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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考察材料8篇

时间:2022-05-26 1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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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篇1

一、人选提出

第一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进行选配。

第二条机关部门中层干部职数出现空缺,或因轮岗、交流、回避等需要充实调整的,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组织。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全体人员;

(三)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四条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是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不集中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

第六条考察由组织人事科(或承担组织人事职能的科室,下同)负责。

第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在机关内或所在单位干部考察预告,将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和内容以及考察组成员、联系方法等内容预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中层干部调整初步意见,由组织人事科向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八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部门中层及以上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全体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坚持谁考察谁负责原则。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三、酝酿

第十条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或呈报前)应充分酝酿。属双重管理的中层干部任免,主管方应事前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部门在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中酝酿,其他的在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中酝酿,根据酝酿情况提出党委(党组)会干部调整讨论方案。

四、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任免意见)。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会由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科长介绍干部讨论方案形成情况、调整、任用理由及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就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讨论应逐人逐个表明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进行。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对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科科长、副科长、监察室主任等职务任免的意见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未经组织考察的拟任中层干部的人选,党委(党组)会不予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会议须由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溧组发[**]40号)执行。

五、通气谈话

第十六条由党委(党组)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人事科室负责人与被任免的中层干部见面谈话。

调整、任用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的见面谈话,应反馈组织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办理任免

第十七条实行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本机关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试行意见》(溧委发[2000]68号)规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党组)或行政行文任免。并按规定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机构改革中内设机构重新设置或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三分之一以上作调整时,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仍按溧委办[1999]49号文件执行。

篇2

一、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

实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有利于破除部门、行业及身份的限制,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视野,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靠关系、走门路、“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扩大干部任用工作的民主化

我区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区级中层党政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制度,即“票决制”。

三、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

1.坚持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干部考察前,提前将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方便群众反映情况,使考察的全过程都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由于在干部选拔工作中推行差额考察,实现了好中选优,有效地防止了由于用人失察问题的发生。

2.坚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度。对形成的干部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要在材料后签名,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对因考察不实、不细而影响正确使用干部的,考察组成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坚持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把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内容细化,每项又分为好、中、差三档,每档赋予一定的分值,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从而为进一步选好用好干部提供了科学依据。

4.推行实践考核制度,为相关职位选任最合适人选。对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在进行组织考察前,安排到相应基层部门,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位实践,根据其实际表现,通过记实考核、跟踪考核、组织考察,确定在拟任职位上的最佳人选。通过实践考核考察任用干部,扩大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较好地防止了把“高分低能”和“考试专业户”选进基层领导干部队伍。

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广泛听取民意,主动接受监督

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新任副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拟提拔的干部,在常委会研究以后、正式任命之前,将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在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干部所在单位张贴公示,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暂缓任职,待查清后,视情况决定任职或取消任职。对新提任的副职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组织、纪检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正式任命,经考察不适宜任职的,取消任职资格。

篇3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部机关干部应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其人选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

(1)选拔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均需进行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部内全体人员参加;

(3)民主推荐时按空缺的职位分别推荐,也可按照拟任的具体职位推荐;

(4)正、副科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时,除集中组织推荐外,个人还可以自荐。

2、考察:

(1)民主推荐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且为得票前3名的,一般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2)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考察对象确定后,由部机关党总支负责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3、酝酿:

(1)对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前,部领导之间要进行沟通酝酿,充分征求意见;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要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4、讨论决定:

(1)提任正、副科级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批准;

(3)须报上级机关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流、回避

部内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篇4

关键词:高校; 干部 ;竞争性选拔

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公推公选等竞争性选拔方式,已经被广泛地用于各种类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高校也不例外。如何在高校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确保选的干部政治可靠、领导信任、群众认可、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南通大学党委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探索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方式方法,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选人渠道,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科学设计方案,合理安排选拔程序

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目的是为学校事业发展选拔优秀管理人才,同时也为优秀的年轻同志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竞争性选拔干部就是要改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在多数人中选人,这就必须为参与竞聘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设计的竞聘方案体系要尽可能客观反映竞聘者的基本素质、能力和水平。

能不能科学地设计干部竞聘的方案,直接关系到能不能通过竞争选拔出优秀的干部。在方案的设计上,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太复杂。方案设计过于简单,体现不出竞争性,也难以客观公正地反映竞聘者的综合素质。方案设计过于复杂,不便于操作。岗位选拔条件既要体现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又要确保有一定的参与面。如果选拔条件不能很好地体现岗位特点和要求,过于原则,那么选出来的对象可能较难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如果选拔条件过于苛刻,那么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范围有可能较小,报名参与竞争的人员也就比较少,难以选拔到理想人选。

南通大学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方案由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适岗评价、笔试、第一轮民主推荐、面试、第二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公示、试用任职等程序构成。

(一)个人报名

个人报名是竞争性选任干部的基础工作,表明其本人有从事该岗位工作的愿望。个人报名要求竞聘者本人根据竞聘的岗位和资格条件,填写干部竞聘报名登记表,包括个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竞聘岗位、工作经历、获奖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对报名人员所填干部竞聘报名登记表中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适岗评价

适岗评价是对竞聘者有无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是否具备从事领导工作所需素质的一种基本评价。对竞聘者的学历、学位、职称、领导工作经历、专业背景、基层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及获奖情况等进行适当量化,由专家小组作出综合评价,折算成一定的分值,满分100分。

(四)笔试

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结合职位要求,测试竞聘者的素质和能力。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00分。

第一轮民主推荐。这是对竞聘者群众认可度的一种测试。组织一定范围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向参与者提供竞聘者的基本信息资料作为推荐参考。以参加民主推荐的总票数为100分,按实际得票数折算成民主推荐得分。

面试。适岗评价、笔试、第一轮民主推荐得分按2:5:3的权重计算出综合成绩1,排出每个竞聘岗位的前三名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决策能力等,考官通过问、听、察等手段,综合评判竞聘者相关素质。满分100分。

第二轮民主推荐。综合成绩1与面试得分按6.5:3.5的权重计算出综合成绩2。召开党委全委会,将进入每个竞聘岗位前三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前面各项的评价测试成绩等有关材料提供给与会者,由与会者对照岗位要求进行无记名民主推荐。以参与推荐的总票数为100分,按实际得票数折算成第二轮民主推荐得分。

组织考察。综合成绩2与第二轮民主推荐得分按7:3的权重计算得综合成绩3,排出每个岗位的前两名,进入组织考察程序,考察预告。考察组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着重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以及是否能胜任所竞岗位工作等,形成写实性的考察材料。

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校党委常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公示。对常委会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试用任职。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试用任职通知,试用期一年。

二、规范竞争过程,确保选人用人公平

方案设计是做好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基础,但能否按预定的设想选拔出优秀干部,并得到广大教职工的认可,还要看选拔过程是否规范。南通大学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过程中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牵头,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人员参加,负责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选拔过程中的每项工作集体讨论决策,重大决策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篇5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篇6

一、考核内容

1、德:指政治品德和思想品德等,主要包括原则性、求实精神、正直性、忠诚性、民主性、责任感和全局意识、大局观念等方面。

2、能: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等,主要包括学习理解和执行院、系党政决策的水平、上下协调和服务师生的水平等。

3、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奉献精神、勤思笃学、投入精力、任劳任怨、服务精神、纪律性等。

4、绩:指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主要包括完成工作计划和院、系下达的重要任务以及对学院和部门工作的贡献等。

5、廉: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学院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俭节约,不贪不占,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等。

二、考察办法

机关科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察,系(院)科级干部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察。要求组织考察组,对科级干部进行全面考察。

三、考察程序

1、通知考察对象撰写试用期以来思想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与组织部沟通情况,如考察日程安排、谈话范围等。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部门人数少的全部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找领导班子成员、师生代表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

3、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对科级干部做出综合评价。最后以系(院)党总支名义形成考察材料,并对考察对象是否胜任现职、按期转正提出意见。

4、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组织部报送考察对象试用期思想工作总结、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等。

四、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20__年9月11日开始,9月18日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的原则和程序考察干部。

2、严格遵守有关干部工作纪律。不准泄漏考察、讨论干部的情况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篇7

____年上半年,在部内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干部科结合年初工作计划,较好完成了上级组织部门和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科室内同志以深入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为载体,紧紧围绕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本领这个目标,认真学习了全国、全省和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组织工作的中心和重点,特别是深入学习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相关文件精神。

一是反复校对并形成新的全区科级以上干部空缺岗位名册;二是针对____区加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层一线工作中培养选拔干部力度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层一线工作中培养选拔干部的实施意见》;三是不断完善干部信息采集系统,逐步推进干部工作的信息化。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干部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为以后干部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配合区工商联合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做好选举工作中的人数清点、选票发放及计票工作,有效的保障了选举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

(二)指导____区共青团委完成换届工作。

(三)选派101名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和10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进驻非公经济企业进行党建指导。

(四)竞争性选拔团区委副书记、区旅游局副局长、区商务局副局长3个副科级职务。

(五)配合市委组织部完成了对2名处级干部和参加市级的县处、科级公选 名干部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六)协助德____委组织部完成对区商务局长李红同志竞选德____碗町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考察和民主推荐工作。

(七)做好区内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一是完成了11名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及上会的相关工作,并按程序进行了正式任职。二是做好2次区委常委会所涉及的105名干部的任免职,其中: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副队长任职7人,非领导职务晋升12 ,提拔任用43人,交流、轮岗、转任、兼任、改任等37人,免职6人。做好部务会、书记碰头会、常委会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及会后的谈话安排、文件拟写、送任等工作。

(八)办理好各项干部调动及工资工作。

共办理干部人事调动35人次,办理退休手续12人,办理工资套改等71余人次。

(九)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收集、整理零散档案材料300余份。

二是为干部任免考察考核和干部待遇落实等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48次。

三是校核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简要情况表。

1、认真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学习宣传。

2、按照省、市要求,做好____区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试点项目的相关工作。

3、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全市联合公选科级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

4、做好后备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研究制定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5、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研究提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意见。

6、进一步排查和清理未登记公务员人员,对存在问题不予登记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与市人事局沟通协调,近期内完成登记工作。

7、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年度回访谈话工作。

篇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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