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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risks of financial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iming 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leasing industry, the risks in financial leasing were analyzed and evaluated through work summary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risk control methods were put forward, which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machinery; financial leasing; risk assessment; risk control
中图分类号:U415.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0-033X(2012)01-0082-03
0 引言
传统的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借行为,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是一种投资大、周期长、资金流动性弱的投资活动,通过融物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选择权,出租人通常以名义价格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的资金较多、租期较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融资租赁的风险较大。风险控制是融资租赁业务中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到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生存。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凭借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全世界的销售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中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尚处于启蒙阶段,在未来的成长之路上,控制风险成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重要问题。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控制的基本工作,只有对风险充分认识后,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但在实际工作中,风险控制人员通过知识和经验判断比较多,同时也通过数据分析等确定风险。工程机械主要用于建筑施工领域,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要从建筑施工单位的特点出发,不仅要考虑一般融资租赁的风险因素,还要考虑建筑施工单位独特的风险因素。
融资租赁的风险涉及到企业内、外部的多个方面。通过对承租人的资料进行研究以及实际调研,同时分析租赁物所应用的项目情况,根据风险的分类,可以把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物权风险、市场行业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自然灾害)。
2 风险分析与评估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方法往往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两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风险分析是出租人通过对承租人的资料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对所具有的风险做出的详细评价。风险评估是量化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或风险的等级。
2.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实际上是指出租人的债权风险,即出租人不能按时收回租金的一种可能性。在整个租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能按时收回租金,所以信用风险成了融资租赁活动的主要风险之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外,还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 经营能力。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对债权风险造成影响。经营能力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经营指标进行评价,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现金流量等。指标通过承租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计算,然后对指标作一些相应的处理。目前,一些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对比打分法,即把企业指标与国资委统计局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进行对比,然后打分、加权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2) 企业资质。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企业资质是评价其施工能力的重要依据。企业资质等级代表建筑施工单位所能从事的工程项目的等级。融资租赁公司在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时,不仅要从已具有的资质来评价,还要通过工程业绩来评价。评价既要实地考察,又要去相关单位调查。
(3) 施工管理能力。施工管理能力是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最重要的能力,它反映了一个施工单位能否有效地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同时,又能把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通过对承租人的经营能力、企业资质、施工管理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信用风险打分或评定等级(比如1~5级),有助于明确风险。
2.2 物权风险
物权风险是一种较大的风险,出租人只有控制了物权,才能保证债权。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虽然归出租人所有,但是使用权归承租人,承租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控制者。物权风险来源于承租人故意损害租赁设备和丢失租赁设备。在回租中,设备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的费用较高,出租人常选择抵押担保。由于动产可以重复抵押,出租人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关键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77-04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
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此问题:
X公司根据C的选择向Z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C使用,约定由C每月向X公司缴纳租金,合同履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后C可向X支付1000元的残值留购挖掘机,若C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未按时交纳租金的,X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由于C尚欠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X公司将C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C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返还租赁物,并按所欠金额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公司同时要求C按照每月租金的标准向X支付挖掘机返还之前的损失。C应诉后答辩称其承租的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Z公司拒绝维修挖掘机而拒付租金,并非故意拖欠租金。
就此基本类似案情,三家人民法院就三个类似案件依法做出三份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
Y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C的违约行为事出有因,并未构成根本违约,X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其损失。Y法院判令X公司与C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由C支付X公司到期未付租金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①。
H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C到法院应诉之时应当视为其收到X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通知,X公司与C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没有解除的必要。H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判令由C支付X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违约金;由C向X公司返还租赁物,并赔偿X公司租赁物返还之前比照租金计算的损失。②
M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以及要求C向其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选择。M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判令由C向X公司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③
笔者赞同M法院的判决。造成类似案例“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究其是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要么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要么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笔者认为,该两项权利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行使。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总和,在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又判令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违反前文所述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却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极大地侵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据此,在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只判令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就不再支持。这一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立法精神一致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H法院就是按照第97条的规定做出了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判决。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自然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故尚未履行的期限终止履行。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整个合同的融资性质,即出租人对租金的收取和占有,而不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按照这一理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物的担保。那么在承租人违约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自然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就租赁物的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里,如前文所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终止履行,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应当是指到期未付的租金。若此时租赁物变卖的价款大于到期未付租金,对于两者之间的差价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相当于只花费了部分租金就取得了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与承租人支付的全额租金应等于购置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的等价交换的原则相违背的。即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处理结果会侵害出租人的权益。这一根本性原因是Y法院与M法院并未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深层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只是简单地做到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根据集体案例进行分析,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存在瑕疵的时候,做出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裁判。故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慎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所有;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或选择选定的租赁物。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在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交付而产生的责任。承租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自然不能以买受人的身份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时,出租人亦不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人也不能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出租人提起违约之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或者由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驶索赔权。那么,是不是在出租人不行使索赔权或者三方不约定由承租人索赔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出现上述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便处于真空状态。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向出卖人提讼的。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至三稿均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租赁物瑕疵交付诉讼的原告地位。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8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2)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3)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4)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相较于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关于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仍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在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在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并非由出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更为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承租人也不能以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为抗辩而拒不交纳租金。可见,即使出租人不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也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此时,赋予出租人向出卖人就租赁物质量瑕疵的索赔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明确承租人的索赔权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上述第18条的规定难以量化。在出租人不行驶索赔权或者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若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失败,其诉讼请求全部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出租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是多少?在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确有法律依据?这是在审判实务中都要考虑的、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鉴于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的赔偿责任难以界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不仅较为繁琐并且不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
赁立法的两点建议(一)确立禁止中途解约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该条款明确了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若出租人擅自变更致使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仅侧重于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2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提讼,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做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该解释第四稿讨论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另一种认为法院判决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若按照上述倾向性意见处理,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期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的情况下,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又面临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困境:若是直接判处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仅以部分租金取得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势必会侵害出租人的利益;若是不判处解除合同,又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私法特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决定了租赁物价值构成的特殊性。
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5条规定除非出租人没有保障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此同时,该草案第29条规定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可见,承租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却可以在承租人未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这两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是不平等的。针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前文所述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合理处理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应当是一致的,即非经上述第25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这里的禁止中途解约原则是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而对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违约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与禁止中途解约原则的适用是不相冲突的。
(二)建立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1我国目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的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并未对工程机械作为租赁物的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而针对船舶、航空器则通过《船舶登记条例》和《民用航空法》对这两种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做了规定。工程机械作为重型作业机械并没有强制登记机关。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表明该物为租赁物且该标识未被涂改、拆除,第三人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未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登记的效力应予认可。”该条仍然肯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仍然没有明确租赁物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仍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但该第10条确规定第三人未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在租赁物不需要进行强制登记的前提下,规定善意第三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查询是极其苛刻的。在租赁物尚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信贷征信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数据不尽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相关数据记录情况。这一规定加重了善意第三人作为普通购买人的义务,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作为租赁物的工程机械不同于作为租赁物而言船舶、航空器,这主要是从工程机械本身自有的特性出发。工程机械相较于船舶、航空器其更便于流转、流动性大、易于隐匿,从保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工程机械从物的种类上划分应为动产,因此第三人可能会根据承租人对工程机械的占有和使用而误以为承租人是工程机械的所有权人,可能导致承租人擅自处分工程机械的情况发生。这对出租人对工程机械享有的所有权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登记应当以“静态登记为主、动态公示为辅”,即结合《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以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的规定,在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在工程机械机身用明显标识表明所有权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信贷征信机构可以对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进行权利登记,进一步维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也可以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关,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参考文献][1]
Legal Considerations of Financing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ZHAO Jia
(Xi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Kunming, Kunming, 650100, Yunnan, China)
1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习惯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是,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实践则更为复杂,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融资租赁模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很多变化。这些变化,给涉及融资租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是本文所称的融资租赁关系的异化。下面,以某品牌挖掘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为例,将其法律关系构建过程大致划分为三个步骤进行分析。[1]
1.签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该《协议》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和经销商(出卖人)签订,对融资租赁公司为向经销商的用户(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时,双方之间的合作条件进行约定。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经销商要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连带还款保证担保责任,并还需要在每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前按照融资金额的N%[2]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
2. 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该《合同》由承租人(买方)与经销商(出卖人)签订,在“价款支付”中约定“买方支付首付款后剩余的金额,由出卖人协助买方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其中会约定贷款(融资)保证金为N%。承租人(买方)根据该协议支付首付款、保证金等费用;经销商(出卖人)则依约定交付标的工程机械。
3.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经销商(出卖人)按照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的要求对承租人(用户)进行资信调查,收集资料,并提交给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包括一份已经由承租人和出卖人(经销商)签署确认,待买方(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确认的《买卖合同》,此时该合同的标的工程机械已经在第二步阶段交付给承租人(用户);一份由承租人(用户)签署确认,待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确认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审核承租人(用户)的资信状况和证明文件,同意出租的会签署该《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返还给经销商和用户(承租人)。
应当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与第二步中承租人(买方)与经销商(出卖人)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一致,由经销商代为收取,然后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
对融资租赁公司审核未通过的客户,经销商会与之协商变更交易方式为全款或者分期付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经销商会解除与其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收回标的工程机械。
2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厘清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其逻辑关系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实务中,前三个阶段至少要签订四个合同,即融资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经销商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融资公司与承租人和担保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经销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些合同通常涉及四方当事人,但是一般又不是由各方共同签订的。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两两背靠背签订,各合同之间在内容上相互联系,有时从形式上看甚至还会相互冲突,比如经销商与承租人之间,经销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的两份《买卖合同》,均是针对同一标的工程机械设备,很容易让人误认为是“一物二卖”,但实际上三方《买卖合同》是对两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这四个合同在逻辑上和时间上是相互衔接的关系:先有《合作协议》,再有双方《买卖合同》,然后为了履行该《买卖合同》关于“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的约定,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三方《买卖合同》。这四个合同之间出现冲突时,对相互之间效力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后合同优于先合同,后约定覆盖先约定的原则处理即可。由此,方才构成完整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
(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经销商。一是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行使向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剩余价款的权利,代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收取首期租金(首付款);二是履行“合作协议”,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提交并在场签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并转交融资租赁公司,上门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必要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收回设备,向出租人支付N%的保证金,符合约定条件的向出租人垫付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履行担保责任;三是发生追索拖欠租金诉讼时,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以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起诉承租人,对实现的诉讼请求款项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种方式是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担保追偿之诉。
2.融资租赁公司。一是履行支付标的工程机械设备价款的买方义务;二是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一般的方式是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向承租人提醒,必要时要求经销商催收或者代偿,其中首期租金(首付款)委托经销商代收。
3.承租人。一是履行与经销商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买方义务,支付首付款(首期租金)、贷款(融资)保证金、保险费、融资管理费等的费用;二是履行分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全球融资租赁最新趋势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随后西欧、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已经有80多个国家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从当前全球市场规模看,当前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以上,成为企业更新设备仅次于银行信贷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在许多发达国家,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并列的金融产业之一。尤其在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租赁业筹措的资金就已超过了债券、股票、商业银行贷款、商业抵押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成为最大的资金来源,2006年,融资租赁交易额达2500亿美元左右。从市场渗透率,即融资租赁额占固定投资比重看,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在10%以上,其中德国为18%,OECD国家在15%~30%之间,美国更是一直保持在30%左右。但融资租赁市场全球分布极度不均。美国、日本、德国多年稳居全球前三位,仅北美洲就占到全球市场份额的40%以上,而大洋洲、非洲和南美洲的租赁市场合计所占份额不足5%。
新兴IT设备、软件与服务业融资租赁呈现强劲增长态势
从租赁对象看,全球租赁市场出现不断细分的趋势,设备租赁中的交通工具、工程机械设备等传统产品仍占主要地位,同时以新兴信息设备、IT软件与相关服务呈现强劲增长态势。根据最近IDC公司对全球IT租赁和融资市场的市场规模和预测结果,2006年,包括IT设备、软件以及IT相关服务的租赁和融资等在内的市场规模超过了700亿美元,其中,软件和服务融资业务将占50%的比例。
融资租赁业中中小企业占主体地位,受金融危机影响甚微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全球融资租赁市场占有主体地位,比重达90%以上。2006年,全世界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额超过5500多亿美元。2007年9月以来,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到实体经济,但对融资租赁业务影响有限。这是由于尽管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融资租赁企业的筹资成本相对提高,但是其杠杆倍数也在下降。反而由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趋紧,融资租赁作为筹资渠道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上升,因而全球的租赁业在历次金融风暴中仍能保持繁荣与发展。在最近的金融风暴中,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资产是中小企业融资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向投资者提供的回报也远较国债或存款高,主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第一个在危机中从公开市场成功发行债券中小企业融资15亿美元,IBM金融服务集团中小企业融资了43亿元,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先后获得60亿美元中小企业融资。欧洲租赁协会(ERA)最新预计表明,尽管金融危机已影响到实体经济,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带动下,英国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在未来3~4年内年增长速度仍将达到4%~7%。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特点
现代租赁服务体系的雏形初现
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日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产品种类不断创新,现代租赁服务体系的雏形初现。从租赁对象看,正由电讯、医疗、印刷行业迅速向工程机械、机床、节能、交通运输等行业发展,设备租赁构成租赁主体。工程机械是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领域之一。2006年中国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消费额仅3亿美元左右,约占整个工程机械市场需求的比例10%,而西方发达国家则达到80%以上,日本的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率达到了53%。借助奥运工程建设的契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已开始率先与国际接轨。奥运工程机械设备的采购,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
飞机是融资租赁业最重要的标的物之一。我国当前商用飞机中有60%~80%是租赁方式,单在2005年,中国就签订了160多亿美元的飞机租赁合同,波音公司预测,未来20年,将扩大到1000亿美元。但出租方、融资方、担保方等多为国外企业垄断。随着租赁业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租赁企业的逐渐壮大,人们纷纷看到飞机租赁所带来的长期、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实力雄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积极进入飞机租赁市场。工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先后于与海航、中航、深航、东航等签署了租赁业务协议;2007年10月,与英国航空公司签署了为英航购买36家新飞机提供债务融资的租赁协议,标志着中国金融机构第一次进入数十亿英镑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国内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更是早在2006年就已开始介入飞机租赁。截止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40多架飞机的租赁业务,价值近百亿元人民币。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曾通过银行贷款购进10架飞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举打破国外公司长期以来在我国航空租赁市场上的垄断。不仅增加了我国民航的运输力量,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国产飞机制造业的发展。
具有厂商背景的工程机械企业积极建立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有力推动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
国外工程机械企业成功的经验证明,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为制造商实现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工程机械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最近几年,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将大大加快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程。2004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第一家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卡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正式成立,仅仅四年的时间,主要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包括合资、国有、民营企业均投资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工程机械进入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新时代。2008年10月,徐工集团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申请报告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的审核,正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仅2008年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规模将达3.5亿元,预计2009年15亿元,2012年达到50亿元。
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大胆试水国际市场,开启走出去步伐
2006年,中国银行斥资9.65亿美元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银航空租赁公司。2007年10月,工银国际与英国航空公司签署了为英航购买36家新飞机提供债务融资的租赁协议,标志着中国金融机构第一次正式进入数十亿英镑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日益多样化,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为适应经济发展,租赁企业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创新业务模式。除了包含直接租赁、回租赁、委托租赁等目前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更加灵活、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模式。如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投资分成、两头在外(即贷款银行、承租人与出租人分在三地)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为银行贷款支持异地租赁项目做了成功的探索。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降低了经营风险。2007年,部分企业陆续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通过批量采购,降低了成本,开辟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利用生产企业的服务网络为承租方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专业服务,提高服务附加值。
中国发展金融租赁业的几点看法
总体看,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自发发展的试验期,为更好地满足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是当务之急。
第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建设,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制度,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构建科学全面的监管体系。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加强政府、协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效沟通,构建科学全面的数据统计体系。
关键词:工程机械 行业 应收账款 管理
1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
回收账款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出现而生,在信用交易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的,在信用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是每一个工程机械商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工程机械行业在2007年和2009年得到了空前繁荣的发展,销量曾经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同时又出现了全款销售、银行按揭、融资租赁以及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更为工程机械市场锦上添花。伴随着这些繁荣的景象,应收账款和坏账的数额也开始逐年攀升。由于2010年以及2011年国家出台了宏观调控政策,工程机械销售量直线下滑,很多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设备过剩,为了消化库存抢占市场,很多商实行大面积的分期付款,进一步扩大了应收账款的数量。据了解,应收账款比例高达40%~50%的工程机械商绝不在少数,甚至有个别商应收账款的比例高达60%~70%。有些商,客户拖欠的货款竟有几千万元之多。回顾过去的几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就是问题之一。
2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湖北山河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该公司在工程机械行业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 湖北山河工资一味的强调销量最大化,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虽然山河工资从账面上反映出来很多的利润,但是多半都是应收账款,这样就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容易造成坏账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生存。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就是山河公司没有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过于强调利润而没有考虑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2.2 盲目销售,销售模式没有创新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和完成制造商规定的销售任务,选择客户时不够谨慎,有时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经济实力不佳或首付资金不到位的客户,甚至不惜垫付资金销售,或者降低分期付款首付标准,扩大分期付款销售比例,从而在销售的最初就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一来,从一开始,就为应收款项的无法收回埋下了伏笔,工程机械交付之后,客户银行按揭款一放贷下来,客户就要同时还银行按揭月还款和湖北山河公司垫付资金款,客户还款压力很大,款项的收回更是难上加难。分期付款销售比例的扩大,意味着应收账款总额就会越高,坏账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运营。湖北山河公司一直以来采取信用销售方式,不是分期付款销售就是银行按揭。销售模式单一,没有创新。从湖北山河目前的销售模式来看,分期付款销售和银行按揭销售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特别是分期付款销售,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最大。因此,湖北山河公司应该从销售模式上有所创新,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2.3 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实行职工奖金总额与销量挂钩,由于没有考虑坏账的情况而未将应收账款纳入考核体系。由于公司实行只要机械销售出去就会得到奖金,销售人员为了个人效益只关心销售任务,采用赊销、降低首付标准等方法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公司没有要求销售人员全权负责追款,致使大量应收账款沉淀,造成了企业的沉重负担。
2.4 基础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有书面的协议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山河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量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这些都导致了逾期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的发生。还有就是客户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的,公司销售经理往往不认真对待,没有做好签证工作,有时轻易许诺优惠条件,也没有在合同中反映。还有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有时合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等等。这对催收应收款项非常不利。湖北山河公司出现这样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合同签订由销售经理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签回来没有专门的债权管理人员审核。而只有销售平台进行简单审核,从而导致由合同引起的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
3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公司自身首先应解决目标问题 如果应收账款以利润最大化为管理目标就会导致单位忽视信用风险以及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应当树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能忽视资金的良好周转。工程机械商应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而不是盲目一味地求销量和利润最大化,资金周转和坏账风险同样也很重要。
3.2 销售模式创新,分期付款方式转变为融资租赁方式
3.2.1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概述。分期付款是在银行按揭未开展前,工程机械商普遍采用的信用销售方式。工程机械分期付款具体操作模式:商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分期付款合同,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向商支付设备价款,在付清货款前,由商保留所售设备的所有权。
3.2.2 融资租赁信用销售方式概述。目前国内外比较新的信用销售方式即融资租赁信用销售。其模式为:客户与商进行工程机械设备买卖条件洽谈,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买卖条件与商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2.3 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①对客户提供信用的主体不同。分期付款方式是由商直接对工程机械的客户提供商业信用。融资租赁方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工程机械客户提供商业信用。②对商的设备全款回款时间不同由于工程机械的每台设备金额都很大,而商的资金能力是有限的,商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行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一般还款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如果客户付款压力大没有钱付款时就容易造成坏账。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商购买设备,短期内就能付清设备款,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笼,促进商的销售和资金的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③客户所需的首付金额不同。分期付款客户的首付压力大,一般为设备价格的30%以上,而融资租赁设备只需要客户缴纳15%左右的保证金,从而降低了客户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的支出。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分期付款方式,商要承担客户不按时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方式,商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了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信用风险。通过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不难发现融资租赁销售方式的优点远远大于分期付款信用销售,特别是对工程机械商的应收账款管理,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和收款成本,减少了采用分期付款销售而承担的风险。
3.3 不断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 工程机械商应当制定应收账款政策,首先要分析拖欠的原因,如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尽快解决纠纷尽早收款;对于信用一直良好而暂时困难的应派人沟通,不应过多的打扰,争取在增进业务关系中妥善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对于信用不好的应加紧催收,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另外对业务经理的业绩与应收账款挂钩,业绩做得好,应收账款逾期少,还款及时的客户,给销售人员奖励。对于那些客户信用度差,不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销售经理适当惩罚。总之,不断加强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使公司的应收账款降到最低,减少坏账损失。
3.4 加强合同的管理 山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慎而使催款陷入被动,因此公司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过程控制并且严格审核合同,将机器被拖款的风险在合同条款上降到最低。在保障机器正常的售后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机器款项核实对账工作,及时按照合同时间催收账款。对延期支付的客户要积极向企业管理部门反映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对合同外增加的补充条款,及时做好签证工作,以避免客户因这部分工作而影响机器款的及时结账。
参考文献:
[1]慧聪网.工程机械行业信用销售方式的比较分析.http:///2007/09/28134790656-3.shtml.
[2]魏斌.强化应收账款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J].集团经济研究,2007.08,p395-395.
另外,经营租赁(不是出租服务)具有融资租赁和出租服务两者的优点,用户支付租金的业绩被出租人认可,在租期结束后,可以优惠的价格对租赁物件选择:续租、退租和留购,客户的选择性极强,是未来租赁的发展方向。由此,以销售为主的租赁份额将会进一步扩大。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工程机械设备都是通过租赁来购买的,我们这个比例只有20%。工程机械租赁今后的发展方向已经非常明确,以厂商销售为主的融资租赁将成为工程机械行业租赁的主流。出租服务公司只有依托在厂商租赁的旗帜下,才有生存的机会,否则会因为“自杀”性恶性竞争自己消亡。
为了进一步理解厂商租赁,我们先从租赁公司的种类说起。目前租赁公司从股东结构来划分共有五大类:一是纯粹为提供租赁服务而设立的服务类租赁公司。这类公司资本一般都不太大,从外部购入设备后再提供租赁服务。二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主要目的是降低设备贷款的风险;三是以投资机构为主要股东的独立租赁公司,主要通过融资租赁得到资金上面的收入;四是以知本为主要股东的咨询类租赁公司,通过对租赁的理解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成交;五是以租赁物件制造厂商为主要股东的厂商类租赁公司,不管是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厂商的最终目的都是销售。
第一类因为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设备去出租,不涉及“融资”,对内资企业不设任何门槛,特别是在工程机械领域,发展得非常迅速。目前出现的困境更多的是因为无序竞争,租赁公司过多、多滥造成的,但对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第二类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租赁因为跨贸易和金融两个行业,因此不允许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上历史的原因,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部分内资金融租赁公司都有银行的股权,因租赁公司经营不善损失了许多股东贷款,银行股东基本上对这些租赁公司失去信心,谈租色变,不愿意继续给股东贷款。第二类以金融资本设立的租赁公司在中国基本上不存在。
第三类主要是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是“金融机构”,但股东基本上是战略投资机构,原来的银行股东能退出的都已退出。目前这类股东既没有资金来源也没有产品。在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为依托的融资租赁业务,当失去资金来源又不与厂商联合时,只能苟延残喘。只有当中国资本市场和二手市场极为发达时,独立资本类的租赁公司才有生存之机。
第四类主要以知识为本的咨询类租赁公司。实际上,我国第三类租赁公司更像目前的第四类租赁公司,而第四类租赁公司似乎还没有问世,不过据了解,已经有人开始筹办。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但人们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而忽略了知识,尽管有钱,但真正敢用钱来玩租赁的企业并不多,都想用外部资金做实验,“锻炼队伍”。因此,对咨询类租赁公司人们是不感兴趣的,这类公司本身是否有能力帮助企业策划一个好的租赁结构也受到质疑。
前几类租赁公司大都在中国“水土不服”,致使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20多年,至今没有太大起色。惟有厂商租赁“一枝独秀”成为现代中国租赁的领头羊,让人们不得不研究为什么厂商租赁在中国能生存得比较自在?
融资租赁起源于信用销售,厂商做租赁的主要动机是销售产品,因此和租赁本身的特性非常吻合,是销售方式的一种补充。而其他类别的租赁公司因经营目的不明确,动机不纯,受到“圈钱”嫌疑,在准入门槛上和提供资金上遇到严重障碍。
都是“厂商租赁”,但感受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厂商租赁经营的红火,有的厂商租赁经营的困难重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厂商也有各种形态:有的厂商是以销售自己的产品为主要业务,有的厂商是以销售他人设备为主要业务;有的厂商是以出租服务为主,有的厂商是以销售为主,还有的厂商是两者兼顾;有的厂商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有的厂商没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完全凭自己的实力开展业务,因此规模做不大;有的厂商在完整的产业链上运作,有的厂商纯粹为租赁而租赁;在中国还增加一条:有的租赁公司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有的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在打政策的球。
目前经营最红火的厂商租赁公司是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有资金的融资渠道(股东或集团贷款),销售自己的产品,在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上运作(销售、租赁、融资、二手翻新再销售)的企业。反之就是目前经营最困难的厂商租赁公司。当然也有些中间层,受环境因素影响,经营得时温时火,目前不同程度地遇到困境。
从上面的分析看,仅有“厂商租赁”的概念,并不能解决融资难和销售难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厂商不是引入融资租赁就可以解决“两难”问题。尽管商务部开始内资企业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但是自身的条件取决定因素,不是一有牌照什么问题都能解决。
关键问:叉车、租赁
谈到设备租赁,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始终围绕着工程机械行业。事实也确实如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前景不言而喻,“卡特模式”成为众多工程机械企业模仿和努力的方向,租赁的业绩占销售业绩的6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80%。柳工、厦工、三一相继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与金融租赁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租赁业务。作为物料搬运设备的叉车,其租赁业务相对规模较小,标的金额相对较低,缺乏现成的业务模式,但其中却蕴含着更多的商机。
租赁方式能够带来许多益处,如改善现金流、优化财务报表、更合理的税务谋划、操作方便、内部决策便捷等,这些优势在任何设备的租赁业务中都可以体现,这里不一一列举。在此主要探讨实际操作中叉车租赁方式的特点。
为何需要叉车租赁
叉车具有使用范围广、通用性强、可流动性好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叉车具有极佳的可租性。同时,随着叉车行业产品迅速多样化,以及客户对于叉车使用的专业化要求程度越来越高,叉车的使用也更加复杂、多样、灵活,仅凭单一的购买方式来获得设备显然已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租赁更能体现出叉车使用的灵活性。
1 企业的生产模式发生变化
最初企业自己完成物料搬运环节的操作,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物料搬运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原来购置的叉车只得另行处理。
2 仓库改建
仓库改建后,货架的高度发生了变化,例如以前货架高度是5米,现在是7米,原来的叉车不适用了。
3 故障率上升
企业开始拓展业务时购买了一批叉车,但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叉车发生故障的频率越来越高,维修成本逐年增加,并且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了,可是又没到叉车报废的期限。
4 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通常,第三方物流公司和业主的业务合作是以项目为期限的,例如双方合作的期限为三年 购买了一批叉车,三年后业务模式发生了变化,或使用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购买的叉车派不上用场了。
在实际应用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确实不好处理。如果采用叉车租赁方式,可以从租赁期限、租赁设备的组合方式等方面进行解决,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如何选择租赁供应商
在实际经营中,什么样的叉车租赁供应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呢?
首先,产品性能和品质要有保障,这是设备租赁的前提。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都希望租来的设备具有使用效率高、驾驶操作方便、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的特点。
其次,服务提供是保障设备使用的基础。服务提供是多方面的,包括快速的服务反应、便捷的配件供应、密集的服务网络、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强大的技术支持,这些都是叉车租赁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企业的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长远的合作潜力是双方合作的基石。
第四,叉车租赁需要专业的保障,包括先进的理念、专业的知识、丰富的运作经验、灵活的业务模式、完善的资产管理模式等,缺少这些保障因素则难以提供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租赁产品。
不同租赁方式的差别
目前,中国的叉车租赁方式有厂商租赁、租赁公司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等,几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对于某个企业来说最终哪种方式更合适,则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1 厂商租赁
在厂商租赁方式中,产品比较有保障,可以租到技术最新的产品,无需担心设备技术过时;租用设备的同时,厂家可以提供服务租赁(也称为湿式租赁)和资产管理,让用户真正体会到租赁的好处;此外,由于厂家具备强大的资产管理和二手设备的处理能力,在租赁方式上也更加多样化。目前,厂商提供的经营性的租赁方式可以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和项目的要求,确定租赁的期限和选用设备的型号及其配置,同时可采用不等额年工作小时或不等额租金等多种灵活组合的租赁方案制定出在某时段内最合适的租赁方式,而在租期届满之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再去选用更合适的租赁方案。
2 租赁公司租赁
租赁公司拥有的叉车品牌和品种会更多一些。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规模不大,如果大规模地投放新车,其投资成本太高,因此,租赁公司的车源大部分是回收的二手车。同时,因为租赁车队的品牌多,资产管理的能力相对薄弱,再加上多种品牌,因此,专业的技术保障和服务的难度相应增加。
3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
关键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起源于20 世纪中叶的美国,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蛰伏,从目前来看,虽然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但从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税务政策到实物运作都较之前出现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市场渗透率是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融资租赁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的贡献程度,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已经从2000年1.5%发展到了2013年的5.5%,市场规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按照目前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监管和审批的划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银行系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和外资融资租赁三大类,前者由银监会管理而后两者由商务部负责。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026家,比上年底的560家约增加466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3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为123家,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880家。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及利用外商的通道优势,一直受到境内外投资机构的追捧,近几年公司注册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80%以上。另外,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10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00亿元增加约5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30.3%;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9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7.8%;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5500亿,比上年底的3500亿元增长57.1%。
二、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容量预期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将产生巨大的投资需求,另外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传统行业的升级、保障房的建设、新兴行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都将带动相关设备投资需求持续增长,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预计未来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将有年均20%~25%的复合增长率。
(1)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当前中国制造业正处于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的关键阶段,需要淘汰部分经济效益低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建立以高端装备制造业、高科技、新经济为代表的新型产业结构,进而催生对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的需求,另外先进机械设备的价格一般较高,给机械设备的需求方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作为产业和金融结合的最佳纽带之一,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将发挥其提高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产品销售与流通的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据工程机械行业协会预计,2015年我国工程机械需求总额将达到6000亿元,按照国际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25%推算,工程机械租赁市场规模可以达到1500亿元,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汽车融资租赁。汽车产业在经过半个多世纪高速发展后,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产业不断升级转型的挑战。截至 201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37亿辆大关,从2400万辆增长到1.37亿辆,近十年间汽车年均增加1100多万辆,是2003年汽车保有量的5.7倍,比十年前提高了29.9%。但随着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给城市道路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目前国内政府出台各类政策整治道路拥堵。例如,北京、上海、杭州、天津等地的汽车限购政策等,并且随着一、二线主要城市交通状况的继续恶化,不排除有继续出台类似限购措施的可能性。可以说,目前的国内汽车市场已由快速发展时期进入到了汽车普及限制时期,新车销售比例会逐渐下滑,新兴的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业务会不断扩展其份额。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增速基本在 20%~30%之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15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3)航空融资租赁。航空运输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竞争激烈等特点,2013年我国航空运输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539亿元,增长21.2%,利润总额427亿元,下降13.9%,其中航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37亿元,增长17.9%,利润总额319亿元,下降17.7%。航空业营业收入不断增长,但利润率却在下降,部分原因就是航空运输业的运营成本、购买及维护飞机的成本较高。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就是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在较短时间内调整飞机机队结构,控制维护成本,同时增加运力和航线,以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业所用的飞机60%都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预计到2025年,我国民航机队规模将达3000架,假设30%的租赁率,这意味着我国民航租赁市场金额将将达到近1000亿美元。
(4)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先进程度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该行业已成为现代临床医疗、疾病防控、公共卫生和健康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形成一个规模庞大、需求稳定的行业。而在我国,医疗机构中所用医疗设备有15%左右仍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产品,有60%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产品,已经到达更新换代的期限,并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医疗器械将会释放出更多需求。但现阶段,对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来说,医疗设备所需的资金仍将对其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方式则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在美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比重已经超过了80%,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正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3年末,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71.28亿元,仅占医疗设备销售额的4.8%,以发达国家30%的渗透率为基准,2015年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将达到1200亿元,发展空间广阔。
(5)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可以说船舶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2013-2017年中国船舶租赁行业产品市场需求调研分析报告》显示,在全球航运融资市场,租赁占据相当份额,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数千亿美元,其中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每年的融资规模仅次于银行贷款,相当于银行贷款规模的四分之一,远远高于资本市场融资。并且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包括中远集团,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而其中远洋运输市场和沿海运输市场以其运输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行业的重点,也是船舶融资租赁的重点业务方向,预计到2016年船舶租赁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568亿元,到2020年将达到4695亿元。
三、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
(1)开放的准入标准。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分属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准入门槛,对之前的限制规则进行松绑,为金融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作了重要铺垫;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为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商成立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提前实现入世承诺,2005年2月1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为外资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9年2月7日商务部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降低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难度。
(2)有力的税收优惠保障。2012年实行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虽然对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存在进项、销项税不对称、售后回租业务征税基数过高等不合理之处,但根据2013年12月13日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两项通知,使进项税得到明确,从而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消除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纳税人的销售额确认方式,保证了回租业务的税基口径,尤其在外汇借款方面赋予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两项通知的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消息。
(3)不断完善的行政支持政策。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呼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以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2月,商务部公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2013年6月,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纳入商务部统一监管;2013年7月,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及推动国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云.2014年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M].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