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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8篇

时间:2023-06-30 09:23:2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网络空间治理原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篇1

关键词:网络空间;生态系统;生态化治理一、网络空间生态污染的表象

(1)群体行为关系的失调。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类显露出了明显的窘迫状态,准备不足,适用不良,应对慌乱等,这些构成了网络行为活动主体责任缺位的危机。此外,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污染物充斥着人们的视野,损害了诸多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了一系列侵害。(2)网络环境的污染。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对互联网的违规使用,使得网络公共生活的环境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政治上一些和极端组织利用互联网散布不良的舆论信息,为其制造混乱和破坏提供便利;经济上互联网公司依靠强大的技术降低成本、锁定用户群,这样难免会随着食物链的延伸而拉大贫富差距;文化上网络空间宣扬的自由化导致了信息的泛滥,一些低俗消极的文化向人们的大脑传递偏颇的文化理念。这些构成了网络空间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污染。(3)资源的失衡。网络空间的资源是网络空间的物质基础,是推动网络空间进步与发展的不竭动力,然而这种资源的背后却暗藏风险,拿网络交易来说,它是一种非即时结清交易,通常是消费者金钱支付后,服务商才发送货物和提供服务,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的限制,网络支付的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冒用,网络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二、生态化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路径

(一)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内涵。网络空间与自然生态系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是一个典型的生态系统,它以互联网为组织根基,各个互联网参与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系统。生态化治理的内涵及其丰富,包括:在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共生、互惠互利、互帮互助的生态关系,从而达到有序有为、朝气蓬勃、欣欣向荣的生态化治理效果;生态化治理以网络规范为支撑和经验,互联网发展和规范兼顾;治理要创新。

(二)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特点。(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生态化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联动的过程,从而构成了一个动态、复杂的治理网。在这一生态圈中,行为主体的治理属于核心层,政府的治理属于扩展层,相关参与者的治理属于社会层。(2)治理手段的多元化。网络规范的建构、网络基础设施的管理、网络安全的保障、网络主体的自律等网络空间的运行方式,可依托的具体生态化手段是多样的,有法律、市场、技术、柔性等手段。(3)治理机制的合作化。治理主体之间要密切配合,跨域协作,利益共生,彼此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是互惠互利、充满活力和激情的、是一种欣欣向荣的有序有为的生态化关系。

三、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不同主体的治理能力。首先要增强网络空间主体的自律。在认知上,个体应该拥有足够的辨别力和成熟的认识;在能力储备上,积极培养人的自我掌控能力;在实践活动上,检视自己的行为活动并施以约制。其次,要充分发挥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的职责,形成从引导到立法、从宏观调控到法律细化、从严格管理到自我约束的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最后要发挥相关社会治理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网络参与者,全面激发社会成员的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网络建设。

(二)完善多元化治理手段,充分发挥多元化治理手段的优势。在经济方面,取消市场准入管制、优化市场环境。生态化治理应当学习经济的贴近生活性,重视市场的竞争原则,让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进来提供多样化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在法律方面,要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要在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利用合法程序对原有的网络立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在道德方面,弘扬正确的网络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网络关系,树立正确的网络文明准则,尊重彼此的网络自由,在实际网络空间的行动中自持自律。

(三)健全跨域协作机制。首先,要实现行政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跨域协作。生态化治理除了需要政府行政部门清晰定位、发挥职能之外,还需要将社会其它治理力量激发起来,充分发挥多种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展所长,最终将这些部门都统一于网络空间生态化治理的庞大工程里面。其次,要实现不同国家的跨域协作。互联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关涉的利益是人类共同的利益,罗列于这张庞大网之内的各个国家在全球层面和跨国层面通过对话、协调、合作等方式来共同应对全球互联网存在的问题,管理人类共同的事物。

参考文献:

篇2

近日,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商务部、国防部等部门共同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下称《战略》),集中阐述了美国政府有关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计划。该文件被白宫官员称为“美国在21世纪的历史性政策文件”,标志着美国互联网政策第一次有了顶层设计,对全球互联网发展形势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战略》全文共25页,整体描绘了美国政府关于网络空间发展、治理与安全的战略蓝图。《战略》阐述了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着力推进的七大政策重点,分别涉及经济、网络安全、司法、军事、网络管理、国际发展、网络自由等领域,这七大政策重点构成了美国“网络外交”的主要内容。此外,《战略》还强调了美国在网络空间领域始终坚持的三个核心原则:基本自由、隐私、信息的自由流动。根据《战略》,一个开放、安全、通用、可靠的国际网络空间是美国对未来互联网的构想。

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

美国政府此次出台《战略》,意图以美国价值观引领全球互联网发展,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其背后有着全面而长远的战略考虑。

首先,美国积极应对全球互联网信任危机。美国《战略》,实质上是一份网络空间安全国际战略,因为仅从目录来看就会发现,全文除了一小部分谈的是网络空间的发展问题,其余大部分谈的都是网络保护、网络治理和网络对抗。

其次,美国极力推崇互联网自由。美国近年来的《四年一度防务评审》、《提交第44届总统的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报告》、《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多份政府文件中,均不断强调网络空间是与太空、海洋并列的第三大全球公地。新出台的《战略》同样将网络空间和其他两个公地视为同等重要,并进一步指出美国要确保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威慑力,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确保美军在全球公地的自由进入和调动。

再次,美国需要互联网政策的顶层设计。克林顿政府、布什政府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都曾推出过战略计划,奥巴马上任以来也曾过《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仅仅是围绕技术提出了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思路。而新出台的《战略》则是美国政府针对全球互联网推出的首份国际战略与政策报告,重要程度远远超越了上述文件,其内容与目标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范围扩展到全球网络空间。

应对美国《战略》

尽管这份战略中没有点名任何国家,但文中仍然“保留”了美国政府对中国的一贯偏见,多处对中国“暗中”关照。此外,《战略》中使用了“cyberspace”,而非传统的“internet”,表明美国的该项政策不仅限于互联网领域,还可能包括未来的物联网、云计算网络等新兴网络形态,也反应出美国将要在这些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最大程度上谋求自身利益的真实目的。

篇3

健康的网络空间应是法制化管理:

1、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伸,现实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也会在这个空间有所体现。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为网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也存在有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能很好适应网络空间的发展变化。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把握和尊重网络空间特点,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还要抓好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后,执法就是网络法治化治理的关键。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必然要求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前不久国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就是例证。应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快解决网络执法中的管辖权、证据的获取保存等问题。

3、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也要立足全民守法。目前,我国有6亿多网民、5亿手机网民,数百万家网站。网络法治化治理,既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治网,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举,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关键词】网络主权;网络安全;关系

引言

要想确保网络安全并且维护网络主权就必须要探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策略来帮助维护网络主权和安全。就国内而言,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立法制度维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持续推进网络主权以及安全朝着更加稳定和谐的方向前进。就国际而言,推动网络主权理论以及网络主权原则的国际认同是促进国际互联网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部分,从而我国的网络主权以及网络安全也会随之发展。

1网络主权是实现网络安全的前提

1.1国家层面

①经过长期实践之后发现网络自治论在现今社会难以得到继续发展。其实,网络自治论在理论上是能够促进国家网络发展的,因为在理论层面上,网络空间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就算没有国家权力介入,网络本身也可以直接解决网络空间问题,因此人们才寄希望于能够通过网络自治来达到网络治理以及维护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的目的。不过网络仅仅只有人们使用的一种工具,其并不具备主动治理的能力,于是事实证明这一方式其实是得不到实际应用的。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现今的网络充斥着网络攻击、犯罪等不安全的网络行为,使网络安全问题逐渐暴露在众多人的视野之中。正是因为这一现象的频发,导致网络自治难以持续运行下去。于是,在网络自治难以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国家权力介入,这同时也符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网络安全需要[1]。②因为网络的快速普及,导致每一个国家之间都开始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甚至已经开始涉及国家的经济政治等领域。这种现象的出现图1提升网络安全水平的对策除了可以说明现今网络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之外,还说明国家需要充分运用自身的网络主权以维持自身安全。这就表明,不管是从国家主观意愿还是网络客观需要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来看,国家都必须要制定出有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制法规来提升网络主权以保障网络安全。

1.2国际层面

正是因为网络所涉及的方面极其广泛并且网络安全问题也存在着国际性,因此所有介入互联网的国家都需要考虑同一个问题,那就是本国家应该使用哪种方法来维护网络安全。加之网络安全具有国际性,那么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国际之间的合作变得极其重要。①因为国家的综合实力有所悬殊,因此每个国家的网络水平也有所差距。但是如果每一个国家仅仅是在意独自的网络安全问题,那么网络空间的分配为将会变得不均衡,甚至会造成网络霸权问题出现。因此,那些具有较低网络水平的国家将会难以确保自身的网络安全[2]。②国际网络之间的合作也是极其必要的,倘若失去了国际合作关系,那么每一个国家的网络安全都会收到一定的威胁。正是因为网络安全已经逐渐成为世界众多国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哪怕是超级大国也必须要投身于网络安全问题的洪流之中。这就意味着国际网络安全合作已经成为了各国之间心照不宣的事实。除此之外,保障合作国家处于平等地位也是极其必要的,这是因为如果网络安全合作国家失去平等地位,那么国际合作便会沦为空谈。进行网络安全国际合作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更重要的是凭借国际合作来阻止网络霸权的进一步发展,从而确保网络技术较差的国家也能够拥有自身的网络利益。因此作为国际主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主权国家的平等地位则是推动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的关键。主权概念中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平等,而网络主权的重要含义就是确保各国能够以平等的身份拥有国际网络空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网络主权能够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平等。不仅如此,国家网络安全合作的前提就是制定出相应的国际网络安全规范[3]。只有在国际网络安全规范以及国际认同的基础之上,才能够真正保障网络安全。此外,还可以借助政府间国际组织平台以及政府间国际会议契机,这些组织和会议应该秉持着各国平等的原则来看展网络安全活动,同时还需要确保各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些国家权利都是来源于网络主权,这就直接说明了网络主权在保障网络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网络安全为网络主权奠定了现实基础

(1)网络安全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国家能够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其实,每一国家的实际网络安全状况直接取决于该国拥有哪种水平的网络空间制约能力,其中既包括了网络法规能力以及以及防范网络攻击能力,还包括了打击网络犯罪能力以及自卫能力。倘若一个国家并没有良好的的网络安全环境,就难以使其基于自身网络情况而获得平等的网络空间治理参与权[4]。基于这点,网络安全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某一个国家对网络事务能力的处理能力的关键体现点。越来越多的国家而开始意识到网络安全是国家行使网络主权的现实基础并且已经开始使用相应的对策来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如图1所示。(2)网络安全环境优良与否将会对行使网络主权产生影响。倘若某一个国家具有比较安全的网络环境,那么该国将会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比如可以灵活处理本国的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划,还可以行使网络管辖权并参加网络治理活动,因此本国的网络主权将会得到更加稳固的保障[5]。不过,如果某一个国家的网络安全环境不太理想的话,那么一部分拥有强大的网络技术的国家将会对那些没有网络空间保障的国家实行网络霸权主义并侵犯其网络主权,所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强国就一直不愿意将国家主权放置进网络空间之中。这就表示如果国家并没有优秀的网络安全状况,那么就难以实现国家网络主权。(3)良好的国家网络环境意味着健康的网络状态,那么在网络暴力以及网络犯罪事件得到制止之后,社会的状态也会更加稳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群众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整个国家的状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社会。那么良好的网络安全状态将会极大促进国家网络在国际网络中的形象,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网络主权的获取。因此,就国内以及国际两个层面而言,国家的网络安全都为国家网络主权的行使奠定了现实基础。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之中,人们使用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甚至大多数的人已经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性,因此网络主权问题以及网络安全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在各个国家之间。现今的网络主权以及网络安全两者之间呈现出缺一不可、联系紧密的关系。①网络主权给国家安全提供了保障,正是因为国家网络主权既能够制约本国网络又能促进国际网络治理。②网络安全则是为保障网络主权制度的适用性奠定了基础,在此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巩固各国网络主权的国际地位。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我国网络安全管制的基础、架构与限定问题———兼论我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当化基础和适用界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5:1~13+129.

[2]王立君,何田田.国际法治与国际实践的互动———2014年国际法学热点问题研究综述[J].南都学坛,2015,04:64~73.

[3]王存刚,赵阳.大数据与中国外交决策机制创新———基于组织决策理论的视角[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5,04:1~18.

[4]王春晖.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基于国际法理应成全球准则———“领网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继承与延伸[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1:8~15.

篇5

关键词:数据权 数据 网络空间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1-0053-58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开始从“信息时代”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产物——数据——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各国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经济贸易增长、产业创新升级等各方面对数据资源的依赖越来越大,对数据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国的数据资源竞争引发了对国家数据的保护,而以美英为首的西方政府积极推动“数据民主”运动,不仅唤醒了公民的数据权意识,也将西方民主模式植入到了网络空间。

本文将以大数据现象为时代背景,来研究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辨析数据权的概念,探讨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1 大数据现象引起全球关注

大数据(big data)一词来源于国外,2001年就出现在《电脑人工智能》期刊的文章标题中。从字面上看,大数据即为很大的数据之意,即该词揭示了数据具有海量的特征。在2011年上半年,以国际数据公司(IDC)和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I)为主导的多个美国咨询公司了两个关于大数据的前瞻性研究报告。其中,由美国易安信公司(EMC)赞助的题为《从混乱中挖掘价值》的IDC“数字宇宙”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信息创造和复制总量超过了1.8ZB,在短短5年内增长了9倍,并且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达到令人恐怖的35ZB的数据量。而MGI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认为,如今的数据时时刻刻都在源源不断地渗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数据正日益成为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后,IBM、微软、甲骨文等全球知名IT企业纷纷跟进,扩展了大数据一词的内涵,使之不仅包括了海量(Volume)的特征,还赋予了快速(Velocity)、多样(Variety)和价值(Value)等特点。美国企业的这一系列行动,使得大数据逐渐从传统的海量数据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信息产业新的关注热点。在产业界以外,还有如《纽约时报》、《科学》、《经济学人》和《哈佛商业评论》等世界顶级报刊也了多篇关于大数据的评论。在国内,有关大数据的媒体报道出现于2011年,各大门户网站接连探讨了大数据的概念和技术方案,并且相关大数据著作也陆续出版。总之,这些企业和媒体已显示出了对大数据的密切关注。

2 数据的价值正日益显现

数据中存在的价值早已被人们发现。在1958年,IBM公司就提出了基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商业智能概念,将企业中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做出有效的决策。但这种企业级、小规模数据挖掘产生的效益并不足以让人们认识到数据的巨大潜能。而如今,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以及由键盘、传感器、摄像头等采集的数据呈现出指数式增长态势,不仅导致了对大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巨大市场需求,也带动了数据密集产业的发展。据MGI测算,美国医疗行业的大数据每年可以创造3000亿美元的价值——比西班牙每年医疗投入的两倍还多;欧洲公共管理部门的大数据每年则有相当于2500亿欧元的价值——比希腊的GDP还高……。另外,甲骨文公司更进一步明确了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大数据本身所具有。恰恰相反,原始的大数据往往具有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大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将数据转换到可用的形式或派生出可用部分,再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创造出价值。

大数据创造的价值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商业界,谷歌、亚马逊等跨国企业掌握了大量的全球个人用户数据,以此推出多种服务,扩大收益。在科学界,微软的科学家们系统介绍了科学研究“第四范式”(paradigm,前三范式分别为理论、实验和计算)——利用大数据分析去发现未知规则,例如采用“机器学习”的方法对包括约30万名患者的数万个数据点进行分析挖掘研究,以准确预测一名充血性心力衰竭病人在出院后的30天内是否会再次入院。在公共管理方面,美国纽约市政府收集了市民求助热线311电话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数据分析来发现问题,并据此采取措施管理城市。

3 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当大数据成为新兴热点之时,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宣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该份文件提出政府将携手六个重要部门,承诺投入2亿美元资金,共同推进整个美国从大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并借助这些能力,实现在科学发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研究、教育,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的突破。这是全球第一个与大数据相关的国家政策,标志着大数据战略已经从企业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由此可见,大数据是支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谁能够占有大数据,谁就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大数据中的价值,牢牢掌握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主动权。我们国家有着十多亿的人口数量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使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数据储量最丰富的国家。解决这种由大规模数据引起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是我国未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数据时代的形势,从而在竞争中争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

1 大数据的挑战

信息技术是管理和利用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信息技术在经历了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之后,已逐步向大数据时代过渡。过去,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信息鸿沟和信息过载。而现在,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大数据在给人们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大数据可以随时随地采集,可以跨地区、跨国界存储,可以毫无阻碍地在网路空间中传播。而且,伴随各种类型数据的整合,各行业数据的融合,以及政府、企业、个人数据的共享,无处不在的数据使得数据管理异常艰难。再者,数据一旦被竞争对手掌握,很有可能使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就产生了数据权纷争,将数据权问题推进到人们的视野。

2 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数据权

当前,数据权纷争的核心是对数据资源占有和利用权利的保护。在传统贸易领域,国际问实体货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都要受到国家监管,由国际公约进行协调。而在网络空间中,国家边界依旧存在,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亦是涉及国家和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产业的蓬勃发展,跨国数据中心纷纷建立,国家间的数据权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出台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扩张了美国执法机关的权限,使得其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医疗、财务和其他各种记录。美国政府利用该法案先后要求微软和谷歌将欧洲数据中心的数据交给美国情报机构。欧洲议会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当局做出解释。此后,欧洲对微软、谷歌等美国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另外,加拿大卫生部也出台了禁止本国电子病历数据在美国境内处理的法令,该法令就是针对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一项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

国内有报道指出,美国政府今年3月公布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推动大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展开相关研究和建设,增强其先期开发别国数据资源的能力,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国家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挑战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这就要求国家积极为数据安全研究相应的对策。除了上述欧洲和加拿大的保护行动外,有的国家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例如法国就决定将相关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交给真正的法国企业去做。但在另一方面,数据需要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就像商品和劳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一样,这样的自由流动能够使大数据所产生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单纯的限制数据流动以保护数据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精神。

3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

自2010年4月起,曾在广东省公共部门和信息领域工作、现居美国匹兹堡的学者涂子沛在《南方都市报》上刊发了多篇文章,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动向。内容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数据门户网站,把从前政府专有的公共数据推上了互联网,掀起了“数据民主化”浪潮。随后,英国首相卡梅伦认可了这场“数据民主”运动,并正式提出“数据权”(Right to Data)的概念,指出这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承诺要继续在全社会推向深入。更进一步,除了政府公开数据外,英国也鼓励商业数据的公开,提出了名为“我的数据”的计划。在英国商业部的主导下,巴克莱信用卡、汇丰银行、家悦采购零售公司、谷歌等十多家不同行业的巨头已经加入了“我的数据”行动,对客户开放与其相关的数据。第三方可以就这些数据设计出专业的算法,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是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采集自公民,而提倡“数据民主”则是将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对等起来,把这些取之于民的数据重新用之于民。例如,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了一位13岁以色列少年利用政府公开的导弹防御预警信息,开发了一款免费手机应用,当加沙地带向以色列南部发射导弹的时候将会给手机发送警报。由此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公开,就必然会有人会利用这些数据去创造价值,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效益背后我们也要认识到英美等国大力倡导的“数据民主”可能存在的两层含义:在第一层面,推进民众的数据权意识,是符合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本身发展规律要求的,有其合理性;而在第二层面,“数据民主”运动亦是西方发达国家将民主模式植入网络空间的行为,究其意图很有可能要在网络空间推广西方的价值观,达到其加强主导和控制网络空间的目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数据权概念的辨析

1 从网络到数据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国家观念受到了新的冲击,国家的范围从领土、领海、领空、太空拓展到了人造的网络空间。这一由各种主机、路由器、网路线路、终端、软件系统所构成的“第五空间”,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由此诞生的网络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在2012年10月4日的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提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原则,即要根据本国的网络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在充分考虑本国广大民众意愿和适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网络公共政策和法律,并依法管理互联网。这一网络空间首要原则标志着我国网络意识的提升。现阶段,网络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监管上,包括网络物理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以及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维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不仅是要保障对信息技术的掌控,还要对网络中的数据取得占有和管辖的权利。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信息的概念,认为信息是国家在信息活动中的体现,国家对于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该含义与数据大致相同。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概念已不同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原生态,数据中数据所涵盖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信息的范畴。因而,当下迫切需要将数据意识提高到与网络意识同等的高度,要重视在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对数据的适当保护,同时也要重视“数据民主”的数据权问题。

2 数据与数据权之间的关系

从实施主体来看,数据权包括数据和数据权利两方面。数据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数据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是相对应公民数据采集义务而形成的对数据利用的权力,这种对数据的利用又是建立在数据之下的。只有在数据法定框架下,公民才可自由行使数据权利。

从实施方式来看,数据权又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据所有权是国家对于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数据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可见,数据权又与国家领土等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3 数据权的特征

虽然数据和数据权的提法已经多次出现在国内外报道中,但是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而确切的定义。一般情况下,数据是指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此类说法已被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所认同。数据权则多指一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出自英国首相卡梅伦。而在两者之间,数据权又具有包含数据和数据权利的关系。因此,从数据和数据权利的特点出发,可以总结出数据权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数据权具有独立性,即一个独立国家可以完全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行驶占有和管辖的权利,并且能够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特征也是国家的独立性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数据权的独立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二是数据权具有开放性,即公民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要求涉及自身利益数据公开并能够被利用的权利。这也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公民对公开数据的利用,不仅可以创造出大数据应用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也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四、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1 新数据安全观

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数据需要采取“严防死守”式的安全策略;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大数据趋势下的数据公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与政府掌握的、企业运行中产生的、各种个人应用设备采集的数据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权就对传统信息安全保护的观点形成了挑战。因此,我们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需要一种新的安全观,这种新安全观能够在对数据利用的同时找到保护和开放的平衡点,限制任何对数据过度的排他占有和无限制开放,以保护国家、个人的安全和利益。

新数据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相应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全球化网络空间中,数据的复制和传输变得十分方便。有时在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就能将大量的数据从一个数据库迅速地移动到另一数据库中,甚至这种移动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在数据的流动当中,便存在了这样一种情况:在A国采集的数据存储在B国的数据中心并被C国的用户使用。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数据权该如何维护?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呢?而事实是,国际上并没有对跨国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相应的协定,而各国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这就导致类似的纠纷往往无从妥善解决。

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维护以及对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就必须调整和建立一些与数据存储、流动和利用相关的法律。同制定传统法律相比,这些法律需要与国际上进行统一协调。其核心是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对待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价值。

2 数据隐私权和知情权

数据权意识的萌芽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又提出一个新命题,就是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物理隐私,指保护个人空间不受干扰,包括财产、身体和行为不被窥探和侵犯。许多国家都有隐私法防止对生活财产的非法搜查和充公。二是信息隐私,指个人信息以数字或其他形式被收集、存储和共享的合理使用。许多国家也有金融、医疗和网络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三是组织隐私,指政府机构、组织和企业希望能够使各项活动和秘密不被泄露。例如,企业可能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政府可能选择不公开安全政策以防止恐怖袭击。然而,大数据使得这些隐私都有可能被暴露在网络空间中。例如,个人的行踪不仅可以被大街上的各种监控设备记录下来,也可能在使用手机时被定位系统收集起来。这些数据若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极有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也会使得部分敏感数据在网络空间中流动,使国家数据受到威胁,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极高风险。

同样,数据权意识也催生了公民对政府数据知悉、获取和利用的强烈要求。这种权利亦被称作知情权。大数据推动了数据开放的进程,而国外的“数据民主”实践也证明了政府公开数据带来的好处。但是,数据的开放是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条件相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往往会过多地强调保护与限制,忽视公民对数据知情权的要求,给有效治理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难。

3 网络空间的全民治理

数据权的合理运用,也会改变网络空间治理的方式。过去的网络空间治理一般由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和个人参与度较少。而在大数据时代,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保护数据的做法会使政府在面对大规模而复杂的数据时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另外,数据权的提出也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发生转变。政府的职能将逐渐收缩到维护国家数据的范围,而将数据知悉和利用的权利返还给企业和个人,让全民都来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使普通民众也能站到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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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

寻衅滋事的起源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对社会秩序有极大危害,且具有很强的扩散性。但在此法条中,寻衅滋事一罪,与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活动并列,是流氓罪中的一项且法条并未对寻衅滋事的具体内涵做出判定,具有模糊性和笼统性,因而给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违背。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法律修改中,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并进一步细化。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均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种复杂的形式,导致许多情况下,很难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对该罪行的指控和定罪标准,使其定罪趋向合理化。修正案填补了现存刑法的空白,增加了具体的“恐吓”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犯罪次数,并通过增加附加刑的方法使惩罚手段多样化。不过,这些法律条文大多指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寻衅滋事。在网络时代,由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判决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事件时,也往往按照现有的、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寻衅滋事条文。政府和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了网络时代带来的新问题,不少法律条例、安全管理办法等也涉及到了网络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司法解释中,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一司法解释留滞着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中禁止的不少行为,都带有寻衅滋事罪的色彩,但对其定义、处罚方式都不够明晰。因此,目前对于网络传播引起的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仍不明晰。在实际判决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争议和问题。因此,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方式,不仅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有理可依、有据可凭,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二、网络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场域——公共场所尽管按照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场地都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两高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强调物理空间的概念,这类公共场所的共同特征在于公众的广泛参与。根据此类定义,网络空间有着众多网民的参与,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此外,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舆论领域。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普遍参与到具有开放性的网络空间中,获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信息,并发表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看法。而且,相比于传统的、在某个特定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寻衅滋事行为,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参与性特征,影响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二)犯罪客体——社会秩序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部分出现,因此,社会管理秩序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但寻衅滋事行为人损害了这一关系。社会秩序,与公共秩序概念相似。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都指维系社会中的人的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一种宏观的规范。而社会场所秩序则是社会秩序的子概念,是社会秩序在不同场所下的具体化,具有各个场所的特征。那么,在给寻衅滋事行为定罪时,应该怎么界定社会秩序这一犯罪客体呢?网络作为公共场所,那么其秩序应该属于社会场所秩序。但在判定是否破坏公共秩序时,是以破坏网络场所秩序为标准进行判断,还是以网络信息传播影响现实社会秩序为标准进行判断?

(三)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利用网络进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必定出于某种动机,希望某一事件发生。因此,这些行为人必定是主观上有过错。总体上看,进行网络寻衅滋事的动机可大体分为两类:一.经济动机。即希望通过寻衅滋事获得经济利益。在新媒体时代,吸引更多的眼球,就能为自己提供更充足的变现资源。因此,一些人通过发表一些骇人听闻虚假信息和不正当言论来博取关注。二.情感动机。不少人将新媒体平台作为情感宣泄的渠道,但在情感宣泄时坚持了错误的价值观导向。如辱骂牺牲民警、侮辱救灾英雄。然而,在网络寻衅滋事事件中,人们的动机变得更加隐晦。不像现实中的寻衅滋事般易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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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技术;管辖权;地域

一、引言

互联网是近些年最热的词汇,网络空间使得地球呈现“扁平化”的趋势,人们可以任意探索世界的任何地方和角落。根据《2014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综述》的研究显示,本年度呈现“新业态、深融合”态势,产业格局加速变革,产业链更加细分,业务应用日益丰富,商业模式不断创新。通过互联网,全球形成了一个大同空间,即“赛柏空间①”(Cyberspace)。正是基于网络这种独特的个性,给国际私法中网络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带来了冲突和挑战。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管辖权定义为“法院确定争议事项并以适当组成的法院对于标的物和当事人有控制权为先决条件的权力。”根据管辖权的阶段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本文讨论的管辖权主要是司法管辖权。

二、互联网的特点

互联网是由邮政系统,媒体信息等子系统组成的虚拟空间,他具有与实体空间截然不同的特点:(1)全球性。在这个时代网络打破国界的概念,让跨区域的交流成为可能。全球网络治理成为我们每个地球村村民的共同任务,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任何规则制定、秩序建立也都必须由所有治理参与方共同协商和建设。(2)客观性。虽然我们是以虚拟身份出现在网络空间的,但我们的精神思想,权利义务都是客观存在的。(3)交互性。就像人们常用的微信、人人网、豆瓣网、微博等,这些网站能让人们心灵贴的更近,快速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分享新闻信息和视频图片,但正是由于这一便利特征使得网络不当行为会造成一方积极利益的减少和消极利益的增加。(4)当事人身份不确定性。当事人身份不确定性。互联网用户群体构成的复杂,接入网络的方式简便,责任风险规制的缺失,会让当事人剥离出国籍或住所地等传统身份构成要素,虚假身份的产生异常便利,正如网络世界中一句广为流传的话“根本没人知道计算机对面坐着的是否为一个小动物②。”

三、Internet对传统管辖权依据的挑战

传统理论的法律原则一般是属人、属地原则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连接因素主要是以住所、国籍、行为地等。如果用户适用的是笔记本电脑或者是ipad,itouch或者用手机上网,那么他就可以随心所欲的登陆世界上任何一家网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确定住所地呢,这就需要我们来多做研究和调查。法律状态下,国籍一般是确定的,除非属于无国籍人。但在网络空间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往往是隐匿的,所以国籍的效果会弱化。再例如跨国网络诽谤案件中,全球各地的网民都可以随意浏览各个国家的网站并留言。例如在facebook上发表对于另外一个国家的某一个人名誉的诽谤,使得侵权可以出现在世界上任意一个点,所以侵权人往往进行“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③),这样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管辖权限不明。英国是世界上著名的诽谤城市,原因在于英国对侵权人责任的追究及惩戒制度不健全并且难以落实。在网络这种极其虚无缥缈的空间状态下,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地很难确定。并且网络虚拟财产也很难收到保护,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而且原告就被告这种简便的规则也不需要因为网络这种特殊管辖权的性质而改变,不需要变得更加复杂。基于我们国家的传统与法律习惯,不建议外国复杂的管辖规则直接适用于我国。美国法院依照的是最低限度联系发展出的滑动标准,将网站分为很多类型。例如积极,消极的网站等。一系列规则相当复杂,与我国国情是否相符有待考证。

四、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几种新理论

欧美等信息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有关学者提出了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新的理论构想。(1)第四空间论。这是美国斯坦福大学Darrel Menthe博士为代表提出的,他的主要观点认为网络是除了现有三大空间的第四大空间。(2)网络自治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一种脱离社会现实的虚拟全球市民社会。他以互联网中的个体或群体组成社会组织,以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裁判,否定网络空间之外的法院管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④),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以裁判者的身份来判定一个类似于新的市民社会,他有自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有脱离现实社会的权利,受到虚拟世界的保护。(3)发达技术论。具有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集中在发达的区域。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该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发达区域由于人力财力及技术支持,投入较多,设备齐全,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相关问题,司法审判经验丰富。具有优先处理网络方面特殊的管辖权。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可能会投入更大的成本来维系。(4)长臂管辖理论。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只要网络侵权和本地区有联系的要素,本区域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参见美国判例1996年Maritz,Inc.V.Cybergold,Inc案。我认为以上四种理论虽存在诸多漏洞,但还是有可借鉴的地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不应割裂现实与虚拟世界的联系。对网络技术较为发达地区的司法审判经验进行推广,借助跨区域法院及专门法院,便利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实化为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兜底条款。

五、结论

试想一种状态,可不可能会出现类似联合国这种超国家的组织出现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在网上的行为不是因为自己的国籍或者所处的位置来确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权利会不会有一个网络上解决争议的全球组织,我姑且称之为“网络争端处置机构”(类似于ICANN)来解决,其争议的结果可由在线支付,在线更新赔礼道歉形式,消除隔离不良后果等完成。对于网络所带来的涉外民事案件应该更多的采用柔性的治理机制,由各个国家选出专家和司法人员成立组织裁判地球村村民的网络组织,应该以调解仲裁为主,对于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机构应该有自己的规范。就像国际经济法中FOB等贸易术语的制定。最重要的是,当下网络民事管辖权的研究重点应关注于推进场所化问题,即涉及有关网络的民事案件是否能按具体的场所来在现实社会中管辖,是否需要将虚拟社会建成自治条例框架体系。这种认识条件下的研究对网络民事管辖权规则理论体系的发展完善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并且对我国涉及网络相关的案件处理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思有着重要的理论推进作用。(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吕国民《国际私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中信出版社,第62页。

② 参见赵福军《论网络案件管辖权》2008年,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③ http:///wiki/Forum_shopping

④ 朱子勤等著《网络侵权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124页。

参考文献:

[1]孙尚鸿:《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背景下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四期。

[2]孙尚鸿:《确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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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社交媒体;网络政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1-0013-03

互联网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世界上得到了快速的推广和运用,并在运用中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优势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变化。随着网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网络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对于早期网络偏重于单向和传播,社交媒体则更偏重于网络政治的双向沟通和共同创造,它在带来新的思想和观念的同时,社会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网络媒体时代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特征也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随着六度分隔、长尾分布等理论的广泛运用,网络社会进入了以社交媒体等应用为主的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阶段理念。这个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发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开放性的社会结构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架构,由于社交媒体的运用,使得网络社会开放性的优势更加明显。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杰夫・贾维斯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世界中的一个新的层次,也许是一个新的社会,或者是通向不同于现在的更加公开化的未来的路径。”“在全世界范围内,我们的生活正不断地趋向于公开化……由于社会向更加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1]”

2.共享性的服务方式

在网络时代,网络的数字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发展。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了信息的共享性,使信息用户从被动接受技术信息转换为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信息,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水平,并且开辟了一种新“时空”。“共享不仅是一种接入互联网的潮流,一些很酷的服务程序,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及闪光的政治辞令,年轻的幻想。共享更是社和经济重组的核心……共享是划时代变化的标志。它具有重要的裂变性。共享对那些把权力用于控制信息和受众的机构构成了威胁”[1]。

3.互动式的网络管理

现在的网络社交媒体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络信息的浏览者,同时也是制造者。互动是新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网络情境下,个体之间的互动就是符号的互动,新媒体比传统媒体所传递的符号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更加多元和立体”[2]。在网络时代,各种社交媒体和新媒体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多个可以选择的方案;另一方面。也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的压力[3]。

4.协作化的共创模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写道:“许多人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 [3]。在网络时代,协作成为依靠团队共同的力量,跨地区跨时空来共同完成某一件任务。著名协作平台有: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共同兴趣爱好的一群人可以跨时空聚集在一起创作、交流、互动,每一个人在创作的过程中,都有权利编辑、修改内容,从而共同完成某一文章或项目的创作。协作精神也可以用于政府管理,负责美国奥巴马总统的“政府公开计划”的贝丝・诺维克女士认为“协作是双方面的,政府并不是资料的唯一来源。外来者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数据,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运作。[1]”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伊始即签署了《透明与开放的政府备忘录“协作”原则》。协作是其三原则之一:协作将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来。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

在进入互联网新的发展阶段后,信息传播多样性、信源的多元化、分散化,使得人们对信息有了更多的选择。人际交往虚拟化,社会组织虚拟化、扁平化等,使得公民参与和政府治理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1.信息传播的新变化

在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又出现了谣言迅速扩散等负面效应,出现盲目参与、无序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的情况。网民往往对政府的声音不相信。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从而容易引发,对社会的安定有序产生负面重要,社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加。社交媒体,如微信传播具有隐蔽性强、传播性快等特点,给现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交媒体传播对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冲击。一些信息强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廉价性和影响的广泛性,跨越国界大范围地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制度形态,同时贬低和动摇其他国家人民的信念和社会政治制度,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保持本国的政治独立、人民的政治信仰和文化的独立性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媒体不再那么大众化,而变得更加个人化,“个性化政治可以标志着政治家们竞选和管理方式的范式改变”[4]。数字数据可以导致更广泛的政治协调,也给社会动员和社会变革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2.人际交往的新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是一个关系为王的时代。在网络社交媒体时代,从人与内容的关系到人与人的关系成为新的网络时代的核心指向。网络从“内容为王”进入“关系为王”的时代[5]。这不仅仅是一种表达的改变,更是一种价值观的转变,世界上任何技术的进步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网络的发展更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网上的接触补充并增加了人际沟通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矛盾现象,家庭或朋友聚会,面对面的交流少了,却用手机和远方的朋友互动不停。一方面是一个孤独的个体,缩在电脑或者手机屏幕前,逃避所有的人际互动,另一方面是一个地球村,一个无边界的世界,来自世界各地的无数的朋友,瞬间可以即时跨越时空来交流。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变得更轻松。在网络时代,“个人、集体和组织越来越多地直接联系起来,甚至跨越很远的距离联系在一起”[6]。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社交媒体正好满足了用户的这一需求,将“六度空间”理论应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社会性软件”的方式实现。社交媒体的应用成为个体能量放大为社会能量的转换器。网络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特点提供了公众的参与感。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他们渴望表现自身价值,得到社会认同,但是也有相信陌生人的弱点。一些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往往利用这一特点,“几十个抗议者就能发起并推动一场上万人参与的抗议互动”,从而引起“政治动乱”[4]。

3.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交媒体时代自组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互联网的自组织特性已经得到了若干研究人员的证实,互联网用户已处在一个觉醒的、连接的、实时的、自组织的网络之中,口碑、沟通、对话、分享、交流的效果越来越强,这些特性将互联网社交媒体的特性发挥到极致,用户充分体验了即时沟通、实时共享的传播乐趣”。社交媒体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用户广泛参与,制造和传播信息,形成了自发的、无中心的平台组织,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会组织是一个相对平坦和水平的分层社会结构。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具有科学性、理性和自反性。他们按照个体、双人、三人、群体、组织和组织间的层次建构他们自己的理论。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平台型的,也有网格型的,有直线联系,也有铰链式联系,从而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社会的信息和传播的碎片化特点明显,网络社会组织也会是一种碎片式的、临时性的。网络的分层矛盾会更加突出,网络社会可能会呈现更加不平等的趋势。掌握信息权和技术精英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普通大众可能被排除在外,这和早几年对网络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有一些变化。

网络组织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类型。由于信息传播的碎片化产生的碎片式、临时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在现实社会结构和虚拟社会结构之间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偏差,从而也容易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社交媒体广泛使用容易带来政治动荡。其中数字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抗议者传播观点,甚至帮助他们形成组织,像脸谱这样的社交媒体在转型组织群体和非正式网络、建立外部联结、形成现代型和社区性、吸引全球关注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社交媒w曾经被西方国家用来推动发生于在中东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最终导致中东和北非四个国家政府被,也导致十几个国家发生抗议活动,有些国家的政权被,社会动荡延续至今。需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虚拟化容易引起社会失控。在社交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形成虚拟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者也会有目的地利用网络公开性的特点,在网上招募组织成员。从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三、网络空间治理范式创新

新型的社会治理范式应该包括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这三个主要维度,三者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三维一体多元共治”新范式。该治理路径的主体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网上和网下)、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等四个方面。

1.完善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

网络时代要坚持“依法治网,严格遵守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为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建立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发掘普通民众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创造有效治理新机制、在控制制衡体系最坏影响的同时,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提高单一民族国家合作的能力。要重塑政府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终极理想。我们要加快各个环节的立法建设,对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完善法制,在不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法律禁止之处,完善法制的柔性落实。政府采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政务等手段,以大量的社会、经济、法制信息的高效计算和统计分析来指导政府治理的具体方向,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智能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治理与百姓意愿的融合,实现政府治理的亲民化和智慧化。

2.构建政府媒体企业的平衡机制

网络企业也面临着多种竞争和经营压力,但是千万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丢了媒体的良心。对于一些敏感话题应该在亲自核实的原则下予以刊登。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得到有效发挥。“移动社交网络极强的组织动员能力,便捷了人们的生活,方便了沟通交流,但缺乏规范也给社会与个人带来了危害”[7]。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动态平衡的治理机制。如果我们将这里的社会精英视为政府,就得出了一个社会治理中的互动模式。努力实现政府、网络媒体、网民在各种社会治理问题上的动态平衡。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努力形成融会贯通的治理情景,应该鼓励各种利益相关者多能平等参与其中,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民众个人,从而使社会治理行动者的多元理性能够交往、融合,而网络企业无疑从中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3.优化社会组织的协调与融合

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促进多元理性的交往与融合。在社交媒体时代,跨系统的合作与交往十分普遍,不同系统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使用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网络推动产生了许多小型的多元社群,在这种治理模式中,人们设想将具有更多表达自己观点的责任、并能够更容易接触到政治系统中的民意代表。社交媒体时代,社会组织利用新媒体,可以加强政府、公民和网络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应逐步把一些传统意义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多种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和福利领域,可以由贴近居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解决问题,取得民众满意,而且还可以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通过“互联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网民关注的信息、回应网民关切,争取民众的信任,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为社会治理积累正能量,在应对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中发挥更大的活力。

4.强化网民的参与意识

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积极构建民众的参与机制。根据国内外实践研究表明,社交媒体既可以在各种重大事件中传递正能量,也可能会传递不和谐的声音。在社交媒体时代,公民参与型社会逐步形成。使得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化,参与的主动性也进一步增强。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社交媒体时代,民众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长。几乎所有成功的社交媒体应用,都可以吸引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执法协作,这不仅可以改善信息世界的治理秩序,也可以进一步优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交媒体的健康发展需要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正能量作用。依法依规上网,文明理性发言,不造谣传谣、不攻击谩骂他人,同享权利,共担义务,一起建设文明理性网络社会,传递网络正能量,做一个符合文明社会规范的“中国好网民”。

总之,网络空间治理任重道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网络空间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鹇裕对我国的网络政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开拓了新视野。国家、企业和民众都应该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应用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过程中的原则、标准、规范、决策步骤和共同规划。政府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媒体企业应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社会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民众应自律与自觉,懂法、守法,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治和善治。在“互联网+”的精神引导下,真正形成以“互联网+人”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服务形态,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新范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美)杰夫・贾维斯.南溪译.公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正能量[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11-14,11-13,254.

[2] 黄秀娟,唐静,李晓莉,新媒体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探析――基于符号互动理论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4(6):176.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62.

[4] (美)肖恩・杜布拉瓦茨.姜昊骞等译.数字命运:新数据时代如何颠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沟通方式[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243,93-94.

[5] 彭兰.社会化媒体与媒介融合:双重旋律下的关键变革[J].新闻战线,2012(2):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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