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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职权8篇

时间:2023-07-17 0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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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职权

篇1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和配合部门)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权限分工)

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查处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确定。对应当由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六条(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八条(举报受理)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实现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文化领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及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篇2

从立法层面看,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已基本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 我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双轨保护机制其中,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均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而行政保护泽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 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 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查处侵权案件,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 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 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 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行政管理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但并非独有。

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来看, 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 即:既肯定行政保护的有益性又适当予以限制, 同时要求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 倘若放弃这一制度, 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优势明显:第一,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第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处理, 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三, 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可以说, 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认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 并依照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裁决理论认为, 行政裁决权尽管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但由于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力, 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权, 而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就已经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而不应是就原来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 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因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应不断弱化, 直至完全取消, 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 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 行政裁决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

(2)行政调解制度。从广义上理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 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则。行政调解制度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诸多专门部门来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 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 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 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 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 导致执法主体过多, 不易协调, 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 笔者认为, 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执法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重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 健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中第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的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反对官僚主义。而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状况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

(二)顺应时代潮流, 借鉴先进经验, 理性选择二合一体制

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市场规制;功能完善

中图分类号:F204

一、问题的提出

从封建“特权”衍化而来的知识产权,在今天虽已被作为私权对待,但行政因素在其管理中的作用并未减退。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使得行政管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为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需要行政机关在确权中加以界定;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大部分知识产权需要经行政机关的登记;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又导致侵权行为较易发生,这就需要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较为滞后的不足。①可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极为重要的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中,不论是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处理,也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行政服务,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行政机构的存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研究,对于了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现状具有一叶知秋之义。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络。从各机构所负有的主要职能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可分为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商标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关等类。从各机构的层级来看,又可分为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两类,其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一般又分为省级、地级和县级三个层次。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需要从深层次考虑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对策。特别是,就我国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一起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所谓“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依托于一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市场资源、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还承载着规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调整围绕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重要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市场规制功能。如何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提高其规制市场功能,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保障。本文在调查和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规制市场功能的对策与思路。

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现状、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外学者很少涉猎。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较少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及弊端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尽管在1998年4月我国即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其并不具有管理各种知识产权的职能,而是主要起了统筹协调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然是“多足鼎立”,各自为政。此种设置引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有碍国际交流等弊端。②二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所提出的建议。目前主要关注美、日、德、英、韩、印度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对于世界各国采用较多的二合一和三合一模式进行了阐释。 在借鉴外国模式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采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二)本研究之价值

对于本文研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较少,理论上有待完善,通过此项研究可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以期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第二,我国地域广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较为繁多,再加上知识产权种类的多样化所带来的行政机构的多部门化,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为繁杂,给大众造成一种比较混乱的感觉。本文在搜集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存各机构进行梳理,以将较为直观、较成体系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呈现出来。第三,本文在对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统计与划分,并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相比较,以探求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有利于透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第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现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并通过理论上的支持,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完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水平。第五,基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承载着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功能,理清其基本使命,提出完善对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规制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检索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统计研究、实地调查等方法,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调查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资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研究中,资料的搜集主要采取网络搜集和文献检索两种方式。其中,所搜索的网络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新华网、中央各行政机构网站、地方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站、中国行政区划网;所查找的文献主要有《历史的选择 伟大的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30周年纪念文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等。在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文献与信息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践把握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及其市场规制功能的观点与思路。

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特点,以下按照中央、省级、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模块进行研究。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通过对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后,得到表1。由表1可以看出,对于各类知识产权,我国中央均有相应的行政部门予以管理,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但是,与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二合一和三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其设置过于分散,相同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达12个,如此之多的行政管理部门,仅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协调作用,可能力不从心。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封闭性和难以避免的部门利益造成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④这使得知识产权各行政机构表现为局部有效,但难以获得整体最佳效果。这种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不仅不利于某一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由于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划分过细,职能单一,造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效率低下。若采用联合保护的模式,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又增加了行政成本⑤。第三,行政成本较高。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机构设置的分散大大削弱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由于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权利人又不得不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予以再次维权,这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⑥。第四,我国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是其他国家往往不知道该与中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哪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事实上,往往需要与多个机构进行交流,这对外方来说也造成了很多不便。

(二)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由于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中央相一致,因此,考虑到设置较为分散繁杂的弊端,笔者仅对各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商标处进行了搜集。经过资料搜集,笔者发现,所搜集的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⑦均设有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商标处,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各省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仍有所差异。从搜集资料时网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西部地区省级行政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比较薄弱。另外,除因机构设置分散导致行政管理混乱外,各省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甚少,区域封闭性特征明显,对于跨区域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往往缺乏有效的协同与配合机制。

(三)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对于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笔者主要以各地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的设置为例进行了统计。由于某些地级行政区仍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归由科技局管理,而科技局是由科技部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其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与专门的知识产权局相比较弱。因此,某一地级行政区是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局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各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进行统计,笔者得到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见,在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298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这一将近九成的比重反映出我国各地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在,县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正在进行,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布局正在发展之中。同时,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各区域设有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在所有地级行政区中的比重从东部到中部再到西部呈递减趋势,这与东中西这三大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而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又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表在这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在看到我国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发展迅速的同时,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如表所示,我国西部专设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数目在总数中所占比重仅为82%,低于中部地区近十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十五个百分点。在资料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青海省没有地级行政区设立知识产权局,自治区仅在日喀则地区和那曲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可见,西部地区地级行政区所设的知识产权局相对较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相对落后。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地级和县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网站大都较为简单,不利于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未能充分发挥网站的服务与宣传作用。

四、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改进对策

通过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机构设置繁杂、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落后等问题不容忽视且需亟待解决,否则将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瓶颈。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弱一体化”改进

当今世界,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这其中,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将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开管理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到10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设置已是发展趋势。⑩再加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一体化所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利于国际合作等优势,众学者均建议我国采取一体化的设置模式,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但笔者认为,将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或部门迅速整合为一个整体在短期内并不可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规模改革会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也会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部门的阻碍。因此,在短时期内,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一体化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笔者建议,相较一体化的设置模式,采取幅度相对较小的整合,重新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在现行整体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框架内,对涉及重复、交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归并或分立,避免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多头管理和争抢部门利益的不利状况。在当下,这应不失为一种可行选择。在此,笔者称之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模式。该模式建构具体如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行政机构,统筹协调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宜;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商标局为国内三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各类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以及商务部起辅助作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此模式的具体方案如图1所示。

此模式不仅能较大程度地改变现行设置一盘散沙的局面,更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行。并且,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机构变动,从而避免了不稳定局面的出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因此,建议我国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机,对中央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弱一体化”的改进,以此带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一体化进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大发展。

(二)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从对省级及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分析来看,我国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还比较落后。在知识产权管理亟需加强的今天,国家和其他先进省市有必要对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予以支援。2010年12月,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口援疆工作启动,这为我们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如何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向西部省市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为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提供经济基础。二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现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已离不开科技的作用,若要使西部地区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水平尽快赶上时代的发展,需对其进行先进技术的支持,如专利数据库的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三是要加强省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东部省市与西部省市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在对口支援中,东部省市除提供资金、技术上的帮助外,还可向西部省市介绍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帮助其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行政人才队伍,以推动其整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是为西部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归根究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需要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为支撑。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也是建构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不可获取的因素。

(三)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近几年,我国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机构的设置相对简单,职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对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三大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上。部分机构设立的网站形同虚设,更新缓慢,不能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今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除与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弱一体化”改进相一致外,还应考虑其地方知识产权发展的特色,如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护等,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对各自网站,各地方行政部门应进行科学地设计,及时地更新,全面的信息提供,为大众通过网络了解其行政机构的设置提供良好的途径。

五、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自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也显著提高。但在当下,机构设置分散、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此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改进、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等举措对于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建构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也非常重要。以下将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保护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入手,在检视我国有关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体现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方面。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看,很少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问题,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谓并驾齐驱。从理论上说,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保护一般限于民事保护。然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也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如形形的假冒、仿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必要性。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的保护不限于私法的保护,必要时甚至动用最有威慑力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法院难以承受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处理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的压力,何况行政保护本身具有很多优点,如效率高、降低维权成本。

实际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制围绕知识产权社会关系的市场行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权,作为对市场的控制权,本质上是对市场份额进行独占的权利,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能够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竞争,这就难免出现各种损害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针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如处罚侵权行为、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等,就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功能,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例如,《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二是法律明确赋予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权,特别是赋予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权力,以便及时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该法第6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几次修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总体趋势是逐渐强化了行政职权。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完善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规制功能的提升,需要从立法完善和机构体系构建完善两方面下功夫。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前已述,行政职权得到了逐步的加强。目前,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实质阶段,《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进入专家建议稿撰写阶段,《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则已在酝酿之中。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修改都需要高度重视提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以确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地位和职责而论,目前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问题,而像广东省等地区已经设立了众多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如县级知识产权局,立法地位的不明确自然会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功能。事实上,大量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现象发生于基层,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开展基层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再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为例,现有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是整合相应的部门规章的内容,二是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反映到立法上来。从机构体系构建完善看,结合前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安排上,强化对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市场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二是在机构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运作方面,加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及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防止相互“争权”和追求部门利益行为;三是及时出台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例如对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行为规制规范的制定;四是夯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执法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功能,需要引起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五是除了在中央一级建立“弱化的”一体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强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作为当前的应对策略外,还应重视提高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相应政府机构中的地位,这样有利于推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规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注释:

① 雷艳珍.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9,(7).

②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③ 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④ 如由表中所见,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均介入保护;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也均介入保护。

⑤ 参见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⑥ 参见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3)

⑦ 未统计我国港澳台地区。

⑧ 东中西部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东部11个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中部8个省份(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西部12个省份(重庆、四川、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⑨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⑩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2]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3]雷艳珍.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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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算管理 行政机关 预算编制 监督机制

一、前言

行政机关年度资金的安排情况,必须要通过年度预算来进行提出,预算安排的合理与否与行政机关资金使用效率紧密相连的。加强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是对资金使用的优化,通过整合有限的可用资源,来实行工作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在执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依然有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机关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预算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相应的进步,希望能够借此来对行政机关预算管理进行一次规范化、合理化的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功能多样化的行政机关需求。

二、行政机关预算管理的目的及功能

(一)行政机关执行预算管理的目的

预算管理是行政机关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和对预算实施绩效考核的全过程的统称,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通过实施预算管理,可以促使预算目标的达成。行政机关执行预算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行政机关事业成本,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现有资源的优化和整合,并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性法规。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开端,是为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对有限的资金使用进行使用,而制定的使用方案;预算执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克服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稳妥推进预决算公开;而预算考核是对该预算方案所带来的效益进行评价,通过预算考核能够对预算中的问题进行反映,并对今后的预算编制起到完善的作用。

(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功能

通常我们提到预算管理的功能,人们最先想到的就是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可以合理的分配行政机关的预算金金,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外,预算管理的另一个功能是强化行政机关的资金统筹,使有限的资源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用,将财力集中在重点工作上。通过施行预算管理可以提高政府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保障民生支出,引导财政资源流动方向,降低财政浪费。此外,预算管理的其他功能还有进一步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督促实施绩效评价体系、完善预算管理流程和制度建设等功能。

三、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盲目)不够细致

行政机关预算编制的时间较短、编制方法比较单一等原因是导致预算编制的严肃性不够预算内容粗糙的根本因素。近来,对行政机关预算编制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实际编制的过程中,预算编制内容往往非常简单,只包括收入和支出两大类,尽管这种预算划分方法也是合理的,并且是符合行政机关职能的,但是单纯的采用这种形式进行预算编制,会造成随意性过强,预算内容简单等问题,预算的可控性不强,难以发挥预算的基本功能。

(二)预算监督不够完善

目前,行政机关虽然都已经建立起了预算管理体制,但对于预算管理而实施的相应监督体系还不完善。首先,在行政机关内部没有专门设立对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的部门,这就造成了对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的工作和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从而很难形成一个严格的监管体系,对于预算过程的检查深度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频率,不能与预算管理的要求相适应,无法形成一个动态的、实时的、连续的监督管理体系。缺乏了监督的有效性和有力性,就很难对此进行客观的评价,也无法形成行之有效的评价机制,并对其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三)预算执行不力

整个预算的执行需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的联合,财务部门是负责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规章来编制和执行结算的机构,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结算数据的上报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及时掌握。预算编制的是否合理也反应在预算执行是否得力上,预算执行与工程项目的执行一样,是有进度约束的,执行进度与时间进度存在偏差就会出现突击花钱的现象,大大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质量,缺乏资金使用的安排性。此外,还存在有资金使用与预算脱节的现象,使一些专项经费没能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四)预算考核指标不完善

尽管目前各种工作类考核比比皆是,但在行政机关对于预算考核的意识还相对淡薄,考核指标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指标模糊不清、量化程度不够等情况,从而没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评价作用,造成了预算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没有建立起应有的预算执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员工的工作绩效激励相关度不高,使预算执行缺乏约束力。通过近年来的预算体制改革,一些行政机关虽然也建立了考核体系,但也都处于摸索阶段,没有一套科学的、规范的指标作为预算考核的科学依据,这使预算考核成为了一种形式。

(五)重项目管理、轻资金管理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重项目管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例如,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对于工程质量、建设程序、验收等方面管理较严格,但对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上较宽松。这都是直接干扰到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问题。通常,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之间的偏差,也多由于资金管理松懈造成的。

四、提高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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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充装“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查处的“螺丝瓶”、过期钢瓶做强制报废处理。自通告之日起,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检验有效期已满的“螺丝瓶”进行检验,必须做报废处置。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责令停止运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三、严厉查处非法“倒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对流动“倒灌”商贩,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检查,对未取得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进行查扣,没收“倒灌”工具和钢瓶;对于私自在居民区设立“倒灌”窝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严禁充装非自有钢瓶,不得向流动或固定非法“倒灌”的商贩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五、安监、城管、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对违反气瓶安全法规及本通告之规定,继续充装、检验、改装、使用过期“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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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容局不再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政署、区公路署不再行使已由区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的范围,包括区级市政道路共114条,总长146.737千米,面积3.412782平方千米;城镇道路187条,总长103.641千米,面积0.929898平方千米,人行道0.299067平方千米。“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共22条段,总长33.36千米,17座桥梁。

三、绿化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区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绿化局保留对古树名木及绿化建设违法行为部分行政处罚权。其依据《**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绿化建设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农委依据《**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保留绿化建设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包括区级河道15条段,长142.572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10米;镇级河道152条段,长389.28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村级河道574条段,长501.6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河道总计741条段,总长1033.452千米。

五、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非指定地区”是指除经区政府批准在指定地区实施的焚烧行为和经行政审批批准建设的焚烧项目以外的地区。

(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有关空调安装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应依据《**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一是规定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要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能确定有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工商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的构成,应当是在同时满足“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两个条件下实施的经营行为。区城管大队分别按照《**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予以取缔;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收缴无照经营人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七、城市规划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关于“四种妨碍”范围界定,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本市区、县城管大队对违法搭建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范围意见的函》进行认定。

八、房地产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其他场地”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天井)外部的场地。

九、公安交通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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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执法安全

近年来,随着烟草企业市场化日益发展,进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假冒产品的活动成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实际处理各类涉事案件中,笔者发现执法方面可以大致概括为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和被管理方关于执法依据理解说辞不一;另一方面是执法过程中队伍素质决定了执行效果。因此,烟草专卖管理中的法规制度有待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一)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依据

在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多依据的是现行我国关于烟草专卖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层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这些法律是我国最高效率层次关于烟草管理法法律;第二层包括《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除了这些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省市自治区会根据情况制定具有地方性质的规定性文字,以保障烟草公司顺利经营,也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定职权

在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烟草专卖局是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是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罚的执法机关,在检查中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企业和个别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进行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和没收产品等相关处罚。国家和各级政府授予烟草专卖局以管辖烟草专卖的权利,是一种必需行使的权利,同时行使权利就是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一旦不旅行职责义务,将根据失职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二、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行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当中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和企业的效益挂钩相矛盾。另一方面是专卖人员的工作业绩、奖金与销售业绩挂钩。就前者而言,常常出现对外重打击,对内轻管理的现象,行业内部违法经营屡见不鲜。后者捆绑式报酬导致专卖人员工作利益化,出现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同时,行政部对于执法过错追究不突出,导致稽查部门在查案、办案的过程中积极性不高,监督力度不强等现象发生。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不规范

在管理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操作不规范,比如对业户进行检查时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向被检查者说明要求等,这些少数不规范的执法程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卖管理部门的信誉,导致公信度下降,给执法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烟草执法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开展专卖执法相关活动中,仍然难免出现“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执法行为,没有按照法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从这点上来看,严重的违背了烟草专卖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三、提高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和安全执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制度

1、树立新时期依法行政观念

要想提高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效率,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从观念、制度、处理方法等多角度树立新时期依法执政理念,不断强化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在企业内部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学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把人员文明执法与晋升、晋级挂钩,积极进行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制观点的宣传学习。

2、积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对于烟草专卖执法监督体系,要不断强化措施,积极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根据制度将处罚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罚,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进行有效的备案监督。不断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力度,进行自我约束,通过开展大型的执法活动,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进行彻底清查。同时,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定期将自己的执法情况向社会公布,严明执法程序,落实处罚结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增强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二)完善烟草专卖安全执法保障体系

1、深入理解依法行政职责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不断用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武装自己的大脑,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深入反思,自我解剖,查到原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我反思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要努力学习依法执法职责法律和文件,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精神,并且能够灵活运用,在执法过程中提高理论水平,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

2、加强对新形势执法的研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原则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创新性的工作,是行业的要求,更是时代赋予的使命。如果用一成不变的老眼光来开展工作,势必出现困难重重。根据工作情况,积极的与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与检查业户有效沟通,通过各种方法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

(三)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

如何做到执法安全保障,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是必要的前提。要求专卖管理人员与零售商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而不是强烈的抵触心理,一旦出现矛盾,及时解决,正确执法,依法执法。首先要在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自己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执法权力,要树立严肃而良好的形象,同时不能滥用权力,严谨吃、拿、卡、要,执法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将人情与法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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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今后,安徽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考试领证上岗,任性执法还可能被吊销资格证件。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会上获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少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曾引发关注,这次安徽出台的办法,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

据悉,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对于老百姓一直以来吐槽的任性执法、违规检查扰民等现象,《办法》也予以严格规定,明确了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其中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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