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法律的最终作用8篇

时间:2023-07-03 09:40:4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的最终作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的最终作用

篇1

关键词:法律权威 公正 法治

一、法律的至上权威

在大多数当代社会 ,法律是惟一主张具有无限权威的人类制度。法律通过权威的或主张权威的行为标准组织社会生活。

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那种认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权威的概念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拥有权威的人仅当在他之上的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即法律为自己主张合法性权威。直接谈论法律本身的权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实施某种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

法律是权威性的指导以及其他权威性指导的渊源,“法律主张合法规则的存在是服从行为的理由”,而不是 “法律要求服从是由于对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声称具有至上的权威,要求人们服从。

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合法性权威,它主张法律规则应当是行为的排他性理由,对任何导致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们忽视它们。但是,法律的权威也不是一种专横的权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社会合作的方式 ,二是规定强制的措施。人们在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审慎考虑,法律应当尊重个人的自治。

综上所述,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唯一的权威。

二、如何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威是因为法律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哪里没有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律。无论是法律的产生抑或是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国家通过监狱、警察、军队、法庭等物质形态所体现出的国家暴力” ,形成法律权威存在的物质基础。通过运用强制力对非法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威,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二)法律的公正

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依赖于它的外在强制力,仅有外在强制力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真正的权威是来自于内在的,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内在的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正是这些法律才受到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统治者也不例外。

三、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

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动中的法律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延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用法律的实施效果来检验和推进;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氛围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培养和营造。

(二)法律的公信有赖统一的适用

法律不仅应当得到实施,而且应当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

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统一,更要求司法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三)法律的价值实现重在司法的保障

所谓“司法”,就是通过公正中立的程序运行与严格规范的法律适用,将抽象、原则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人类社会伴随着纷争产生而不断探索着纷争的解决之道,从原始部落争斗、同态复仇、神明决断、长者调停、宗教裁决、皇权定夺,直至现代司法裁判,通过司法来定分止争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不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也不论实行何种具体的司法制度均设有法院,并赋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决纷争且对纷争的解决具有终局功能。在国家为消除社会冲突所建立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赋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中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四、结语

篇2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的,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篇3

关键词:法律;经济;融契哲辩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213-1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主构部分,是必然也必定会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的。

1 哲学视域下的法律与经济

1.1 物质第一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石,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首先,法律产生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经济条件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如同国家的形成,是不能单纯的从法律本身和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的。其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两个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是法的起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随之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分工,交换与分配也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这时就需要一个共同的社会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久而久之,这种共同的社会规则演变成了法。再次,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所共同拥有的,而非是某个人的恣意行为。统治阶级也无法通过法律来豁免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所要求的。第四,经济基础的历史合理性决定着法的作用和生命力。第五,经济基础的建立在总体上制约着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绝对不是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当他以一定的理由和形式存在于社会之后,便会相对独立地发展,并日趋完善,且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

1.2 从法的本质属性来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发展是具有统一性的。其次,社会经济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也要相应的发展,只是这种发展相对滞后而已。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推动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的总体方向。最后,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与根本利益,需要建立与之统治相适应的法律,因此,法律成为了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3 从法哲学本体论的层面看,法乃是体现着矛盾的范畴

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应然性与实然性、内容与形式、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人类社会中法律现象的矛盾本质决定了均衡范畴在法律研究中的适用性及其特殊价值。一切法律活动应该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

2 哲学视域下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法律为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法律的发展进程,经济是法律的源泉与基石,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完善。一部法律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发展。当然,从根本的意义上讲,法律是根源于经济基础的,但是,也不能单纯的、死板地理解为一定的经济体系产生后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都要从头开始,因为,法律本身存在历史继承性,移植性和相对独立性。另外,有必要明确说明并且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最初的、根本的深层次的意义上进行阐述与解释的。一方面,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是单一的;另一方面,经济因素又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的、艺术的、哲学等各方面的因素也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是法律产生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则依赖于经济,经济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经济与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缺一不可。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对法律起到了必然的决定性作用。首先,经济对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的,在对法律的研究领域,不能只研究纯粹的、抽象的上层建筑领域,而应该也研究实证的,具体的经济领域,这样才能清楚地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是具有必然性的。其次,经济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之内对法律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 哲学视域下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对物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因此,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对经济中不合理的方面的改进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所以说,我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作用,既要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对经济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中,更好的将经济与法律合理的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篇4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律;重要作用;实现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29-03

一、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人们在对社会管理下定义时往往容易混淆社会管理与政府的行政管理。人们普遍理解的社会管理的含义恰恰是行政管理所具有的含义。但是社会管理却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他应该是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事务、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并通过回应社会诉求,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速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从地域来看包括城市、农村、社区的管理,从事务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民生、环境等生活的各个领域。而社会管理创新则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或者过程。①

从以上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创新的含义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一个涉及所有社会主体和社会事务的庞大的工程。但是,不管这个工程有多么庞大多么复杂,他都脱离不了国家和社会,只要社会管理处于国家这个环境之中,他就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各种法律规范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与法律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关系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依赖关系

法律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有效地社会管理手段。当今社会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法律来保障人们的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速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没有法律的规范,社会将失去秩序,社会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管理需要依赖法律进行并且需要依赖法律的创新进行管理的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手段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创新都离不开法律,都需要依赖法律,否则,即便已经具有了创新也不会得以长久、稳定、有效的实施。首先,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必须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哪些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否则在社会管理主体的问题上就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每个人都可以自居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每个人都不愿去遵从不具有权威确定力的社会管理主体的管理。其次,在确定社会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立法来确定各个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哪些权限以及其管理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管理界限不清,一事由多个主体加以管理,容易产生资源浪费,也容易侵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和管理者权力的滥用。再次,在社会管理程序的创新上也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定正确有效的程序,通过立法明确程序以及违反程序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并且可以控制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方面,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基础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因此,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首先也应该从法律的创新着手,并且在其他创新型的有效管理方法和手段产生时,应当及时的通过法律确认其效力,并通过立法保障该方法和手段的实施。

社会管理创新的各个内容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威性和实施上的约束力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能够达到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社会管理主体、权限、程序以及方法和手段很难在社会管理中得到认可并得以遵守。因此,社会管理的创新依赖法律,没有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只能是纸上谈兵,永远都无法付诸实践并得到效果。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紧张关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各种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和原有的社会管理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社会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会带来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应当不断地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不断创新和更新管理手段、方式、程序等等内容。他应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的过程。而法律是国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持法的权威性的要求。因此,法律一但通过颁布实施就会有一个较长时期不变的状态,不能朝令夕改。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一般一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都会经过较长时间的应用,一直到出现很多现行法律无法规范或解决的问题和社会矛盾时才会进行修订、出台修正案或者是制定新的法律。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滞后性。正是法的这种滞后性和社会管理的不断变化更新的要求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关系。例如,目前社会中产生的流动人口问题、特殊群体帮教问题、虚拟社会问题等等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缺乏比较有效的管理法律法规,直到这些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之后,才开始针对这些问题着手相关立法。面对这种进展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可以为了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去违反现有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法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确的解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紧张关系。

三、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及其实现

(一)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社会管理创新不论内容多么庞杂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他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作为其创新的依据,任何创新都必须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论多么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只要违反了现行的法律约束就会成为违反法律的无效创新,也就不会存在实践中的运用。社会管理创新一旦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就具有随意性与不可预测性,即便在特定时段内可能有助于社会的稳定,长远来看也不能保证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反而使社会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在出现具体的纷争时,也不能及时公正地定争止纷,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②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在第一步就应当考察其是否合法的问题。

其次,法律可以赋予社会管理创新以确定力和实施力。社会管理创新不论是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还是管理方法,只要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合理有效的,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这种法律的确定力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认可,并且是对创新的采纳。当一种社会管理创新被立法加以确认就意味这种创新可以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可以具体实施。实践中有很多社会管理创新是通过政策、决策、政府办法、领导指示等等方式确立并实施的。严格来说,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如果认为政策优先于法律,那就会使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受到伤害,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因此,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不会得以长期有效实施的。

最后,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运用时总会遇到难以执行或者因为创新管理而与被管理者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规定各种不利后果,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社会管理的方式,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新的社会管理创新内容得以具体实施。即便最终未能有效避免纷争的产生,法律也可以通过司法活动解决纷争。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作为其后盾和保障,才能真正达到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的实现

首先,要实现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必须先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既然是“创新”,就可能与现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这些法律、法规因社会情势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失去了价值指引的作用。即便是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快修改或者废止上述法律,为管理创新的打通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之前很难会有预见性的立法出台,因此,当新问题发生后就会产生立法的空白,并且由于立法的严格程序要求,在短期内很难实现相关立法。这也是为何会有很多社会管理方式是通过政府的决策、政策、和政府命令加以确定实施的原因。但是,法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立法的懒惰性,一但发现新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新的立法加以规范时,就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来代替相关行政文件。甚至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法,确定在一些及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简化立法程序,来实现立法的完善。

最后,在执法层面做到执法必严。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法律在制定后真正被执行才是社会管理创新能够实现的最关键因素。有法可依是基础,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真正实现法律价值的途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没有相关立法,而是相关立法并没有被依法有效地执行,从而导致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不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要发挥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必须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同时,法律执行的创新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因此,执法人员在确保法律得以执行的同时还应当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更加人性化且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那些执法难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强硬并且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具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一切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都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并且通过法律确认并加以实施的,否则,违反法律的创新或未能获得法律认可的创新都将是无效的创新,无法付诸实践的创新。为了使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性作用得以发挥,我们应当继续完善立法和执法,从而为社会管理创新及其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注 释:

①陆振华,方仕根.社会管理创新的行政法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10):102.

②蔡乐渭.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J].领导科学,2011(4下):10.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田野.浅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应用[J].当代法学,2010(6).

〔3〕韩大元.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N].法制日报,2011-8-24.

〔4〕江必新,罗英.社会管理法治化三论[J].理论与改革,2012(1).

〔5〕葛洪义.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J].法学,2011(10).

篇5

一、将法律教育渗透到高中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必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中小学法治教育指导纲要》指出:“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是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骨干学科,使学生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未成年阶段是最佳的法律教育期,在这一阶段开展法律教育就是要引导学生在正确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追求社会价值,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态度,健全政治心理。

二、中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中学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未来公民的法律信仰和行动。法律教育分为知识、技能和价值三个层面,层层递进,最终是为了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法律思考能力和法律行动能力。法律教育奠定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培养学生的法律视角、法律思考力和行动力,使学生最终形成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能力。为了使学生在脑海中形成一个法律知识网络,法律教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对于我国政治、社会和文化的作用;2.阐释法律价值观,并培养学生法律态度和法律信念;3.在情境下运用法律技巧;4.领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我们的法律教育,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要看到法律和学生之间是相互发生作用的。学生不仅要接受法律知识的灌输,同时需要反思法律的规定,通过反作用深刻理解法律。让法律成为学生思维和行为习惯的一部分,使每个公民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法律教育的方法

1.创设法律情境和营造氛围,把法律带入生活,提倡教师和学生或者学生之间平等交流。案例学习或角色扮演,是很好的创设情境的方式,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现实体验,触动学生内心的法律道德判断。教师也可以创造机会让学生走进“现场”,比如“模拟法庭”,就可以使学生受到法律的系统教育,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尊重法律体系。让学生在学习中看到日常生活的影子,看到法律的普遍适用,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学生产生深刻的法律认同感,并形成稳定的法律思维和行为。

2.尊重学生的选择和判断,锻炼他们的法律思考力。我们要让学生了解到社会生活中法律实践的复杂性,但也要坚持以下的原则:首先要运用角色扮演等方式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中去;其次要让学生自由完整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他们有自我思考选择的权利;再次他们可灵活地运用法律,知道法律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最后告诉学生法律实践是复杂的,法律学习是渗透在各学科当中的,可在校内也可在校外。我们要为学生搭建自由研讨法律的教育平台,可给出探讨课题,使学生通过探讨、思考、选择,获得自己的答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灵活应用掌握了所学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逐渐在形成自己的法律思考力。

3.营造法律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法律行动力。对于学校,其教学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进行,公平、公正、透明。这样依法治校的氛围,能使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精神,清晰明确自身与学校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律所等常常是开放的。学校应组织学生通过参观、旁听、听证等方式了解我国法律的运作机制,巩固法律知识,增加法律认同感和尊重感,使法理精神深入学生的心中。

篇6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社会;内在基础;外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22-02

一、法律信仰概念的法理学透析及其意义

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内涵极其丰富,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律信仰不仅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主体对法律的行为拜从。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法律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而法律拜从行为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在此,自觉是关键。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具有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时,其法律信仰也会蔚然成风,反之,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认同权利规范,而对相应的义务规范极尽规避之能事,则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揭示,只表明了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一种信仰的构成应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的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

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警告:“法若不被人信仰,则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着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是因为:“仅凭理性的推导和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拥戴?”中国的法治还刚刚起步,民众的法律信仰若不及时塑造,法治之路只会越走越窄。

伯尔曼的答案启发我们,人们“遵法”并不意味着在物质层面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它的真正的精神底蕴是对法的神圣性的信仰。因此,所谓“法治”,其核心应该是体现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

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的同时,教育民众认真看待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这是全民知法、信法的关键所在。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的两个基本规范,当民众认真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而这正是法律信仰的外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亮色。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的权威,这是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推动法治进程的突破口。法因其公正和权威而成为百姓的信赖,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因此,若司法行政机关严明执法,依法捍卫社会主义,当必会感召民众接近法、信赖法;若司法行政机关枉法执法,则不仅会冲击正常的法律秩序,更会诱发民众对法的疑虑和疏离。

三、影响法律信仰塑造的障碍分析

(一)公众对立法产品陌生导致法治应有的价值无法实现

中国 1978 年以后的改革开放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立法者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以惊人的速度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的时代的结束,更意味着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但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产品,既无从了解和知晓,更无从掌握和运用,甚至连专门的法学家也难以全面的理解和知晓。社会缺少相应有效的宣传和普及,许多公众认为新制定的法律与自己无关。立法的量的惊人增长与普法的相对落后相矛盾,这种状况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和对法律的漠不关心。

(二)有法不依造成了公众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有法不依现象很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不到 20%,有的地方只有 10%。有法不守,莫如无法。有法不守会造成一手立法一手毁法的局面,这会大大的降低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价值。因此,从该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无法时,人们渴望得到法律的保障,有法而不守时,人们就以为有法和无法一样,这样就容易使人由盼法产生怨法、轻视法、破坏法、践踏法的严重后果。

(三)司法腐败致使公众对法律崇敬信念的失落

公正严明的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摧毁意味着人民的权利无法实现甚至受到践踏。目前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权钱交易,金钱对司法权的诱惑、腐蚀,体现了权与钱的斗争。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以罚代法,贪赃枉法,这些使法律更加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四、实现塑造法律信仰的途径

塑造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前提和关键,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内在基础和外在条件两方面努力。

篇7

【关键词】 政策;法律

一、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1.政策的含义与基本特征。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行动方向。政策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政策的针对性和明确性。即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制定的,区别了具体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列宁指出:“方针明确的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原则明确的政策是最实际的政策”。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目标明确。

(2)政策的权威性。政策是按法定程序,经过特定权威机关颁布,具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性也就没有政策。

(3)政策的稳定性。由于政策制定基础比较稳定,经济基础不变,社会主要矛盾不变,政策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法律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法律是调节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当前政策和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分析

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政策与法律互相冲突矛盾的现象。以《都江堰“”破局》为例,2007年底,成都做为城乡统筹实验区定下了开展农村产权改革的计划,2008年1月,都江堰成为第一个成为农村产权改革试点,这也是都江堰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上进展最快的原因之一。5・12大地震十天之后,成都委书记李春城指示把灾后重建和农村产权改革结合起来作为成都市一个独到的安排。6月底成都出台了灾后重建的46号文件,允许社会资金参于开发重建,该措施被当地称为“联建房”。但按照现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只允许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城市居民无法合法获取,统筹城市局试图在现有法律系统中寻找合理依据,各种疑问接踵而来,农民和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8月份,也就是在成都公布灾后重建与产权改革相结合的文件之后,国土资源部与成都市签署了一个协议,在成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制度试点。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已经初步完成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草案,其中明确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应当确认产权和使用权并合法流转。都江堰“”圆满成功,灾区人民不禁松了一口气。事实上,按照现有规定,集体土地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或者将土地退回集体,农民缺乏利益保障,也并不符合物权法精神。中国的特点是采用试验区的形式,以行政力量推动,用这种方式屏蔽现有法律障碍。

成都以宅基地确权和流转为基础,尊重农民权利和意愿来解决问题,这个做法与以往各地以集体形式合作的土地流转试验还是有所不同。首先是应该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明确农民的权利,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其次之前的集体合作存在一些问题,农民很清楚转让土地的后果,不用担心他们会失去生活来源。没有个体的宅基地流转,就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农民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利益就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也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都江堰的案例中,最后是以新的立法取代了原先困扰农民和政府的政策,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从灾区的实际情况和重建的需求出发,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处理政策与法律冲突时的正确决策,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政策和法律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及其在规范属性和表现形式上的差异,说明了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的同等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能厚此薄彼,又不能互相代替。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中政策轻法律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在思想观念上,总是自觉不自觉的认为,政策大于法律、高于法律。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造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2)在言论行动上,往往只讲政策不讲法律,甚至对那些明明已经有了法律、法规可循的工作,也不讲依法办事。这种思想和行动,表面上好像特别重视政策的执行,实际上有雨忽视甚至排斥法律对政策执行的制约和保证作用,并不能真正充分、正确地发挥政策的功能、作用和效益,特别是对政策执行的领导层来说更是如此。

要防止和克服中政策、轻法律的现象,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采取具体、切实、有效的措施,主要是:

(1)从思想方法上克服片面性。政策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工具,两者都不可或缺、不可偏废,重政策并不错,轻法律就不对,看不到、不承认甚至排斥、否定法律对政策执行的制约和保证作用,就难说是真正的重视政策。

(2)在理论认识上,要全面把握政策和法律的辩证关系。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定型化和制度化,把经过实践检验而逐步成熟的政策升华为法律,就可以更加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执行政策时不但不应同法律相抵触,还要接受法律的保证和制约,遇到矛盾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3)在实际生活中,要具体分析、正确处理政策代替法律的特定问题。有些重要的政策,因某种原因未能制定为法律、法令,又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及时处理有关问题,这种政策规定就起着法律的作用。政府制定政策必须有规则依据并限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于同一问题,如果已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必制定政策来重复调节,除非它是为落实法律。法治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密切联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都要受到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确保政策不违反规则,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有条件及时或提前出台有关法律当然更好,否则也必须先以政策规定代替法律的作用。这种情况虽然难免,也尽量减少,凡是已有的法律和法规,就要坚决依法办事。

总之,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又不能将二者完全割裂、对立起来。在处理两者实践上的矛盾,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地修订法律,最终使二者在内容和原则上达成协调一致,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冯静.公共政策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篇8

【摘要】当我们谈到法治时,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在我第一接触法学时,首先是从“法平如水”的理念出发的。“法平如水”的第一层理念首先体现的是平,也就是公平。法平如水的第二层含义是体现在水所具有的“包容万物”的特性上。我想除了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治是安全的保障,法治能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能够为社会带来公平正义。我觉得法治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

【关键词】法治 法治核心 法治思维

当我们看到什么是法治时,我们可能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律。我在刚开始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曾经给我讲过,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著名《法律篇》中提起的,被后人广为流传和采纳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经过了法学本科的学习,我慢慢的明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福祉。而法治,特别是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好的载体。

一、什么是法治

(一)法律至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了法治的首要内容,法律至上,即法律应该是治理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公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宪法和法律应高于公权力。所以我们在回归柯克的那句话,法律即国王是错误的,相反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二)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

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施法律,是为了人民遵守法律,而人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该法律是一部良法,所谓的良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得公平正义。

(三)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中,一个国家的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利,而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的人权是一个人的最高权利。只有保障人权才能让人民真真切切感受到存在感,价值感,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四)司法公正与权威

就像霍姆斯所说:“我们要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我们古人也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于我想法治不仅应该是良法,保障人权,还应当保持司法的公正。这使我想到了于兆波老师在法理课堂上讲到的一句话。“快的错误的裁判,有时要比正确的慢的裁判要好。”我是反对这句话的,虽然可能包含了法理中的时间成本。但我想到是公正与效率。如果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我们就可能就会转变,司法的公正远远要比效率珍贵的多。这里面更多的包含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旦打破人民对这种法律的信仰时,那么司法公正将很难实施。

二、法治的核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强调在民。然而如何实现法治的核心。这使我想到了于老师上课讲的,程序正义,这不仅使我想到了《苏格拉底之死》这个故事: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判处服毒自尽。而当他的弟子都劝他往国外逃跑时,均遭到他严正的拒绝。他当着弟子的面从容的服下了毒药。在苏格拉底死之前,阐述了他作为联邦公民的想法,他认为虽然判决的实体性结论是错误的,但据以做出的结果却是合法的。因此他作为联邦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这也从反面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识对一个城邦和国家的重要性。我们知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不可偏废,但我们要实现法治,首先要注重程序正义,并且这种程序的正义要以看的见得方式。然而我们也知道程序正义并不一定代表着结果正义。例如生活中的“同案不同判可能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并且众多的单行法将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判查询成本较高。

我想我们在谈到法治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联想到,上课老师所讲的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社会自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情,以及法治是值得人信仰的。以及老师所讲的,天理,国法,人情。所谓的天理是一种自然地权利,自然地秩序。中国所讲的天理与西方所讲的自然法相似。而国法相当于西方人所讲的制定法。在我们古代社会,道家认为法之无法,法乎天然。法是从道中演化而来的。所以法要符合天理。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是法律之法律,这句话是最好的写照。无论法律如何变,法律的目的和裁判的目的永远不会变。我们现在在司法中习惯于用案结事了,但我们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真正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指案结事了。因为司法最终的目的是公正而不是了事。而人情本意是指人的七情六欲,现在我们的理解是人情是指人文关怀。在司法的实践中我们要抛弃导致不公的私情,但是法律又不是冰冷冷的法条,我们更要体会对民众的关怀,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在我国,法官要对民众有关怀的情怀,有对弱者的关怀,更要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利益。唯有秉持这样的情怀,才能拉近法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讲的天理,法律的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以一种正义的信念,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所谓的国法就是要栏竦囊婪ú门校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像周五我们听的讲座中主讲老师给我们所讲的,一份好的判决书,一定要符合法律,富有人情味。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三、法治思维

我们之所以没有认真对待法治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一种法治的思维方式。中国这个熟人的社会,因情而生成事,也因情而坏事。而现代中国的法治思维,并不那么可观。所以现阶段的任务之一是建立法治思维的规则,那么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尊重法律的安定性与普遍性的特征。只有法律明确确定,才能给人们提供一种行动的指南。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治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思维.让我们用法治的思维去解决法律的纠纷,用法治的思维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后将法理,国情,天理有机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