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09:27:1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村房屋建造,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是苏区振兴发展的开局大事,加大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法,凝聚力量,强化监督,大力服务保障当前土坯房改造工作,加快了改造任务的顺利推进。
一、创新监察方式,实行“一线监督工作法”。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扎根群众,倾听百姓声音,深入工作一线,推行了主动靠前、深度介入的“一线工作法”,真正服务好、保障好当前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一是常驻项目办公室。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日常工作。采取该项工作方法,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督,随时随地掌握全县农村土坯房改造的工作情况,协助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二是实行挂点督查制。由纪检监察干部采取分片包干、重点跟踪等方式,对全县17个乡、镇、场、管委会的67个集中兴建点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督查任务落实到人,由纪检干部深入到各个点上去,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三是实行入户听诉机制。结合“三送”活动全覆盖常态化工作,利用纪检干部深入群众一线的时机,秉持入户面对面、交谈心连心、帮扶手牵手的工作理念,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在基层的反映。目前,纪检监察干部收集群众反映问题32个,为群众解决土坯房改造方面的困难97个,受到群众好评。
二、整合多方力量,浓厚服务保障氛围。土坯房改造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好政策,为让政策执行不走样,惠农资金用得实,人民群众得实惠,我县有效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级资源,形成并浓厚全民监督、共促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氛围。一是组建出谋划策“智囊团”。我县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从事律师、计生、国土、审计、林业、人保、民政、拆迁等工作人员中遴选出精通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集社会各方智慧建立人才库,为土坯房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目前,“智囊团”提出法律咨询12件,为土坯房改造提出有效意见建议25个,有效前移工作关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实行“三堂会审制”。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既担当监察员的角色,又履行“斡旋”职责。即当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时,召集乡镇、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进行“三堂会审”。组织乡镇代表、危改办、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规划、程序、目的等进行讨论,认为可行的资金使用申请才予以批准施行。目前,已审核土坯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400多万元,款项均已拨付到群众手中。三是实行项目建设全程“阳光使者”监督制。大胆创新机制,在土坯房改造点通过自主报名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乡镇籍的“两代表一委员”(县、乡党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门监督机构代表中选定20—60人组成“阳光使者”队伍,按照行业、特长进行分类,组建重大决策监督组、工程建设监督组、行政执法监督组、干部作风监督组,使“阳光使者”活跃在土坯房改造具体工作中。目前,全县各乡镇的600多名“阳光使者”列席土坯房改造有关决策会议75余次,工程建设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干部作风监督300余次。
三、抓住关键节点,确保工程廉洁高效。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围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重点环节,充分发挥好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四项监督,有效服务保障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廉洁高效。一是针对政策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项目化。我县将日常的执法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开展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把政策落实情况细化为政策落实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占用农村基本农田,是否充分利用原宅基地、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危旧土坯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是否阳光招投标,是否有效统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建立健全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纪律保障等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对67个集中兴建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87次执法检查。二是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实行监督制度化。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监督制度。该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夜访民情、电话询问、随机走访等形式深入农村一线了解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发现建材价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时,由纪检监察机关 督促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相关部门严控价格、确保质量,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核实。三是资金运作实行监督立体化。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作为廉政监察重点,充分利用走访、信息公开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廉政监察,构建立体的资金使用监管模式。在思想认识上,开展温情提示谈话。把好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人员的思想关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纪检监察机关使用温情提示方式,增强资金使用廉能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对危旧土坯房改造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温情提示谈话312人次。在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上,推行立体公开模式。充分利用乡、村政务公开栏、LED电子显示屏、无线IP广播、电子查询系统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立体土坯房改造全过程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体系,实行阳光操作。在资金使用审核上,实行“三合一审核”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等部门制定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使用审核办法,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四是实行效能监督常态化。我县以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为契机,围绕土坯房改造项目推进情况加强效能督查,针对是否落实政策、是否勤廉工作以及确保今年3993户群众在春节前入住任务完成等开展常态化监督,进一步形成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干部作风,整治“庸、懒、散”,“假、浮、蛮”,“私、奢、贪”等突出问题,努力提振干部作风,营造保质保量、勤廉完成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的良好氛围。
1 绿色建筑环保难题
1.1 建筑能耗高
据建设部相关数据统计,国内建筑的建造、运行及建材生产合计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9.5%,而采暖能耗更为惊人,北方地区采暖能耗是欧洲的6倍之多。
1.2 碳排放量大
传统建筑所需水泥生产过程是碳排放的大户,农村建筑大量采用的砖瓦不仅浪费能源资源而且破坏耕地。
1.3 未来建筑垃圾无法处理
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只有27年左右,钢筋混凝土建设的房屋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无法处理,20年后大量建筑的拆除将带来巨大的建筑垃圾处理难题。
相比于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建筑现状更加堪忧。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而中国广大农村目前却有300亿平米左右的建筑处于不节能、不安全、不舒适、不美观的局面。北京的房山大水之时,电视画面不仅看到的是洪水肆虐,更看到了农村房屋的现状。
2 农村房屋的现状
2.1 缺少总体建设规划
村庄道路、管线铺设、配套设施无规无矩、杂乱无章,总体反映出村庄布局散、建设乱、交通不便、社会居住功能差等特点。
2.2 资源能源严重浪费
农村地区建造房屋多以砖瓦、木材等为主要材料,这些材料的使用对土地资源、环境资源、森林资源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
2.3 房屋建筑性能低
在抗震、抗风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成后房屋在保温、隔热、配套设施方面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房屋整体的居住性能,同时也造成了使用过程中能源的巨大浪费。农村住宅在保温隔热性能方面的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了房屋在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方面存在严重耗能现象。
3 落实节能减排的建筑节能措施
要实现“生态文明·美丽中国”,首先要实现 美丽乡村,其关键举措就在于落实新型城镇化,而推广绿色建筑则首当其冲,只有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才能改变中国城市建筑窘境和落后的农村面貌,真正实现“中国梦”和“生态梦”。
3.1 以绿色生产方式生产绿色建材
以北新建材为例,我们首先从原材料的获取方式上,大大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通过大量消纳电厂脱硫石膏、电厂粉煤灰、钢铁厂高炉矿渣等工业副产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生产过程的技术创新,大幅降低能耗,整个制造过程节能减排,产品本身绿色、安全,通过绿色环境标识认证。
3.2 以绿色建造方式建造绿色建筑
北新建材的石膏板等新型建材产品均为轻质建材,自身重量轻,运输成本低,通过轻质化使运输过程节能减排。房屋建造可实现工业化预制、产业化输出。与传统施工方式相比,通过干法代替湿法的工艺改良,以及轻钢结构建材的广泛应用,大大缩短建筑整体建造时间,节省成本、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同时建筑运行及使用过程节能减排,环保舒适。
3.3 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筑
北新建材所有产品在房子拆除后,有的可以直接使用,有的可作为原材料再次生产环保建材,以此循环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减少能源消耗。以绿色原料、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绿色建造、绿色应用和绿色可回收的绿色产业链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筑,实现更加“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
3.4 打造绿色建筑
(1)围绕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应用领域,以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2)通过延长产品链、提高产品系统能力和配套能力,通过加强资源协同和市场整合,来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品牌集中度。
(3)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规范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4)模式创新,可以通过整合下游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
要实现“美丽中国”,首先要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可替代高耗能传统建筑的新型房屋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当务之急。
北新建材新型房屋技术
最具代表性、也最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是:既抗震减灾又节能环保的新型轻钢房屋建筑技术:
以结构技术为主,兼顾建筑内外装饰、保温隔音、水暖电气和建筑设备配套及生态学等方面的完整高效节能型绿色建筑体系。
北新建材轻钢结构房屋
(1)房屋性能优越:抗震保温,通风防潮,95年结构安全保证。
(2)套内面积利用率高:墙体厚度仅为传统房屋1/3,套内使用面积高出10%以上。
(3)施工简便,耐候性强:干法施工、工厂化组装,不受季节、气候、地理条件限制。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一)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各有说法。有的从销售对象上将之总结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有的侧重于建房程序,认为未经法定征地和销售等程序而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有的强调产权的完整性。
包括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供单位职工居住、职工仅享有使用权的福利房,也包含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的房屋。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内涵复杂难以给出科学的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分类。(1)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其共同特点是:一是建设行为本身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没有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二是建设者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房管部门不会对此类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
现实中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给此类房屋出具权属证明,用以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四是此类房屋多是为了对外销售而建造,属于自始至终的违法行为。(2)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这类房屋建造本身是按照国家关于宅基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的,属于合法行为,其特点为:
一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地随房走”的政策,村民一户也只能拥有一处房屋;
二是宅基地本身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在此建造的房屋一经建成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是农民将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将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二、纠纷类型及其利益分析
(一)纠纷类型。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小产权房”案件的梳理,其引发的纠纷主要有:第一,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后村民反悔而以买卖合同不合法主张合同无效;第二、政府征收城市居民购买村民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因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得不到赔偿;第三,城市购买者因“小产权房”存在质量瑕疵、或未按期交房而主张出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第四,因政府征地拆迁,城市购买者得不到赔偿的。
(二)利益分析。“小产权房”自产生以来,就涉及到村民的不动产权利、级差地租、房地产商经营利润等各种利益,各种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促进和抑制着“小产权房”的发展,争夺着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利润。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抬升,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的价值也“水涨船高”。
城市居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居住房屋,节省成本;村民建造房屋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出卖房屋而增加财富。在此博弈过程中,房产开发商并不希望“小产权房”的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加入到房地产市场竞争,房产商的垄断利润也就越低。
三、解决路径
(一)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处理。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事实行为设立成就时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房屋登记为取得要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权。村民宅基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集体组织无偿分给组织成员。
每户可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由于我国现实行房地一体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该集体组织成员。若购买人为组织外第三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没有依法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购买人也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对于集体建设土地上房屋的处理。集体建设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将集体建设土地用于建造住房,无论是自住还是对外销售,都改变了土地应有的用途,不符合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建筑,即使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权属证明,建造者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类“小产权房”虽属于违法建筑,但其并不会造成农耕地的减少,将来还可能纳入城镇规划,因此应充分考虑其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和执法成本等因素分别采取没收、补办征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予以灵活处理。
(三)对于农用地上房屋的处理。我国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是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且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村民或集体组织在农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居住或销售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归于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者违反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则视其在建、建成、已入住以及房屋用途等情况予以拆除、没收或转正。
石家村位于陕西省北部,临近古城西安。我们的项目尝试通过学习并改良当地乡土建筑形态,以提出一种当代的乡土房屋原型。最初这个项目是香港大学建筑系举办的一个实践学习工作坊。石家村所有的农宅起初都是利用夯土砖在一个10m×30m的宅基地块内建造而成的。不过,由于村民们逐步把旧的农宅进行翻修,将之改造成新型合院住宅,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混凝土、红砖混合成一体,早就把传统合院的建筑形态改头换面。这些农宅每一个都有着属于自己的演变历程,故此,除了早就限定好的地块范围,没有哪两个农宅是一样的。工作坊的学生们走访了不同的农村家庭并记录了他们的生活状况,收集编辑成一套当代中国农村家庭写照。这不仅是对住宅形式的描述,更是对变化中村民生活情况的真实写照。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对于内部庭院的使用正好诠释了农村的生活方式。的确,每个村民自己所拥有的户外空间大部分都包含在围墙之内,这使庭院空间和室内空间无论在视线上还是在功能上都保持了一种密切的联系。我们设计的房屋建筑原型包括四个功能不同的庭院空间,这四个庭院入整个住宅的主要功能空间,即厨房、厕所、客厅以及卧室之中。另外,每个庭院在空间设计上也是各有特色。可以说,整个房子都是围绕着这四个庭院而建造的。
建造这个住宅原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抵御村民们对外来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依赖。多用途屋顶不但提供了晾晒作物的空间和席地而坐的大台阶,而且在雨季到来时还可以用来收集并储存雨水,以便干热的夏季时使用。这座房子成为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典范。靠近庭院的猪圈和地下的沼气系统为烧火做饭提供了能量,同时从厨房冒出来的热烟直接进入卧室的热炕,最后通过烟囱排出。房屋结构是混凝土梁柱结构与胡基砖墙围护体系相结合,融合了新老的建造技术。胡基砖墙固然是适用大陆性气候地区的传统保温材料。与之不同的是,这种新颖的混合型结构满足了抗震的要求。房屋的整个外墙被镂空花砖墙包裹,不单可以保护夯土墙,还为庭院和室内遮阳庇荫。这个设计兼备了中国其他地域的传统乡土建筑概念,并把新旧建造技术相结合,是一个现代中国夯土合院式住宅的原型与样本。当下的情况是,随着农村地区的不断发展,传统农宅多被摒弃和拆除,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新型住宅。
石家村生态农宅项目尝试弥合传统与现代两极间所出现的断层,力图保卫传统乡土建筑材料的运用和建筑技术智慧。此项目不仅仅是一个传统合院住宅,更是一项现代农村乡土调研的产物,代表着一种新的建筑尝试,有意识地将乡土智慧逐步融入现代建造中。
竹制生态建筑材料指的是以竹子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建筑材料。实际上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并不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事,我国使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由于竹子生产于湖南湖北地区,所以在过去湖南湖北民间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建筑材料就是竹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几年对竹制建筑材料这个课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认真分析了竹子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在生产建筑板材时加入了竹材,加入竹材的建筑板材在承重能力上符合科学的标准。另外,竹子的生长形状虽然呈圆形,但是通过竹材重组技术可以将竹子制造成一些方形或者板型的建筑材料,使竹子的使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且竹材实际的使用价值也得到了提升。在农村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竹制建筑板材,一方面使原生态的竹子得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还降低了房屋建造的工程造价,使房屋的建造更加生态环保。
2木质生态装饰材料
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装饰材料可以脱离城市化的各种合成材料,采用木质生态材料。木质材料在农村中的取材比较方便,因此农村住房在装饰的过程中可以将室内墙面设置成生态木质材料,天花板的装饰材料采用厚度比较薄的生态木质材料,用具有一定厚度的生态木质材料作为地板装饰材料,南方天气通常以湿热为主,在农村住房装饰中采用木质材料不仅有冬暖夏凉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建造的耗能性。生态木质材料由于不含甲醛,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可以用于所有需要装饰板的地方,用生态木质材料进行房屋的装修,不仅可以降低传统装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还能让房屋使房屋整体充满自然的气息,并且生态木质材料的安全性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其在住房装饰中可以替代任何一种装饰材质。
3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
低放射性石材主要用于农村住房中厨房、卫生间的装饰中,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天花板通常情况下都要用石材来装饰,传统的装饰材料一般都选用的是大理石等石材,但是大理石石材的辐射性比较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低放射性石材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环保无污染的住房装饰材料,其的质感良好且颜色丰富,因此在住房装饰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装修风格使用不同颜色或类型的石材,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增加了人们对房屋装饰的可选择性。另外,低放射性石材有一个最主要的性能就是吸水率低,卫生间一般水汽比较重,厨房的油烟气较重,因此厨房和卫生间在装饰中采用低放射性石材,不但可以使厨房和卫生间保持干燥,还容易对其进行清洁。
4水性涂料的使用
农村住房在装饰过程中,装修涂料是其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材料,装修涂料通常都在木质材料上使用,但是传统的装修涂料污染性比较大,如果用在室内装修中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水性涂料具有环保无污染的特点,因此在目前的农村住房装饰中被广泛地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具有环保的特点,其的使用期限也特别长,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强度和硬度,因此其的使用范围比较多元化。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可以提高装饰用品的耐用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住房整体的耐老化程度。
5结束语
竹制生态建筑材料指的是以竹子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建筑材料。实际上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并不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事,我国使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由于竹子生产于湖南湖北地区,所以在过去湖南湖北民间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建筑材料就是竹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几年对竹制建筑材料这个课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认真分析了竹子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在生产建筑板材时加入了竹材,加入竹材的建筑板材在承重能力上符合科学的标准。另外,竹子的生长形状虽然呈圆形,但是通过竹材重组技术可以将竹子制造成一些方形或者板型的建筑材料,使竹子的使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且竹材实际的使用价值也得到了提升。在农村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竹制建筑板材,一方面使原生态的竹子得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还降低了房屋建造的工程造价,使房屋的建造更加生态环保。
2.木质生态装饰材料
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装饰材料可以脱离城市化的各种合成材料,采用木质生态材料。木质材料在农村中的取材比较方便,因此农村住房在装饰的过程中可以将室内墙面设置成生态木质材料,天花板的装饰材料采用厚度比较薄的生态木质材料,用具有一定厚度的生态木质材料作为地板装饰材料,南方天气通常以湿热为主,在农村住房装饰中采用木质材料不仅有冬暖夏凉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建造的耗能性。生态木质材料由于不含甲醛,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可以用于所有需要装饰板的地方,用生态木质材料进行房屋的装修,不仅可以降低传统装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还能让房屋使房屋整体充满自然的气息,并且生态木质材料的安全性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其在住房装饰中可以替代任何一种装饰材质。
3.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
低放射性石材主要用于农村住房中厨房、卫生间的装饰中,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天花板通常情况下都要用石材来装饰,传统的装饰材料一般都选用的是大理石等石材,但是大理石石材的辐射性比较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低放射性石材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环保无污染的住房装饰材料,其的质感良好且颜色丰富,因此在住房装饰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装修风格使用不同颜色或类型的石材,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增加了人们对房屋装饰的可选择性。另外,低放射性石材有一个最主要的性能就是吸水率低,卫生间一般水汽比较重,厨房的油烟气较重,因此厨房和卫生间在装饰中采用低放射性石材,不但可以使厨房和卫生间保持干燥,还容易对其进行清洁。
4.水性涂料的使用
农村住房在装饰过程中,装修涂料是其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材料,装修涂料通常都在木质材料上使用,但是传统的装修涂料污染性比较大,如果用在室内装修中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水性涂料具有环保无污染的特点,因此在目前的农村住房装饰中被广泛地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具有环保的特点,其的使用期限也特别长,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强度和硬度,因此其的使用范围比较多元化。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可以提高装饰用品的耐用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住房整体的耐老化程度。
5.结束语
一、农村建筑节能设计
1.北方农村建筑现状分析
我国北方地区农村建筑要适应日常居住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双重需要,居民建筑类型大多为单户、双户以及多户并联的建筑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建筑大多为个人建造,农民随意建设,农村建筑缺乏规划和设计,造成建筑的功能划分不合理,用地浪费。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和施工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民建房时多选用一些落后的建材,围护结构的设计仍采用传统的做法,致使其建筑能耗大,不利于节能。
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2.1屋面与地面
北方地区农村建筑屋面散热量占总散热量的15%左右,地面约为6%。在屋面建造时应采用坡屋顶,设置架空层或平屋顶,设置吊顶层。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水率低,易于就地取材的保温材料。重视地面保温,在地面垫层下铺设廉价的炉渣等其他保温材料,并注意地面防潮设计,减少地面散热量。
2.2外墙
外墙散失的热量约占整个围护结构总能耗的25~28%,因此应在寒冷地区的北方农村建筑外墙设计中应采用外墙外保温。依据当地已有的原材料,合理选择建筑外墙材料,推广使用空心砖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节能砖。同时在建造时灵活选取构造措施,利用农村地区容易获得的材料(稻壳,麦秸等)作为外墙保温材料,使外墙获得良好的隔热效果。
2.3门与外窗
长期以来,北方农村建筑的门窗建造较为简陋,大部分为单层,而且密封性较差。外窗的热损失量,约占整个房屋的30%。为了减少外窗的热损失,在满足自然通风和采光的要求下,减少窗墙比,应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玻璃窗,增强其密封性,以此来提高窗的总热阻。外门应采用双层,若采用单层应作保温处理,提高外门的隔热性能。尺寸较大的门窗应在室内加装门窗帘,也有利于减少门窗的热损失。
3.建筑规划布局
我国北方农村大多地区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建筑规划选址中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优势,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合理地安排建筑与周围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在建筑平面的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合理地安排建筑物功能分区。
3.1规划中应注重绿化环境。绿化可以改善建筑群体的气候条件,可以调节气温、降低温室效应、隔热遮阳、减少噪声,是优化建筑室内环境、减少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
3.2建筑类型上应多采用两户或多户并联的布置形式,减少建筑体系系数,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
3.3建筑选址应避免在山谷、沟底等区域,这主要考虑冬季气流在这些区域里形成对建筑物的“霜洞”效应,会使其能耗增加。建筑朝向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选择最有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区域,注意冬季防风和夏季有效利用自然通风,减少能耗。
3.4根据当地农民生活习惯,将居住建筑和农副业生产用房进行合理的划分。例如将卧室、大堂宜布置在南向,饲养室、农副产品加工室宜布置在北向。
二、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应用
1.其他能源的开发与应用
我国有着丰富的浅层地热能源,在北方农村地区可以开发利用当地的地热资源,为集中规划建造的村镇建筑群提供热源,宜于集中热水供应和采暖设施建造,从而节约燃料的使用。在北方农村的一些地区风能资源也较为丰富,利用其建造风力发电,供应日常的生活和照明用电,既方便又廉价,节约用电。
2.太阳能开发与应用
北方农村地区有着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建造太阳能综合利用建筑,在屋顶放置太阳能利用设备可提供生活热水、采暖系统以及照明等综合应用。特别是近年来太阳能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应用,适合应用在无集中供暖的农村建筑。在过渡季节,利用太阳能热水还可以强化自然通风。
3. 沼气开发与应用
沼气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广大农村地区各种农作物的秸秆,牲畜的粪便等都可以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沼气不仅用来解决农村燃料缺乏问题,也可以应用沼气进行采暖和照明等综合利用。另外沼液和沼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施在农田和果园里。沼气建设与种养殖业结合,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延伸了经济链,使能源得到有效的循环利用。目前我国农村大多采用单户的沼气建设,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经常沼气产量不足,而且安全性较差。建议采用多户集中建造高效的沼气设施,集中管理,有效利用资源,这样能使沼气设施能源利用率高,便于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效、洁净、安全的沼气能源。
三、农村建筑节能管理
农村建筑的节能不仅仅是在体现在节能设计,节能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制,是落实建筑节能规划设计的前提。首先,在新建农村建筑时应注重改变观念,统一规划建设,进行初期的建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综合利用能源的可行性方案设计。要按照节能设计和规范进行建造,加强节能设计,充分利用当地易于取得的廉价又节能的建筑材料。其次,在建筑建成后注重农民节能意识培养,统一管理一些集中的公用能源设施,例如集中的沼气设施或采暖系统。
四、 总结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87-01
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买卖是否应该有效,在怎样的情况下买卖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买卖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己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买卖应认定无效。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权属辨析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杈性质辨析
农村宅基地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它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权属性质辨析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无偿给村民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设施。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的权利,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能。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而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制度缺陷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买卖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土地和房屋买卖的立法涵盖了多方而,从宪法、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一些法律和规范中。例如《宪法>、《物权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宅基地房屋买卖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1.物权的法理角度看,宅基地房屋买卖法律制度有不完善的一而
既然房屋的所有权是村民所有的,建造建筑物也是经过政府审批的,而且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房屋而表现出来,所有权人不能单独行使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力,只能是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而房屋买卖赠与是对处分所有权的行为,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按法律的位阶来看只能依法律的规定,其他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2.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不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政府是禁止农民的房屋向城市居民转让的,所以绝大多数的法院也是根据这个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从房地产权现状为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及从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对策
(一)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转让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维持现状
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农村房屋转让出售的。根据法无禁止即白由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白由转让出售是不违法的。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己交房付款的,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有效较为适宜,特别是对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备案的应认定为有效,不宜改变现状。
(二)从现在看,国家对村民售房可参照城市房改房的有关做法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其特定的成员身份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该种身份,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补交土地费用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这里分两种情况:具有成员身份的人,如果其己无偿取得我国法律法规的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购买他人的住宅,但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补偿金。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合法审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补偿金。这样做与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并不违背,国家采取政策保护的仅仅是耕地,但是耕地与宅基地的性质不同,经过合法审批,宅基地上己建造了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的,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而且,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这样宅基地的收益部分可以作为村集体所有的共同财产,用于村集体建设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