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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8篇

时间:2023-07-10 09:24: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篇1

关键词:理论研究;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57-03

《金融研究》2004年第9期发表了林宝清教授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论》)。《论》首先从逻辑的角度界定了保险属概念和保险种概念,而基于对保险属概念的理解,以金融学中“资金融通”的定义以及法学中有关公法、私法的划分方式为主要依据,提出了保险不属于金融范畴、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和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同时通过对三组概念的区分(属概念与种概念、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保险功能的内源说与外源说),试图为保险理论的研究和讨论搭建一个共同的理论逻辑平台。本文针对林教授提出的观点,就保险功能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关于保险的定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大量风险的客观存在,影响了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使人类开始理性地认识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方法达到控制和降低风险的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也愈发深刻和完整。

关于保险的定义,实际上并不存在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混淆。如“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提供保障的一种经济行为”,从保险的对象、保险标的性质、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的属性四个方面概括说明保险的本质。其中,“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只是对保险这种无形产品的保障对象加以概括性的描述。这是保险的自身属性,而非所谓的“用保险的种概念给保险下定义”。由于对属概念、种概念内涵的误解而产生的歧见,并不能就此得出保险概念“有悖于形式逻辑”的结论,更不能用这种带有争议性的属、种概念关系完成由“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储蓄寿险是种概念”到“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推理。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虽然对《论》中“属、种概念的逻辑关系”提法持有怀疑态度,但还是赞同林教授提出的“在保险学的教科书里,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下定义”的观点。因为,这样处理可以使理论研究更严谨、精确,以防止“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混淆。

二、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保险(特别是寿险)具有储蓄性及融资性的特点,对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

(一)保险从社会成员的角度实现了融资行为

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损失通过风险转移的手段进行保障。由于风险的分散和大量存在,故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经济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希望在遭受损失后,获得补偿,降低经济损失。

《论》中提出“保险费是投保人危险管理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而不是融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保费的确是一种转移风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但是投保人正是通过成本比较,才确认购买保险是值得的,即认为现在所付出的成本小于将来损失的估计。[1]这些个体交纳的保险费汇聚后,建立保险基金,在特定危险发生后对其提供经济保障。投保人正是基于这种机制,将现时闲置的盈余资金投入保险公司,以备未来风险发生时获得更多的资金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这实质上已经符合了“融资”对盈余方的定义。

即使存在一部分盈余方交付了保费却没有获得资金的返还,仍然可以解释发生了“融资”行为。这相当于他将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保障,是一种双重目标的融资行为。并且投保人通过支付少量保费,减少了对未来经济损失的预期,进而会转移部分储蓄,用于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项目。正是因为保险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本质,才能吸引投保人分流部分储蓄,一方面用于支付保费,另一方面间接进入资本市场。

(二)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保险通过融资手段,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保险基金,缓解银行资产负债化的压力。其中,一部分资金为了短期偿付的需要,作为责任准备金以储蓄方式沉淀;另一部分资金为了未来支付的需要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储蓄或投资基本建设、国债、证券及贷款等方式运用,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我国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以来,保险基金为社会资本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稳定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传统理论认为,财产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虽然财险多为一年期的短期业务,但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财险公司不断地融入短期资金,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有效地运用了闲置资金,增强了货币的流动性。此外,随着保险公司的上市,保险证券化实现了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化的程序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不但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增加了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2]即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表现为银行存款方式,由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有助于银行缩小借贷期限的差距;同时通过间接融资,将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投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或个人,完成资金的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微观主体,发挥的作用都是源于保险的基本功能。它是实现保险功能的一种途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保险的本质。正如金融的资金融通,也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微观主体的运行和管理被人认识并理解的。脱离了具体的微观主体,宏观事物的功能是不可能被认知的。因此,从本质来说,正是因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才可以完成融资活动,故“保险属于金融”等观点并无不妥。

三、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非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直接管理,而是通过经济补偿,减少社会摩擦,减轻政府压力,并促进社会各领域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其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缓解政府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一方面发挥技术优势,通过合理计算,为不同需求的公民提供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管理,利用多种投资渠道,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覆盖不均和保障程度较低等缺陷,使居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获得更好的保障,提高生活质量,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保险是一种风险均摊的经济活动,体现了“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以责任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提供经济补偿,一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给予保障,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避免司法纠纷,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并对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居民购买保险,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可降低银行借贷风险,有利于解决银行资产负债化的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聚集大量闲散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促进资金流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为金融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健康的环境。

(四)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货币和信用是金融研究中两个最基本的对象,目前,信用问题在我国尤为严重。通过信用保险,约束活动主体间的不诚信行为,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信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此外,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可以刺激经济活动产生,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由此可见,无论所属立法范畴如何,商业保险都在全面介入政府管理活动中,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况且,法律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当然作为法律种概念的私法也不例外。故《论》中有关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

四、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需完善,法律法规还应健全。只有着眼于理论实际,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才能使保险业“做大做强”。

(一)寿险公司应提供优质便捷的保单贷款业务

通过盘活保单所有者现金价值,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便利,实现直接融资,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避免保单持有者因资金短缺而退保,降低保险双方损失。它不仅可以吸引更多客户购买高额保单,提高公司融资能力,还能获取贷款利息,提高公司营业外收入。尤其在资本市场收益较好时,提供贷款服务,既保障保单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又促进货币流通,维持了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此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公司的贷款风险大大降低,这对减轻银行负债压力、优化资源配置也起到推动作用。

(二)大力推广责任险和信用险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信用建设还较落后。推行强制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切实解决矿工、农民工等高风险作业人群的人身保障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并减轻政府财政及管理压力。通过推行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保险,如房贷险,为信用高的单位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三)通过政府引导及法律约束,加强政策性保险的实施力度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保险公司进军农险市场,拓宽政策性农险的覆盖范围并加大实施力度,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此外,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奥运场馆、地铁、公路等)及巨灾风险的保障措施,提供政策支持,吸引保险公司承保部分责任,并通过共保、再保等途径,转移巨额风险,分担政府责任,维持社会稳定。

(四)进行针对性行业监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现阶段,除严查偿付能力外,还应对恶性竞争、中介回佣过高等不良现象加以整治。推行标准化合同,通过规范行业标准,有效抑制恶性竞争加剧,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监管机构应明确成本概念,限制附加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有利于降低中介佣金,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也为保险业提供健康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篇2

1、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2、社会风险管理。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篇3

关键词:补偿损失;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64-03

当前国内保险界普遍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下文简称三功能论),2006年国务院亦为其背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参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10条])。如此,在保险功能理论探讨上似乎已经盖棺论定,然保险三功能论内容体系真已完备?三功能论调已然无懈可击?对此,笔者不以为然,遂提出些许愚见,期以微薄之力引起理论界共同商榷。

一、三功能论溯源

三功能中,历史最悠久的是经济补偿功能的提法,此亦是最无争议的功能。经济补偿,即补偿损失,无损失就无所谓补偿。“无危险,无保险”,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危险一旦发生,就要造成损失。在保险形态形成的早期阶段,人们以互助的形式来处理损失,从而形成互助保险、合作保险,体现了“千家万户帮一家”的保险真谛。而这一过程中,人们体验最深的就是通过保险这一形态,使自己的损失获得补偿(当然那时候人们很少、甚至不会去考虑其损失能够获得补偿――这一参加保险的结果蕴涵着什么更深的机理)。因此,早期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就局限于这一补偿功能,即所谓“单一保险功能说”。由于经济补偿,或称补偿损失是“千家万户帮一家”这一保险真谛的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实现还必须有一前提或手段,即分散危险――此前提亦是保险机制运作的结果,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构成保险最基本功能,其二者的结合就是保险),故而理所当然的成为保险的一大功能,并且沿袭至今。

接着来看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的提出并非伴随保险形态的产生。这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提法,在这部分我们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而只追溯这一功能的来源。随着精算技术的发展,商业保险逐渐从先前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保险业不断壮大,并积蓄了大量危险补偿基金,逐步成为了信贷、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方,因此理论界开始思考拓展保险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支付需要”[1],“……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充分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为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成为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与稳定力量。”[2]可见当前理论界对资金融通功能的阐述是立足于保险基金的来源及其投资运用,即根据它可以对信贷、资本市场产生影响而归纳出“资金融通”功能。

三功能论中最富争议的是社会管理功能,这一功能是在2003年由官方机构正式提出,随后理论界对之著文肯定。同样,本文此部分亦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着眼于其理论基础。综合各种论断,不难看出,社会管理功能实质来源于人们及社会各界通过消费保险这种商品而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正面效应,这种正面效应表现在“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善金融风险结构;减少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正常运转;为社会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效应是机制运作产生的结果或影响,我们可以理解为作用,因此如上所述,社会管理功能来源于保险机制运作产生的作用。已是,我们不禁疑惑:是功能决定作用,还是作用决定功能?

二、功能与作用辨析

功能与作用的确是两个差异迥然的概念,然而却还是有许多人将其混为一谈,表现为不加区分地将一事务的作用视为其功能。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中,定义功能为“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与外部的联系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与能力”,这里特定结构说的是“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接关系的总和”(参见哲学大辞典)。由此可见,事物的功能是由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这种“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所决定,并通过其与外部的联系表现出来。这里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就是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即本质。因此,本质决定功能,功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能由事物本质直接推演得出的事物的特性或能力才是该事物的功能,否则不能视为其功能。

此外,功能可以分成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派生功能是由基本功能演绎出来,然而不论基本功能还是派生功能都是事物本质的反映,都必须植根于事物的本质[4]。

作用是与功能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辞海中作用是指“事物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产生影响或变化的功能”。此说法道出了作用与功能的联系,作用来源于功能,是功能加上一定的条件而表现出来的效应(影响);并且,也道出了其区别,作用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需要一定环境或条件为基础,而功能则不同,功能植根于本质,是客观存在的;此外,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影响)是有正有负的,而功能却无大小之分。因此,将作用的内涵视为功能之说是只看到二者的联系,而无视其区别的结果。

我们明确了功能不同于作用,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功能理当不同于保险作用。保险的功能是由保险本质决定,是保险本质所体现的保险的特性或能力,简单地说,保险功能必须也只能由保险本质推理得出。保险的作用是保险功能在发挥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应或影响,保险作用也是有大小、正负差异,当保险功能发挥不当的时候甚至会出现负效应。

三、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

如前所述,当前理论界认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出发点大体可以概括为一点,即保险基金可以在信贷、资本市场上进行运用(投资),从而使保险发挥了资金融通功能。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张冠李戴之嫌。首先,保险形态内在规律性或其主要矛盾并不体现资金运用机制。保险作为对国民收入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其运作方式是通过集合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这一机制可以导出危险的分散与损失补偿这两种机能,而何来资金运作包含其中呢?更简而言之,保险机制就是两个阶段:集中保险费和补偿损失,并无资金运用空隙,因此从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导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是值得商榷的。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分配关系的外部组织形式[5],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管保险基金,而作为保险基金管理人势必要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从而资金运用就称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所以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再次,资金融通即金融,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即表明保险属于金融范畴,而如果保险属于金融范畴,那何来保险与金融相互渗透、互动发展呢?

四、社会管理功能评析

社会管理功能在当前保险功能理论研究中是备受青睐的一个功能。我们知道,所谓的“社会管理”是指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与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与全面发展(参见辞海),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也提到“社会管理是为了使整个社会机体和它的各个部分向着一定目标运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活动,其主体是从事管理工作的社会成员构成的组织系统”(参见哲学大辞典)。从行政学的角度看,社会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特有的职能,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因此作为经济范畴的保险,或者作为经济组织的保险公司何来的权利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呢?再者,从社会管理主体方面看,其主体行为是从事管理工作(参见哲学大辞典),显而易见,其目标是社会效用最大化,而保险公司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二者明显不同。

那么,学界又如何来肯定社会管理功能的呢?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保险对于社会具有“稳定器”作用,这是没有争议的。而如果将此作用视为保险功能,显然缺乏斟酌(功能和作用是有差异的)。我们前面谈到的,事物的功能是由其本质决定,因而功能的发展势必源于其本质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否因为保险本质在现阶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之溯源只是保险产生的正面的社会效应,这从理论界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论断中也可看出:如“为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各种市场化机制被引进了社会管理过程,保险业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6]、“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与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态势融入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7]……诸如此论断尚有许多。因此,理论界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法缺乏逻辑支持,倒果为因,将保险作用视为保险功能。

笔者认为,保险不具社会管理功能,科学地应该如此阐述“保险行为所产生的正面社会效应起到了部分社会管理等同作用”。否则,我们亦可因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有稳定经济金融波动的作用就认为公开市场操作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经济管理亦属于社会管理的一环);甚者,消防车可以灭火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而认为消防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提法与此大同小异。

至此,笔者认为保险三功能论,除了经济补偿功能以外,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都缺乏逻辑严密性,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倒果为因,或者不分因果,视作用为功能,故三功能之说值得商榷。最后,笔者赞同保险“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论断,这也是立足于保险本质的最根本。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J].金融研究,2004,(9).

[2]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的历史沿革与最新发展[J].保险研究,2006,(8).

[3]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主要成就及发展方向[J].金融研究,2006,(11).

[4]张金林.现代保险功能:一般理论与中国特色[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5]孙祈祥,朱南军.保险功能论[J].湖南社会科学,2004,(2).

[6]丁孜山.现代保险功能体系及衍生保险功能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5).

[7]魏华林,李金辉.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保险研究,2003,(11).

[8]金炳华.哲学大辞典[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9]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A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of Three Functions of Insurance

WANG Zhu1,CHEN Peng-jun2

(1.China Pacific Life Insurance Co.,Ltd. ,Xiamen 361005,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China)

篇4

【关键词】平安家园险 社会管理 对策建议

一、平安家园险定义

农村地区治安问题的严重性及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性缺乏,容易扰乱经济生活的稳定,并易积累大量的社会风险。对此,山东省提出了积极的社会管理思路:将社会管理部分职能交由市场,由政府和市场协同完成;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风险管理能力。从山东情况看,近几年综合治理遇到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即治安费用不足。为此早在2003年聊城临清的红星社区就开始探索治安保险,首次探索维护农村地区安全的新体制,并在山东很多地区迅速展开。在2007年,根据聊城市的探索成果,中国保监会推出一个全新险种――“平安家园险”,即治安保险。2011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广泛开展治安保险,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山东聊城等地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①。平安家园险采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聊城市独创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社会管理方式,使农村地区治安情况大大好转。在组织过程中,作为平安家园险合同主体的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与乡镇政府签订治安保险合同,约定双方治安保险赔偿责任和治安联防任务。主要内容是:各个县市区依托当地的平安志愿者协会,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群众参保。每户群众每年缴纳30元费用,其中20元用于成立综治巡防队伍和配备综治硬件建设,10元用于保险费。平安家园险主要对房屋、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粮食及农机具等进行保障,对群众日常生活财产保障范围广,保障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均为对群众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群众花少量的钱就能够弥补发生意外情况后的财产损失。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动因分析

(一)农民群体激增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根本驱动力

山东省聊城市地处鲁西北,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0%左右,农村地区人口较多。该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较高,因此农村地区治安薄弱。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积累大量社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治安及社会保障要求愈发迫切。在这种形式下,产生了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群防群治工作。

(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外在推动力

从基础理论来说,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认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进行全方位管理的组织。社会管理具有纯公共品性质,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社会管理这种纯公共品只能通过政府带头的方式进行管理。从政府工作总体思路看,政府的深化改革工作就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点放到保基本上来。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创新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使市场高效运行。

(三)保险公司自身的属性和发展需求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平安农村建设的直接动因

保险公司基本属性之一是保险保障功能,即通过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技术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保障。与此同时,保险还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通过保险保障的内在特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保障建设能够有效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降低成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供给。从保险业自身发展来看,我国保险业近三十年发展迅猛。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保险业的保费收入超过1.7万亿元,总资产超过8.2万亿元,净资产达到8474亿元②。我国保险业从业务规模、资本实力、服务网点和人员、专业技术、保障范围等角度考虑,均已经具有了在政府改革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实力和条件。

三、实行平安家园险的现实意义

(一)平安家园险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社会管理的大胆实践,有利于提高帕累托效率

平安家园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治安局势、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它是政府参与市场运行的有效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总水平,向帕累托最优状态又前进了一步。

(二)借助于平安家园险而实行的大巡防有利于社会稳定

借助于平安家园险的缴费而建立的巡逻队,有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降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农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比例。首先,大巡逻可以发挥“免疫”作用,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及时盘查,有效地避免了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其次,大巡逻发挥“减震”作用,防止一般冲突演化为恶性案件。通过大巡防,巡逻队队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扼杀在萌芽状态;再次,大巡逻发挥“救急”作用,为陷入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大巡防全天候地覆盖全市各乡村,在民众遇到困难特别是突发紧急情况的时候,巡防队员能及时救助。

(三)对我国其他农村地区有极大借鉴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市场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农村地区对保险的保障需求日益增加。我国农村是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偷盗案比例相对较高,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对民众影响较大,并且在我国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高,农村地区的治安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地区的治安情况已经开始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并积累大量社会风险。本文所提及的平安家园险采用每户农户交少额保费的形式,实现了全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障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了整个社会治安情况。

四、积极发展平安家园险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服务,开拓思路,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

要根据平安家园险的发展变化和群众需求,立足保险业特点,不断开发产品种类,满足不同群体的平安需求,逐步实现平安家园险的城乡全覆盖。要增强增额扩面力度,向沿街门店、专业市场、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延伸,进一步扩大责任范围,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公安部门要协调好保险部门和商户的关系,努力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建立试点。保险公司要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兑现服务承诺,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提高群众参保率

在社会管理中,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让市场化的运行模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治安和保障作为基本民生问题,可由政府出资购买平安家园险,将其逐步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使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平等地享有保险保障。还可以倡导把无偿赠送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公共安全服务保障。

(三)完善机制,规范化运营模式

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商业保险参与构造社会管理的创新性工作,只有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机制,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下去。首先,要完善组织推动机制。综治、公安、保险等部门间工作应协调一致,形成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其次,要完善经费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有关经费的管理,坚持财务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把有限的经费最大限度地运用到综治大巡防工作中,如所聘人员管理、培训及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再次,要完善投保群众理赔机制。保险公司应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设立专门人员负平安家园险的理赔,设立治安保险服务窗口,以调动人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联动

平安家园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多、覆盖面积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要创新、要发展,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参与各方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综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会议制度、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等形式,抓好对治安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督导。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实战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动,努力进行工作创新并坚持服务社会理念。保险监管部门要着眼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以治安保险为有效载体,加强扶持力度和业务监管,确保治安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五)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平安家园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农民群体的舆论传导性强。政法综治部门、各级平安协会要与保险公司整合宣传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会,采用群众现身说法的方式、编排文艺节目、制作图像视频等形象直观、内容丰富、群众喜爱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密度,提高宣传实效,使民众感受到平安家园险在防范意外风险、保障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受益群众带动更多的群众,自愿参加保险,实现民众意愿与政策取向的和谐统一。

注释

①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tabid/5171/InfoID/ 186268/frtid/5225/Default.aspx.

②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参考文献

[1]房循伟.基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区域金融研究,2009,0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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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保险中介;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当前,我国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中介行业怎样参与、给力社会管理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保险中介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是活动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既要有保险公司的适度成长,还必须有保险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市场一支生力军和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兼业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0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机构10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机构1652家,保险经纪机构433家,保险公估机构322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69.38亿元。山东省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27家。截至2010年底,山东保险市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717.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7.64%!

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大项目、大活动,比如京沪高铁、抢险救灾、嫦娥奔月、北京奥运、上海世博、济南全运、广州亚运等,在这一系列大事的背后,几乎处处可见保险中介工作者的身影。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保险中介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

保险中介是在保险业中担当、经纪、公估的角色。她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诚信规范经营、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提升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具体有三个方面:

(一)科学预测、严格管理、周密防范、及时处置各种各样风险,是保险中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职责。

(二)在社会突发事件中的管理作用。社会突发事件,往往引起重大的社会动荡。管理好社会突发事件,是一个政党、一个政府社会管理成熟的标志。保险中介通过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可以稳定群众的生活预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可以为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避免各种矛盾激化,化解各种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利用保险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中介行业要介入责任保险领域,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医疗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校园安全、执业责任等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逐步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参与平安建设。

三、拓展保险中介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空间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广阔。

(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自身的特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与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和保险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一是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高,更加贴近市场、贴近投保人,更加了解社会千差万别的保险需求,创新的目标更加明确;二是保险中介体制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烈。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可以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笔者认为,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是保险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是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

(二)保险中介要走集团化、专业化的路子

一是鼓励兼并重组。保险中介要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

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险中介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保险业转型与结构调整为保险中介加快发展提供了较好条件。我们应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

二是推进专业化。在保险市场发达国家,保险业内部有明确的产业分工。核保核赔、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环节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主要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赔案中的查勘、估损及理算则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

(三)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

对那些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四)保险中介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

保险中介行业必须主动进入政府决策的视野,以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来促进行业快速发展。要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不断完善和丰富社会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加强对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的保险服务。目前山东省“蓝黄”两大国家战略规划建设已进入全面实施、加快推进的重要阶段。保险中介要抓住机遇,积极投入保险服务创新工作,做好产品创新开发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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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功用:

1、资金融通的功能,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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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其自身特点和外在因素的,发展速度大大低于寿险业。

如何实现产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产险业的首要,笔者认为以拓展社会管理功能作为突破口,采取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寻求发展目标。社会群体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四个环节,和民事侵权关系,产险业可以从调整这五类社会关系人手,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找到实现发展的策略。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社会生产要有持续性,产险业在维护社会生产的持续性方面具备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恢复生产,从而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稳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类保险产品值得从业者关注: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策略。我国是农业大国,2001年农业生产总值为1.4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2%,农业人口7.%亿。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靠天吃饭的阶段,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延续,一旦农业生产中断,相当部分的人口将不能获得温饱,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经营效益较差。2001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6亿元,赔款支出3.29亿元,赔付率79.08%,且业务集中在人保和新疆兵保两家公司,其他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量很小,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开办农业保险。因此,产险公司应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民家庭财产、意外伤害等效益较好的系列产品扩大农村保险的规模和保障范围,更好的发挥产险行业在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方面的管理功能。

(二)巨灾保险产品推广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全球20世纪主要巨灾损失的统计,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逐年上升,每次巨灾的损失程度在加大。地震、台风、洪水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对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威胁程度较大。

巨灾风险可能冲击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产险公司在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时,关键要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内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灵活运用多种再保险产品分摊巨灾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分散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产品。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交换的经济,但因为市场本身的缺陷交易可能受阻,这一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了经济效益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减少。

产险业具备管理社会交换关系的功能,能够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推广策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树立产品信誉,消除买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而对产品销售产生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险公司还可针对某些生产资料开办质量保证保险,进一步拓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范围,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推广簧略。此两个险种有利于消除资金借贷双方或产品交易双方因为交易对手资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交换秩序。目前,我国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规模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2001年我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规模为4.32亿元,同比2000年增长1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用,特别是住房、汽车等消费信用和进出口信用将迅速发展,产险业可以针对这两类信用开发相关产品,推进社会资金借贷交易的顺畅进行。

拓展分配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人道主义的要求,是社会管理的之一。《保险法》修订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具备了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产险公司应根据市场细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广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管理成本与经营效益的适当统一。

一是向有较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国家公务员、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等,推广津贴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障这部分群体在出现疾病后的收入损失。二是向具有一定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工人等,推广具有高免赔额(率)的、保险金额较大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三是向广大居民推广免赔额(率)较高,保险金额较小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

(三)拓展社会消费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同样适用于拓展社会消费管理功能。另一方面,产险业可以根据社会居民的消费特点来确定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需要关注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是保障耐用品和房地产消费的有效措施,具有促进消费、推动内需的管理功能。2001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8.88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 2.74%。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的热点是商品住房,产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机遇,推出商品住房保险“套餐”,一是开发住房相关的财产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开发设计具有承保房屋内部装修财产责任的保险产品:二是开发与住房相关的责任保险,如水管破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等等,三是开发住房购买者特别是贷款购买者的意外、健康等一系列的保险产品。

拓展民事侵权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是法制经济,对民事侵权关系的调整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必要手段。上,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分为三类:经济性的赔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工资损失、医疗费用的赔偿,非经济性的补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生理和心理痛苦的补偿,惩罚性的赔偿,主要针对侵权行为施动者轻率行为的惩罚。但是,如果单纯由侵权行为施动者承担赔偿,一旦侵权行为施动者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被侵权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被侵权者的经济赔偿,在调整民事侵权关系过程中具备管理功能。目前我国责任保险规模占整个产险业的规模的5%左右,以湖北省为例,2003年1-9月份责任保险规模仅占整个产险业规模的4.24%,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占产险业规模的20%以上。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四个主要方面;产品责任、雇主责任、汽车责任与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在综合考虑免赔额(率)的前提下,要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将家电产品、建筑材料,甚至某些食品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雇主责任保险,产险公司应针对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比重高、成本核算控制严、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较差的特点,开发免赔额(率)较高,保障范围和程度适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以民营企业作为对象大力推广汽车责任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制度中关于无过失责任界定范围的扩大和医疗成本的增加,应该适当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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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也越来越担忧粗放式经济增长未来可能面临的严峻危机,进而开始探讨能够解决“人类困境”的新的经济发展理论。实际上,从Boulding最早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他便明确阐释了不断增长的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供给的局限性之间,必然构成一个贯穿始终的矛盾,围绕这个矛盾,就必然要推陈出新,走向更加理性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而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经济内涵的理解逐渐深化,生态经济学被定义为一门“可持续的研究与评估的科学”,其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在研究对象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又具有互补性。作为理论源流,生态经济学的上述内涵特征在保险生态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同样鲜明的体现。自1980年恢复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至今,保险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艰辛地开拓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全国保费收入由期初的4.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4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保险公司由最初的独家垄断增加到2010年年底的14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内截至2010年底已达到2550家,兼业机构近18.99万家;保险营销员更是发展到2010年底的329万余人。①与此相对应,最初的保险发展理论无疑是基于传统经济学中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集中于微观层面保险系统内部发展能力的分析,以保险发展与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等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为主要工具支撑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行业的超速发展过多的依赖于机构的无序铺设、人员的盲目膨胀,单纯以保费论英雄的“跑马圈地”式经营理念埋下了诸多行业隐患。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深陷泥沼的国际金融市场让中国的保险业开始真正冷静的思考繁荣背后的风险与困境。实际上,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多次讲话中指出,保险发展理论开始面对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如何发展以及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等新的研究内容。世界经济增长的内涵已发生质的变迁,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趋势所形成的现代保险发展理论热点。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强调保险要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一方面要实现保险系统内部需求与供给、规模与结构的协调发展,在微观层面上加强保险经营、销售、投资等行业风险分析;另一方面还要实现保险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宏观层面上确立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地位,研究保险外部发展能力的制约因素,对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路径进行分析论证。上述研究目标恰恰促成了保险生态理论的产生,后者实质上成为传统保险发展理论向保险可持续发展理论跨越的桥梁。首先,以生态学的视角和方法探讨保险发展问题,打破了传统保险理论“孤芳自赏”的研究束缚,尝试跨学科、多维度的系统研究模式,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而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只有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才有可能实现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随着保险功能的不断拓展(由经济补偿功能到资金融通功能再到社会管理功能)和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入,保险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系统性问题,准确理解、合理利用保险与外部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支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基石。保险生态理论正是以此为主要研究内容,仿照生态学的概念体系,借鉴生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尝试剖析保险生态系统结构,探寻保险组织活动的特征和规律。毫无疑问,保险生态理论的产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经济发展阶段下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内生需求。

保险功能理论拓展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内容

目前,业界及学术界对世界范围内保险功能演进的三个阶段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包括周道许(2006)、魏华林&李金辉(2003)、张金林(2004)、李金辉&宋玲(2004)、彭芳(2011)、薛生强&石健(2006)、黄理恒(2010)等②。发展初期,保险以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等低级形态为主,随着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的产生和数理技术的进步,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成为现实,保险的一大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功能逐渐得到了发挥,所谓的“单一保险功能说”也就形成于这一阶段,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仅限于经济补偿与给付;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商业保险已成为主流的保险形态,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筹集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保险基金补偿和给付的时差性及其内在的保值增值需求又促使保险公司将积累的大量资金以投资的方式进行运用,成为金融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从而衍生出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功能理论相应的发展为“复合功能说”;随着学术界开创性的将保险作为经济杠杆应用于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以及运用其他学科理论和方法(如系统工程理论、动态分析方法等)分析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角色,人们开始较为普遍的认识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爆发的保险危机、巨灾风险等突发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政府重视利用保险解决社会问题的步伐,由此逐渐形成了涵盖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的“现代保险功能说”,并延续至今。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点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间又经历了较为波折的历史反复,因而保险功能在我国社会经济系统中的表现也相应滞后于上述时期。魏华林&皮曙初(2008)、薛生强&石健(2006)等指出几个标志性事件作为我国保险功能演变的三阶段分割点: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国有企业损失补偿自此由财政拨款转为保险补偿,可以看作我国对于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正式认可;199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确立了保险业作为中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独立经营地位,保险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资金融通功能日渐显现;进入新世纪之后,保险业迎来了发展高峰,行业规模、结构都取得了历史突破,而同时期,“非典”、“禽流感”、冰灾、地震等一系列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出现,唤起了人们对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强烈审视和探讨,中国保监会武汉保监办课题组(2003)、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3)等均明确提出现代保险具有保障/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项功能,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更是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列入了“国10条”。尽管也有学者对保险的上述三大功能在哲学逻辑上提出了疑义(包括林宝清(2004)、吴成良&姜占英(2004)、王竹&陈鹏军(2010)等,其核心观点均在于有关保险功能与作用的区分),但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效应和角色定位应该说得到了普遍认可。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都是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和滞后的领域,20世纪中期以后,学者对保险功能的关注逐渐由其微观层面扩展到中观、宏观层面,这一理论演变的背后是保险产业发展环境和保险实践活动特征所带来的变迁。首先,经济发展增加了人类的风险总量,并引发多样化的风险形态,从而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新趋势带动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保险与银行、证券之间的渗透融合愈演愈烈,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资金融通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在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中的影响不断扩充,客观上对保险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提出了创新要求;第三,世界各国频繁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和突发风险,单一的政府财政补贴与慈善捐助已力不从心,且社会成本偏高,而保险在应急体系中所能发挥的高效、稳定作用则越发显现,与此同时,和谐发展的世界经济新内涵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出与推广,社会管理功能成为保险新的历史使命。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普遍意识中对于保险的上述功能已越来越清晰,而这些功能的实现显然不是一个行业、几个企业就能承载得了的,必然有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来实现。保险生态理论正是以全新的视角和系统的发展观来探寻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的有效路径,指导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最终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人们对保险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保险生态理论在保险系统与外部环境系统的结构关系上的拓展提供了宽阔思路和实践依据,奠定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平台。

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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