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09:24: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征管现代化,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我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通化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到目前为止,已拥有标准局域网8个,全区已形成广域网环境,基本带宽8M,拥有计算机500多台(套),从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人员27人,占全局干部总数的3%,应用的范围有征管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网络传输、专业软件等,征管信息化包括JTAIS2.0、征管信息分析系统;政务信息化包括公文处理、内外网站、政府网站;网络传输包括省、市局间使用FTP、市县(市)间使用地税信使;专业软件包括计会报表、人事档案、劳资报表、工资管理、征管报表等专业科室应用软件。
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模式
总体上讲,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应紧紧依靠税收征管改革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依托覆盖全区的税收征管网络和互联网络为基础,建立税务系统的信息化高速公路为最终目标,以信息的集中处理为核心,以高速便捷的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提升税收征管及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程度,全面实现税收征管及其相关工作的现代化。
以上模式只是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总体概括,我们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应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或者基本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必须建设成功覆盖全国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并完成与国民经济信息化连接,逐步深入国际互联网的全球信息化轨道,这是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认为,一是要建成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网络,并且是平等性能够互通的,用来保证信息的及时迅速传递;二是税收征管网络要能够与各银行、工商、企业、公安等部门以及政府网络实现互通,不然税收信息化只能是良好愿望、空中楼阁。
(二)必须对全部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和分析。这包括所有税收征管信息都必须能够达到网上传递、加工、存储、处理和分析,所有信息能够达到一定层次的共享。
(三)税收征管及其相关税收工作都要通过网上运行。要能够达到通过网络实现网上异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征收税款,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网上办公的目的。
4()税收征管网络能够对税源情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控,要能够对税收征管的前期过程包括纳税人经营、资金运行和纳税等情况进行徽机监控,实现计算机网络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与经济的分析管理功能,同时也是配合新征管法规定的纳税评估约谈制度,从管理方法上要求税务机关不能象传统的方式直接向纳税人提取涉税信息,而是由纳税人主动提供涉税信息,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一条简捷快速的通道。
5、要真正让纳税人感动方便快捷。要能够让广大纳税人和单位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现有通讯网络,如电话、手机、互联网和媒体实现纳税申报和查询纳税情况。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人员素质、硬软件建设、财税体制、法律支持和网络安全上存在诸多问题。
1、思想认识问题
目前,基层税收工作者对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无为论,认为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能够完成和处理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缺乏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观念,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是无为劳动。二是失权论,普遍认为实行信息化管理后,税务部门和人员会失去特权,对企业和纳税人失去强有的控制力,只考虑到眼前利益没有顾及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和趋势。三是落后论,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国民综合素质较差,推行税收征管信息化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不如安于现状。四是目前的JTAIS软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开发商的服务不及时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
2、人员素质问题
从税务内部来讲,信息化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时展的要求和方向,科技加管理是对每个税务干部的要求,再好的设备和先进的信息库,也要高素质的人员去操作,但是目前的人员素质现状不容乐观。一是信息化素质普遍较低,税务机关已基本上对所有人员进行了计算机知识轮训,但是仍有相当人员不能操作计算机。二是缺少高精尖的系统管理人员,目前,每个县市区局只有1至2名能够进行数据库管理和网络维护的高层管理人员,一旦出现严重故障就会束手无策,难以就付。三是缺少信息化管理研究人员。从外部来讲,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了解只限于政府上网等方面,缺少对税务信息化管理的认识,我国国民素质和整体纳税意识不高,对税收信息化管理不理解,有抵触情绪,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发展。
3、软硬件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们全区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仍存在问题。一是硬件投入多利用率低,基层分局计算机只限于打字报表功能,大多用于征收大厅的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方面,许多功能没有得到全部的开发利用。二是网络功能不健全,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交通、银行的网络还未真正实现联通,制约了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的浪费。
4、法制问题
税收征管信息化最大的特点是网上实现税收工作的计算机处理,有资料表明,到2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350000亿美元,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无界性、虚拟性和无纸化特点将使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面临挑战。而我们现在的状况,一是电子申报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证,难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合法化,现行的申报纳税是以纳税申报表为纳税的纸质依据,电子申报后难以界定其纳税申报的数据真实性和具有法律效应;二是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其基本的电子合同、交易支持、企业帐本及其它电子文档的操作规范,使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其经济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上网信息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和银行其它部门的电子访问没有得到法律明文许可,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5、安全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广域网和局域网安全性差,缺乏必要的安全软件保护,容易被非法用户侵入。二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还没有真正开始研究税务机关与银地等政府部门网络以及因特网对接后的安全保护问题。三是存在泄密隐患。税务机关与政府、企业、银行等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如果缺乏必要的保护,开放性的电子信息和网络就会受到来自多方的恶意攻击和发生泄密现象。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观念。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和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领导干部首先要转变观念,把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敏锐把握信息革命发展的大趋势,创造性地把信息革命的成果运用于税收管理实践。
2、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提高税务部门群体信息化管理素质。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理念,从我局的现状来看,应注重引导税务人员全员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重点放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上,在普遍提高全体人员整体素质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的配备和储备,使从事信息化管理的人员有轮训和再提高的时间和精力,向高层次发展,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3、加大基层单位的硬件投入,树立一次性投入终身受益的指导思想。
4、加强信息中心建设,强化信息管理部门职能和作用。从实际工作上看,信息中心的职能和作用还远远未得到发挥和应用,要加快信息中心建设步伐,从总局到县市局的四级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赋予信息中心必要的职权,明确信息中心权威地位,全权负责各地的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和处理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征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一些专家认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将现代管理理论和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运用于税务管理的研究与实践[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观点和方法,把税务管理置身于国民经济这一大系统中进行研究,从而分析税收分配活动对系统其他环节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决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果。运用先进的管理工具特别是电子计算技术,使税务管理学的研究,从传统的定性分析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向转化。张胜民[2]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制改革理论研究正经历着实践的挑战。对当前税制结构国际趋同化的趋势以及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对税务管理现代化可作以下概念描述: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形成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及完善的城自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重要特征的集成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由此可见,税务管理是一门涉及内容广泛又相对独立的管理科学,是指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为载体,对税收分配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税务管理现代化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以及税收征管绩效的现代化。对于税收征管手段,即税收现代化实现的途径,是税收征管系统的人力、物力的支撑能力,表示为组织资源能力。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税务管理现代化绩效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和以“客户”为导向,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管理中应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如计算机、通讯对讲机、现代化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等,使管理达到经济、准确、及时、完整、高效的目的,税务管理手段现代化,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2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设计原则
在税务管理现代化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价值取向,即以“结果”为导向和以“客户”为导向,前者即追求成本效益,实现集约型税务,后者是追求服务品质,实现服务型税务。税务管理现代化就是集约型税务加上服务型税务[2],因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规范性和导向性;②综合性和功能性;③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系统构建
为充分体现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其运用过程,构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从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内涵角度,提出一套可供选择的评估指标,即源指标;然后,基于基本原则,从源指标中筛选出用作主导性评估的核心指标,而其余源指标则构成用作辅评估的指标。基于税务管理现代化内涵,可以将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等三个层次。目标层为税务管理现代化;准则层由税收征管效能、办税服务品质以及组织资源能力等三部分构成;指标层包括税收征管质量、税收效率、税收贡献、税收执法水平、电子化服务、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管理制度支持能力、组织文化支持能力、人力资源支持能力等10个评估领域。
3.1评估税收征管效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课题组把税收成本与效率指标分为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两部分[3]。臧秀清和许楠[4]提出了税收征管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含了人均征税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征税成本率、税收计划完成率和税收收入增长率八个方面的指标。曹魁[5]从税法的执行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征税成本与效率以及纳税人纳税成本与效率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个评价我国地方税收成本与效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邵学峰[6]指出税收质量是指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及二者均衡的状态,主要体现在税收结构、税收分权体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机制三个方面上。
3.2评估办税服务品质有关纳税服务品质的研究,伍艳红认为我国已经将优化服务、管理就是服务作为征管改革的目标提出来,但服务水平的改善程度还相对有限,主要是思想观念没有彻底改变。优化服务不是纯粹的微笑服务,而应该以纳税人为中心,引进“客户关系管理”技术,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好的服务态度,还要掌握较全面的税收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另外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以纳税人为重心上来。
3.3评估组织资源能力有关组织资源能力的研究,孟庆启[7]认为在全国税务管理中应强调树立现代化管理理念,并从科学设计税制体系、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电子税务局”、改革优化征管模式和建立一支具有现代管理能力的税务公务员队伍等方面入手,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蒋正华[7]认为应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论。孙宏科[8]认为用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4核心指标和指标构建
4.1对税收征管效能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第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评估指标。在税务管理现代化源指标体系中,评估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为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三率”。“三率”反映的主要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些微观具体环节,其综合性和功能性不够强,所体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属性和特征并不突出;“三率”既显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控制力度和工作能动性,同时又包含了纳税人这个主体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而后者却导致对评估对象的偏离,因为税务管理现代化指标所衡量的对象无疑应是征税人的活动,而不是纳税人的行为。因此,在对税务管理现代化进行评估时,不宣直接将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相关的“三率”当作核心指标,而可将具列为辅指标。
第二,关于税收效率评估指标。在源指标体系中,征税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是最能反映税收效率的两项重要指标,因而具有核心指标的意义。
第三,关于税收贡献评估指标。从微观层面上看,税收收入贡献率对于一个税务机关本身而言无疑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它反映了其税收征管职能发挥的程度以及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当然,对于一个城市的地方税务而言,该项指标还在—定程度上体现出城市服务业发展和城市化的水平。
第四,关于税收执法水平评估指标。源指标体系中的涉税政策合法率、税收执法程序正确率、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等四项指标仅仅能体现税收执法水平的一些侧面,难以代表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高标准、严要求”,也不容易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故它们成为核心指标的条件尚不成熟。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在全部纳税人中仅仅是少数,其涉及面较窄,况且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过高、过低都不适宜,这种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是不容忽视的。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将上述四项源指标定位为辅指标,从一个层面上评估税务管理现代化水平,也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4.2对纳税服务品质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电子化服务评估指标。现代化的纳税服务讲求全天候、零距离、方便、快捷、多样化、个性化、低成本和高满意度等,而从技术上看,惟有电子化服务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同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它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全新报缴税方式,还有助于税务机关(征税人)提高其税收成本效益。因此,在源指标体系中,咨询电话质量指数、按税额的电子化报缴率和按税户的电子化报缴率构成了衡量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三项核心指标。源指标互联网站点日均访问量虽从某种角度反映了税务机关网上纳税服务的普及水平,但它与纳税服务品质之间的关联性难以精确测度,故只能视作一项辅指标。
其二,关于纳税人对服务的体验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人综合满意度反映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切身体验,尽管其主观性较强,但仍不失为一种作综合评估的有效指标,这种评估是其他客观评估所无法取代的,所以应将其列为一项核心指标。
4.3对组织资源能力层源指标的分析、筛选和定位
其一,关于信息技术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综合体现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水平,较高的纳税数据处理集中度原则上要求有较大的信息技术投入,较高的计算机使用普及率,较大的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和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较强的涉税信息共享水平等,因而该指标是综合衡量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一项核心指标。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源指标信息技术投入比重和人均计算机拥有量较为直观地体现了税务机关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而源指标户均税收征管信息量、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涉及税务信息共享率虽缺乏综合性以及精确、统一的评价标准,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的潜在能力,所以上述五项源指标均可用作评估信息技术支持能力的辅指标。
其二,关于管理制度支持能力评估指标。源指标组织决策机制完善度、行政执法制约机制完善度虽能从一定角度反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水平,但难以精确界定和测度,故宜列为辅指标。能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支持能力,但是因为其横向可比性不强,短期内在行业内推广的可能性不大,故可将源指标能级管理覆盖率视作一项辅指标。ISO质量管理体现了现代税务管理的一种规范化模式,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但源指标ISO质量管理指数作为核心指标还不够成熟,故不妨也将其列为一项辅指标。
(一)持续推进机关与基层一体化建设。加强职能整合和流程优化,进一步推进县局和其他县局机关实体化、管理扁平化改革,通过实体化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征管一线,通过扁平化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积极开展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坚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纳税服务、税源管理、风险监控、纳税评估,在市区选择部分分局继续开展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试点,探索建立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体制。
二、大力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三)深化AHTAX2013应用。在做好AHTAX2013日常应用及运维的同时,收集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类整理,对于需要省局优化的及时上报省局,对于常见操作性问题,通过深化应用培训提升操作能力,通过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征管软件核心模块的操作和常见问题的处理。
(四)优化征管业务流程。认真梳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结合AHTAX2013的工作流程优化,规范征管工作流程,按统一流程进行业务处理、按统一标准进行岗责设置、按统一格式制作表证单书,以征管软件的“电子流”支撑和规范税收征管的“业务流”。
(五)推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积极推动更多商业银行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进一步优化银行端查询缴税相关业务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拓展办税途径,明确操作细节。年内力争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开通银行数达到5家,实现纸质税票使用量较2013年同比下降30%。
三、深入推进现代化分局建设
(六)推进新一轮现代化分局建设。认真总结上一轮现代化分局建设创建成果,总结过去五年成绩和经验,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做好下一个五年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分局建设日常监测评价体系。
四、着力夯实税征管基础
(七)强化税务登记管理。继续做好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落实好省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实行户管信息动态维护。适时使用管理决策—管理监控系统监控管理征管基础信息,组织开展征管数据集中清理工作。
(八)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托AHTAX2013强化发票内部监控与外部管理,规范发票的印制、领用、使用、保管和缴销;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加强发票管理;联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假发票打击力度,开展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开展“营改增”相关行业发票清理检查和缴销工作,配合国税机关保障“营改增”企业发票使用平稳过渡。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