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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员配备齐全。
二、队伍现状
我局实际在编61人,取得正式执法证件的60人,人员来源大部分是解决的政府安置人员内部职工子女和部分安置、其他单位外调人员,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11人,大专49人,中专1人,专业多为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专业为主,年龄结构35岁以下有8人,35-50岁有49人,50岁以上4人。
三、进人用人机制
我局自2006年至今一直未新进人员,而2006年以前进入的人员少量是安置人员,大部分是解决政府安置对象和内部子女,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普遍偏大。自2010年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进人用人都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现有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奖惩、选拔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四、交通队伍信息化建设
我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未完全到位,由于应用软件程序的问题和实际办案人员在路上现场执法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设施设备来完善处罚案卷的信息化录入,而导致该项工作的不全面。
五、深化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模式等方面的做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现在行政执法面临的大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习考核机制,按照“三基三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队伍的职能化建设,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学习规范计算机操作技能,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部门配合、部门联动,以提高我们行政执法的力度,也能较好地改善执法难、取证难的现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面对广大的经营业户,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付诸于实际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去,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一个部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影响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水平再高,执法难、取证难还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交通运输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目前由于立法技术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越来越严重,城管交通执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执法依据不能解决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目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其中以北京市、重庆市、广东市作为分析入口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又换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全国开始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试点与推广,试点工作重点在北京、重庆、广东开展,北京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城管的这部分职能是从交通委划转的一部分。其次,划转的职能不是一次性完全划转,而是北京市政府根据社会交通事务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就划转职能的内容开看,主要涉及了违法占用道路的行政处罚权、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小公共汽车和认了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停车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其它的有关交通行政职权仍然由北京市交通委、区交通局及其所属的各公安交通支队行使。而重庆模式又与北京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重庆主要有一下特点
(1)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的原则,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督促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对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分别对待,主城区进行了五项职能的整合,非主城区进行了三项职能的整合。(3)市、区县两级交通综合大队尽管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是其职能划分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广东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与重庆市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广东市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归并统一领域内的职责及机构。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划分不明
权责划分模棱两可的交通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比较明显,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将社会根源和城管的执法能力考虑在内,这样尽可能多的把政府应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纳入到城管的职权范围内,这种“物尽其用”的解读是不可取的。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角度看,这“一刀切”①式的规划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还有就是在无证经营存在的前提下,城管能否管得了。
(二)执法依据不明
对于城管这一个同一的行为主体,各地政府的规定却各不相同,虽然说在《立法法》上对于有关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新旧、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但是对于处于一线执法的城管执法队员来说,未免要求过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素质一直是的重点,在执法程序的掌握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何谈对冲突规制了然于胸,运用到执法的实际过程中。
三、完善方法
(一)划分各执法主体的职权,明确职责
城管在交通执法领域容易与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冲突,因而,应当在法律的层面明确“到底谁管谁”的问题,而不是交给城管执法局的“执法协调机构。”②当需要部门间的联合行动或者共同管理时,应当明确主管的部门,并明确具体的配合部门,实现真正的综合管理,及时处理,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运输执法依据过多地依赖于市发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在职权扩张方面,这些是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当由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有必要也是可以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执法依据做一个统一的整理,并出台一个汇编行的文件,一次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为交通行政执法确定一个比较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提高城管交通执法人员的理论能力
城管执法者是一线的执法人员,也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执法者,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与其他的执法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涉及机动车辆和道路安全。这对执法的时效要求和安全要求要比其他执法领域高得多,因而需要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理论来支撑整个执法的过程,以减少各种危险的发生。除此之外,执法者就是服务的人,而不是管理者,在不违反执法理念的原则下,应本着服务的态度来处理违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四)扣发年底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重心要下沉,机制要创新,执法要规范,素质要提高,群众要满意”的总要求,以人员职业化,行为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实现“制度完善,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规范,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再展交通辉煌。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教育培训
1、开展全体执法人员轮训,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队列训练不少于90学时。
2、开展岗位大练兵,岗位大比武,业务知识竞赛等各种活动,以掌握法律法规,执法文书制作,案件处理系统运用等方面为具体内容,练好执法人员基本功。
3、建立案件评议分析制度,定期抽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议。
4、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局务会通报,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用集体智慧解决难题,探索创新交通执法工作新途径、新方法。
(二)加强执法人员动态管理
1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实现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外公示,主动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评议和监督。
2、各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各单位要梳理行政职权,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范围、权限、标准和责任,并进行公示,不得。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执法检查等勤务规定。做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3、完善基础台账。规范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完善执法检查台账,文书填写等各项标准;建立健全案卷审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1、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案件评查不少于2次,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范围。
2、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制度。开展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纪检监督,岗位廉政风险管控力度,对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和测评,并将情况进行反馈。
3、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并将评议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4、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五)开展执法形象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部、省厅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设的部署,全面完成行政执法形象“四个统一”工作,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局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建设方案。
(二)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安排,各种形式开展工作,抓制度机制建设、人员培训、岗位练兵、形象建设、基础台账等关键环节,全面带动队伍建设。
(三)各执法单位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为落实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召开局属各所站室行政执法人员会议,总结了2015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执法队伍形象建设。为抓好我局交通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我局按照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三基三化”建设。为实现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我局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执法人员营造了一个宽敞舒适的办公环境。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我局将各部门执法职能进行精简融合,成立XX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实行统一执法,成果分享,促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首先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从源头解决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膨胀问题。明确了基层执法站所职能编制限额,合理配置一线执法人员。其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编在岗人员按持证要求认真登记核实,汇总上报,参加省厅组织的换证培训考试,现全部执法人员均已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照,执法人员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再次我局还及时落实“四统一”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的样式和颜色,统一执法工作服装、标识,统一车辆外观,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等。
在有效推进“三基三化”的工作进程中,我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队伍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奖惩制度,促使管理制度规范化,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大力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技能培训,以期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局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素质建设。首先加强执法队伍政治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法制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其次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最后是建立完善管理监督体系,夯实正规化建设基础,促进队伍建设健康发展。一抓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队容风纪是执法队伍素质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塑造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二抓队伍执法水平。根据执法队伍实际,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在执法程序方面,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权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把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各界对交通系统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在执法文书方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在执法过程,适用一般程序的,严格按照一般程序内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案卷归档等五个方面制作文书。
近几年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无一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无公路“三乱” 现象,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交通系统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
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着新问题,在国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程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十分必要而且重要。
1 背景分析
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自2002年试点以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交通运输改革进程中,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随之暴露出来,比如收费公路体制改革中,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实施以及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制,原公路养护段职工经费调整为财政定向补助,职工待遇问题、安置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越发突出。同时收费公路改革是好事,但民众普遍存在质疑,最近几年收支缺口却不断加大,目前已有3000亿的缺口,民众不禁疑惑钱去了哪里。同时大力建设的智慧交通也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严重阻碍了交通运输改革。所以有必要探讨当前在综合执法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以便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综合执法。
2 当前主要困境
某市交通局,现有三个行政机构,包括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和公路管理处。主要承担辖区公路(4472.364公里)和航道(1936公里)的养护、安全和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综合执法以来成果相对显著,但依然存在很大困难。
首先,观念滞后、执法不顺。由于历史原因,重建设、轻管理根植较深,在交通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关注度。该市自1984年撤地建市以来,市交通局下辖机构除名称和人员有变化外,职能范围、M织结构等很少出现大的变化,管理模式陈旧。具体表现:一方面外部执法职能交叉,最为显著的就是交警和运管执法大队权责交叉,多头管理,当然这在全国范围内均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下辖三个行政机构各自为政,内部职能交叉,综合执法改革浮于表面,缺乏统一处理标准。在信息化建设浪潮中该市相继建立了水上交通指挥中心、GPS指挥中心、公路指挥中心,但没有打破信息孤岛,无法形成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
其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是全国均存在的问题。以公路交通来说,随着道路交通网的完善以及规模的扩大,交通执法范围成倍增加,工作量剧增,人员不足很难把执法工作做好。这样一来就必须扩大执法队伍,但又走入另一个误区,盲目扩大队伍,导致队伍素质低,更加不能做好执法工作。也正是由于素质不高导致交通运输执法很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如钓鱼执法,不仅是该市,全国范围内同样存在。自2009年首次出现钓鱼执法以来,时隔6年,钓鱼、黑车、冲突再一次回到公众视野,2015年6月,广州、杭州、武汉接连发生因钓鱼执法引起的专车围堵、路人声援事件,对峙过程引发交通堵塞、产生人群肢体接触,最后需要依靠特警维持秩序。如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该市允许执法人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在日常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授权过度、违规设置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等问题还是比较常见,造成交通运输秩序混乱,执法部门公信力严重受损。再如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不告知调查理由,忽视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也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暴力执法、出言不逊等等。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议
首先,充实人才队伍,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新时期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交通运输执法有效性和规范化的基本保障,关乎执法部门公信力和法治精神。一方面面对人员缺口问题,不能盲目进行队伍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城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人员数量和能力结构。一旦确定下来,除非发生不可抗情况,不能随意变更编制。辅以公开招聘制度,参考公务员考核进行笔试面试,择优录取,一切程序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同时,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它能够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和收费公路改革等进行有机结合。当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以及收费公路改革实施后,公路养护必然会转向由社会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如此一来养护路段人员就会超额,待遇问题也会出现。因此可采取适当措施,就地吸纳养护人员成为执法队员。比如四川华蓥市,组建路政服务中心,将超额人员带编转岗到服务中心,既解决了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同时也充实了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比如华蓥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实施执法人员岗前练兵、技能培训、法律教育等素质提升计划,形成长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其次,狠抓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执法考核等管理制度,提高内部规范化管理水平。监督管理方面,不仅要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应当引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规范执法行为。当然前提是群众的法律意识,目前来看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已根植于人们群众心中,但群众监督容易引发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如2015年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造成围堵事件需要特警维持秩序。所以内部应形成机制对违规执法跟踪调查,并公开政务信息积极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并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智慧政府、智慧交通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形成统一管理,在技术上消除权责重叠问题,这也能够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如华蓥市依托交通执法中队及检查站,建立片区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执法队、交警归、派出所、交管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促整合、强执法。
第四,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求,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执法时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验证、举止文明。
第五,制定恰当措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经费,特别是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后,工资待遇问题显著,保障经费是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4 结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很大困难,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多发,这些均阻碍着体制改革,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结合实际和国家法律、政策,在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监督体制以及技术层面制定策略,推进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马晓栋. 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研究[D].东南大学,2015.
在北京大学纪念95周年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嘱托广大青年要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要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同时,还得从做好小事、管好小节开始起步,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化日益彰显的今天,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一方面要担负起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发展的重任,另一方要面对各类新矛盾、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做品德高尚的的公路人更显得重要和紧迫。
(一)努力践行核心价值体系。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进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总体要求贯穿于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全过程。要引导广大执法人员自觉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推动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观和荣辱观活动,努力培养一批品德高尚、理想远大、业务精湛、开拓创新的高素质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人员。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养成高尚的品德,广大执法人员才能具备实现人生价值所必须的情操、修养和人格,才能不断克服困难、抵御诱惑、战胜挫折,在发展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的征途中奋勇前行。为此:一是要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锻炼意志、锤炼品德,全身心的投身到高速公路管理事业上;二是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要热爱本职岗位,把履行职责当作崇高的事业,刻苦钻研与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聚精会神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觉拒腐防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为金钱所动、不被虚名所累。
(三)开展道德模范选树。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大力发扬道德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使选树道德模范成为弘扬真善美、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重要方式,从而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
2练就过硬技能,具备更强的工作效能,做工作高效的公路人。
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对广大执法人员在"心理素质、理论水平、业务技能"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刻苦学习不懈怠、勤奋工作挑重担、岗位练兵强素质",努力锤炼自身、提高工作效能,不断适应日益发展新的形势和人民群众新的需求。
(一)刻苦学习不懈怠。时代越发展,社会越进步,广大执法人员越要注意学习。首先要强调持之以恒。"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学习是积累知识、增长智慧、锤炼品质的过程,应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习惯,努力做到深入细致、持之以恒,"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持之以恒对任何学习都很重要,同志曾说过,"忙,就要挤,比如木匠在木板上钉钉子,就可以挤进去的"。学习是一条艰苦而漫长的道路,需要恒心,需要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久而久之,终会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积小流以成江海。其次要注重勤学善思学以致用,要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就必须下一番苦工夫。"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这句话讲得很好。学习与思考、勤学与善思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在学习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脑子里经常装几个问题,反复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勤奋工作挑重担。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是我们执法人员的立身之本,是我们人生价值的主要体现。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要勤奋工作,勇挑重担。一是要做到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像雷锋那样具有螺丝钉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干好一行。要做一个称职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并非易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不少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中流砥柱,但也确有一些执法人员特别是部分干部还需提高对自己的要求。有的同志平时不重视研究问题,工作上大而化之、笼而统之。有的同志没有将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凡此种种,说明我们一些执法人员还缺少责任和担当意识,缺少敬业和奉献精神。二是要有严谨细致的作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坚持把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贯穿于工作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平执法和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有效防范岗位廉政风险,确保在各种拉拢腐蚀面前管得住自己、抗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三是要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勇于担当。困难无处不在,挫折难以避免。对待困难与挫折只有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勇往直前,才能最终收获丰硕的成果。我们每一个执法人员手中都有大小不等的权力。权力就是责任,有责任就要有担当。职务越高,越需要付出更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就需要比一般干部更勤奋、更敬业、更懂得担当、更懂得奉献。在河南兰考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时,号召全党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真正为人民干一番事业。像焦裕禄同志那样,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夙夜在公、昼夜兼程的敬业精神,要有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昂扬斗志,要有干不好工作就"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责任意识。要真正肩负起历史使命,把事业发展当成个人最大的追求。
(三)岗位练兵强素质。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实行的准军事化管理,在队伍建设中,要积极开展以岗位技能和执法纪律训练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练兵活动。通过采取军事化训练和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封闭式训练,做到意志坚强、雷厉风行、有令必行、令行禁止、有禁必止,练就过硬的本领,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切实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3提高服务水平,具备更优的服务品质,做服务一流的公路人。
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执法部门而言,执法不应当是单纯的执法,高速公路管理也不应当是简单的管理,而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做到执法更文明,服务更精细,作风更优良。
(一)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一是要健全文明执法制度,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的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和举措,防范出现过错,杜绝执法偏差,通过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二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有情执法、说理执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争取执法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以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树立精细化服务意识。在做到注重文明执法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进一步树立精细化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上"更人性化、更周到、更用心",并且服务的效率也要更高、服务的内容也要更多。
(三)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对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遵守交通执法人员"十条禁令",教育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新的执法理念。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认识水平和思想境界,从思想根源上杜绝腐败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4积极探索创新,具备更高的创新水平,做创新发展的公路人。
赋予交通运输现场监督职能后要求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能再固步自封,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仅如此,在新形势下,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创新起点、创新水平还应当更高,创新范围还应当更广。要通过"积极营造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形成创新的激励机制以及加强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进一步提高创新水平。
(一)营造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空间、提供舞台",不断激发执法人员的创新热情,提升他们的创造能力和活力。
(二)形成驱动持续创新的激励机制。要形成对创新的评选表彰机制,通过评选如"最佳创新个人、最佳创新团队、最佳创新课题"等形式,激励执法人员从工作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创新水平,为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43.罚款如何执行?
(1)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3)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依法拍卖财物,由执法部门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4.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5.如何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6.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1)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7)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执法部门《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9)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