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55:0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xx电站: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臻微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安砂白溪口电站(一级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本报告表,并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江后村,建设规模:坝址以上流域面积4.9km2,装机总容量275kW,年发电量80万kW·h,属于新建(补
办)项目。
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进行建设。
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的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施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固废必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056m3/s,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二)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改单。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
关键词: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064-02
1 引言
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末端处理处置的三大技术手段,其中,综合利用是采用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结合的方式。针对含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的特点,结合笔者在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实践经验,对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探讨。
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优势
2.1 减量化
减量化是指将产生的或随后处理、贮存或处置的有害废物量减少到可行的最小程度。废物减量化包括源削减和有效益的利用,重复利用以及再生回收。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是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根本途径。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是重金属的减量化,有效减少重金属排放量,减轻环境负担。
2.2 资源化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一般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或采用化学法将有用成分置换合成形成新的有用物质,将从污泥中提取的物质应用于社会,是资源化的明确体现。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是废物资源化产业、资源节约型产业、环境友好型产业。也是对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传统发展模式的重要变革,是推进循环经济、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3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需正确识别环境影响,做好二次污染防治。
3.1 水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废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属,处理不当排入水体可能污染影响项目周围的水环境质量。故最大程度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后,工艺废水需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废水中重金属等污染物浓度降到最低。以重庆某企业为例,含重金属废水采用蒸汽机械再压缩(MVR)工艺,其原理是利用高能效蒸汽压缩机压缩蒸发产生的二次蒸汽,把电能转换成热能,提高二次蒸汽的焓,被提高热能的二次蒸汽打入蒸发室进行加热,以达到循环利用二次蒸汽已有的热能,从而可以不需要外部新鲜蒸汽,通过蒸发器自循环来实现蒸发浓缩的目的。该工艺将含重金属废水中重金属浓缩到污泥中,交与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确保废水中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达标,其他污染物符合相应排放标准。MVR工作原理见图1,MVR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工艺流程见图2。
3.2 大气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中一般采用化学提取及合成工艺提取重金属等有效成分,废物污染源通常为酸溶、氨水浸泡等工艺流程中产生的酸雾、碱雾等,采用的治理方法常用的有碱雾喷淋吸收塔、酸雾喷淋吸收塔等,采用酸碱中和原理,将工艺产生的酸雾、碱雾中和吸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3 声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噪声主要是各种机械设备噪声,经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及绿化等综合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等效A声级达标。
3.4 固废废物影响及措施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固体废物为提取污泥中有效成分后剩余污泥以及工艺产生的污泥等,多为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需交与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避免危废二次污染。
4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
4.1 注重治理措施的可行性评价
在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合理、可行的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应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出发,减少危险废物污染源,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废物排放量。治理措施需要结合区域环境规划,突出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4.2 注重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风险影响评价应注重考虑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不仅考虑危险废物的贮存量,还需考虑相关辅助材料的贮存量,结合相关物质临界量确定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若存在重大危险源,需按照风险评价导则做风险相关预测评价。
同时考虑事故池及其他风险防范措施。事故池必须根据泄漏物料、消防废水、初期雨水的事故应急收集方式确定容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防止危险废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危险化工品泄露的防范措施、道路运输过程中危险废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时需要提出项目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4.3 注重运输环境影响评价
当前危险废物运输以道路运输为主,运输过程中需遵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做好收集、暂存、包装、转移等措施及手续。首先,产废单位需用符合要求的容器装盛危废,暂存地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志》(GBl8597-2001);其次,转运单位需持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容器符合相关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尽量避开居民聚居点、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路段;第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需做好接收方案,外来危险废物进厂登记、检测、入库暂存、处理等;第四,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等工作,做好危险废物登记记录,并保留10年以上。
关键词:煤炭洗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建议一、前言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3]单忠健.煤炭洗选加工生产中的环境问题—治理工程及对策.煤矿环境保护.1995.1.
【关键词】固体废物;危害性;现状;处理措施
一、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固体废物日益增多且种类日益复杂,污染事件逐年增加,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固体废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对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家已经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人们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仍不够深入,没有引起全面的、足够的重视,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而企事业单位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识相较于对水、气的污染防治意识来说,还是相对淡薄,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现阶段固体废物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利用还处在事后处理的阶段,没有进行全过程管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且增长速度加快;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比较差。因此,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任务艰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处理措施
3.1提高对固体废物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成的管理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该中心在工作中应该注重与监察支队、污防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互通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与培训,推行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宣传、培训、引导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产废企业的培训、宣传,增强其对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处置的意识,结合现场的监管、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做到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营,确保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真正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同时,对于扩建、新建的单位,可以考虑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和帮助,帮助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出现因工艺、规模等因素而导致设计不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等现象。
3.2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
例如认真开展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对企业产生的污泥、废渣等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对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却是平时开展企业监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报可以了解企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废物特性鉴别可以对固体废物精细划分,达到分门别类的管理处置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确认废物是否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处置等。夯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安全。
3.3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是利用清洁“绿色”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对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我国技术发展状况来看,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例还不多,清洁生产潜力很大。运用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来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的工艺有很多。要在化工、石化等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和企业中,推行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及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3.4废物利用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全过程不仅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巨额的资金,而且因为处理容量有限,焚烧、填埋等处理场地的选择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励危险废物在产生和处理环节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既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减少进入焚烧、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所以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收集运输网络及先进的回收再生工艺,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也可能产生新的、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推进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资源化全过程的管理,避免产生的二次污染。
3.5提升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很多地区的处置企业实际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体废物需要通过跨境转移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企业相继投产,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的安全规范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废物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置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进一步拓展废物处置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对当地产生的废物的种类、产废量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对新上的处置项目或扩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努力使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能够始终适应社会需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
3.6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中,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的全过程监管,也要推行精细化管理,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废物管理计划、完善台账、应急预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对现场状况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两次以上检查均不达标或者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细查实,例如在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时候,不能只看有没有应急预案,还要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从细节、从实际出发,督促企业做好废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早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已成为破坏城市景观和污染环境的重要污染物。目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带来的污染隐患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收集、整理、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管理的规范和高效,是环境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就区县范围的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进行初审
按照国家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年度申请。有关区县环保局对所在地提出申请的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利用单位进行初审,在其递交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中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环保局。
二、对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应办理备案登记。有关区县环保局自*月*日起,应对所在地的持证利用单位进行备案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备案情况于11月*日前报市环保局。之后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通报市环保局。
三、对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实行季报制度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对已办理备案的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状况进行备案管理。有关区县环保局应对所在地的持证利用单位实行季报制度管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报表》(试行)见附件2),要求各利用单位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自*月*日备案登记起,要求各利用单位填报**年前三季度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汇总情况,**年*月*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季度报表,并于**年*月*日前将**年全年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之后每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日前完成季报及其上报工作。
1、引 言
轻工类项目属于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工业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过去相比,我国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目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简单的企业治理向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措施也要从过去的思想理念转变过来,适应工业污染防治发展的方向,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工程分析和污染治理措施之中,把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消灭在源头,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因此,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2、污染防治措施
2.1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
恶臭气体污染是此类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源,污染源主要是生猪待宰圈、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从排放源状况看,主要污染物是生猪排泄物挥发出的氨、硫化氢和甲硫醇类气体等。
另外本着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 待宰圈采用框架、全封闭、保温式(0℃以上)建筑结构,生猪在待宰期间所产生的粪便,采用高压水枪及时冲洗,减少粪便在车间内的停留时间。
② 屠宰加工车间应配备自动真空采血系统,刺杀与采血一次完成,血液通过血液输送系统及输送管道送至血液储存罐,尽量减少血液产生的异味在空气中的扩散。
③ 采用先进的蒸汽脱毛系统,如采用饱和蒸汽浸烫,浸烫后的毛猪直接进入自动打毛机进行机械脱毛,同时毛猪的胴体与猪毛通过旋风分离器分离,分离后的猪毛通过真空输送管道送至猪毛收集罐。该工艺可以避免传统工艺松香拔毛产生的恶臭气体。
2.2废水治理措施
屠宰类废水具有含大量血污、毛、油脂、油块、肉屑、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料和粪便等有机污染物,外观呈暗红色,具有强烈的腥臭味,且水质水量波动较大,虽然此类废水可生化性较强,但污染物浓度过高,也会增加处理难度。因此,要想确保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水能够稳定处理达标排放还是应该首先从源头抓起,必须在各段生产工序真正实现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降低末端治理的污染负荷。根据目前运行的此类项目的类比调查发现,随着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不断更新改造和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水水质较过去的工艺和设备条件下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各工段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得到了综合利用,使屠宰废水水质有了很大的提高,CODcr基本在1000-2000mg/l左右,这就为屠宰加工类废水的治理和达标排放奠定了基础。
根据多年来对国内屠宰加工废水处理方法的类比调查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查询,目前国内外治理这类废水以好氧生物法(包括浅层曝气、射流曝气、延时曝气、吸附再生、生物接触氧化等工艺)和厌氧生物法(包括厌氧生物滤池、水压式沼气池、UASB等工艺)为主,纯好氧生物法出水水质较好、处理效率高,但耗能高、剩余污泥量多,而单纯厌氧生物法虽然能耗低、污泥量少,但占地面积达、处理效率较低。因此,目前在该类项目废水处理上大多采用厌氧和好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得到了良好的处理效果。
根据到相关企业进行的类比调查和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可知,该处理工艺中的水解酸化工段对屠宰类废水前处理设施十分重要。水解酸化反应速度快,能够将屠宰废水中血红蛋白等难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低分子有机酸,不仅可以去除一部分有机物,降低后续工艺的污染负荷,还可以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另外,利用水解酸化工段的厌氧消化作用,对好氧曝气池的剩余活性污泥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大大减少了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产生量。可见,水解酸化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续处理工段的处理效率,因此,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调整好水解酸化工段的废水停留时间,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2.3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多年来对同类企业的类比调查,屠宰加工类项目噪声污染较轻,主要噪声污染来自各类鼓风机、压缩机等机械噪声和牲畜待宰圈内的叫声。但经过相应的封闭或者安装消音减噪装置等措施之后,基本可以做到厂界噪声达标。
2.4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
屠宰加工类企业所产生的胃内容物、碎肉、血液等有机固体废物,全部是有价物质,均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理后,实现废物综合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粪便、污泥、碎渣等可以进行堆肥处理;病死牲畜尸体严格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化制,剩余残渣,应该对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如果为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无害化处理。
2.5 屠宰加工类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 屠宰加工类项目废气污染治理主要是针对恶臭气体进行的,恶臭气体排放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大,而且很容易引起环境纠纷。因此,该类项目恶臭污染物治理尤为重要,要求在主要恶臭产生部位设置集气引风和恶臭气体吸附装置,并通过高于周围建筑物2-4m排气筒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确保恶臭厂界达标;
② 在制定恶臭气体治理对策时要注重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源强,加强该方面治理措施的投入,从源头减少恶臭污染物的产生量,从而降低后续处理设施的负荷,既节省了能源,又降低了恶臭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负荷清洁生产的要求;
③ 在选择污水治理措施的时候,要根据地域和季节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即使选用同样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在不同地域或者温度下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效果。因此,在选用污水治理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环境情况和废水排放要求等进行选择,确保污水治理设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而不要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
④目前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我们应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废物综合利用协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考证,最大限度的要求项目内部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的综合利用,剩余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要落到实处,从而杜绝因固体废物滥堆滥放导致的二次污染。根据类比调查,该类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过剩污泥、碎渣等无具体利用去处,内容物回收再利用率较低,有很多企业将内容物直接排入生产废水中外排,不仅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污染负荷,而且也无法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参考文献
[1] 卓奋.广州环境科学.广州:广州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3(2)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教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固体废物;管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出现“脏乱差”的局面,且长期以来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村容整洁”是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是造成“脏乱差”的主要原因。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管理。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另外还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规定,除直接排入水体的废物和排入大气的废气之外,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均属固体废物的范畴。
二、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现状
(一)农村固体废物种类繁多
1、农业废物。主要是农用薄膜和农作物秸秆。近20年来,我国的农用薄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居世界首位,2003年的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的副产品,根据1999年的统计数据计算,我国农作物秸秆年产出量为7亿吨。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利用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能源、饲料和肥料3个方面,这是秸秆资源利用的普遍趋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在这些领域进行了秸秆的开发利用,但综合利用水平还比较低,政策不完善,技术研发水平落后,研究与推广脱节,致使大量宝贵的秸秆资源沉睡、废弃和流失。目前还有2亿多吨秸秆没有开发利用,已经利用的也是粗放的低水平利用。
2、畜禽粪便。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动物奶、肉、蛋的需求增大,这就导致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畜禽粪便的污染问题。据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调查,我国畜禽粪便年产生量约为19亿吨。
3、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中小型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其中大部分属于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如一些小型的造纸厂、食品厂以及其他一些制造业、轻工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物。
4、生活垃圾。农村的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和管制的缺失,每年产生量约为1.2亿吨的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
(二)农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1、占用土地,损伤地表。受处理水平的限制,这些固体废物一般不经过处理就自然堆放,侵占了大片土地,不仅影响农业生产,妨碍农村的环境治理,而且破坏了地表植被和优美景观。
2、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及其渗出液会破坏土壤的生态平衡,如未经处理流入河流,则导致地表水甚至地下水的污染,危害水生生物以及人类的身体健康,而且固体废物的简单堆放或焚烧会散发恶臭气味及有害气体,污染大气。
3、影响农作物产量及农产品质量。固体废物会直接或间接进入土壤,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的减少,造成农产品的污染和质量的下降。
4、滋生传染病,危害健康。畜禽粪便中所含的病原体对人群健康会造成极大威胁,乡镇企业产生的化工类固体废物也加重了这种危害的产生。
三、固体废物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上存在“真空地带”
由于界定不够明确,责任不明,使得实际操作中某些固体废物成为管理中的盲区或模糊地带,造成长时间无人清运和处理的不良局面。例如对医疗垃圾的管理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规,使得医疗垃圾清运和处理陷入窘境。造成该局面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固体废物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管理力度不够
目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等原因,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展缓慢,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工作难以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开展,对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焚烧、填埋等工作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管理机制。
(三)农村固体废物管理难度大
农村人口分散,固体废物污染多是面源污染,且固体废物的种类繁多,缺乏专门的分类处理技术和设施。大多数的农村固体废物目前根本没有得到处理。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具体实施的法规不够完善,因此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实施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得到实施,确保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废物及时得到处理处置。推行强制性收费制度,谁排污,谁付费,使处置处理企业正常运作。严格审批处理处置企业的资质,控制数量,注重规模,保障效益。
(二)加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硬件投入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特点,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所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步伐,解决固体废物排放出路,促使固体废物处置产业化,使固体废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三)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关注的是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比污染物末端治理更加积极、主动,能大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通过分检等措施,回收有用的物质,尽量减少无用的废弃物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一产业链,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也在于农民。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鼓励农民保护环境,使用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对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收集,不乱倾倒固体废物,当受到固体废物污染侵害时,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管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村容整洁”就是要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而农村固体废物管理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环境和村容村貌,因此,要实现“村容整洁”就必须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
“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都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生产,而它们势必会带来更多的农村固体废物,如不加强管理,必然会造成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进而影响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条件的提高。“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只有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才能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打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
“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形成健康文明的精神风貌。要做好农村固体废物管理这一工作,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宣传,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从自我做起保护环境,改变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合理利用固体废物,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谐农村。
总之农村固体废物种类多,污染面广,治理难度大,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农村环境涉及到我国9亿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新农村建设所要解决的重点,而农村的固体废物管理又是重中之重。只有加强农村的固体废物管理,农村环境得到改善,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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