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09: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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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博弈论 基金退出方式
一、研究背景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文中亦简称为私募房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类型,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客户个人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再通过专业的私募房基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国内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将会私募房基成为房企新的融资渠道,此市场也会迎来巨大的机遇和发展(陈瑛2014)。中国大部分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萌芽于2010年,所以这年被认为是我国私募房基的元年。截至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结束了续存期外,大部分都未完成“募-投-管-退”的完整基金管理周期。因此大多数国内私募房基的投资水平、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尚未可知和明确。因此我国私募房基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上的研究仍属较新的研究领域,缺乏成熟的判嘁谰莺托卸准则。
二、国内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许多种,主要与其投资模式相关联,包括IPO、单纯的物业出售、股权转让、REITs、(针对债权投资的)收回本息、项目公司清算和强制赎回等方式。国内私募房基主要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住宅、写字楼、商业等),退出方式以物业出售和股权转让两种为主流。实际操作形式有以下几种:有辅助重资产运作的,如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参与买地、通过自身的开发团队或联合其他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成后出售物业实现退出;也可以用较低价格收购物业,通过对其进行资产改善工作,再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也有轻资产方式运作的,通过股权或债权的形式给资金短缺的房企提供过桥融资,帮助其收购土地、筹措建设资金等,在达到约定期限和一定条件后通过股权回购或股权第三者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于公司的基金,一般可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包括以IPO退出,或在二级市场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在国外,商业地产还可以采用发REITs的方式退出,但国内的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仍不能采用。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且根据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研究(章超斌2012),本文只讨论且涉及两种主流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及股权转让。IPO的退出方式在我国仍然是PE退出的最主要渠道之一,相比其他的退出方式,其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印露2009)。IPO退出方式也有利于提高PE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为其未来的投资提供便利。虽然,在我国由于IPO的门槛限制及房地产宏观政策的调控,国内私募房基IPO之路基本无望,已有的资本市场不能用来容纳这类产品,但是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二级市场的建立,都预示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会得到逐步完善,分级类证券市场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文选取IPO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考量。另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是指私募房基公司通过非公开上市的方式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资本撤出获得收益的退出方式。由于是非公开发行,因此时间和经济成本较IPO少,私募房基能够迅速的退出,因此在近年来成为私募房基退出的首要选择,占有较大比例。
三、博弈论模型构建
(一)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根据对方的策略来执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也称为对策论(张维迎2004)。
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选择的本质是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之间的收益博弈。私募房基管理公司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社会声誉,被投企业以期获得可持续快速发展;各自都会选择自身受益最大化的策略。
(二)模型基本假设及构建
本文的私募房基退出方式博弈模型遵循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两方主体为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
假设2:对于私募房基公司而言可以考虑可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两种方式,而被投房企可以选择IPO和股权转让;
假设3:通过IPO或者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预期总收益为I;被投企业选择通过IPO方式退出,需要支付保荐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因为此费用与经济周期有关,为便于理解,本博弈模型假设其平均值为C;股权转让相对于IPO方式,成本可忽略不计,此处假设为0;
假设4:选择IPO退出后,私募房基公司和被投房企获得声誉和IPO溢价为R1和R2,为计算简便,其收益以总收益为底数计算,即Ri=aiI(ai>0,i=1or2);股权转让的声誉收益为零;
假设5: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不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可从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1;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控制权转移到被投房企,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2,假设转换后被投房企所占股份份额b,那么私募房基公司持有股份份额为1-b;
基于以上五个假设,本文的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选择博弈的收益矩阵构建如下:
从上述博弈矩阵可以发现,对私募房基公司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IPO的方式显然可以得到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a1I;选择转换证券时,比较(1-b)(I-C)+a1I和(1-b)I,如果a1I>(1-b)C时,则选择IPO方式可获得更高收益,反之则选择股权转让。同理,对于被投房企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比较I-C+a2I+P2-P1与I-P1,如果a2I+P2>C,则选择IPO,反之IPO成本高企,应选择股权转让;选择转换债券时,比较b(I-C)+a2I+P2与bI,如果a2I+P2>bC,则选择IPO,反之应选择股权转让。
对博弈双方而言,其效益之和达到最大化时可以选择最优退出策略。对IPO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U=(1+a1+a2)I+P2-C (1)
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V=I (2)
无论是选择IPO还是股权转让,可转换证券和不可转换证券都不影响总效益,只是对双方的收益进行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双方总体而言,比较(1)式与(2)式,当U>V,即(a1+a2)I+P2>C时,通过IPO方式退出所带来的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与被投房企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之和大于IPO成本时,私募房基公司会选择IPO作为最佳的退出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股权转让。
四、对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的启示
总体而言,与国外的私募房基以IPO退出为主流的情形不同,国内私募房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权转让;以IPO方式退出受到诸多政策限制,目前仍未放开。因此反映到上述模型中,中国私募房基IPO成本是无穷大的,这和我国分类多级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足,企业入市门槛高企,成交量低等因素有很大相关性。在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展望成榇蠖嗍房企新的融资工具的趋势下,急需建立适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运营体系的闭环,这才是我国形成成熟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根本前提。
对股权转让的方式而言,因为其相对于IPO方式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可以实现快速且高效的资金流转。但是,此方式的信息获取方面的隐性成本相比于公开市场而言相对较高,为了简便因此也为在模型中提及。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股权转让方式相比IPO更少可能获得高收益或者额外收益。有的时候,卖家寻找不到可以提供可获取高收益的买家,买家也寻找不到可获取的优质标的。因此为了完善这种退出方式,仍然需要建立公开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加强监管和规章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瑛.中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分析与思考[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章超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2(07X):241-242.
[3]印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J].上海:复旦大学,2009.
(一)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
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的。实体理论的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并没有规定要将联营、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销,以免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由此可知,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
二、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分析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1:甲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1年8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分录B(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为了说明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对于完全合并而言的。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把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看做一个整体企业。可是因为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企业的资产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同理,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销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由此,我们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后发现,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来反映。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甲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好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A、B笔分录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可做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来抵销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销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销。即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时需要理清一点,此时按照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仅仅只包含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而是一个包含了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子公司的更大范围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因为甲企业必须与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等情况。
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甲企业抵销了与其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使资产或利润不至于虚增,并且此时的抵销分录抵销的就是相应虚增项目。为了使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如果甲企业与其子公司有内部存货逆流交易,在甲企业与其子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中,就是抵销的存在于甲企业报表上存货的虚增部分),就要求把跟乙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导致的存货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存货”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就按照“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抵销,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存货
800 000
如前所述,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依然只能以“投资收益”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存货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存货”项目进行抵销;分录F(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 :存货
800 000
此时,把分录D与分录F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存货
8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最终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完全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整个实体的真实情况。
此时,我们再进一步解释说明C笔分录。这里有一个前提也要首先理清,即甲企业在没有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与甲企业假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只是按照两种不同假定前提进行的不同的会计处理。可是在形式上,由于甲企业先进行了第一种处理(编制了A、B笔分录),为了使得这两种不同假定前提下的处理真正达到本质上独立(使两种不同假设前提下的处理最终对于实体的财务报表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就必须在形式上考虑A、B笔分录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别强调了“进行上述处理后”,也就是做出了A、B笔分录进行处理后,甲企业如果此时又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再做C笔分录)。即我们在甲企业A、B笔分录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编制一笔分录C,使得A、B、C合并后最终与E笔分录一致,才能保证在实质上的独立,使其最终在第二种假定前提下的处理对于实体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我们通过分录进行说明:
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前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编制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但是,我们仍需要从实际意义上说明C笔分录。我们知道,在A、B笔分录中甲已经通过把长期股权投资抵销80万元,实现了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而甲企业账面上真正虚增的是存货而非长期股权投资,此时,既然甲企业已经需要对外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并且虚增的存货体现在甲企业财务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那么应该通过真正抵销存货而非替代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所以,只需要再做C笔分录,就可以把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销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而对于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有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销来替代,不用恢复已经抵销的投资收益。
(二)顺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2:承例1,把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售商品改为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其他条件不变。
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权益
4 000 000
分录B: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前文述及逆流交易时已引入“单行合并”的概念,在此依旧可以进行如下理解: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调整。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上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乙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是甲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也可做如下分析:
同逆流交易的分析,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样,甲企业必须跟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情况。同理,为了使得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就要求把由于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导致的利润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存货80万元部分,就按照抵销存货进行处理。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同样,由于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存货,由于其未能体现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依然只能按照单行合并的要求,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其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利润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抵销。而分录F: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此时,把D笔分录与F笔分录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营业成本
1 2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整个实体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真实情况。
同逆流交易部分的分析,由于此时再采取第二种假定前提进行处理,编制分录的科目和金额会受到第一种假定前提下A、B笔分录的科目和金额的影响,我们必须考虑到之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销分录,以使按照第二种假定前提编制的分录,其最终对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是320万元,而不会与第一种假定前提的处理产生差异。
下面通过分录进行说明: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前面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000
贷:投资收益
3 20 0 00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编制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关键词:上证50ETF;收益率;折、溢价水平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60-05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和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上证50ETF的市场表现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上证50ETF的收益与指数收益的定量分析,对上证50ETF折、溢价水平的定量分析,期望能够更好地了解上证50ETF的市场表现和运行特征,进而提供相对应的投资策略。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
2002年,美国被公认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专家的Gary Gastineau撰写的“The Exchange-Traded Funds Manual”一书的出版,被认为是国外金融界首次对ETFs详尽全面的研究。该书系统地比较了ETFs与传统共同基金的异同和优劣,详细探讨了执行一项以ETFs为主导的指数化投资的成本优势,以及投资计划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以较大篇幅讨论了ETFs的发展趋势。Morgan Stanley Equity Research于2003年发表的研究报告“Exchange―Traded Funds:Global Summary”和“Growth in ETFs User:GlobalSummary”则对当时全球范围ETFs的成长情况作了系统的统计分析。高盛(亚洲)有限公司课题组(2004)也对ETFs的套利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首先,随着ETFs的发行,套利经验的积累,套利成本在缩小;其次。ETFs取代现货投资组合成为指数现货及期货套利的最佳工具,降低了指数期货及现货价格的偏离,强化了价格发现功能。
学术界对ETFs的研究侧重于对该产品的跟踪误差、折溢价水平、交易量决定因素、波动的相互影响等各技术层面。如Edwin J Elton,Martin J Gruber,George Comer和Kai Li 2002年发表的“Spiders:Where Are the Bugs?”就对ETFs和它的目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收益率进行了多个层面的比较分析,发现在剔除管理费和股利因素的影响后,ETFs的资产净值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之问的追踪误差很小;文章还对ETFs的折溢价程度作了考察,并就ETFs的二级市场交易量与市场整体日波动幅度和SPDR的折溢价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剖析了ETFs交易量的决定因素和主要交易主体。Richard J Curcio,Joanna M Luipka和John H Thornton Jr.2004年发表的“Cubes and the Individual Investor”也详细研究了纳斯达克100ETF(Nasdaq-100,QQQ,又称Cubes)的交易量决定因素。通过对多种估计模型的选择,文章发现Cubes二级市场日交易量与Cubes本身的日价格波动程度显著正相关,但与Elton等(2002)的研究结果明显不一致的是,Cubes的交易量与Cubes上一日的折溢价水平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而与Nasdaq-100指数的股指期权所暗示的第二日的价格波动即预期价格波动程度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国内业界对ETFs的研究成果则比较有限。200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早向国内介绍此种新颖的投资品种,并提出了最初的设计方案。随后的相关研究报告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九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ETF专题:《交易所交易基金套利成本分析》、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专刊:《上证180ETF产品发行及运作管理实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之《ETFs与所追踪指数的拟合度分析》等都对我国引进ETFs的可行性和实务性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著的《中国上证50ETF投资指引》一书则对我国第一只ETF产品――上证50ETF的成功创设和市场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业界稍晚,学术界对ETFs发展的关注开始于2004年。2005年后,随着上证50ETF等ETFs产品在中国的正式推出和运行,学术界对该产品的关注逐步上升。李勇2005年7月发表的学位论文“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叶国的运用研究”就不仅对ETFs的一般特性和ETFs在全球的主要商品予以了介绍,还最先对上证50ETF运行以来的市场表现作了分析。到了2006年,学术界对ETFs的研究更加细致和特定化。王婧2006年的“ETFs对其成分股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就对上证50ETF与其成分股之间的关系作了细致地分析。
二、上证50ETF市场表现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
1.上证50指数和上证50ETF。
本文进行实证分析的对象是上证50指数和上证50ETF,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上证50ETF是我国国内市场上的第一只ETF产品,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已具备相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虑,上证50ETF较充足的数据资料也有利于我们进行有关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实证结果也更为可靠。
2.原始数据的说明。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采用上证50ETF和上证50指数在2006年3月6日至2007年6月29日期间的日数据序列进行检验。其中,原始数据包括上证50ETF样本期内的日单位净值、日收盘价、日交易量;上证50指数日最高价、日最低价和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主要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实验室“天相高校金融教学系统”中的行情资讯系统和作为上证50ETF基金管理人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主页(省略)。
3.数据的处理和变量的选择。
通过对原始数据的相关处理,得到了以下变量。
上证50ETF的日基金净值收益率反映了持有该产品的收益情况,我们用日基金净值(NVt)增长的百分比RNV来表示,即
RNVt=NVt-NVt-1/NVt-1*100%
上证50指数的日收益率RSHI由指数日收盘价
格(P*t)的变化来表示,即
RSHIt=Pct-Pct-1/Pct-1*100%
上证50指数的日波动水映了指数的日价格波动性,我们用指数日最高点的价格(Pht)和最低点价格(P1t)之间的差值与指数日收盘价格的比例来表示,即
SPREADt=Pht-PIt/Pct*100%
另一个重要的变量是上证50ETF的日折、溢价水平(deviation from the net value),这里用DEV表示。ETFs的折、溢价是指ETFs的二级市场价格PETF与基金的单位净值之间的偏离,与封闭式基金的折、溢价概念相似。本文将选取上证50ETF日收盘时的折、溢价水平作为度量依据。根据定义,它的量化应通过以下方法:
DEVt=NVt-PETFt/NVt*100%
为实证分析的必要,还要再设定一个变量ADEV,用于表示折、溢价水平的绝对值,则ADEEt=|DEVt|
最后一个变量是上证50ETF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百分比收益率
RSMt=PETFt-PETFt/PETFt-1*100%
4.样本期的选择。
本文选取2006年3月6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的样本区间,时间跨度超过15个月,样本数约为330。
本文以下将运用Eviews3.0对上证50ETF在样本期内的市场表现作实证分析。根据前面对数据的处理和变量的定义,我们分别得到以下几个研究变量:上证50ETF日净值收益率RNV、上证50指数日收益率RSHI;上证50ETF日折、溢价水平DEV、其绝对值ADEV、上证50指数日波动性水平SPREAD及上证50ETF日交易量。
(二)上证50ETF的收益RNV与指数收益RSHI的比较
1.RNV与RSHI的回归分析。
ETFs是一种追踪指数变化的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因此,评判一只ETF产品的表现主要是看该ETF对标的指数的复制,而衡量对指数复制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就是考察ETF的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之间的误差。下面就RNV与RSHI的相关性作线性回归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我们先对两列收益率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简记为ADF检验)。这里,笔者选用带截距和无时间趋势的ADF模型。检验结果见下表1。
(其中,检验形式(C,T,L)代表检验模型中的常数项、时间趋势项以及滞后项的个数,滞后项数由AIC信息准则确定;“**”表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即使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RNV和RSHI两列收益率的时间数据序列都是平稳的,可直接用于回归。
因此我们对如下模型可进行估计:
RNVt=α+bRSHIt+εt
估计结果如下(括号内为t值):
RNVt=0.00016+0.937761RSHIt
(0.77) (65.83)D-W值:1.94R2=0.97
对回归模型及相关统计量进行分析,我们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根据对D-W值的判断和White检验,模型的残差项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模型的拟合优度值为0.97,F统计量也远超过临界值,因而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较好,模型对数据的解释力度也较高。第二、RNV对RSHI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为65.83,表明了该系数的高度显著。约为0.94的回归系数表明指数收益率每增加l单位,RNV将增加0.94个单位。
2.RNV和RSHI收益率误差的分析。
上述模型同时也反映RNV和RSHI两组收益率之间还是存在误差的,那么误差的可能来源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产生误差的原因多样化,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如现金拖累和成份股调整导致复制误差等,但股票的红利,尤其是上证50ETF的基金运作费等是导致上述误差的重要因素。
股票的红利与基金的分红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基金对其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而前者是基金所购股票对基金因持有其股票而非定期派发的股息、红利。该部分红利是基金的资产,一般不直接也不全部派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却能实质性地增加了基金的资产净值和收益。可见股利的存在,使上证50ETF单位净值的收益率在理论上应高于上证50指数的收益率。
基金的运作费用则是对基金收益率的重要反向影响因素之一。运作费用是指基金运作过程发生的一系列的成本和支出,它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证券交易费用和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上证50ETF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显然,这两项相对固定的基金费用年费用额约占基金净值的0.6%。而美国主要ETFs产品的管理费率,一般在0.10-0.20%之间,不难发现上证50ETF的管理费率是相对偏高的。因此,偏高的管理费是上证50ETF收益率的一个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因素,它严重地影响了该产品的市场表现。
(三)上证50ETF折、溢价水平实证分析
1.上证50ETF的折、溢价水平与上证50ETF二级市场收益率关系之间的实证研究。
以上我们对上证50ETF的收益率指标与上证50指数的收益率进行了横向比较,下面我们将对上证50ETF产品自身的折、溢价水平进行研究。如前所述,ETFs产品存在特有的一、二级市场的套利机制,该套利模式的基本原理是利用ETFs产品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与基金净值之间的差额,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和一级市场上申购或赎回ETFs的份额来实现利差。
当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基金单位价值时,投资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该ETF,结合在二级市场同时买入ETF所对应的一揽子股票用
于申购ETF份额的办法,可实现套利;反之,ETF二级市场价格偏低时,投资者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ETF,然后将赎回所得一揽子成份股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套利。
从这一套利模式出发可以推测,当上证50ETF出现折价时,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会在套利者发现折价并实施套利行为之后出现回升,则从出现折价到折价基本消失这段期间内,上证50ETF二级市场上价格变化导致的收益率必然为正,而且前期的折价越明显,套利行为结束后引发的二级市场价格的收益率越高;反之,当上证50ETF出现溢价时,上证50ETF二级市场价格的随后下降将导致负的收益率,且溢价越明显,收益率负得越多。从这个角度来说,考察上证50ETF二级市场价格的收益率与其折、溢价水平之间的相关性是反映投资者对上证50ETF套利行为活跃程度的一个有效方法。
因此,笔者初步设定以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的百分比收益率为因变量,以上一日即滞后一日的上证50ETF收盘时的折价水平为自变量展开回归分析。根据前一日折、溢价水平与隔日可能的套利方向之间的关系,我们预期上证50ETF隔日的二级市场收益率与前一日的折价水平正相关。同时,将另一解释变量,即当其折(溢)价水平加入模型,以便充分考虑套利的预期。我们对如下模型可进行估计:
RSMt=α+b1DEVt-1+b2DEVt+εt
其中,RSM,根据前面的公式为:
RSMt=PETFt-PETFt-1/PETFt-1*100%
RSM和DEV两列数据通过ADF平稳性检验后,在E-views中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模型的估计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除没有破坏经典线性回归的假设条件外,我们发现RSMt与DEVt-1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与理论预期一致,即前一日上证50ETF的折价水平越高,其第二日在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就越高,而DEVt的系数为负,这说明二级市场上价格的收益率与当天折价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这个结论既不同于Elton等(2002)的结论(两者不相关),也异于Curcio等(2004)的结论(两者负相关)。笔者认为,如果前一天收盘时基金出现了较高的折价,那么第二天基金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将因为其价格的上升而为正;而伴随这种价格的回升,该日的折价水平必然有所下降。这也就产生了该日ETF二级市场收益率上升,而折价水平下降的负相关关系。
既然前一日的折价水平会引发隔日ETF二级市场上的正收益,那就意味着套利者在隔日的ETF二级市场上确实大量买入了ETF产品用于赎回。那么,前一日较高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就应当意味着隔日ETF二级市场上交易量的较大增长。下面我们就将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2.上证50ETF的折、溢价水平与上证50ETF二级市场交易量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显然我们这里要研究的两个变量分别是上证50ETF日绝对折(溢)价水平,即前面提到的变量ADEV和上证50ETF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VLM(以亿份为单位)。考虑到投资者很有可能运用上证50ETF作为套期保值或避险的工具,借鉴Elton等(2002)的做法,我们将上证50指数当日的价格波动性变量SPREAD也引入模型,作为上证50ETF交易量的解释变量,同时为消除模型误差项存在的自相关,我们考虑在模型中补充加入VLM的滞后变量,并根据AIC准则选取相应的滞后阶数。
在这三列数据通过ADF平稳性检验后,得出如下回归估计结果:
VLMt=0.373851+4.066864SPREADt+3.078786ADEVt-1+0.311388VLMt-1
(3.196541)(1.051805)(0.300667)(3.073732)
D-W值:1.967896 F统计值:3.430368 R20.105776
虽然上述模型经过多方修正,但遗憾的是,模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虽然VLM滞变量的系数显著,说明该变量对VLM有较强的解释力度;变量SPREAD的系数显著,说明也能部分解释VLM,但ADEV的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仍不显著。同时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偏小,说明还存在其他更重要的影响VLM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挖掘。
这样我们发现,尽管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的对其折(溢)价水平变动敏感,但其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并不如此,折(溢)价水平对交易量的影响力度有限。虽然价格的敏感变动一般意味着相应的交易量变动,但后者似乎受到其它更多因素的左右,这些因素对交易量变动的影响不能由折(溢)价水平来解释,它们甚至可能抵消折(溢)价水平对交易量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和展望
一般来说,指定交易这一概念是特别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定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原来的证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并重新指定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交易系统和清算交收系统是合为一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不但进行交易撮合,同时也承担着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登记、存管、清算和过户等一系列职能。在这一前提下,采取了中央托管、一级账户制度,即上交所在自己的主机系统上为每一个投资者设立证券账户,直接掌握着每一个账户的证券余额及变更资料,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即时的核对和过户。由于上交所直接面对每一个最终的持股人,因而在各个证券商处并无具体投资者的股份资料。投资者无论在哪一家证券商处买卖股票,其股份的增减都由交易所的存管系统直接进行实时处理。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处证券经营柜台发出自己的委托买卖指令,即可以进行所谓的“通买通卖”操作。可以说,上交所的这种特殊的账户制度及通买通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当大量涌人的个体投资者与相对缺乏的交易场所发生矛盾时,这种可以随处买卖的交易方式对于便利股民、吸引投资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通过交易所在主机上对每笔交易进行核对,也避免了卖空现象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数量和品种越来越多,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面对上千万的股民和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各类业务流量,由于通讯手段、系统容量及自动处理等方面的局限,导致上交所在一些涉及股东的服务如股份查询等方面变得十分困难,周期也很长。特别是通买通卖的做法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盗卖股票的事件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6月6日起,开始实行了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这种指定交易是依据投资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投资者可以选择这种交易方式,也可以不选择这种交易方式,而仍旧采用原来的通买通卖的操作。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推出以后,对于控制和防范股票盗卖等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是可选择性的,大部分股民都没有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股票盗卖现象。同时,在这种交易方式下,证券经营机构依然没有股民的持股明细资料,也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为了更有效地逼遏止股票盗卖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运行的安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所有在上海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事先指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其委托交易和清算的机构。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交所的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发出的交易申报指令。这意味着所有的证券交易都必须在指定交易的方式下进行,所以称为全面指定交易。与此同时,上交所在每日收市后,将投资者当日的交易数据传送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从而为证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创造了条件。随着这一交易制度的最终实现,无疑将在增强市场监管和提高风险的防范能力,有效地保证投资者证券的安全性,进一步完善现行交易机制,更好地促进证券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等方面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1、创新层股票交易的方式有两种,即集合竞价和做市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股票上午9:30进行第一次撮合,此后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10分钟撮合一次,而在做市交易方式上还是和之前保持一致。
2、除此之外,创新层股票还有大宗交易通道这种,即单笔数量达到10万股或者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3、创新层股票交易的方式其实还算比较多的,这主要是因为新三板交易的门槛比较高,其投资者组成为机构投资者有关,所以它们的交易方式相对来说比A股主板要多一些。
4、当然,交易方法还是为市场具体情况服务的,所以我们在参与的时候也要注意制度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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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购合并 交易方式 税收筹划
一、企业收购合并涉税问题概述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之间通过多种购买方式,将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过程。通过收购合并,多个企业可以形成一个在行业或经济中更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从而达到影响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目的。
按照交易的方式分类,收购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方式、股权交易方式、债务交易方式三种主要的形式。在这三种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优缺点,不同的收购方式对企业的现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会给企业的日后的现金流带来不同的影响。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应当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将税收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收购方式。
按照参与交易企业的分工不同,收购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模式。横向合并是企业合并与自己主营业务大致相同的企业以扩大本企业在行业中的占比,提高影响力。纵向合并是企业合并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企业来形成自身的产业链条。混合合并是兼有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的合并方式,是一种更大规模的企业发展方式。
二、企业收购合并的交易方式
(一)现金交易方式
现金交易方式是收购方企业通过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被合并方的股权的交易方式。由于被收购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被考虑为收购的对象,因此要取得被收购企业一定数额的股权对被收购企业形成一定的控制权,并且一般由于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还存在商誉这一溢价的存在,因此之间以股权的方式收购企业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对企业现金流的要求十分的高。企业在发展前景十分看很好,现金流足够充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交易方式是可选的。
(二)股权交易方式
股权交易方式是企业以本企业的股票为对价,通过股权交换来实现企业的收购合并。企业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并不一定是完全等价的,收购方和被收购方股权之间的差额多通过现金或实物资产来弥补。股权交易方式可以实现收购多方之间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营模式,是多方之间形成相互控股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同时,股权交易方式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低,企业只需要对其中一小部分出资,甚至完全不用出资,是现金流不够充裕但又需要扩张的企业的更多选择的方式。
(三)债权交易方式
债权交易方式是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发放借款,发行债券等方法来达到控制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发行借款和债权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只能是场外交易。债权交易的借款等项目在借款期满后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在债权交易方式下,对收购方企业的现金流有较大的要求,但是由于双方合同条款的不同,企业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流也不同,这有赖于双方的沟通交流。
三、不同交易方式的纳税与筹划
(一)现金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企业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相当于将自己的股权出售,因此要确认股权交易的收入。根据取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与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被收购企业被收购后,双方企业成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税法中确认为收入,而企业双方并未产生实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收购企业由于本身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已经承受了较大的现金流的压力,且这部分收购支出的资金是为了支持被收购企业生产经营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税收将会给收购双方的经济方面带来极大的压力。这道税收在收购过程中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在收购之后将进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组工作,额外的税收负担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企业合并收购过程中,除非是现金流特别充足的企业或者是处于其他考虑一定要采取现金交易之外,迫于现金流和税收的压力,企业极少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并购企业。
(二)股权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股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合并多方的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取得的对等的股权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计算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交易日后,企业在转让收购合并中取得的该项股权时需要就转让该项股权取得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采用股权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承担因为股权转让而负担的税收,即使在日后转让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企业的收购合并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对自身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能够将合并方企业应为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整体税收降到最低。同时,企业股权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够互相持有多方的股份,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也对税务当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造成混乱的影响,减少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交易之间调整的频度和力度。因此,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多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
(三)债务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债务交易方式下,收购企业向被收购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债务的形式体现,对多方的税收利益都有照顾。对收购企业来说,企业提供的债务并不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完全转让,对其现金流的影响是细水长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企业不用确认因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收入,同时,企业因为承受数额较大的股权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在享受因为利息的税前扣除时,还应注意税法对于税前可以扣除利息限额的规定。比如企业对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比例的问题,企业适用的最高的利率扣除标准。
由于债务交易的收购合并方式的现金流和税收的利益,企业在合并收购中也较多的采用债务交易的方式,或者债务交易与其他交易方式的配合。联想在收购IBM的电脑业务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债务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使联想公司在这一跨国收购大案中,结合自身收购的实际需要,将自己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其他税收问题分析
企业在横向合并中,由于被合并双方应缴纳的税收的类型大致相同,企业合并后需要交纳的税收种类并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在纵向合并中,企业合并自己的上下游企业时,有可能会因为被合并企业缴纳税收与合并企业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收。如工业企业收购保险公司成立内部保险公司时,将会因为保险业务缴纳营业税。在混合合并中,企业的税收情况将会有更为多样的变化。如合并前合并方企业要缴纳多次缴纳增值税,合并之后只需缴纳一道增值税,减少了纳税环节带来的税收遵从成本。
企业在收购前无法享受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公司高新技术人才比例的要求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在符合条件的收购合并还能够享受被合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又给企业因为收购合并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盈利不佳的企业来降低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联想公司在收购IBM的电脑业务时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收购时IBM 的电脑业务已经连续亏损,合并后联想利用IBM 电脑业务的亏损减少了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束语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国公司之间的收购合并更是愈演愈烈。中国的企业在抓住了这一时机,试试积极的“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扩大自己在全球市场范围的影响力,或者为我国发展所需的能源资源饿供给保驾护航。在企业跨国收购合并中,企业应当以收购地的税法为依据,制定适合自己的合并收购策略,避免因为税收法制的不同造成企业承受过大的税收负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发展阶段 跨境资本 交易方式
一、引言
既有文献关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研究已经非常充分,但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研究相对较少。其原因既有跨境资本流动渠道复杂导致的较差的数据可得性,也有随着金融的发展,跨境资本流动的方式不断创新带来的理论解释不足的问题。相比于FDI流动的长期存在,金融资本的流动是从20世纪的后二十年开始兴起,进入21世纪后金融资本的跨境流动规模更是急剧增长,这个现象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比于FDI,国际金融资本投资有很大的不同,金融资本投资需要的投资成本相对更少(Pfeffer,2007)。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电子化交易在各类金融市场的推广和完善,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也随着网络化的推广而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繁荣带来全球金融跨境资本流动的增加。在过去的10年里,全球跨境金融资本投资规模巨大,从2001年1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0.3万亿美元 。
金融资本流动的兴起带来了跨境资本流动不均衡问题,即发展中国家资本净流向发达国家,已有解释机制难以完全解释这一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背后的驱动机制。本文尝试在理论方面从经济活动中交易方式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微观层面入手,解释在一般国际收支均衡条件下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带来的金融资产供需失衡如何驱动了国际资本流动。
二、交易方式升级降低交易摩擦
经济交易过程中存在三种摩擦:一是交易者过去的经济行为不能被其他交易者完全观察,二是交易者之间进行交易是有成本的,三是交易者所拥有参与交易的资产的价值不能被完全识别(Wallace,2011)。因为这三种摩擦的存在,交易者在交易时就需要采取特定的交易方式来克服摩擦,让交易顺利进行,实现市场出清。
本文将已出现过的交易方式发展分为四个阶段,这四种交易方式不同程度地减少了交易中的摩擦:
一是易货贸易阶段。在这个阶段没有货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只能通过易货贸易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达成需要满足所谓的“双巧合”,即交易双方都生产了对方所需要的产品,在同一个地点同一时刻遇到(Monroe, 1966)。因为“双巧合”很难满足,因此在这个阶段交易很少,经济规模也较小。
二是货币出现阶段。法定货币的出现,解决交易可以不同时同地的约束。交易者可以用手中的第一期用产品换来的货币到第二期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货币成了交易者过去经济行为的证明,货币的出现促进了经济的交易市场的出清,促进经济发展(Townsend, 1989)。货币交易方式对易货贸易的替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交易的大部分交易成本。
三是银行信贷出现阶段。在交易者过去的经济行为在不能完全监管的情况下,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出现为交易者之间提供一种第三方承诺或担保,分担了交易中的违约风险(Champ et al., 1996)。这种第三方的承诺为交易活动的拓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银行集中了大量信息,三方参与的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较低,为经济更快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四是金融市场发展阶段。正如Duffie et al.,(2008)指出,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让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者过去的经济行为相关信息变得更容易获得。这样他们可以将过去的经济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更好地转化为金融资产参与市场交易来获得融资以购买下一期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而无需通过货币的积累或是银行提供信贷的方式来融资。不同于其他的交易方式,企业通过提供股息,在金融市场上形成了金融资产。
这四个交易方式的发展阶段是一个从低到高不断升级的过程,每种交易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交易中的摩擦,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只有在金融市场阶段,企业才能通过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将过去的生产成果转化为金融资产。
三、金融市场创造金融资产
只有金融市场阶段企业的私人信息才能比较充分地成为公共信息。因为只有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中规范的信息披露和市场价格变化才能反映出企业过去的经济行为所蕴含的运营和投资层面的信息。
其一,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通过一套相对更加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各类信息公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不断调整,逐步趋同,并成为世界各国的参考标准,保证了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更易为市场交易者理解和接受。同时金融市场上还有一些信用度相对更高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如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这三大世界知名评级机构。
其二,关于市场交易价格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反映了交易者所拥有的私人信息。金融市场吸引不同的交易者参与交易,交易者将他们所知道的私人信息通过他们的交易活动反映到市场价格当中,市场中的其他交易者可以通过市场中形成的交易价格进一步验证企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这样的过程是私人信息转变为公共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效率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不断提高。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速的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提高了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映准确度,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交易成本的降低提高了股票的换手率的,使得市场的信息可以及时反映到交易价格当中;二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吸引了更多的交易者参与,更多的交易者参与可以带来不同的信息,从而提高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映;三是交易成本降低提高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联动性,扩大了整个市场的交易规模,联动性增强和交易规模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中单个交易者的垄断地位,可以进一步降低市场价格的扭曲程度,让市场价格可以更加准确反映实际经济中企业的运营活动。
当企业的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共信息后,企业所公布的信息才能被市场所认可。当企业给股东分配股息时,市场通过各类信息认为这个股息是真实可靠,并认为股息是长期可以提供的。利用资产定价模型,股息除以市场利率转化为金融资产价格。其他交易者需要出等同的价格才能从现有股东手中购买到股票,即被市场定价的金融资产。
因此,在金融市场为交易方式时,私人将自己过去的经济活动成果转换为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阶段,企业可以通过出卖金融资产为其进一步发展获得融资,而不需要向银行贷款或是在账户上保留大量现金去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设备。这种方式为企业避免了闲置资金或贷款所对应的机会成本或财务成本。金融市场无论是在空间维度还是时间维度都相对于其他交易方式都得到更大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货币交易和银行信贷,促进了经济活动规模进一步增长。
四、金融资产供求失衡驱动国际资本流动
在过去的20年里,世界各国经济大多处在银行信贷和金融市场共同发展的阶段。目前全球的金融发展情况是发达国家形成了以市场为主的金融系统,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系统。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发达国家因为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和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以网络化为主的硬件设施也更加先进,因此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更加发达。在发达国家,直接金融市场部分替代了银行信贷完成了一些原来由银行信贷支持的交易活动,并逐步成为这些国家主要的交易方式。二是发展中国家却相反,因为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和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股东和贷款者权益保护不足、合同执行力不够、腐败较多,直接金融的市场效率很低,满足融资需求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得到补充。银行系统对市场制度要求较低的特殊性相对直接金融系统在获取市场准确信息方面具有规模经济,在欠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在交易时反而可以更好的配置资源。与此对应的是在发展中国家直接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有效供给不足。相比于英国、美国等直接融资市场发达的经济体而言,发展中国家的产出转化成为金融资产的比例更低,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利润转化股息的比例比发达国家更低。发展中国家因为信用和法律制度的滞后,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一部分利润被分流,最终没有转变成企业的股息分配到股东手中。因此,这部分产出就无法通过资产定价模型转变成为金融资产。
二是发展中国家直接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的比重较低。前面已经论述在发展中国家银行信贷是主要的融资方式,这就意味着在发展中国家,很高比例的企业没有参与到金融市场当中,它们的利润不是以股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产出就不存在资产化转变,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产出转变为金融资产的比例。
当这些国家是封闭经济时,发展中国家的产出增长后因为没有足够的金融资产来满足跨期消费需求,只能通过银行储蓄来进行过渡。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间的资本流动渠道较多,对资本跨境流动很难有效控制。因此在开放经济中,全球一般均衡机制作用下,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不再只满足银行储蓄的收益,而是流向发达国家购买优质金融资产来满足跨期消费需求,这种购买行为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
五、结论
本文从金融的发展阶段出发,金融市场的建立是法律和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对交易者的经济行为可以做到比较充分的观察。企业可以发行信用货币,即通过股票融资。完善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保障了发达国家的企业利润相比于发展中国家可以更高比例的转换为股息,从而提高了发达国家金融资产供给。在开放的一般均衡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存款在国内很难购买到足够的金融资产,需要到发达国家购买,来更好地满足跨期消费。资本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购买高回报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需求的增加带来了金融资产价格的上升,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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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feffer,Barbara.FDI and International Portfolio Investment,Complements or Substitutes?[Z].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Siegen,2007
案例一:2002年3月19日,该所上市证券“罗牛山”产生了一笔1980万股的大单交易,使大宗交易在我国股市首度登场。
案例二:2003年1月8日,国风塑业的第二大股东兴业证券将其所有的1996.6146万股(占总股本的7.6%)共分23笔,将所持股份分别转让给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互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交价均为7.6元,总成交金额1.5亿多元,成交席位位于兴业证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在这23笔交易里,只有2笔是以每笔53.3073万股成交,其余21笔均以每笔90万股成交。本次大宗交易后,北京中鼎投资持有1080万股成为国风塑业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互视通持有916.6146万股居第三。据悉,兴业证券是在2002年底该股10配3的配股中,因包销余额而持有这部分股份的,其成本价是7.56元。
案例二:2003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产生首笔大宗国债交易:该笔交易的卖方为国泰君安,买方为海通证券,买卖的证券品种是02国债(15)(010215),成交数量20000手。[1]
案例三:2003年年1月20日,浦发银行3亿股增发新股上市流通首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笔大宗股票交易诞生:光大证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因包销增发而持有浦发银行股票5300万股中的875万股,买入方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问题的提出:大宗交易方式是否符合我国证券法?
一、我国大宗交易制度的规范现状
前述四宗大宗交易案例,是遵循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制度实施的。200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同年2002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2],并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受理。2003年3月10日,为进一步完成大宗交易市场服务,加强风险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发出《关于大宗交易人工受理业务完善的补充通知》。[3]从风险控制角度完善了大宗交易的管理。
其实,我国证券市场的大宗交易方式的制度依据的根源,在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其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大宗交易”,在该节确立了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价格确定原则、成交确认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交易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在价格确定方面,《交易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在成交确认方面,《交易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二、大宗交易方式是否有证券法上的根据?
根据前述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所谓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而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按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4]换言之,“代表买方或卖方的会员根据大宗交易的买卖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5]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协商一致是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
但最基本的证券交易常识告诉我们,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不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协商一致的交易方式,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最大的区别即是协商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的区别。尽管随着现代电子、通讯、网络技术的发达,场外交易市场也采用了电子网络等现代技术,但仍不能改变其一一对应的协商议价的交易性质。[6]我国《证券法》也确认,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7]而所谓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8]即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下,通过市场参与人的公开竞价、拍卖(auction),从而使证券交易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