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54: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和市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工商部门职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我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新形势下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_、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近年来,我县一些非法集资者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旗号,采用高息贷款,委托理财等方式和手段,大肆向社会公众及企业团体进行非法融资活动,手段隐蔽,形式多样,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极易引发,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严重影响政府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_、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去年,国务院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县委、县政府也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多次专题研究,落实了方案,组织了专项督查,并且依法处置了一些非法集资活动。
_、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从我县情况来看,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而且有向法人化、高利率化发展的趋势。一般来说,正常的民间融资可以对资金供给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但是,当规模集聚到一定程度,一旦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保证正常的还本付息,或者融资人卷款出走,很容易发生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所以一定要高度认识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及早排查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二、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的目的。
按照市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的精神,工商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的目的要求是:坚持以完善工作机制和打击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逐步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风险,加大对各类私营投资公司的排查和监管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安全运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一)通过召开会议、宣读文件、查询资料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了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圆满完成。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三)依据规定,建立机制。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广告清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高广告清理的有效性,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制度。
二、认真排查清理,力求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广告监测系统,对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广告进行监测。同时,对通过广播电视、印刷品、户外等媒介的广告进行了拉网式检查。
二是进行实地检查。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实地检查。重点到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领域进行抽查。通过近两个月的检查,我局累计出动检查人员572人次,开展排查活动43次,共检查各类企业共200余家。共检查印刷品广告2273份,发现涉嫌非法私募基金广12起,利用QQ聊天诱导客户入金进行贵金属、原油期货炒作8起,农民合作项目开发变相集资4起,并对利用公司赠送礼品名义进行个人信息录入涉嫌非法集资的违规广告活动进行追查。
三是活动进展成效。对活动中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论证认定。下达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17份,责令停止违法广告18条次。对违规企业进行了约谈、责令6家企业进行停业整改。其中,重点对3家投资管理公司涉嫌违规情况进行了初步认定,目前正在进行有关证据收集等工作。
我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96 个,民营企业33 个。针对上述机构,我们采取了明察暗访、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了深度排查。经排查,目前,暂没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镇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__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站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内排查对象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2、成立专项工作组
为有效进行非法集资排查活动,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镇工作人员与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联合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并且设立举报电话,明确相关人员排查责任,确保此次排查工作全面、彻底。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组在村民委员会门口、企业门口等地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了合作社责任人的职业操守和法纪意识,使其自觉远离并坚决抵制非法集资;提高了村民的防范意识,促其远离非法集资群体,并建议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主体,避免自身及亲朋好友盲听盲信,遭受经济损失。
4、监督排查,全面清理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止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快速侦破和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切实维护稳定。要认真落实维稳在先原则,做好重大案件维稳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处置,树立正确导向。依法进行政策制定、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房地产、融资性中介、矿产、能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房地产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2.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入社区、乡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行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要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家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或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监控对象以及群众反映的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将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全面行业检查。重点整治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监控对象,以及行业内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非法集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建制阶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兰毅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东、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行长刘宽圆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维稳办、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信息办、房产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刘宽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职责:
成立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地区有关职能机构站所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各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异常的资金流向给予重点关注,对金融系统与大型企业的资金融入民间借贷给予及时监测;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宣传单位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内容;负责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活动方案,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电局、信息办、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监控、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5)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6)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工作。
(7)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8)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0)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2)监察局:负责参与、配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13)维稳办: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4)农牧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15)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6)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7)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18)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案件,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19)房产所:负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20)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息进行清理,利用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发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处置,惩防结合
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置,在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严守纪律,落实责任
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行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排查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这些做法违反了《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07]34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担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4号)和《四川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精神,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宣传造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分步有序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15日)。
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整改和阶段性小结。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二、排点领域及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XX市辖区内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重点内容包括:
(一)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
(二)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
(三)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
(五)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六)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三、组织实施
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设立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陈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处非办(设在XX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并按要求负责有关材料、信息的组织,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工作。各主要参与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市县应按照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内组织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重点与具体措施,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处非办备案。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将此次活动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合。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级各主要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此次排查活动的内容,做好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对此次活动的全面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取缔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住建、农业、林业、城管执法、通信、银监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在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十大项共计三十五条规定,明确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
众所周知,当前银行业存在的各种经营违规甚至是违法乱象,其背后有许多推动因素,可以说它是银行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及各种社会因素搅在一起综合发酵的结果。对此,必须全面诊断,综合施治,开出药效齐全的猛药,才能最终遏制各种金融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据了解,银监会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确定银行业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基本涵盖了银行业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方方面面。目前信用风险仍是银行经营风险产生的主因,表现为银行信贷风险底数不清、存量信贷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置、增量信贷风险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一些银行机构缓释信贷风险能力又不高,信用风险会越累越大。针对这种信用风险现状,《监管意见》要求银行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加强新增授信客户风险评估,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目前银行业金融业务创新和中间业务兴起而新暴露的风险隐患,表现为通过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绕开信贷规模和逃避监管,容易导致高杠杆加剧资产泡沫、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将所有中间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覆盖面;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创新风险防控手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等等。
目前债券市场投资尚处“粗放经营”状态,表现为一些银行机构对债券交易合规性审查不严,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导致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失控,致使各种投资杠杆无限拉高;加之债券投资久期管理脆弱,出现不少债券违约的企业将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加大了金融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强化债券业务集中管理机制,加强债券风险监测防控,严格控制投资杠杆。
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也暗藏诸多玄机,成了银行资金“空转”和“体内循环”的重要通道,表现为没有做实穿透管理,致使交叉金融业务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匹配,产生了大量金融监管套利空间并滋生大量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强化同业业务整治,从严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
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和代销业务乱象较多,表现为没有分账管理、不尽好告知义务,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甚至自设资金池;还有不同理财产品主体之间的暗地利益输送;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少数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和银行声誉。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控,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审慎开展代销业务。
目前房地产信贷风险仍是银行的一个大隐患,表现为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个人按揭贷款仍保持较快增长态势。据最近27家上市银行2016年年报披露,去年个人房贷增量为4.25万亿元,较2015年全年2.25万亿元,增幅近九成。这不仅与中央严控房地产信贷及“房子是用来住”的政策要求不相符,且也正推高银行信贷潜在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做好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是悬在银行头顶的“利剑”,表现在政府债务总量较大,据统计各种隐性的、显性的债务近3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有所化解,但都是靠发行债券进行的债务置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到期偿还问题,实质性风险隐患仍没消除;且随着今后新的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开闸,银行风险呈放大可能。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规范开展新型业务模式,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风险防控。
目前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正成为我国新兴金融业态的生力军及对传统金融业起到颠覆作用的“掘墓人”;但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滞后及监管部门不明确,致使互联网金融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生不少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惊天大案;且“校园贷”、“现金贷”异化为裸的高利贷,严重危害了金融稳定和民众财产安全,且其风险也有不断向银行机构传染的危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我国金融外部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地下钱庄抽逃外汇及逃避外汇监管导致我国资本外流现象严重;各种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氖路欠ǜ呃贷者不在少数;社会非法集资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有呈迅猛增长态势,一些非法集资大案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涉及数省上万民众,酿造了巨大社会金融风险,这一切也让银行难以独善其身。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重点防范跨境业务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作为非正规金融,草根金融,在现行金融体制和法律框架下,始终在夹缝中生存,在灰色地带徘徊,没有合法身份,缺乏法律保护。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得我国将近四万亿的民间资本难以找到出路;银行的惧贷、惜贷,又使得大量民营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关键时刻只能寻求民间资本的支持。但是民间资本具有与生俱来的逐利性,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一旦爆发,不仅放贷人血本无归,贷款人也随之面临企业倒闭、身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2012年,有两位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遭遇令人瞩目。一位是包头惠龙集团老总金利斌,在高达12.37亿的民间借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之时选择以自焚结束生命;另一位是浙江东阳人吴英,在经历四年之久的非法集资案司法程序后最终以死刑改判死缓收场。与金利斌以自毁的方式了结巨额债务相比,吴英辗转四年终免死罪是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个特例,这样的奇迹不可能随便复制。如果不变革现行民间融资监管思路与策略,民间资本及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生存依旧艰难。
一、对民间融资实施监管的重要性
民间融资在国外文献中被称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它的趋利、隐蔽、不规范、面广、量大等特点也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首先,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容易对正规金融形成有力竞争,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维护和金融业整体发展;其次,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再次,民间融资活动中包含的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严重干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民间融资实施有效监管,是控制融资风险、发挥融资功效的必需措施。只有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责任,民间融资主体才能预测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加以修正规范;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民间融资活动才能在法制的框架下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充分发挥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输血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二、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监管理念及策略述评
(一)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理念
理念是在长期积累和不断总结中形成的,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或原则。法律理念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观,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和灵魂,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民间融资监管,总体上体现出强调金融安全、忽视金融效率、压抑金融自由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维护金融安全向来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特别是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更加强化和凸显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我国民间融资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具有运作不规范、高利率、高风险等弊端,为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强调金融安全毫无疑问成为民间融资监管的核心理念,并深刻影响到相关制度设计。
(二)刑罚为主的监管策略
在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理念支配下,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施以严格监管,以取缔和打压为主,“非法集资”几乎成为民间融资的代名词。金融自由与金融效率的理念无法兼顾,成为被压抑与漠视的对象。民间融资的监管策略是在立法上,突出强化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忽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建构,这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监管法律的突出特色。
现行《刑法》关于融资犯罪设置了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仍然保留了死刑罪名,不仅有悖于司法领域近年来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也使我国成为全世界唯一对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国家。从1991年温州郑乐芬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死刑开始,以重刑治理民间融资之“罪”成为民间融资的监管常态。2008年以后随着民间金融泡沫的集中破裂,对民间融资活动从严整治的趋势更加明显,全国范围内已有10人之多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强化刑事责任的监管作用,反映了监管者对民间融资“犯罪”倾向的高度警惕和严厉态度。当然,这种惩罚的强度也受到“发现几率”和“追究能动性”的影响;未经批准而进行的集资行为无论是用于投资经营还是转用或消费,都属“非法集资”。 此外,刑事责任过于强化还表现在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以及民间融资刑事罪的扩张适用。
但是,严苛的刑事责任并未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达成监管目标。否定性的制度安排使融资双方缺乏稳定的交易规则,往往隐蔽在地下交易以躲避监管,不仅未能有效控制民间融资活动,反而加剧了金融风险。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使得民间融资一旦发生纠纷,通常失去了民事环节的处理、行政机关的干预,直接演化为犯罪。但是,刑事制裁的司法成本、社会成本较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上争议不断。尤其是死刑案件,在国内外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调整的内外因素
(一)严格管制损害本国金融安全
我们要理性地看到,监管也是把“双刃剑”,并非越严越好。尽管民间融资的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金融安全的作用,但在严格的监管体制下,民间资本投资收益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资金流动性受限,导致金融效率的低下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这种以牺牲金融效率与自由为代价换取的金融安全并不足取。同时,严格监管使得中小微企业一旦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就可能触碰刑事制裁的高压线,而刑事制裁通常又不足以补偿社会的损失,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为避免破产倒闭不得不铤而走险,踏上逃避法律制裁的险途,甚至“老板跑路”。其中所酝酿的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将对金融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竞争呼唤金融自由
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活动(包括民间资本的流动)已经不局限于一国之内,而是扩大到世界范围。金融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它将流向金融制度最合理、金融交易最活跃的地区。因此,民间融资的监管理念除了确保金融安全的考量,也要充分重视增强金融竞争力、提高金融效率。在效率、安全并重这一监管理念的引导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如果延续对民间融资严格管制的固有思路,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更严重的后果就是有可能使民间资本向金融法律监管更宽松灵活的国家和地区转移,从而造成本国金融资源的大规模流失。
四、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的调整思路
(一)监管理念的调整:赋予金融自由释放民间资本活力
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自由是指金融行为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权利和义务。这既包括个人可以自由使用资金取得投资收益,也包括市场主体可自由结合组成金融组织从事融资活动。金融自由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理应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剧金融市场竞争,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与保护。
在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应树立尊重金融自由的理念,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不作特别干预,对市场准入规则不作特殊规定,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法时才介入并处理。这无疑会大大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释放民间资本固有的活力。
(二)监管策略的调整:弱化刑事责任构建全面法律责任体系
民间融资法律责任的构建,应围绕以下思路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第一,弱化刑事责任,放松严格监管。刑事责任通过对人身的强制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法律制裁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严格规制、重刑监管广受诟病的情况下,应弱化刑事责任在监管中的作用,刑法不宜过早、过快、随意地介入民间融资纠纷,应给予民间融资必要的生存空间,将取缔、打压的思路转换成规范与引导。要慎重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对已经被认定属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在司法中应准确定性、合理量刑,特别要慎用死刑。
第二,完善行政责任,强化预警功能。行政责任有着重要的监控预警功能,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完善行政责任是预防民间融资演化为犯罪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若干行政责任,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银监、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社会职能的缺失、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监管不力。当集资者资金链断裂,集资行为浮出水面时,政府才出面进行打击,而此时大范围的社会损害已经产生,行政监控预警为时已晚。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融资行为,本身没有很强的违伦理性,施以有效的行政监管是可以避免其演化为犯罪的。
行政监管的措施包括:向民间融资主体提供咨询、服务,或采取干预、训戒、警告、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引导与规制。在行政监管活动中,地方银监部门、工商、公安等监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对民间融资广告宣传的管理;逐步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预警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发展的监测职责;建立健全民间融资信息的统计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各监管机关还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长效协调合作机制,及时将相关监管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还要重视培育民间融资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的局面,举全社会之力共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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