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0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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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教育;调查
石河子天业化工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具有亚急性和慢性毒性。2013年4月该用人单位到石河子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石河子疾控中心为了摸清该厂职业场所职工健康教育的现状,进一步掌握健康教育过程中职工对职业危害知识的获得和行为规范情况以及职工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知晓等情况,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为今后更好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思路和对策,我们医务人员对该厂来我中心门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部分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 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发放调查表500份, 收回428份, 其中合格表412 份,有效率为96.3%,我们对这412 份有效问卷调查表进行总结分析。
1.2调查内容 为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卫生及其它健康知识,相关知识获取渠道、知晓情况、个人行为和需求,防护措施等类20项内容。知晓率高低的评定根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以≤90%为低知晓率。
2调查结果
2.1一般情况 男职工281 人,女职工141 人;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中及中专86 人(20.9%);大专及本科326 (79.1%);平均年龄36岁(20~52岁);汉族394人 (95.6%),回族11人(2.7%),维吾尔族5人(1.2%),哈萨克族2人(0.5%);接害工龄≤5年者368人(89.3%),≤6~10年者39人(9.5%),≤11~25年者5人(1.2%)。
2.2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容总体知晓率为86.9%,为低知晓率;工作环境中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知晓率高达100 %;接害工人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知晓率较低,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对人体的危害知晓率低,工作期间防护用品的使用率较低,见表1。
2.3相关知识的获取渠道 获取相关知识的渠道依次为: 单位培训、阅读相关书籍以及从报刊杂志、同事交流、网络、电视、宣传栏、广播、疾控机构知识讲座等其它途径获取,见表2。
2.4其它健康知识知晓情况 从该问卷调查中发现有77.9%人知道戒烟有益健康,65.3%人了解慢性疾病的保健知识,55.8%的人饮食习惯荤素合理搭配,有60%的人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坚持体育锻炼的人较少,仅有8.7%的人能够坚持,见表3。
3讨论
3.1职工对职业病危害认知意识较强 从职工对有毒有害因素的认识、相关知识的获得和掌握情况看出职工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了解并且很在意,知道职业病可以预防,100%职工认为工作环境中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说明职工非常重视职业病危害,大多数职工能参加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能阅读职业病防治知识相关的书刊,在各种媒体上观看相关的宣传片。
3.2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 从本次问卷中发现部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对长期接触氯乙烯及氯化合物作业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以及从事有害作业可能导致的职业损伤等方面知晓率较低,部分职工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39.1 % 的职工未自觉按要求佩带防护用品,自我保护意识差。
3.3职工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较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和了解的职工仅占本次调查人数的87.9%,属于低知晓率;有48.1 % 的职工不知道岗前、岗中及离岗期间必需定期、规范的职业健康体检,说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职业健康定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的不到位。个别职工不注重《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轻视企业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也说明在该企业开展职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工作非常必要。
3.4职工的健康意识较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关注,多数职工了解慢性病的防治知识,自愿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提倡合理膳食,戒烟少酒。但仍有部分职工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能坚持长期运动,促使我们的健康教育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建议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管
一、前言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领导始终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从“强化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可防不可治”原则落实相关管理工作。近年来,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不少可喜作法。
二、主要管控举措
(一)、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架构
公司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并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安全保卫部部领导主抓职业卫生工作,设有1名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均设置了7名职业管理人员,分厂、室、车间20名安全员兼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公司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建立。
(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每季度,安全保卫部负责收集和识别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挂在公司协同网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病控制程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工管理办法》、《协力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等;各二单位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分厂、室、车间依托岗位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覆盖岗位作业职业危害。每年7-8月,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岗位职业危害也已纳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范畴。
(三)、完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管理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调整应遵循“客观、合理、真实”原则,不宜片面追求“福利化”,造成职业健康监护人群“边缘化、扩大化”。 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由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各二级单位对照检测区域核定接害岗位。
人力资源部对在岗接害岗位采取代码标注管理方式,便于管理和辨识,所有接害岗位均加“Z字”在前,并附以“1、2、3、4、5”以做标识,具体为:粉尘:1 CO:2 射线:3 噪声:4 高温:5,形成了人员有序流动良性循环。并对接害岗位员工做好合同告知,在岗位说明书上写明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对策。
(四)、定期实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公司按照内部检测和外部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内部检测主要委托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噪声每季度一次,粉尘和毒物每半年一次,检测数据上传至L3能源管理环保模块;外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由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放射检测工作由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按照各二级单位申报接害岗位年度检测计划,安全保卫部每年及时调整申报计划和现场核点工作。按照“客观、真实”要求,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组织工作,提高检测实际测试率和合格率。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依据《职业病控制程序》,规范了接害岗位员工岗前、岗中、岗后体检流程,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分工负责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岗前、岗中体检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岗中体检工作,体检实施工作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单位落实,安全保卫部做好一钢卫生管理中心职业健康体检资料跟踪反馈,人力资源部依据体检结论做好岗前、岗后人员上岗、离岗安置,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通过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紧密配合,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流程、体检执行、信息反馈基本梳理清晰,初步建立了“岗前严进、岗中控制、岗后调整”职业健康监护模式,发挥好职业健康监护预警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紧密依靠一钢卫生管理中心专业技术支撑,依托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专业诊断技术,搞好健康监护群体人员体检资料汇总和分析,加强重点异常人群体检分析,一钢卫生管理中心建立重点异常人群历年数码高清晰度胸片数据库,通过邀请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中心专家对重点异常人群胸片发展趋势进行一一对照和研判,提出针对性妥善诊断意见。本着“稳妥、稳步”调整方式、对重点异常人员做到“及时预警、及早处置”,做好各级领导参谋。
(六)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要求,突出“源头控制,过程监控,严格验收”原则,指派专人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阶段设计审查,做到劳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对建设项目中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做好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向主管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进行了报建、报审、报验,先后完成了冷轧不锈钢带钢工程(第一步)竣工验收、1#烧结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累计完成了项目报建19个、竣工验收15个,先后投用了炼钢厂南立面噪声技术改造、炼钢厂倒包拆包工位除尘、炼铁厂二烧溶剂除尘改造、炼钢厂2#电炉屋顶除尘改造等项目,为员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舒适作业环境。
(七)、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建档工作。
2008年,原不锈钢分公司向宝山区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变更申报,将前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申报,并通过审批。2009年,上海市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模式,按照市卫生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工,依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暂行规定》,公司于2010年4月网上申报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以申报工作为契机,摸清了家底。2010年四季度,启动了职业卫生档案,以建档工作为抓手,巩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
(八)、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
重视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2008年7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发放宝钢版《职业病防治手册》。2009年2月,邀请宝钢职业健康部专家对各生产单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事干事、工会干部进行职业病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系统阐述宝钢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普及了职业病防治知识。2011年11月,开展了:工伤保险大型咨询、管理者职业卫生培训、密闭空间作业宣展,切实维护好员工健康权益。各生产单元每年全员安全培训均包含了职业卫生知识,月度班组安全学习中增加了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常识,每年高温季节期间,由一钢卫生管理中心组织健康知识巡回诊断咨询活动,提高健康促进工作。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已逐步趋向健全,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维护好员工合法职业健康权益。公司将深化开展“一条主线”、“两项基础”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通过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区域管理,突出专业管理,加强安全监察,凸显“预先、预防”作用,不断健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职业病监管模式,依托“群防、群治”防治体系,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积极依托市、区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支撑力量,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行动中、转化为员工自觉自愿每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夯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成效,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活动时间
2018年4月23日—29日。
二、活动内容
扎实组织开展宣传周“八个一”活动:
(一)做好一次领导动员。请各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于4月22日发表电视讲话或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宣传周活动。
(二)开展一次现场咨询。4月23日上午,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由政府主管领导,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周启动仪式,通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
(三)实施一次专项执法。各县区要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3、4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县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晚间新闻上进行典型曝光。
(四)组织一次讲法学法。各县区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各用人单位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宣传用语将在4月中旬),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将“关于组织本单位讲法学法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学法现场照片、标语照片”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
(五)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要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
(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警示教育专题片在省局网站下载。各县区要集中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活动,收看专题片。警示教育活动由安监局局长主持,政府分管负责人作动员,届时市局将印发动员讲话通稿。各县区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现场照片”留档备查。
(七)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各县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要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县区要在4月10号前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部署宣传周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通报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除此之外,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文艺汇演、在线访谈、专家讲座、答记者问、图文展览、影视展映、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基层送法、暗访曝光等多种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各项活动。
(二)形成联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扩大范围。要改变往年点式宣传的做法,使宣传周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真正做到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依托机构。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和知识优势,在专家讲座、在线访谈、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讲法学法、员工座谈等活动中,提供支撑。
(五)实施考核。此次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职业病危害防治季度问效和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出色的县区和部门,考核时将按规定加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作业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卫生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依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对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监察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四)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参与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卫生统计报告工作,公布职业病防治状况。
第七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害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单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权利;有要求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和获得职业卫生防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有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凡在劳动作业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化学物质、噪音、高频、高温及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做好劳动者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冶金、机械、船舶、修造、纺织、化工、医药、轻工业、电子仪表、建筑材料、农药化肥和掘进采矿业的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审查核准手续。放射作业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单位办理卫生条件审查核准手续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制造、加工的主要产品和作业过程;
(二)生产作业过程主要工艺流程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劳动者作业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接触人数;
(四)对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防护措施;
(五)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申报办理卫生审核手续以及放射作业单位的许可证核发,中央部属、省、市属、部队所属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害作业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凡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有关卫生防护资料。引进或者接受转让的生产设备、工艺存在职业危害的,必须配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护设施,并同时安装使用。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七条 凡引进、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毒性评审资料。缺少有关资料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易发生职业病或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立安全卫生警示标志,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全面纪录生产工艺流程中有害因素的状况、监测或者检测数据及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测 定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进行认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委托测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规范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超标费。
第二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自测机构,并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等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单位主管部门。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测和有关部门抽查监测结果连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四章 健康监护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在退休、调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对象、内容、间隔时间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按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孕妇及职业健康检查确诊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劳动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职业性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急性职业病由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治。
第二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由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患者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受理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或者有害作业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 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现或者发生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和不报:
(一)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
(二)慢性职业病、尘肺病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后15日内报告;
(三)凡发生急性职业病和放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及时调查中毒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和办理审查核准手续或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或者验收投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或者引进,接受有害作业项目缺乏卫生防护资料、对存在职业危害情况,未配有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设施单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毒性评审资料和备案,擅自生产、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有害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未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未建立劳动卫生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拒绝接受监测或者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未采取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未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或者监测结果未向职工公布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安排有禁忌症人员上岗或者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定期复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发现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已从事有害作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农业、乡企、地税、安全监督管理、环保、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三、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重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及其运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放射工作场所卫生许可证申领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接受宣传教育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企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整治方法、步骤
(一)宣传贯彻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法律法规和职业病毒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画廊等宣传阵地和街头咨询、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县政府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举办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在全面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负责人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对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工作。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项目时,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需变更和终止生产经营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内容和申报注销手续。对已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应予以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如实填报。
(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JP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
各乡镇、县直企业主管部门在摸底建档时,要向相关企业宣传工作场所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督促企业要正确设置和使用使种警示标识牌和高毒物品告知卡。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四)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开展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领、换证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因此,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都必须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CT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模拟定位机等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他的医用诊断、工业探伤等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加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后的监管。对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掌握底数,严格管理。
2、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源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在本单位的放射源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3、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毒有害作业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档案。
4、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自乡镇、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职业卫生的全面检查。
(五)集中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没有依法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
近日,市安监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1日,主要开展“六个一” 活动 一是开展一次“七进”活动现场咨询。联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职工签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开展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有奖知识竞赛。同时,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全省职业病防治知识网络学习竞赛活动。三是实施一次专项执法。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4、5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典型曝光。四是组织一次讲法学法。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五是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六是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此外还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同时,通知对活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在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创新手段,形成合力。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是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一、电脑病
诊断:电脑操作员受工作范围局限,长时间端坐,两臂半屈前伸呈一定的强迫,伴有头、眼、手指的细小频繁运动。长期从事这种静位作业,可产生头痛,眼睛和骨骼肌不适,疲劳与肌肉疼痛。操作员的眼睛每天要在荧屏、文件、键盘间移动,次数可高达1~3万次,加上高度和视距的频繁变化,可致眼不适,眼疲劳,甚至出现暂时性近视和继发性头痛。此外,电脑对操作者生殖健康还会有影响。美国在职1583名孕妇的妊娠调查中,发现在妊娠头3个月(胎儿器官形成期)从事电脑操作者的危险性明显升高。调查上海、南京等地电脑对操作者妊娠影响,发现先兆流产,自然流产(小于3个月)异常发生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治疗与预防:将工作位置调至最舒适,并保持正确坐姿。让工作间有足够空间,可随时伸展身体及放置文件。使用键盘、鼠标时,尽量配合腕垫使用,以减低手腕的劳损,可配备一个专为电脑使用者而设的文件架,避免肩颈因长期下垂或僵直而疲劳,保持双眼与荧屏距离为35~60厘米,使身体姿势不会不自觉地屈曲,使用电脑2小时后一定要有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选用含多离子的织物所制成的防电磁辐射服,其防护效果可达90%以上。
二、空调病
诊断:现代办公室常装置空调设备,久居空调室的人员患上呼吸道疾患的较多,如感冒、鼻炎、咽炎和气管炎等,其中感冒最为常见,肩、肘、腰和膝关节疼痛极为多见,空调引起的疾患可能与新鲜空气补充不足、空气中微生物增多、温湿控制不当、室内外温差太大和室内负离子浓度降低等有关。国外曾发现空调室人员罹患过敏性肺泡炎,病人血中曾发现小单孢子菌属和普通高温放线菌属细菌的沉淀素。
治疗与预防:每天上班前打开窗户,让外界空气进入室内,保持新鲜空气流通,可使大脑得到充足的氧供应。如为封闭的环境,每隔2小时可到阳台或室外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空调温度与外界温度不宜相差太大,一般情况下是夏季为24℃~28℃,冬季为19℃~22℃。在空调环境里,应多喝开水,以补充机体因环境干燥或感冒造成的缺水。
三、坐姿病
教师健康问题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了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在此呼吁所有学校有必要展开对教师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教师的自我保健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总体健康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如使用无尘的粉笔,为教师准备课间休息的场所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竞争环境等。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劳逸结合,关爱自己。紧张的工作之余,适当运动对于防治职业病有一定的效果。有条件的教师最好每年能进行1至2次体检,发现疾病可及时防治,以免延误病情。
按照“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中医理论,这几种教师职业病都是由于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导致血液不通畅,肌肉得不到放松而造成的。每天完成以下四个“100下”,对教师职业病的防治有很好的效果:
一、头尽量往后仰或转动颈部100下,可防治颈椎病。教师批作业、备课时,常常是头向下倾,现在需要反方向而练之。把头往后仰,或转动颈部,都能活动到颈部关节,使颈部肌肉得到放松。 二、肩关节活动或胳膊抡动100下,可防治肩周炎。教师写板书或使用电脑时,肩周部肌肉和关节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通过活动肩关节,可以缓解此处关节和肌肉的不适。 三、身体尽量往后仰或转动腰部100下,可防治腰椎病。身体向后仰时最好双手叉腰作为支撑。转动腰部可放松腰部关节及肌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