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08:24:0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险业风险防控,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财务风险;外贸;信用保险
1.问题的提出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2]周霞.通胀预期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探讨[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2).
关键词: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067-03
随着中国医疗制度改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城市强制性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一种形式逐渐发展起来。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都存在,但在医疗保险市场却复杂得多。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从而加重了保险公司成本的支出,对保险公司赔偿准备金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最终保险公司还是要以保险费率(价格)提高的形式将其转嫁到每一个投保的普通消费者身上,并且此类道德风险还带来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其中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调查所在公司2004年10月至2008年10月四年间承保的意外医疗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含疾病住院医疗)。报案案件9 876例,其中立案8 856例,有1 020例因为医疗费金额较小,客户不要理赔,或者低于免赔额不能赔。其余报销的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有100元免赔额后80%)。通常我公司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采取先交费治疗,再到我公司理赔。对于控制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我公司是采取发生事故72小时内报案,超时报案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查勘,超过1 000元必须查勘,只要住院都到医院查勘措施。8 856例中有4 856例在1 000元以下,全在门诊治疗。
一、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患者(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发生在患者(被保险人)身上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通过查证是可以控制的。对于伤情重,需住院,到医院调查,将通过核对身份证即可辨别。
1.冒名住院。调查发现受伤人员非被保险人,冒用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共查处136例,拒赔处理。这种现象大多数发生在团体意外险中,有些单位为了减少支出,并不是全部参保。出险后冒名现象较多,有的甚至做假身份证,因此有时还要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仔细核对被保险人信息。
2.虚报医疗费。有48例医疗费金额与伤情不相吻合,调查发现发票为假发票,给予拒赔。有些病情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想隐瞒,调查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72例,有些疾病冒充意外,造成报案与治疗不符的有84例。
3.小病大养。我公司承保的学生平安保险疾病只有住院才报销,一些学生小病为了能报销而住院治疗的285例,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他们的消费行为通常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由于调查人员必须有医生的配合才能得到确切的证据,否则保险人还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赔款。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
在3 000例超1 000元案件中,有2 780例住院治疗,手术案例65%。由于我公司承保的是意外医疗,大多数是外伤引起。目前医疗费涨幅较高,特别是骨折病人和颅脑外伤病人,现在只要骨折,大多数都采用手术内固定,内固定材料费涨幅达50%。以前在三级医院要求用国产材料,医生还会采用,现在医生直接跟伤者介绍进口,国产基本不用,2004年胫腓骨骨折内固定费用7 500元~8 000元,现在要15 000元左右,四年涨幅达1倍以上。治疗颅脑外伤不同医院发生医疗费相差太大。同样,脾切除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能相差到5~8倍。腰椎疾病以前多数是卧床休息,目前不管是否有压迫神经都手术治疗,医疗费高达3万元~6万元。在三级医院,医疗费涨幅超过二级医院。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医生(或医院)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引起患者的过度消费,这就是诱导需求[1]。诱导需求主要是医生利用其处方权和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受保病人的住院时间。“诱导”受保患者进行医疗消费等等。其具体形式是过度检查、过度用药和诱导手术。据卫生部门估算,在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40%~50%的诱导消费。
1.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
2.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为医疗供方道德风险提供了条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患者的个体差异,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由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医生往往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医生往往采取不同的治疗手段,而同样的治疗手段,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治疗效果。这就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质量难以比较。审核医疗费时发现同样是脾切除医疗费相差5倍。有的8 000元,有的50 000多元,有一脾例切除仅注射丙球蛋白就28 600元。同样单纯性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有3 000元,也有11 000元。
3.中国目前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仍然普遍存在。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客观上推动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15%~20%进行提成,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这样会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我公司在审核医疗费时常常发现普通外伤所用消炎药都偏向高价新药和进口药。医生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医生的选择,而患者本人无法对医生建议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做出有效判断。
4.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同一种药,药店十几元,而医院要几十元,审核医疗费发现医院分解收费标准,这种现象在手术中最为突出,本来包含在手术价格中的各种一次性耗材又被再收费,手术费名目繁多,不同医院对同一项目收费差价竟达20倍,病人住院时,按规定床位费包含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大多数医院还把这些费用重复加在患者身上。2 780案件,除了一些一级医院,收床位费后不再重复收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其余三级医院及一些二级医院都在重复收,有的医院为了多收费,对住院患者从住院到出院全部实行一级护理。有的医院血糖测试收10元一次,再收试纸4.2元,心电监护按小时收,一般不该再收材料费,可是大多数医院还在收。
(三)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于医疗机构中医生与患者(被保险人)合谋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实践中较难控制。由于医患双方都有利可图,两者往往进行”勾结”,共同牺牲第三方――保险机构的利益。我公司有一案件,在南京出险,桡骨骨折,石膏固定,到安徽复诊,正常费用在1 000元以下,可是客户理赔时医疗费用发票到达9 680元,觉得有疑问,到安徽那家医院调查,发现客户贿赂医生,医生帮他开的发票为医院作废发票。客户实际并没有在该院治疗。
1.人情处方,大肆泛滥。一些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更不要说熟人关系,开好药,多开药。一般急诊时,限3天量,医生往往开出同一类别几种药而且超过3天量。
2.自费变公,瞒天过海。在审核医疗费时遇到客户不小心讲出给医生送2 000元后医生将自费变医保内。到医院调查用药清单发现改动不少。
(四)保险管理机构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确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其诊疗行为及费用的合理性,然后按照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内部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以满足个人社会关系的要求而获得情感伤的满足或经济上获得一些利益,个人工作中图方便省事等,而出现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甚至个别也出现了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保险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在对医院、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收费、高额收费等方面,无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虽然政府相关的医疗主管部门一直也在治理医药乱收费问题,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也收效甚微。
二、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
从我公司8 856件案例中分析,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患方、保险方等多方利益带来了损失,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始终未曾松懈,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需要从患方和医方两方面来着手,应该在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患者得到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条件下,体现保险机构的利益。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要设计合理的医疗付费制度,设计合理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并确定共付额。一是合理设定起付线,合理的起付线可以减少由于小额赔付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减少了审核时的管理费用;还可以抑制一部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需求。二是合理设定封顶线,危重疾病尤其灾难性疾病的发病率虽然低,但其占用医疗总支出的份额较高[2]。共付额是对参保人员看病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其余由自己承担,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会有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使用医疗服务。共付制是控制参保者道德风险,从而减少医疗服务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3]。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推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经营模式,争取得到双赢的局面。在当前中国医疗机构的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从表面上看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是利益的博弈者,但是双方在实际经营中还是存在着利益共同点和合作空间。实行合作型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权。利用一定的合作协议形式,把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向参保者提供一整套预防保健和临床治疗的综合性,连续性的医疗保险,合作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审核是在医疗服务之前,从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4]。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在日常工作中保险机构应当加大保险事故的查勘及跟踪力度,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5]。病人住院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向定点医药机构派驻保险公司人员会使定点医药机构产生防范心理,提高实施道德风险监控措施的主动性,对参保者也有一定的心理约束意义。
(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治疗费用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范围
因为既往各类等级较低的医疗服务部门医疗水平较低,收费混乱,管理也较松散,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发生较严重。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治疗医院的等级。但是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及服务模式的改革,医疗服务进社区、进街道已广泛展开,被保险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也就无须转到大医院治疗,这样能很大程度降低医疗费用,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要求采取零差价销售,比一般医院便宜15%左右。当然,社区卫生服务部门可能也存在管理不严谨,出现人情处方、人情用药的情况,这也就再次凸显出人伤查勘、审核的重要性。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利益界定不清楚,法律、法规的作用就是界定人们之间的利益界限,中国现行涉及以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导致道德风险的违法成本过低,实际上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医疗行业的服务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小结
总之,在商业保险市场中,医疗费用道德风险的控制不可能仅靠道德来约束,仅靠保险机构一方也只能是被动的进行管控,效果也不可能十分理想。必须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控制机制,使得保险当事人各方以及关联方都参与进来,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控制的目的不是绝对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而是合理、适当地满足被保险人医疗需求,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好地保证人们身体健康[6] ,从而降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在价格(费率)上还利于每一投保人。
参考文献:
[1]龚舒琴.规避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对策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05,(7):17-18.
[2]马先松,等.关于密切医患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建议[J].医学与哲学,2005,(2):2-4.
[3]龚文君.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J].卫生软科学,2007,(1):34-36.
[4]于广军.上海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2,(2):16-18.
[5]邓超,侯建明.对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及其约束机制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5,(4):35-37.
[6]张芳,黎玉柱.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与成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5):314-317.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ral Hazard in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XU Bo-zhu
( Yong’an Property Iinsurance Company Jiangsu Branch,Nanjing 210036,China)
【关键词】企业 担保风险 防范 控制
一、企业担保风险的具体内涵
企业担保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担保合同,由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明确当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债务时,由担保企业依据担保合同的规定,代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企业担保风险是指,当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时,担保企业则必须履行担保合同,代替被担保人偿付债务。此时,担保企业不仅不能获取担保的相关收益,而且还会造成损失。
二、企业担保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
企业担保风险的首要来源是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的担保,大多是基于人情和关系,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审核,这种企业担保风险控制意识的缺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即为财务困难的经营单位更倾向于提请企业进行担保,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道德风险即为债务方在获取企业担保之后,不再重视财务控制,不再重视还本付息职责的履行,由此造成财务困难,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
(二)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收益,无视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盲目进行担保,这是一种风险极大且极短视的行为。如果担保企业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详实有效的考察,被担保的债务方很可能是财务状况存在较大问题的经营单位,这类经营单位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较大,并且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将会给担保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因此,担保企业要一改只追求担保收益的短视行为,要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在提供担保之前,充分详细地审核债务方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在与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后,担保企业不注重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实时考察和监督,事中控制的不足,导致担保企业根本不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会给企业的担保产生极大的风险。事中控制有助于担保企业及时掌握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及时督促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充分赢利,以及时还本付息,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和或有损失。
(四)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
担保合同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企业担保合同的签订过于草率,对担保合同的审查流于形式,担保合同不严谨、不严肃、不科学。很多企业担保合同对债务方、债权方及担保人的职责规定不明晰,甚至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债务方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
三、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担保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行动受制于意识,要想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的担保风险,必须不断强化担保企业对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让担保企业充分认识到担保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企业在提供担保时不再基于人情和赢利,而是基于担保风险的大小,充分详细地审查和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据财务风险的大小择选优质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坚决摒弃为财务状况不佳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的业务,优化企业的担保业务结构,进而有效规避和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这对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二)担保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
担保企业要一改唯担保利益是图的经营运作理念,在充分认识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透过该信用审查机制,详细充分地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级和经营运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信用状况排名,而后根据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排名择优进行担保,确保被担保的经营单位有着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赢利能力,能够及时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让担保企业能够真正获得担保利润,而不产生担保损失。由此可见,担保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意义重大,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完成,如果担保企业不实施有效的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极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担保风险,将或有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担保协议签订之后,担保企业要强化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实时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考核,并实时监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职责履行状况,一旦发现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管理疏漏和不履行担保协议的相关职责时,担保企业要及时指出,并督促被担保经营单位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善。如果担保企业弱化了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担保企业将无法实时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为时已晚,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这种担保风险将有很大概率造成担保企业的损失,不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四)规范化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各方履行担保职责的蓝本和依据,担保合同在制定时一定要严谨、严肃和科学,要明确规定债务方、债权方和担保方的各自职责,让有关各方的行为受到合同的约束,以确保担保的顺利进行、债务方及时偿债。此外,担保企业在同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以充分保障担保企业的权益。规范化的担保合同能够有效约束被担保经营单位的经营运作行为、财务管理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促使被担保经营单位尽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赢利能力、细化财务收支、提升财务状况,为债务的及时偿付奠定基础,担保企业要想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减少或有损失和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充分重视担保合同的规范性。受法律保护的担保合同能够明确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义务,规范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行为,保证被担保经营单位的债务偿付,因此,担保企业在制定和审查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这对于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大有裨益的。
四、总结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固然会面临因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恶化所导致的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一项或有损失,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这项或有损失将会转变为实际损失,这将给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通常,企业的担保风险有四个主要来源,即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和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担保企业要想有效减少自身的或有损失和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就要从担保风险的来源着手,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透过这些相关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损失转化实际损失的概率,这将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献绰.企业担保风险的起因与防范[J].财会论坛,2012(11):40-41.
关键词:质押担保 第三方物流 风险管理
质押担保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债务人或其所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进行转移,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基于担保法的法律行为。在质押担保业务中,动产或权利的供给方称之为出质人,其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标的物则被称为质物。质押担保业务通常发生在出质人企业急需资金,同时缺乏充裕的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来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出质人企业可将其所拥有的仓单、应收账款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则通过客观评估该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质押贷款。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质押担保业务,有助于降低出质人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物品质及其价值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提高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运作稳健性。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制度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围绕被列为质押标的物的任何交易都将被加以限制,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二是质押业务管理当局应当为质权人提供简明、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及仲裁体系,以解决质押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纠纷;三是质押业务制度设计应当确保特定质权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不当获利;四是将设定、维持并实施动产质押权的成本支付控制在合理水平;五是动产质押权的设定、变更及灭失等关键事项应被有效公示,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物流质押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实施质押担保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理清其风险诱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管质物的过程中,对妥善保管质物富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物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现行法律约束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安全保管负有重要连带责任。
其二,质物的理化性能评估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质物的仓储方式受制于质物的理化性能指标,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成本直接取决于质物的仓储条件。若物流企业不能有效监管质物,则质物价格波动将增加质权人和担保人的风险(马中华等,2011)。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通过增加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此类风险,但此项措施亦伴生着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负担。
其三,对质物的价值甄别能力不足放大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若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因此,质物价值的甄别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涉及的动产质物的品种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对其品质及市场价值的有效甄别。若质权人在补货及提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导致质物价值偏离质押合同规定的价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质物价值损耗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一,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内部操作流程监管不善而引致的风险将威胁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押合同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质押贷款的供给方与质物的监管方之间围绕质物相关信息的传递存在信息失真和信息过载等问题,使得质权人由于难以获取质物品质及价值评估的真实信息而诱发质押贷款决策失误。
其三,出质人资信评估程序不规范为质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埋下隐患。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存在漏洞,对质押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价值审核的过程易受到经办人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降低资信评估的公允性。现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计量方法多依赖历史经验数据,缺乏对出质人远期经营收益的可信预期能力。对动产质押品而言,质物价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评估价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在质物交易市场有效假设条件下,质押担保业务风险与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相关度不高;故而金融机构以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作为确定授信额度的传统做法并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特点。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有着在质押业务中利用其职权欺诈质权人、出质人或本企业监管部门以谋求其私人利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是撮合质权人和出质人合作的中间人,掌握着当事人信用信息及质物信息。质押业务经办人可能为增加业务量而诱导出质人提供虚假信息来欺诈质权人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亦可联合质权人对质物做出错误价值评估以侵占出质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其二,出质人道德风险将放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在获质权人的资金后,出质人受经营能力有限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的约束有可能陷入经营失败的危境。质权人可依据《担保法》所赋权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方式获得质押业务补偿对价,并用于清偿出质人的债务。在质押贷款的清偿业务中,质权人具有获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清偿权,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开展质押业务的先期资产投入及质押业务收入都将受到出质人因此受到影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处于保管期内的正常或非正常损耗,所导致的质物价值明显低于质押款时,出质人有较强动机携款潜逃,从而将质押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质权人。
其三,出质人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未能制定符合其偿债能力的融资计划,此举将导致出质人因债务期限错配而缺乏有效的当期偿债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实施策略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监控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与质权人展开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技术与资金优化在质物选择能力。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物质量控制及质物仓储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负担质物筛选的首要责任,并应及时、准确地将质物的质押风险告知质权人,以便于控制质权人运营风险。质权人可建立具有相对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质物遴选模型,依据是否适合质押的性质将质物划分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质物以差异化质押折价率。较为适合质押贷款的质物通常具有质物品质相对稳定、质物交易市场相对活跃、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有限等特点。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本着谨慎原则客观评估质物的质押价值。2004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充了银行质押和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并规范了质物价格评估标准。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精神,质权人应确立质物筛选的安全谨慎性原则,确保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质物选择及价值评估符合“保障质权人安全”的原则。在确定质押率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一定期间内的质物历史价格和质物成本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并在计价过程中考虑到出质人资信能力评估水平。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在储存期间的质物价值波动风险作出动态监控。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质物价格的风险控制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将质押贷款金额钉住质物现货市场价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质权人保持及时联络的前提下,通过对质物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风险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控制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强化对质物的权属确认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就质物所有权及质物属性等相关问题,强化与质权人及出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出质人在掌控质物真实信息方面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而质物真实信息直接影响质权人的贷款资金安全性。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关于质物所有权的全套材料,据此识别质物属性的真实信息,并据此评估质物的市场价值。在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质权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稽核出质人企业的内部业务台帐,以确认质物属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信息。
其二,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质权人、出质人三方会合商议并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并对合同及相关附件展开风险及可行性审查(隋如彬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验证质物权属并开具质物担保接收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来查验质物属性及其所有权相关单证,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验。在确认质物权属符合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方可开具质物接收通知书。若质物质检结果不符合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出质人可要求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做复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拒收复查不合格的质物。
其四,强化质押贷款的贷后质物担保管理。基于质物品质稳定性和质押安全性考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严格限制质物流转,拒绝出质人、质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对处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的提货或补货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规避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完善出质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情治系统,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展开调查并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在设计出质人信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若干要素,将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誉等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指标都纳入到信用评估体系中。在对出质人做信用评估时,质权人应当重视评估过程的动态性,在对客户企业资信水平做系统性评估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重视及时根据出质人经营风险因子变动情况和质物品质及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对出质人信用的评估值,避免因出质人资信水平和质物价值变更给质权人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联系质权人共同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质权人的协助下,根据质物属性、出质人的资信水平及其业务经营现状来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闫英等,2011)。鉴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随着其业务运营失败概率的增大而同步增大。故此质权人应当采取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及其授信额度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出质人的重大业务事项对其信用水平评估及其授信额度做动态调整,实现对质押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杨继瑞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其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的生成源自经办人在处理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职位所赋予该员工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质押业务合同及相关单据操作流程的方式,确保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及内容的公开透明化,降低内部人操纵所诱发的员工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中华,朱道立.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决策问题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2.隋如彬,肖晓旭.物流企业存货质押业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1,10(31)
关键词:船舶贷款 担保风险 防控
伴随全球经济整体复苏形势下航运业的稳步发展,造船业经历金融危机的低谷后,行业景气正逐步恢复。由此而引发的资金需求也愈发增多。与传统的固定资产贷款相比,船舶贷款同样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特征。同时,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及航运业所具有的周期性、波动性等特征,也使商业银行船舶贷款蕴含着较高风险。造船行业属于劳动和资金密集型行业、周期性较强。虽然从长期看,世界造船中心进一步向亚洲转移,有利于促进我国奠定造船强国地位,但从中短期看,我国造船业正处于产业升级、资源整合阶段,整体产能不均衡并存在一定过剩。行业内集群的分化和整合将加剧,部分企业将继续面临撤单威胁、建造周期长、产能升级等多种困难,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基于船舶建造的过程,可将船舶贷款担保划分为在建船舶担保与建成船舶担保,本文重点论述上述两个业务阶段中所蕴含的风险及防控。
一、在建船舶抵押业务风险防控
(一)在建船舶担保业务主要模式
船舶贷款过程中,以船舶交付为时点,船舶交付前相应担保方式主要如表1所示:
表1
在建船舶担保方式
(二)在建船舶抵押现行法律依据
2009年6月以前,我国关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零散规定于《海商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之中。2009年6月海事局公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高了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成为在建船舶抵押业务登记环节的全国统一性法律依据。总结上述立法,船舶抵押法律规范主要如下。
1抵押标的范围
《海商法》第十四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设定抵押。
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暂行办法》中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2主体资格限制
《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均未对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建船舶抵押人只能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3抵押登记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主要风险
1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
从理论上看,抵押物必须具备特定性、价值性和可让与性。而船舶于建造过程中,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并不完全符合特定性要求;就价值性而言,在建船舶表现形态为钢材、设备的焊接安装,船舶建成之前并不具有多高的价值;未完成的船舶,其转让性通常较差。
此外,《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暂行办法》均设有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加之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了实务中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
2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多样性
权属清晰是抵押物用于抵押担保的前提条件,《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特定船舶建造企业方可设置在建船舶抵押担保。而在建船舶所有权却具有多样性。
船舶建造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不同版本合同对建造船舶的所有权往往有不同约定。如:西欧造船厂协会提供的标准造船合约(AWES格式合同)约定:买方在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后,在建造的船舶及设备归买方所有;而日本造船商协会提供的SAJ格式合同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买方后同时转移给买方,在交付成立之前,本船以及上面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都属于卖方。
3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
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备航运的使用价值,无论整体出售抑或分解成组成动产出售,其转让价格通常远远低于正常的船舶转让价格。在建船舶转让过程中,转让价格受船舶特征、市场容量、市场行情、转让手续、转让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之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往往缺乏管理在建船舶的专业技能与经验,转让价格往往存在不能覆盖抵押权人船舶贷款债权的风险。
(四)在建船舶抵押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评估在建船舶价值
(1)明确界定抵押物范围
鉴于在建船舶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可在融资合同中借鉴《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八条规定,将抵押物范围约定为:在未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所登记的抵押物及在船厂占有之下的,已用标志或其他方法清楚表明将要安装在该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并包括因在建船舶灭失、损坏、征收等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2)实时评估抵押船舶现有价值
建船实务中,船东付款一般是采用“里程碑”式的付款形式,即按照船舶生产过程中的节点支付一定的款项,通常的节点包括:船舶开工时;上船台时;船下水时;舾装时;交船时。商业银行可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于每个支付节点款项支付前,要求船厂或船东委托经商业银行同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船舶价值予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办理相应抵押权登记或变更登记。
考虑到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在建船舶抵押率。
2严格把控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抵押人为船舶建造企业,如此规定虽然排除了船东、商办理在建船舶抵押,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由船舶建造企业享有在建船舶所有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也即排除了可能出现的船舶建造企业的留置权,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维护。故商业银行叙做船舶贷款时,应当要求在船舶建造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于船舶制造企业,以确保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有效。
3采用补充担保方式
基于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为避免抵押权实现价值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风险,商业银行可要求船厂或船东就可能的差额提供退款保函、股份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以维护其债权利益。
4强化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授信项下船舶建造进度的跟踪,定期监控合同履约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管,业务叙做部门可定期对借款人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造船监管中介机构,由其定期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建造方履约情况的参考,防止因船厂违约造成工程延时,进而导致船东弃船。
针对现阶段我国造船业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的现状,商业银行在叙做船舶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对单一客户的表内外信贷余额,防范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可综合考虑客户资信与竞争力状况,合理确定单一客户信贷资产余额占借款人全部负债余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用款管理,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按照实贷实付原则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保证贷款按约定项目和用途使用。
二、船舶建成阶段贷款风险防范
(一)该阶段商业银行船舶贷款债权的主要保障措施
表2
建成后船舶既作为抵押物,又作为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是贷款人贷款债权的主要保障。以上三种保障措施均围绕船舶而设置,一方面立足于保障船舶的稳健运营,另一方面强化船舶运营出现问题时,贷款人的介入与救济措施。
(二)船舶建成阶段商业银行贷款债权主要风险
首先,航运作为船舶的基本功能,直接决定了船舶贷款抵押标的的移动性。船舶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环境下实施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船舶的运营状态和抵押权实现的成效。船舶的移动性,也造成了贷款人难以有效掌控船舶的实时状况,进而可能导致贷款人延缓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船舶抵押权虽然明确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船舶优先权作为海事领域的通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抵押权的保障作用。另外,船舶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拖欠船员工资、港口费用、事故救助费、人身伤害索赔、侵权索赔、海域污染、船舶征收,甚至海盗行为等均会影响船舶的持续经营。
最后,船舶建成后的租金通常为借款人的主要还款来源,但散货船、集装箱船、班轮类船舶等不同类型的船舶在运营中收入的波动与风险各不相同,且航运业收入与宏观经济形势联动较强,易受经济波动影响,进而造成借款人收入来源的不稳定性。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控措施
1建成船舶抵押风险防控
(1)船舶登记地的确定
船舶登记的国家也被称为“船旗国”,船舶登记地的确定是船舶航运的前提,在船舶进出港口时,船舶须提供有效的船舶登记证。船舶登记地的确定,一方面能够确定登记船舶的拥有权以及登记船舶的抵押,更重要的是确定了该船旗国对船舶要求的技术、安全、质量的标准。
商业银行在确定建成船舶抵押登记地时,应当谨慎考虑以下因素:
A船舶抵押登记地法制状况
商业银行确定抵押登记地时,应当对拟登记地法制情况作出全面尽职调查。包括船舶登记地相关立法状况、政治环境、航运管制等,船旗国应当具备较完备的海商、船舶、公司、担保立法规定,同时船舶抵押登记的费用较低、效率较高。当地法律应当对船舶抵押登记、船舶抵押权实现等方面明确规定抵押权人相应权利及保障措施。
B船舶标准
船旗国船舶管理机构有责任监管登记船舶的安全标准和实体状况,但每个船旗国的立法不同,宽严不一。对银行来说,应当避免抵押品的安全或实体状况达不到国际上的认可标准,甚至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所以,从银行的角度看,确定高标准要求的船旗国,无疑有利于抵押船舶良好状况的维持。
(2)约定“命令船长”条款
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当银行实现担保权利时,可以直接命令船长把船舶航运至某目的港。“命令船长”条款有利于贷款人强化对船舶的控制,便于就船舶采取约定担保措施。
如此安排有利于银行确定最优的担保权益实现方式。如船舶一直停留在一些不适合诉讼、扣船或当地法院难以拍卖船舶或手续烦琐的港口,银行将难以有效实现担保权益。而通过上述“命令船长”条款,银行可要求船长将船舶航行至便利权利实现的目的港。
(3)合理确定船舶抵押率
由于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局限性,商业银行可以就抵押船舶合理约定抵押率,并约定超过约定抵押率的补充担保措施,以预防可能的船舶优先权等因素造成的船舶价值难以覆盖且全部贷款债权。
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防控
当船舶租金收入为船舶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时,通过未来租金收益的质押,能够有效排除其他主体就船舶运营收入所主张的权利请求。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注意: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包括租金的同时,船东可能取得一次性收入也应当包括在质押标的之内。如租船人因违反船租而支付给船东的赔偿款项;救助其他船舶后,被救助的主体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船舶被强制征用所获得补偿等。
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就船东收入、支出账户签订相应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要求船东取得租船人的租金支付文件,租船人承诺所有租金将直接支付至船东在贷款人处的收入监管账户。
3保险权益转让风险防控
保险权益转让措施为船舶贷款又一通常采取的担保措施,该措施明确要求船东购买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险产品,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约定贷款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偿人。
(1)合理确定投保范围
广义上的船舶保险分为船壳保险和保赔保险两种,船东通常购买的保险有:①财产保险。这类保险是针对海险和战乱对船壳或轮机(hull and machinery)造成的损失;②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类保险是针对船东或船舶因意外对第三者产生的责任,如货物损坏,货主向船东要求赔偿;船舶产生油污,海事当局向船舶要求赔偿;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或在海难或意外中其他船舶、船员、乘客就人员伤亡向船东提出的赔偿。
基于船舶保险高度的专业性及具体贷款项目的差异性,为银行可以委托保险顾问公司提供专业保险意见书,用来确认船东所买的保险和有关的保险公司是否达到银行的要求。如此安排,一方面可避免保险险种选在难以覆盖贷款风险的情况,另一方面可避免因被保险人可能的失误(如未满足明确告知义务等情况)而导致的保险条款设置无效。
(2)购买抵押权方利益保险
抵押权方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目的为对冲保险公司特殊情形下的拒绝赔偿风险,该保险险种始自1986年伦敦市场采用的“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如船东在购买保险时,信息披露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或者船东违反了保险产品的约定,导致保险人免责等情形下,通过已购买的抵押权方利益保险,即可保证贷款人贷款债权的有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该种保险的保险费用,应当由船东予以支付。目前,此种险种在国内市场上少有开发,但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则比较普遍。考虑到船舶建造及运行的国际化程度愈来愈高,该险种的购买无疑将有利于保护贷款方的债券安全。
参考文献
[1]李连君、李天豪:《船舶融资的法律与实践》,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1)。
关键词:应收帐款 加强管理 防范风险
报业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广告收入,由于广告行业实行广告委托制,与传统的生产或贸易型企业相比,与之产生经济往来业务的一部分为直接客户,另一部分则为受客户委托的广告公司。针对这两部分客户一般采用不同的结算管理办法:
一、直接客户
直接客户是指不通过广告公司直接下单的零散客户,也有部分与报企长期合作的客户如政府部门、银行、医院、地产等单位不通过广告公司而直接下单,对于前者,应严格遵守刊前付款制度,款到才能预定广告,为了防范个别客户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在不能确定款项到帐之前,一般不接受支票或期票的结算方式。对于报社内部在编员工担保且数额不大的广告,在客户承诺了付款期限后可视情况办理刊后付款,如客户到期不能付款,将追究担保员工的连带责任,广告欠款将在其工资中扣除;对于后者,为了防止坏帐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也应采用刊前付款制度,但为了争取客户、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个别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倒闭或拖欠风险度较低的单位如政府部门和电信、供水、燃气等垄断企业在与报企签定了月结协议后可以办理刊后付款,即先登广告,款项月结。
需要注意的是,为客户办理刊后付款一定要手续齐备,客户一定要在广告认刊书上签字盖章,特殊情况下客户发传真件预定广告。可以先上广告,但事后需补齐手续。有报社员工担保的广告须由该员工签定担保书,承诺付款期限。客户的广告认刊书和员工担保书应整理存档,日后如有发生经济纠纷,客户拖欠广告款的情况发生。客户签字盖章的认刊书将为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提供有力的证据。
月结客户一般应在次月月初结清上月广告款,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款项,应立即取消客户的月结资格,除向客户追讨欠款之外,新下单的广告一律实行刊前付款。
二、广告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各大企业对品牌建设日益重视,在广告宣传上竞相投入,广告市场由此得到蓬勃发展,众多的广告公司应运而生。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并受客户委托,在报企旗下的媒体广告,在报企与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由于广告公司不是实体企业,成立门槛低(注册资本十万元即可成立),缺乏房产、大型设备等资产作为担保,一些缺乏资金、缺乏客源、实力不济的广告公司很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另一方面,为了应对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和其他一些新兴媒体的挑战,报企需要要积极地拓展市场,加强与广告公司的合作,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所以,报企应从实际工作出发,从严把关,制定完善的结算制度及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对于市面上形形的广告公司,报企应根据其实力、资信状况与双方合作的紧密程度,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抓大放小,一般客户一律实行刊前付款,而对于那些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手中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重点优质客户给予政策优惠。在支付结算方式上可灵活对待――交纳了支票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刊前支票付款,交纳了行业保证金的客户可允许其月结,对于各大媒体尽力争取的少数重点优质广告客户,无须交纳保证金仍可享有月结待遇。具体说明如下:
1、刊前付款。对于零散的一般性的广告公司,必须确保到款才能预定广告。
2、交纳支票保证金,实行刊前支票付款。对于一般性的广告公司,为了防止其签发空头支票,在预定广告时报企须确定其款项到帐,一般不接受支票结算。但是,报企与广告公司是合作单位,相互依存,在与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和其他一些新兴媒体的竞争中,报企除需加强自身广告平台的建设之外,还需为包括广告公司在内的众多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当前实际工作中,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委托客户的广告刊出计划经常变更,经常出现要求广告公司增加或删除广告预定的情况,为了方便和服务客户,在广告公司向报企交纳了支票保证金后可为其办理刊前支票结算。
关于支票保证金的数额,可结合广告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其广告的金额适当确定,原则上支票结算金额不能超过广告公司交纳的支票保证金的数额。在收到广告公司的支票后。报企应及时进帐,如发现空头支票,应立即停止接收该广告公司的支票。如多次出现广告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发生,报企应将这些广告公司列入黑名单。降低其信用评定,提高支票保证金金额或取消其刊前支票结算的资格。
3、交纳行业保证金,实行月结。为了放开搞活,鼓励竞争,报企对部分广告行业进行对外招标,中标广告公司在交纳了行业保证金后,获得该行业的广告独家资格,广告款实行月结。招标本身就是对众多广告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和遴选、确立优质合作伙伴的过程,一般中标的都是具有一定实力、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广告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因资金不足或资金紧张而拖欠广告款进而形成坏帐的情况出现。保证了报企资金的正常回流。
广告公司取得行业资格后,需与报企签定行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交纳行业保证金。行业保证金根据协议中明确的广告公司在协议期内必须达到的广告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一般不低于10%。
4、对于各大媒体竞相争取的少数优质、重点广告客户,可给予月结待遇,无须交纳保证金。
少数优质、重点广告客户是指在手中掌握有国内外众多客户、享有各大知名品牌广告独家权和具备广告区域投放权且在广告行业享有高知名度的广告公司。能够赢得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品牌的信赖、能够通过严格的竞标程序夺得这些企业和品牌的权和广告区域投放权,本身就说明此类公司拥有很强的实力。给予其政策优惠及月结待遇,引导它们扩大对报企旗下媒体的广告投放,是报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发展,保证广告收入实现稳定增长、与广告公司实现互利双赢的一种必要手段。
由于此类广告公司广告投放金额巨大且未交纳保证金。单纯以信用作担保,一旦形成欠帐很容易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给报企的资产安全带来隐患,虽然大多数此类客户都能信守合同,遵守商业规则,但报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需采用以下手段来制衡其拖欠行为:
(1)返点。一般媒体为了鼓励客户投放广告大多采用了返点奖励政策,即某品牌的广告量达到一定数额后,媒体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免费投放额。返点与费收入是广告公司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报企清理客户欠款行为的一项有力的工具。一般报企都会明确规定,计算并实施返点的前提是该广告公司结清其全部欠款。如存在广告欠款,该广告公司将不得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
【关键词】浙赣铁路;疏解线;深路堑;控制爆破
一、工程概况
DK1+100~DK1+760(对应沪昆线里程K596+010~K595+250)段为横峰站疏解线并行浙赣线的一个主要地段,与浙赣线最小线间距为10m左右,中线桩在此里程段大部位于浙赣上行线的护坡上。这一区间根据地形地势划分为三个重点区域,分别是:DK1+100~DK1+200,DK1+340~DK1+550,DK1+600~DK1+760。
DK1+100~DK1+200,开挖高度为10m,一级坡面为片石砼挡土墙,二级坡面部分采用浆砌片石护砌,部分坡面,爆破开挖数量为30000m3;
DK1+340~DK1+550段开挖高度为18m,一级坡面为片石砼挡墙、二级坡面为浆砌片石护砌,爆破开挖数量为70000m3;
DK1+600~DK1+760开挖高度25m,一级坡面为片石砼挡墙、二级坡面为浆砌片石护砌,爆破开挖数量为100000m3;
本段地质主要为红砂岩,上部砖红、紫红色厚~巨厚层状钙质细砂岩,夹粉砂岩及少许长石石英粗砂岩,风化后形成许多大小不一的孔洞。
二、施工方法
根据现场地形情况,设置两条施工运输便道,根据施工便道将三个区域分为四个爆破作业区段。采取分层微差松动爆破,分层深度为2.5m,开挖方向沿线路方向。防护采用两级排架,第一级排架设在营业线水沟外侧,为双层钢管排架,排架高出片石混凝土挡墙2m,在电气化接触网立柱处加高2.4m、宽度3.6m,以保护接触网瓷瓶,在全区段(含两段各延伸3~5m)设置一级排架,隔开铁路和施工区。第二级排架基础设在爆体分层线下0.5m处,且高于爆体1.5m的单层移动式钢管排架,此处二级排架高度取5m,作为人工拆除圬工及爆破的主要屏障。排架防护面满铺双层竹笆。
为防止飞石的出现,主体爆破时岩体表面用布鲁克网进行覆盖防护。在各级护坡台阶铺设一层30cm厚松土作为减力槛,以减弱落石下坠后的能量,减轻对钢管排架的冲击力。
三、工艺流程
1、爆破设计
在确认路堑爆破范围内无地下管线的情况下进行路堑爆破施工,根据路堑边坡岩质状况,采用竖向分层、纵向分段、间隔起爆、定时进行松动爆破作业方法。依现场地形情况,设置两条施工运输便道,里程分别为DK1+200、DK1+600,以施工便道为界将控爆区分为四个爆破作业区段,具体分段里程为DK1+100~DK1+200、DK1+200~DK1+400、DK1+400~DK1+600、DK1+600~DK1+760。
按最高25m控制,分10层进行爆破作业,每层台阶高度为2.5m、炮眼深3m,靠近线路一侧边眼采用70°倾角,第二列采用80°倾角,其余均为垂直炮眼,在纵断面均为直眼。每次爆破40排,计40m,采用复式爆破网路。具体爆破作业区段划分见图1。
1.1 爆破器材选择及炮眼布置
炸药选用2#岩石硝铵炸药,规格为φ32mm150g,雷管选用非电毫秒雷管。
采用YT28型气腿式凿岩机钻孔,孔径42mm,抵抗线w取1m,炮眼孔距a取1.2m,排距b取1m,梅花型布置。具体布置见图2。
1.2 单孔装药量计算
Q=qabH,q为单位耗药量(kg/m3),取0.35kg/m3,a=1.2m, b=1m,H=3m
则Q=0.35×1.2×1×3=1.26kg,取1.2kg
靠近营业线的一列炮孔单孔装药量宜适当减小,取1kg;靠近山体一侧的炮眼适当加密,单孔装药量可适当增加。
爆破参数根据现场爆破效果及岩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不断优化爆破参数,提高爆破效果。
1.3 装药结构
装药结构采用连续装药,反向起爆,具体装药结构见图3。
1.4 起爆网路
起爆网路为复式微差起爆网路,一次起爆40m,分4个段落,段落之间采用孔外微差起爆;每个段落根据排距b分成1 0排炮孔,排间采用1~19段非电毫秒雷管进行孔内微差起爆。达到两级微差控制目的,形成梯段式爆破,详见图4。
2、防护结构设计与施工
2.1 一级双层钢管排架设计与施工
为防止飞石、滚石及滑块对营业线安全造成影响,施工时对DK1+100~DK1+760全区段沿线路方向在水沟外侧搭设第一级双层钢管排架进行防护,一层在水沟内,一层在水沟及挡墙之间的平台上,排架内层至挡墙坡脚净距80cm,排架外层至接触网立柱净距1.7m。排架由φ48mm钢管、竹笆、钢筋和钢索等组成。
双层钢管排架立杆间距1.2m,层间距0.8m,立杆高7m(内层),在接触网立柱后面3.6m范围内加高2.4m。纵横钢管交叉采用扣件联接,立杆钢管接长采用搭接,搭接长度大于1.0m。
双层排架安装时,应距离地面0.2m处设置扫地杆与临时斜杆定位,便于排架的安装。水平方向每3.6m设锚杆,在竖直方向分4层,上两层采用φ10mm的钢索拉于锚固深度为5m、直径为22mm锚固在扩堑岩体中的锚杆上,下两层采用φ10mm的钢索外套φ48mm钢管形成可撑可拉杆件,并与锚固深度为5m、直径为22mm锚固在片石混凝土挡墙中的锚杆连接。每根锚杆按5t抗拔力设计。
在设水平锚杆的立杆下设地锚杆,锚杆直径22mm,深度1m,外露长度0.5m,并在外露部分套φ30mm钢管。
在第一级台阶处设置φ48mm钢管斜撑;在排架外侧设φ48mm钢管斜撑,其下口支撑在水沟边坡上,并与扫地杆连接,均设在有锚杆的立杆上。
在排架内侧挂绑双层竹笆,每片为1.5×1.2m,竹笆采用扎丝绑扎。排架内侧在上下两片竹笆分界处各设置一道横杆,外侧只设置一道横杆;排架外侧设置剪刀撑以增加钢管排架的整体稳定性。
当爆破施工到第一级挡墙时,锚点设置位置要根据施工及时调整,拟设在路堑开挖面山体上。排架设计详见防护示意图。
2.2 二级单层钢管排架设计与施工
二级单层移动式钢管排架的基础设置在爆体分层线下0.5m处,采用φ48mm钢管,间距1.2m×0.8m,高5.0m,满挂双层竹笆,用扎丝绑牢。水平方向每3.6m设锚杆拉在山体上,在竖直方向设4层。每根锚杆按5t抗拔力设计。
排架底部及以上0.9m处各设φ22mm的钢筋锚杆,垂直于既有坡面,锚固深度5m,锚杆外露0.4m,并在最下一层锚杆外露部分套φ30mm钢管,使排架钢管能牢固套在上面。在立杆上套一活动套环,将套环与上一层锚杆焊连。顶部两层采用φ10mm的钢索锚于爆破范围外的山体锚杆,其锚固深度也为5m。排架设计详见防护示意图。
既有坡面钻眼施工时采用吊篮,吊篮周围安装护栏,以确保施工安全,上口挂在就近牢固的树木或布鲁克网固定锚杆上。采用设在顶部的2t卷扬机提升。爆破范围外的山体锚杆的钻眼采用风钻施工。锚杆安装后及时进行注浆,然后进行钢管排架的搭设和锚固连接。当每层爆破清碴完成后,拆除单层钢管排架并移至下层进行安装搭设。单层钢管排架根据一级排架的施工顺序依次向前搭设。第一层锚杆钻眼、安装及注浆需要1天完成,钢管排架搭设与锚固连接需要1.5天完成,钢管排架拆除需要1天完成。其余各层锚杆钻眼、安装及注浆利用钢管排架拆除时间间隔进行作业。
2.3 布鲁克网施工
布鲁克网安装前,先人工拆除坡面浆砌片石,在二级排架底部稍上部位先打一排竖直锚杆,同时在爆破范围外的边坡上打一排地锚杆,锚杆的锚固深度均为5m,直径为22mm,间距为3.6m,然后将布鲁克网固定在锚杆上拉紧。
布鲁克网包括主网和格栅,格栅安装时与主网用铁丝绑扎在一起,格栅在下,主网在上。先在地上将格栅铺好,格栅与格栅之间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然后在格栅上面铺设主网,用铁丝将格栅与主网绑扎在一起。主网与主网之间用φ8mm钢绞线左右缠绕缝合,每张格栅与主网均为4m×20m。把缝合好的网从上到下铺设到锚杆上,并将网的上下端用缝合绳固定在上下锚杆上,拟考虑在网下满铺编织袋。详见图5。
2.4 减力槛施工
在各级护坡台阶铺设一层30cm厚松土作为减力槛,以减弱落石下坠时的对钢管排架冲击力。详见图6。
3、爆破施工及组织
3.1 试爆
在爆破施工前进行试爆。试爆时,爆破点应选在远离营业线的相同地质条件的地方,按爆破设计的参数进行试爆,然后分析试爆效果,进行参数调整,以此作为正式爆破的依据,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岩质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3.2 布孔和打眼
按照设计的孔距和排距布孔,尤其对内、外两列炮孔必须准确定位,并用红油漆标识。
按照设计的孔位、方向、倾斜角和孔深对号钻眼。钻眼完成后测量孔深,确保炮眼深度。
3.3 装药及堵塞
炮孔堵塞物均采用一定湿度并含有一定比例砂的黏土,做到边堵塞边捣固,确保炮孔堵塞质量。
3.4 起爆网路连接
每个炮孔安放毫秒雷管的段别必须“对号入座”,起爆网路的孔外串联雷管要有醒目标志,连线和覆盖时应谨慎操作,确保网路畅通。爆破时,连线应从起爆的终点开始直到起爆的起点,采用火雷管引爆。
3.5 循环作业时间
根据标段工期计划、节点工期要求,以及爆破作业分层划分,每层土方开挖完成时间计划为5天,施工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工期。
3.6 作业工序安排
由于爆破作业临近营业线,爆破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固定的时段进行,每天要点封锁线路不少于2次,具体循环作业时间见“爆破循环作业示意图”和“爆破钻眼组织图”。
4、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