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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8篇

时间:2023-07-02 08:24: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篇1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篇2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篇3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篇4

【关键词】税法;问题;教学改革

一、目前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较为落后

当今世界处于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提高教育科技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已经成为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当前各高校已普遍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然而,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还是习惯于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尝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也存在着缺乏经验的问题,加之教育经费紧张,硬件建设的步伐较慢,多媒体教室等资源紧张,导致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受限,从而使教学效果大受影响。

(二)教学内容互相割裂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一直是根据教材内容,按照章节教学,针对单个税种独立授课,极少考虑各税种的内在联系。一般只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而忽略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小税种,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也涉及较少。致使学生掌握的知识不够系统、全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忽视实践教学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目前很多院校虽然表面上既安排了理论课时又安排了实践课时,但实践部分多流于形式。因为绝大多数的院校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参与教学的,没有涉税工作的实战经验使得教师在课堂上无法引领学生学习税法实践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二、对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首先,税法课程应该充分利用鲜活素材实施教学,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动漫、税法故事等,将税法知识以非文字、数字的崭新形式呈现,化枯燥为生动、变平淡为神奇。其次,税法实践教学中可以通过广泛运用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效果,如在演示纳税申报环节时,采用多媒体进行辅助,直观地展示纳税申报的每一个步骤,变抽象为具体,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用新的教学手段,既节省时间,又增加信息量,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再次,实施案例教学也是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办法。税法课程非常适合案例教学,由于大量的案例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实践,真实性和趣味性较强,再加上教师的启发诱导,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教学气氛活跃,便于学生掌握所学内容,并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开展综合教学

税法课程综合教学可以针对涉税业务较为全面的多税种纳税义务人展开,在课堂上进行多税种联合教学的方法;也可以针对某些行业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题讲授。它避免了各税种分章教学的不足之处,使各税种之间建立联系。例如,某企业为商品流通企业,与其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企业则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教学中以实际企业为例,将该企业涉及的诸多税种串联在一起教学,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复杂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对有关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可以在学期末进行,也可结合平时教学进行,安排综合教学的时点不同,综合教学的繁简度也应适当。

(三)突出实践教学

应用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如何将学到的税法知识顺利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是教师需要着重要考虑的问题,教师在教学中要努力为学生提供模拟实践、参与实际工作的机会。在教学实施中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时间和力度,可以考虑将税法的实践教学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税法实践教学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计税与报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同步进行,税额计算是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基础,申报表中各栏次已明确列出各种数据的计算步骤,教学中,应讲明各栏次的数据关系以及填表的注意事项。这部分教学可以采取手工操作,也可以使用相关的纳税申报教学软件,教学软件与企业实际使用的纳税申报软件非常接近,形象直观,有助于节约教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其次是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税法与其他学科有比较紧密的关联性,如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等。税法与会计课程关系尤为密切,一方面计算应纳税额的数据多来源于会计资料,另一方面,税额的计算与缴纳等涉税经济业务,又是会计核算的内容,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后,再相应讲解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使学生对所学的相关学科建立起综合的联系,避免各学科孤立教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教学质量。

(四)培养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

师资是实现以上教学改革思路的重要保证,因此各院校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去实践,把企业真实的纳税流程等各种最新税法相关信息传授给学生,提高教学效果。

税法课程教学知识点多,涉及面广,与其他课程和实际工作联系密切,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杏桃.浅谈税法的教学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6)

[2]左卫青.打造鲜活的税法课堂[J].大家,2011(9)

篇5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

税收收入是有成本的,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就是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专指税务机构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酬、税务机构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支出以及为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的费用等。广义的税收成本除了包括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外还包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一、纳税成本之特点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经济和时间损失。也包括纳税人的心理压力(心理成本)。纳税成本具有如下特点:

1.金额大、范围广

我国现行税种有20多种,虽通过不断的结构减税,但其整体税负仍约占纳税人收益的5%左右。除此还包括相当可观的办税费用、滞纳金、罚款、税务费用以及额外税负等。

2.风险大、影响深

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涉嫌偷逃税款,被处以所偷逃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使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受到抑制。

二、纳税成本之种类

纳税成本可分为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税收的额外负担。

(一)奉行成本

所谓奉行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按照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奉行费用)。主要包括:

1.正常税收负担

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亦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辅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若流转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设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方程式: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x=25%,若所得税税率为25%,则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0%,如果考虑财产税这个比例还要高。因而,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应该是开源节流、努力进行税收筹划。

2.办税费用

办税费用是指公司企业办税人员薪酬,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办理涉税事务的附带费用或管理费用,如购置设备、电话费、邮费、交通费等;以及纳税人为办理涉税事务而进行税收筹划所花费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精力和金钱等。

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空间。如对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尽量足不出户进行网上申报税以降低资料、交通等费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递延纳税办法来降低利息费用。

3.税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特别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关注《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是不加收滞纳金的,因此,我们也应掌握好这一规定,来减少纳税成本。

4.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0条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损失外,更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税务费用

有些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申报出错,以及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原则,聘请中介机构需要缴纳一定的税务服务费用。支出这一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考虑聘请税务的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而且费用支出要远远低于收益的提高才有必要聘请中介机构支付税务费用。

当然这里要防止中介机构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中介机构为照顾缴纳了服务费的单位千方百计设法使单位少缴税款,少缴的税款至少超过了收取费的数额,从而使正常的税收流向税务费用。而有些中介机构又把这些服务费大部分以房租、水电费名义上交给税务部门,由其用于弥补机关经费,用于发放资金等。更应杜绝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务中为疏通关系花在有关官员方面的隐形支出。同时还要杜绝税务部门以各种名目收取“保证金”、“发票押金”使之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收费,用于弥补经费。以及各项昂贵的税务工本费和报刊杂志费也都是使企业纳税成本增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二)额外税负

所谓额外税负是指由征税所造成的,超过政府税收的额外经济负担。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又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税款高得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率按照不同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低于此。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是纳税人主观因素形成的,如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再如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还有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号虽有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在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代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虽如此但企业还是因未及时扣税,增加了纳税成本。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应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把握最新税收政策、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加以解决。

总而言之,要降低纳税成本除了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外,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政府部门亦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各方齐努力,使纳税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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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需求 权利保护 税收征管改进

一、纳税人权利原理

权利关系说提出了国家拥有强制课税权,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一种国家权力。债务关系提到纳税人有税收债务,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的效力。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总结到,在实体法上,税收法律关系为债务关系,而在程序法上,税收法律关系则为一种权力关系。1既然我们承认了国家在税收权利上的效力,为了避免这一权利造成征管过程中的不当认识,从而引起民众的权利被掩盖,提出纳税人权利则显得尤为必要。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其纳税行为应以自己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作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取之于民”的征税者,其征收行为则应以承担“用之于民”的义务为前提。税法不单纯是“税收之法”或“征税之法”,其本质上应当表现为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的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保障纳税者权益的“权利之法”。2

二、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及问题

1.纳税人权利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客观而言,中国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虽对纳税人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在立法内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无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39.0%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但是最终失败了。有0.3%的人甚至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纳税人,没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权利。

2.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问题

纳税人税前以及税后权利受到侵害,我们可以视为纳税人整体权利受到侵害。税前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家法律制定符合民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的法律条款。税后权利主要表现在,纳税人有权对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使用税款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不正当税收法律条款或国家不合理使用所收税款等,此类权利侵害不是针对某些个人的,而且依靠个人的力量也无法救济的,因此将它们归属于纳税人整体权利受侵,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纳税人组织整体的力量。

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整体权利

1.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权利。同时,法律应鼓励纳税人行使监督权,有效监督我国税款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做好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供给模式,使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很容易搜索到中国的各种税收情况。

2.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律

美国1988年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接受该法案条款,承诺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1996年修订的《纳税人权利法案Ⅱ》。澳大利亚的《纳税人》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无欺诈行为,享受专业服务及帮助,要求税务当局解释税务事宜。加拿大1983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法》法案,1985年又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告》赋予纳税人广泛的权利,并在寄给纳税人的普通的税收资料和手册上予以印发。更为重要的是在加拿大《所得税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许多详细的程序性权利,充分保证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日本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日本国税通则》中,虽然法律数量很少,但是其内容却比较完善。英国的《纳税人权利》等都为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3.各国建立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构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联盟;法国设有中小企业管理中心;西班牙政府设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美国华盛顿成立国际纳税人协会,为纳税人维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保护的国际化平台。

四、完善纳税人个体权利――深入调查纳税人需要

1.纳税人需求分析

纳税人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意识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低下的矛盾日益严重,近50%的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反映,30%选择服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20%纳税人选择通过舆论媒体等手段解决。社会大众对于自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的征管过程更加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做到高效纳税,轻松纳税,满意纳税。纳税人知情权希望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分行业政策、企业所得税变动等。

2.征管过程改进措施

纳税部门可以通过改善征收过程来维护和保障纳税人权利及需求:

(1)建议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创造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2)进一步畅通涉税举报渠道,方便了解民意反映

(3)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一窗式”服务,纳税人缴纳“明白税”,降低纳税成本,优化流程。

(5)尊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建立一种信赖、合作、平等的关系

3.日本征管过程优势借鉴

日本十分注重利用网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在全国推广使用了电子申报缴纳系统。日本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税务咨询工作,税务部门设立税务相谈会,专人处理纳税人的税收咨询,解释有关税法规定,日本注册税务师行业十分发达,其税理事会从业人员比国税系统还多,承担了许多由税务人员承担的工作,使税务部门征税成本相对较低。

参考文献:

[1]王璐.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

[2]李时琼.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9.

[3]刘卫红,梁立军等.如何有效保护纳税评估中的纳税人权利[J].涉外税务,201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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