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48:5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安全事故教育,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一)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一、活动目的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单位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主动权”为目标,深入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有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为实现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内容
一是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人防体系、技防、物防等设施和各项安全制度建设体系是否健全与正常运作;二是单位的建筑物、车辆、水电气、公共卫生、危险品、周边治安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是教育局各部门办公场所的防火、防盗、车辆管理等安全隐患。
三、排查方法
根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此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采取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要明确排查环节,登记备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3月7日至20日,各单位结合区教育局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活动方案,认真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危险源点排查登记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月报表》,并建立安全隐患台帐。
(二)3月26日前,各单位向区教育局综治办报送《安全事故隐患汇总表》、《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汇总表》、《危险源点排查汇总表》,同时报送各单位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总结(书面材料及电子稿,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紧制订并落实活动工作方案,明确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量化目标,严防隐患排查走过场。强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认真总结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教训,狠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薄弱环节,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
要切实落实各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以及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局有关领导负责对其所分管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工作的督查;幼儿园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工作,由成教办、基教科负责督办;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车队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工作由勤工办负责督办;局机关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基建、危房、水电、消防领域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消除工作由基建科负责督办。
(三)进一步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各单位要通过开展3月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排查,一要建立、完善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目录和台账管理,对重大隐患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隐患档案,并抓紧制订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计划;二要确定本单位已查出的重大隐患监控责任名单,明确监控、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请各单位在3月26前将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方案”、相关报表(见附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工作小结报区局综治办。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考核
为进一步推动3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区教育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及时通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因排查不力未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而酿成责任事故的,开展事故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区教育局将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前天观看了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每个案例都以图文的形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防范措施,进行了清晰的描述和说明,犹如身临事故现场,切身感受到事故给当事者带来的巨大 伤害,让我们触目惊心,震撼灵魂,更让我们深深领悟到什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以我认为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1、一定要吸取血的教训按章作业杜绝三违。
2、要经常性加强安全教育学习活动,严格规定不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通过强化培训学习使职工熟悉熟练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及操作规程,强化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真正将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到我们心中,为促使我矿的长治久安。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促管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人作为管理主体,也就是煤矿的管理者,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意识会间接影响到煤矿的安全,他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日常工作的安全防范,可以间接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反之可能会由于管理者的疏忽和放任造成安全事故。所以从根本上控制安全隐患,就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历次的煤矿事故都是违规操作引起的,所以要想实现事故零发生就必须注重制度的落实,同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制度是对事故发生控制最好的措施,所以我们要建立健全个人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发挥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观性,自觉的进行安全自我保护。
作为“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这一,我在线观看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对安全生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充分体会到公司狠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视频中的各种生产事故不是发生在我们身边,但是片中那一幕幕残酷的事故画面,冲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每每看到事故的发生,看到生命的脆弱,看到伤者拖着伤残的身体生活的艰辛和失去亲人的家庭的悲痛,都让我们为之心痛不已,这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无非是安全意识的淡薄,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存在“三违”行为,只要作业规范一点,安全意识再强一点,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哪怕是一点点的疏忽,偶尔的违章,都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终生的遗憾,事故的阴影随时随刻都可能吞噬生命的绿叶,但是总是有些人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好象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于是放任自由,导致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为师”通过我们反思很多,我们应该深刻的吸取教训,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可思想,举一反三,并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养成学习的好习惯,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二、在工作中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刻吸取**区“4•3”石灰窑坍塌事故的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于4月17日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安全生产专门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自治区、市安委会及市局有关生产安全的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势,振奋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党总支副书记、副队长***宣读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市“3•11”房屋坍塌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和《关于**区“4•3”石灰窑坍塌事故的通报》,明确了目前我区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会议还传达了《关于**市市政市容局4月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
队长***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分析了单位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科室、各班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二是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车间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春季和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是加强道路安全作业,春季天气转暖,清洗护栏、应急抢险送水作业日趋频繁,驾驶人员一定要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书记还强调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和办公室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他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结束后,针对会议精神,我单位专门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组长***同志带队下,召集副组长***、***同志及成员***等同志,对单位的重点部位、生产车间的用电问题、设备的安全操作情况及消防设备的摆放情况一一进行检查、指导和部署,要求车间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好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小组还将2009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与车间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现场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能够深刻吸取**区4•3石灰窑坍塌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随后,领导小组又检查了办公楼各个科室的用电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等,要求办公人员要提高认识,以身作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据职能、职责把安全工作责任进行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xx园长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临时指挥最高负责人;
各分园园长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负责人和信息传递负责人;
各班班主任及当班教师负责指挥幼儿进行疏散;
门卫专门负责与上级或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或求援事宜;
后勤人员专门负责临时救护工作。
三、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地震、建筑物倒塌或特大火灾等安全事故时:
1、事故现场的教师一定要临危不乱,一边指挥学生进行紧急集结疏散,一边以最快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传递到指挥机构。
2、指挥机构人员马上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具体如下:
(1)用哨子发出紧急集合信号。
(2)用高音喇叭进行现场指挥疏散。
(3)各班主任、当班教师立即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或用正确的方法躲藏,等待救援。
(4)疏散地点一般以学校操场为集结点,如遇紧急情况,直接疏散出校门。
四、 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如发生下例情况,任何一名教师都要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好每一名幼儿不受到伤害。
1、遇来人来访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加以阻止,不得放行。
2、若来人已强行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及,即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领导, 及时将闯入者查清逐出。
3、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当班教师转移幼儿至安全的地带。
4、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
5、如有事件发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五、学校楼道安全管理措施及疏散预案:
1、凡是有学生在学校就有教师管理,保护学生;学生在校有多晚,教师 就要有多晚。
2、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3、各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4、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楼梯照明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有方、措施有力、治理有效,确保内部稳定,工作有序,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治安方面处置:
1、发现紧急情况,门卫第一时间按下紧急报警按钮。
2、各班教师首先要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3、组织应急处置小组人员立即到岗,保护校园内师生安全。
4、110到警后,协助警察处理事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6、掌握现场情况,认真仔细调查。
7、认真提供所知情况。
8、查明问题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9、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火警方面处置:
1、发现火警,立即报警119,同时切断电源,告知全园,立即组织学生从安全出口疏散,并组织人员灭火。
2、安置受伤人员救治。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4、查明火警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三、防盗方面处置:
1、保护现场,报警110。
2、向上级部门报告。
3、掌握现场情况,认真仔细调查,向公安部门提供情况。
4、上报丢失情况、采取措施。
四、食品卫生方面处置:
1、幼儿食品留样放入冷藏室,时间标清,量够。
2、发现幼儿进食后出现不良反映,立即送医院检查,同时通知家长,并上报。
3、吃过饭菜留样待查,并组织人员调查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
4、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五、幼儿意外伤害处置:
1、发生幼儿意外伤害后保健医生不能处理的,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上报。
2、查明意外发生原因,明确责任。
3、按照学生伤害条例之规定,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4、做好家长工作,以达到家园共同协调处理。
5、向上级部门汇报处置情况。
六、各类传染病处置:
1、加强晨检,密切关注幼儿身体状况。
2、体温超过38度予以登记,及时送医院、通知家长,对患者进行跟踪观察。
3、发现传染病患儿,立即隔离,对患儿接触过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有必要时全班隔离。
4、发生群发性传染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