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 09:43: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对保险监管的认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二,保险业监管工具单一。这是我国保险监管手段不健全所导致的。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是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内部监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约束的机制,内部监管只是形式。第三,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今年来我国的保险立法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对我国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转起到了不小的推进作用,但是相对来说,我国的保险立法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与相关的其它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方面,应当予以重视。
二、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对策
我国保险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保险行业新秩序的建立有所阻碍,同时也阻碍着我国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国保险体系势在必行。(1)加强对保险业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改变社会对保险业的传统认识,提高社会对保险业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以及社会各界都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正确宣导和普及,充分的灌输保险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正传统对保险业“坑蒙拐骗”的错误认识,提高保险业的社会诚信度。(2)根据具体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保险。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质的差异,保险行业应该针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保险产品。针对中西部的欠发到地区,积极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保险,如农业保险,从而保证当地收入较低的农民能够享受到保险的实惠,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可尝试健康保险、发展保险等等独立于温饱问题之上的保险。(3)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各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目前在经营方式和产品设计上面的同质化现象,应该积极主动的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从而创新、优化自我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最终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4)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我国保险体系的有序进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首先要职能分工明确。对保险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所属问题要明确,避免无人监管,员工懒散的现象,建立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完善保险监管工具。拥有较多的监管工具,方可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保证效率。另外,加强保险体系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有了法律法规作为参照,人们才可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保险体系也是一样,保险体系与金钱的关系密切,所以更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注意贪污受贿等行为,对于那些有损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重的惩罚。
完善保险体系建设是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对保证我国市场机制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行集资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完善保险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1研究背景
DEAN曾指出,学术界缺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投保人对于保险欺诈态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保险欺诈行为道德性、合理性的评判,包括影响评判的因素。美国学者Cummins、Tennyson、Accenture曾做过针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和问卷调查,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也对美国家庭做过对保险欺诈容忍度的调查。研究发现,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接受度与所在州的索赔率显著正相关。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相对完善,保险行业非常重视保险欺诈的社会合理性问题,相比之下,我国投保人法制观念淡薄,缺少保险法律知识,认为保险欺诈的后果大不了就是被拒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诚信监控机制不健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保险欺诈的认识不清、防范不力也刺激了保险欺诈的发生。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明确保险欺诈的危害,可以减少和抑制保险欺诈行为,这已经是保险业的共识。但是,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宣传的重点放在哪里,哪些因素影响社会大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合理性认可,是本节要澄清的问题。
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
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可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可以使上图中法律成本曲线平移。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增加可以导致法律成本的效果降低,行为人增加保险欺诈的欲望,对应更多的违法收益。
2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原因概括
在一些人看来,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是一种小过失,并不是违法行为。大多数保险诈骗都是非暴力行为,对金融制度的危害是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违法犯罪的认识并不统一,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反,很多情况下保险欺诈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监管法律和保险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产生制定者预期的效果,法律在执行中存在效率贬损和扭曲的情况。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c,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了保费获得了保障,保障本身不是财富的增加而是财富的不减少,本来是等价有偿的交易,但是没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投保人会错误的认为不公平,“为什么别人获得了保险金而我没有获得”。投保人认为支付了保费就应当获得赔偿的观点还有很大的市场。
第二,保险具有“长尾性”特点。投保人的选择行为不仅和保险产品本身相关,也受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的影响,其获得的信息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决策依据,保险消费中势必存在大量非理性行为,滋生保险欺诈。投保人从支付保费到获得赔偿有一段时间距离,保险人拒赔可能不违法,但并不能让对方心服口服,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拒赔的情况。“高保低赔”、“理赔难”等现象会招致投保人的报复行为。投保人支付保费却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采用同样不理智的行为“同态复仇”,用保险欺诈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流动性强、素质不高,本身对保险不诚信行为的认识不够,很多时候又是和投保人串谋骗取公司的保险金。社会大众认为欺诈行为非常普遍,“别人都在骗保,我也可以做”的观念大量存在。
第四,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监管制度滞后,相比英国、美国、日本成熟的保险法律体系,我国既没有制定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法》只有187条,没有区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组织法,也没有对保险欺诈做出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司法公信力较低,诉讼成本高,监管部门对保险欺诈的查处力度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说明会影响投保人的合理性期待,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会增加对方的不信任,投保人认为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对保险欺诈更没有正确认识,轻易越过法律界限。市场调查表明,高达748%的寿险客户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192%的保险客户根本没有读过合同条款,477%的人虽读过条款但因文字晦涩无法完全看懂。
第五,市场监管对投保人的约束宽松,对保险人的规范不严格会使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生不信任,都会助长保险欺诈。保险监管法规要宽严适中,坚持维护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立场,不偏不倚。
3保险欺诈合理性的问卷设计
根据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2008年的问卷调查,140万英国人2007年一年内并不认为保险欺诈是错误的。李立(2010)也曾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态度,并得出“保险消费经历、对免赔制度的认同感、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等传统因素对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并无显著影响,而“个人道德、工资收入、控制欺诈的态度”等个人因素对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最明显。调查问卷可以有效了解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态度,认为是合理还是违法,购买保险后自己会不会实施保险欺诈。
对于大多数保险消费者而言,他们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不够,并不具备判断自身行为风险的能力,经常从自身的理解和最容易获得的信息出发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这种心理是指社会成员具有与多数人员在言语、行为方式、态度等方面保持一致的倾向,形成羊群效应。本节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的态度,问题并不是直接询问对保险欺诈的态度,而是提出相关的问题,将调查内容隐藏在问题当中,涉及投保人索赔中的具体行为。希望能得出保险欺诈合理性的主要原因,为防范保险欺诈的教育宣传工作提供素材。
问题包括:
(1)是否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理的(包括事故发生前与发生后)。用以了解公众对夸大索赔和保险软欺诈的态度。
(2)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用以了解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程度。
(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不适当履行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会不会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
(4)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制度本身会不会导致欺诈合理性。
(5)对保险制度的错误认识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对保险制度的误解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6)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的不规范行为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合理性。
(7)是否认为道德风险是合理的(包括财产险与人身险)。用以了解道德风险是否影响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34份,其中男性225人,女性109人。地域涵?w广东、河北、湖南、安徽、吉林和山东等25个省份,被调查人员的职业包括学生、公务员、教师、医生、农民、公司职员等25类,教育程度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年龄跨度为18~80岁。数据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可以反映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的态度。
4问卷结果分析
问卷结果显示,较多数的人认为保险软欺诈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并且自己不会实施,少数人认为自己会实施保险软欺诈。财产险中(以车险为例)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法的比率比一般情况下要低,这可能是因为人身险中保险软欺诈的合理性更高。社会大众在人身险中实施保险软欺诈的概率更高。
实施保险欺诈时会受到从众心理(羊群效应)的影响,如果发现别人出险后会夸大索赔,自己也会坚定保险软欺诈的意图。问卷显示,羊群效应对保险软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率在37%左右,(34%与40%的中值),在人身险中(以疾病险为例)的影响比在财产险(以车险为例)中的影响更大。
保险人的说明行为对投保人实施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在30%左右(32%与29%的中值)。其中,保险人对合同说明义务的履行比一般的不诚信行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力略高。
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投保人对保险制度是否能正确理解对保险欺诈合理性有影响。保险公司可以适当关注对保险制度价值的解释,也要尽量使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
道德风险在财产险中比在人身险中对保险欺诈的影响力略高,但总体来说两者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都较小。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道德风险是不合理的。
5结论
一、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够。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其盈利能力在当前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各行对保险业务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行上级行颁布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业务发展也较迅速。而有些银行对保险业务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担心影响主营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务发展也比较滞后。
(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一是保险手续费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不同保险公司间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险种对不同银行不一致。二是保险公司对银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还有现金、存单等形式,容易使银行滋生“小金库”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手续费以现金或存单形式直接发放给银行机构人员,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引起员工思想混乱,偏重保险忽视主业。
(三)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四)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五)监管缺乏依据,存在真空。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 《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如对保险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难以查处。
二、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引导商业银行重视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保险的作用,避免短期行为。一方面银行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保险内涵的理解,使员工确实意识到对保险推销的益处。
(二)规范保险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只限于具有合法资格的银行,并一律以转账形式并人银行大账,实行全额上收管理,收支两条线,禁止保险公司直接向银行一线人员发放手续费。把保险业务纳入中间业务实行综合考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加强对保险业务对外宣传的管理。清理银行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银行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银行的对外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银行保险工作的信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涉及银行的宣传要加强监管,制止保险公司的误导性宣传。
(四)加快银行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要争取保险公司的支持,研究开发适合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决保单流转缓慢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五)对银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共同加强对银行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使银行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并不断提高银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销水平,保证合法、有效的资格。
关键词: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瓶颈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61-02
一、引言
河南保险业经过2006―2008年“黄金三年”的快速发展后,一跃成为中国的保险大省,截至2008年,河南拥有40多家的省级分公司,保费总量达到518亿,其中财险到了77亿,寿险达到441亿,位居全国第六位,成为作全国最具吸引力和发展活力的市场之一。河南保险市场由小做大、由大做强、连续多年保持几何级的增速、规模居全国前列,成为资本商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但河南保险业经过高速发展后将遇到难以逾越的瓶颈。
二、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后存在的问题
1.河南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河南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问题仍然较为落后,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险种单一,有效供给不足。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了新型产品研发工作的力度,但是,从险种结构分析,个别骨干险种份额较大,而其他险种份额较少,还不能满足消费者众多的保险需求。另外,几家保险公司主导着市场产品的主流,其他保险公司力量单薄,从产品种类增加来看,产品种类更新滞后于河南经济迅速发展对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能形成产品丰富的市场供给。
其次是有效竞争不足。近年来,恶性竞争是河南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夸大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招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败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这正说明河南保险市场有效竞争的不足。
再次是监管水平有限。保险监管是政府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高显的监管对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具有在重要意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在科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而监管水平并未随着被监管主体的水平相应提高,甚至还停留在较为原始的水平。
最后是高素质从业人员缺乏。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理论,拥有正式员工身份的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稳定,对于企业具有归属感,在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下,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潜能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而且可以安心在企业长期服务,对于保险公司的保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是他们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的保险教育与学习。而且由于有很多营销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其完成基本定额后,可以在保留营销人员身份的同时,或公开或隐蔽地从事其他可以获得更多收益的兼职工作。而且由于是编外人员,其心理经常处于波动状态,对于业务推广更多的注重的是量而不是质。为了佣金收入所进行的错误诱导和不负责任的产品介绍事件频繁发生,这是导致保险公司信誉较差,在人们心目中地位较低的主要原因。同时,作为保险公司“边缘人”的心理感觉,使其对于企业的归属感较弱,一遇机会可能就另择高枝,不仅不利于保单推销和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而且导致客户群出现不稳定状态,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营销人员既是保险宣传者又是一个保险顾问,后备人才的稀缺断层将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越来越弱。
2.保险购买力不足。从河南民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很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还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单从河南经济发展、GDP、保险的深度、密度指标等因素来看,普遍认为,河南保险市场发展潜力极大,但客观的说,潜在的保险市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保险市场。我们一般用保险费占GDP的比例大小来分析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般保费占GDP的10%左右,而中国保费只占到2.52%,比如2001年,美国人均GDP为34 000美元,中国为800美元,显然在可支配收入中,百姓不可能有多余的资金首先购买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不足。我们也常用人口数量来分析保险市场的潜力,河南省虽然是人口大省,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但在人口分布中,更多的是农村人口,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在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时代,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在考虑保险市场需求时我们也常拿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作为衡量保险购买力的指标。拿保费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例来分析保险的潜在市场。我们都知道保险是解决了今天的温饱才会考虑明天的风险。一般而言,年收入在5 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居民有保险需求但无有效的购买力。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人群,有购买力但没有通过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的需求。潜在需求比较大的中产阶级在河南人口分布中并不多。我们以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为例,中国人口13亿人来计算。按照“二八定理”,如果20%的人拥有80%的储蓄余额,意味着2.6亿人拥有8.8万亿元储蓄,人均为33 846元,就这个数字而言,富裕阶层解决了子女上学、住房、就医等问题后所产生的有效需求有限。80%的人拥有20%的储蓄,意味着10.4亿人人均拥有2 115元,显然如此少的货币资产,很难产生有效保险需求。另外,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也是导致保险购买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有限,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较低。大多数居民对保险知识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只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的较多,而36%的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同样被访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和保险产品了解也很少,调查表明,在中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可投向的比较上,保险处于较次要的地位。银行储蓄仍然是居民处置闲置资金的首选。
三、逾越瓶颈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针对我省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以提高河南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目前,河南省是全国保险机构最多、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注册在河南省的保险法人机构,这不仅制约了河南省保险业的发展,也与河南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相对于全国不断增加的保险市场主体而言,河南省的保险机构仍然偏少。因此,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甚至一些合资、外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引入竞争,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其次,对于已有的保险公司,加强其下设分支结构的建设。再次,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地区分布合理的保险市场体系。最后,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险需要,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优化产品结构,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2.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不断调整监管思路,转变监管理念,就保险监管而言,要区别管制和规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方面,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方案,加强对资产负债比率监管。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监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在监管实践中,人们习惯了在项目上的监管,忽视了对资产结构的监管。因此,在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实现资产的多元化,同一投资领域实现风险分散化。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的目的之一。保险信息的披露可以保险经营的透明度,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可以保障保险消费的知情权、选择权、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3.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化及培养力度。在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我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拓宽用人视野,善于发现人才,还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要制定长远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起以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核心,与保险业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机制,大力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注意增强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发展壮大。
4.增强全民投保意识。改变人们投保观念是发展保险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在观念改变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使我们的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发展中去。现在很多人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因此,首先必须让人们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接受保险。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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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 保险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2008年9月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场危机对中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十分严重。
(一)法院保险纠纷案件
郑伟(2012)指出,全国受理的保险纠纷案大幅上升,2005-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分别为14465件,18268件,21635件,41752件,59747件。08年金融危机后三年的纠纷案件是前三年的四倍。
(二)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郑伟(2012)指出,2006-2010年,保监会处理群众投诉量年均增长11.7%。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陷入困境的原因
在金融危机未平息时,国内学者对保险消费者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给出意见。
(一)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框架不完善
1、法律制度的缺失疏漏和模糊
石富覃(2012),刘志坚(2012)认为,(1)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不足。(2)保护监管薄弱,存在监管空白。(3)维权途径缺失,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相应救济途径。(4)金融市场主体服务意识淡薄。
2、保险监管制度不足
赵卫军(2011)指出(1)分业监管制度体系;(2)监管信息不对称;(3)保险监管标准缺乏统一;(4)保险监管立法滞后,法津框架体系不完善;(5)腐败寻租;(6)监管宽容和道德风险造成低效率。
综上, 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制问题,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制现状还有诸多不足。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的不成熟
1、保险公司面临困境诸多
杨明生(2009)指出(1)存在资产负债匹配风险;(2)产品定价的风险;(3)准备金不足使未来现金流不足;(4)巨灾难以防范。
2、保险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邢楠(2012)提出,保险业处于发展初期,一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实力不相适应;二与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三与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四是与金融体系改革不相适应。
综上,保险市场存在巨大发展空间也面临巨大挑战,这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极大困难。
(三)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和认知不够
尚颖(2011),贾士彬(2011)指出:一是消费者认知能力不足;二是消费者为被充分引导。
综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大部分消费者对保险理解不足导致诸多问题。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着力构建消费者法律和监管体系
1、法律制度的完善
康耀坤(2011),衷正(2011)提出,借鉴美国欧盟法律制度达到完善我国法律的目的。我国的法律制度值得借鉴的是,建立全局性的监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更为透明简单的金融产品,将大型的金融机构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重点。
2、保险监管体系的提升
王文娟(2008),崔冬初(2010),张舒(2011)提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1)报送真实的业务数据和监管报表;(2)建立科学的监管信息系统;(3)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综上,着力构建全面稳定的机制框架才是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问题。
(二)保险行业自身寻求突破
陈聪(2009)提出,(1)细分市场需求,找寻市场定位。(2)拓展销售渠道。(3)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综上,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主要包括市场创新,合理竞争,优质服务,培养人才等。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
李树利(2009)张慧(2011)提出,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负责落实保监会、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当中。
综上,保险机构和教育机构大力宣传和科学教育可以改善和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
四、国内学者相关研究的简要评述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体制建设刚刚起步,09年新修的《保险法》首次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确立为保险监管的法律范畴。面临当前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快速有效解决。保护保险消费者是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险行业的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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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缺乏规范运作
长期以来,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更兼保险信息披露缺乏,从而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保险消费者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有调查显示,在保险理赔中对理赔结果不满意的客户有43%直接与保险合同条款有关,刚刚申请过理赔的客户中,对公司不满意的就达16%。其次,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采取高手续费、高回扣、低费率的恶性竞争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再次,重市场开发,轻跟踪服务已经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通病,使一些保险消费者日益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第四,一些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骗取营业资格,虚抬经营业绩,用假保费、假数据、假赔案欺骗上级单位,被监管机构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后,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大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诚则信矣,信则诚矣;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截至目前,除了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规范经营,认真地进行诚信建设而外,多数公司还是在拉业务、拼市场中疲于奔命。
中介:一个老鼠坏一锅粥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业务中隐瞒重要情况,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目前我国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甚至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片面追求业务发展,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产业的整体声誉。
麦肯锡报告认为,“由于缺乏诚信,中国保险销售中的一些激进做法及经常出现的误导现象已造成消费者对寿险业的不信任。”有调查表明,在对保险产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中,有23%是对保险人或业务员的素质和服务不满。从2005年上半年的保险投诉分析来看,反映销售人员联系困难、误导客户、续期保费未及时上交等问题的,约占投诉总量的39%。对于保险中介者诚信建设认识比较早的是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的一些大保险公司。2005年6月中国人寿和南开大学合作,在中国人寿66.8万名人,9300多个营销网点,4000多家分支机构率先开展“品牌内化,规范经营”的建设工作。将中介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整合营销资源,加强品牌内部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人寿开展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受害者与作俑者
中国保险产业不仅存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诚信问题,而且存在保险消费者的诚信危机问题。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使保险公司难以合理承保;有些保险消费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和证据,骗取或者夸大保险金索赔额;有的保险消费者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侵害了保险公司合法利益,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诚信。2004年,中国保险业共支付赔款与给付1004.4亿元,同比增长19.4%,远远大于保费收入11.3%的增长率。
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和误解是造成保险产业“发育不良”的难点之一。有调查显示,中国仅有6%的消费者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在已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中,也仍有40%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保险消费者没有认识到保险的保障互济功能,而是误以为保险等同或高保险于银行储蓄业务,所以每笔保险交费都要完全回报或高回报,否则就“吃亏了”。于是想尽各种方法骗取保险赔付金,造成保险消费者诚信的缺失,影响了保险产业的正常发展。
监管者:受“地下保单”之困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保险业
1.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期 ,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长期、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其不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场,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服务市场中也经常出现,保险市场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也往往会造成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2.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弊端
2.1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结构的不对称,使处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由于缺乏保险基本知识,面临风险的个体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不足,将慎重对待投保或持两可、观望态度甚至敬而远之,使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变小,从而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
2.2促使次品驱逐良品现象的产生
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事前不能准确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危险发生的平均概率厘定保单费率。当保险费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因而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才会愿意投保。
2.3使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
传统的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为遭受灾害者提供补偿,以使其能够度过灾害、恢复生产、维持生活、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现代保险产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功能。若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则保险的两大功能就能得到顺利实现。但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决策;当遭受灾害打击时,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赔偿,当然更无法获得资金增值的利益。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险的功能也丧失殆尽。
3.治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措施
3.1督促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
3.2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现在许多方面。(1)从保险条款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一般是保险条款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因此其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使保险条款尽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国目前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权规定过窄,因而对我国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这样的保险条款进行完善、充实、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从财务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更影响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个体消费者受知识、时间、财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透彻的了解,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显然,这样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3.3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险技术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无不善于总结和发展新技术,其条款设计、费率厘订、展业方式、理赔规范等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成熟的保险技术不仅能够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低承保利润的运营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选择的法宝之一,值得借鉴。
3.4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
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的拥有者和卖家,其身份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既不健全,又不规范,误导销售、高手续费、高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固然对其爱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毁誉参半。这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了。只有保险中介的充分和规范发展,保险市场才能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的。况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应当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规律,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唯其如此,方能保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