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08: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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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作为学校一种重要的管理权,攸关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基于现代法治原则,在宪法层面对高校学生处分的根源、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是合理合法实现学生权利保障的必要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
何谓高校学生处分行为,是指学生违反了高校的管理规定,学校依据规定给与学生纪律处分的行为。有关高校学生处分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高校学生守则之中,如果研究全国高校历来的学生守则,就会发现高校学生处分权力本位严重,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滞后。
主要问题如下:
(一)概念混乱
首先名称表达不一。一般高校称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但是有的采用过“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以及“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等其它名称。在传统上学生纪律处分经常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相混淆,权力色彩浓厚。而有些学校的规定又含有某些契约的特点,学生纪律处分的定性不明可见一斑。另外,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之前,高校学生守则中“罚款”的规定确实比比皆是,修订之后才逐渐绝迹。
(二)救济不足
学生处分过程中,无论是事中的申辩还是事后的申诉,缺乏切实可行的救济程序的支持,实际效果差强人意。虽然近年来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中,有关学生权利救济的内容不断得到重视,但是由于权力本位意识依然存在,各个高校之间对学生权利救济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至于学生处分事中的听证程序,在互相借鉴痕迹明显的各个高校的学生处分管理规则中也只是属于少数派的选择。 而几乎所有的高校学生处分条例中,都不见学生诉讼权利的规定,在现实的案例中,能够真正走上诉讼程序的也只是少数。
(三)法治体系不完善
虽然在2005年之后,各个高校都注意了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一般既提到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也提到了教育部制定的诸多规章。但是在实际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高校管理的规定十分有限而且太过原则,因此引导作用远远不及教育部的规章。譬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等规章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法律。另外,一些规章缺少法律后果的规定,更像是道德规范,为高校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高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就很容易直接创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此低阶位的规则创设权利和义务是有违宪法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
各个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俨然兼具立法者和执行者的角色,而自我管理权抑制和外在监控法律手段却十分有限,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受支配的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表面上是权力本位传统使然,究其原因是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性质不清所造成。
二、两大法系的传统理论及发展
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权力本位传统,并不是我国的专利,两大法系在历史中为了迎合这种传统,同时又为了能够在法治的背景下获得一定的正当性,都各自发展出一些典型的理论加以注释,但是在现代法治对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的要求下,都发生了变化,或被修正或被淘汰。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偏颇与改变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首先起源于十九世纪德国,然后影响到日本和中国。这种理论把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关系,它是指基于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人的同意),为了达成公法上的特定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一方取得概括的支配他方的权能,他方赋有服从义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这种理论,学生一旦自愿选择了一所高校,并被录取,就意味着同意概括地接受该所高校的所有规则,而该所高校对学生也就拥有了概括的命令权和惩戒权,而且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制定规则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且学生不能提起司法审查。 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在2005年前基本属于这种情况,近几年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并未完全脱离这种理论的藩篱。
依笔者所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只是时代的产物,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对学校既成权力状态的一种简单注释,而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论,甚至与之相悖。这种理论的基础是逻辑上推定学生普遍“同意”接受学校的管理,把传统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契约性嫁接到公权力之中,而且还逃避了法律的限制和司法审查,通过这种契约性把学生固化为一种特殊的受支配的身份,这与现代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的法治原则相违背。因此,在二战后,特别权力关系在一些国家的宪法判例和宪法中得到了修正和改变。德国联邦通过判例确立了“重要性理论”,认为涉及宪法中所确定的基本人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不能由公权力自行决定。 而日本宪法采用“法的统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要求特别权力关系中对人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使因私人同意而成立的特别权力关系也要允许司法审查。
(二)英美法系“代替父母理论和特权理论”的淘汰和发展
在二战以前,美国一直援用英国形成于18世纪末期的“代替父母理论”。此理论认为学校对学生享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学校代替父母的地位管教学生,学生绝对服从于学校,排除了法院和他人的干预。直到1961年,美国法院才在一案件中推翻这个理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宪法的制约,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并非绝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权利不应该因为学生进入大学而遭到否定。 “代替父母理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对学校这种特权事实的理论假设,学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得到学生父母的全面授权,况且大学的学生基本成年,其基本权利,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从历史上美国学校管理学生的“代替父母理论”被废弃的原因,最终也是宪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美国高校仍然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依据自治权对学生做出休学和开除等方式的处分,甚至为了实现高校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宪法》第8条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以及第14条修正案“公民权利正当程序保护原则”的适用,但是仅以对学生“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宪法权利不产生直接和实际影响为限,否则高校自治权也需要受到法院的合宪性审查。
三、高校学生处分管理权中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交织
虽然传统理论并没有给高校学生处分这种管理权一个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但是引发它们变化的宪法因素却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引起传统特权理论变化的关键,也应当是寻找高校学生处分管理权根源和性质的出发点。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管理权有两种宪法来源和两种属性。来源决定了属性,不同的来源就有不同的属性。
(一)来源于国家教育管理权
国家教育权顾名思义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的,属于国家权力,世界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此项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或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和行政的途径领导、计划、检查、帮助、监督或管理的方式对教育进行干预的权力,国家教育管理权就是其中一种。国家教育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在有关的教育管理的外部事项上需要依靠教育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来达到国家教育的目的。越南宪法第36条就规定国家对国民教育目标、考试规则和文凭系统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权从宪法层面通过立法把国家教育管理权赋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巴西宪法第176条就规定“教育由公共权力部门分级管理”。因为考虑到专业性和成本效益等因素,某些教育管理事务,最后会授权给具备一定资质的高校来行使。这些教育管理事务中最典型的就是文凭问题。我国《教育法》第20和21条规定国家授权符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生学历学位,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国务院《学位条例》进一步加以了细化,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高校享有了这种管理权,就会落实在自己的管理规则中,这也包括高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国家教育管理权从而在法律到高校校规的延伸过程中转化为一种学校管理权,这种学校管理权并没有改变行政权的性质,仍然受行政法的调整。高校学生处分中直接影响学生学历学位取得的纪律处分方式,譬如开除学籍等,性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来源于高校自治权
高校学生处分权还来自另一个宪法渊源,即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所规定的高等学校自治权。 高校自治权是指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墨西哥宪法第3条就规定,法律授予自治权的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享有自我管理的职权和责任。我国《宪法》虽然没有高校自治权的规定,但是《教育法》第28条有高校自治权的含义,该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就性质而言,高校自治权与国家教育管理权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行政权,而前者是高校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高校自身的教育权,而排斥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对高校内部自主管理事务的干涉。当然,高校自治权在内部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特别权力关系中不受立法和司法约束的概括命令权和惩戒权,在现代法治的要求下,它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厄瓜多尔宪法第28条就规定高校自治权只依据法律和校规行事。
高校自治权在很多情况下会如同国家教育管理权一样以校规的形式出现,最终也转化为学校的管理权。这两种不同来源和不同属性的学校管理权在校规中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在处理结果上两者可能存在因果逻辑上的联系,处分方式也存在重叠,是造成高校学生处分问题复杂的根源所在。这种复杂性表现如下:
第一,会带来两种行为的同质化,这也是高校学生处分领域权力本位传统根深蒂固的根源。
第二,会带来具体高校学生处分法律关系在性质上的辨析困难,增加法律内容、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制度安排的复杂性。
四、高校学生处分的法律调整
为了对高校学生处分存在的问题做一个回应,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对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加以法律调整。这种法律调整,就是要明确不同性质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授权,以及拓宽相应的司法救济。
以学生处分的两种法律性质为线索在宪法方面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在宪法中明确学生的受教育权
虽然所有法律主体的教育权都是整体教育权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最终宗旨是一致的,但是不同教育权主体的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并不总是相一致,存在矛盾和冲突,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校学生处分权的行使过程中尤其容易被忽视和侵害。受教育权入宪,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实施国家教育管理权和高校自治权的过程中能够认真对待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放任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也不能为了实现学校管理权而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宪法作为最高规范,宪法中规定受教育权,也能够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法律引导,为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一个外部的界限。
(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行政法治
国家教育管理权作为学校管理权的一部分,应该适用依法行政和司法审查原则,而前提就是明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明确授权至少可以起到如下的作用:
第一,可以进一步区别与高校自治权的不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救济程序。
第二,可以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在高校学生处分中,凡是根据法律能够认定其行政权性质,直接影响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的行为,至少直接涉及学生学历学位的处分行为,应该纳入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可以促进学校改变现有回避诉讼的态度,在学生处分守则中明文告知学生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加强高校自治权的限制,突出其契约性
高校自治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对于学校内部管理事务有很大的自主管理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法外之地,要受到外部和内部的法律限制。
第一,明确宪法授权,可以使得学校在自主管理的事务中排除国家权力的干预的同时,也为高校自治权设置了外部限制,明确范围并防范其越权违法,这样可以区别于国家教育管理权,也可以杜绝低阶位规范借自治权为由违宪创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在高校的内部管理中,强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性,以达到高校自治权的自我抑制。高校的自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要得到同等的尊重,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再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特别权力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基于学生自愿进入学校并被学校录取而形成的双向契约关系。基于这种契约关系,为了改变两者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让两者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需要增加学生参与的成分。在学生处分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如果以学生合法权益为依归,以学生有效参与为手段,高校自治权就能得到有效的自我抑制。正式听证程序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必要在高校之间推广实施。
(四)两种性质的高校管理权都要以学生的基本权利为界限
现代法治的目标是保障人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促进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05年的重新修订,引起了全国高校校规的普遍修改。 该规定中学生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的联动甚为明显,这正是学生回归公民,其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而引起的效果。
两种性质的高校管理权,其中国家教育管理权纳入行政法治,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言。而高校自治权在传统中排除司法的审查,这是各国的同行做法。究其原因,如果允许司法权完全审查高校自治权,就有违当初为了排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干涉高校内部事务的初衷。但是,高校自治权依据宪法对抗国家权利的干涉,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抗受宪法保护的学生的基本权利,这是将高校自治权纳入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根源。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都规定了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法院实际受理高校学生处分案件时,高校自治权恰恰是最大的阻碍。“有权利,就有救济”,司法救济是实现学生基本权利的必然选择。前面已经述及的德国的“重要性理论”和美国的“实际损害理论”,司法救济以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为限,但正是这个界限是现代法治要求的底线原则。
五、结语
学校管理权法律性质的揭示, 为建立一个包括宪法、法律以及校规在内的逻辑严谨的完善的高校学生处分法律体系提供了契机,也为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明确授权和司法救济,促使高校处分走出权力本位传统,秉持学生权利本位,实现学生公民身份回归找到最佳途径。
关键词:教育法;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下,高校作为法人组织应有的固有权利和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行政权力,都被作为高校办学自笼统地规定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人们对“高校权力”认识的混淆与误解。高校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性的权力,却一直未能纳入严格的行政法规制。
一、行政法规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依据以《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履行以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公共服务职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为了保障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法律授予其在招生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中,享有优越于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指出,“由于其(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1]。2004年更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就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问题出台司法解释,但反复征求意见后至今尚未出台,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高校行政权力,以及哪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高校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权力。行政权力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2]高校所承担的某些具有国家公共管理职权性质的职能和权力,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职能和权力的具体反映,其权力内容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如《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生录取,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是高校具有一定社会公益职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因而所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力。[3]行政法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或学说。要加强对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这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行政权力怎么发展,这条规律是不会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从现代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必须加强对其控制,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权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末以来,教育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引发了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为性质的大讨论,其中较多的是从教育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的相对较少。
(一)权力设定:高校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相混淆
虽然学界基本承认高校行使的部分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行使的公共职权,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权力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高校权力在源头上没能解决权力性质的问题,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雾罩,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权力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固有权利都因为“办学自”的笼统规定而相混淆。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决高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高校哪些权力应属行政权力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高校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但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行为?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享有的诸多权力中,到底哪些权力是授权获得,哪些是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本身应该就有?哪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权力特性?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规授权”在解释“授权”现象时显得模棱两可。
(二)权力运行:高校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制外游离
凡行政权,其核心即为自由裁量权,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高校的主要活动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有一个较宽松的学术环境。因此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拥有比一般行政主体更大的自。但任何权都可以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如此。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高校管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往往只做一些笼统原则的规定,很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都需要学校通过管理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4]高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事项可以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哪些又不能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缺失导致高校行政权力界限模糊。
(三)权力监督:高校行政权力相应权利救济体系缺失
法律、法规对高校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使学生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知道该选择何种途径,甚至裁判机构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难以判定。任何合法权益的存在,都要求提供救济途径。虽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享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校内申诉制度的设计作为一个教育部门设计的内部权利救济制度,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显然不及外部监督。
既然高校部分权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应设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之提供救济。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处理高校行政案件时还处于空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只字未提“行政复议”,而只是笼统规定可以“提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这是非常模糊且不严谨的。同样是《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字面上只能理解为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讼,而且这种诉讼的性质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也一直被大家所诟病。
三、完善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再完善的行政法都无法把所有行政性的权力都纳于其规制之中,行政法制发展相对于行政权力扩张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但当某一领域的行政权力弊端日渐暴露,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突破后,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这种权力才是理性的选择。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
法律、法规要在高校行政权力设定阶段加强控制,即规范授权现象。法律、法规要对高校权力属性进行清晰界定,至少要在立法中将行政权力从高校一般权力中析出。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高校行政权力客观存在,就要明确对这种权力的安排并设定权力界限。特别是要解决法律法规何为授权、如何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通过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部分权力的行政性,从而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要加快《学校教育法》的立法工作,系统地规定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使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更加明确,范围更加清晰。
(二)以部门规章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规章相对法律法规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据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托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1) 强化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行政法原理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从严格的程序规范,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诉、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 进一步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内部救济制度,这种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教育纠纷的问题上,具有便利性、专业性等优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具体的申诉程序与办法,还有待《学生申诉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3) 探索切实可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中的“提出书面申诉”明确修改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此规定,不仅为教育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也将有利于与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三)以司法解释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司法监督
为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高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校招生录取、学历学位颁发、影响学生身份或学历学位获得的重大纪律处分等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提供明确的依据。当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审查广度和深度,即要遵循司法审查有限原则,不能侵犯高校基于其学术能力或一般法人管理职能而行使的自。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介入高等教育领域,其广度应当限定为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深度则应当以不超越合法性审查为边界。同时,鉴于高等教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考虑设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保证司法对教育领域的有效监督,又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自身纠错的能力,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1999(4):14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
论文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然而,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常常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的性质,如何处理好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结合新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理清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服务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要我不毁坏你的设施,你就无权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点——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对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备案为其生效要件”,0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虽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达到公寓标准。而且,即便是公寓标准,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便获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居住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依然有较大的区别,可以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家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居住者那样任意使用物品,随意留宿同学,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对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笔者认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校对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关键词: 中职院校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学 实效性
当今社会对职业技能型人才的要求不仅需要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需要其具备合格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我国中职院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然而,实际教学质量令人担忧,没有很好地起到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及法律素养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不能让其流于形式。
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当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将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职业道德教育有效地融合起来,利用国旗下讲话、学校橱窗展示、校园广播、板报宣传等途径,不断引导学生将爱国主义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生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此同时,中职院校要树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积极构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达到潜移默化的德育效果。如可以开展感恩系列教育、犯罪案例警示教育、法律知识竞赛和讲座、职业道德征文和演讲比赛、文艺会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促使学生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长期以来,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自然不理想。为此,我们有必要想方设法地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兴趣。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法,将课堂教学与社会联系起来,以案例为载体,让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形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开展案例教学时,教师要针对案例进行精彩的讲授和讨论,课前可以先收集和整理一些行业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要求的案例信息,再结合教材上的知识点,认真备好教案。在课堂上,教师要帮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引导学生围绕本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反思和讨论,改进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逐渐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有道德守法纪的人。与此同时,教师可以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模拟招聘会、模拟企业员工等方式来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增强教学的实效性与趣味性。在此以情景式教学为例,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教师可以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设计针对性的任务情景教学,将生活情景引入课堂,由学生扮演某一个角色,完成各项虚拟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中应该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借助多媒体、网络资源等辅助教学手段,为学生创造更加逼真的教学情景,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教学氛围中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贴近实践、贴近职业、贴近社会,为学生将来走上社会做好铺垫。为此,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及形式,在教学中将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制度传输给学生,应该针对学生所学专业涉及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要求,而不是盲目地依据教材“照本宣科”。同时,要在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问题,将社会热点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帮助学生更好地体会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如在讲到违法犯罪时,教师可以引用“3・15晚会”、“今日说法”、“焦点访谈”,以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事例,让学生意识到生活实践中处处有“雷区”,增强学生的职业操守与守法遵纪意识,提高学生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自觉性。
四、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量。在以往教学中,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考核“走过场”的痕迹过于明显,完全没有发挥出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有必要根据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开展一系列日常行为评价、学习成果鉴定、测试及学期评语等考核评价,不仅要考查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中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学生自评、互评、任课教师评价、辅导员评价及实训企业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这样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总之,中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重任,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实效性的提升需要广大教师提高认识,结合时展需要,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社会培养出道德高尚、遵纪守法、技能过硬、素质够格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问题;路径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或阅历有一定共通之处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以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
3.提高教学实效的成长点――捕捉、催成课堂生成资源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教师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主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经验、思想,从而使课堂呈现出多变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使得教师对教学过程难以预料,常常会出现一些麻烦。为此,教师要善于发现“麻烦”,变“麻烦”为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发言出乎预设的思路,但又合乎整个教学的流程时,教师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规,用学生的所想重新组织教学,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更易于实现教学目标。如果遇到学生的发言打乱了教师的设想,打乱教学程序时,教师可借机调整转向,重新设计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还要善于制造“麻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教师设置典型对话,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捕捉课堂生成资源,或通过各种活动的组合,如开展辩论赛、模拟法庭、成果汇报会等活动搭建平台,给学生展现自己的“闪光点”。
三、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整合教学内容,使其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过催生、捕捉课堂生成资源,建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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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聂启元,张建.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式教学模式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氯沙坦;原发性高血压;左室肥厚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872-01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由于血压长期处于升高状态,导致心脏左心室的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负担加重,出现变异性增厚,也是引起心脏功能衰竭的重要原因之一[1]。治疗时,在控制血压使其平稳降低的同时,也要改善心室肥厚症状,使其心脏功能恢复。我院在常规基础治疗上,加用氯沙坦,对系列症状的改善起到推动作用,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4月——2012年8月间,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并伴随左室增厚的患者52例,包括男性患者32例和女性患者20例;年龄最小的37岁,年龄最大的78岁,平均年龄在56.3±2.3岁;病程最短的3年,最长的25年,平均病程为11.3±2.3年;在早起7:00-9:00间,所有入选者休息半小时后,坐位测量血压,以左臂为准,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结果收缩压最高为190mmHg,最低为140mmHg,平均为168±10.5mmHg,舒张压最高为135mmHg,最低为105mmHg,平均为120±5.5mmHg;超声检查,左心室重量指数最高为178g/m2,最低为123g/m2,平均为149±10.1g/m2;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6例,两组患者的血压、病程、左心室重量指数和性别、年龄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选择和排除标准:所有患者均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并为首次治疗,在此实验开始前半个月内未应用过其它降血压或对血压可能产生影响的药物,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及因患有心绞痛和心功能不全、心衰、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患者[2],所有入选者自愿配合治疗。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皆应戒烟限酒,低盐低脂饮食,对照组用常规基础治疗,包括阿司匹林,β受体阻滞剂和钙拮抗剂,在此基础上观察组用氯沙坦治疗,每天一次,每次100mg[3]。治疗3个月后,比较两组患者的疗效。
1.3 疗效标准 显效:患者血压得到控制,血压降低到140/90mmHg以下或降压幅度在30mmHg以上;有效:患者血压有所缓解,血压降压幅度在15-30mmHg以上;无效:患者血压无明显好转。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观察要点: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前后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LVDd(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IVST(舒张末期左心室间隔厚度)和LVPWT(左室后壁厚度),并计算LVMI(左心室重量指数)。
1.4 统计学方法 将患者治疗后的结果输入SPSS11.0和卡方11.0检验,如果p
2 结果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并发左室肥厚是心血管内科比较严重凶险的疾病,是引起心功能衰竭和心肌梗死的主要病因之一,在治疗时首先应尽力控制血压,使其在正常范围内,以免加重心脏负担,并且应逆转肥厚的左心室,使心脏的射血能力不受影响。氯沙坦属他汀类药物,是选择性比较高的血管紧张抑制剂,对血管紧张、痉挛等有明显作用,并且控制心肌细胞活性,消灭引起心肌的炎性介质[4],消灭心肌细胞壁上的自由基,恢复细胞内皮功能,使心肌间质细胞的纤维化恢复。本次治疗中,应用氯沙坦治疗的患者总有效率达到84.6%,并且在治疗后,左心室射血分数增高,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舒张末期室间隔厚度和左室后壁厚度、左心室重量指数等各项数值均明显降低,说明氯沙坦对治疗左室肥厚有明显功效。本次选择病例有限,治疗时间短,未能完全发挥药效达到治疗效果,日后临床尚需加强观察。但从结果可以判定,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伴随左室肥厚的患者,在基础治疗中加入氯沙坦,可以改善症状,使左室增厚得到逆转,疗效显著,值得信赖。
参考文献
[1] 王金福,陈山,张黎美.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左室肥厚的疗效观察[J].当代医学,2010,16(18):70-71.
[2] 门晓燕.坎地沙坦联合美托洛尔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左室肥厚的影响观察[J].中国医疗前沿,2012,7(8):23-24.
[关键词] 氨氯地平; 原发性高血压; 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 R97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248-01
钙离子通道拮抗剂(CCB)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抗高血压药物,其中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钙离子通道拮抗剂,属于二氢吡啶类药物,其生物利用度高,半衰期长,非常适合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1]。本实验选取了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重点评价了氨氯地平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以便广大医生和患者更好的了解这个药物。
1 样本与方法
1.1 样本来源
2009年10月~2010年10月我院入院治疗的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排除继发性、顽固性高血压,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糖尿病患者。其中男性64例,女性24例,年龄在58岁~82岁之间,平均年龄67.2岁。病程从10个月到15年不等,平均8.7年。
1.2 治疗方法[2]
所有88例患者在治疗前停用所有降血压以及能够扩张血管的药物,至少2周以上,并测定3次非同一天的血压,作为治疗前的基础血压存档,并测定24h尿中白蛋白,以及进行心电图观察。治疗期间口服氨氯地平,5mg/d,每日一次,清晨服用,连续给药2周后血压控制达到显效标准,则可以继续给药,否则加大给药量至10mg/d,每日一次,再服用2周。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测定患者的血压,以及测定患者的心电图。
1.3 疗效判定标准[3]
显效:治疗后舒张压≤90 mmHg或者下降幅度≥10 mmHg,或者舒张压下降幅度≥20 mmHg;有效:治疗舒张压下降<10 mmHg,但并未将至90 mmHg以下,或者舒张压下降10~19 mmHg,或者收缩压下降≥30 mmHg;无效:经过治疗后,为达到上述显效或者有效的任何标准。总有效率为显效率与有效率之和计算。
1.4 统计分析
治疗前后患者的血压数据均经过SPSS 13.0处理,平均值±标准差表示,治疗前后的数据比较进行卡方检验,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疗效分析
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结果如表1所示,经过4周的治疗,患者的血压下降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所有88例患者中,显效患者70例,占79.6%,有效患者12例,占13.6%,无效患者有6例,占6.8%,总有效率为93.2%。
表1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mmHg)
* 治疗后与治疗前相比,血压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良反应分析
比较治疗前后患者的肝肾功能、心率等指标,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治疗过程中,有3例患者出现恶心和呕吐,1例患者出现头痛,另有1例患者出现心悸,但反应程度很轻,不影响继续给药治疗。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又被称为高血压病,临床表现主要以血压增高为主,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约占所有高血压的95%。有文献报道[4],其发病机理尚主要是外周小动脉阻力增高所致,并且患者血容量与心排出量增加也是原发性高血压发生的重要因素。原发性高血压发病几率高,特别是在老年患者中,主要表现为体循环的动脉压增高。患者一旦患上原发性高血压,会对身体上的一些重要器官,比如心、脑、肾脏等脏器造成沉重的负担,并最终导致器官衰竭,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二氢吡啶类钙离子通道拮抗剂,与第一代药物硝苯地平具有同等的作用机制,同时氨氯地平又有其自身的特别,比如半衰期长,降压效果持久,每日只需一次给药,给患者带来很大的便利性,有文献报道[5],长期服用氨氯地平还有助于动脉粥样硬化的治疗,对患者的心脑血管疾病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通过对88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研究发现,氨氯地平显示出了明显的降血压效果,治疗总有效率可达93.2%,治疗期间无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患者耐受良好,特别适合于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治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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