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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内部控制
国有资产是高校进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基础性物质条件。随着《教育规划纲要》颁布,财政性资金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资金投入增长迅速。2012年教育部对直属高校的财政投入就达到1160亿元(平均15.46亿元/所)。财政性投入迅速增加,加之高校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使得高校国有资产规模也在迅速增长。相对于资产快速增长的现状,高校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还未能与庞大的资产规模匹配,部分高校出现了老问题放大、新问题涌现的局面。本文从校内资产管理视角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环境分析
1.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规定细致
规范高校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从资产管理范围角度可以分为整体性管理规定和专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前者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为整体性规定,后者包括对仪器设备等具体类别资产管理办法;从管理内容区分可以分为内部控制类规定和实体性规定,前者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后简称《内控规范》),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内控提出了要求,后者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对具体资产的使用、处置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材料都规定得很详细。
2.校内国资机构层级较多,不同学校机构设置有较大差异
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该办法没有进一步对国资管理机构的层级和各自的职能进行明确。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校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简称校级国资部门)、具体业务(房产、设备、后勤等)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四个层级。校级国资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间并非完全上下级关系,如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的校级国资部门设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下,而武汉大学、同济大学的校级国资部门设于财务部下。因机构设置不同,监管职责的划分也不同。人员较多机构设置齐全的国资部门多独立承担监督职能,部分人员配置少的高校国资部门倚重具体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3.完善资产管理流程还需要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关键业务管理水平
按照内控规范的要求,学校要按照授权审批、归口管理、预算控制等管理原则完善学校层面内控体系。资产管理不是孤立的业务,与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关键环节密切相关。作为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一环,资产管理业务的完善需要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管理体制不清晰,管理权限不明确
国有资产管理层级较多,机构设置和职责不明确,不同级别的管理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责权利不匹配,造成部门间争取资源管理的权力、推脱资产管理责任的现象。如校办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学校房产资源,参与管理的校级国资管理部门、房产部门、产业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同类资产切块管理,未落实归口管理原则
高校资产分为事业资产和企业资产,一般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相同种类的业务区分不同部门管理,容易产生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单在事业资产管理中,也存在资产由不同部门切块,未落实归口管理原则的现象。以某高校房产出租出借业务为例,管理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和二级单位。周转房出租为房产部门管理,家属区经营房产出租为社区部门管理,校内餐厅出租为餐饮管理部门管理,校内超市出租由后勤部门管理、学校体育场所出租为体育教研部门管理,校内书店出租由教务部下属部门管理等。同样类型的房产出租,审批机构、出租资质要求、租金标准差距很大,部分房屋低价甚至无偿出租。切块管理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体现,不符合内控规范的要求,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资产管理模式粗放,绩效考核目标不明确
资产流程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三个主要环节。资产配置环节中的采购业务,存在重形式合规、轻实际效益的行为方式。部分高校只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没有将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列入管理部门考核标准,出现招出多少价格就是什么价格的现象。资产使用过程中,部分经营收入未按实际收益考核,如校办企业以提供校内资源方式对外合作,资产使用费还不足以弥补资源损耗,合作结束对方继续使用校内资源无人管理跟进,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未经审批处置资产现象,也源于处置效益也未纳入使用方的考评体系。
4.基础信息工作不完善,缺少信息共享
高校国有资产基数大,数量多,内容驳杂,部分高校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更新不及时,各系统之间数据不能对接,缺少信息共享机制。如设备管理系统缺少与预算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物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房产管理系统缺少与基建修缮财务系统的对接,多次修缮后房产部门缺少最新的面积、用途数据;校园管理系统缺少与学生系统的对接,宿舍占用情况只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掌握,最终导致校级国资部门缺少对国有资产总体情况的掌握,出现监管盲区。
三、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思路
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权限和责任
高校应结合法律法规制定好本校的资产管理制度,清晰划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级国资部门、各业务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各自的责任,形成管理层级清晰、管理内容全覆盖的局面,解决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的问题。资产管理制度应注重对法律法规的细化,严格对高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担保等环节的审批,做好业务流程搭接,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2.严格归口管理原则,杜绝业务切块管理现象
首先在制度层面明确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以资产类别为基础划分,推进管理政策的统一,而后逐渐做到归口至一个部门。如对于现实中管理分散的房产出租业务,应统一按照市场化的目标进行考核对于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无形资产管理,要加强与法律事务办公室、科研管理、产业管理等部门的合作,主动监管,做好风险应对预案。
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价值思维
要通过内部培训、学习等各种方式,提升管理人员资产管理理念,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预算管理统一起来,在绩效考核中加强对资产价值的考量。对于合作项目,要对比投入的资源和取得的收益,学校投入的名誉权、商标权、专利等无形资产和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均应进行计算,衡量项目是否有经济收益,加强经营性资产后续管理。
4.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做好系统间数据共享
要做好存量资产信息整理工作,通过专项资产清查等方式对存量资产进行重新核实,此类工作应统筹安排、分类进行,注重对资产价值、用途等变化情况的记录。第二要健全资产管理全流程信息化体系,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环节中的风险控制与流程固化结合。在资产采购环节与招投标管理系统衔接,在资产使用环节与资产使用和维护数据衔接,在资产处置环节做好与审批机构以及资产调配系统的衔接。第三要做好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共享,做好部门间同类数据的共享。通过资产采购预算、收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落实财务监督的力度;通过预算执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强化审计监督的力度。用内部审核监督程序促进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互通。不同高校资产规模不同,管理体制不同,具体制度设计可以有所区别,总体思路应该都是落实内控规范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于平 单位:北京大学审计室
参考文献
1..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科学构想.教育财会研究,2015(12).
2.何亚坤.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15(16).
3.刘莉,樊庆文,徐明.高校国有总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财务与金融,2013(1).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现状;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016-02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随着企业对外满足社会需要、对内强化管理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以内部环境为基础,以全面风险为对象,以控制要素为内容,以控制模式为形式,以企业层次为重点,以业务层次控制为落点,以外部监管体系为接口,以实现企业目标为目的现代管控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舞弊,减少损失,提高资本的获利能力,保障企业各项资产安全、完整,防范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中国企业必须加紧改善自身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识别和衡量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恰当的控制活动,消除或减少企业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和竞争力。中国企业也迫切需要学习和建立以内控体系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化解和防范企业风险,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1.中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普遍薄弱。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才刚刚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尚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形成,但仍然缺乏规划,不成体系,不能起到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作用;甚至有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理解还存在很多误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等,就是让人束手束脚的条条框框,甚至有的领导同志竟然用“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来表达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抵触情绪,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他们的放心不下。公司通过不断摸索,对日常一些主要的业务形成了一套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这类操作规范的主要特点是运行效率高,能迅速应对市场变化或管理决策变更,但也存在着控制因素缺失,特别是一些不相容职务未得到有效分离的弊端。一些公司有章不循,有制不依,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只是将已建立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算完事,至于是否得到实施,从不过问。在公司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往往以强调灵活性为由,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更为严重的是权责分配不清,权力过度下放和分散,存在责任空白,或者是权力过分集中,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另外,管理层缺乏风险管控意识,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人员的事情,根本不愿从自身梳理风险控制点,控制环境较差。
2.财务会计报告造假问题仍然突出。当前一些企业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造成账实不符,虚赢实亏或虚亏实赢,以达到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款,粉饰业绩等各种非法目的。过去做假账主要是出于个人目的,通过做假账来掩盖罪行。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为了发行股票或配股、为了保住“壳”资源、为了少缴税欲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屡屡发生。郑百文、科龙事件都是有代表性的案例。
3.国有资产潜在流失严重,公司费用支出虽有预算,但支出失控。中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然严峻。有的企业管理者利用“金蝉脱壳”的形式,以实行股份制改革为名,把优质的国有资产剥离出来,成立股份制公司,由自己直接掌握,而把劣质资产、冗员、债务、和亏损业务留在母公司;有的则在外资购并购国有资产过程中,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也有的利用管理者收购的形式,管理者低于正常价格买下国有资产;还有的在国有资产转让和出售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估、漏估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个人腰包。有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中,经营者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捞取个人好处,拼命增加个人职务消费。这些费用都计入企业成本,挤占利润,造成企业亏损;有的则通过关联交易,从关联企业中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从关联企业中获得回扣款,却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 “损公肥私”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改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策
(一)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首先,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一项国际惯例。长期以来,内部控制一直被视为企业内部事务,属企业管理当局责任范围内之事。
其次,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与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股权较为分散,企业所有者(包括权益所有者、债权所有者及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般只能通过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所有者、政府部门、相关方等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其二是保证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最后,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看法,更新观念。目前,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结构阶段,认识还很不统一,甚至还有不少错误认识。即使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也多局限于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因此,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不仅可以为各方人士的沟通与理解提供统一的基础,还可为企业评估和改进其内部控制提供标准与方法。社会各界应在COSO报告的基础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深人的研究,建立一套如COSO报告那样内涵与外延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准则或提出指南,使企业管理当局或注册会计师等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将内部控制的全新理念与精神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尽量使管理当局用以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用以审计内部控制的标准与投资者用以审视内部控制的标准相统一。
(二)设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1.合规合法性原则。企业的任何活动都不得违规与违法,也就是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内部控制制度之中。这也是任何企业建立一切内部控制的基本前提。譬如,设计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内容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2.全面性与系统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的过程,它不仅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进行购货、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 、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因此,管理层应当对企业的人、财、物、信息及各种业务活动领域,在综合考虑行业背景、规模等的基础上,制订出全面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另外内部控制制度要考虑全员性,企业中的每一位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控制的客体。既要实施作业控制,又要接受制度的监督与约束。坚持全面性原则可以确保企业整体经营活动有序推进。内部控制设计要兼顾系统性,在设计内部控制时要具有系统性的观点,要将各部门和各岗位形成既相互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的统一整体,以保证各部门与各岗位均能按特定目标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从而发挥内部控制系统的总体功能,实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3.内部牵制、互相制衡、防范舞弊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公司全范围、全业务过程实施,通过全人员的共同参与来完成,同时应考虑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权责分配等相互制衡的原则设计。同时内部控制仍是发现舞弊的重要方式,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降低舞弊发生的可能。在企业中,内部控制必须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方能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内部控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是通过一次的规章制度的修订补充就能完成的任务。因管理环境的变化、控制成本的增加等因素,内部控制制度就需要进行修改。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性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应适应变化以保持内部控制制度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4.权责明确原则。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岗位和部门的职责与性质,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赋予其相应的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和处理手续,确定追究、查处责任的措施及奖惩办法等,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干,办事有标准,使权有所属,责有所归、利有所享,避免发生越权、互相推诿的现象。
5.成本效益原则。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牵涉到人力、物力、时间的投入以及这些资源投入造成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在考虑任何经营活动环节是否需要加以内部控制活动约束时,都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衡量比较与合适的平衡,即衡量由控制措施带来的相关环节损失的风险减少或经济利益增加能否弥补因设置该控制措施造成的成本,如果能够弥补,则控制是有意义和可行的。
6.尊重现实、注重实效。内控体系建设要以企业现状为基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梳理和优化企业管理业务流程,力求有效控制风险的管理过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优先解决目前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急用模块,使确立的内控体系能够广为接受、易于执行、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我国房地产行业已取得长足发展,但行业本身受货币政策、行业政策等变动影响较大,加之近年来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调控措施收紧,整体而言行业竞争压力呈现增长态势,作为行业核心之一的可开发土地资源也日益减少,土地资源稀缺使得行业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加。针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企业通过合理的并购行为,可以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规模,迅速整合资金、资产,优化企业资源的战略布局,增强土地使用权获取的竞争力并一定程度上减小融资压力、降低开发成本,拓宽企业盈利空间。另外,并购重组后,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将被重新整合优化,极大程度助力企业特色强化,推动形成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相较于其他企业,国有房地产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政策信息获取、土地资源信息获取、融资信誉、品牌信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房地产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龙头企业规模优势及品牌优势日益凸显的形势下,国有房地产企业受限于管理体系相对固化、土地使用权竞争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提升国有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成为国有房地产企业谋求长远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房地产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谋求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从社会层面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是推动国有企业职能市场化转变、调整国有资产配制结构、优化国有经济战略布局、深化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一环。从企业层面而言,国有房地产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减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制约,同时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撬动国有房地产企业管理体系相对固化的现状,将员工自身发展需求与企业战略布局有机结合,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同时,房地产企业,无论是并购还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往往涉及数量庞大的资金资产,会受到多方面、多类型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约束,且并购及混改程序复杂。因此,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各个阶段都将面临多种类型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前瞻性风险评估,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调整管理结构,是企业有效面对挑战,占据生存空间,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房地产企业并购及混改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来源
(一)政策及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带来评估风险
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房屋的需求呈现上涨趋势。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持续深化,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房价增速过快也导致了普通民众购买力下降,为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预防房地产行业泡沫产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土地使用权获取、投融资、房价、税费等多角度、多层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供求也在不断变换,就房地产行业而言,一定时间周期内、不同区域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并购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注入新的动能,另一方面,也将使得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结构、管理体制等发生较大变化。而房地产行业本身具有资金密集型特征,且资金回收周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较长,企业运营面临着较大的市场不确定性风险。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是房地产企业并购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进的先决条件。在并购活动进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自身资金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估,明确企业支付能力,确定企业风险应对能力,并针对标的企业或标的项目进行并购价值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并购活动的方向、方式。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价值评估对企业资产定价机制、改革策略选择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总的来说,价值评估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并购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有序开展、推进,而政策变动、市场环境变换都将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一旦企业在并购活动进行过程中信息获取不对称甚至对政策、市场分析出现偏差,未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并购或改革策略,或是在并购、改革进行方式的筛选上出现较大偏差,将极大程度地增大企业运营风险。
(二)资产结构及业务模式变动带来运营管理风险
无论是并购还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将使企业资产规模及结构、产权组成、业务模式等发生改变。就并购而言,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企业都将整合配置原有资源以保障并购顺利进行,在并购发生后,参与并购的企业之间需要重新梳理资金、资产、业务等并进行整合调整;企业资产结构、管理模式、业务方向、业务流程等都将发生变动;并购发生后,企业以何种方式调整优化资金资产配置、如何转型升级管理体系、是否能引导推动员工适应新的制度及工作模式等,都将对企业运营产生影响。就混改而言,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员工跟投等方式将多种形式的非国有资本引入国有房地产企业,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国有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单一、管理模式固化的现状;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使得企业性质、产权结构、管理模式、经营体制、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改变,一旦在实施过程中经营模式转型、管理体系优化升级难以与所有制改革相衔接,将使得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产权、责任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
(三)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行业特殊性,房地产行业运营覆盖范围较广,业务流程繁复,房地产行业并购、混改过程往往涉及类型众多且数量庞大的资金资产流动、所有权转让以及资源重组,因而受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且涉及税种众多,房地产行业的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涉及企业资金、资产的整合处置,同时也涉及到税务与法律关系的梳理、承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及税收优惠以推动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推进。在实际的并购、混改过程中,由于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务组成、法律关系结构复杂,税收筹划及法律风险控制一直是房地产企业管理的重点、难点。整体而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发展需求而变动,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行业标准也依据社会发展不断修订、更新,因而使得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及法律风险控制往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旦企业未能及时掌握监管要求变化及政策变动情况并适时做出调整,将有可能出现原有方案不适用于新形势,增加企业运营负担,制约企业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推进;甚至为企业带来诉讼及处罚风险,影响企业信誉,严重制约企业未来发展。
三、控制房地产行业并购与混改风险的管理策略
(一)拓宽信息渠道,完善评估体系
价值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是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所有制改革推进的重要基石。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当对自身资产结构、潜在风险情况、风险应对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标的企业或标的项目的资产组成、经营情况、债务结构、潜在风险开展全方位的调研,并结合并购双方企业实际及发展目标选择适宜的评估体系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着手建立起严格的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流程,并依据区域发展趋势及市场经济形式,完善定价机制及定价标准,及时论证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条例进行公开,保障国有资产评估及定价的公开透明,杜绝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同时,立足于区域发展局势、企业规模、发展现状、发展方向等,结合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倾向、投资能力等,制定适宜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策略,并依据改革的不同阶段企业发展现状及政策经济局势,及时调整改革策略,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高效有序推进。在评估过程中,针对产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资金资产,应进行详细清点,为后续决策及并购重组或所有制改革提供合理依据。另外,就国有房地产企业而言,在企业并购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在融资领域的信誉优势及在政策变动、土地资源信息获取方面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在原有的价值评估体系基础上引入新的评估标准,探索出更为全面的价值评估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帮助企业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完善管理体系,保障资产及管理体系整合的有效性
在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房地产应当加强管理体系的融合升级。毫无疑问,无论是并购还是混改,企业都需要着眼于资金资产的有机整合,调整资源配置策略,优化企业战略布局。与此同时,还需要解决不同的文化体系、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发展目标、业务模式之间的融合问题。以国有企业为例,国有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相对成熟,且在融资信誉、信息获取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其相对特殊的管理模式及社会职能职责,国有房地产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及管理体系方面相对固化,决策流程相对复杂,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品牌效应。但相较而言,民营房地产企业在管理模式上更为灵活,策略制定也更为贴合市场。在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中,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评估及奖惩制度,使员工能主动迅速适应重组或改革后的企业氛围,保障企业有序融合、高效运转。
(三)强化风险控制,做好税收统筹及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资产重组、产权转移、合同签订、法律关系承接、税务筹划等方方面面。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增强对法律风险及税务风险的重视。在前期调研阶段,除了重视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梳理、整合、评估,还应当通过财务信息细节中反映的问题加以重视,对企业债务、税务、诉讼风险、融资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避免后续整合过程中因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制约企业发展。针对国有企业而言,在进行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规划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股权设计,明确企业内部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监督反馈制度,确保管理及监督体系有效运行。在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明确梳理资产结构,对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剥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策略,避免因存在产权有争议的资产而为企业重组及改革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税务筹划上,应当依据企业运营现状、并购重组方式、混合所有制改革策略等,找到税负平衡点,优化税务统筹体系。同时,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及税收统筹能力,降低法律风险及税务风险。
四、结语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政事关系 政事分开 管办分离
政事关系改革概述
2005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开展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探索较具代表意义。
北京海淀区医疗、文化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7月,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挂牌成立,正式启动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今后公共委将区卫生局所属的公立医院、卫生学校、区医学救援中心、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及区文化委所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承担着医疗卫生服务及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政、物资等均纳入其管理范围。改革的目的在于剥离政府部门所不应承担的具体公共服务提供职能,使其回归到对公共服务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战略规划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上来,以终结现有的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事不分、管办一家的管理体制。
上海市公立医院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9月,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成立。该中心是上海市市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和政府办医的责任主体。中心在上海市卫生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承担所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国有资产营运与管理以及推进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职能。作为全市卫生工作主管部门的市卫生局,其工作重点将放在对全市卫生事业的宏观规划指导、政策制定、行业准入及服务监管等方面。
无锡市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改革。2005年,无锡市相继成立市医院管理中心、市学校管理中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2008年底,又正式成立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这些管理中心作为政府办医疗、办教育、办文化、办体育、办园林等职能的责任主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2008年底开始,各中心下属的事业单位开始试行陆续建立理事会,尝试构建新的法人治理结构。2009年,无锡市还分行业建立起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绩效考评体系,运用这套考评体系对各单位的服务进行综合考评,单位的财政预算及年度工资总额等均与考评结果密切联系。
上述案例体现出政事改革的总体思路。其一,清晰梳理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分类确定它们的去向。改革之前,各地均对所属各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职能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确定去向:一是执法监督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留在政府部门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二是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并划归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三是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是政事分开改革的主体,对于此类事业单位,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变,但需与原主管部门脱钩,整建制归入新成立的执行机构,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二者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
其二,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如海淀区公共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无锡市各管理中心等),并重新定位原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及事业单位等各方职能。改革之后,原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不再保留,而是转移给新成立的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资产管理、领导班子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等职责,事业单位自身的经营与内部管理则由事业单位自主负责。执行机构还作为政府的代表与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建立一种契约式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向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逐步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上述改革也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设立新机构的改革方式值得进一步商榷。各地改革的一个共同措施是:新成立一家执行机构,各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保留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管职能,而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则统一移交给执行机构。也就是说,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并没有真正下放给事业单位自身,只是由原主管部门平移至新成立的执行机构。改革并未真正建立起双方的契约关系,也并未改变双方隶属关系的本质。简而言之,政事之间的“管”与“办”并没有真正分开,而仅是试图将部分“管”的职能进行转移而已。不仅如此,设立新机构的方式还与政府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标相悖而行,人为造成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链条的加长,影响了组织效率。因此,是否应采用设立新机构的方式来推进政事分开,需要科学论证,权衡利弊,慎重而行。
第二,设立新机构的改革措施在实践中造成了“政出多门”等问题。理论上说,新成立的执行机构和原主管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双方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但是,在此后的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仍然从各个不同的微观方面对分离后的事业单位经营和管理进行干预。事业单位由原先的主管部门单一管理变成事实上的双头管理。改革不仅没有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由原来的一“政”变为两“政”,由原来的单“管”变为双“管”,致使政事关系、管办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此外,部门利益的流失造成某些职能部门态度消极、不作为或乱作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未能得到预期的提升,同时也使得政事关系改革应有的示范效应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广。
第三,对监管的过度强调导致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自与积极性并未得到预期的提高。在政事关系改革中,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提高其经营管理自存在着矛盾。在地方的改革实践中,往往过于强调监管,影响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自与积极性的提高。以北京市海淀区的改革为例,与区属公立医院划归区公共委管理,同时,区政府还在区属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推行财政制度改革,要求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业务收入都要上缴给区政府,而它们的财政支出则由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提供,这就是所谓的财政上的“收支两条线”。这一政策削弱了区属医院及其他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自,影响了其服务提供的积极性。这种把政事关系改革所要求的购买医疗服务的机制转化为行政上下级之间的拨款模式,背离了改革的初衷。
政事关系改革问题分析
政事关系改革未达到预期目标,政事关系模式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由于没有厘清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界限和制度衔接,政事不分的许多深层次问题仍未解决,政事之间的基本关系模式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事之间的组织关系仍未明确,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并未真正建立,与政府部门的隶属关系仍未改变,“管”与“办”并未真正分离。
其二,政事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政府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有着很高的依赖性,此外,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资产均属于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以来按照一种体制进行管理,这些因素导致了政事之间产权关系模糊。①
其三,政事之间职能划分彼此交错,一方面,政府仍承担着大量技术性的公共服务职能,甚至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的干预,制约了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很多事业单位仍承担或部分承担一些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监管体系的建设尚明显滞后于政事关系改革。随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的推进,公共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也应逐步改变,由“命令与控制”模式向准市场模式转变,由基于行政权力的直接管理模式向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转变。但由于多种因素,这种监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进程。相对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而言,事业单位监管的规则体系亟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公务员管理有《公务员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迄今仍缺乏与整体性和最高层面的国家法律规则,现行人事管理的规定大多存在于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一些政策文件中;②二是现有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不同部门的规章之间不一致处甚多,甚至有些存在明显的冲突。
政事关系改革引发出一些新的问题。就当前政事关系改革状况而言,不仅政事分开的目标没有实现。在改革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有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问题。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首要的、根本的职能,在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的全部过程中,政府都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和调节者。然而,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借口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堂而皇之地将本应由其担负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完全推卸给事业单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被严重弱化。二是市场化过度问题。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为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改革强调给予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一些地方政府允许部分事业单位结合业务内容开展创收,而政府对这些单位的经营又缺乏必要的监管。这种情况导致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公共服务质量的大幅度下滑,严重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平性。
政事关系改革的对策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我国政事关系改革必然的路径选择。政事关系改革必须要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建立治理结构优良、管理制度合理、绩效管理科学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首先,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的政事不分现象严重弱化了政府的服务功能,影响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只有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政府才能回归掌舵者和导航员的角色,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其次,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利于切断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利益关联。“政事同盟”是造成当前公共利益部门化、泛政治化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③不管是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还是公共服务职能,都存在投入产出问题、效率问题、服务品质问题和服务竞争力问题,受到所谓“诺斯悖论”的困扰。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有利于切断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这种关联。
最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增强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率的大势所趋。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有利于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主经营和自主管理的运行机制,提升管理能力和运营活力,进而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与效率。
政事关系改革要坚持公共利益取向与服务效率并重。政事分开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维护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要通过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首先,建立合理政事关系的出发点在于增加公益性。作为公共管理主体之一,事业单位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导向。政事职能分开将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职能,使其更好地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规则制定和宏观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行为的公益属性。
其次,建立合理政事关系的落脚点是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增加公益性的同时,政事关系改革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确保公共服务的效率。要做到这一点,在改革过程中就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要精简。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都要精简,不能为了政事分开而滥设管理机构,人为增加管理层次,而是应该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机构,实现决策与执行、管与办、行政与事业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分开。
二是职能要回归。通过政事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使政府的职能得以回归,专注于行使其对公共服务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
三是竞争要充分。事业单位负责生产公共产品,政府在公共产品市场上择优购买这些产品,事业单位之间展开充分的竞争,通过竞争的压力促使各事业单位主动提升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其公务服务质量。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核心在于合理授权。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及传统管理理念的惯性,一些政府部门及其成员不愿放弃对事业单位直接的纵向控制而转为间接的横向协调,不愿轻易把原有职能剥离出来,不愿将公共服务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事业单位。因此,要保证政事分开、管理办分离的顺利实施,就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必须敢于触及有关部门的利益,打破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赋予其一定的自,激发其自身活力,使其成为运转高效的法人组织。④要建立完善产权归属清晰、公益目标明确、约束机制完善、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及符合事业单位特点,有利于事业单位更优质高效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类管理制度。
政事关系改革后对事业单位控制的合理途径在于有效监管。政事分开存在的潜在风险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的不足将导致事业单位业务运行偏离公益性目标。因此,在放权、授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体系,确保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有效管控,确保事业单位的行为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本原和目标。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体系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覆盖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尽早制定出台一部事业单位管理法律,同时要加强审查清理现有法规体系;二是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理清政府各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责权限;三是建立健全由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充分参与的多元化监督治理机制;四是实施“准市场化”契约管理机制,在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法定的绩效责任关系,严格约束事业单位的行为;五是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对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竞争秩序等方面的行政监管,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注释】
①赵立波:“政事关系的理论阐释和现实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②刘晓苏:《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1页。
③孙立:“‘政治正确’与部门利益—一种泛政治化现象的分析”,《中国改革》,2008年第1期。
【关键词】 意义 效益 建设 内部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必备“武器”。近几年,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美国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COSO2004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我国国资委2006年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紧锣密鼓的制定,企业也在不断地认识、建设并有效地利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历程看,内部控制的控制重点就是企业风险,对风险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内部控制体系控制关键风险点来实现的。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基础之上的、具有更高层次和综合意义的控制活动。如果离开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谓的风险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因此,鉴于中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尚未构建或构建不完善,笔者主张中国企业应先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对该体系的有效执行,实现对企业主要风险的管理。
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意义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意义来自于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
学术界不同学派关于战略的观点和假设等不尽相同,但都承认“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所在。核心竞争力战略理论认为,企业要想长期稳定地保持其竞争优势,必须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目标,培养和发展能使企业在未来市场居于有利地位的核心竞争力。而制定的战略能否最终实施,取决于企业各个业务流程的有效执行。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但对企业战略目标起到了强劲的科学支撑与持续保障作用,还使企业具备识别和管理整个企业多种风险的综合能力,这有助于减少企业的不确定性与盈利的波动性,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严格而清晰的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及企业破产制度和外部保障制度等。构建并执行这些现代企业制度内容,都需要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3、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
自2004年年底以来,“中航油事件”5.54亿美元的亏损、中储棉10亿元的亏损等国有资产接连不断的巨亏噩梦,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震动。由于这一系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使人们意识到切实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已到了危及企业生存的刻不容缓的地步。
4、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是要和国际上大多数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经营环境中。但从国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实施进展看,自美国SOX法案对在纽约上市的公司提出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后,许多国际大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逐步建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不断缩短与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差距,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加大投资并购等业务的成功率。
5、投资者对企业预期的要求
投资者包括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他们的目的基本都是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有效率和有效益的经营、循规守法进而保护企业财产安全,这正是实现企业收益的保证。循规守法主要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保证企业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利益预期。
6、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是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通过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来管理风险。法律法规是需要企业遵循的,所以,企业必须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是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的法规要求。比如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必须遵循SOX法案,该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404条款要求所有到美国上市的企业建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二、企业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将获得的效益
企业建立的目的是盈利,内部控制体系也必须为企业带来效益,企业才有动力愿意去实施这项工作。在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企业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效益。
1、通过理顺关系来解决企业现存的管理问题
为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企业在梳理各业务流程时,首先要对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识别,将企业历年累积的管理问题挖掘出来,并通过风险清单的方式进行明示;其次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通过评估来判断风险的大小及风险的特性等;最后要对症下药,对识别出的管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业务流程梳理明确权责关系,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可见,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业务流程的梳理,发现和解决现存的管理问题,并对构建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做好铺垫。
2、通过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
如果企业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梳理构建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毫无疑问会有效防范和抵御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或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执行,最终会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而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就意味着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的提升。
一、海外企业境外资产管理现状
(一) 央企境外资产增长规模与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随着央企上市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央企境外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制度和手段却仍较为缺乏,境外资产管理水准和境外资产监管力度都涵待加强,有的企业在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监管等方面甚至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依然很大。
(二) 企业境外资产情况复杂,客观加大了管理难度
企业境外资产存续海外,受驻在国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差异的制约,一些企业境外机构需要以私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资产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还有一些境外机构在开拓市场阶段,由于规模小、人员少,难以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境外机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存在大量已提足折旧的施工机械设备,这些错综复杂的现象给企业境外资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 企业境外资产管理缺乏明确主责部门
目前企业境外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本部财务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形态的管理,包括境外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境外资产会计报表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一些企业在管理制度中对境外资产的主责管理部门未明确,或模糊定位,给境外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深入开展带来一定影响。很多企业对境内资产管理、监督做的相对较好,境内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完善,但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企业管理层、境外机构、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企业审计监察人员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四) 境外机构权属、地产及房屋的产权管理不明晰
境外机构的土地及房屋取得方式各异,有的因历史原因以个人名义对外购买房产,有的房产系无偿转让形成但没有资产归属证明,还有一些境外机构以租赁方式取得,但租期各异,法律规定各异,境外机构的注册方式也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存在很大差别。一些企业疏于对境外机构注册文本、营业执照、地契、房产合同等重要资产文本的管理和监控,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造成境外产权档案管理的漏洞。
(五) 境外机构产权变更登记不及时
企业境外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均周期性轮换,人员流动性较强。根据国资委新出台的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注册人员变更应及时在驻在国当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统一由央企向国资委履行产权登记手续。但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影响,一些企业的境外机构并未及时履行境外机构产权变更登记,造成注册人与实际法人情况不符。国有产权关系没有及时进行变更,不仅会给企业后续经营带来隐患,也不符合境外资产管理要求,加大了境外资产流失风险。
二、企业境外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一) 企业境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境外机构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
目前,很多企业在境外资产管理方面已逐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在海外投融资和财务资金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在境外人力方面采取本部直接派驻和人才属地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等,但受传统管理体制和缺乏境外机构管理经验的影响,很多境外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仍缺乏健全机制,机构设置极不健全,企业管理极不完善,造成一些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资产管理长期游离于国资监管之外,一些企业对其境外机构只要求其完成年度财务预算指标与年度经营任务即可,忽视对境外机构经营状况、资产管理、内控体系、风险管理的关注和控制。
很多企业的境外机构大多实行承包经营式的管理模式,在产权关系仍不明晰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模式很难保障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容易使境外机构过度关注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对境外资产的环节管理和控制,造成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二)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内控体系缺失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境外存续的特殊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又需要企业单独制定针对境外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过程监督。但目前很多企业的境外管理制度要么过于简单化形式化,没有风险防控点,要么执行措施乏力,没有形成管理、监督、防控的境外资产管理体系。一些企业甚至在境外资产制度建设上仍是盲区,制度和机制的空白不仅给境外资产管理和监督带来难度,也极容易造成境外国有资产失控甚至流失。
(三) 企业境外机构财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仍不够规范
,目前,海外企业的境外机构大都建立内账、外账两套账务体系,外账应对当地法律、财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内账则反应企业真实财务、资产状况,并保证与境内母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口径一致。两套账目体系一定程度上给境外资产管理带来风险,加大了资产流失甚至出现违法现象的发生。一些企业境外机构利用两套账目违规设立“小金库”化公为私,或者以投资实体为名通过两套账非法、隐匿性转移境外资产;一些企业的境外机构甚至未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工作和报表汇总均定期由总部财务人员代为完成,总部仅以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上的数字来了解其资产状况,造成境外机构的日常资产管理疏于管理和监督,企业总部亦无法有针对性对境外机构实施资产效益的考核和评价。
(四) 审计监察环节薄弱
受海外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局限,大多数中国企业均未在境外机构设立专门审计监察部门,因此对海外机构及所属海外项目的审计监察均由总部审计部门行使,很多企业的审计任务繁重,真正对境外资产效益实施专门的审计较少;另外,由于企业管理链条长,实施企业境外资产监察的组织协调也较为复杂,造成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力度乏力,直至境外机构资产出现流失和海外经营出现重大漏洞或失误后,总部才开始介入现场审计监察及账务清理。因审计监察环节的薄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例已经在很多企业中出现。
三、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 全面梳理企业境外资产真实情况,为后续管理和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境外资产主要涉及产权归属、境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情况复杂,需要企业对境外资产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海外清产核资,摸清企业境外资产的实物存
量和管理现状的真实状况,对做法不规范和制度建设缺失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二) 建立和完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制度建设,构建企业“促进企业提高执行力、强化内部管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体系和操作规程
2011年6月,国资委公布了针对央企境外资产监管的两份重要文件,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表明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已纳入政府出资人的监管视角。央企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在全面梳理境外资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总部层面深化企业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模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梳理健全境外资产管理制度、境外资产责任追究制度、境外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境外资产文件归档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办法应涉及产权、财务、风险、内控、投资等方面,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境外资产管理,在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既符合固定资产管理一般要求又符合境外资产管理特殊要求的管理体系;在境外机构层面,应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机构,加强内部制衡,保证境外投资决策程序的科学,从源头上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强化企业管理和风险管控。
(三) 建立起实物管理、价值管理和使用管理3个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和发挥对企业境外资产的管理职能
包括保障企业境外资产所有权,强化产权约束,控制产权变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等。企业境外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清晰部门管理权限,明确境外资产的主责部门,实物管理、价值管理和使用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日常联动、协商的工作机制,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彼此控制,达到境外资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批,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最终管理要求。
(四) 建立境外资产监管长效机制
央企在境外资产的监管方面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监管,另一种就是内部监管。企业应加强两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境外资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及责任追究办法,并与惩防体系建设有效对接,重在预防,监督靠前,重点监督境外机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况,及时排查境外资产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管理中的违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监管机制和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努力使企业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同时,履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社会职责。
(五) 加大企业境外资产专项效能监察和专项审计力度
效能监察和专项审计是公司内部监督部门融入企业发展中心,全方位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和内部专项审计对境外资产的监督作用,把境外资产效能监察工作提到日程上来,对境外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审批、境外机构权属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同时我们建议在对企业境外资产实施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时,应配备熟悉海外业务、熟悉财务、工程业务的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六) 国有出资人和政府管理部门层面加深监管触角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企业税收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不准确性,其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少交了税,存在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惩戒或者处罚的风险;一是企业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有了指导性的管理性文件。2011年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下发《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开始全面铺开。根据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解释,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为避免其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一)企业税收风险意识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申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没有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之下,对于纳税申报是应付和不得已为之。被动的态度可能使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各项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不准确或者适用政策依据错误,没有尽到依法纳税的义务导致逃税,或者无意识的多缴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或没有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另外,税收风险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对于自身权益不明,可能由于对于税务机关的迎合,导致企业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维权意识,相关权益未能享受,产生税收风险。
纳税意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科学,使企业没有把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中缺乏对税收风险的通盘考虑,企业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又缺乏统筹成体系的税收风险监控,没有相应的风险预防配合,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
1.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客观差异造成。企业进行各项交易的核算,由于交易本身的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可能受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本身的特点影响,造成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计税不同,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企业税务部门没有参与企业重要交易的过程,仅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税务核算,同时企业并没有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可能造成税收风险。例如:企业在对外捐赠货物、原材料时,通常按货物或原材料成本计支出,漏计销项税,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交换生产资料,可能按产品成本直接出库,未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企业对外采购办公用品、汽油仅取得普通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部分交易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部分企业仍未能完全杜绝交易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讲,偶尔发生的交易和复杂程度较高的交易,例如:兼并、资产重组等,越容易发生税收风险;经常发生的日常交易行为,如: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越不容易出现差异。
2.税收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文件的界定模糊。现阶段,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明细的、应对任何实际情况税收基本法和操作指南,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通知众多,企业面临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完成纳税义务,国地税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或者界定模糊、矛盾也偶有发生,因此纳税人员无法正确划分业务种类或采用正确的税收方法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税收部门,更没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税收风险。要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对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时期、风险来源进行系统的梳理,才能找准风险控制关键点。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对生产经营各流程进行监控,对各环节无法有效的参与控制,对于风险和认定和评估准确性不高,影响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
三、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
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健全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及时的进行核算和反映,准确计算、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和合同签订时,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对方纳税资信情况,了解对方税收信用等级,防止对方转嫁税务风险,认真推敲合同条款,防止税收漏洞,额外负担税额,尽量化解税收风险。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收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财务、涉税人员意识到提高税收风险意识的重要性,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强化企业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也促进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二)增加税收政策熟悉程度
增加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涉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由于政策不熟或者政策变化引起税收风险。要熟悉税收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特别是与自身经营项目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在进行核算、涉税筹划时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即要符合企业利益又要遵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既不偷逃税款,也不放弃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1.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与财务部门平行,配备专门的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降低税务风险。从职能上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信息和沟通这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规范企业风险,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采用委托和分包的形式,将这部分工作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形成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要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形成系统的税收风险机制。在制定制度之前,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机制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辅导制度,将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而且需要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尽量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制度化。
四、结论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交易核算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税收风险,使企业遭受现实或者未来利益损失。企业要不断预防和防范税收风险,需要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增加相关人员税收政策熟悉程度,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化解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忠华,贾心明.预防和化解我国税收风险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1(04).
[2]李汉文.刍议税收风险的定义及危害[J].税务研究,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