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09: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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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非生产性特点,因此其固定资产使用后形成的消耗不可能从其固定资产使用的结果中获得,而只可能来源于财政的事业经费预算支出。然而,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经营管理新形式的需要。因此,寻找一种简便、高效的管理手段成为必然。财政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十分重视。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好坏影响和制约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
1.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潜在流失。首先,是不少单位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算,有总账,无明细账、无卡片账,存在账账不符。其次,是增加的资产不能及时、正确地账务处理,如新购的固定资产只作经费支出,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使其资产直接在账外,失去控制。第三,是减少的资产,该核销的账不核销,淘汰报废设备,拆除的房屋,出售的资产不办相关核销手续,长期挂在账上,名存实亡,造成有账无物,相关人员谁也说不清楚有多少资产,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
2.固定资产缺乏规范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制度,管理无章可循。首先,是固定资产不能做到及时人账,尤其是房屋建筑物。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由于财政资金的不足,部分建筑物匆忙上马,资金缺口得不到及时补充,施工单位代垫款项过多,发生的财务纠纷较多,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发票也不能及时开出,以至于有部分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还没有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其次,是购人的固定资产(或接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上级单位利用自身资金和人事上的关系对下级单位施加影响,有少数主管单位以下级单位的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且记入下级单位固定资产账目,而下级单位却从未使用过该固定资产。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送的固定资产,在添置固定资产的同时,由于没有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在接受固定资产时没有做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收缴的或没收的固定资产和以收取固定资产实物的形式收取的赞助费,不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直接留用或被有关人员据为己有,单位对此没有任何管理,形成账外资产。对于以收取固定资产的形式抵顶往来款的,_些单位往往也不入账,出现两头挂账的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在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在列支费用的同时,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目,形成账外资产。
3.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首先,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目前固定资产的管理看,单位主要是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账物分离或账账、账物不符,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另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具有非生产经营性的特点,因而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账实不符、资产串用、资产利用效率不高和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抓紧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资产配置、使用、调配、处置等诸环节加强管理的新制度,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势在必行。其次,存在固定资产的盘点不及时,出售、报废、转让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以至于有部分固定资产早已不存在,单位领导却一无所知,或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加以处理,形成长期挂账。也有部分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过于轻率,有部分可以追回的资产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怕麻烦不予追回,大笔一挥加以报损,造成资产的严重流失。再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分工不明确,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另外,责任心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目前来看,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重投入轻管理、重钱轻物的思想。虽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使资产从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资产流失问题相当严重。
二、改革管理模式,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具体措施
1.依靠制度管理,抓紧研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物品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界定为消耗用品,如现在购买的一些电子产品,有些单位价值在500元左右,使用年限也可能长也可能短,财务人员很难把握和认定是固定资产还是一般消耗物品。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细化固定资产明细的固定资产目录。加强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省、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行使单位固定资产保值考核奖惩制度,领导干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领导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固定资产管理的好坏,使用效能情况要与领导干部的绩效挂起钩来,明确责任。同时,在单位领导干部会计责任审计时,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率和安全完整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提高管理意识,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同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加强盘点和处置的监控等措施,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刚性化,达到实时监控?硬性约束的目的?
3.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机制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与认可,可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提拔、任用等的依据。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止资产流失。
4.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一是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使资产配置通过部门预算逐渐趋于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审批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控制购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均应纳人预算管理。二是通过政府采购实行监控审核。监督资产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要,采购是否按合法的程序进行,通过政府采购控制,将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结合起来,事前加强对固有资产配置计划的管理,从而避免重复和盲目购置固定资产。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通过政府收支进行分类,更加细致清晰地反映资产类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用途,更加便于预算管理和日常核算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5.加快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分类。目前,我们在财务管理上率先推进了信息化,实现了电算化核算。财务的电算化核算也推进了财务集中的发展,同样,固可以由固定资产的电子卡片代替,也就是固定资产的“电子身份证”来取代。把固定资产的信息输入电脑,对其信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可以在同一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操作,固定资产的管理数据也实现单位的信息共享。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不仅加快了数据信息的处理速度。还可以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进行信息化管理后,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增减变化信息直接可以在电脑中反映出来,如此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仅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也减少了原来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错的概率。另外,实行信息化建设可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核算?处置?报废等各项业务予以反映,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固定管理系统将有助于政府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政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财政厅或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
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下同)。属于资产报废的,可不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非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资产出售。
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产报损。
单项固定资产报损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3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中,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02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0-01
长期以来,科学事业单位都承担着国家科研的重要职责,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许多重要项目,拥有大量的专有技术及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仅是科学事业单位的重要智力资源和智力创造源泉,更是科学事业单位的宝贵经济资源。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科学事业单位也逐渐认识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因此,科学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改变核算模式,加强无形资产的价值发掘和开发利用,切实保护自身财产权利,保障我国的社会效益服务和国民经济效益。
1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对科技水平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科技水平,转化生产力,形资产大多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有利于对知识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促进科学事业单位技术能力的提高,为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做出重大贡献;二是能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资产流失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科学事业单位中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妨碍了中国的科技发展与经济运营。因此,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保护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2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
近几年,我国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商标法》及《专利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作用,然而由于这些法规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过于谨慎,法规与制度的制定速度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这些法律法规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产生了巨大阻碍。
2.2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科学
目前,国内有许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些方法计算口径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往往会导致不同评估方法对同一对象的审核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限制了科学事业单位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评估体系,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准确性。
3 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改进对策
3.1 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
想要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能力,就要先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因此,科学单位各级领导要大力宣传无形资产的相关知识,使科技人员和各个部门都能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观。其次,科学事业单位要提高单位内教职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能力。对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加大对各种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建立“人人关注、保护无形资产”的氛围,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保护意识,加大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
3.2 规范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经济行为
科学事业单位要规范涉及无形资产的有关经济行为,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参照企业管理模式,规范计量研发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而这些资源都是国家无偿性的投入,然而这也导致科学事业单位对成本不加计量,浪费严重。因此,科学事业单位要参考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分阶段计量研发成本。另外,科学事业单位要在净资产中设立临时基金,在资产账户中对临时资产进行借贷反映,使得资本化支出的临时基金和资产可以转到无形资产中入账,使无形资产的处置更加规范。二是引入竞价机制,建立竞价平台。对于科学事业单位而言,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此,科学事业单位要自创无形资产的合作与竞价平台,让研究人员以竞价方式来确定合适的价格,这种做法有利于资产权益单位维护资产的收益权,促进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3.3 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科学事业单位想要提高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能力,还要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科学事业单位首先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现代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的无形资产形成激励和保护机制。同时,科学事业单位还要建立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特点,强化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为组织机构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4 结 语
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科学事业单位财富最大化,推动单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1]徐耀星.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及管理[J].财政监督,2015(3).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第二章处置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国有房屋、土地处置应在符合全县整体建设规划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呈报县政府批准。
(一)单位对房屋、土地处置情况撰写相关报告后,签署处置意见,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处置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三)单位将处置意见上报县政府批准,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处置手续。
第三章处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处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卖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房屋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
4、财政部门以评估价格为基准,制定拍卖底价,上报县政府批准;
5、以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6、拍卖价款上缴县财政;
7、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买手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产置换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现有房屋、土地及拟置换资产进行评估、造价(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房屋工程造价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
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为基础进行资产置换协商,初步签订资产置换意向书;
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置换人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
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置换人正式签订协议,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账目,协助置换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协议转让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
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协议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协商转让价格,初步签定转让意向书;
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
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受让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无偿划转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上报县政府批准;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 自然科学 事业单位 无形资产 管理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朝着技术化、知识化的方向发展,科研成果、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成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的无形资产,对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无形资产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中,领导层对于单位有形资产的流失问题相当重视,却普遍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领导层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造成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流失的情况越来越严重。[1]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在科研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个人保密不严造成科研成果信息泄露,从而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流失。对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较高,通过合理管理无形资产,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变,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当前科技人才资源丰富,政府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也重视科研方面的资金投入,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转化率较低,每年大约只有30%的科学技术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为:第一,无形资产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第二,我国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两个原因的存在,使我国科技人员的研发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科技人员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与保护,从而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2]因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与尊重科技人员,给科技成果提供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此促进资产的有效转化。
二、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但还不完善。许多科研人员的劳动与科研成果未受到尊重,甚至一些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面对这一情况,科研人员仍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会计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长期的摸索中,虽然我国当前建立了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无形资产的保护需求,但是与我国当前的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相比,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速度还是落后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在无形资产的会计与核算方面,仍存在着滞后性。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
当前,由于我国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无法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监督,使得无形资产出现流失以及发展懈怠的情r。无形资产的懈怠情况主要体现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参与某一项目的研发时,出现了科研人员调离或者辞职的情况,而这一科研人员的离开,就会直接造成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在得出科研成果之后,直接将科研成果发表或者无偿介绍给他人,造成了科研成果的无形损失;此外,一些科研人员在参与科研工作时,以事业单位的名义争取科研项目,但是在获得了科研成果时,其却没有在事业单位中进行评估与计价工作。[3]
(三)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
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时,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体的表现,管理人员无法从直观感受到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常常会忽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并且,管理人员的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管理人员过多地将目光放在了容易识别的有形资产上,对于无实体、不易感知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没有足够重视。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重视对单位设备器材的管理,而不重视对项目技术资料与科研成果的管理,对无形技术资产没有管理意识。[4]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缺乏,科研人员重视对科研项目的研究,而不重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与利用。
三、应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在无形资产的管理中,我国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明确界定政府在无形资产保护中的作用,调整事业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占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各方关系的界定,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同时,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中,应有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可以借鉴,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在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5]
(二)统一评估标准,加强资产管理力度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中,需要借助相应的评估标准来实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标准的确定,是保证事业单位评估结果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依据该评估标准,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估人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评估标准与方法,实现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无形资产管理策略,从而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主要措施有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三)提升无形资产保护意识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认识到无形资产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树立无形资产价值观。同时,无形资产管理人员需要宣传无形资产相关知识,让事业单位的领导层认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与能力。在事业单位中,还需要养成重视无形资产保护的氛围,让保护无形资产融入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意识中、行为中,从而形成良好的无形资产保护氛围,在注重科研成果专利的申请与注册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四、结语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中,国家应注重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这三方面的建设,使无形资产管理逐渐成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以此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参考文献
[1] 李霞.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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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安晖.浅谈高职院校资产管理――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3):19-23.
[3] 武鸿博.浅谈在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
[J].会计师,2013(20):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