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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创新;计算机信息化;业务档案简化;综合柜员制
[中图分类号]G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142-02
长春社会保险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众,这是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需要不断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讨论长春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创新就是要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试行综合柜员制、社会保险财务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需要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支撑,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业务,进行档案信息一体化建设。
一、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义及在民生服务中重要价值作用
首先,200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确立了档案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常常要通过查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来确认一些问题。社会保险档案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如由于多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多年要求继续参保的人员,这种情况就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整保留过去的参保记录、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供原始的缴费凭证,才能确认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情况,确定缴费事实,才能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业务档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对外服务上,意见集中在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网络经办、服务设施配备等方面,对进一步简化经办程序和手续要求比较强烈。其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规定不统一。经办业务的各分局自己规定,办理业务手续要求不一致,造成办事繁琐。再次,经办社保业务繁琐、手续多,需要留存纸制业务档案繁杂,造成工作效率不高。最后,社会保险纸制业务档案多,占用大量库房资源,占用大量人员、占用大量分拣整理档案时间,造成工作效率不高。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
首先,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的问题和服务态度的问题必须马上无条件整改。其次,工作方式、方法,要有新思路。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也应与时俱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适应新形势采取新措施,通过学习,提高综合驾驭局势的能力和本领。再次,加强调查研究。从利于管理、利于服务、利于事业的角度研究解决问题。将调研结果应用到解决实际问题当中,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务流程,结合窗口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分类。直面困难和矛盾,遇到问题,主动研究办法、采取措施。我们有一些工作之所以问题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是不调查、不干事、不想事,凭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最后,抓好落实。缺乏主动性,不愿意抓落实,应付了事。缺少担当,不敢抓落实,患得患失。有了认真的态度,部门领导对工作认真负责。有了责任心和工作的主动性,工作能抓实、抓细,不当甩手掌柜的。
(四)提高工作效率,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首先,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社会保险业务规定统一,明确标准,统一口径。它是简化业务档案留存的前提。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重新明确经办流程。业务经办上要尽量简化,能不要的就不要,能内部传递的要实行内部传递,能不跑的就不要让服务对象来回跑,减少服务对象的麻烦,利于我们规范管理。如办理单位人员新参保业务取消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呈报表。办理社会保险卡业务不再留存社会保险卡缴费协议。其次,简化业务档案手续。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是前提。简化了业务经办手续,没必要的纸制档案不留存,制定统一档案电子化留存规范。如,个体业务类别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电子存档: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留存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或房屋所有权证。纸制存档:无。再次,改流程。对业务档案管理的流程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管理类别分类整理业务档案的方式,重新明确经办流程,在业务经办窗口收集档案信息、高拍业务资料。事后大量业务档案集中扫描改为事中业务档案由业务经办人员分散扫描。再次,设立参保单位大客户接待室。对具有规模的单位,通过大客户接待室疏导分流。最后,增加事后考核管理。服务问题表面上是服务态度和效率问题,实质上是管理问题。服务监管到位,考核部门对分局业务部门纸制档案留存是否规范进行考核。
二、试行综合柜员制
(一)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创新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创新就是构建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是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环境的统称,由人(柜员)和计算机技术(软件、硬件)构成。目前,各银行普遍实行柜员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明确要求积极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社会保险部分单位开始实行,卓效显著。
(二)试行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原因
社会保险专管员制将经办的业务,划分为业务环节,对应业务环节设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和经办窗口。办理业务时,到多个窗口排队,排队的时间比办事的时间还长。推行柜员制管理,这意味着今后凡参保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任何一个柜员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人员增减、缴费等业务,实现一个窗口接待、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社会保险柜员制体现以人为本,解决参保人员重复排队、排队长的问题,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创新向柜员制转变是大势所趋,社保需要培养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社保业务知识和信息管理技术知识的复合人才。长春社会保险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试行综合柜员制。明确窗口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将业务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自然融入业务经办各个环节,实现档案整理与业务紧密相连。
(三)试行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采取的措施
首先,借鉴经验、积累实践经验,实现完善柜员制的目标。借鉴经验,可以少走弯路。先有近期目标,再有长远目标,不断逐步完善实现,积累实践经验。实现柜员制不是一蹴而就的,流程再造需要依据一定的基础和保障条件,才能不断地达到阶段性目标,逐步达到实现柜员制的最终要求。其次,设立专门业务咨询窗口。为办事人员答疑,分流减少柜员窗口的不必要工作的压力,保证柜员窗口顺利受理业务。再次,建立业务大厅分管局长、处长轮流值班制度。领导轮流值班工作中体现带头性和示范性。遇到重要问题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沟通处理解决。再次,制作粘贴清晰的指示引导牌,增设滚动大屏幕。滚动大屏幕播放业务指南,显示办理每项业务所需的各种要件、流程等信息,方便引导群众办事。再次,在业务大厅设立引导员。招聘引导员进行培训,加强服务,对不熟悉流程的办事人员正确引导,方便群众办事。最后,柜员窗口设评价器,将柜员的工作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社会保险财务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
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提升了社会保险财务系统服务水平。以便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体系。通过参保单位存款填写征集流水号、银行、社会保险局、邮局邮寄票据联合来实现批量自动对账、实收分配、实行由邮局统一打印票据并统一邮寄,邮寄地址非常重要,方便参保对象,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改变了原有的企业到窗口取发票的模式,而是以通过邮局邮寄发票的模式。这样,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了我们的服务水平,提高了社会保险财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四、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支撑,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一体化建设
当前,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实现档案管理功能融入社保业务系统,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一体化建设。
(一)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加快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
发现档案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扩大其功能范围和操作的实用性,使我们的社会保险档案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更好地服务民生。首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核心平台三版是基于B/S/S的多层架构设计而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采用此技术架构开发,为了与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的技术架构以及工程形态上保持一致,便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业务的有效整合。其次,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制定统一档案电子化留存规范,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软件程序设计编程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系统与业务系统接口,实现了与业务对接,能双向数据交换、共享。最后,随着改进简化业务程序,配置扫描设备如高拍仪、扫描仪,为扫描工作提供充分的硬件设施。在我们能力范围内的,能配备的服务硬件尽量配置齐全,暂时配备不到位的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早日配备到位。在硬件配备上,充分发挥二维码在档案扫描、归档中的优势,在扫描工作中引进高拍仪、扫描仪、扫描抢,节省人员录用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综合柜员制要求更好服务民众,建立一套适合柜员制业务经办模式的计算机档案、业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就突显重要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创新由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是大势所趋,计算机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为之保驾护航。实行综合柜员制需要,真正让参保对象方便、满意需要,快速提供档案查询,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需要,大力推进档案计算机信息化进程。
(三)财务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同样需要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支撑
信息部门负责对业务处室的需求进行分析、讨论、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及完善、系统运行。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提升了社会保险财务系统服务水平,提高了社会保险财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便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体系。随着网络信息的迅猛发展,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需求的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也要随之发生变化。通过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创新,简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手续,简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试行综合柜员制,社会保险财务简化基金缴费票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更贴近社会、贴近群众,社会保险工作更好服务民生。此外,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扩大其功能范围和操作的实用性、便捷性。加快社会保险计算机信息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一体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田景.中国保险业及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
[2]李艳霞.社会保险信息一体化建设研究——以东营市为例[D].山东师范大学,2013.
[关键词]集团化企业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征缴的全面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仅仅有企业财务人员在每月按时对企业员工所应缴纳的部分在工资里进行扣除,并汇同企业应缴纳的金额一起交至员工社会保障的专用账户。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由于人员数来那个相对较少,此种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尚可满足管理的需要。但是对于大型集团化企业来讲,此种模式将大大增加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企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样的情况集团化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现代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开展社保管理工作。
一.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分析
现代集团化社会保险管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由集团下属企业独立进行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另一种由集团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无论哪种管理方式都由于集团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由于企业人员较多、薪资水平差别较大,导致企业在进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时工作量也较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人数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实施
2.1构建现代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针对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的现状,集团化企业必须认识到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对企业综合成本的影响,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与方式提高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集团化企业下属单位自行进行社会保险缴纳存在一定的弊端,以及导致下属企业利用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按照实际工资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截留集团社会保险资金等情况发生。因此,集团化企业必须借鉴集团化企业财务集中审核的方式,成立集团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构建针对企业特点的、具有现代财务管理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方式进行集团化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2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现代化管理,必须以集团化社会保险集中管理的方式,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方式进行科学的管理。由于我国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虽纳入社保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的管理还需要对原有社保缴纳进行一定的修订,传统社保管理中以下属企业名义进行的社保缴纳改为集团统一管理缴纳,便于国家社保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
在进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时,企业应该构建一个社保专用数据库,将集团内部所有人员的薪资资料、企业社保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等进行归纳分离,其分类可以按照下属企业为单位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同一薪资水平为单元进行分类。根据数据库信息能够快速的对企业内部人员社保情况进行搜索与管理,极大的提高了提高社保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社保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方式还能够促进企业无纸化办公的开展,便于企业离职人员或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信息录入。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还能够快速的实现网络社会保险管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与保险信息数据库的结合,将企业员工每月社会保险缴纳资金进行网络缴纳,极大的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缴纳的工作量,促进企业社会保险的实施。
在进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社保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下属企业员工薪资水平与社保申报的审核,确保两者信息的准确。同时,管理中心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采用双重复核的方式,确保企业社会保障信息的准确,为社保管理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年审的分析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除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外,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的年检工作。集团化企业的社会保险集中管理能够在内部强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使得下属企业在进行社保工作年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集团下属企业在每年进行社保年检前,由集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该企业员工社保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后交由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由下属企业派人整理《年度社会保险年检表》、《上年度12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年审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上交所辖区域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审,确保企业社保工作的合法性。
四、结论:
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企业经营合法性的关键,是关系到企业人才稳定的关键。集团企业必须认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现代社保管理理念为基础、集中式社保管理方式为关键,科学的开展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以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红.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后勤管理,2008;12
[2]李锦国.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现状分析.劳保资讯,2009;4
1.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保障程度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的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要求企业按照雇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的各种险种之中,相互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比较完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则发展速度偏慢,没有得到企业团体或个人足够的重视,有的中小型企业在进行保险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的现象,在遇到工伤、失业等状况时自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企业会把应该缴纳的保险金额以工资的形式下发,员工的利益的不到实现,这是国家统一管理政策不健全的表现也是人们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的原因所导致的。企业一直抱有侥幸心理,员工没有要求就不管不问,员工缺乏正确认识也不进行维权,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混乱无序状态的发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社会参保缴费基数的随意降低。由于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具有对立的一面,劳资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这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手续不正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以劳资之间权益的严重不对等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在正常健康的模式管理下发展,企业的利润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是不正当劳资关系的最大缺陷。在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中,员工的参保权益没有充足的制度保障,很难形成一个从上至下完整的参保体系,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只针对部分员工采取社会保险的缴纳,这也是我国企业参保率一直得不到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建议
1.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办理服务。在改革社保机构体制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机构的内部职能设置,严格规范社保制度和业务经办流程,明确业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健全并完善业务经办岗位职责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管理环节的各项分工,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实行透明化管理,对每个员工都开放这一平台,提高服务意识和员工的监督意识,对保险业务办理的每一个细节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保障质量的整体性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增强自身责任感,把服务意识带到每个工作细节中去,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2.现代信息科技在构建社保模式中的应用。在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针对险种的不同建立一个综合管理的信息数据库,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管理,将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比如企业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整理,也可以按照薪资水平的差别进行不同的分类,这样在进行管理时就可以方便许多,能够快速的将所需要信息完整的展现在面前,节省时间而且一目了然,是未来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还能够快速的实现网络社会保险管理,极大的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缴纳的工作量,简化了工作程序,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进一步实施。
三、结语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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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1.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2.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4.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5.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发达国家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取得的较好收益和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其投资组合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坚持多元化投资与分散化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基金投资组合的发展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农村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定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债券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因此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瑞莲.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对策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9).
[2]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0,(7).
[3] 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4] 王晓维,周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创新模式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2010,(7).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91-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1.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2.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4.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5.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发达国家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取得的较好收益和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其投资组合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坚持多元化投资与分散化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基金投资组合的发展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农村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定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债券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因此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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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typ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ZHANG Qian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Harbin 15002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