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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贪污刑事责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 无责任能力 互为假想 斗殴 防卫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说主观无罪过就是合法的行为,从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说哦,违法就是违反客观法秩序本身,是对实定法的否定。显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法律并未加以否定,形式上虽未合法,却不违法。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些反社会的行为,虽然法未界定为不法行为,但其确对法总价值的破坏,对总价值下个人、社会的生活利益的侵害和威胁,造成了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实质受损。李斯特在其《刑法教科书》第四版中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包含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对法益的攻击本身就是违法”。由此,违法行为以法益的侵害和威胁为内容,刑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统治全社会的手段,故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可把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有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或因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虽然主观上没什么可非难处,但理解违法性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有现成规范的否定,因为社会生活的运行是不断改变的,而法律规范的触及则相对有限得多。
法律的存在有其现实意义,主要是对法益的保护,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这种有序的社会关系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刑法的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予以实现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在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恢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予以非常痛苦的报应性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对社会关系有最大威胁的人,采取适用死刑的手段,彻底地予以排害,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安定。与此同时,通过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也满足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正义感,向公众昭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坏性,从而产生警戒、教育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安定。刑法的保护功能,是刑法的原始使命决定的。刑法从产生那天开始,就是以惩罚犯罪为使命。刑法完全是因为惩罚犯罪而存在,其内容也完全是围绕犯罪而展开。因此可以说,没有惩罚犯罪的需求,就没有刑法存在的必要,通过惩罚犯罪而维护社会安定,是刑法的首要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我国刑法的保护功能,在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条的规定,可看出,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在法律的众多功能中,应该说对法益的保护是核心,不管从哪个角度,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为什么会有刑法?因为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惩处犯罪行为。然刑法也允许自我救助,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必然对法益造成损害或威胁,因此,应该允许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就是公民在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使权利得以实现,在紧急情况下而为的限制他人自由、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又称为自救行为,是自力救济其权利之意。自助行为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有迅捷和代价低廉的优势,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不能成为现行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应当让行为人对此种侵害行为进行自力救济,不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
为何不直接让行为人接受惩罚,而让无辜者接受呢?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无恶意,但客观上却造成或可能继续造成损害,应从主客观出发,不能单看主观方面。否则会放纵危害因素的继续。因防卫和避险所损害到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根据“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是针对行为者本身。根据“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紧急避险是针对行为者以外的对象。这样,谁有责,谁受罚的法理在此就行不通了,法律秩序就需要重新塑造。看来,是需要让行为者接受这种不利后果才适合现行法律秩序的。
但这是否有客观归罪之嫌呢?客观主义是以行为人的外部犯罪行为及其实际危害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换句话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法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际危害。犯罪时对社会现实危害的行为,若无客观行为,就无犯罪;若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根据,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和法官的任意判断,破坏良好的法律秩序,滥杀无辜。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将表现于外的现实行为作为处罚基础,。在客观主义看来,虽说行为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内心意识通过外部姿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有意识赋予统一的意义时,就可以以行为来对待,但行为不只是意识的表明,还是意识上的实现,但是,不能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的事实来把握,人格高尚的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也会犯罪,其人格也不完全是其行为的基础。所谓“客观归罪”,是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唯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刑罚的任务则是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客观归罪的特点是,无行为事实则无社会危害,有现实危害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其典型形式为“结果责任”或“事实责任”。这种客观主义在实践通常表现为,要么对缺乏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以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来确认犯罪性质,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导致客观归罪。因此,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属于客观归罪,但这儿讨论的让行为者接受这种不利后果并不等于说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说允许受害人实施一定的自助行为,如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伤害,人身自由的限制等。一定是必要限度,这儿的必要限度应当比其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弱。惩罚一下侵害人,将其继续侵害法益的能力控制在当时,以免其蔓延,同时又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和客观归罪相去甚远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损害无辜。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但现代科学表明,只有当犯罪人的内部危险性格表现于外时,才能认识其内部的危险性格。在主观主义看,具有法律意义的是行为人的人格,性格本身,故行为人内心的、隐藏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便是刑法的依据。可见,主观主义同样谈到的都是定罪处罚,然而,刑法的否定并非都是定罪处罚,对侵害行为的否定还当然包括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
综上,从违法的本质,刑法功能,刑法存在依据,主客观立场方面,可以看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应该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这种适当方式,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假想防卫,而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必要限度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二、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咋规定的?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贪污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话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
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脏,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退脏,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批捕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提起公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的:分析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的初始抗菌药物选择策略。方法:根据社区获得性肺炎CURB-65病情评分系统对我院接诊的85例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评分结果分为A(0~1分)、B(2~3分)、C(2~3分)、D(4~5)4组,其中A、B组采取升阶梯治疗策略,而C、D组采取降阶梯治疗策略,对比分析各组患者临床疗效、住院时间、病死率情况。结果:A组与D组患者在临床疗效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但A组住院时间与病死率明显更低(P0.05),但C组疗效更确切,而住院时间更短(P2分者则建议采取降阶梯治疗策略。
关键词: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初始抗菌药物;选择
【中图分类号】
R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281-02
为了进一步探讨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的初始抗菌药物选择策略,我院进行了相关研究,现将结果作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根据社区获得性肺炎CURB-65病情评分系统对我院2011年4月~2014年4月接诊的85例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评分结果分为A(0~1分)、B(2~3分)、C(2~3分)、D(4~5)4组。其中A组:24例,男患14例、女患10例;年龄65~80岁,均值73.2±2.7岁。B组:22例,男患12例、女患10例,年龄65~83岁,均值73.7±2.1岁。C组:20例,男患12例、女患8例,年龄64~81岁,均值73.5±2.6岁。D组:19例,男患10例、女患9例;年龄62~79岁,均值73.1±2.9岁。四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本次研究所有患者皆采取常规治疗,包括吸氧,补充水、蛋白质、电解质及维生素等,同时予以化痰、排痰及鼻饲等处理,此外对于未确定血液、痰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前根据经验予以抗生素处理。A组与B组患者采取升阶梯治疗策略,即4.5g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行静滴处理,每隔8小时一次,每日三次,共治疗一周。C组与D组患者采取降阶梯治疗策略,即0.5g亚胺培南-西司他丁行静滴处理,每隔8小时一次,每日三次,共治疗一周。
1.3 观察指标:
观察记录四组患者临床疗效、病死率及住院时间等情况,并对比分析。
1.4 疗效评价标准:
治愈:患者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好转:患者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有所好转;无效:患者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无任何改善[1]。总有效率以治愈率+好转率计。
1.5 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相关数据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处理,计数资料用%表示,行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表示,行t检验,以P
2 结果
A组与D组患者在临床疗效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但A组住院时间与病死率明显更低(P0.05),但C组疗效更确切,而住院时间更短(P
3 讨论
老年人身体机能不断下降,而且可能伴有脑卒中、吞咽困难、糖尿病、胃食管反流等慢性疾病,使得吸入性肺炎发生率较高[2]。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在我院近几年接诊来看,发病率逐年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做好早期的识别与全面评估病情,对于及时准确地选择抗生素药物治疗有着积极的意义,而该类患者初始抗菌药物的选择就成为了当下比较热门的课题。
本次研究针对接诊的85例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进行了研究,根据相关评分分为A、B、C、D四组(B组与C组评分一样),其中A组与B组患者采取升阶梯治疗,而C组与D组采取降阶梯治疗,四组患者治疗一周后进行疗效评价,同时进行随访(>1个月)记录死亡率情况,结果显示A组与D组在疗效上无显著性差异,但在住院时间与死亡率上A组更优,分析原因可能在于前者病情更轻。进一步对病情相同的B组与C组对比分析可知,C组取得的效果更佳,疗效更显著,死亡率更低,同时住院时间更短。由此可见,对于老年社区获得性吸入性肺炎患者初始抗菌药物的选择策略应为CURB-65病情评分0~1分者采取升阶梯治疗策略,而>2分者则建议采取降阶梯治疗策略。
参考文献
记者1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太原市房地局原副局长吴本芳等4人因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一案,已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省检察院已交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49岁的吴本芳原是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长,2004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刘幸福系吴本芳的丈夫,2004年4月19日因涉嫌贪污,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另外两名被告人系原太原市房地局拆迁办副主任兼太原市房屋拆迁中心主任吴勇伟、原太原市房地局拆迁办主任冀晓莉,二人现被阳泉市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1999年1月,时任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长的吴本芳,在该局处理太原市大二府巷房屋拆迁项目过程中,伙同时任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吴勇伟、时任拆迁办副主任的冀晓莉,利用手中的职权便利,共同贪污公款289万余元。其间,吴本芳安排其丈夫刘幸福参与其中。其中,吴勇伟分得30万元,冀晓莉分得16万元,姚某分得25万元(已不起诉),其余218万余元由刘幸福提出。现追回赃款80万元。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本芳、吴勇伟、冀晓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刘幸福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特向法院对4被告提起公诉。阳泉中院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山西晚报
贵阳市白云区:
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案
2013年,在金阳至扎佐城市一级主干道项目建设土地征收过程中,张世华伙同他人,在两户村民户头上虚报6亩土地,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67.88万元据为己有。张世华受到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遵义市正安县:
套取扶贫资金窝案
2012年,正安县乐俭乡违规将该乡的方竹林改造项目承包给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郑维勇实施,时任乡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等8名班子成员和时任县扶贫办主任袁体海、副主任赵天鹏等15名党员干部收受郑维勇的钱物共计30.5万元,使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项目顺利通过验收。郑维勇非法套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228.146万元。正安县纪委给予胡志勇、冉胜利、袁体海、赵天鹏、郑维勇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安县政府副县长何祖华分管扶贫工作,没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遵义市纪委给予何祖华党内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
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窝案
2005年至2015年,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经销商以“回扣”方式,大肆向县、乡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行贿。该案涉案人员144人,其中,党员干部107人(科级以上干部12人),水城县和六枝特区乡镇卫生院现任、离任69名院长“全军覆没”,涉案金额1796万元。现已党政纪处分66人,诫勉谈话23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
安顺市关岭自治县:
侵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案
2011年至2013年,田应勤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社会抚养费8.6万元,骗取、侵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83万元。关岭自治县纪委给予田应勤处分, 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市金沙县:
制虚假材料套取新农合资金案
2011年至2014年,梅波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补偿材料,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36.58万元,其中30.22万元被用于个人开支。金沙县纪委给予梅波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仁市万山区:
贪污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案
2012年至2013年,鱼塘中学原校长陈杰、党支部书记郑世才、副校长张锐、总务处主任桂雪峰、办公室主任杨坤等贪污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26.1万元,私设私分 “小金库”1.76万元。万山区纪委给予陈杰等5人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黔东南州岑巩县:
打着修路的幌子骗取低保资金
2009年,杨达洪以低保资金作为修建通村公路费用名义,骗取本村15户农户的户口本和存折,并陆续到信用社支取了43775元,其中5732元用于该村修建通村公路的支出,剩余的38043元个人使用。杨达洪受到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黔南州罗甸县:
骗低保修建房屋案
2012年,罗秀阳在担任原八总乡另桃村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本村2户危改对象索取辛苦费共计4000元;2013年6月,罗秀阳从乡政府领取另桃村纳港组罗某雄户低保存折后,先后4次从存折上取出低保金共计4990元用于修建自己房屋。2014年6月下旬,罗秀阳在新闻上看到县民生监督组即将进村开展工作后,害怕事情败露,于7月主动将取出的4990元及尚有余款30元的存折退给罗某雄。罗秀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黔西南州普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