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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8篇

时间:2023-07-17 09:49: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财经审计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财经审计法规

篇1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篇2

干审计十几年来,总是走不出审计结果不被利用这个误区,但从这份审计整改报告的字里行间,真实的看到了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真正感受到审计人员的辛勤劳动成果被肯定后的喜悦,真正体会到被审计单位真心诚意接受审计处罚并认真整改后的意愿。这不正是审计目的最好体现吗?这无疑是给我们审计人员认真干好工作注入了强心剂,更是给我们审计整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是审计整改报告全文,供审计同行共阅:

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和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6.积极上缴罚没款。依照审计决定,按照审计决定的时效和金额积极将罚金上交县财政。

篇3

一、审计资源共享性差的主要表现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发挥龙头作用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说是所有审计项目的“龙头”,尤其是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经过整理、筛选之后,可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审计思路或审计数据(传统审计方式也基本如此),如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包括清雪费、城市居民卫生费、学杂费等各项收费记录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出售记录,可能是其他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较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必要资料。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不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对同一性质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有时并不统一。此外,也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对同一类被审计单位的同一种行为,有的审计组认定为违法违规问题,而有的审计组没有当作违法违规问题。

(三)财经审计法规未能有效共享

很多基层审计机关未能实现财经审计法规的统一电子化管理,而是以审计人员个体为单位,自己管理曾经查阅和积累的财经审计法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由于学习不够、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等原因,在财经审计法规未统一管理的情形下,有的审计人员仍在使用废止的文件却毫不知情。

(四)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和线索

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一般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同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济业务也存在着可比性,但在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线索和可以互相借鉴的基础信息,致使很多隐蔽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发现,或者是明知被审计单位有某种违法违规问题,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处。目前,个别审计人员比较注重审计线索的收集,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这仅属于个人自发性的活动,未能形成审计机关内部整体效应。

(五)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

经过多年的实践,每名审计人员都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审计技巧和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使审计机关的整体审计质量受到影响。尤其是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出于培养审计干部和人力资源整合的目的而实行轮岗,常有不同的审计组先后审计同一类别的被审计单位,有时候审计机关也同时派出多个审计组开展某一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对同类被审计单位如医院、学校、街道办事处等,很多审计方式和技巧是通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交流审计经验更为重要。

二、建设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的必要性

(一)是审计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

审计管理水平低是制约基层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审计与国际现代审计的主要差距所在。创新审计管理机制,强化审计管理,首先就是要坚持“一盘棋”工作思路,对审计资源进行科学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

(二)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需要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审计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共享,整合审计资源,能够促进多出精品项目,为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

审计机关是执法部门,若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势必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会计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更加隐蔽,“就账目查账目”的审计方法所形成的审计报告,有时不能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各阶段的审计工作量都比较大,而审计资源共享可以减少很多重复性的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是培养年轻审计干部的需要

内容丰富的审计资源数据库,对青年审计干部来说是重要的教科书,有利于提高年轻审计干部的业务水平,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三、应建设哪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

基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署20__至20_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下,挖掘审计业务需求,建设好以下几个基础性的审计资源数据库,为审计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撑。

(一)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

现有法律法规查询软件尽管提供了数以万计的记录,但过于庞杂和兼顾通用,多数并不适合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软件更新的效率有时也难尽人意,因此,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一个“小而精”的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很有必要。

(二)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

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的建设,可以保证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也方便审计人员查询,减少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量。

(三)审计线索数据库

审计线索数据库的建设,使各审计组互相利用彼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其他有借鉴价值的基础信息,形成线索联动机制的整体效应,可以为查处“小金库”和其他不易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开辟一条便捷的通道。

(四)被审计单位数据库

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应列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银行账户建立情况、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业务流程、收费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方便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时参考使用,在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时参考使用。

(五)审计经验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管理审计方法和技巧,如某类被审计单位适用哪些特殊审计方法,需要重点审计哪些资料,常见哪些问题。通过审计经验的交流,共享审计智慧,提升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

(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资料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采集的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预算财政专户数据库(一般含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记录和各种票据出售记录)生成,在全年项目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随时筛选相关的数据,并应用在当前开展的审计项目中。

四、如何建设好审计资源数据库

(一)全员参与审计资源积累

所有审计人员应破除“私”心,要认识到共享资源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行为,是提高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的大事,将自己掌握的审计资源无私奉献,积极参与到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中来。

(二)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审计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上述几个基础数据库,根据各审计组上报的财经审计法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线索、被审计单位资料、审计方式和技巧等数据,及时动态地维护审计资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下发给各科室,供其在审计中查阅、使用。

(三)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数据质量。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中,采取奖惩结合的方式,督促和鼓励审计干部积极上报审计基础资源数据库所需信息,积累数据资产,使数据库内容不断充实和丰富。

(四)开发具有较好检索功能的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托或自行开发具有多种检索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数据库,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快捷、方便地检索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中的信息并加以应用。visual foxpro、access都是比较简单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也带有较好的程序开发功能,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骨干人员的特长,应用这些相对简单的小型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一个适合本单位使用的管理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设计好数据结构,并精心构思多种适用的检索方式。

篇4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要害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重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历史,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内容,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治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调解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要害。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非凡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治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2009年中央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背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重的是,审计项目假如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非凡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非凡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问题。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社会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背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假如答应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经济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重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假如《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篇5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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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必要性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逐步深化,审计质量和效果有了显著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计监督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但其中有些规定仍较原则,尚不能完全解决审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因此,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早在2001年,我省就开始酝酿制定《条例》,有针对性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我们正式启动《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省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省审计机关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专门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全面总结江西审计实践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系统借鉴兄弟省市审计法规的成熟做法,充分体现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实和完善了江西地方审计法规体系,为江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重要保障。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强化审计监督,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需要。

随着服务于国家治理和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等审计目标的确立,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其部分规定还比较原则。如:对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众资金、企业事业和金融机构等领域的审计监督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没有明确规定;对审计整改的检查、督查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我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新情况,全面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流向范围的更加广泛,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等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如何加强审计,对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项目如何加强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效力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审计实践又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与此同时,我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4.《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

加强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制定,既是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的需要。

二、地方审计法规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从《条例》的整个立法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地方审计立法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保持与相关法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

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是审计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江西省立法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了立法的相应权限、程序和原则,《条例》的制定必须遵守其有关规定。同时,《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衔接,发挥其他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作用、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如,在第四十二条中,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相衔接,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对专项审计调查和专题报告进行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借鉴、参考和完善,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全面性。

2.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制定《条例》,既要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又要规范审计执法,设定必要的限制和程序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既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要规定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既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审计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职业素养的规范性要求。

3.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各地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形势也不断发展,审计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如,近年来在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民办高校审计、农村集体组织审计等方面,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条例》必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将成熟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4.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虽然基于不同的经济条件,各省的省情不尽相同,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相应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各省都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审计监督活动,而且这些审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多地方审计的共性特征。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公众资金的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等。这些共性特征,对于我省审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制定《条例》要研究和借鉴外省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上位法、又具有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5.地方审计立法既要从立足于地方实际,又要兼顾适当的前瞻性。

地方审计立法既要立足于现实,突出地方特色,又要体现事物发展的趋势,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配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江西省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突出和加强资源环境事项审计,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为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条例》特别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从法规层面上推进和深化我省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为积极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增添动力。除地方特色外,《条例》为顺应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还制定了一些前瞻性条款。绩效审计作为审计未来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近年来正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省绩效审计在审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条例》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内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地方法规的高度将绩效审计法制化,要求审计机关着手这项工作,尽快为评价标准、方法和技术等的确定积累经验。同时规定了“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为适应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联网审计等新型的审计方式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地方审计立法的经验与体会

立法是一件既严肃又严谨的工作,立法的过程充满着艰辛和汗水,立法的过程也是各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从2011年5月启动立法进程到2012年9月正式通过,《条例》能够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顺利出台,并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得益于如下经验和做法。

一是领导重视,每个阶段亲自过问并参与立法调研。省政府、省人大当年的立法项目主要以修改法规为主,在厅长的亲自协调下,我厅报送的《条例》作为特例被予以安排,其他32件地方性法规仍然在继续排队等待条件成熟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厅领导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座谈,并及时对《条例》的修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耐心沟通,上门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条例》的出台,必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有关经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条款持反对意见或不同看法,我们积极主动上门作耐心、细致、反复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同时,我们认真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外省立法资料,将有关条款的立法依据和理由提供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支持,最终使相关条款得以顺利通过。

三是反复修改,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和审查工作。《条例》从立法前期调研到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项,从起草送审稿到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从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到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最后的表决通过,期间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二十余次,前后修改达四十余稿,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语句经过多次立法博弈才达成共识。我们放弃双休日和集中休假时间,平时更是加班加点,使得《条例》立法进程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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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否考审计师需看情况而定,审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关键词:审计管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审计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但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审计管理工作还相对落后,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针对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理论相对滞后

目前关于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审计管理人员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知识进行对审计管理的分析判断,严重影响了审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同时,我国的审计管理理论滞后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审计基本理论方面,其原则、职能、目标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审计管理工作实践要求及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实务理论方面,评价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相关理论其广度、深度还不够具体,致使理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其指导意义也被淡化。

(二)审计方法科学性不够、审计程序不确定

当前,我国的审计方法主要有账簿、报表及审查凭证等传统方法,缺乏必要的调查验证手段。现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明,这些传统陈旧的方法很难及时发现违纪及错弊事实,是种重财务审计而轻经济及财经法纪的审计,对打击那些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极为不利,同时对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改善也不利,难以实现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审计程序及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审计管理结果其正确性有很大影响。传统的系统审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渐被淘汰。现代审计更加关注成本效益,这样就会造成审计人员会对一些耗时却对审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程序舍弃,进而导致审计管理结果出错,对管理层决策的给出作出误导。

(三)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审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虽对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但对现代审计管理知识却相对欠缺,不符合现代审计管理的发展需要。其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其独立性不够,对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较差。最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若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审计管理的职业道德欠佳,将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四)审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中,审计管理体制受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需对政府的首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制度使得审计环境变得较差。而另一方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间不协调,某些政策规章间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审计管理人员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也便造成了同一审计不同结果的出现。

(五)审计信息不足

若审计信息不足,则将导致审计管理其深度及广度不够。目前企业均在实行集团化操作及层次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参与管理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难实现对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占用,也便缺乏了相应的改善企业审计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二、解决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加大审计的司法力度

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评价的依据。我们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颁布并对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审计创造越来越优越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审计司法力度,对那些有舞弊行为的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对其他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警示,保证审计管理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从而提高审计水平及审计质量。

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出可对所有行业其审计管理进行指导的框架体系。企业依据此框架体系,可由其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出合适的审计管理标准,企业的审计管理人员依据此标准对被审事项进行质量评价,这样便保证了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审计管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很多专项审计的起步晚且从事专项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那些有价值且理论相对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们应由审计署进行统一组织,对那些关系我国专项审计工作发展的课题实施重点攻关,对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审计理论及方法,尽快获取某些相对成熟的且合符我国国情的相关审计管理研究成果,为我国审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三)改变审计模式

首先是应创新审计观念。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实施多方位审计,提出新对策。其次是要改进审计方法。我们应将审计由原本的事后审计转变成在事前进行控制,在事中实施监督的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审计。最后是应创新审计方式。我们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开展联合审计及交叉审计,克服传统审计中存在的弊端,保证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造就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审计管理队伍,这便要求审计机构要为审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的力度,不断使审计管理人员的审计技能得到更新。同时使他们对经济的分析、判断及预测能力不断提高,对审计风险的意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冲破传统的束缚,从观念、思想上都对审计风险有很深入透彻的了解,并能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可以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此外,也应加强审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使审计管理人员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管理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帮助解决审计管理人员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扰。

参考文献:

[1] 辛立国. 重视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内审工作中的地位――内部审计开展管理审计的必要性和意义[J]. 科技资讯,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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