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54: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通信的原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通信网关在电力自动化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在电力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程度的加深,各个网络设备之间的互联操作问题的实现也亟待解决。变电站内的各个厂家的自动化设备之间的通信接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通信网关必须具有很高的性能,它的设计必须遵从科学合理的原则,同时要求有一定的科技水平投入量。
一、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原则
现阶段,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信网关的设计要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电力自动化系统中通信网关的硬件设备的设计方案一定要可以满足变电站的现场条件,尤其是当条件比较恶劣的时候,也必须能够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同时电力自动化系统的通信网关的软件与应用的程序必须具备纠正错误、容纳错误的功能,还要保证整个通信设备达到8760小时的平均无故障的运行时间。关于如何提高电力系统的数据安全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专门的系统维护人员和普通的运行人员开放不同类型的权限设置,同时提供有效的密码保护措施。
其次,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要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通信网关代码可以尽量使用标准的C语言来编写,这样就不容易受到系统平台的过多约束,就能够做到跨平台的移植,提高系统的开放性。同时可以应用可扩展性比较强的模块化设计方案,依据功能的不同来划分各个模块,每个模块负责独立的功能运作,如果要增添新的功能或者要修改模块的某项功能,直接在选定的模块中进行就可以,比较方便快捷。在串口和网络驱动以及数据库接口的模块内则可以采用统一的封装样式,以便于为其他的模块提供有效的编程接口访问地址。
再次,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要具有高效性,还要综合考虑它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在的变电站的自动化系统中大多使用着多台通信网关,这就比较浪费资源,如果用一台通信网关就能代替多台通信网关的功能,则有效地节省了成本和能源的消耗。所以,通信网关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如何实现在一台通信网关中完成多种通信规约的转换,提高数据传输的时效性。
最后,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还要遵循操作的灵活性。具体来说,软、硬件的设置可以依据实际应用场所的不同来选择和制定,使得通信网关方便调试和运营,还要便于维护和检修。
二、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技术应用
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中的硬件、软件、程序设计、数据库等的建设中的高科技应用十分广泛。以WYD800为例,具体技术应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硬件的设计,比如WYD800的主板采用的是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生产的GX1微处理器芯片作为CPU,主要特点是能耗量低、使用性能高、制造成本低、市场价格不高,兼容性强,可扩展能力也比较高。主板上设计有硬盘接口和CF卡插槽,这也是现阶段最为常用的数码存储器,主要特点是体积虽小但是容量特大,能耗量低同时具有高速的读写能力。另外WYD800装置通过了严格的电磁兼容实验,能够确保其在发电站长期实现稳定无故障的运行。
二是在软件的设计方面,WYD800采用的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 CE作为软件平台。此操作系统具有高度的扩展性、可移植性、时效性的特点,同时提供了很多能够快速开发嵌入式系统的工具。CE还具备良好的通信能力,广泛支持各种电力自动化系统的通信硬件,而且具备全新内核与任务调度管理策略的同时还设置了全汉化的操作菜单,非常便捷实用,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接受。CE的价格也比较适中,同时它的使用也降低了WYD800的成本,这就方便于向大众广泛推广,应用起来也非常经济。
三是表现在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应用程序的技术应用上,采取的是模块化设计方案,包括实时数据库模块、通信规约应用库模块、工具软件模块。
实时数据库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在内存中创建为系统存储大量信息同时负责为各模块传递消息,另外提供API接口函数。该模块初始化时从配置文件中获取各种控点的总数,以便为创建各种内存库提供所需容量的大小和标准。
通信规约应用库模块中,对工程应用仅需利用工具软件从库中配置具体的接口规约便可,每个通信规约进行单独的程序运行。具体的通信规约应用层解释采用的是多线程方式,这种形式的处理速度比较快。该数据库的数据检测的作用是对软件进行纠错和容错的处理,并检测程序数据的有效性和线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需要改正的系统程序错误。
工具软件模块的工作流程包括按照模板接入装置数据,然后传到各个数据库,实现调试维护手段。其中的模板库处理模块主要负责将信息录入,依据原始装置的信息文件自动生成装置模板信息。数据库处理模块的功能是对数据文件进行访问、修改和存储,最后生成数据库所需要的数据信息,汇成装置信息总表。参数配置处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整个系统中参数的调配,同时生成各种配置文件。其他的工具模块还包括状态显示、报文消息显示、调试功能处理等模块。总体来讲这些设置非常实用于电力系统对通信网关的功能要求。
总结:
综上所述,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网关的设计一定要遵循安全可靠、开放拓展、灵活高效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电力系统通信网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同时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在通信网关中的应用,使其能便捷地服务于大众。
参考文献:
[1]辛耀中,胡红升,卢长燕等.中国电力数据网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的四个关系[J].电力自动化系统,1998
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多,包括工程类、维护类、优化类、系统解决方案等,有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可能附带销售产品,期限长短不一,因此与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不同,其收入需根据每种业务类别的特点,选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适用的收入确认原则,加以确认。本文以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信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称为“A公司”)为实例,阐述其每种业务类别选取的收入确认原则、其合理性及具体方法。
一、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概述
(一)通信网络简介
通信网络是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送、发射和接收标识、文字、图象、声音或者其他信号的重要基础设施,用以实现远距离的通信。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分为核心网、无线网和传输网。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正是为电信运营商实施具体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和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团队。
(二)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的内容
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网络工程服务、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及相关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目前,通信技术服务主要细分业务如下:
(1)网络工程服务。网络工程服务包括核心网、无线网及传输网等工程建设,主要是基站主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室内覆盖系统及直放站的安装、调测、开通,管道及光缆线路铺设等。工程所需的设备一般由电信运营商自行采购,A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一般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成功后进行初验,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终验,如果工程较大、工期较长,在初验前会分阶段验收。每次验收时均有A公司、电信运营商(有时包括监理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文件。
(2)网络维护服务。网络维护服务是对通信网络的物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保障,保证通信业务正常运转。A公司一般与电信运营商签订1年或2年的维护合同,合同中约定需维护站点和设备的数量、标准收费等条件,每月月末双方会对A公司当月维护的站点设备数量和金额进行书面确认。
(3)网络优化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分为日常网络优化和专项网络优化。日常网优与网络维护服务类似,主要对某一区域基站发射的无线网络进行不定点测试,以确保网络信号正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维护期限,月度收费标准等,每月月末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专项网优是指受委托方委托,A公司针对网络的某一功能进行调测、优化等,在项目完成后有双方确认的验收文件。
(4)系统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是针对运营商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系统研发和集成服务,主要服务针对运营商网络支撑系统和运营商的政企客户的业务系统(如城市安防监控系统)。同时,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以IT技术为支撑手段的信息化产品。系统解决方案分两种,一种是整个系统的设备、软件由A公司提供并由A公司安装、调测;另一种是设备、软件由委托方提供,A公司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这种与网络工程服务类似。无论是哪种系统解决方案,操作模式也是经过初验、终验,验收时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根据A公司各种业务类别的性质,其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工程服务、维护服务、优化服务均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系统解决方案中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一)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的合同或协议中,一般情况下商品销售的提供劳务是不能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如在初验时项目的风险报酬已转到对方,则在此时确认收入,否则在终验时确认收入。
(二)通信网络工程服务、通信网络维护服务、通信网络优化服务和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下提到的系统解决方案不包括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
(1)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收入。A公司的服务收入满足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相关条件,包括:1)收入的金额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预计工作量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根据历史收款情况及合同约定、客户性质、信誉等情况充分表明相关服务款项能够收回;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A公司通过已经提供的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的方法可以可靠地确定完工进度;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A公司通过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够较为准确地提供每一阶段发生的成本,同时可随着业务的进展或外部情况的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情况,A公司的服务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依据该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行业惯例及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而非成本法。每个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的当月,按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相应确认收入。
从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特征来看,通信行业的服务项目实施期限长短不一,从 3个月至两年不等。按照行业惯例,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双方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结算进度款,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进行确认。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等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A公司在每月月末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其余业务按完工进度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
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总价款,是A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工期等要求估计项目计划总工时,结合A公司的收费标准和目标利润水平并与客户反复协商后确定的项目预计总收入,因此可视为项目预计总工作量。合同中约定每一阶段客户向A公司支付的进度款,是与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密切相关,是客户对A公司在这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的体现,而且,付款进度与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基本匹配。每一阶段的工作量确认,都需要A公司向客户提交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即验收文件),并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A公司在取得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后,才据以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的收入确认是较为谨慎的。
A公司选择以工作量法确认完工比例而非采用成本法确认完工进度,主要是A公司所处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一般来说提供劳务的服务成果需经客户验收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而客户验收确认的服务成果与A公司应提供的工作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成本法是服务提供方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完工进度一般是不需要客户确认,在A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也不会与客户确认已发生的成本,因此A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根据客户已确认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采用成本法确认收入更加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3)A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A公司收入确定的具体方法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提供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服务收入=总收入×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及合同总价款等条款。2)确定各项目的完工进度,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计算方法为: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项目计划总工作量。
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要求、工期等要求估计的项目计划总工时,一般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一致,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网络优化服务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合同通过合同价款体现。
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即项目累计完成的工时,由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确认时点与客户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服务性质,确认已完成工时的方式有所不同:
A、通信网络工程服务。a)无线工程:①已建成的基站站点数量确认;②全部站点建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后的终验报告。b)核心网工程:①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c)传输工程:①已完工传输节点的数量或传输管线铺设距离确认;②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B、通信网络维护服务:每月确认维护的基站数量。
C、通信网络维护服务。a)日常优化:月度结算表或合同约定的月度费用。b)专项优化:完成后的验收报告。
D、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①方案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A公司上述不同工作量确认方式实际上都是对已完成工时的确认,是从客户取得。如前所述,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是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工作量可根据时间进度量化,A公司在月末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以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类型的业务在每一阶段确认的已完工作量占计划总工作量比例与结算的进度款占合同总价款比例基本匹配,在进度结算时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确认收入,未与对方进行工作量确认而取得的预付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关键词:儿童;心理咨询;原则
儿童心理咨询(child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又称儿童心理辅导,是指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师,应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给来访者(儿童和青少年)以帮助、启发、辅导,使其开放自己、发挥潜能,认识他自己的经验,自己去解决现实问题,接纳并欣赏自己,克服心理障碍的过程。现代心理咨询的理论一般是基于成人的咨询实践而形成,其咨询理念和方法技术并不能直接用于儿童身上,所以有必要指出儿童心理咨询的独特性。本文着重从理论层面探讨在儿童心理咨询中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
1. 独特性原则
咨询的独特性原则是指要看到儿童心理咨询和成人心理咨询之间的不同之处,包含以下五个方面。①咨询动机不同。成人通常会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儿童则没有意识到或不承认有问题。儿童不大可能主动寻求治疗,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其做出是否接受治疗的决定,因此咨询的第一步就是与儿童建立关系并激发其动机(布朗,2002)。②对咨询的认识不同。儿童有可能完全不明白什么叫心理咨询,因此咨询者需要向儿童简单地介绍心理咨询,消除儿童的疑虑。③咨询的目标不同。不同的流派对于咨询的目的认识是不同的,一般认为心理咨询的目的是健全来访者的人格。儿童心理咨询的主要目标则是减轻儿童发展过程中的心理困扰和障碍,并帮助他们获得正常发展(郭锋、郭成、李西营,2005)。④咨询的内容不同。与成人心理咨询相比,儿童心理咨询在质和量上都有不同。儿童心理问题多为发展性问题,如学习、人际交往困难,而且程度也较轻,发现后容易矫正。⑤咨询的方式不同。儿童由于其认知发展的限制,其言语功能相对较弱,这就造成了儿童有可能听不懂咨询师问题的含义,也无法把自己的想法和情绪用言语恰当的地表达出来。所以儿童心理咨询中更多的运用非言语技术,如游戏疗法、艺术治疗。
2. 重视咨访关系的原则
Winner指出,迅速地与儿童建立治疗关系对于儿童心理治疗取得成功是非常关键的,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对其他年龄群体的心理治疗(布朗,2005)。成人一般会主动寻求咨询,对自己的问题和咨询的目标也有一定的了解,即使在咨询的初始阶段有一些顾虑,但是随着咨访关系的深入,会逐渐地配合咨询师。成人在咨询过程中一般会自动进入“患者”角色,并产生相应的“患者期望”,形成较为稳固的医患联盟,促进咨询或治疗的进程(郭锋、郭成、李西营,2005)。
3. 坚持系统论的原则
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
在对儿童进行心理咨询时,我们依然要坚持系统论的观点。H.Thompson Prout提出了儿童心理治疗的多形态原则。治疗的多形态原则是指在对儿童心理咨询的时候,要选择多种干预方法和多个干预角度,进行组合式的干预,治疗的形态越多,治疗的目标就越可能实现。治疗的多形态是指让不同流派的咨询师同时参与治疗,让治疗渗透到不同的生活环境中,这样能同时触及儿童的知、情、意、行,治疗的效果比单一的治疗手段更有效。
4. 坚持发展的原则
坚持发展的原则是指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儿童的心理问题。由于儿童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个性也不稳定,所以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行为偏差,而这种偏差在其年龄范围内或许是正常的现象。Douglas T.Brown指出除了一些极严重的精神问题或行为外,许多看似有问题的行为其实只是正常发展过程中的偏离。莱维特(Levitt,1971)指出,由于儿童处在发展变化之中,随着发展,一些症状可能会自然消失,如发脾气、遗尿、特殊恐惧和睡眠障碍等症状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自然消失。成人身上的心理或行为问题在儿童身上也许就是正常的,年龄是区分正常或不正常的重要因素。
5. 环境的重要性原则
环境的重要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为了适应不良的环境,儿童会出现一些心理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家庭环境对于儿童的心理咨询具有重大的意义。莱维特(Levitt,1971)指出,尽管儿童在临床研究中被确定为患者,但实际上,儿童以外的人才应该是治疗直接针对的对象。
对不同情境下的儿童进行临床观察,根据观察,发现大多数儿童的心理问题或不正常行为大多是为了适应不良的环境。儿童更多的是生活环境变化的反应者而非发起者,他们几乎没有力量采取行动来消除或预防环境压力,他们只能被动地做出反应(布朗,2005)。儿童的心理障碍可能是对环境压力较为正常的反应,因为儿童较依赖环境,所以将其生活环境纳入心理咨询十分重要。
大部分儿童的行为问题与其家庭结构、父母教养方式、父母行为习惯及情绪表达方式直接相关(傅宏,2007)。家庭是儿童最初成长的环境,儿童受其影响非常大,而且现在很多家庭本身就有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将家庭环境纳入到心理咨询的体系中来。若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的心理问题,必须要家庭介入治疗,否则会容易复发或转换成其他的障碍。
6. 保密的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咨询者有责任对儿童的个人情况、评估结果、咨询内容予以保密。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对来访者负责,以来访者利益为重,其中保密原则十分重要(陈一心,2009)。美国心理学协会的道德准则(1992)规定除非委托人许可,否则委托人的信息应予以保密。可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儿童一般是被迫来咨询的,儿童本人并不一定是委托人。咨询人员因为治疗需要,常常会和儿童的教师、家长或其他心理专家分享儿童的信息,但是这种做法仅仅得到了儿童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并没有得到儿童本人的许可。但是,按照常理,在分享这些信息的时候最应该得到的是儿童的许可。尽管保密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隐私,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很困难,最理想的情况就是,在对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前,用其能充分理解的言语解释保密问题,治疗者有责任将儿童及其父母都当作委托人,并尽量满足双方的要求(Gelfand&Hartman,1984;Ross,1980)。
参考文献:
[1] H.Thompson,Douglas T.Brown,主编.林丹华译. 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与治疗:针对学校、家庭和心理咨询机构的理论及应用指南[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
[2] Sroufe LA.Psychopathology as an out come of development. Dev Psy-chopathol
1997.
[3] Kratochwill.T.R. Handbook of psychotherapy with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Boston: All &.Bacon,1993.
[4] 郭峰,郭成,李西营.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与成年人心理咨询的比较[J].中国临床康复,2005,9(32):170.
[关键词]诚实信用 合同法 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271-01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诚意,重合同、讲信誉,以正当的经济活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以谋求利益,不能订立假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欺诈、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 ;(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此同时,该法第43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事实上又确立了先合同义务。但是,《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情形的规定十分概括,使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在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量标准难以做到统一,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裁判,这需要在今后对《合同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二、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附有的责任。附随义务是与合同的主义务相对应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还应承担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诚实、善意履行等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二,依据合同法第62 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不确定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标准履行。比如,质量要求不明确又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供参照的,应依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债权的行使,即要求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照顾对方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比如,债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交付原约定标的物而提出交付同种类的替代物时,若此种替代物交付后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等等。
三、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的责任。它是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它是以原合同关系的曾经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并且与原有的合同关系紧密相连。合同实践中的不少后合同义务,本身就是合同义务的延续,也有的后合同义务是因合同终止后而产生的。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后,当事人就不再受合同之约束,彼此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是,这往往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全面不够周到。为此,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涉及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终止后,知情当事人有责任为对方保密。有这一规定表明,承担后合同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为了防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且,这一规定更加周到地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更加适应了现代法学发展潮流。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讲究信誉、恪守信用,即重合同、守信用。又根据合同法第186 条第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些规定能有效维护合同的效力和权威。当然,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者不复存在时,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再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变更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为此,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 条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一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应了时展的潮流,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当然,由于若干应当规定的制度没有规定,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律法规》陈邴勋主编,2010年6月.
一般心绞痛发作历时短,患者往往来不及找医生,只要立即休息和用药就能很快缓解。实际上只要随身携带有效的药物,就没有必要每次发作都找医生。但是,若发生下述情况,则应尽快到医院诊治――
初次发病:假如以往从无此类症状,且第一次发生可疑心绞痛时,应尽早请医生诊断。首先,要确定到底是不是心绞痛,当然,这免不了要做心电图和其他必要的检查。假如是心绞痛,应该休息几天,争取病情平稳好转,并找出对自己有效而副作用小的药物。其次,患者应学点应急知识和从医生那里获得针对病情的最佳生活方式,以及工作限度方面的建议。
发作状况改变:所谓改变,包括心绞痛发作的诱因、频繁程度,疼痛的性质、严重程度、历时长短以及对药物的反应等方面。比如,原来只是在劳累或激动时才发病,突然在安静时甚至在并未做噩梦的平静睡眠中发病;原来发作很轻,休息后很快就好,而现在休息不能缓解,甚至用药后效果也不理想;和以往相比,疼痛时间延长,程度加重,发作时有明显虚弱感,如面色苍白、出大汗、四肢发凉;原来发作次数少,几天或几周发作一次,而现在一天发作几次甚至十几次等。总之,凡是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应及时就诊。
心绞痛发作情况的改变,与冠状动脉器质性病变的程度不一定有关系。有时是临时附加了痉挛的因素,稍加处理即可恢复到原来的情况。但有时则是反映病情有发展,譬如发生了小的血栓栓塞或冠状动脉壁出血、夹层形成,是心肌梗死前的征兆,甚至是心肌梗死的早期表现,及时就医可减小梗死范围或防止梗死形成。因此,了解这些知识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血糖为什么会突然飙升
易罗英
62岁的张大妈患有2型糖尿病,这几天心里一直有个疑问:最近每天吃的东西基本一样,同样在下午5点测血糖,有时血糖值高到12.8毫摩尔/升,有时血糖却并不高,这到底咋回事呢?是不是血糖仪出故障了呀?
其实,像张大妈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专家解释说,血糖的读数受饮食、运动、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这些方面即便是很细微的改变,也会造成血糖值很大的差异。
首先,血糖值受饮食的影响较大。虽说食物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都能使血糖值升高,但是碳水化合物的种类不同,升高血糖的程度、快慢会产生极大的差异。此外,食物中所含的脂肪和纤维素成分也对血糖产生影响,假如食物中脂肪和纤维素多一点,那么餐后血糖就会偏低一点。
其次,使用某些药物对血糖的影响也相当大。有些药物,如类固醇激素,会明显升高血糖;降糖药和胰岛素,则会明显降低血糖。胰岛素注射的部位不同,吸收的快慢也不同,对血糖的影响也不一样。比如,前臂及腹壁就比臀部及大腿吸收快,对血糖的影响也更大。用药的时间也会影响血糖读数,一种降糖药,早用半小时和晚用半小时,测量血糖读数肯定就有区别。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价值基础;功能
诚实信用,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达。以拉丁文表达为BonaFide,以法文表达为BonneFoe,直译均为善意。在德文中表达为TreuundGlauben,意为忠诚和相信。在日语中表达为“信义诚实”。〔月以英文表达为GoodFaith,其意为“真诚,善意;即无私和无愧于心的意图。”因为地域、环境、文化等的差异,在各个国家地区在语义上诚实信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意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实涵义都大是相似的。“诚实”就是真实,内心和所表述的要真实可靠;“信用”就是要遵守允诺的意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体的内涵要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我们所认可和应该遵守的,是价值观念的共鸣。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行为事实形态。它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维护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而实施的一切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公民应该所遵守的,同时它又是一项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给予司法机关指导并且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与漏洞。注意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更加具体地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在道德上诚实信用是合同中的最基本要求,是人与人合作的基本桥梁;在法律上,对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是对于合同的权益的保障,也是合同顺利的基础。
所谓的“现代”合同法主要是从两层含义而言的:其一是从时间段上定位,即20世纪以来的合同法;其二是从特征上划分,即不同于古典契约模式的合同法。在人类发展的历程中,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学科。它是关于道德问题的学说,是道德思想、道德观点的系统化、理论化。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向法律的演进,故此其与伦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应该是“经济人”与“道德人”双重个性的结合体和统一体。“道德人”应该有这样一种美德,即放弃私有观念,能够为集体或社会利益而牺牲一切。“经济人”是指在人类资源紧缺的条件下,以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一切法则,将一切予以商品化。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合同在完成交易的达成取得经济效益和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注重对于交易伦理的建设。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不仅仅是法律上对于合同的保障也是对于交易道德伦理的有力屏障。对于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与素质的共同发展才可以使得经济更好地长远发展,才能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故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任何一项原则和法律的产生于存留其生后都离不开法哲学,在任何一个现代合同法的理论背后都有着法哲学的支持和光辉。新自然法学也被称为“复兴自然法学”,它是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一门法学,新自然法哲学的思想核心集中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归纳其主要论点,包括以下内容:(1)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性来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2)法律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作为基础;(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正如真理对整个思想体系一样,不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度,无论其效力如何,都应加以修改或废止。法律应作为谋求实施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它具有道德方面的功能。从以上要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延伸所以它必然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正义的具有社会美德的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有着法哲学为支撑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伦理学和法哲学上都可以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帝王条款”,就必须要求其功能性,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它对于合同法的功能性也就有着重要的价值。我们一般根据梁慧星先生的理论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归纳为三项: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就是说在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要符合社会和对方的利益,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标准的。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结果, 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 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 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法律的条文简明扼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而依据一个具体的原则指导,就使得法律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状况下具有了能动性和灵活性。此外, 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而为漏洞补充时, 亦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准则予以补充。以上三点实际上非常好地概括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我们看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价值性和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斌.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山大学学报,1996
[2]王洛忠.试论新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行政与法,2001(1)
促进师生沟通的心理学原则
真诚
自由地表达真正的自己,表现出开发和诚实,表里如一,真实可靠。
尊重与接纳
相信学生是有价值的人,并帮助学生相信自己的价值,无条件接纳学生有朝向更好方向发展的无限可能性。
同理心
教师要放弃自己的价值参照系,从学生的立场、利益、处境出发去把握其内心世界,体验和理解其内心世界,并有效地将这些感受传递给学生。
师生之间的语言沟通
基本要求
真实性(客观世界)正确性(社会世界)真诚性(心理世界)可理解性可接受性
师生语言沟通的艺术
幽默委婉含蓄反语模糊沉默。
心得:幽默有时还可以用来给教师自我解嘲,以弥补自身一些本来无法改变的缺陷。但教师在运用幽默时必须要把幽默和低俗油滑、刻薄讽刺等语言区分清楚,而且还须注意场合等因素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要求国内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早日实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迫切需要与国际趋同,因此,在新的会计体系制定中,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保险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主要变革如下:
一、总体框架结构和目的有所改变
原会计制度分为十五章,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分为六章,目的是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二、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确定方法
原制度没有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首次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从而使得诸多具有投资性质的险种不再符合准则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把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际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排除在外,不能当作保险合同来计量,也就是说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计算。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险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收取的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比,新准则没有将“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没有很明确地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量化的界定。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产品分拆处理外,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红保险合同等几乎都是作为保险合同处理的;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例如投保人投保了一份100元的意外险,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高度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赔付10万元的赔偿金,保险人承担了重大风险,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100元的保费可以确定为保费收入;如投保人购买了一项5年期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若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赔偿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的本金,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样的产品则不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新准则规定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
四、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调整补提未到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五、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原会计制度仅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确定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因此,“准备金提转差”这一会计科目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将不再使用,提转差也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赔付成本确认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充足性测试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实际支付时
借:赔付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完善了损余物资以及代位追偿款的核算要求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这实际上是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损余物资估价的控制能力,压缩了利润调整空间。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损余物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1.按规定取得确认时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损余物资
赔付成本(贷差)
(二)代位追偿款
1.确认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成本(贷差)
七、对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