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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8篇

时间:2023-07-07 09:19:5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

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

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 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结束语

作为建筑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这是市扬竞争中的合理现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纷争不休。因此,要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协商一致的原则,正确处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使他们在共同维护国家和集体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种对立统一利益兼顾的伙伴关系。

参考文献

[1]刘伊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篇2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

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1引言

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扩大都离不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标这项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环节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开,并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愈加高涨。可见,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进而规范其活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2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界定

(1)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比较成熟的并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

(3)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评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2]。

3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剖析

《招标投标法》颁发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我国目前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目前,很多招标人仍对资格预审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选择入围队伍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在项目进入招标阶段的前期,招标人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能已发生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因此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

(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

(4)有的投标报名单位为了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企业本身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这就使某些人铤而走险,不惜牺牲企业的信誉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明、假证书等,想蒙混过关,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发展下去招标单位势必对交易中心、乃至公开招标失去信心。

3.2招投标中的主体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首先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另有的业主资金不足,强压建筑企业垫资。有的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价格调差系数,不给建筑企业合理补偿。

其次,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另外还存在很多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几家陪标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2)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

首先,不能履约。有的承包商拖延工期;有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有的则偷工减料。更有甚者,有些投标方由于在投标前过分压低价格,最终结果导致中标人无法实现必要的利润,分期收到的工程款远远不能抵消建设项目时所花费的成本。其次,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

4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4.1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监督部门对专家的评标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性给予综合评议打分,并将评议情况记入本人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每年考核一次。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期间有明显倾向或发表诱导性意见的,收回聘书,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4.2完善招投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4.3明确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投标策略是投标人经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策略的因素十分复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所以必须做到及时、迅速、果断。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此外,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控制

引言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称《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来确定工程造价。这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浅析该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或缺的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形式,即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综合了风险因素。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特点

采用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可以更好地实现规范计价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执行计价;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统一,且以规定的标准格式呈现。

《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呈现“措施项目”一栏,对于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进行报价;《规范》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企业掌握着报价权。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和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在进行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标准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垂直运输工程费、超高补贴、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的形式呈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列明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予以说明。对于不能确定和计算,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具有最后的修正效力。

(二)合同价格的管理

一直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鉴定,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督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工程合同价的认定,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作。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

另外,建设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等予以确认。审查是否附加不合理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结算价格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且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招标人若采纳了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等选项,工程承包单位应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后,方可调整该项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通过后,上述结算材料才能成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意义

1.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有利于企业发挥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招标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2.促进建设市场发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对招标人来说,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风险。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因此可以有效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投标人来说,要正确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费用。此外,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3.利于有关部门职能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教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控制。

4.增强建设主体国际竞争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国外企业和国际项目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国内市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海外投资和经营项目也在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对外开放建设市场的需求,我国必须推行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为建设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市场竞争环境。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行的计价办法,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增强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

链接:

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是一种已被使用了几十年的计价模式,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依据。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

工程量清单计价属于全面成本管理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有序竞争,最后形成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旨在跳出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依靠市场和企业的实力,竞争形成价格,业主可以通过企业报价直接了解项目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的是计价规则、计价办法以及定额消耗量,摆脱了定额标准价格的束缚,真正实现了量价分离、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有序竞争。工程量清单报价按相同的工程量和统一的计量规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报出综合单价,价格高低完全由企业确定,充分展现了企业实力,同时也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许桂荣.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J].工程造价管理,2005(2).

篇5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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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概念、原理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模式是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承包商)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可以描述为: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根据具体过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措施

(一)重视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招标文件,它不但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规范标准和投标条件,是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及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其内容一般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和交易条件将直接影响到投标价格,因此,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使招标达到最佳效果。

(二)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要防止日后工程造价发生大的变化,编制人应做到全面了解工程的相关资料、实际的施工条件、技术规范,准确计算工程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应对项目作业内容表述清晰,准确确定项目设置,项目划分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三)重视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一般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对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要明确;对报价依据要明确;对材料及清单项目的价格调整条件、方法要明确;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奖罚条款要明确;对工程的保修条款要明确。做到以上几条,可以避免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纠纷等现象,有效地控制报价。

(四)合理编制预算控制价

目前所有的公开招标项目均设立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也是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额价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依据设计图纸, 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清单计价办法,结合市场材价信息进行编制的。

三、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中标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招标文件内已经明确了合同主要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拟定条款,并做进一步完善,避免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漏洞等不利现象。

(一)明确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及规定

目前各地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统一范本,确保了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条款的完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四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并视需要增加其他附件。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双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主要规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因此,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基本涵盖了施工活动的方方面面,是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专用条款是专用于具体工程的条款, 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的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因此,应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互为说明、互为补充,与协议书共同组成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是对施工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对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之外的事项界定双方的权责,便于合同的执行和管理。

(二)明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内容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内容如下: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数额和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间;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履约、支付担保的费用;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工程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间。

签订施工合同时只有对相关内容规定清楚,同时能够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索赔事件,从而有效的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四、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一)加强施工组织,加强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进行过程招标、签定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准备和指导施工的基本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具。

运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合同中造价的控制目标,将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落实到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和内容,严格执行合同原则和内容,减少设计变更。

(二)重视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干扰因素多,往往因为设计方面的原因发生工程变更,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与造价人员经常沟通,对工程施工变更签证内容进行复审,判断其与清单、合同的关系;分析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杜绝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利用工程变更要求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款。不该签的签了,结算时就会引起争议,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某工程项目按清单计价,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到外墙涂料时,承包商发现清单外墙涂料比图纸少算,提出按图纸计算量,施工管理人员未分析清单、合同计价原则和内容,签证外墙涂料按图纸计算工程量,造价人员不得不依据清单、合同原则和此项签证,与承包商协商外墙涂料计算量,增加了工程造价。

(三)加强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施工进度中的工程变更必然会使造价提高,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做好施工处理、验收、核对和现场签证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索赔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合同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有助于双方熟悉国际惯例,有助于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时工程报价的合理确定,可以将原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造价。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发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诚信好具有实力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收集整理项目原始工程造价资料;2)认真核对合同履行情况;3)落实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及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4)依据竣工图、变更及现场签证核实结算工程量;5)严格执行各项目的中标单价;6)对合同之外的内容,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进行严格合理的确认。依据以上工作,对结算报告进行严格的实事求是的审核,使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体现真实、合理。同时也能在送外审计前减少决算偏差,节约工程决算审计费用。

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机制,对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造价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好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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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叙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实施各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现又转换为2013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

1.1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它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作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照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计算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数量的表格。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1.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工程建设离不开工程造价的管理,它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工程价格的管理问题,是整个工程实施的重点,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利益所在,工程价格管理到位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投资收益和工程的盈利能力。下面将从工程量清单的管理、投标价格的管理、合同价格的管理、结算价格的管理等几方面进行浅析,以利于提高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1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在2003年改为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为求得合理的工程价格,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正确以否尤为重要。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检验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不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2投标价格的管理

投标报价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工程施工图纸及其说明、变更通知单等技术资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费用标准;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和安装设备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价格;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人依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成本、利润,按规定计取规费、税金,确定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应向招标人提出,要求给予答疑,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问题所做的解释、答疑,均应以书面形式抄送给所有投标人,以示公平。

2.3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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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

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三方合同;系统研究;

前言:我国在工程合同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长期以来采用平行发包,因此国内的工程合同绝大部分属于较为简单的双方合同。但随着现代工程项目有许多特殊的融资方式、承发包方式和管理模式,不仅使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使合同的形式多样化,内容越来越复杂化。其中出现的产物就是三方合同。本文拟对三方合同进行较为系统的剖析,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为三方合同的理解、实践和管理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1 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据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简单化的原因,或者长期以来国内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或者便于划分责权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额巨大,所面临的项目环境也日益复杂,而且项目的建设是一个超企业的行为,出于联盟、制约或风险分担等的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目前,对三方合同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且没有对三方合同进行比较准确的、区别与双方合同的定义。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较常出现的几种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联营合同、三方担保合同等,试图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各个阶段,表现形式不一,其共性较难把握。作者认为,三方合同可以定义如下:“存在三个合同主体,且合同标的必须在三方循环中才能达到平衡的合同。”如图所示:

2 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1)三方代建合同。为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2)三方联营承包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其合同关系如图所示:

(3)三方工程担保合同。工程担保作为化解工程建设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作为以经济手段管理建设市场的有效制度,开始受到国家和人们的重视。在众多担保模式中,保证担保是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其在工程的实际应用形成的合同就是三方工程担保合同。

3 三方合同的特征

(1)存在三个事实上的合同主体。在国内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于监督的目的或者长期以来国内行业习惯,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这种合同当中,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都是事实上的合同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力。

(2)合同关系三方连环。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平衡。不能简单的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会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为三方合同中三个合同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是一个整体。把三方合同拆分为两份双方合同,难以对三方关系进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从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

(3)部分合同关系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般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都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三方合同较为特殊,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3]。

4 三方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1)需要对三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系统研究。对三方合同的系统研究,不仅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准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三方合同的基本内容、文本结构、风险分担及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论体系,明确与传统双方合同的区别,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广,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相对应于某些三方合同的法律法规是滞后的。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

(3)统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千差万别,对所有的三方合同进行文本统一工作是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的三方合同,统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如可以对三方代建合同进行标准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是项目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方面。标准合同条件规定了工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经济责权利关系,规定了工程过程中―些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方法。它作为―定范围内(行业或地区)的工程惯例,能够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显然,我们在三方合同标准化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4

[2] 梁慧星.“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J].中国招标,2006,(Z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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