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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会计处理
在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无异,区别仅仅在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差异,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内涵的规定不同。而会计制度与税法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终目的以及遵守原则,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其会计处理的不同。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地了解及掌握,现进行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1.重视实质的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法定性
随着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为实质重于形式,此项规则表明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实质情况进行核算与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税法中,对于此类状况的会计核算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在企业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核算中,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如,在企业会计处理中,除了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各项计提减值资产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但是在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必须在经过企业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税前列支。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在对两者之间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的情况时,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在纳税处理时再根据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谨慎性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据实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力以及谨慎性,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也就是说既不能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能过于低估负债或费用情况。会计处理中的谨慎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会计人员对各种不属于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并且按照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对准备金进行控制,从而便会减少企业收益,但是若按照谨慎性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制度中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据实扣除,简单地说就是所产生任何损失与费用只能是真实发生的,若对于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则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所进行的各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定,由于此判断不属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因而在税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简单的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中可知,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根据自身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地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但在税法中,除了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的最低年限进行了如下规定:其中对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折旧计提最低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10年,而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计提最低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家具、工具等,计提最低年限为5年。这些规定则表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行业财务制度为了能够对利润进行调整,会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的长短,且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强制性对折旧年限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便导致企业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不得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与客观需求作出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近年来,企业为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改变人类生态环境以及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大部分企业加快对相关设备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过时设备速度加快,因而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提前于行业标准。因此,这就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中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以此来激活企业的主动性与责任心,使其尽快地摆脱行业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中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条件,同时在环境、技术以及地域的条件下,对企业折旧年限进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成本及折旧。
三、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对净残值进行预计主要指的是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主要指的是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与基础值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之间的比例。该企业的实际残值率在1-2%之间,远远低于预计残值率。同时对于不同固定资产的类别其残值率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电子设备与电缆。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对于环境要求的增加,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进行处理时会显著地增大其处置成本。其中低于带放射源的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出现绝对值成负数。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处置不同类别进行会计估计,在处置的过程中即便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就需要谨慎地把握资产所占比例、收入差别以及影响程度。除此之外,当固定资产全寿命使用周期结束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得在会计处理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调节,使会计处理方法不仅能够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利于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真正地做到内外统一。
[关键词]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年金;实际利率;现值
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处置时存在着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环境恢复义务。我国很多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的,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背离。为使企业应负担的恢复环境的社会责任在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借鉴国外政府做法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我国会计核算引入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必须考虑弃置费用的规定。
鉴于弃置费用的金额与现值都比较大,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湖北经济学院刘群同志在《会计之友》2008年第2期(见2008年第2期上,5页)发表了论文《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简称《弃置》),提出了与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相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文章指出:“弃置费用支付时点在固定资产寿命的终结点,企业只有及时足额支付弃置费用,才能顺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形成过程。从财务角度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过程。教材将终结点将要支付的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看弃置费用的现值与终结点上的弃置费用虽然数量上不相等,但价值上是等价的。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通过成本费用补偿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其现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的现值。其终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因而可以称之为等价现金流量。”
笔者认同刘群同志提出的弃置费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上也强调了这一点。也十分赞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的形成过程的观点。但本人不敢苟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等量现金流量的观点,同时对《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也稍有异议。
关于等价现金流量的概念。等价现金流量即我们在财务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义是强调每年末必须收到(或支付)一笔现金,形成偿债基金或投资回收基金。年金的会计假设或前提是: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别是在投资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将再次存入银行产生利息,年金和产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产生利息,依次复利下去。才会产生设定的年金终值。联系《弃置》文中例题。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产生2 000 000的累计储备金。但我们所讨论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预提的费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现金。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企业不会为预计的费用真正付出现金,只是计提而已。因此不可能会像年金一样可以产生复利,预计的弃置费用因而也绝不是等额的现金流出。不能用等价现金流量去计算分摊弃置费用。
关于《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在不考虑尾数调整的情况下,第15年末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应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数调整,调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为1 120 281.58元,仍与预计负债的结果2 000000元相差甚远。预计负债的数字逐年计算见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预计负债在第15年末达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计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额达到年金终值的最后累计数2 000 000元,表格和会计分录处理过程中均没有作交代。且作为尾数调整的概念。只是适用于由于利率计算造成的小误差。《弃置》一文作者一次调整176039.53元,相对于每年31 029.47元的预计费用,已经超出了正常情况的范围,远不是误差或尾数调整的概念可以解释的。
笔者赞同教材书上的计算方法。该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费用。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但认为其会计处理结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提出来,共作讨论。
首先,正如《弃置》一文作者所讲。弃置费用的现值在初始点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没有实物资源与之对应。因而,与其说它作为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倒不如作为一种未确认的费用更合适。在以后的年度中,弃置费用的现值同利息一起作为财务费用逐年分摊,这样更符合经济现象的实质。联系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实例,则第一年会计分录应为:
借: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55 250 000
贷:预计负债 55 250000
在以后年度中,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分摊方法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致,费用逐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北京工商大学 谢志华专栏
资产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功能价值,这两种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这就带来了资产价值的估值问题。资产价值估值的必要性不仅发生在资产买卖场合,更多地发生在企业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调整以及企业并购之中。
就实体资产价值的估值而言,传统上都采取历史成本法,即按照资产当时的购建价格估值。这种方法是以实体资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和建造价格作为资产价值的计算基础,它有如下特征:(1)是以单项资产作为估值对象,不考虑某一单项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功能协调所产生的价值;(2)是以供货双方进行该项资产交易时确定的价格,或建造时所实际支付的成本作为估价的基础,不考虑资产使用后资产价格的变动;(3)是把单项实体资产作为一个市场上交易的商品予以估值的。对于购进的资产,供货商是以出售其存货的方式将单项实体资产卖给企业,而对买入企业无非是购进一个商品。对于建造的资产,供货商是以存货的方式将建筑资产所需的原材料卖给企业,而对于买入企业仍然是购进建筑资产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商品。在这些存货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是把交易物作为实体资产,而不是功能性资产来看待。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估值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032-04
前言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法,而资产估值是否合理则是影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因素,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具有重要影响。为此,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资产估值工作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资产估值概念,在结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有企业中发展的正当性的基础上,探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资产估值的方法。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一)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的界定,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考察。从宏观层面看,是指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即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并存与共同发展,可称为社会的混合所有制,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是一种社会的混合所有制。从微观层面来看,是指不同所有制成分所联合形成的企业所有制形态,可称为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它包括许多具体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只是许多的企业所有制中的一种类型,它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共同投资参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济形式,是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性质的产权形式,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及其他社会法人产权等产权形式间的联合或融合。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就是国家允许更多的国有经济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经济,通过一定的手段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
(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1)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合法性。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到国有企业中的实质就是将股份制作为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并对其进行改革的过程。在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多数国有企业在其组织形式上均进行了公司制以及股份制的改革,由此可知,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在我国已普遍存在了。从微观层面来讲,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均不是单一的,而是混合所有的,而基于混合所有制下的国有企业则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与实现形式进行良好适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大量正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提供了制度上的合法性。(2)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以及其对国有经济的主导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均会借助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功能而体现出来,进而全面促进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例如,2004年,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同香港地铁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建成了北京地铁4号线,其总投资约153.8亿元,引资约46亿元。由此可知,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将会通过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功能的发达而进一步展现出来。(3)加强公司治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打破行政垄断以及自然垄断等行业对国有资本长期占有的局面,进而通过合理定价并增量吸收相应比例的非国有股份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混合所有制格局,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控制能力和公司治理能力。为了进一步了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下文则以资产估值为研究对象,对其内容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作用展开说明。
二、资产估值概述
资产估值即资产评估,是指在充分遵循公允或法定标准及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借助科学的方法,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将货币作为计算企业权益的统一尺度的基础上,对在某段特定时间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基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资产估值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现实性。基于现实性的资产估值是指将时间参照选为估值基准日,并以此时间点的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对其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办法。(2)市场性。市场性是指国有企业资产估值与其他会计活动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如资本者权益与劳动者权益的计算等。(3)预测性。预测性是通过对资产在未来的潜能进行说明,进而反映出当前企业的实际资产情况。(4)公正性。公正性实际上是指估值当事人个体的资产估值行为所具有的估值独立性,估值当事人的资产估值行为主要为企业各项资产业务的开展提供相关方面的服务,而并不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在某一方面的任何单独需要。(5)咨询性。咨询性即决策性,是指资产估值结果能够为企业的相关资产业务提供更为专业的估值意见,进而对企业股东关于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资产评定与估算方面的支持。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估值的作用
我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指出,以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发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国有企业将全面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在这一政策方针的支持下,我国的大批国有企业将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需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科学估值,从而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现状进行真实了解,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因此,资产估值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分析如下。
(一)资产估值是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重要保障
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对原国有企业进行资产估值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而且也改变了原国有企业产权代表不明确、产权主体模糊和经营权无法得到落实的情况。通过对企业资产进行有效估值,进而将各个投资方(股东)的出资额准确地确定出来,并在明确各投资方的责任,实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清晰与责权明确的目标。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在进行以产权转让、中外合资以及股份制改革等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其原有资产的核算是以其历史成本的账面净值进行计价的,并未将资产增值的问题考虑到资产核算当中,而对于预期收益以及无形资产等因素也未予以充分考虑,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三)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必要条件
由国有企业资产估值管理办法可知,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必须对其当前资产进行估值和确认。资产评估机构以约定的时间为基准,根据企业资产估值的目的,在对被估值企业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后,给出资产估值报告。将资产估值报告传给委托单位审查,而后,再由委托单位报当地资产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确保估值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的基础上,使被估值企业的资产顺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而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估值的方法研究
(一)资产估值范围的确定
资产估值的范围通常是以企业资产估值的目的来确定的,估值的目的不同,其资产估值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具体分析如下:若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对原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则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估值。在估值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历史资产的账面价值,也要将账外资产予以充分考虑;既要将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其生产和经营予以一定支撑的资产纳入考虑范围,又需要考虑到并未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产以及企业的闲置资产。同时,还需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企业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充分考虑。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对以下5类资产进行具体估值:(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土地、管网以及机械设备和房屋等;(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了货币资金、短期证券以及存货等;(3)专项资产。专项资产主要包括了在建工程以及专项物资;(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了可确指以及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劳动力价值、知识产权等;(5)长期有价证券。长期有价证券主要为经营性长期资产。
(二)资产估值程序
1.申请立项。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其资产的估值工作。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后,向与其同级的资产估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的资产估值立项申请书,其中,存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立项。而后,资产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所提交的资产估值立项申请进行核对和审查,对于符合估值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下达立项申请。
2. 资产清查及评定估算。资产清查与评定估算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不仅关系着企业资产估值的结果,而且对于企业整体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成败也具有重要影响。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通过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其所要负责估值的国有企业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向委托企业出具资产估值报告书。在进行资产评定估算时,企业在配合估值单位相关工作的同时,还应监督评估机构做好资产评定估算的以下几个步骤:(1)估值方案的制定。估值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企业资产估值的范围、内容以及估值的重点项目和估值方法等。此外,在进行估值方案的制定时,还需将估值的时间安排、估值步骤等予以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资产估值的组织领导以及各个估值人员的估值分工,并对估值的质量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估值方法的科学性和估值结果的可靠性。(2)资料收集。资料收集工作的实质就是对企业资产估值时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的过程。所收集的资料除了来自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清查外,还应对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资产估值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资产的历史资料与资产在现行市场的价格资料和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同时,评估机构还应对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估值后的预期收益与资产估值时所需的各类经济参数进行搜集和整理。(3)评定估算。评定估算工作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的过程。根据资产清查的实际情况,确定出最符合企业当前资产现状的估值方法。在结合所收集到的资料的基础上,对所确定的基本估值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使估值结果尽可能地接近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4)出具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进行资产估值的内容以及资产估值结果的最终文件即资产估值报告。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资产估值报告主要包括了说明、基础数据以及最终结果和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估值工作中所积累的相关经验以及遇到的各类问题和估值附件等。在企业方面,需要委派专人对资产评估机构制定估值报告的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其中与企业实际资产价值明显不符的资产项目应及时提出,并提交给资产估值结构,经核实无误后,对此类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算。
3.验证确认。验证确认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资产估值的最终环节。当国有企业收到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估值报告后,移交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估值结果上报至企业所在地的资产估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资产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其通过对接收的资产估值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进而向即将改制的国有企业下达资产估值结果的确认通知书。此后,国有企业便开展了全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三)国有企业资产估值方法
就现阶段而言,较为常用的国有企业资产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了收益现值法、清算价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
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对所要估值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并将其折算成现值,以其确定所需估值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估值方法。
P=Ri(1+r)-i
P为收益现值,Ri为第i年的纯收益,r为折现率,n为估值期。
2.清算价值法。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而导致破产或停业清算时,把企业中实体资产逐个分离而单独出售的资产价值。清算价值法就是根据企业当前所有资产的变卖价值对企业自身价值进行确定的一种方法。
3.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则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重新购置或是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估值对象为目标,用此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成本与估值对象自身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做差,并将该差值作为估值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
各种资产估值方法的适用条件及优缺点如表1所示。
以上三种方法均存在于不同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地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选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将各种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但要保证每种估值方法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条件、数据参数的可比性,保证估值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验证性。整体资产估值和单项资产估值存在一定的区别,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假设前提和估值方法。这主要是因为,单项资产估值对象一般是单纯的一项资产,例如,一台设备、一件厂房等,它们不管数量多少,最大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有获利能力或生产能力的有机整体,所以一般适用重置成本法。但整体资产估值的对象是一组具有获利能力或生产能力的资产的组合,且它们相关程度高,只有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重大作用,这样的资产组合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而且往往涉及到无形资产,故不能使用重置成本法,而应该通过预估其未来收益,采用收益现值法最为恰当;当然,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一般采用清算价格法。
五、对国有资产估值时需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估值时需注意各类问题,一方面可以使资产估值的结果更加贴近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后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避免仅以净资产作为混合所有制资产估值的基础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形式是管理层收购(MBO)或经营者持股的做法,无疑,这一改革对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自卖自买、自行定价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表2是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有关资料。
从表2中可见,通过管理层收购的价格及其与每股净资产的比较,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的“净资产情结”,它们在改革过程中根本不进行资产估值或者即使进行估值也不按照估值结果操作,存在很大的资产流失的空间和可能。所以,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不能仅以净资产作为估值依据。
(二)避免以清产核资替代资产估值
清产核资的实质是对其现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的盘点和清理,确保企业的账物相符,并将价值标准选定为企业的历史成本,进而对企业资产进行确定的一种方法。资产估值是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借助科学的评定估算方法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重新的评定估算,其考虑的不仅是企业资产自身所拥有的价值,还需将其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预期收益以及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纳入资产估值工作当中,所反应的是企业当前各种形式资产的总价值。因此,并不能将清产核资视为资产估值而将其进行取代。
(三)估值方法的合理选择
就现阶段而言,企业资产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了收益现值法、清算价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等。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由于需要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估值,而所选用的估值方法根据企业资产类型的不同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当评估机构对“商誉”这种无形资产进行估值时,由于其实质是一种无确指的无形资产,同机械设备等其他有形资产相比,并不具备账面价值,因此,可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其所具有的价值进行计算。而对于机械设备和专项物资等有形资产而言,则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其所具有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四)资产估值过程中所选取的参数和指标要高度统一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估值时,所选取的各类技术参数以及经济指标除了需要具有较高的标准化程度后,其口径还需保持高度一致。否则,最终所得资产估值结果将缺乏可比性,在降低结果可信度的同时,也使得国有资产的估值价值与其资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使资产估值工作本身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五)评估机构的正确选择
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估值的结果不仅需要得到资产估值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认可,而且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进而增加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性。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需要谨慎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尽量选取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信誉度的评估机构来提高其资产估值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企业负责人应事先对纳入选项中的各个估值事务所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调查,在充分了解估值事务所的估值经验、人员经历以及估值准确率与估值设备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进而选择出最优的评估机构,以确保在资产估值的初始阶段便为其获得有效而准确的估值结果提供良好保障。
结论
本文通过阐述混合所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并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引出资产估值在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从确定资产估值范围以及资产估值程序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资产估值的方法做出了系统探析。未来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资产估值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力度,对于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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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成吉.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J].商业经济,2014,15(20):10-11.
[4] 刘奇洪.对实行混合所有制的顾虑[J].中国经济报告,2014,4(12):53-56.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工具,应当通过运用合适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用多种估值技术加以评估,选取最能反映在估值日公平交易中的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作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当前,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了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市场法是指基于相似或可比的资产、负债或资产负债组合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具体方法有市场乘数法、矩阵定价法等,通过可比交易的金融工具报价得出相应的市场系数,并依据被评估金融工具与其可比交易中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确定被评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收益法是指将多项未来金额折现成一项当前金额的现值技术,通过选择适当的市场折现率将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得出当前的公允价值,如Black—Scholes—Merton、二叉数等期权定价模型就常用于评估复杂的期权类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ABS、MBS、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等含权债券以及掉期和期权类衍生产品在我国尚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获取市场报价,需要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通过估值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当市场法和收益法所需要的参数都无法可靠获得时,可考虑采用成本法,即用重置成本作为被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单独设计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为了争夺市场优势,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出与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新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在投资于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的产品组成结构和交易模式等方面,这类金融资产的估值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单独设计适用的估值模型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某些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基础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并且在会计确认时基础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无法拆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就应将所募集的资金视为结构性存款,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结构,并结合基础和衍生工具的基本估值模型进行设计。再如,某些代客的资产交易是客户向分行提出交易需求,分行以内部价格与总行进行交易,总行再与交易对手进行平盘的交易模式,这就需要对总分行设计一个统一的估值模型对相关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虽然在市场上没有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工具,既找不到市场报价,也不能直接运用传统的估值模型,但其本质都是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结合,估值模型的设计也应以基础和衍生金融工具常用的估值模型为基础。
本文作者:徐锐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
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