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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emerging industries;venture investment;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035-03
0 引言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征的新兴产业,是推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制高点,国家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明确提出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十三五”时期,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难得的重要历史机遇。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是推进云南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科学判断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强化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推动云南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1.1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
2009年10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2743号),云南省启动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工作。根据云南省优势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重点针对生物产业、新材料等领域选择开展基金设立方案编制、社会资金筹集方案、专业管理机构选择等工作。云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出资参股基金,推动了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从2012年1月到2015年底,云南省已设立并正式运行云南盈谷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3.33亿元;云南盈川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2.88亿元;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募集2.5亿元;云南浩然大观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募集3.15亿元;云南华信润城生物医疗产业基金,募集2.5亿元;云南合沐百奥生物技术产业基金,募集2.5亿元。
截止2015年底,云南省共向国家申报7只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募集额合计达到19.09亿元;其中6只通过国家批复并正式设立。故截止2015年底,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实际承诺募集总额16.86亿,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云南省政府资金3亿元,社会资金10.86亿元,云南省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实际出资额达7.07亿元①。从目前已经设立和投资总体情况看,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工作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已取得显著成绩。
1.2 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
①创新型企业发展不足,缺乏投资标的。整体来看,云南省符合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优秀企业较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真正完成投资的项目数及投资金额均低于预期,能够最终形成合作、实现投资的企业更少。一方面,云南新兴产业规模还比较小,中小企业培育储备不足。另一方面,云南中小企业现代金融意识不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意识的企业家不多。
②引导基金募集滞后,后续吸引力不足。一是部分社会出资人对于创业投资的认识不足,导致基金募集出现滞后。二是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社会资本商业性目标相冲突。三是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③管理机制不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首先,政府有关部门、省级财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各方的职能权责不清晰。没有建立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退出、创业投资长远滚动发展综合评价分析等工作机制。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在信息披露和报告方面主观上不积极,存在定期回馈报告机制不健全,横向投资、联合投资没有形成等问题。其次,缺乏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虽然我国提出要对“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并不再有保值增值方面的压力,但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进行实际考核。
④财税激励措施较少,金融配套政策扶持力度不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人才评价与激励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制度性缺陷。云南省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目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围绕股权投资制定的,还没有针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直接针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激励措施较少,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无法在财政上对出资人、管理团队形成有效地吸引力。
⑤投资及管理人才不足,人才结构和分布不合理。长期以来,云南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总量不足,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人才、产业人才匮乏,分布和结构失衡。2015年,云南省人才资源总量占全省人口比重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②。
⑥信息不对称,缺少沟通、宣传、交流平台。云南创业投资基金工作整体处于起步阶段,推动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发展更多地需要多方合作。但云南省当前未健全定期沟通和交流机制,涉及创投基金各方基本各自为阵,未形成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2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的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
①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带动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②聚焦培育新兴产业,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
③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④加快完善和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云南省政府可以在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上做如下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形成推动新兴产业创投发展的合力。二是强化管理,保障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健康发展。三是创新模式,建立服务新兴产业的新型投融资机制。四是合作共赢,打造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开放平台。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2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财税支持体系的建立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财税体系的建立,鼓励差异化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营业税免征政策,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云南省政府可以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创投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减少云南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上的负担,同时宽松的经济政策环境也会吸引众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入,为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2.3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
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
①加快创业投资与金融信贷的结合;
②加强场外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云南省可以通过强化基金交流合作,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人才专业培训,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
2.4 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后补助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
云南省在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可以做如下工作:一是搭建投资对接平台,开展企业家与投资者交流活动,为创业者和投融资双方搭建起项目对接、人才交流、技术分享、市场拓展的服务载体。二是搭建行业自律平台,牵头成立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搭建业界与企业、政府间的桥梁纽带。增强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进一步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2.5 加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步伐
①启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培养计划。依托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一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发挥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训基地,对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②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高层次人才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和联系沟通工作,为引进和留住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例如通过加强资金扶持,提高住房待遇,完善落户政策等方法提升人才集聚力,从而加快人才引进的步伐。
云南省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引进创业人才,营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人才”服务窗口,一方面通过培育本省优秀创业投资人才和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扩大新兴产业人才库,另一方面为船业人才提供全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咨询、计划项目申报等方面的便利。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创业投资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了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发展。
2.6 完善和创新其他配套政策和机制
完善嗯哼创新其它配套政策和机制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①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②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云南省各级政府努通过专题培训、利用机关网站、会议等多种渠道,积极向相关企业及投资机构宣传创业投资的意义、效益以及省、市政府为推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出台的优惠政策,支持创投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成立了云南省股权投资协会,作为政府的参谋、行业的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组织,推动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3 小结
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背景下,云南起着连通内陆地区和周边国家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制度管理、财税、金融体系、产业发展以及人才建设等六个方面为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提供政策建议,为云南更好地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和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机遇,推动云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参考。
注释:
(一)出口: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通畅
顺畅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实现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国创业投资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畅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首先,退出方式比较单一。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受证券市场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权转让成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主导方式,而其他方式运用极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完善,与创业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利于退出的条款。再次,产权市场混乱。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过多过滥,监管滞后,产权交易法律缺位等问题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加大了创业投资退出成本和投资风险。
(二)人才问题:缺乏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人才是农业科技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成熟,目前多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创业企业家,未形成创业企业家队伍。很多商业案例充分说明:一流管理与二流技术结合,可以获得成功;一流技术与二流管理结合,则极可能失败。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术又能开拓市场,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综合型投资者。我国存在不少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时间不长,以往高等院校的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等,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目前能满足创业投资要求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三)运作问题:科学管理运作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四)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著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改革和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是关键。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构建农业科技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体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务,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和先进的信用体系,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调整、改变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增加控制权在市场的竞争。要建立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关键词:创业教育 创业投资 政策措施 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9-0076-01
一、我国创业教育与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政策分析
1.对高校创业教育与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分析
1.1人社部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中提出3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并规定: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等。
1.2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精神极大的促进了大学生创业活动,将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践、创业训练、创业投资等创业活动推向新的阶段。
1.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大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2.对创业投资的模式研究成果分析
2.1“中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探讨” 的研究提出5种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①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模式;②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再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模式;③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机构管理的模式;④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提高资金运作能力的模式;⑤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为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风险补偿,间接提高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收益率的模式等。上述前4种模式可以采取有偿方式进行,并能够实现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自我循环;而第5种模式则只能采取无偿方式进行,无法实现自我循环,目前已经较少使用。
2.2“天津创业投资模式、问题与对策的思考研究” 综合国内研究提出主要观点为: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应该以“官助民办”、“引导、支持,而不包办”作为目标,以政府资金和民间资本相结合的形式作为直接手段,逐步引导与培育多元化的民间投资主体进入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最终形成以商业性风险投资为主体的市场主导型风险投资运行模式。
2.3“加强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研究” 中就下一步如何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提出建议:①加强理念引导;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③壮大资本规模;④加强专业合作;⑤健全市场体系;⑥鼓励创投企业积极进行项目投资;⑦完善退出机制等,这些建议值得参考。
3.对创业投资政策研究成果分析
3.1“基于创新导向的创业投资领域公共政策” 的研究是从公共政策、创业投资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入手,从创新的需求和供给角度建立模型,研究了创新产品市场和创业投资市场,并采用均衡分析方法研究了整个市场的均衡状态,根据社会效用最大化目标,分析了政府最优公共政策组合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3.2“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升级转型的对策研究” 总结了上海、江苏在发展创业投资方面主要经验:①及时落实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政府分担一定风险和实行税收优惠等;②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实现创业投资资金的快速放大和社会资源的充分整合;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按市场化规律运作的创业投资委托管理模式;④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孵化器”经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早期项目培育的成功率;⑤让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当地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等。并提出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升级转型建议:①尽快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②将建设创业投资基地作为发展创业投资的抓手;③加快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④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⑤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有限合伙制,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⑥促进创业投资与相关领域的互动;⑦加快集聚和培养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等。
3.3“创业投资理论与应用” 的研究专著系统论述了:我国多层次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民间权益资本的发展;我国风险资本可供选择的运营组织和激励约束机制、创业投资的投资工具和财务结构等方面的投资管理创新、风险项目的选择评估与风险识别和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实证分析了我国不同创业投资机构的监管、干预程度及其和投资效益的关系;我国创业投资服务支撑体系的作用,及创业投资的区域发展战略及其对策。
3.4“农民工返乡创业对策研究” 是从政府和农民等两方面提出了引导和扶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①为返乡创业提供融资优惠政策;②为返乡创业提供资源使用优惠政策;③为返乡创业充实人才等资源;④为返乡创业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⑤为返乡创业创建良好硬件环境等。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农民工有1400万~2000万人具有了创办企业的能力,未来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的潜力巨大。
二、促进创业教育与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1.为创业投资公司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政策的建议
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政策,借鉴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的好的做法,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提供资金+所有的资源和支持及提供直接丰富的创业指导作用。加强创业投资的法制环境建设,出台有利于创业投资的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扶持性政策。
2.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措施建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建立完善资本供给、资本运作、资本退出的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出台鼓励除政府和银行之外的社会民间组织及国内外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创业资本金资源,以解决创业投资资本金供需矛盾。
3.建立有效的政府引导基金提升政府主导调控和服务功能的政策建议
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及服务功能,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投入,依托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解决创业投资资金短缺难题,为大学生、农民工、企业者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投资资金支持。
4.加强创业教育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的政策建议
贯彻十精神,开展创业活动、发展创业投资关键在于人才,而人才培养在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因此,应进一步落实促进创业教育与创业培训的激励政策,培养一批创业活动的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新生力量;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创投人才投身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中来,不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使其知识结构达到创业投资运作的要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健钧.中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探讨[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年10期.
[2] 杨旭才,张维,关春祥.天津创业投资模式、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01
[3] 赵心悦.加强常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研究[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年6月 第27卷第3期.
[4] 买忆媛,彭一林. 基于创新导向的创业投资领域公共政策[J]. 管理学报,2006,3(2):199 - 203.
[5] 王立军.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升级转型的对策研究[J].浙江社科网,总第268期.2008,9.22.
关键词:政府干预 创业投资 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b)-0178-02
业投资主要包含了创业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创业企业家和政府这4个主体,这4个主体之间是不断协调、不断变动的利益均衡关系,单从创业投资的过程来说,创业投资充分显示了市场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也直接地反映出创业投资市场的市场行为,创业者需要依靠创业基金,呈现出良好的市场业绩和市场信誉,这样才能获取创业投资者的信任,来争取创业资本,而创业资本在投资过程中,是依靠创业投资家群体和创业投资家群体在技术市场体现出竞争力,来进行选优组合的,并可以将投入的资本和技术进行优化配置,再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市场性的过程。而在这个市场过程中,创业资本退出和重新循环都是资本市场合理配置、利用的结果。
1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解释探索
1.1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主要是由创业资本的动态变化所决定的
一般来说,创业资本是一种独立性的职能资本,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流动性低等特点,按照市场化运转,遵循一定的制度要求,可以让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因为利益的关系直接主动地参与到创业投资活动中,随着人们创业投资经验的不断积累,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所获得的创业利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致使创业投资的动力不足。因此,在创业资本出现的早期,政府就需要进行直接投资来带动创业投资,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同时,创业资本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阶段的不同,出现的市场风险和市场收益也是不对称的,这就需要创业投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考量,创业投资运作环节中,也容易出现投资结构性的失衡,这也会影响到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不能充分发挥出创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在这个环节中,政府也要积极地进行干预,促进创业投资良性运作。此外,在创业资本运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政府政策的支持,确保创业资本的顺利运行,政府要根据创业投资市场适度地调整和变化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降低对创业投资制度、政策方面的限制,确保创业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1.2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可以有效的控制创业投资市场的失灵
政府参与到创业投资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控制由于技术创业所造成的溢出效应。确保创新活动可以满足个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均等,在创业投资领域,高新技术的概念、技术创新等都是非常常见的,有些基础性研究和开发活动有着外部效益性,这种溢出效应可以使企业和社会群体获得好处。一般来说,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在中小企业之间的影响最为普遍,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不能全方位地保护好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而是通过产品市场来获取租金,而政府所颁布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种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因此,有的创业企业就会采用垄断式的经营方式,这样阻碍了技术创新的脚步,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直接干预或者直接参与到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此外,政府干预创业投资,可以排除一些潜在投资者和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潜在的创业企业掌握更多的有效信息,而创业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却是有限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导致创业企业在融资之前出现逆向选择等问题,不利于创业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政府直接干预到创业投资活动中,给中小型企业提供补贴,可以排除这些信息存在不对称的问题。
2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具体思路
2.1 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
政府在直接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可以为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提供一定的创业资本,比如:政府的补贴、政府的权益投资、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等,政府给创业企业提供补贴,可以借助提供种子资金体现出来,还可以吸引一些民间创业投资团体的加入,可以形成一种很好的外部效应,有利于创业投资市场的顺利运作,这种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方式在欧洲和美国比较盛行。政府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是鼓励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于小型的创业投资企业,政府还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供贷款的直接干预手段在美国和日本比较盛行。政府提供的权益投资,主要是采用优先股的方式投资到,这样政府不仅可以享受到的累计分红,而还能长期分享企业利润,将由贷款方式转变为权益形式,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在养老基金等方面实行免税机构,在投资之后就不在具有纳税的义务了,这样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此外,政府还可以借助制定税务和税收等措施来直接干预创业投资,比如:税收政策、贷款担保等,政府可以相应地调整资本利得税率,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消除投资双方的双重征税,给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得到了使用,贷款担保就是政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银行业贷款做担保人,这样可以加快创业企业的发展,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在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得到了应用。
2.2 政府间接干预创业投资
政府在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制定相关的投资者规制政策、小企业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其中,投资者规制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在创业资本提供者方面的制定的政策,像养老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会在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市场进行相应调整,将投资者规制进行修改,可以有效地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是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主体,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效果,因此,政府在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等,激发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热情,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创新专利政策、公平竞争政策等,可以有效地消除由于创新技术溢出效应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稳定技术创新收益,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3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效率分析
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效率分析主要针对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形式来分析,政府的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形式,目的不在于获得利润,而是带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从而拉动经济的增长,政府可以给创业投资行业提供一些启动性资金,政府再加以推动和支持,就可以有效地扩大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这样就可以为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充沛的资金,此外,政府在直接干预创业投资的过程中,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影,第一:政府干预创业投资活动的行为,可以在创业投资市场形成一种放大效应,政府既可以通过参与创业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利益展现机制,这样可以有效地扩大创业投资企业的社会收益,可以借助丰厚的利润来吸引更多的社会创业投资者参与到投资过程中,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就叫作示范效应。第二,在创业投资资源成本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加剧创业投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竞争,会导致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成本上涨,预期的资金利润明显下跌,也会致使私人投资者在创业企业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所降低,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挤出效应。
在整个创业投资资本中,私人的权益资本是以追求创业投资利润为唯一目标的,一般来说,私人权益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可以实现创业投资项目预期利润的快速增长,经过分析可以得到,私人权益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数量是预期收益和项目成功概率的增函数,但是却是创业投资运作总成本的一个减函数。示范效应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从而是创业投资的预期利润明显上升,这样就会增加私人权益资本,而挤出效应则是指政府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增加了创业投资资源之间的竞争,使得创业投资的预期利润有所下降,导致私人权益资本投入的减少。
4 结语
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带来双向效应,也经常使政府的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虽然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创业投资行业在指责政府直接干预带来的挤出效应时,又在强调示范效应的重要性。因此,在政府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要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来构建一种以利抵害的均衡发展机制,而这种均衡发展机制,在政府干预创业投资过程中,既可以发挥出创业投资的示范效应,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政府直接干预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挤出效应,确保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拉动社会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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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对提高矿产企业技术效率至关重要。运用DEA模型研究了创业投资与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间的关系。采用超效率模型对上市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计算,对比了有创业资金支持企业和无创业资金支持企业的创新效率值。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矿业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创业投资在企业风险控制、信息传播、投资监督机制和企业创新周期等方面,比传统融资渠道更适合矿业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高。
关键词:
创业投资;矿业企业;技术效率;DEA模型
1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
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创建需遵循科学性、可比性、系统性、数据的可获性等原则。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必要条件,共包括4部分:财务能力、资源开采能力、科技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提高矿产企业技术效率主要依赖资源开采能力和科技研发能力,对企业经济发展、提高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支撑着企业技术效率,二者对企业资金管理有重要作用。提高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采用DEA模型进行分析。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包括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创新产出两个一级指标。技术创新投入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入、资金投入两个二级指标。技术创新产出有科研产出和效益产出两个二级指标。
2创业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
2.1样本数据及来源
选择高新技术矿产企业为分析样本,通过查阅上市企业说明书及国家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高新技术能源企业目录,剔除一些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确定了22个矿产企业样本数据。判断矿产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创业投资背景主要参考以下标准:a矿产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b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前十个大股东主营业务为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的。若通过以上两个条件任然无法进行认定,则参考中国风险投资年鉴,若公司前十大股东被录入创业投资公司名录,则认定该公司具有创业投资背景。
2.2DEA模型
DEA模型又称为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目前,DEA模型有多种形式,包括:CCR模型、EBA模型和超效率模型等。运用CCR模型对决策单元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出现存在多个决策单元的情形,由于缺乏有效的决策单元,该模型有时无法进行进一步评价。因此对于“多变量、多选择”因素,可能出现研究结论与实际现象不符。EBA模型主要特点在于对问题进行灵敏度分析结果准确,其通过多元线性回归统计模型对已采集的条件信息进行逐步分析,在层层改变的过程中对回归系数进行灵敏度调整,检验回归系数是否“稳定”,探索出干扰其数据“稳定”的问题因子的显著性关系。本质上,EBA模型就是在传统回归模型的前提下,运用EBA模型分析创业投资对提升矿产企业技术效率的“稳定性”关系。
2.3Mann-Whitney检验
有创业投资背景的矿产企业创新效率较高,但是无法判断是创业投资导致企业创新效率提高还是创新效率提高引入了创业投资。为此,本文采用Mann-Whitney检验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创业投资引入前后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有无显著差异。检验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除“R&D人数X1”外,其余创业投资后的企业各项指标均值均接近或者大于创业投资前。Mann-Whitney检验分析结果表明:“R&D人数比例X2”在10%统计水平上显著,“专利Y1”、“软件著作权Y2”、“非专利技术Y3”、“核心技术收入占比Y4”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由于Y1、Y2、Y3、Y4是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水平的主要指标,因此是创业投资促进了企业创新技术效率的提高。
3结语
运用DEA模型研究了创业投资与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间的关系。随后采用超效率模型对22家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计算。采用Mann-Whitney检验对比了创业投资前后各项指标的均值。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创业投资在企业风险控制、信息传播、投资监督机制和企业创新周期等方面,比传统融资渠道更适合矿产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高。我国矿产企业要提高技术效率,需要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一方面增加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培养员工技术创新意识,加强科研创新培训,完善管理机制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经济形势,运用相关政策开辟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在资源紧缺的压力下,采取技术创新手段,提高开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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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到2011年5月底,浙江省已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有173家,其中管理机构有39家,管理资本总量达334亿元,居全国前列。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民营企业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41%提高到2011年5月末的55%,个人投资比例也从15%提高到20%以上。但与江苏、广东、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省市相比,浙江省创业投资规模依然偏小。2亿至5亿元投资规模占总投资的比重为23.8%,居全国第9位;5亿元以上投资规模的比重为8.8%,居全国16位。规模偏小不利于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在股权投资中不具有引领投资方向的能力。从创业投资资本来源看,政府出资比重有所下降,占总资本的10%以下,但国有独资投资机构、银行等国有资本投资比重偏高,民间资本投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和地区偏低。
(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以民营企业为主民间资本主要包括私人资本(个人和家庭)、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基金、养老基金、企业中的非国有资本及境外资本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资本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占绝大部分。在美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民间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2007年美国创业投资资本总额达294亿美元,其中,90%以上是个人资本、民营企业资本和民间投资基金。在英国,境外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欧盟主要国家和日本,银行业投资是主导性创业资本的来源。[3]2010年底,浙江省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企业资本达55%左右,来自个人、银行、境外投资的比例偏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其他基金比例为0。可见,积极吸引个人投资、社会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境外资本等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途径。
(三)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形式多样化,并以设立民营创司为主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形式,最初是参股风险企业,后来是购买创业投资基金,现在主要是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路径越来越多样化。民间资本直接参股风险企业可降低部分交易成本,但对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既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又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才能。购买创业投资基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管理费,对资本金的规模及专业技术的要求不高。民营创业投资公司是创业投资最主要的直接运作主体,内部激励机制比较灵活,经营管理者也有较高的积极性。从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情况看,主要以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为主。
(四)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效果明显目前,浙江省正努力打通民间资本对接产业资本的通道,努力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政策支持上,相继出台《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举措。在资金支持上,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来扶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2009年,杭州市设立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出资1.75亿元,募资10亿元,实现了5.7倍的放大效应。2012年,宁波市设立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被中国有限合伙人联盟评为2012~2013年度政府引导基金20强,位列全国第七位,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共出资1.1亿元,募资5.85亿元,实现了5.3倍的放大效应。温州市和其他城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也先后启动,并取得不错的放大效果。
二、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瓶颈
浙江省民间资本比较发达,虽然近年来参与创业投资的规模不断增加,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促进二者的融合,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面临许多瓶颈。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浙江省是我国民间资本最活跃、最充裕的地区之一。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3470.3亿元,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9840.6亿元,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464.3亿元。浙江省充裕的民间资本具备了为创业投资提供资本的实力,但由于民间资本缺乏引导,整体投资表现出较强的无序性和粗放性。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及稀缺性资源,没有将投资取向与浙江省乃至我国经济转型对资本的诉求结合在一起。这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另外,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外部经济性也弱化了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浙江省虽然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到目前为止,仍缺乏较为完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主要表现为:第一,大多数促进创业投资的政策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第二,在税收政策方面缺乏扶持性政策。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多数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民间资本在企业生产和投资者环节被征收双重税赋。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一般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倾斜,不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三,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创业资本产权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全国和地区范围内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交易机构间相互抵制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缺乏退出通道来实现资本价值。第四,在创业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指导和规范。第五,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对滞后。如,缺乏引导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创业投资高端专业人才匮乏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要想规避投资风险、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依托人才是关键。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不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投资意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目前,浙江省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学历层次也不断提高。2010年,浙江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为704人,比2008年增长60%,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17%,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为27.98%,但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外,浙江省缺少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而且缺少中介服务的高级管理人才。总体看,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已成为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
三、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201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这对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更注重时机的选择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在基金扶持上优先考虑投资效果显著的创投机构,增强创投基金的放大效应。再次,出台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在税种方面可考虑统一征收资本利得税,并适当提高起征点和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创投企业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同时纳入优惠范围;在优惠方式选择上以减免税等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使优惠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投资效益监督,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二)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和管理力度除进一步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外,政府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基金的管理: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简化跟进投资相关程序;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估办法,把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现在管理公司的考核办法中,分效能目标、对外推介、内部管理三部分进行评价考核,重点突出效能目标;以跟进投资为重点,通过跟进投资的开展,培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
(三)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项目的各组成部分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使各方获得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切实满足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这不仅能促进政府出台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的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要做到:在准入执行过程中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敢于接受外部监督;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业投资进行考核,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引导和管理机制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声誉激励等机制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以激发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并提高投资效率。第二,借鉴委托理论来解决创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让渡经营权,使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有效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三,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四,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第五,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1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一、引言
在高新技术商品化过程中,创业投资是解决其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形成蓬勃期,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孵化高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风险较高,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由于创业投资存在着多重财务契约关系以及财务契约明确了缔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缔结各方之间的风险共担,因此本文从财务契约角度来寻找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以及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本文以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为主体,提出以下五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1.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模式
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中,保险机构在分散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险种间接地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模式下,保险机构主要通过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提供保险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之前对创业企业的调研以及保险之后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机构的重要自律组织,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一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管理条例、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文等;二是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及理论探讨,并且编撰出版创业投资学术论文和年度报告,这对提高我国的创业投资理论水平,进一步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借助研讨会的契机帮助培训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向社会普及和宣传创业投资知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三是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互助基金,其来自于各会员缴纳的互助费,互助基金可以对会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专业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投资意见,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专业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时根据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与赔付,从而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失败风险[1]。
3.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一种股权式投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存在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投资方式要高的多。同时,从国外的创业投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高速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言,单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创业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联合进行投资。
所谓的联合投资,是指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上两家或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2]。这种投资既可以在同一阶段,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投资。根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创业投资额约为22.331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以上[2]。由此可见,联合投资已经成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资策略之一。
4.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要经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包括创业资本的筹集、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创业企业的选择和运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四个阶段。创业投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投融资财务契约的安排。依据这种财务契约安排,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机构,经过创业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流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再将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构成一个资金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创业投资的周转。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的效用衡量标准及信息占有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其各自的相关行为可能在总体上对创业投资的综合利益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广泛存在。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投资策略来控制创业企业家风险,同时能够确保创业投资成功。创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策略为分阶段投资方式。
分阶段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分期投入资金,并且在每次资金投入时,都会签署一份契约。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契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会在契约中注明下一次资金注入的条件。
分阶段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机构保留放弃前景黯淡项目的权利,对创业企业家构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从而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分阶段投入资金也意味着其需更经常地搜集信息和严密地监督创业企业家,能够对创业企业实现强有力的控制,帮助创业投资机构消除创业者误导后续投资的动机,降低其投资风险。
5.产学研风险共担模式
产学研合作是创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等有关各方从各自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意图出发,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实现共同远景、争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
这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之上的,所以又可称之为契约型产学研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种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以财务契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起联系,共同投资(包括技术作价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通常合作内容可以从技术、生产方面扩大到资金、设备、人才、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合作过程也可以由技术协作、技术生产协作延伸到技术—生产—经济合作的全过程[3]。
三、结论
在以上五种风险分担模式中,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固有的一种模式,不可任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选择。前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而提出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内外部环境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是针对创业企业提出的,由于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在降低创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此模式只能由创业企业来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没有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一军,林嵩.风险投资的风险结构及分担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9.
[2]张新立,杨德礼.风险资本联合投资的激励契约设计[J].中国管理科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