分层逐级综合评价。一级指标评价方法:根据二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一级指标的实现指数,对一级指标的建设水平进行评价。综合水平评价方法:根据一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对该系统综合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3.2评价步骤
步骤1选择评价指标和权重。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可对表1中的32二级评价个指标有所取舍,并修正指标的权重。
步骤2确定定量指标的目标水平。目标水平的确定是对定量指标进行评价的基础,并具有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价值取向特征,兼具阶段性和地域性。因此,对定量指标确定目标水平值,是评价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步骤3对二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评价指标是具体的考核对象,对于定性指标可根据其内涵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所达到的等级,对于定量指标可根据其定义直接计算求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二级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4对一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一级评价指标是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在此基础上确定该一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5对系统总体进行评价。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
3.3阶段评判标准
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程划分为3个阶段:初步实现阶段、基本实现阶段和全面实现阶段。拟定了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初步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0%,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0%和85%;基本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3%,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3%和90%;全面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5%,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均达到95%。
4应用实例
将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用于江苏7个典型水利工程中,分别是石梁河水库、横山水库、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西潮河闸、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分析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达到等级,并赋以相应分值;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一级评价指标的综合实现指数。然后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上述7个水利工程的管理现代化水平综合实现指数分别为87%、86%、93%、94%、87%、75%和88%。
依据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已达到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接近基本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横山水库、石梁河水库、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接近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
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笔者认为今后需要大力关注以下环节:(1)促进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2)完善水管单位内部管理机制;(3)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4)加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建设;(5)加大科技投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设施的建设;(6)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