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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8篇

时间:2023-07-03 09:40:4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

篇1

关键词:资本 交易 定价 建议

近日,总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大力缩减事前审批环节,实现以登记为主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大提高了投资便利化程度。但是,如何在提高投资便利化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始终是摆在外汇局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资本交易定价一直是外汇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它将直接引发跨境资本非法转移、规避政策管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判定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以此提高监管效率。

一、资本交易定价常用方式

目前,资本交易定价通常采取如下四种方式。一是将股东出资时认缴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对价,也即通常所说的“出资额法”,由于此方法比较简单,所以经常被采用。但是,由于公司从最初的设立、生产经营至股权转让时,其资产状况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变化当中,股东的最初出资额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仍然按照原出资额转让股权,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二是将转让时股东所持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对价,此方法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但由于其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未经中介机构审计,易受股权交易双方人为操纵,其公允性大打折扣。三是将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对价,又称“评估价法”,虽然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能较全面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但不能对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全部考虑进去,且收费较高,一些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往往不愿采用此方法。四是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此方法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种比较科学的方法。但由于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股权转让双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导致定价的盲目,性。

鉴于单一定价方式各有缺陷,实践中,资本交易定价往往采用前述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一个基准转让价格,然后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最终转让对价。

二、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缺乏具体判定依据

《通知》所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有关说明中提到: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特定”外汇收支形势及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缺乏具体的判定依据。

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号)第十四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八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只是针对国有股权转让及外资并购定价而做出的,且对‘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标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针对一般企业股权转让,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自治,给予了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利,在股权转让问题上,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而忽略了股权转让对价这一重要问题。

其次,上游定价审核部门的批复不明确。外汇管理部门作为办理登记的下游监管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并购登记、变更登记时,主要依据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而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往往只是批准转让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只标明转让标的的原始出资额,并未标明转让对价。这为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带来了难题,因为系统中转让对价为必填项。而转股双方往往依据“出资额法”,将转股对价确定为股东原始出资额,或者交易双方互为关联企业,随意确定一个转让对价,甚至一些“假外资”以零对价转为内资企业,等等。外汇局作为下游监管部门,面对上游审核部门已经出具的模糊批复,工作比较被动,如何判定其定价的合理性、是否仅凭企业单方面说明即可为其办理登记始终是外汇局无法回避的一道难题。

三、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判定标准缺失导致的后果

由于对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缺乏具体衡量标准,且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畸高或畸低溢折价甚至零对价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合法”渠道,一旦国际经济形势逆转,此类资金可以很方便地以利润、清算等方式迅速撤离,从而导致国际收支失衡。

四、相关建议

篇2

但是,在这期间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大多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不论公司价值多少,股权转让价格一直低于净资产,价格显失公允,涉嫌利益输送。

2001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低存国资流失嫌疑

1994年,金桥信息成立,当时的注册资本就是1000万,股东方是浦实电子、上海交大等5家国有单位,后经过一些股权变更,但都是国有单位之间转来转去,一直是国有完全控股的公司。2001年,金桥信息摇身一变成为了民营公司,所有国有股东的股权全部出让给了24名自然人,转让价格是按照调减后的注册资本680万作价,以每元出资额1元的价格转让给这些金桥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其中杨明炯占股59.5%,成为控股股东,而杨当时既是金桥信息的董事长,也是浦实电子的常务副董事长。

尽管有资产评估和浦东区国资部门的认可,但是记者还是很纳闷:一家成立7年之久的国有公司,从事的又是非常时髦的信息网络工程行业,难道7年内就没有一点资产累积,还将老本都亏损掉了吗?

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金桥信息成立之后的几年经营情况良好,业务和利润都不错,甚至给予了股东以投资回报,截至1999年12月,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926万,远高于2001的转让价格680万。

金桥信息的招股书中披露,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复函》对金桥有限2001年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事项和产权交易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确认了评审中心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系按照当时资产评估确认审核的技术规范进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产权交割的鉴证系按照当时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但记者不知道,在这样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甚至涉嫌国资流失的情况下,在企业上市的材料中,是区政府一级的证明文件就足够了?抑或是一定需要市政府一级的证明文件?

2003年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

私营化2年之后的2003年,金桥信息当时的控股股东杨明炯就将持有的404.6万元出资额(占股59.5%)中的351.9万元转让给其他23位股东,转让价格还是每元出资额按照1元执行。

当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多少?按照审计结果,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桥信息的净资产是1414万,按照680万的注册资本折算,当时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至少也是2元。

这位杨董事长为什么如此“高风亮节”,将自己的绝大部分股权以低于净资产一半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而与杨董事长同样高风亮节的还有该公司的另外一位股东王肖松,他也是按照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将15.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了金桥信息目前的实际控制人金国培。

2008年股权转让同股不同价或藏玄机

2008年2月5日,金桥信息的两位股东同时将股权转让出去,但是转让价格却相差近一倍。

转让便宜的是龙骄,他将自己持有的22万元出资额按照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了许坚翔。转让稍贵的是宋炜,他按照1.97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将8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国培,转让总金额是173万。记者不知道,在同样一天签订协议,龙骄股东为什么就愿意将自己的股份折价将近一半转让出去了?

而截至2007年12月31日,金桥信息的净资产是5068万,按照2200万的注册资本折算,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是2.3元,上述两位股东的转让价格都低于净资产,金桥信息又现“高风亮节”的行为。

2010年增资存股份支付问题

2010年8月,金桥信息股改。在股改之前的5月,该公司进行了第一次增资。除了以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以外,金国培等还以现金进行了增资,增资价格是1.6元/每元出资额,但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金桥信息的净资产是10257万,即便按照增资完成后的6000万出资额计算,每元出资额也对应1.7元的净资产,金国培等人增资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涉嫌股份支付问题,应该作相应的财务处理。而通过这次增资,金国培进一步巩固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上升到43.87%,远超第二大股东5.28%的持股比例。

篇3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问题涉及到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债务安排和股权设置,也涉及到出资人责任和相关审批制度,具体操作过程中政策性很强。目前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问题的基本政策规定已较全面:有一系列国有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的规定,有关于资产剥离、清偿职工欠账、以净资产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债务保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但改制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如何看待国有企业价值,如何看待改制成本等。这些都涉及到改制利益相关者,关系到改制最终结果。

一、国企改制首先要确定企业真实价值

企业真实价值决定股权转让价格,只有在真实价值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并不能代表企业真实价值,往往既可能有土地使用权、“小金库”等未入账资产,也可能有资产损失未予核销或潜亏挂账等价值高估因素。因此,改制在财务方面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企业真实价值。

当前,确定企业真实价值普遍使用的方法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根据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后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评估机构必须由政府认定资格,资产评估结果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和有关账务处理,经过评估的净资产是确定股权出让价格的基本依据。改制各方往往都认同资产评估方法,原因如下:一是资产评估有利于“挤水分”,使企业账实相符;二是指标单一,判断标准明确,有利于政府部门审批;三是改制利益相关各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有较强的参与性,而且本领域内的专业知识比评估机构更丰富,对评估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四是作为法定程序形成的评估结果有利于各方接受,尤其是被追溯的风险较低,也就是说,只要依法履行了评估程序,并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转让,一般就不会被认为有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确定企业真实价值仅靠资产评估是不够的,还要向改制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提高改制透明度。首先,资产评估结果只是企业在某个时点上账面各个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和负债的简单加减,没有体现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经营管理水平、劳动效率和技术水平等账外因素;其次,资产评估没有计入国有企业的隐性负债,即改制和改制后对职工的各项支出。这些账外因素和隐性成本对参与改制各方都是至关重要的信息。因此,资产评估出的净资产不能全面体现企业真实价值,需要全面考虑影响企业价值判断的各项因素,尤其是隐性负债的影响。

鉴于此,要解决企业的真实价值,就需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尽职调查”方法,要求改制企业向改制相关各方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信息,提高改制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追究改制中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的责任。

二、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业价值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

(一)改制成本及相应的财务安排

改制成本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对职工的隐性负债,应在改制中及改制后予以支付。对职工而言,改制成本则是应得而未得到的社会保障。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从社保基金领到的收入与实际应得收入存在一块由企业支付的差额,该差额是改制前企业的一项隐性负债。在职职工改制后面临更大的风险,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险不足以覆盖该风险,因此职工有经济上的要求。目前政策已经明确,可以用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改制成本,而且支付不足的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人承担。

改制成本可分为两类,即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改制成本和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改制成本。改制成本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

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已基本清楚。有关政策已经明确,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但补偿金转股权必须强调自愿原则,必须向职工讲明风险。

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

(二)改制成本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厘清改制成本可使股权转让定价更清晰。以前的改制方案往往不区分真实价值、补偿因素和优惠因素,只由股权转让双方确定一个评估净资产打折率或溢价比。这样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很不透明,看不出转让资产到底值多少钱,也看不出职工到底得到多少补偿,更看不出受让方真正得到多少优惠。股权转让价格不透明不利于保护改制各方利益,也容易在事后出现问题。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业价值进行股权转让,对于卖方而言,通过支付改制成本妥善安置了原有职工,也同时解除了对职工承担的保障责任;对于买方而言,交易是更加公平的;对于职工而言,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对于改制后的企业,可以从根本上实现机制转换。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形式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合同,而不是将企业产权量化给职工或优惠卖给职工,可以避免企业经营者利用改制侵占职工权益,更大程度上保护普通职工利益。因此,支付改制成本是成功改制的关键因素。尽管改制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大幅缩水,但只要是“挤水分”和支付改制成本,也就不应被视作国有资产流失。

支付改制成本后,股权出让价格就不再包含补偿因素,如果根据有关规定对内部购买者予以优惠,则优惠是透明的、可测量的,用于优惠的资金来源于上级奖励,可比照现金奖励进行相关财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受让人只有全额付款后才能取得股权,不能延期付款。也就是说除了价格优惠,不存在一次性付款优惠。受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融资,目前还不允许贷款给个人进行股权投资,但也存在变通方法,如注册一个“壳”公司,利用“壳”公司实现对外投融资。可以逐步放开对股权投资的融资限制,如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如果用拟受让的股权作质押贷款,即所谓“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后,股东面临还款压力,而质押物是企业股权不是其他财产,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国企改制后一般需要一定时期的稳定发展,新股东最好具备一定财力,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因此,不宜鼓励“杠杆收购”,尤其是管理层操作的“杠杆收购”。不鼓励管理层“杠杆收购”并不是限制管理层购买企业股权,也不是限制融资,而是限制没有自身财力作担保的融资方式,避免将高风险传递给改制后企业。

篇4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篇5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篇6

关键词 资产重组 资产评估 企业风险 财务

一、资产重组概述

企业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和改变,对实物资本、无形资本等资本的重新组合,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谋取竞争优势,实现重组主体的效益最大化。

具体说来,资产重组的内容包括:

1、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2、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重组,是另一个重要途径。在中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包括股权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调拨,并通过控股股东收购管理股份转让等形式完成。

3、资产置换

在中国,这是一种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核心业务资产,或者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呆滞资产的行为。

4、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出售部分自己的资产给目标公司,以造福于公司和由此产生的行为。

5、其他

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二、企业资产重组各环节的财务会计问题

资产重组中的财务会计问题主要表现:前期调研的财务问题;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财务问题;拟定谈判协议时的财务问题。

(一)企业并购前调研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开展前期调研是企业资本运作、并购重组的前提,如果调研不充分,关键问题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并购决策可能就是错误的。在调研过程中,除对企业概况、资产分布、人员、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等内容作全面了解外,更要关注企业的资产结构,资产的组成情况,是否存在相关财务风险,全面分析或有事项,然后根据调研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资产并购重组时,应把被并购企业的总资产情况、净资产情况、负债结构、注册资本构成、经营性资产状况和企业负担情况等资产构成状况作为重点进行调查。通过深入而细致的调研了解,对被并购企业在财务角度有一个大体的评价。

(二)谈判前进行资产评估的财务问题

在双方谈判前,应结合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选定评估基准日,确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法,对有形、无形资产进行客观的评估,因为资产评估是双方谈判的基础和依据。在评估之前,企业要聘请评估质量和信誉都比较好的的中介机构,拟定评估意见,明确评估范围,根据评估标准选取恰当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其次要在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取恰当的评估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我们还要注意到,被并购企业经营是个动态过程,在评估过程中应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给予重点关。

(三)拟定并购价格及相关协议的财务问题

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双方即可以开始商谈并购价格。这一部分可能涉及的财务问题有: 1、确定重组方式,即根据相关制度、企业规模大小和对方意愿,确定并购重组的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企业,可通过授让股权达到绝对控股的方式,实现并购目标;对资产质量不高、但通过改造后可迅速扭转情况的企业可收购其净资产;对规模适中、急需注入资金的企业,可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重组目标。2、确定并购价格,在资产评估完成后,根据其结果,以被并购企业净资产为依据,考虑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的潜力,确定并购价格。一般情况来说,有发展潜力的被并购企业,并购价格可以考虑高于评估净资产的价格,而对于哪些亏损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应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3、确定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债券、证券等等。应结合企业资金实力,确定有利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需要收购企业筹集大量现金用以支付收购行为,这会给收购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债券支付方式即收购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票。证券支付方式即收购企业通过发行新股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票,此类用于并购支付手段的债券及证券必须具有相当的流通性及一定的信用等级。

三、改进企业资产重组中财务会计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法制社会,一切事务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规范企业行为,保证各方权益。加大力气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更大的步伐。

(二)采取正确的战略,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资产重组理论与经验

在这个全球交流越来越频繁的时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球大企业兼并的动向、趋势及其后果。一些外国跨国公司可能会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我们对此应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吸取他们资产重组的经验。

(三)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管理的现代企业人才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注重专业人员的培养,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学习资产重组的知识,用实例性的东西让大家更明白资产重组的过程,使之在重组前对资产重组有较强的理性认识。 着重力气培养那些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熟练掌握有关资产处理、资产认定、财务知识和各种经济法规,且能对之运用自如并具有资产重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高见,陈歆玮.中国证券市场资产重组效应分析 [J].经济科学,2000(1).

[2]轧娟.我国传统行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其绩效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06.

[3]曹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重组事件与半强型市场效率实证研究[J].厦门大学,2002.

篇7

股权转让意向书范文1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持有 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

2、标的公司为合法存在之有限责任公司,于 日竞得 地块,建设面积 平方米,并已取得《成交确认书》(见附件);

3、甲方拟通过合法程序转让所持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4、乙方拟通过合法程序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一、甲方有意向转让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审议、审批、评估等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该等股权。

二、乙方有意向受让该等股权,并愿意按照通过合法方式确定的转让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乙方同意在标的公司股权进入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程序后,及时参加公开征集,表明受让意愿,并按相关交易程序的规定参加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纳保证金、及时出价等)。

四、若乙方最终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双方按签订的正式《产

五、本意向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意向金。若乙方最终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该意向金可折抵股权转让款。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若乙方最终未得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除本意向另有约定外,甲方将该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履行相关约定,则甲方不予退还本意向书第五条约定的意向金人民币 万元。

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八、本意向书自将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转让意向书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达成事下意向:

一、经甲方全体股东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xxxx有限公司和xxx在xxxx有限公司的90%和10%股权分两期转让给乙方(转让正式协议另签),股权转让总价为7300万元,其中1500万元现金支付,5800万元转帐支付(美元也可)。

二、双方商定,第一期股权转让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xxxx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金为5100万元,乙方支付给甲方资产股权转让金400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1000万元,余款1100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双方约定归还日期。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金后(4000万元),三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申报70%股权转让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余下的20%和xxx的10%第二期股权转让手续于20xx年6月份前办理,乙方付清股权转让金2200万元(其中现金500万元)后,三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最终手续。

四、xxxx有限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属股权转让资产,包括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均包含在股权转让总价7300万元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股权转让固定资产清单。

五、甲方向乙方出具提供企业法人的各类完整的法律文书和有效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使用证、资产评估书等,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无任何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意向书确认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作为定金,甲乙双方即组织人员开展股权转让工作,同时根据乙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规划方案。

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除按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外,其它费用根据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费用额度。

八、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同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完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转让意向书范文3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护照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磋商一致,就甲方出让其在永定高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中的股权事宜,达成以下意向条款:

一、甲方同意出让其持有的水泥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同意购买,但鉴于水泥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指定一家公司或成立一家国内法人,来受让甲方股权,并将水泥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采用其他合法方式受让;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提议召开水泥公司股东会,讨论甲方转让股权和公司性质变更(若有)之事宜,以获得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水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案。

三、乙方选择指定一家公司或成立一家国内法人的,应在甲方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 日内,成立一家符合收购甲方股权条件的国内法人;并应获得指定公司或其新组公司依公司章程和协议作出的同意收购的股东会决议作为乙方的先决条件。

四、双方确认股权以水泥公司和甲方股权现状进行股权转让(具体权利义务以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为准)即乙方同意不以转让股权项下所涉的相关资产负债和水泥公司表面文件等为依据,并放弃相应的实体或程

五、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于甲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 日内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如未签订,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如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该笔保证金直接转为股权转让款。

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相互配合办理相关外资股权转让和性质变更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七、如甲方的股权转让提案和提议无法获得水泥公司股东会的合乎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决议案,即甲方的先决条件不能成就,则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甲方在通知乙方后一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八、双方指定如下龙卡为保证金支付和返还(若有)的指定帐号: 甲方:乙方:

九、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厦门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8

关键词:资产评估;增值率;价值准确性

众所周知,准确性是资产评估质量的核心和最高标准,也是衡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全面素和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是评估行业需要长期努力和追求的目标。本文研究某地区地区评估机构在对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的不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得程度如何?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评估目的和评估主体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某地区2011-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状况

本文以2011年1月1日一2012年12月31日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三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现状。通过查阅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本文共得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中,2011年披露23份,占总数的35.38%: 2012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 2013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分别对2011-2013各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进行整理、分析,井运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可以得到2011-2013各年度各类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概况(见表1)。

为了说明各项目增值率的集中趋势,我们引入了各项目增值率的“中位数”这一统计量。中位数是一组数据按一定顺序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上的数,它是一个位置代表值,其特点是不受极端值的影响。显然,中位数将全部数据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包括50%的数据,一部分数据比中位数大,另一部分则比中位数小。

二、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介绍

1.本文以上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

2.本文以下计算的各年度的评估资产评估增值率、每一年度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等平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平均增值率=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100%

3.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本文在计算平均增值率时没有剔除评估增值率呈异常现象样本;但为了对比总资产增值率的均值和修正值,在计算修正值时,本文剔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

(二) 三年总体样本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整理这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总资产增值率和增值额总体分布情况见表2、表3:

从表2、表3可以看出,共有8笔资产评估业务增值率超过100%,而增值率最高的两笔业务更是达到了414.51%和360.68%,还有9笔业务增值率小于-50%,也就是说减值率达到了50%以上,最高的一笔为-88.04%。从增值额上来看,有2笔业务增值额超过5,000万元,有2笔业务减值额超过5,000万元,分别各占到总样本的3.08%,减值额最大的两笔业务的竞高达-19,583.29万元和-18,663.34万元。

表4、表5分不同类别交易性质介绍了增值率和增值额的变化趋势,表中:修正值均是根据样本情况,从该类别样本中剔除由于特殊因素造成异常值后的均值。

从表4、表5从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增值率均值是27.14%,修正后是17.62%;增值额均值是-146.82万元,修正后是-483.87万元。这也就是说,平均每评估一次,资产就减值了146.82万元,而企业经过评估的每1元资产,平均减值了0.0271元。样本总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资产非正常处置占很大的比重。这与我国近几年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制、破产重组的大环境相适应,而资产非正常处置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在所有评估业务中,准确性比较差。

(2)在上述三项非正常资产处置中,准确性表现为正方向增值的为国有股权界定和资产重组。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股权界定的原因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老国有企业中,改制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股东各方权益。在旧的经济体制与环境下,由于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应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权益不准确;二是在老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中如果有职工持股会,势必造成对于国有资产低估,以便达到职工持股会在新企业的权益中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企业进行改制,需要确定国有股权价值。在统计分析中看到,资产评估中,增值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种情况。笔者在对国有企业的评估核查案例中,也验证了此点,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一。因而在国资监管机构成立后,国有产权界定工作是工作的重头,这也是评估增值率过高的原因。

(3)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59.75%、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均值2,106.95万元,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是整个样本中,评估准确性最差的一组。造成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最高的样本,有其特殊原因。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原来资产中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形势,账面价值为0,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土地价值均以有偿使用作价入股,造成价值畸高,甚至成为影响个别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唯一因素,对此笔者做了修正,就是对账面价值为0的土地资产以同类型、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作为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数,经调整后,增值率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也远远高于其他样本。究其原因,主要近几年土地资产价格上涨很快,某地区很多国有企业的驻地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居于市中心位置,土地增值很高。企业的总资产随之水涨船高。

(4)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增值额与增值率成反方向变动,也就是说表现为减值率与减值额。从表4,表5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是-3,434.23万元、修正均值是-3,420.12万元,增值率均值是-51.35%,修正均值是-31.25%。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某地区大部分国有处于破产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关停多年,企业仅有留守人员,企业账务多年无人进行管理,仅仅是保存状态,多项资产的折旧计提没有进行,企业现存的实物资产已经毁坏或不能使用,账面价值水分很大,经资产评估后,减值巨大,同时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评估师们还进行了资产快速变现处理,因此评估价值准确性发生反方向变动很大。同时由于破产企业在某地区数量较多,因此给整个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带来了巨大影响,使整个样本资产评估增值均值以及增值率均表现为负值,这种结果的特殊性是基于近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5)在资产非正常处置样本中,资产拍卖与股权转让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最为接近真实价值。

从表4、表5我们还可以看出,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0.46%,修正均值是9.63%,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4.73%,修正均值是12.12%,前者低于后者。但同时我们发现,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671.27万元,修正均值是587.44万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716.29万元,修正均值是686.79万元。两者比较接近。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国资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相继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和资产拍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所以信息披露相对也越来越规范,这是一种进步。

(三)研究假设

我们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假设:

评估目的是资产业务对资产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主要描述评估的使用者以及哪些决策者将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目标不同,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也不同,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1: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的增值率也不同

考虑到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划分为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等实际情况,很多资产评估不是企业自主或者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要考虑的市场行为很多,例如招商引资、拓展企业经营领域、企业快速破产等,所以,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增值水平要低于企业自主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2:评估主体的不同,资产评估增值率不同

(四)研究设计

①对于假设1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检验评估主体不同的资产评估的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②对于假设2,我们运用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检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3.研究模型

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和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的思路我们在本文不做赘述,主要看结果的影响和经济学的解释。

(五)实证结果及经济学解释

(1)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就评估目的而言,将所搜集到2011―2013年的资料按资产拍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界定和企业破产等目的分成5类,本文对65份评估报告书摘要按评估目的分类,分布状况如下表(表6):

(2)表8不同评估目的增值率差异Kruskal-Wall检验

表8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验证了假设1。

(3)表9不同评估主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Mann-Whitney检验

表9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就评估主体而言,不同的评估主体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证明假设2错误。

四、实证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某地区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偏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将资产评估增值率按评估目的进行分类,对不同评估目的的增值率作非参数检验,我们发现:不同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评估专业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注意到了对不同目的的待评估资产区别对待,说明某地区资产评估质量得到改善,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

(2)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所担心的由于政府出面或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采取招商引资等活动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脱离市场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局面没有出现,说明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企业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增值率不实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控制,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监管政策的得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效率,而事实上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通过降低资产评估质量,竞相压价,进而获得更多资产评估业务的现象。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市场常常失灵,为了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监管的微观经济政策来纠正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不经济现象。

在作者查询某地区备案和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披露了一些没有披露数据资料或只披露查阅具体数据的时间、地点、评估目的等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由于时间、地点和保密等因素的限制,本人不可能查阅到这些具体的数据,也就没有把这些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根据本文计算的一些指标还需进一步的验证。(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