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09:31: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村新型投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新农村建设投融资的研究较多,但研究角度有所不同。
(一)国际比较、经验借鉴方面的研究
李光(2004)、张静和王煜宇(2007)通过对比各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发现发达国家的农村建设依赖其强大的财政能力,且相关法制完备,强调政策性模式的引导作用和合作金融模式的主体地位。相反,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有限的财政能力约束下,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激励金融机构的信贷支农。根据国外经验,完善中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合理分工,对民间金融加以合理引导,并加强风险预警制度的建设。
(二)从财政支农角度进行的研究
邓雪莲、黄衍电(2008)认为,运用财政投融资加快新农村建设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王青荣(2001)对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分析得较为全面,认为财政支农投入少、结构不合理、资金到位率低、地区投入不平衡、重点不突出、投入体制不完善,影响了投资效果。
(三)从农村金融角度进行的研究
楼裕胜(2008)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了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程度,认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由于在农村吸存多放贷少,所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有一定支持作用但影响不大;文中选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评价指标有一定参考意义。谌争勇(2007)认为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具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刘新彦(2007)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存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适应农村建设需要,应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机制研究
温涛和王煜宇(2005)通过实证发现我国缺乏稳定的农业资本形成机制,因而导致了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王晓霞和李光(2005)认为,农村投融资体系框架应包括财政支农、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三个层次。罗春玲(2006)认为,用市场机制引导资本投向“三农”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房芹、刘德钦、蔺波(2008),向宇、吴振伟(2008),张贞(2011)分别结合云南、四川、福建等省份的实际情况对新农村建设投融资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以上研究偏重于宏观数量和理论分析,对全国或某个省的新农村建设投融资现状、问题、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对微观区域的特殊性考虑不足、现实指导作用不强,也没有以区县级数据为样本建模做定量分析与实地调研的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的研究。笔者尝试通过建立DEA模型,对比分析各区县新农村建设投融资绩效,并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找出问题所在,最终提出提高投融资效率的政策建议。
二、DEA模型的建立及指标的选取
(一)研究方法及模型的建立
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即数据包络分析方,是由著名运筹学家A.Charnes,W.W.Cooper和E.Rhodes于1978年提出的效率评价方法。DEA以决策单元(Decision Making Unit)的投入、产出指标的权重系数为优化变量,借助于数学规划将决策单元投影到 DEA前沿面上,通过比较决策单元偏离 DEA 前沿面的程度来对相同类型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做出综合评价,并获得许多反映决策单元情况的管理信息。
(二)研究指标及数据选取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目的,是为新农村建设投融资绩效评价提供一套量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国内新农村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丽江市新农村建设的特点,本文共筛选出了3个指标作为投入指标体系,6个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产出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选取如下:投入变量为财政支农、信贷支农、农民投资,分别以人均财政支出、人均涉农贷款、农村人均自主固定资产投资表示;产出变量为人均农业GDP、人均乡企增加值、城镇化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初中巩固率、新农合险参保率(其中“人均”都是以农业人口作平均),代表了新农村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教育程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由于玉龙县的贷款数据自2008年起才单独统计,故本文建模所用数据最早可延伸至2008年。数据源自2008~2011年《丽江统计年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系统以及市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
三、丽江市五区县DEA绩效对比分析
(一)财政支出效率分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支出效率成正比
(二)信贷支持效率分析——涉农贷款占比与信贷支持效率成正比
涉农贷款占比的高低反映了金融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大小,2011年末各区县的涉农贷款占比分别是:永胜县82.57%、华坪县71.05%、宁蒗县60.44%、玉龙县58.32%、古城区13.83%。与表2.2作对比可发现,除永胜县外,其余四个区县的涉农贷款占比排序与信贷支持效率一致,即涉农贷款占比越高,信贷支持效率也越高。而永胜县虽然涉农贷款占比较高,但由于涉农贷款主要支持了农业产业化及农业龙头企业,它们投入大、回收期较长、效益显现慢;再加上永胜县连续三年遭遇干旱,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因此拉低了近几年的信贷支持效率。
(三)农村自主固定资产投资效率分析——农业县低投资高效率,旅游区高投资低效率
2008-2011年各区县人均农村自主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均数分别是:永胜县80元/人、华坪县111元/人、宁蒗县224元/人、玉龙县363元/人、古城区462元/人。结合表2.3来看,永胜县、华坪县等农业县投资额较小,效率却较高,资金得到了较好的利用;而处于旅游区的宁蒗县、玉龙县和古城区的投资额较大,效率却偏低。因为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旅游资源丰富,拥有古城、束河、玉龙雪山、拉市海、泸沽湖等知名景点,游客数量众多。相比于农业,农民将资金投资于旅游产业开发、旅游配套服务方面回报率更高,所以更愿意投资旅游业。但这些投资金额较大、回收期较长,所以用近年的数据分析产生了“高投资低效率”的结果。从全市来看,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效率偏低,但效率逐年上升。
(四)综合效率分析——资源配置不合理,投融资综合效率呈下降趋势
技术效率值(CTE)可以分解成纯技术效率值(VTE)与规模效率值(SE)的乘积,即CTE= VTE×SE。纯技术效率是指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受部门的技术和能力等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规模效率是指受部门的规模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反映了是否在最合适的投资规模下进行经营。
四、存在问题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发现,丽江市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存在效率损失及规模不经济的现象。结合DEA分析结果和调研中了解的情况,丽江市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地方政府的财力与职责失衡,“增长偏好”造成财政支农乏力
“经济越落后,财政效率越低”的现象正说明了目前丽江市基层财政的状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各自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而无论经济是强是弱,各区县都承担着新农村建设支出责任,甚至经济弱县承担的责任更大。在有限的资金约束下,地方政府的“增长偏好”驱使其把相对于农业回收期短、见效快、对GDP拉动明显的工业部门和城市经济放在优先位置。特别是对于经济弱县,在县乡财政困难,吃饭财政难以为继,要饭财政屡见不鲜的情况下,很难优先考虑支持“三农”。此外,目前财政支农渠道多,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应该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资金投入后的监管也较为松散,投而不管、重复和乱投的现象较为普遍,挤占、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服务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需求
2009~2011年各区县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分别是:古城区88.55%、玉龙县57.62%、永胜县48.63%、华坪县64.70%、宁蒗县57.32%。丽江市特别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金融支持力度不足。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不断缩小,工农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功能弱化,大规模撤销了乡镇一级的网点,金融资源向城区集中。邮储银行凭借网点众多、深入农村的优势吸收了大量存款,贷款业务却开展缓慢,2011年末存贷比仅为16.28%。村镇银行只在古城区开设了营业网点,且涉农贷款占比偏低,2011年末仅28.27%。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最多,是支持“三农”的生力军。但在激烈的竞争下,逐利本能促使其重点服务对象开始逐步转向城镇高收入群体、大中型企业,“脱农”现象日趋明显。这些金融机构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再通过的上存制度、同业往来、银团贷款等安排将资金从高投入、高风险和低盈利的农村地区流向风险较低、利润较高的城市和其他非农产业,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2008~2011年丽江市涉农贷款占比分别为34.56%、35.39%、33.16%、30.55%,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农民投资能力有限,制约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
丽江市经济不发达,五个区县中,永胜县、宁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玉龙县是省级贫困县。长期以来的经济落后导致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农民自我积累少、投资能力有限。2008~2011年丽江市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是32.67%、29.47%、-6.23%、17.69%,投资增长乏力。按照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农村资源生产率较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民和农村地区的储蓄能力较低资本短缺农村资源生存率低”,由此进入恶性循环。所以虽然可以预见投资能带来收益,即随着旅游业的持续升温,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等旅游区农民的投资将得到回报;永胜县和华坪县等农业县的农民通过建造烤烟房、天麻烘烤房,修建果园的水池,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新型种苗等,农业技术效益和规模收益将得到较大提高。但由于资本短缺、投资增长缓慢,使得投资效率偏低、上升速度较慢,极大地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
(四)财政及信贷支农资金非农化,投入结构不合理
近来年,虽然丽江市财政及信贷支农资金得总量不断增加,但主要投向了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腊姑河水库、文海水库等水利建设,程海、泸沽湖水污染防治,古城、雪山景区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投资具有很大的社会性,它不仅涉及农业,还惠及全社会。将这些支出列入财政及信贷支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财政及信贷支农的比例,导致支农资金的名义投入大、实际投入小,支农资金呈非农倾向,造成了全市财政支出和信贷支持效率下降。此外,财政资金在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比例偏高,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比例偏低,直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资金比重偏少。金融机构出于贷款风险及管理成本的考虑,更偏爱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项目,对农户、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等最需要资金支持的群体投入不足,直接投向农林牧渔业的资金较少。以2011年末为例,全市涉农贷款764613万元,但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仅141912万元,只占涉农贷款的18.56%。
五、对策建议
经测算,如果消除投融资中的非效率,则可使全市的总投入节约(或总产出提高)近6个百分点。用DEA的松弛变量分析结果(表3.1-3.3)能找到资源运用改善的方向和幅度,再结合存在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丽江市新农村建设投融资运营效率的建议。
松弛变量即投入或产出值与DEA有效目标值之间的差值,表示投入指标的松弛变量取值,即投入冗余值;表示产出指标的松弛变量取值,即产出不足值。以表3.1中2008年的宁蒗县为例,人均财政支农支出的冗余值为252元,人均农业GDP、城镇化率、人均乡企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农合参保率的产出不足值分别为549元、9.8个百分点、401元、685元、21.5个百分点。说明如果使冗余的财政支农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即可在农业GDP、城镇化率、乡企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农合参保率等方面得到较大改善。若像表3.1中2009年的玉龙县,投入冗余值为0,产出不足值非0,则说明财政投入不足且已投入的资金运用不充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在城镇化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方面有所提高。其他年份和地区的投融资改进方向可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分析。为节省空间,表中只给出了松弛变量非零的单元。
(一)把握好“三个环节”,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三)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完善农村投融资渠道
(四)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农村投融资环境
农业天然的脆弱性以及农民较弱的抗风险能力使得农村投融资的风险较大,进而抑制了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供给。为了打消对农业风险的顾虑,应建立农村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规避、化解投融资风险,优化投融资环境,从而确保农业资金稳定、有效、充分供给。1.政府应扶持建立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问题,同时分散银行贷款风险。2.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可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入股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在遭受灾害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同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民间资本供给主体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3.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将更多的农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为防范农村投融资风险提供支撑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村镇、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扩大信用覆盖面,通过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
课题组组长:和呈文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
1、土地政策的瓶颈制约。在农业招商引资中,引入的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需建生产用房,存在国土、规划等部门办证难。严重限制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修路和发展村级企业都需要土地资源。
2、固定资产老化,利用率低。一是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无收入来源,无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二是集体资产管理单一,未实行资产量化,未调动村民积极性,现有固定资产未得到有效利用。
3、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部分种植业生产有特色的村,因道路、渠系等基础设施太差,道路不通,造成农产品销售困难,并且很难引进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种植大户,进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现状,采取“一事一议”农民筹资筹劳办法来解决当地的道路渠系等,操作难度也很大。基础设施条件差,成了制约这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致命点。
4、产权不明,对农业资源浪费较大。一是对土地资产产权不明,虽在2004年全面完善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一个较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能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尚未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未流转的“四荒地”,仅仅只是法律认可的凭据,而不能将其用于贷款抵押,从某种意义上讲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转变观念,提成农村生产力水平
要针对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1、要用现代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用现代工业部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装备农业,全面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彻底改变以人力为主的农业耕作方式。
2、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粮食生产要以增收为目的,要以生产质量高、增加值多的农产品为主,要积极发展粮食产品的深加工,把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提高粮食生产的综合效益。
3、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和蔬菜业等,优化农产品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为了避免地区之间产业过度雷同,实现规模经营,形成区域整体优势。
三、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要着眼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发展农村经济,当务之急是教育农民、改造农民。
1、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要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组织农民学习法律法规。在开展“科普之冬”等培训活动时,要适当确定一些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使农民法制观念和科技素质同步提高。
2、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要充分发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乡镇事业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兴办科技示范园区、成立科技协会等经验,大力发展民间科技服务组织,通过专家讲座、科技致富典型引带、专业技术培训和组织农民参观典型现场等手段,强化对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
3、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要引导农民舍得投入,购置必备的通讯和网络设备,善于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媒体捕捉市场信息。组织农民参加省内外的经贸活动,帮助他们树立强烈士墓的品牌观念、自我推销意识、产品包装意识,由浅人深地掌握商业谈判的方法和技巧,从而在观念和行动上真正进入市场。
4、增强农民兴办公益事业的责任感。县乡人大、组织和民政部门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村民代表议事会管理机制,提高“一事一议”成效,鼓励农民出资出劳,大力兴办公益事业。
四、对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组建加工行业协会。一方面加工可以使农产品增值。另一方面,加工面向市场,可以引导农民以市场需要生产,以销促产,进而减少生产的盲目性。第三,可以增加就业机会,使劳动力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第四,可以充分利用山区资源,减少浪费,而达到增收的目的。
2、充分发挥农村养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养殖业。在养殖上要成规模、上档次的发展,传统养殖品种(以猪、羊、鸡为主)和特色养殖品种。比如说农村的土鸡子,土鸡蛋很受城市人欢迎。农村市场辽阔,可开发利用资源丰富,政府要示范引导,另外要搞好市场销售网络服务,真正做到一村一品。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 融资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 A
本文所要讨论的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是指政府通过不同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把不同渠道的资金导向农村公路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沼气秸秆燃气供应系统、文化体育场所、学校、公园、广场、水渠、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行为和过程。[1]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具备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受益范围的区域性和使用的相对低效性、相对较低效的经营性及效益的滞后性等特点。
一、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来源分析
(1)财政投资
中央财政投资是农村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基础设施总投资中可控性最大部分。虽然我国中央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不断增加,但财政农村基本建设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的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比改革开放之前明显降低。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有味突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基本没有拨付什么资金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中基础设施建设。[2]
(2)信贷支持
现阶段农业信贷的业务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风险性高等特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和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普遍存在“惜贷”或“慎贷”等现象,要么大幅撤并机构,要么很少发放贷款。
除了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外,很多投资公司也不愿意介入。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牵涉的范围太广、影响太大,再加上本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投资公司不愿意毛这个风险把大量的资金放在这上面。
(3)民间资本
民进资本是一个潜力无限的资本市场,但是在目前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却很少见到民间资本的影子。
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民间资本的介入也存在产权不清、市场准入门槛高、不公平竞争及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3]
二、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分析
(1)财政融资模式
此种融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财政所融资金在国家总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很少。同时,其融资渠道也不畅通。
(2)市场化融资模式
市场化融资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进各项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主要有PPP模式、BOT模式等。如BOT模式是以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为合作基础,国内或国外企业跟政府协商融资、风险、建设等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拥有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按项目按规定转移给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受到当地的市场化经济程度水平、当地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建设项目的盈利前景等方面的限制。[4]
(3)其他融资模式
包括社区自筹和来自非营利部门和志愿组织的融资。这属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主流融资模式,流程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
三、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各自的财权合理的分配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责任。首先应增加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地方政府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在平时应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努力创造更多的财政盈余;地方政府还应积极主动地联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为其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搭桥铺路等。
(2)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支持体系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搭建以“项目吸引、金融支持、政府推动”为内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部融资平台,对于拓宽农村建设的融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构建农村基础设施金融支持的总体思路是:建立由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为补充的农村基础设施多元金融服务体系。具体可以:首先,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使之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渠道。其次,完善商业银行的作用,国家也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银行投资打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再次,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介入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建立保证贷款的偿还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安排农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县、乡财政也要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以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贷款的及时偿还。
(3)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还要积极探索和发展财政外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逐步实现其建设的市场化。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在政府自身变革、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放开市场准入政策及优化民间资本介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入手。[5]
(4)融资模式的创新
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化融资模式各有利弊,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的情况把财政融资和市场化融资结合起来。从融资模式的内部构成来看,主要是通过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融资模式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协作保障基础设施融资所需的资金;从外部环境来说,主要是创造有利于推广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农村稳定改革的法制环境;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渠道资金进入新型农村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参考文献】:
[1]李宏燕.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研究[J].农村经济,2010
[2]甘琳.中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08
[3]徐丽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2009
一、存在的难题
(一)政府职能混乱
乡镇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独揽“大权”,忽视了农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乡镇政府在资金利用方面也由于一直以来存在着的行政化思想,过多干预市场,对市场经济没有明确认识,以及缺乏投资的合理化规划,造成了社区建设的低效率,未能发挥乡镇政府的优势,极大地浪费了资源。其次,村委会与社区委员会的关系不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多个村的居民,这就使得社区管理和村委会的职能发生冲突。
(二)社区管理利益目标不一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或企业,而这也就使政府或企业掌握了大量的物质资源,而农民也往往因此成为被动的一方。基层政府或投资方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最大化利益,忽略了农村社区的社区管理问题。另外,社区居民想要获得社区的基本服务和居住体验,这也就使乡镇政府因为资金及意识的差距难以满足农民所需的利益诉求。同时,外部力量的挤压侵害了农民利益,降低了农民的社区自我管理能力。新型农村社区建成以前,农民生活在各个村子,受乡镇政府的管辖,短期内形成的社区管委会并不能有效兼顾原村利益,常会引发原村村委与社区管委会的利益冲突。
(三)地方政府的政绩发展理念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已推广开来,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因为政绩的考量而急于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在未对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和规划调查下,盲目开展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造成了土地的极大浪费,也就使新建社区出现大面积空房,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另外,乡镇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疏于监督造成了社区建设的质量层次不齐直接带来了二次建设的问题。
新时期,乡镇政府存在的固有的管理思想已不能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需要,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二、对策
(一)明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现阶段,农民已搬入新型农村社区,但农民作为社区居民其参与程度与自治程度一直存在问题。乡镇政府要保障农民居民的权利,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社区自治,推动居民的参与意识。乡镇政府应及时转变职能,加强适应统筹发展和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需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管理思想,向服务农民的治理理念转变,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同时,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健全相应评估体系,建立严格的公共服务问责制。由居民民主选举社区管委会,对社区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乡镇政府应为社区发展提供资金,促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社区的规范化运行,监督社区的运作。逐步取消原村的管理体制,让社区自治成为新型农村社区管理的主体。加强村委会和社区管委会的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更好地服务于村民。
(二)“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
乡镇政府应从农民的自身利益出发,征求民众的意见,从行政化转向社会化、民主化的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权利,加强与农民的沟通。整合社会资源,引导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促进多元主体的投资,鼓励村民自我供给公共服务,对互助型的社区机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建立长效的社区投资机制。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资金的投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社区建设资金。乡镇政府通过整合利用原村的资源,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承担村民的公共服务。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60―06
新型农村社区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社区的新内涵体现在集约经营、土地流转、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新型农村社区更加注重质量,强调高效、包容、可持续,按照这些标准衡量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水平,对于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发展,进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评估体系的原则
(一)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既要揭示新型农村社区的本质特征,又要反映高效、包容、可持续的内在要求,科学、客观和准确地衡量城镇化的实际水平。因此,一方面要考虑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要考虑指标的代表性。¨。新型农村社区指标体系是多维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内部的各指标应相互衔接、边界清楚,指标体系的层次划分清晰、合理,各指标权重也要分配得当。同时,在选择指标时要考虑新型农村社区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长期支撑的可操作性。
(二)完备性与关键性相结合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包含内容丰富,应是政府、农民、企业通力合作的结果。所以,构建新型农村社区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尽可能涉及各方面,通过各项指标间的相互配合系统展现新型农村社区的全貌。虽然影响因素很多,并不是每个因素都决定其发展水平和质量。因此,选择的指标不是越多越好,必须是最关键、最具代表性、说服力和解释力的指标,否则会影响对整体的判断和全局的把握。
(三)稳定性与非均衡性相结合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指标体系不仅能够反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状况与水平,更重要的能够用该指标体系预测其发展趋势。所以,评估指标体系选取的指标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性,并且所选取的指标是可以按时间序列排序的指标,以便预测演变趋势进行纵向比较。另外,还需注意指标的横向比较,给予不同指标不同的权重。对于遇到的诸如价值评判、资源环境估价等问题,无论是在指标设计还是数值估算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试验性成分,需进一步完善。
(四)可比性与动态性相结合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内容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尽可能选取可以量化的指标,而且要注意指标的口径范围和核算方法的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性原则,即在对同一事物不同时期的评价中应注意纵向可比,而对同一时期不同事物之间的评价应注意横向可比。同时,兼顾反映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阶段性,根据指标的动态变化,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进行监测,从而衡量新型农村社区的真实水平及发展态势。
(五)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不是简单的农村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并且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升级。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区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中,不仅注重一系列客观指标的设置,更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关注农民的感受和多样化需求。所以,评估指标的选取及指标体系的建立,应注重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的合理结合。客观指标反映客观事物,主观指标反映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感受和满意程度。而且,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更没有成熟的发展模式,在实践中,应更加偏重对主体的感观指标进行分析,不仅是对新型农村社区成果的评估,更是对未来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经验参考。
(六)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评估指标体系为我国各式各样的农村社区发展模式提供一个统一、全面、科学的评价参考,经过对指标的计量统计分析,总结出普遍性的模式,用于指导和规范未来的实践。但这并不代表要通过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应建立在各地区因地制宜的发展上,结合地区特色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发展道路。
二、新型农村社区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框架与内涵
依据上述指标设计原则,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在高效、包容、可持续基础上,充分考虑指标的代表性、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计算的可操作性。
一级指标: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本质属性,把指标体系分为高效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三类。其中高效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驱动力,包容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平衡力,可持续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耐久力。
二级指标:从目标导向着手,把高效性分为经济高效和水平提高两个子目标,包容性分为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和管理有序三个子目标,可持续性分为功能完善、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三个子目标。
三级指标:考虑指标的代表l生、数据的可得性和计算的可操作性,选取41个指标,全面系统地对新型农村社区进行定量描述,构成指标体系(见表1)。
(一)新型农村社区的高效性
新型农村社区的高效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驱动力,可以确保制度转化为制度资本,制度资本的积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宏观环境条件,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经济高效,反映与新型农村社区城镇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实力、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内容。由5个指标构成:1.社区人均GDP增长率:(当期社区GDP/社区人口一基期社区GDP/社区人口)/基期社区GDP/社区人口;2.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当期地方财政收入/当地人口一基期地方财政收.A/当地人口)/基期地方财政收A./当地人口;3.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二(三)产业增加值/GDP;4.民营企业建设用地产出率:地区GDP/企业用地面积;5.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率:(当期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一基期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基期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水平提高,能直接体现新型农村社区发展水平和速度,反映制度资本促进农村社区集聚发展水平,是新型农村社区高效性的重要指标。由7个指标构成:1.社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GDP比重:社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区GDP;2.人均地方财政投入水平:地方财政投入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额/社区人口;3.人均金融机构资金投入水平:金融机构对新型社区建设的投资额/社区人口;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第三产业企业人员数/全部从业人员;5.民营企业投资规模水平:民营企业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投资额;6.民营企业对当地村民的友好程度;7.企业所属行业。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包容性
新型农村社区的包容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平衡力,通过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为人们创造发展机会,提倡机会平等,确保人们能得到社会保障,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群,在公平机会与共享增长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乡统筹,是新型农村社区的核心内容,是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环节,反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容性的重要指标。由3个指标构成:1.市区居民与农村社区居民消费差距:市区居民消费水平一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消费水平;2.市区居民与农村社区居民收入差距:市区居民收入水平一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收入水平;3.市区和农村社区恩格尔系数差距:市区居民恩格尔系数一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恩格尔系数。
社会和谐,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保障。主要反映社会服务、保障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由9个指标构成:1.社区居民对农民用地赔偿情况的满意度;2.社区住房入住率:新型农村社区入住户数/原来户数;3.社区就业人数占总人数比率:社区就业人口/社区总人口;4.社区居民对当前生活水平的感受;5.社区道德风尚水平:反映社会文明程度;6.养老保险参保率: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社区总人口;7.医疗保险覆盖率:医疗保险人数/社区总人口;8.高中教育毛入学率:接受过高中教育人数/社区总人口;9.高等学校学生人数:接受高等教育人数。
管理有序,城镇管理水平和制度创新程度是反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容性的重要内容。由3个指标构成:1.规划管理执法情况;2.综合环境整治情况;3.公用设施投资情况。
(三)新型农村社区的可持续性
新型农村社区的可持续性是新型农村社区的耐久力,提高质量和效益是新型农村社区的关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集约高效、环境友好,应对土地、水源、能源等资源进行保护性地利用。
功能完善,是提升新型农村社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反映新型农村社区承载能力的重要指标。由5个指标构成:1.社区居民人均道路面积:社区道路总面积/社区建设用地面积;2.社区用水普及率:社区内用水人口/社区总人口;3.社区燃气普及率:社区内用气人口/社区总人口;4.社区互联网普及率:年末互联网宽带用户数/社区总人口;5.人均住房面积:社区住房建筑总面积/社区总人口。
环境友好,是社区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新型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由5个指标构成:1.环保投入占投入比重:环境保护投入额/社区总投资额;2.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率: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量/社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重量;3.社区污水处理率:社区污水处理总且/社区污水排放总量;4.社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社区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年总天数;5.社区人均绿地面积:社区绿地面积/社区总人口。
资源节约,是新型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由4个指标构成:1.社区规划合理程度;2.土地节约率:节约土地面积/社区总面积;3.资源环境效率;4.新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率:已经实施节能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面积/新建民用建筑竣工总面积。
三、新型农村社区的评估实证
新型农村社区指标体系的构建不仅是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一个系统工程。在量化新型农村社区的各项内容时,可采用实地访谈和问卷调研的数据,但由于数据的限制,无法对全国大多数农村社区做系统评估和分析。本文选取河南省73个新型农村社区,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获得551份问卷。根据已获得的数据,在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用因子分析对数据进行分析,获得因子分析方差贡献率(见表2)。
其中:x1表示收入来源;x2表示社区居民月收入;x3表示社区居民适应程度;X4表示社区居民生活富足程度;x5表示社区环境;X6表示社区治安环境;X7表示社区邻里和谐程度;x8表示社区道德风气;X9表示社区福利水平;XIO表示社区生活压力;x11表示社区居民家庭幸福指数。
因子载荷是公共因子与指标变量之问的相关关系,载荷越大,说明公共因子与指标变量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在确定公共因子个数时,先选择与原变量数目相等的因子个数,其因子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取初始特征矩阵大于1的因子为公共因子。经过总方差分解,可以明显看出有四个因子特征值大于1,它们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29.894%、23.645%、15.195%、9.701%,累计贡献率为78.435%,基本能够包括全部信息。
结合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可以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而得出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的综合排名(见表4)。
四、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新型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新型农村社区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得到四个基本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社区的高效性、包容性与可持续性是其本质特征,是新型农村社区区别于传统农村的重要标志。
第二,新型农村社区的高效性是其发展的驱动力,新型农村社区的包容性是其发展的平衡力,新型农村社区的可持续性是其发展的耐久力,这是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推动力量。
第三,新型农村社区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是对其现有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估,并纠正目前一些新型农村社区的不足和缺陷;更重要的是,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还是未来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指引方向。
第四,通过访谈调查和问卷调查,发现新型农村社区普遍质量不高,而且参差不齐,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本文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新型农村社区是自上而下政策推动的结果,也是自下而上市场推动的结果,因此,必须通过新型农村社区质量评估体系评估各类农村社区的效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到2015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47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2016 年下半年,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增加,参保率逐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有较多盈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然而各地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由于经济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差异,在时间和地域上呈现不同特点。时间上,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无模式可借鉴下,结合自身优劣势取得较好效果,如北京、青岛、东莞等。地域上,东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政府的惠民政策和广泛宣传下,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甚至实现全民参保;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参保率较低,农民对政策信任度不高。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缺失,政策受阻
立法问题是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能够保证制度的稳定推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多年来,由于缺乏权威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造成各地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差异化和碎片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失衡。《社会保险法》虽已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分担比例、养老金替代率等针对性条款,加大了地方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缺乏一种持久而稳定的契约关系,对新老保的安全性和回报率难以估计,农民对参保普遍持有怀疑和抵制态度。如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提高到法律层面,细化资金筹集方式、养老金管理、发放和监管等具体规则,各地区实施政策的思路将统一明确,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农民信任感提升将大有裨益。
(二)观念守旧,参保意愿低
受早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的影响,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较低的教育水平、艰苦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农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参保和长期缴费的意愿。再加之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准确解读,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农村居民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期望值偏低。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多缴多贴,不缴不贴的差别式参保标准,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养老金的筹集,但对制度认识不清、经济水平低的农村家庭而言,大都选择不参保或按缴费最低档参保,既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也无法满足未来基本生活需求。
(三)资金筹措难,财政压力大
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政府财政补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分别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中央财政补贴注入基础养老金,但却不能够确立基础养老金的来源保障机制和确保基金的保值升值,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才是关乎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对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言,地方政府财政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而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就使得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面对巨额财政补贴时难以为继。随着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逐渐攀升,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将会继续加大。因此,如何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
(四)制度衔接不畅,协调性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独立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众多养老保障体系之一,这就要求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要注重于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临时性和流动性的就业模式和各地区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成为难题。广大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的保费如何转入新农保、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积累转入后如何计算以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都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新农保与其他制度之间,如新农保制度与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无据可循。
(五)基金管理混乱,保值增值困难
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已颇具规模,养老金账户的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何管理好如此规模的养老金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缺乏创新,模式老化,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一,管理设施落后,专业化的管理投资人才欠缺,加之社会监管的缺失,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都难以保障。将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虽安全性较高,但增值率低。股票和债券市场等高回报率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加剧着养老保险金的贬值风险。碎片化的基金管理,单一的管理投资渠道,致使资金无法集中起来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证政策推进
立法先行是国外社会保障体系首选路径,国外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养老保险的收效明显。要想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上正规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细致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则缺一不可,这对维护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着重要意义。立法时要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城乡差异原则、参保自愿原则等,重点突出养老金管理制度、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制度衔接、养老金监督管理和问责等方面内容的规则制定,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在法律框架下平稳有序运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想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要改变传统养老观念,促成由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观念转变,减少农村养老对土地的依赖,积极向农民宣传新的养老模式,形成以社会养老为主,多种传统养老方式为辅的现代养老体系。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释农民理解政策时疑难点,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重点对基础养老金的构成、缴费与补贴比例、养老金领取的数额等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以解读和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青年农民里加大宣传,在年轻阶层中树立新的养老观念。
(三)完善筹集制度,加强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是资金筹集,因此,资金筹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核心。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补贴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东部地区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共同解决,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对西部地区和经济实力较弱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提高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养老金;对没有缴纳能力的农民,政府依财政能力帮其全额缴纳。科学的补贴政策和合理的财政分配方式都有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财政分配要多向农村倾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推进衔接机制建设,保障农民养老能力
现阶段,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需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打破。这一制度的建立,关键要先推进城乡养老保障衔接机制建设。首先,对于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农民返乡后,可将其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别按照比例换算后,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其次,不同参保对象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对失地农民,可将失地面积转化成相应养老保险费投入个人账户,同时政府要给予这部分群众更大的补贴力度。对于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和低保对象,可由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代替其缴费的方式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
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