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09:20:0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长快,已经成为建立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为重点排放单位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落实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推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确保落实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企业的参与主动性,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此外,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还能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带动节能低碳和循环产业投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基础
为探索和积累经验,2011年11月我们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试点省市带动下,浙江等十多个非试点省(区)和城市也先期开展了一些基础性工作。2014年我们按照中央改革办部署,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随着相关工作的有序展开,目前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已初步具备。
一是实践基础。各试点省市扎实开展大量基础工作,利用较短时间建立起交易制度体系。到2014年6月,7个试点省市全部相继启动交易,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19家,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截至2014年10月底,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约1375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5. 2亿元。试点省市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顺利完成,配额清缴率均在96%以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二是数据基础。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试点省市出台了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有关企业开展了碳排放盘查。国家层面已完成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即将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其余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也在抓紧编制。
三是政策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2014年中央改革办明确将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重点改革任务。各个试点省市采取了出台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阶段解决立法河题,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三、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
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建议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确定和配额分配机制方案》及其他配套细则。
(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
以控制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为主,将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排放行业中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交易体系,逐步增加温室气体种类和涵盖企业范围。
(三)设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
基于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宏观政策目标,建立碳排放总量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以此为基础,再结合纳入企业的历史排放清况、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政策,设定各省区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
(四)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依据纳入企业的排放特点和数据基础,并考虑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等因素,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并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五)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
颁布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和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核查机制。
(六)建立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
(七)确定交易平台
初期以现货交易为主,条件具备时引入期货交易。对交易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八)制定市场调节机制
综合采用国家预留配额、出售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配额有偿拍卖、政府资金回购等手段,对市场供需进行必要的调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四、时间进度安排
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2015年)
总体目标是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建设工作,具备启动交易的条件。其中2014年的主要任务是报请国务院《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出台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建成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具备运行条件。2015年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务院法制办衔接,争取尽早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时由主管部门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标准,研究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完善注册登记系统,为启动交易做好准备。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6―2020年)
其中,2016―2017年为试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将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做好配额的初始分配,启动市场运行。2017―2020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调整和完善交易制度,实现市场稳定运行。
(三)稳定深化阶段(2020年以后)
主要任务是增加交易产品,发展多元化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探索与国际上其他碳市场进行连接的可行性。
五、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要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重要体制机制改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建立碳交易专家支撑队伍,加强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决策咨询。
(二)完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财政金融部门要研究提出支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金融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配额的分配与调节、第三方核查、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碳市场长期持续运行。
(三)开展能力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大面积、针对性强的培训活动,建立长效人才培养和遴选机制,培养碳交易从业人员,为碳市场提供人才保障。
今天我们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很重要。大家先后参观了__分局和__分局的和谐创建工作现场,__、__分别介绍了和谐创建的经验和做法,都有创新,非常好。刚才,__局长做了一个很重要的讲话,这个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们的工作,指出了问题,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要求,阐述了一些执法理念,特别是科学执法理念,很有水平,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在x局长讲话的基础上,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气势宏伟,对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确定什么目标,寻找什么动力讲得非常清楚。报告分十二部分,前一个部分回顾,后面三个部分就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就科学发展观、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了全面论述,总揽报告全局。最后八个部分具体讲的任务,这里面除了港澳台工作,除了军事,除了国际问题外,重点讲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在这五个建设中与我们城管执法都有关系。因为城管执法本身也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去讲四化,现在提出五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国际化。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平台,这个与我们有关系,政治建设中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些肯定和我们关系密切,文化建设当中,很大程度上牵扯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我们的执法环境,这个更重要,还有一个社会建设,还有党的建设,所以这些方面都和我们城管执法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前面,x局长讲的一些执法理念,我个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学习十七大的过程当中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统一思想;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凝聚力量;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提高境界。
二、用和谐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刚才,x局长都分析了我们现在的执法任务非常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执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没有我们执法队员的辛苦和努力奉献,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现在整个xx市城镇化这个进度,就没有现在从县城一直到中心城区这样整洁有序的环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劳动,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x局长刚才分析了城管的执法和别的部门执法不一样,公安执法主要是抓坏人的,法院执法就是裁判,检察院执法就是对付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可以这么说,这些群众不管守不守法,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们的敌人,都不是我们的对象,都是我们可充分依靠的对象。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执法对象,包括摆小摊的,包括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说,城管执法这种执法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x局长刚才也作了充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根本的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有两个含义或者有三个含义,中央在十七大上讲了三句话,叫作:“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最权威的解释。具体到城管执法系统来说,以人为本有两条,一是完成好执法任务,保持城市优美的环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谁呢?靠的就是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对待执法人员,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提高水平;也要关心他们、同情他们、理解他们、支持他们,这两个方面都要搞好。当前我们的整个执法水平不低,刚才x局长也说了去年年底评议,也都看出来,评议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素质,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含义。二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深深地贯彻到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把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落实到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我们执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学习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方式来协调各方面关系,在执法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当中,提高我们执法队伍的水平,仅仅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要有广大市民的支持,是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否则,我们的执法很难见到成效。因此,要大力优化执法环境。市民教育本身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城管执法的环境,首先是由全体市民素质来决定的,而全体市民的素质,就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我们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就应该树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城管执法系统也可以通过社区组织包括家庭,搞一些市民沟通和进社区的活动,像妇联搞城市管理进家庭,注重主观引导,让大家理解城管。再就是树立典型,两方面的典型都可以搞。一方面,就是市民不遵守城市管理的典型,一年抓上一两个,大张旗鼓地搞,不要怕,搞出来。可以通过直播xx,让大家看搞的行不行,公民投票,违法行为该不该处罚。第二个方面,对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要注意总结,大力
省政府已着手谋划明年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准备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调研。近日,省政府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调研专题为《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改进、加强及相关工作建议》。为做好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从队伍建设、机构设置、执法保障、技术支撑、制度政策等方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积极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把握这次调研机会,以此作为引起领导重视,有利促进问题解决的一个契机。形成的调研报告,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操作性。
二、省局、市局同步开展调研。为使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围绕《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改进、加强及相关工作建议》调研专题,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从更加有利于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县内设机构、充实人员编制。
(二)从适应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际及食品药品产业技术进步角度出发,如何加强技术监督建设力度(如机构完善、编制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以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当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何改进、加强的意见建议。
(四)如何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与机构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何改进、加强的意见建议。
(六)稽查执法能力建设在执法人员力量、基础设施、设备方面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七)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利用监管手段服务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十)适应职能转变对餐饮消费管理的要求,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今天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主要任务是进行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启动和动员。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和服务的管理模式自去年以来在我局已经进行了初步探索和试行,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从今年开始,市局要求我们全面正式施行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启动后能够顺利实施,市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新的管理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很好地应用。按照市局的《关于在全市物价系统推行网格化“监管+服务”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和要求。我们今天召开的启动动员会就是实施方案的一项工作内容。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做一下阐述,与同志们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一、深刻认识推行网格化监管和服务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局推行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旨在适应形势发展和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优化价格公共服务。推行网格化“监管+服务”模式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创新市场价格监管、强化价格公共服务的一项新举措。网格化监管服务就是将价格监管和公共服务的目标任务,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原则,分解到若干“网格”区域,根据经营者的地理位置、数量、规模、重点商品和行业的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划网定格,以各科室和巡查人员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分解监管服务职责,明确权责的一种监管加服务的新的工作模式。通过对各个网格指定人员、确定任务、划定责任,督促每个岗位肩负起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责,引导每个干部充当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的“大纵深”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在物价系统推行网格化“监管+服务”模式,其重要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实现执法力量与服务资源的整合。可以将过去的“笼统”监管变为“对位”监管,将以往的“包揽”服务变为“定向”服务。二是有利于实现价格监管与公共服务的融合。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和服务效率的最优化。三是有利于实现工作方式与干部作风的转变。一方面可以实现“市场管理末端化、服务力量兼容化、诉求解决初始化”的发展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权责对等机制,能够有效增强一线工作人员“守土有责、勤政为民”的观念和意识,激发调动干部队伍察民情、解民忧、化民怨、稳民心的主动性和热情,更好地打造服务型机关和亲民型队伍。四是有利于实现内部促动与部门联动的结合。加快形成“大监管”和“大服务”的格局。通过开展网格化监管服务,我们将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和服务,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对消除监管服务盲区,全面提升我局市场驾驭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浓厚的价格诚信氛围和良好服务风气都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我局开展的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我局开展的网格化监管服务启动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是宣传发动、集中推广和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结束。
这项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重大,我们把这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把责任划分为四级。我作为这项工作的一级责任人,全面负责网格化监管服务工作。对市局党组负责。各位副局长为二级责任人,协助做好全局的监管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开展监管服务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三级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各项网格化监管服务任务的落实。科室人员为四级责任人,具体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都要当好“五员”,即:价格政策“宣传员”。价格行为的“监督员”。价格管理的“指导员”。价格矛盾的“协调员”。价格动态的“监测员”。
具体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任务主要包括:1、对网格内相关行业进行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对各类市场进行巡查;2、对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完善标价内容,规范标价形式;3、对网格内发生的价格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答复;4、对主要市场和重要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采集价格信息,报告紧急事件;5、通过多种形式,向网格内经营单位宣传价格政策,价格信息;6、指导经营者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价格管理标准,规范经营执价行为;7、组织引导相关行业和经营单位参与价格诚信和明码实价创建活动;8、对网格内价格监督服务站(所)和义务价费监督员、信息员进行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其开展价格服务活动;9、及时化解网格内的价格矛盾和纠纷,收集上报经营者、消费者对物价工作的意见建议;10、负责网格内价格监管和服务台账、档案、数据库的整理、记录和更新、维护等。
三、具体工作要求
推行网格化监管服务是强化价格监管服务意识,建立价格监管服务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家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举全局之力,凝全体之智,以高度的责任感,勇于探索,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巡查制度》、《价格检查处罚制度》、《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提醒告诫制度》、《价格诚信台账制度》、《网格责任人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以制度促管理,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网格化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编发政务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和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并做好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要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与网格化监管服务工作的关系。各科室、各责任人要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网格化工作职责,切实将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关键词:水产品;流通;市场;监管
作为一个水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建立完善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体系,对于促进我国水产品流通、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渔业现代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水产品相关的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回顾
水产品的流通和监管必然涉及食品领域和农产品领域,因此,对相关政策的回顾也包括了食品、农产品等相关的政策发展。
1. 国内食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政策发展历程。我国食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政策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上世纪50年代,政府监管的重点在生产环节,在流通领域及市场监管方面相对薄弱,监管活动依赖于卫生部的食品方面的一些单项规章和标准。改革开放后人们对食品安全逐渐重视,我国在1982 年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1年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5 年《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过程的食品卫生监管,依据此法,在流通和市场监管领域又颁布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9年又颁发实施了《食品安全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首次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管理规定。此后,流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2007年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管理,2009年又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1995年查处标签相对应)。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流通政策监管更健全,措施更完备。
2. 国内农产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政策发展历程。在农产品流通体制演变的过程中,国家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加强了对农产品的市场监管,形成以质量安全和价格调控为主要目标的监管体系,先后颁布了《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 水产品的相关政策。我国的水产品市场开放后,国家在促进水产品生产方面采取了扶植生产、依法治渔和科技兴渔等政策。为了帮助产销衔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对于水产品的生产流通也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其政策包括了与流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对策和政府对流通行为的直接干预等。同时,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政府依法对从事该产业的相关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整个水产品政策演进过程中,相关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的推出起到了关键作用。1985年中国取消水产品统购统销,1988年国家倡导的“菜篮子工程”成为我国水产品流通渠道建立的重要指导(叶勇,2001)。1992年国家着手实施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放开水产品经营,实行完全市场经济调节方式,199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我国渔业发展的方针为:“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1996年,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水产品流通的经营主体形成国有企业、集体合作制模式、私营个体商业共同参与竞争的多元化格局。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跟水产品流通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兽药典(2010年版)》及《兽药使用指南》(农业部公告第1521号)、《关于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9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2012)、《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农市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鲜活农产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经字〔2012〕18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做好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2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59号)、《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38号)、《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农渔发[2009]5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农业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07号)、《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4号)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了超过200项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 当前水产品流通及市场政策的监管重点及存在问题
我国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区域范围内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连同其他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渔业或水产品方面的监管工作。在这些机构的负责下,目前水产品的流通与市场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流通和交易行为监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此外,有关部门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培育工作,例如支持创建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等。
尽管我国水产业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销售渠道比较有限、流通距离较长等问题,为流通和市场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水产品多为鲜活或冰鲜销售,对于流通的要求比较高,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也更为重要。从以上特点和现状出发,当前水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监管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很多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尽管几经修改,随着时间推移,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条款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还有一些逐步显现的问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解决,特别是一些标准急需完善。
(2)分段监管结束后,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多年来,我国对于水产品监管工作由农业、卫生、食监、工商、质检及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在行动上存在部门间重复行动或无法协调的情况,甚至在参照标准上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对规范流通和市场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成立,有望结束多方监管的不统一、不协调问题,但各级政府相应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
(3)流通现代化程度不够。尽管我国的水产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实现了计算机联网,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中小型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和设施较差,使得质量监管和信息管理存在一定困难。除市场主体建设未完全外,与之相配套的冷藏、冷冻、运输、加油等附属设施也存在局限,信息处理系统不完备,现代化程度还较低。
(4)流通和市场监管层面均存在信息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产品可追溯体系有待建立。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全公开、透明的水产品信息披露机制,信息资源总量的不足,信息渠道落后,公众缺乏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威途径和渠道,信息质量不高。
三、 完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的建议
当前我国水产品流通和监管工作正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有关部门要巩固既有的工作基础和成效,同时可以借鉴国外或国内一些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通过回顾我国的相关政策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未来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借鉴国外经验,加速水产品流通和监管体制改革。纵观世界各国,日本在水产品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不但重视程度较高,其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值得我国参考。日本是水产品的消费大国,其流通和市场体系也相对健全。除多种流通渠道外,日本的农业协会是非常关键的组织,其业务包括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几个方面,对水产品流通和交易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日本还制定了完善的水产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理点)》、《PL法(生产物责任法)》等法律,覆盖了产供销全部环节(叶勇等,2011)。作为另一个农业大国,澳大利亚的农副产品也较多的依赖批发商进行交易,早期政府对批发市场采取了直接投资和管理,大型批发市场对澳大利亚农产品的高效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澳大利亚政府对于重要农产品的流通和进出口采取了集中管理和专营政策,设立了专门机构;2001年,澳大利亚成立了非盈利性的羊毛发展公司,旗下的国际羊毛局提品质量认证。澳大利亚通过非盈利组织、参与农产品收购的经纪公司和各种行业协会,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
(2)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地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首先需要加强从业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使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其次,将已经的各种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传达到从业人员,让养殖户、流通环节的企业及市场交易主体充分了解有关制度内容。再次,对于监管执法人员,需强化其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3)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加强政策监管力度。在对水产品的监管中,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针对产业链上各个环节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为水产品监管提供法律支撑;其次,加快建立完善的水产标准体系,提高检测队伍的素质,全面提升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实现水产品按标上市、按标流通;同时需保证不同部门之间政策规章的统一性、协调性,规范其权责范围,避免各自为政的问题,最终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格局。
此外,由于很多监管问题(特别是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牵扯多方的利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对整个产业链进行依法监管。2012年,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关于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合作机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检测资源共享、市场准入管理等,正是对联动机制的推进,各有关部门如能做出类似的探索,势必对水产品实现更完善的监管,促进产品流通的有序发展。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指导流通和交易模式的更新。除了合理规划相关基础设施之外,有关部门还需优化金融、技术、人才等各类资源的配置,建设现代化的流通渠道和倡导多元化的流通主体,推动流通业结构调整和模式更新。例如,通过扶持和培育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大型批发市场,不但能够更好的实现其产品集散和交易功能,同时提升其作为信息交流中心的服务功能和引领作用;另外,培育生产、零售、物流领域的龙头企业,构建以龙头生产企业、水产合作组织、物流企业和连锁超市为主体的新型产品流通模式,不但有助于缩减流通环节、提高效率,更有助于流通中的监管和质量追溯。其中,现代化的物流业和超市零售方式利于降低水产品的损耗,促进销售。近年来我国已经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育和扶持工作。2009年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高度重视水产品冷链物流,并明确提出:“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2010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建成一批运转高效、规模化、现代化的跨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
此外,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拍卖制的水产品批发交易方式和其他产品的交易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产品交易模式。
(5)规范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信息网络和质量追溯系统。随着信息技术、条形码技术等现代科技的发展,水产品流通中的信息化水平必将逐步提高。除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信息采集、归纳和披露之外,我国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水产品质量信息系统、供求信息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以及时高效的实现产品质量追溯、帮助养殖户把握市场信息、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产销衔接,促进产品销售。
参考文献:
1. 王伟.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的长期考证.经济问题,1999,(12):28-31.
2. 叶勇.中日水产品流通结构比较分析.中国渔业经济,2001,29(1):129-135.
3. 曾欣龙,圣海忠. 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六十年回顾与展望.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27-132.
4. 潘澜澜,李莉,王晶.基于条形码标签的水产品可追溯流通体系的建立.江苏农业科学,2012,40(4):304-305.
5. 柯文.从日本水产品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看我们的发展方向.中国水产,2004,(4):16-18.
6. 周欢,黄立平,詹锦川,朱轶锋.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农产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安徽农业科学,2005,(6).
7. 卢凌霄,吕超.日本水产品流通体系的结构与特征.安徽农业科学,2007,(27).
8. 朱芳阳,朱念.海产品冷链物流一体化模式研究――以广西北部湾海产品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11,(28).
9. 高吉,翁绍捷,王玲玲,孙嘉岐.基于RFID技术的水产品供应链中信息管理的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2,(8).
10. 杨得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捕捞过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水产,2003,(3).
11. 刘俊荣,陈述平,雷建维.我国养殖水产品全链可追溯性系统平台的建设思路.水产科学,2007,(9).
12. 何静,张歆祺,宗传宏.连锁超市生鲜食品冷链物流网络构建与优化研究.广东农业科学,2011,(22).
重点项目: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号:CARS-50-11)。
全市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2006]89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经营病死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禽及死因不明禽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测工作。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2号)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重点活禽经营市场要每周监测一次。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要及时采样进行检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四)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建档立案,掌握每个活禽经营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风险分析,及时发现防疫漏洞,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要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4月至5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0日至20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突出问题,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20日至25日,我局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迎接自治区督查组和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5月中旬,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我局。
一、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部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监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监察部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察部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监察部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监察部门要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经济检查、基层工商所等重点部门,执法岗位、“窗口部门”等重点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长、一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实施风险点管理。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监察部门通过督察发现了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不够;个别市场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督促辖区的食品经营户填写台帐;部分工商干部对食品安全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问题,监察部门及时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监察部门的提前介入,这些存在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解决。三是构建内外监督网络,延伸反腐监督触角。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监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机制作用,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如制定《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采取聘请廉政行政监督员、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局长接访日、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会议、开通电子邮箱、公布食品监管举报电话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进一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监察部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iangli168”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州政府办公室:
2021年,我局分办州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办理结果均为A类)、主办州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3件(办理结果2件为A类,1件为C类),办理州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续办续复件1件(办理结果由C类升格为A类)。收到建议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办好每件建议提案。目前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已全部办结并进行了公开。现将办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收到关于交办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清单》《建议提案协助办理任务清单》,下发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月29日,召开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对每件建议都进行了逐条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协助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到思想重视、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理的良好格局。
为高质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我局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一是注意办理方法,要进行深入调查,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严格时限,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相关科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如期办结。三是把握要求,规范办理,确保办理质量;答复行文要简练、充分;政策依据、法律条文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语言通顺,流畅,条理清晰,观点鲜明,提法科学。四是扎实开展协商,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五是适时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中期分析会议,研究分析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六是各主办科室对答复文稿的内容、质量负责,并按格式拟定答复文稿,协办科室要根据主办科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答复文稿、参加面商;办公室对答复文稿的行文格式把关。
二、规范程序,创新方法
(一)健全办理制度,提高办理标准
一是建立健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交办责任制度》,从办理工作职责、受理承办、办理时限、面商、书面答复、跟踪办理、工作总结、立卷归档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制定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协助办理任务清单》,确保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三是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按时限、高标准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在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我局围绕如何规范、高效地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合往年的办理经验,举办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分管领导对每件建议提案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三个阶段应该怎么办、怎么答、怎么回都做了具体的研究布置,要求做到“三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要把办理工作提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二是责任到位,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负责,专门人员承办;三是程序到位,做到多沟通、多联系、多想、多跑,明确了正式答复一律要经过“五次把关”,即承办人员拟稿关,科室负责人审稿关、办公室文字审核关,分管领导审签关,代表委员审阅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多次请示州人大选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严格做到了规范办理。
(三)积极面商,注重实效
为确保办理结果能使代表、委员满意,我局采取办前与代表委员充分沟通,征求意见,了解建议提案的真正意图,多次进行修改。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专题分析研究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直至代表委员满意。经修改后,局办公室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达代表委员手中。并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在州人民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2021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栏进行公开。
三、存在困难及工作建议
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虽然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了有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办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建议提案办理时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虽然对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很关注,但是在解决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监管依据出现空白,虽经办理人员多方查找政策依据,有1件提案办理结果仍为C类,没有完全达到代表委员期望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B、C类的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好续办续复工作。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有效推进全州市场监管工作,提升全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