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09:40: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常见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糖胶树;害虫;形态特征;防治
糖胶树,夹竹桃科鸡骨常山属,其适应性强,易移植且树形美观,果荚奇特,在南宁市被广泛运用于行道树、景观树。近年来,绿翅绢野螟、鸭脚木星室木虱对南宁市的糖胶树为害较大,影响了植株的生长和景观效果。
1 绿翅绢野螟
1.1 形态特征
成虫体长约20mm,翅展37~40mm,体及翅均为绿色,触角细长丝状,前翅狭长,中室端脉有一小黑点,中室内另有一较小的黑点,后翅中室有一黑斑。老熟幼虫体长约40mm,体淡绿色。蛹红褐色,长约20mm,尖梭形,腹末有8根毛钩。
1.2 生物学特性
1.2.1 生活史。绿翅绢野螟在南宁1年发生5-6代,第1代幼虫每年4月上旬开始出现,第2代出现在5月中旬,每代历期约30-38天,从7~11月,每个月约发生1代。11月下旬,老熟幼虫常缀2-3片叶形成虫苞,或在其化蛹,以此2种虫态越冬。
1.2.2 生活习性。成虫有趋光性,昼伏夜出。雌虫选择萌发嫩枝、嫩叶较多的糖胶树产卵。卵产于叶片上,散产或聚产成卵块,幼虫1-2龄吐丝纵卷叶片或缀2-3片叶形成虫苞,隐蔽其中取食叶肉,常使叶枝枯黄落叶。叶肉吃尽后,转移为害新叶片。1-3龄幼虫食量小,4-6龄幼虫食量剧增,几天内可把全株嫩叶吃光,受害叶片大多数脱落,形成秃枝光杆。
1.3 防治措施
1.3.1 人工防治。修剪、清理带虫或虫苞的枝条、叶片,定期疏枝修剪,保持树冠的通风透光性,减少虫源。
1.3.2 灯光诱杀。利用绿翅绢野螟成虫的趋光性进行诱杀,在成虫羽化期,可在糖胶树集中区域设置黑光灯进行诱杀。
1.3.3 药剂防治。可用药剂:50%杀螟松乳油800倍液,48%毒死蜱1500倍液喷杀,每隔3天喷1次,连续喷2-3次,或在虫卵孵化盛期用国光乐克稀释3000~5000倍液喷施,施用应均匀全面,重点喷虫为害部位,每隔7~10天再喷1次。
2 鸭脚木星室木虱
鸭脚木星室木虱属同翅目,花木虱科,星室木虱属,主要分布于广东、广西、云南等地。
2.1 形态特征
①成虫。体长1.5~2mm,前翅长1.2mm。形如小蝉,初羽化的成虫体浅黄色,双翅透明,3对胸足浅黄色,每节两侧均有刚毛。老熟成虫体为黑褐色及红褐色,前胸小,中胸背板大,胸部及腹部前端的背面有白色斑纹。②卵。乳白色、长卵形,基部钝圆,端尖,长O.lmm。③若虫:体型小,长椭圆形。体表覆被蜡质分泌物,末龄若虫体长1.3~1.8mm,深黄色,初孵若虫乳白色,若虫长大,翅芽显露,覆盖在身体前半部。
2.2 生物学特性
该虫繁殖能力强,成虫有趋光性,羽化不久即能,雌虫产卵大多产在寄主新叶的背面,沿着主脉及主脉两侧分布至叶柄的两侧外缘,也有的产在叶缘处。若虫孵化后,进入叶片组织内取食,在叶片上留下一长椭圆形稍下陷的密封小孔。随着虫体长大,虫瘿逐渐形成并变大,虫瘿早期浅绿色,扁平状,柔软有弹性,此时虫瘿内的若虫个体微小,乳白色,未长翅芽。成虫的羽化孔红褐色,成虫即将羽化时,虫瘿变硬。成虫从羽化孔内爬出,腹部先出。成虫爬出后,在羽化孔留下一层白色的蛹衣。该虫的生活史周期短,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完成1个世代大约25~30天,1年可发生多个世代,世代重叠严重。
2.3 危害特征及发生规律
糖胶树在生长季节,树木每抽1次新叶约为20~25天。调查显示,鸭脚木星室木虱的产卵明显与糖胶树新叶生长期相吻合,成虫在嫩叶的叶背产卵,受害的嫩叶上布满了形状各异、大小不一的虫瘿。有的叶片扭缩畸形,树木每抽出一托新叶,均被该虫为害,使树木的生长发育受阻,同时影响了其观赏效果。该虫的生长适温为20~30℃,相对湿度为70%~90%,在南宁地区每年3-7月是该虫为害高峰期。8月高温干旱,虫情逐渐减轻。南宁市的糖胶树几乎都受到鸭脚木星室木虱的为害,小树受害严重,树冠下部的叶片比顶部的叶片严重,行道树靠近路灯一侧的树冠比另一半的树冠严重。
2.4 防治措施
①人工修剪。结合修枝整形,剪除长有虫瘿的叶片、枝条,并集中销毁。②药剂防治。在糖胶树抽新芽及新叶生长期,加强检查并用药剂预防。药剂可选用25%高效氟氯氰菊酯800~1000倍液、3.2%阿维菌素乳油500倍液、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1500倍液等,连喷2-3次,间隔7~10天,以上药剂交替使用,效果更好。
【关键词】手机软件;软件侵权;法律规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谈到手机软件,在多数人的大众化思维定式中,都会认为手机软件就是手机上使用的一种程序,这种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更专业来讲,手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手机操作系统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专业的定义不是为了深入了解其中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个定义,要看到定义背后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手机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如何更好的保护软件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如何更好的完善和创设新的法律。本文中,也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我国手机软件发展出现的侵权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近几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展迅速,尤其以移动手机终端发展最为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用户达到3.3亿人,手机软件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手机软件乱象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国内权威网站有关软件规制的论文有六百多篇,通过我们研究分析发现关于手机软件规制较少,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来规范手机软件行业,这与我们当今手机应用软件飞速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在手机软件市场规范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我国手机软件市场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国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对手机软件应用市场监管缺少法律保障;三是侵权法对手机软件侵权界定不完善;四是法律关于软件质量与三包服务不明确;五是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的专门研究较少。
相比国内来说,国外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方面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早在2004年3月,犹他州首先表决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州立及间谍软件法;2005年一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一部针对间谍软件生效的法律;随后,美国其他州纷纷效仿。一系列法律法律相继出台,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的联邦公平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处理高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隐患,在官方网站上广泛接受拥护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开展系列调查,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美国还成立“反间谍软件联盟”和“阻止不良软件联盟”,对打击恶意软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除了美国,欧盟韩国匈牙利等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
三、恶意软件的危害
(一)对著作权的侵害
我国是一个手机软件研发、版权保护较晚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方法,大多是以著作权的形式对手机软件进行保护,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伴随着立法推进的同时,关于手机软件侵权现象也越发突出。例如最近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苹果AppStore中一款“唱吧”应用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提起多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还有2010年,深圳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旗下‘手机QQ斗地主’侵权,以及最近的关于“今日头条手机软件侵权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涉及软件著作侵权问题。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同时《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构成侵权”。
(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恶意软件也不光涉及到著作权,往往也涉及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高鸿股份开发的手机软件植入木马吸费,而且还会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而用户表示“删都删不掉”,这类案件表明手机软件已经涉及到除著作权人以外的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表明,侵犯公民的隐私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国民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涉及。
四、关于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立法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手机软件系统的立法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立法变动与手机软件发展相同步,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制,明确政府对手机软件市场的监管责任。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科学,完善的发展。
三是建立规范的手机软件行业自律体系及行业自查自纠机制,形成完善的自律自查的律自查的法律机制,促进手机软件行业科学,良好的发展。
四是完善手机软件行业的竞争秩序,规范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自由的行业竞争体业竞争体系,避免恶意竞争导致市场混乱。
五是建立反恶意软件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提高公众对恶意软件的认识防御能力。提能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是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立法对手机软件市场的规制,的规制,根据我国市场的国情,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使我国法律建设走上,民主民主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期刊, 2007(01).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是注册登记地主义,而对于内国法人则依据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即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4〕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国外进行过登记的红筹股公司是外国法人,而其他的三资企业就不是外国公司。但实际上,三资企业中在中国设立法人之前是外国公司,只是它已经通过登记转化为中国公司法人。如果允许三资企业的公司上市,实际上就意味着很多外国公司已经间接跨境上市了。再者,红筹股的外国公司如果被要求先在中国设立公司才能上市也同样因转化为中国法人而间接上市,只有直接允许红筹股公司不经过在中国设立公司这一环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跨境上市。其实不管是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还是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它们的上市行为都应含有涉外因素而不同于完全的中国内国公司上市。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来界定“外国公司”会产生几个方面的不利:一是导致外国公司的待遇不一致。二是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这是因为,目前有着强烈上市意愿的是红筹股公司,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会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不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造成与三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不平等待遇,因此这种两难处境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三是这种定义容易导致一些形式上属于外国公司而实际上属于内国公司的“纸上公司”的出现来规避相关法律。正是“外国公司”传统定义的这些不利,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再造。再造时必须借鉴欧美国家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中的外国发行人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的基本界定标准应该是注册登记地在我国境外的为外国公司,这是欧美各国同一的做法。其次,我们应该比照美国对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内容来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比如,对于那些在境内的公司如果其持股数量被外国控制到50%以上,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并没有达到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多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等都应该将其作为外国公司对待。之所以采取反向设计来扩大外国公司的定义范围是基于如下考虑:(1)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不是基于给予优惠而是基于给予严格标准,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同于欧美那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它一方面需要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来扩充市场,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对脆弱,因而只能通过严格准入的方式来稳定推进。(2)鉴于我国良好的发展形势以及境外公司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强烈融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保持长久的国际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存在为我们严格稳定推进增加了活动的余地。(3)这种扩大的界定可以促使包括红筹股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方式间接跨境上市,这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监管,也可以很好地对接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做法。(4)在市场逐步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而达到市场完善时,市场监管通过实践得到提高时,然后再修改这一定义即可。鉴于这涉及的是证券法的内容,因此该定义应放在国务院基于证券法授权而对资本市场开放所制定的《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定中。这样定义可以很好地实现与现有公司法对公司定义的对接。
准入中的程序制度设计
外国公司境内上市涉及对外国公司的准入,而准入的程序设计最为重要。这个程序可分为前后两个环节,一是准入中的上市条件,二是准入中的审核制度。(一)上市条件的设计上市条件是外国公司准入的前提条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可以给予我国参考。首先,欧美各国一般对发行上市公司的经营历史都提出了两至三年的硬性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等都是如此。当然,在有些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三年的标准通常下降为两年,甚至没有公司经营历史的要求。例如,全美证券交易所、欧交所的中小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就只规定了两年的经营历史,而伦敦交易所的AIM市场和NYSEArca则没有经营历史的规定。其次,欧美各国对股票市值或者盈利水平作了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外国公司进行替代性上市时应有的市场值总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交易的股票至少为1亿美元,在IPO方式下为至少6000万美元。公司的财务要求是前两年每年20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250万美元;或者最近三年总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450万美元和前两年每年都有盈利;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的公司要按照现金流与运营所需一致,三年的总现金流为2500万美元,且每年都为正数来调整其净收益并予以报告;或者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等四个选择条件。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流通股票市值不少于70万英镑的要求。第三,欧美各国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公众化结构作了严格要求,以防止大股东操纵。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众股东人数有2000或2200或500的要求。标准纳斯达克市场有公众持股110万股的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有25%的公众持股的要求。欧洲交易所既有25%公众持股,也有500万欧元的公众股要求等等。第四,欧美各国还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作了财务报表的要求。不过,各国国际证券交易所都要求使用符合自己本国的会计标准或者国际会计标准。综观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这些规范呈现出发行上市的硬件软化倾向和软件硬化倾向。这是因为,各国对于公司的股票公众化结构和公司经营历史的硬件规定通过给出选择项以便上市公司更能容易达到其发行上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软件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纽交所就要求税前收入标准为最近3年的税前收入总和至少为1亿美元,且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全球市场总市值至少为5亿美元,最近一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流总量不少于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一般市场为25万欧元,高级市场为125万欧元。总之,这些针对外国公司的上市条件比针对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严格得多。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3条为境外企业的最低公众股东数、最低公众持股数、最低预期市值分别是第102条为境内企业所规定的相应标准的12.5倍、2.27倍和1.67倍,为境外企业所规定的总体盈利测试标准是境内企业的10倍,境外企业的现金流量要求是境内企业的4倍;〔5〕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况并没有出现在英国,因为英国内外公司统一实行同一套上市条件规则。〔6〕制定这种严格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和本国证券市场能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不过美国的这种严格条件又通过形式要件方面作出较宽松的规定予以平衡了。〔7〕目前,我国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中,〔8〕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营年限3年、净利润或经营收益为3000万元或3亿元、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票公众化结构25%和无会计违约。这些要求比其他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美国所规定的是要求每年都有盈利且总数也不低650万美元,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或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且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因此,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甚至采取比它们更加严格的实质条件。因为实际上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而言,它们依照更加严格的条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不会增加它们的成本,反而有助于它们在市场的竞争力。实际上,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规定就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9〕再者,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时候,这种相对于内国公司上市条件更加严格的规定不会对它们的上市热情产生影响。随着它们的到来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市场成熟度提高后,我们再考虑提高内国公司的上市标准,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而降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上市要件标准。具体的法律调整取决于后续市场的发展情况。因此,目前我国国际板的上市条件设置应该相对从严。(二)上市审核制度的设计欧美国家之间对于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欧盟各国对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程序所要求的核准条件下的豁免,而美国的发行上市程序则是豁免条件下的登记。这意味着,尽管都涉及豁免,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核准主义,美国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是各自实行自己传统的发行程序时豁免的范围不同。例如,在法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分为OECD和非OECD而有所不同。非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法国上市要事先经过法国财政部的批准,除非证券是法国担保的贷款,或原先获准在法国发行的外国股票,或已在法国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的拆分、合并、股票面值的增减及事先已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的类似或替代的股票。而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则免于批准。由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欧盟频频出台各种证券立法,尤其是在《拉姆法卢西建议》所带来的欧盟证券立法的三层次架构为欧盟出台统一的证券立法提供了机会,这种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证券市场中的母国单一通行证核准程序的实际效果是对外国公司(不管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的)跨境发行上市的全面豁免,并且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部分豁免条件的范围的放大,〔10〕也为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提供了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在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对效率的追求,豁免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时,采取了IOSCO标准而非完全的母国标准,这有利于拥有高于IOSCO标准的母国标准的美国公司到欧盟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因此,欧盟在核准条件下的豁免制度对于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是有利的。这也是欧盟在坚持传统下的制度变革。而在美国,证券法的豁免范围更大。比如,针对加拿大公司美国通过MJDS豁免加拿大公司在美跨境上市。此外,针对外国公司在美跨境上市可适用国内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豁免外,SEC利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一些单独针对外国公司的规则。比如114A规则、801规则和802规则以及第12(g)3-2(b)规则等。这实际上就是外国公司享有的豁免交易范围大于美国内国公司。为什么美国证券法会为外国公司制定专门的豁免交易而不是像最初的美国证券法出台时那样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反而给予外国公司超国民待遇呢?实际上这样立法是基于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为的。例如,美国在1990年及20世纪末分别出台了针对外国发行者的S规章和801规则和802规则,但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间欧盟又针对欧盟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情形了三个重要的指令:《信息披露指令》(2001年)、《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指令》(2003年)和《发行者信息透明度指令》(2004年),而恰好在2000年,外国公司通过新股发行所募集的90%的美元资金是在美国进行的。但2005年的情况相反,所募集的90%的美元是在美国之外进行的,主要是在欧洲。〔11〕因此,欧美国家坚持传统制度下的豁免扩大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而在我国,目前对于证券发行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考虑到和证券法的对接,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也应该采取这一方式。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需要逐步推进的,并且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还不足以实行登记制。至于是否也应该像欧美国家一样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采取豁免的方式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定,至少就目前而言不应该。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还不足以参与国际竞争,而应该将重点放在培育国际化证券市场这个阶段。只有在经过证券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在将来证券立法考虑为吸引外国
文章编号:1003-1383(2007)06-0713-01中图分类号:R 541.7文献标识码:B
急性心肌梗死(AMI)及其常见的心律失常并发症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心律失常发生率与急性心肌梗死发生的时间、部位和范围有关[1]。为观察急性心肌梗死后心律失常的发生时间规律,我们对84例心肌梗死后并发心律失常患者进行敏感时段的预测及监护,现报道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我科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共收治AMI患者84例,均进行24 h心电监护,均除外发生AMI前即患有心律失常者、入院即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者以及接受溶栓治疗者。其中男性67例,女性17例,年龄62~81岁。前壁心肌梗死12例、后壁心肌梗死5例、下壁心肌梗死15例、侧壁心肌梗死4例、前壁合并下壁心肌梗死28例、后壁合并下壁心肌梗死20例;室性早搏33例、房性早搏13例、房速11例、房颤4例、室速4例、室颤3例、房室传导阻滞12例。
2.方法 将一天分为6个时段,即1~4时、5~8时、9~12时、13~16时、17~20时、21~24时,分别简称为1、2、3、4、5、6时段,详细记录AMI后心律失常发生时间,心律失常发生时间指在急诊科、门诊或进入CCU时首次靠听诊、心电图或心电监测所发现的心律失常,包括期前收缩、快速异位心律失常、房室传导阻滞等。
结果
1~6时段发生心律失常的例数分别为4例、14例、27例、20例、14例、5例,以早上5时至晚上8时心律失常发生率较高(占89.3%),晚9时至早4时发生率较低(10.7%)。各时段心律失常发生情况详见表1。
讨论
本组资料结果显示:AMI后心律失常较多发生在凌晨5时至下午8时之间(2、3、4、5段),其中又以第3时段9~12时为最多,较少发生在下午9时至次日凌晨4时之间(5、6时段),这种昼夜节律性变化可能与体内神经内分泌变化如儿茶酚胺水平有关。本组AMI后发生心律失常的时相分布,以凌晨5时至正午12时的频度增加,与上午儿茶酚胺分泌量最大一致。文献报道[2~4],儿茶酚胺的增加导致血压增高,心率上升,心肌收缩力增强,血小板聚集率增强,纤溶系统功能降低,促使血栓形成和冠状动脉阻力增加,这些均加重已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患者心肌供血不足,促使心肌氧的供需失衡,甚至发生AMI,而且AMI并发心律失常也以上午较多。一些急性心血管事件,如心肌缺血、心肌梗死、猝死和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也较多集中在上午[5]。
AMI后心律失常虽在24 h内任何时间段均可发生,但上午发生率较高,因此在上午应做好交接班,各班责任明确,加强病情巡视,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及心电监护,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争取抢救时机。尤其在早晨交接班后正是治疗繁忙阶段,护士在做常规工作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等工作时,不能忽视对病情的观察;护士长亦应加强护理人员的配备。对于CCU专职护士,注意加强专科知识学习,对心血管疾病做到预见性护理,特别加强心肺复苏、电击除颤等抢救技术的训练,保证抢救器材、药品的完整以提高抢救成功率。由于凌晨和上午气温较低,寒冷可诱发冠状动脉等血管收缩,导致血管阻力增加、血压增高,纤维蛋白原水平升高,心脏的工作负荷增加,从而使心肌的耗氧量增加,可加重病情,因而,护士在凌晨气温最低时,要对病室的室温进行调节,适当增减衣被,减少患者自身对温度调节的能量消耗。另外,AMI患者心电不稳定,患者情绪紧张、恐惧、激动、用力排便等因素均可导致交感神经兴奋、儿茶酚胺分泌增加而诱发和加重心律失常。因此,护士应多巡视病房,做好健康宣教及心理护理,协助患者的生活护理,以避免诱发心律失常的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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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滕 玲.急性心肌梗死伴发房室传导阻滞的临床分析[J].心血管病防治,2004,4(4):14-16.
论文摘要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城市中罕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对其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现下的经济法理论、环境法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已实施的法律法为支撑,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对贵阳市湿地公园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律构建方面提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虽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法律,但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提及甚少。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更多地侧重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粗略的监督制度,而关于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毕竟法律是滞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不至掉队。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促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才能从整体上更好地促使生态补偿有很好的法律积淀,更重要的是对湿地公园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2-057-1
国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但是如何巩固GSP认证成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药品流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照GSP管理经营,是亟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而又非常难以解决好的问题。笔者在对本市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的监管调研中,总结了本市企业实施GSP管理情况,发现了一些有关企业实施GSP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简单分析其问题的原因,提出在监管企业实施GSP管理工作中,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建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的想法。
1对实施GSP管理工作的监管概况
一是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逐步完善了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二至三次日常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二是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正式展开了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项目主要有药品流通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的经营情况、各项档案、操作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质量制度的执行、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是否实施GSP管理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2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企业存在的违反GSP管理经营问题主要有:企业人员变动频繁,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有的质量管理员不在岗;质量管理员对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熟悉;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药品购进票据保存不全;有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无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销售处方审核员未签字或签字不规范;未对药品进行不良反应(ADR)监测;零售加盟店存在从其他公司购进药品,而只在所加盟公司过票的行为,且未进行质量验收。
3实施GSP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药品流通企业的思想认识不足。有的药品流通企业思想认识不清,对实施GSP管理目的不明,不能够从根本上准确把握和理解实施GSP管理的目的,只知道通过GSP事关企业生死,不知实施GSP管理的最终目的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切以通过GSP认证为目的,抱着被动的心态,认为一旦通过了GSP认证就万事大吉,就一劳永逸了。
二是药品流通市场不良竞争。药品流通企业的盲目市场扩张导致连锁公司在发展连锁门店时根本没有顾及实施GSP管理质量的提升,连锁后的实施GSP管理指导和服务远远跟不上;许多企业在实施GSP管理中,只注重按照GSP管理的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发展连锁门店,根本不会顾及经营者资质、水平,只要是销售其公司的产品,能换取销售收入,都网罗账下,而忽视人员实施GSP管理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加上老企业管理人才本身不足,整体素质较差;新加盟的企业专业知识匮乏,实践经验短缺,岗位技能偏低;致使它们无法适应GSP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4实施GSP管理的监管对策及建议
针对GSP认证后企业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监管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上,要坚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本着“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的宗旨,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把GSP认证成果巩固,建全面实施CSP管理的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
4.1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药品流通企业全员素质。举办实施GSP管理知识培训班,使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熟悉并掌握GSP相关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实施GSP管理是规范经营、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项利已、利民、利国的事。
二是悉心指导,不断提升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多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对照实施GSP管理标准寻找差距,排查问题,并进行模拟检验,通过实践―检验―整改―再实践的多轮演练,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员工素质和实施GSP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2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GSP认证后企业的退出机制,以维护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GSP认证后监督检查中,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不实施GSP管理、且通过药监部门警告、却屡次不改的,引导其放弃经营,或者让实力强、有条件的、且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兼并收购;同时,注意将GSP认证后监管工作与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实施GSP管理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给予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让其退出药品流通市场;以营造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开展“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实行信用分级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创建信用品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GSP管理。
4.3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机制
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的制造中心,制造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脊梁,而ERP是制造业企业的数字神经系统,是数字化的管理,发展ERP软件产业对于提升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中国经济,尤其是中国制造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ERP需求市场,为中国的ERP软件产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是如何持续、快速地发展中国的ERP产业?回答是:发展中国的ERP软件产业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国产ERP软件企业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真正以客户为中心,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要苦练基本功,通过实践,不断提升自己产品的技术水平、改进自身的实施方法、融合先进的管理思想、规范项目管理,形成研究、开发、实施的规范体系,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要树立和维护自身的品牌,不能一心想着找“市长”,盯着政府的支持,靠政府的项目吃饭;不能期望通过获得地区或行业保护,给自己特别待遇;更不能寄希望于采用不规范的手段,一味拼价格,搞短期行为,误导企业,牺牲服务质量。如果是这样,再多的政府支持也改变不了自身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制造业企业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凸现实施信息化的主体地位。信息化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武器,ERP是尖端,制造业信息化说到底是企业自己的事。必须在理顺自身需求、制定信息化规划、明确信息化实施策略、确保信息化预算、评估信息化风险、做好组织准备、选择好咨询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再选择信息化软件产品、实施信息化工程,搞有效益的信息化;而不能盲目地跟风,草率决策,甚至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把搞信息化与买设备等同起来,忽视信息化软件,尤其是使信息化建设走向歧途;要高度重视ERP作为企业管理支撑系统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和系统性,要打长期战、艰巨战、持久战。
各级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强化信息化的环境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就是发出一个明显的信号,政府支持用信息技术发展制造业。但是政府不包揽信息化的一切工作,不能代替企业做企业自己的事。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在创造市场的同时,不能留扭曲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国产ERP软件,但不能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更不能搞强制指定,干涉企业的选型,否则ERP难以实施好。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应该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来推动制造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和ERP软件的深化应用。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市场化运作,与制造企业站在一起,担当企业的信息化顾问,为制造企业负责,发挥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严格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帮助企业选择软件产品,搞好咨询、监理和培训服务,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而不是充当软件公司的,厚此薄彼,简单地推销ERP软件产品。
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尤其是具有实战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实施专家。由于ERP软件的应用成败直接影响客户企业的兴衰,因此,专家们必须注重理论结合实际,保持中立的立场,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共享出来,帮助企业少走弯路。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依托具有实战经验的信息化专家来开展专业服务。
媒体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正确地引导企业,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避免人云亦云。对于信息化领域的专业媒体,就更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和立场,真正为企业负责,而不是滥用自己的资源,沦为广告客户的吹鼓手,甚至误导企业。
关键词:市场环境;药品行业;监管;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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