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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去年以来,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投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4月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12月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仅保留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同时,建设并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络系统”,实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请、线上交流、即时反馈。
二是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出台境外投资指导性文件,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境外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优势产能转移需要,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引导,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外资管理新模式,放宽投资准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大幅缩减核准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管理的超过95%。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开冶金石化、机械装备、轻工等一般制造业,以及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运营、商务和社会服务等部分服务业领域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文化等部分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积极支持配合上海自贸区在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投资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好协调配合和指导评估。
四是积极推进国外贷款管理改革。简化国外贷款审批程序,改革规划管理模式,主动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举措和改革试点任务,放大贷款的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简化外债审批,改革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启动切块管理试点工作。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关键词:境外投资 “走出去”发展战略备案制
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到国外参与境外投资。“走出去”发展战略是国家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大举措。到境外投资也是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1、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加深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国企业的必由之路。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时,主要通过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方式,获得境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称为境外投资。企业在决定到境外投资时,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优势,如雄厚的资金、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技术垄断、优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场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如国内自然资源逐渐匮乏、市场规模缩小、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内产业结构未完成转型升级、技术水平落后、劳动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发点不同。综上所述,企业到境外投资主要动机有以下几种:
1.1、内外市场环境促使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所生产的商品就地销售,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境外市场或开辟新的境外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进而巩固和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
1.2、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自国外,为了稳定原材料供应,或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且有保证力的劳动力,或是考虑到低关税使商品出口价格竞争力加强,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对外进行境外投资。
1.3、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的方式可以直接获取和利用这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然后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资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1.4、分散或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企业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但可以扩大销售,而且还可以带来原材料、技术、人员以及资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应来源,从而使企业不再受到境内或者地区条件的多重限制。
1.5、优良的投资环境
东道国政府通过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优惠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优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在境内企业遇到这些相对于国内宽松的境外投资环境时,也可能会做出对外投资决策。
2、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现状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727.7亿美元,占80.7%,利润再投资174亿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257亿美元。 对中国香港、东盟、欧盟、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日本七个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达到654.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72.6%,同比增长9.1%。
2.1、境外投资行业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门类齐全且重点突出。境外投资早期主要集中在贸易服务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期向加工制造业等非贸易类行业延伸,行业布局重点继续向生产加工领域拓展,资源开发领域逐渐成为新的热点。如今以贸易型为主的境外投资结构开始变化,境外投资行业进一步拓宽,采用企业并购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向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发展。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行业分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投资行业构成情况看,九成投资主要集中于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六大行业。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行业所占比重如图:
2.2、投资规模存量不断扩大,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据商务部《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5319.4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英国的29.4%,德国的34.4%,法国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3、民营企业作为境外投资主体比例升高
我国参与境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大型企业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项目不断增多。除了国有大型企业之外,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比重越来越大,非公有制企业逐步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联想集团分别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亿美金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29亿美金收购谷歌旗下的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机业务。通过收购IMB服务器业务和摩托罗拉移动业务,将使联想集团具有更快的技术增长能力,以及能够更为快速进入全球主要的手机市场。另一些优势民营企业如华为、大连万达、吉利等,也正在发展成为集内外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跨国企业,通过适当的投资机会,渗透海外市场以谋求企业的发展。
2.4、境外投资方式多元化
与传统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方式不同,近年来大多数境内企业选择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的方式参与境外投资,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还有助于产品进入到新的国际市场,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满足我国对稀缺资源、国外先进技术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和把国内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利用境外品牌开拓市场,扩大本企业品牌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2.5、境外投资风险增大
近年来,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因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局部地区政局不稳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与员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护,导致境外投资遭受巨大损失。截至2011年利比亚战争爆发,中国共有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亚投资,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合同金额达188亿美元。利比亚战争爆发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启动了针对在利投资企业的专项“理赔绿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亚项目的企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因战。
3、实行投资备案制的必然性
随着境内投资人赴境外投资越来越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企业赴境外投资需要完成境内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审批制转变到备案制行政体系,将不再需要通过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资资格,使对外投资流程更为便利高效,这将会吸引众多国内企业进入到国际市场。
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对政府投资体制管理来讲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弃不必要的核准流程,将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主决策、面对市场风险自主分担,把控项目盈亏,对企业来说实行境外投资备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业更加快速国际化,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讲备案制的实施也可以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1、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实行备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现行核准制改革方向就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
3.2、实行备案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项目时,通过备案制可以赢得项目开展时间,满足国内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先行对资源项目实行备案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快中求稳,循序渐进,通过逐步放开使政府适应角色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我国企业到境外项目的监督管理能力。
3.3、企业成本压力促使境外投资进展加快
境内企业正在面临着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实行备案制行政管理体系,可以大大缩短企业在实施国外项目投资的时间,在国际市场上将会赢得更多竞争机遇,为克服成本上升的压力找到一个新路径,又为企业国际化战略赢得了时间,这对于国内企业走出去也是一个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来,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与它国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商务部对境外投资拟实行投资备案制对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状况,国内企业应尽快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并对对境外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与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够更快更稳的把握住境外投资机会。
参考文献:
[1]《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情况简述》,《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引用来源.商务部网站.
[2]《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来源.联想中国网站.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热度持续不减,外资人民币基金更是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更加为业内所关注。然而对于人民币基金,特别是外资人民币基金,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及监管相对不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外资人民币基金有关热点问题的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文将试图为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参考意见。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均出台了QFLP制度试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该等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进行结汇。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的现状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5.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6-0030-04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人民币对外输出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是实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战略的基础和起点。二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改善国家对外的资产负债币种结构,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发挥好对外辐射功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及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
从国际收支角度看,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人民币。二是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三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范围和品种稳步拓展、跨境使用规模显著扩大、跨境流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良好开端。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
由于目前人民币ODI规模较小、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增长缓慢,人民币输出主要还是依靠跨境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呈现“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的特点。近年来,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减缓态势,特别是2012年经常项下净输出人民币已降至2696亿元,输出规模大幅下降。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发展趋势
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不断下降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在2012年增长趋缓(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增长41%,达到2.94万亿元,中国香港的结算量为2.26万亿元,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量近8成,但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却增长缓慢,从2011年12月末的5885.3亿元到2012年12月末的6030亿元,同比仅增长2.46%。这与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2012年末将达1万亿的预期形成较大反差。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和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幅快速收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已由2010年1:5.5、2011年的1:1.7,收窄至2012年的1: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从前两年的以进口为主逐步向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方向转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由两年前的爆发式增长转为小幅稳步增长,这都说明通过贸易方式净输出的人民币在逐渐衰减。
三是对外净输出人民币明显回落(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 2010—2012年人民币净输出呈逐年递减态势。特别是2012年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购售以及RQFII等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渠道明显改善,加之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放缓,人民币对外净输出陷入谷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币跨境收支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净支出规模大幅下降。如果长期依赖跨境贸易渠道输出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会面临严重制约。
三、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货币输出经验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在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本币升值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呈现出较高的相似性,研究和借鉴日元对外输出经验,对于我国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对外输出将大有裨益。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GDP年均增速高达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制造业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使日本外汇储备一直雄踞世界首位,日本金融机构纷纷跨入全球十强之列,日元不断升值。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日本外汇审议局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日元的国际化》等一系列官方文件或协议,正式推进日元的国际化进程。在日元国际化初期遇到的难题就是日本是贸易顺差国,无法通过贸易赤字的形式对外输出货币。对此,在1987年的威尼斯七国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黑字还流计划”(所谓 “黑字”即外贸顺差),宣布拿出部分外贸顺差、外汇储备通过特别基金、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输入日元。“黑字还流计划”于1987—1991年日本财政年度施行,合计总额约为650亿美元。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等渠道对外输出日元,1985—1997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金额从14亿美元增加到111亿美元,增加幅度接近8倍。日本成为这一时期亚洲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除了输出到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外,日本官方援助和市场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以日元标价的债权也在这段时期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间,日本对新兴经济体的净资本流量平均每年达350亿美元,大约比目前流量多4倍。以上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各国外汇储备总额中日元所占比重一度达到8%。
四、加快人民币对外输出的策略选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完全实现的条件下,在大力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应当加快推进资本项下及其他方式人民币输出步伐,引导和满足境外对人民币的多元化需求。
(一)进一步拓宽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输出渠道
一是引导银行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二是允许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旅游、留学等费用,推动银行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
(二)大力推动投融资领域人民币对外输出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20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大规模跨国投资向世界各国提供了日元资金,加速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借鉴日本经验,通过人民币ODI进行人民币输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偏小。2012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约304.4亿元,仅为FDI的12%,表明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输出人民币明显不足。建议加大开展ODI力度,积极探索对外投资合作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设立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走出去”,扩大人民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结算和融资占比。另外,还要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范围,不断完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尽快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引导中国民间对外投资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目前,境外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存放和拆借均以市场利率定价,提供给企业的境外直接融资也以市场利率上下浮动报价,较我国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定价有竞争力。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强境内外市场调查,针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相关优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SHIBOR 作为融资利率的计价基础,同时给予境内银行浮动定价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进一步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发展。建议借鉴日本的“黑字还流”经验,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资源和优势,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海外贷款和投资的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适时扩大以“国际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境外投贷型人民币基金规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
(三)拓展人民币证券输出渠道
一是适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进行人民币IPO。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国际板,打通为境外非居民直接融入人民币的渠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国际板还能减少外汇储备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二是有序推进QDII的发展。QDII作为一个很好的配置品种,可为境内居民搭建起通往世界市场的桥梁。据万得数据统计,至2012年11月末全部QDII的最新份额只有不足1000亿份,参与主体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显示出QDII总体规模偏小、参与主体单一的特点。建议进一步拓展QDII主体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适度扩大QDII规模,拓宽通过QDII输出人民币的渠道。
三是加速发展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2012年5月我国熊猫债发行对象已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外资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熊猫债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增强对境外发行者的吸引力,使更多境外合格机构加入到发债的行列中来。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创新和扩大熊猫债品种,适时调整熊猫债发行规模,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
(四)尝试开辟人民币输出新渠道
一是深化货币互换合作。货币互换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我国央行与各国的货币互换合作,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人民币互换规模,重点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货币互换合作。另一方面可考虑与20个已建立了央行货币互换关系的国家开展更多本币业务合作。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部分协议进入实质动用阶段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操作细则》,更好地为境内外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服务。
二是扩大使用人民币对外援助。二战后美国通过诸如“马歇尔计划”、国防开支以及购买外国货物之类的对外援助,把美元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案例。建议参照“马歇尔计划”,将对外援助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纳入人民币国际化整体框架进行规划。同时,在政府贷款和国际援助中尽可能地使用人民币,引导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三是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派生能力。离岸市场的部分本币存款是通过离岸市场的贷款等渠道派生出来的。这部分派生的存款,只要保持在体外循环,比如在第三方主体作为贸易结算和投融资工具,就不会伴随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增加。2012年底,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余额6030亿元、贷款仅790亿元,存贷款比率严重失衡,显示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的信用创造不足。根据BIS的研究,欧洲美元市场的货币乘数在1970年平均达到5倍左右。如果中国香港人民币的货币乘数未来达到3—5倍,那么中国香港的人民币资金规模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建议在中国香港与深圳前海实验区双向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向贷款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在全国推广,为大幅提升中国香港派生人民币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扩大人民币在境外循环使用。支持境外市场发展人民币业务,开发人民币投融资产品,拓宽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渠道,使人民币在境外“用得出、留得住”。欢迎境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业务,支持各个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开展相互合作,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大循环。
参考文献:
[1]时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J].中国金融,2012,(22).
松下:终于独资
很多人都相信,独资是中国入世后合资公司的一个自然选择。松下(中国)为这种预测(或者是担忧)提供了一个份量最重的印证。11月1日,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证实了“松下(中国)要独资”的传闻,称“松下(中国)一直在准备进行独资化工作,但现在审批手续还没有完成。”相关人士表示,这不仅仅是松下在中国投资的调整,也是松下全球战略调整中走出的一个步骤。还有媒体称,从可靠渠道得到证实,今年9月份,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独资,有关手续正在等待办理。
松下目前在中国投资企业达50家,均为独立法人企业,此前并无业务资源共用、销售渠道共享。独资后,对散布在全国的投资企业的整合能力无疑将会增强。但对这一事情的关注显然不会限于松下,因为今后人们将会平静地听到一个又一个大型合资企业独资的消息。
日产汽车:最大的合作者
入世前后,汽车业外资的磨刀霍霍声几乎都来自欧美巨头,但今年最大的斩获者却是日本第二大汽车商日产汽车。9月19日,中国汽车业规模最大的合作项目-东风汽车与日产汽车签约合资组建新的汽车公司,新公司名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0亿元人民币,有望在明年1月挂牌。“新东风汽车”将生产包括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这将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全系列的载货车、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产品的中外合资汽车公司。
在“新东风汽车”中,日产将直接投资与85.5亿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以获得50%股权;而东风对另外50%股权的取得则没有现金投入,而是投入品牌与设备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以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另外,日产还将在2006年以前,陆续投入200亿-300亿日元专门用于中国产品开发。
这一合作还有另一个标志:中国三大汽车集团与外资的阶段性合作基本完成。
沃尔玛:大鳄张口
谁也不应怀疑,入世后中国市场最大的蛋糕之一将有很大一块落入这家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也是全球各行业中最大的公司)之口。
正如所预料的一样,在入世的第一年,沃尔玛就一改往日在中国市场上的小心试探,开始了全方位的出击,上海、天津、哈尔滨、重庆、厦门之后,它最新的目标是中国最重要的两个城市-北京和上海。
将于2003年开张的沃尔玛北京店是北京所有连锁超市中规模最大的。此外,沃尔玛中国公司副总裁李成杰也于8月份表示,沃尔玛在沪首家门店有望明年开张。另据报道,沃尔玛3年后的开店目标是50个。
和沃尔玛一样,家乐福、普尔斯马特、欧尚、麦德龙、7-11等都在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因此可以预料,中外超市间空前激烈的竞争将从明年开始。
花旗 汇丰 渣打:率先QFII
自中国证监会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一批欧资、美资、港资大银行前来就QFII事项进行接洽,意欲成为首家托管银行,进入中国A股市场和债券市场。
外资银行为什么如此热衷QFII?短期看,外资银行目前在中国境内可经营的业务有限,获得QFII执照后能增添一项新的托管业务,符合规定的外资银行当然不会不申请。更重要的,一旦获得QFII资格,境外投资者就可以大摇大摆地进入中国A股股票和债券市场。想想看,一个市值5000亿美元且不断成长扩大的市场,一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这个市场可以直接间接获得GDP超过10000万亿美元、占世界人口20%的天量市场,谁不心动?
在欲拔头筹队伍中,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走得最为积极。从几家银行近年在中国拓展的业务看,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占据的优势比较明显,而QFII与产品竞争力是具有相当相关性的。汇丰银行则把自己的优势定在“惟一一家在境内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提供B股托管服务的外资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为深圳B股担任现金清算行已有6年,又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有良好关系。
TOM集团:挤进
国内最敏感的领域在入世后的第一年又被挤开一个小缝,9月9日,香港创业板上市的TOM集团宣布,与北京三联书店签订意向书,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作期不少于20年。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TOM将占49%的股权,合资公司将在中国内地经营期刊广告和销售发行业务、图书发行、编译和国内外版权合作业务以及发展图书连销店业务等。
这项资金并不算大的合作项目,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是中国入世后,境外资金首次获准在中国内地经营广告和发行及其他相关的出版业务。
微软:中国变形记
2002年是微软中国最忙活的一年,也是被外人看作极力改变形象的一年。在上一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痛失大单后,1月16日:微软与中关村科技等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一中关村软件有限公司。这是微软在中国投资支持的第一家国内独立软件企业。4月11日,上海联和投资公司和微软宣布成立合资企业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还是在这个月,被称为“CEO火山口”的微软中国CEO的位子上,坐上了从上海来的唐骏。
唐骏担纲微软中国,被认为肩负着改变微软在中国的形象,特别是融洽和修补与政府关系的使命,而6月份微软CEO鲍尔默的“亲善之旅”则给了唐骏最大的支持。鲍尔默带来的不仅是微笑,还有一大笔美金,6月28日,国家计委与微软在京签署谅解备忘录,涉及金额62亿元人民币,国家计委支持微软与中国境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等开展包括出口、投资、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等在内的一揽子合作计划。
但谁也不相信这62亿是给微软给中国的礼物,礼尚往来也是中国人美德。在此之后,微软在上海政府采购中中标,上海市政府将在未来三年内拿出7500万来采购微软产品,在北京电子政务试点中,微软也有收获。
微软要改变在中国的形象,但一点却是相当难改变:就是它无论做什么,总会引起非议(62亿的投入也被形容为“中国软件的珍珠港”)。
奔驰:傲慢的代价
这家世界著名的汽车奔驰是2002年中国跨国公司中最大的输家之一。由于对一起消费者投诉的不当处理,致使只留存于极少数用户中的义愤变成了整个消费者群体的义愤和反感,并使以往鲜为人知的(也是并不严重的)的质量和服务的缺陷被极度放大;而蹩脚的公关技巧和备受非议的法律应对,又使它高贵豪华的形象在中国人心目中变成了“傲慢自大”、“店大欺客”。
今年春节前后,发生了两起消费者公开怒砸有故障的奔驰车事件,而奔驰公司在“砸奔事件”中的举动,被一些公关公司奉为最新、最经典的“处理不当案例”,公关界人士对奔驰公关败笔有诸多评论,如反映迟缓、态度傲慢、推诿搪塞、渠道错误和国情不通等,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总裁麦基乐承认:“与客户沟通缺乏技巧”。这样著名的公司竟连最起码的技巧都缺乏,除了傲慢,找不出更好的解释理由。
5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认定韩国双龙汽车公司生产的奔驰MB10轻型客车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禁止其入境。对麻烦不断的奔驰(中国)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
爱立信:贪睡的兔子
这家世界著名电信设备制造商2001年和2002年亏损超过50亿美元,往日的龙头股沦为垃圾股,其中国公司也未能幸免噩运。昔日与诺基亚和摩托罗拉三分天下的爱立信,2001年年底,在中国手机市场的销售份额只有5%,而到了今年夏季更一路下滑到2%。爱立信目前在中国的手机销售业绩不但远远地落在两个老对手的后面,甚至落后于西门子和三星。
据业内人士分析:就像乌龟与兔子赛跑一样,曾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远远跑在前面的爱立信在成功之后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这就是躺在成功的床上睡大觉,没有能够及时地、连续地向中国市场推出各种最新款式的新式手机。为了扭转在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不利局面,爱立信希望自己与索尼建立的“索尼――爱立信”手机制造合资企业能在中国有上佳表现。今年8月份,“索尼-爱立信”取得了在中国销售的许可证,其主打产品是小巧可爱的彩屏手机。但这种售价近400美元的新款产品,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显
百事可乐:内讧不断
内讧曝光最多的莫过于百事可乐中国公司,7月份,百事可乐在中国15家合资罐瓶厂中的14家在成都联合指责百事可乐浓缩液涨价、不批准四川百事这种有生产能力的厂家生产更多牌子的饮料以增加企业利润。这14家罐瓶厂中方代表一致认为,中方必须联合起来,应对百事在中国的垄断经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则另有说法,一时闹得沸沸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