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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8篇

时间:2023-07-06 09:28: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篇1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种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但是人防工程比之更胜一筹。它是一种特别的地下建筑,具有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的扩大,这促使人防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人防工程整体上来说水平并不是很高,而主管部门和监督部分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首要任务就是严格有效的监督施工质量。

1人防工程内涵

人民防空工程指的是为了保障人民防空掩蔽、通信、指挥等要求而建设的防护建筑。它主要包括战争时期能够为人民防空指挥、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提供保障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是具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在现代,人防工程并不是地道、防空洞,而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它可能是某个地下超市,某个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也可能是某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2.1主体建设问题

(1)墙、板的拉结筋数量不够,并且没有依照梅花形进行布置,拉结筋弯钩的角度和长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结筋的绑扎也不标准。

(2)在密闭墙和临空墙的穿墙螺杆中断没有设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这就对人防工程的密闭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临空墙内外侧的钢筋颠倒,没有按照图成型和绑扎。临空墙钢筋在底板中的锚固长度也达不到标准。

(4)在对板柱结构顶板进行施工的时候,下层或者上层双向钢筋的位置放置颠倒。

(5)预埋的套管伸出墙体的长度没有达到要求。预埋的套管依据不同的功能,伸出墙体的长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墙面会给墙体模板施工增加难度,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快捷简便的安装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墙面。

2.2设备安装问题

(l)在对人防底板进行施工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防爆波地漏。

(2)在利用电气对结构钢筋网进行接地体时,接地钢筋网的纵横交叉点没有运用焊接。

(3)在安装人防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正。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护设备,在安装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其气密性、启闭力、垂直度和闭锁装置进行专业的测试机校正,使得安全门在人防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4)要在密闭隔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临空墙等人防墙体上暗装消火栓箱和配电箱。

(5)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气暗敷管线穿越顶板和人防墙体的地方进行密闭处理。

(6)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防护阀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护区内侧距离板、墙小于等于2OOmm的地方设置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OMPa的防护阀门。

这就会导致管道在进出人防工程的地方产生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管理面临的问题

3.1管理资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定时的补贴的,但是,这些费用并不能达到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作为一个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来决定的,一般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投资资金就相对较少,管理维护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小区防空室是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关键所在,一些单位建好防空室之后,又以停车室的形式卖给了业主,建设单位从中取得经济利益。地下防空室也可以以租赁等形式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这样通过他用取得的一些费用,可以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修资金,解决一般的维护管理的问题。

3.2建设、管理单位分离,责任不明确

如:建设中的一些小区出现了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建设完工之后,交接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建设和管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建设单位不管,物业公司不问,所以实际的维护工作也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3.3人防管理责任出现转移现象

目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尚不明确,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赁与转让中生存。一些建设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租赁转让工作中,签订的是20年或者更长的合同,另一些建设单位则为了资金回笼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将人防工程的产权出让,导致了一些产权问题的产生。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完善措施

4.1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1)依法坚持建设质量标准。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能够确保公共安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人防监理工作的宗旨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它的内容是保证工期和进度、贯彻人防法规、控制投资、执行质量标准、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同时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

(2)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规范。要落实人防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且要细化评分制度、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进行规范、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程序进行统一,并且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考评制。

(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水平。当今社会,人民、社会、市场对于人防监理服务的期望值变得越来越高,这也就给监理企业带来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也就要求监理企业具有更高的业务水平,这就急需通过业务培训来加强和提升人防企业的管

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将行政、技术、法律和经济结合为一体,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的前提是建立机构,关键是提高执法能力。在建立和健全机构的同时,也要依据工作的需要和性质,引进人防专业人才,提高和培养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发挥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处理解决质量问题并且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的关键所在。

4.3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与管理资质

(1)人防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部门要对参与人防建设过程的各个责任单位加大资格审查力度,严格把守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论证阶段就应该指出没有相关人防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且要监督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在发放项目许可证之前,在办理人防质监手续的时候,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应该对参加人防结建工程的人防设备提供商、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不具有资质的,人防部门不给予出具人防质监手续,建设部门不能够发放施工许可证。

(2)要全面实施质量认证制度,由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国家依据各自的职权,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设备提供商、监理和设计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认证,并且要对各方主体的资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检验,考核合格以后,通过颁发检验标志、产品合格证等方式来确认企业的资质或者是生产的产品已经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3)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监督管理按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必须要建设配套的人防结建工程,但是项目的法人往往会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想方设法的去逃避法定的义务。所以,人防主管部门必须要联合国土、计划、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法人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对项目法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要对工程招标的过程加强监督,对项目法人是否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招标进行严格的审查。要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施工、建筑设计过程中制定各种各样的虚假合同来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施工许可制度,要把人防工程的质监手续加入到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程序中,以此来避免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不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要严格遵守人防结建工程中人防专项验收,没有经过人防专项验收的项目或者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部能够交付使用,也不能够办理产权登记。

结束语

根据以上分析,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人防工程持续发展的关键,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过程中,时刻掌握关键环节,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工程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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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单建式人防工程,既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要求,又要满足战时防核武器、常规武器爆炸时的各种力学效应、防早期核辐射、防生化武器效应的要求;就技术标准而言,不仅要满足建筑工程基本规范,更要满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没有专业的人防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很难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的。以下就我区人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作如下说明:

1、地下防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1.1防水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结构防水是指以本身的密实性而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它兼有承重、围护和抗渗的功能,还可满足一定的耐冻融及耐侵蚀要求。与卷材防水层等相比,防水混凝土具有材料来源广泛、工艺操作简便、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检查维修方便等优点。但在日常的质量施工中时常遇到以下现象:

1.1.1设计图中未注明或绘制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构造详图,造成施工中各种“施工缝”留设不规范,从而使混凝土结构变形开裂失去了防水的功能。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各方一线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图纸会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2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内部是由各种钢筋骨架绑扎而成,在施工中经常出现,低碳钢丝接触模板的现象。为了保证混凝土不出现绑扎钢丝贯通混凝土保护层的情况,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为了使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达到较好的防水效果,同时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在模板施工中经常使用具有防水功能带有密闭翼环的对拉螺杆来固定模板。但在工程中由于密闭翼环的尺寸大小、厚度及焊接质量等原因造成对拉螺杆失去防水、防毒效果。为了保证防水对拉螺杆的质量,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大样要求进行防水对拉螺杆的制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产品。

1.1.4外加剂的广泛应用是现代混凝土工程的重要标志。用户单位可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比较,选择适合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但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往往误遇到不合格外加剂产品,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产生蜂窝、麻面等,而且会改变混凝土的孔隙结构,从而影响混凝土抵抗外力和冻融循环的能力,导致混凝土结构部位产生裂缝等现象。为避免或减少实际中使用不合格外加剂,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 组织实地考察,防止假冒;② 根据工程技术要求提出所需外加剂产品的质量指标、型号和参量,通过试验获得封存样品;③ 将每批外加剂与留样作对比试验。及时发现问题告知厂方,查明原因。

1.2卷材防水施工

随着防水材料的不断发展,高分子卷材、新型防水涂料、密封膏等高效弹性防水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防水施工已向冷作业方向发展,综合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新疆地区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以高分子卷材为主,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或施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防水卷材局部空鼓、铺贴方向、搭接长度、阴阳角附加层等薄弱部位未达到验收标准。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1铺贴双层防水卷材时,应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2.2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和穿墙管道等部位是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薄弱部位,为保证防水工程质量,规定在这些部位增铺卷材加强层。

1.2.3防水卷材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不得有钢筋头、铁丝、钉子等尖楞物体突出墙面,对模板拼缝不平整处进行处理,阴阳角处应摸成圆弧角。

2、孔口防护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孔口防护工程是人防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际施工中常常会出问题的部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人防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现场技术交底的不到位,往往出现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制作、安装以及进出管线的防护密闭等关键部位的钢筋绑扎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人员要领会图纸设计意图,区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的制作安装方法。

2.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拐角处应设置八字加强筋,水平筋应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筋绑扎牢固。

2.3防护门框锚固钩按照要求严禁现场焊接、切割,在安装过程中门框必须单独支撑加固,保证锚固钩锚入结构区内。

2.4悬板活门的门槛箍筋应闭口布置,箍筋应该钩住底板的下层钢筋,注意图纸标注迎波面方向,抗暴梁制作方向要正确。

2.5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2.6拉结钢筋应该钩住墙、板、柱水平筋和竖向钢筋的节点外侧,并两端均弯至1350。

2.7结构临空墙和密闭墙的穿墙螺杆处不应使用套管和砂浆支撑条,支结构墙体模板时应使用墙体中设止水片的穿墙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

2.8密闭短管中间应设密闭翼环,密闭翼环厚度为5㎜,宽度大于50㎜,密闭翼环应与短管双面满焊。

2.9对有密闭要求的通风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满焊钢板风管,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管道连接采用法兰,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2.10设有滤毒通风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送风系统,防化设施设置到位。增压管、测压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得遗漏且设置的部位不可混淆和搞错。

2.11密闭阀门安装时,应便于阀门手柄操作、满足手柄的正常转动,杜绝碰墙或碰管现象,使阀门正常开启,密闭阀门箭头方向应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2.12在滤毒室、扩散室、除尘室施工时不得遗漏;在设备管道穿越楼板时,应预埋防水套管而不是直接埋设管道。

2.13与工程无关的地面给水管、污水管和燃气管等,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内部。工程使用各种管道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按照要求,水管穿越围护结构时应在防护区内侧距墙200㎜处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钢芯闸阀,在单元隔墙两端也应分别设置。

2.14在实际质量监督工程中,简易洗消间DN50的给水管容易遗漏,施工技术员对图纸熟悉程度不够。

2.15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在顶板预埋电管时,要在人防墙体两侧设置不大于86的密闭过线盒,且距墙不大于300㎜,两个过线盒之间的线管材质为热镀锌钢管,且需在底部加设3㎜厚的热镀锌密闭盖板。

2.16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应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框墙上预埋防爆呼叫按钮;尤其是由电站进入清洁区的防毒通道处最容易遗漏。

2.17在电缆桥架穿越人防特性墙体时,应预埋套管保证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密闭措施要到位;严禁将超过固定尺寸的配电箱、控制箱暗埋在人防墙体上,以免削弱墙体厚度等问题。

篇3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篇4

1职责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法”定的“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职责法定是指行政法赋予行政机构履行权责的行政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行政执法领域的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是: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3职责界定根据行政法规适用和调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及工程质量监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质量监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4)建筑工程中的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质量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6)建筑工程中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建筑物外墙保温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其保温性能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要根据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适用而变化。

篇5

为加强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部位,用以对核生化武器、电磁脉冲武器和常规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和过滤吸收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其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企业生产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生产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七条(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质检记录,并建立产品档案,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年检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每年7月上旬,本市生产企业应当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市民防办。

第九条(销售企业及产品的名录公布)

市民防办建立本市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名录包括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未进入名录的企业,不得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产品。

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网站、行政事务办理总窗口、质量报监等,将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信息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选用合格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民防部门不得推荐使用指定产品。

第十条(外省市企业进沪销售备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的,应当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向市民防办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进沪销售备案材料)

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民防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以及本年度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

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钢码打印标有厂名、企业资格证书、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定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销售合同)

防护设备产品的销售,提供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推荐使用市民防办无偿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安装规范)

防护设备中的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隔震专用设备应当由其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其他防护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或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负责安装。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安装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抽查)

市民防办应当通过实地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本市定点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市民防办应当加强本市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管理,对在本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不定期抽样送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应当停止销售,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第十六条(安装质量监督)

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未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的定点企业以及不具备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用于民防工程的,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民防工程质量监督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取消名录情形)

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防办将其从销售企业名录中取消,其产品不得在本市民防工程中使用:

1、被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的;

2、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3、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4、年检不合格的;

5、制假售假的;

6、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其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7、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本市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8、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未提供已在本市销售并经质监部门认定送检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当年度检测报告的;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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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 In relation to the safety of the countr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The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s of uneve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quality problem of the project is not present. There is the author of the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problems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some 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the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Keywords: Civil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引言: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工作的核心,没有人防工程,人防的指挥通信、平战结合等所有工作将无从谈起;没有人防工程,如果战争来临,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人防工程质量能否满足规定的防护要求,关系到战时能否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人防工程质量建设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其在战备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及环境方面的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下面详细分析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控制方法。

一、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工程参建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由于人防工程的战备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专业性很强。许多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原理不理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技术要点不是很清楚,按照普通民用建筑的要求设计施工,造成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工程的防护性能不满足要求。二是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没有人防的专项资质。由于人防工程对技术与知识的要求很高,具有人防专业设计、监理资质的单位十分匮乏。人防工程存在无证设计、挂靠设计和越级设计的现象。还有些人防设计单位因抢占市场,追逐自身经济效益,往往迁就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图纸不能满足人防工程防护性能要求。三是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自身机构建设还不够完善。首先是人防质量监督站的性质和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人防主管部门的一个委托执法部门,仅有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建议权,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制约手段有限,严重影响了人防监督机构职能工作的发挥。其次是机构编制人员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结建”人防工程和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而质监机构编制人员少,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已不能满足目前发展的需要。

二、做好人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1. 注重人才,引进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质监队伍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质量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质量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建立健全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的、以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为要求、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为措施、以严格检验检测为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需要多环节管理、多部门推进、多方面参与,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努力加强质量监督部门内部技术队伍,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引进必要的考核制度,提高素质,消除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中的技术力量软肋。

2.要充分发挥人防部门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地下建筑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人防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调与其他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主动介入,执行好行政管理职能,抓好人防工程的管理权限,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3. 积极推行建设主体与个人的资质管理,完善人防建设市场

近年来,一些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也进入了建筑市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人防部门要严格落实人防建设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培训、考核、认证等手段,把对人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设备厂家的行为监管与其资质、资信及人员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队伍素质的提高与工程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在持续的动态监管中,实施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真正让人防建设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4. 逐步转变监督模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随着人防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质量监督工作任务量加大与质监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逐步改变监督模式。一是要推行巡查制度。由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逐步向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转变,通过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加强关键部位、关键程序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要逐步实现差别化管理。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根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工程类型,合理确定监督的深度、内容和程序,集中资源解决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并把质量监督与企业的诚信评价结合起来,根据企业资质、人员素质、以往工程质量等,确定监督强度。

5. 加大人防宣传力度,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及政策,宣传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侥幸心理,消除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增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述所,只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紧抓质量管理,就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提高,就能建成高质量的人防工程,就能使人防工程满足平时、战时的使用要求,就能为未来战争城市人民防空袭提供高质量的民防“生命工程”。

参考文献:

[1]张晓莉,郑东华.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J]. 价格月刊,2009,(1).

篇7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篇8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监管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实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人防工程与普通工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防工程(地下室)能抵抗一定威力杀伤兵器的破坏,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由此可见,如何建好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笔者对参与的人防工程的在建项目和已竣工项目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总结出了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大要点。

1 注重施工前期的审查工作

施工前期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这是统揽全局,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重要前提。

1.1 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审查管理

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 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 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

1.2 抓好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编制监理规划、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安全和节能监理细则、监理旁站方案, 然后进行审查施工组织总设计, 并逐项审查有关专项施工方案, 如地下室(桩基) 降水施工方案、周围环境保护方案、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勘岩爆破方案、地下室土方开挖方案、土方开挖支护方案、地下室防水方案、模板支护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大体积砼施工方案等, 尤其检查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 检查建立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落实工程开工条件。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 土方开挖的监控

2.1 审查施工技术方案中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开挖断面形式、深度以及基坑开挖的方法和顺序,

2.2 审核施工机具作业方法以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

2.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和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技术交底;

2.4 根据自评记录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2.5 做好雨季施工排水防水措施, 检查基坑是否进行修坡以及在坡脚是否开挖排水沟和集水坑。

2.6 基础验槽必须由勘察、设计、施工会同业主及监理共同进行,各方同意后才能浇捣混凝土垫层;

2.7 检基坑上临时堆土的位置、数量, 余土堆放位置、运输路线及土方挖运相平衡, 做到土方开挖应随挖随运。确定在坑内临时施工道路的留置。

3 加强对材料及构配件质量审查监督

加强对人防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保障。把住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关, 就能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的提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同时, 首先要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情况。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要求是:

3.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 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检的质量关。

3.2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3.3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质量认证的编号, 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3.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3.5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 人防地下室的防水质量监控

人防地下室的防水工程严格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2001的规定执行。

4.1 严格监控防水混凝土施工质量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防水抗裂措施:(1)采用低热中热水泥, 掺加粉煤灰, 磨细矿渣粉等掺合料;(2)掺入减水剂、缓凝剂、膨胀剂等外加剂;(3)在炎热季节施工时, 采取降低原材料温度、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等降温措施, 控制混凝土入模时温度不高于28℃ ;(4)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 进行水冷散热;(5)采取保温保湿养护,控制混凝中心温度与表面湿度的差值不大于25℃, 混凝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 , 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天。

4.2 加强涂料防水层质量监控

主要监控防水涂料层基层表面要平整、坚实、无孔洞、裂缝、起砂、浮浆、漏水等, 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涂料的配制及施工严格按涂料的技术要求进行, 涂层要均匀, 厚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涂膜的弹性指标等参数应达到规范要求, 防水层在隐蔽之前应反复检查有破损的应修补完整。

4.3 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质量监控

4.3.1 检查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用于沉降的变形缝其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30mm, 否则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3.2 认真检查止水带的材料、型号、规格、预埋位置、接头处理、安装牢固性等。

4.3.3 检查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宽度及防水构造的施工质量。

4.3.4 认真做好砼施工缝处理, 施工缝留置采用钢丝网分隔。

5 规范人防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 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 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验收前要求防护设备、设施调试合格并经试运转符合要求,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粘贴齐全。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与平战转换方案,按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及转换方案实地检查对照,查看设备安装到位情况以及平战转换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平战转换预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收取平战转换金,再予安排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各种测试的主要参数均满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达到合格工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经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文件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土建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能满足战时、平时的使用要求;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整理成册, 达到齐全和准确的要求。

6 结束语

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未来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1997 年1 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人防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由于建设、施工甚至人防监理等单位普遍缺乏人防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导致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例如:门框墙施工不规范、违背防护密闭要求、梅花型拉结钢筋施工存在问题、水暖、电气穿墙管施工存在问题、平战转换工作不重视等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实现战备防御功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人防工程质量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形成一整套的质量保证、成本管理、工期管理、安全管理、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等机制。这些管理机制相互关联, 构成质量管理的全部活动体系, 以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使现代人防工程真正具有战时防御、平时兼用的双重功能。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2]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M].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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