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09:31: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行政机构的性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的规定,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信息网络媒体,承揽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重特大政府采购项目。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全部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国家公共机关,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定,控制权威的全国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独揽国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购项目的业务。这些政府采购机构都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处于现行法律监督之外。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监督检查章节中,对非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同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与法定机构同时存在,共同执行政府采购的业务。
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我国从1998年开始,许多推行政府采购试点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级政府的采购任务。《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主动与各政府采购中心脱离了关系,主管机关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了分离。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横向来看,各省市之间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任何的业务交流,互不联系。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每年财政不给予拨款,自己寻找出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与招标公司大同小异的中介机构,但却仍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购执行机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没有处理好委托与法定之间的关系,给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影响。
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后,近两年的发展步履维艰。其一,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人、财、物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直接划入当地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或本级政府机关直属单位、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务厅局管理、招标事务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头管理机构,不仅给财政部门监督带来难度,对执行机构的自身发展也造成障碍。其二,业务受到采购人的限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但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取决于采购人。由此可见,法律还未赋予执行机构完整的法定权限。采购人不执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结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购被强制纳入招标公司。由于法律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充分授权,许多省市通过行政命令将政府采购中心强制并入招标公司管理,共同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在此情况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不可能健康规范地发展,财政部门的监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非制度政治沟通及其危害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长兴县林城镇蓄电池厂环境污染事件,东阳画水镇化工厂、农药厂污染事件,以及最近厦门PX项目事件等。您认为,厦门PX等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类事件,其背后动因是什么?
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事件带给我们有不同的思索。从政治学的视角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是利益问题在起主导作用,是地方政府与公民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问题。厦门PX事件跌宕起伏以及最终解决是政府与市民之间政治沟通的过程。政治沟通作为协调政府与公民、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种工具、程序与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政治沟通?
政治沟通是占有政治资源的政治实体如政府,通过一定的政治传播媒介等有效渠道输送、获得、处理政治信息,以达到政治协调的过程。一个完整的政治沟通过程,包括政治信息的传播者、政治信息的接受者、政治沟通的渠道、政治沟通的内容4个要素。在类型上,政治沟通可以分为非制度性政治沟通和制度性政治沟通。
在厦门XP事件酝酿、激化与解决过程中,政府与市民就XP项目工程停建搬迁还是缓建问题,通过媒体、网络、座谈会等公民参与程序进行政治沟通。这一沟通过程简单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非制度性政治沟通阶段,尤其是“散步”事件。第二阶段是制度性政治沟通阶段,即公民参与程序的出台和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等。
什么是非制度政治沟通?这种沟通方式在厦门PX事件中有什么表现?
非制度政治沟通就是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在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具体而言,非制度政治沟通是指不符合国家既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而采取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行为。这种沟通在厦门PX事件中集中发生在2007年5月和6月,以短信事件、BBS事件以及“散步”事件为代表。尤其是“散步”事件,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以自发性抗议方式向政府施压,抵制PX项目在厦门建设。
发生“散步”这种政治沟通事件的原因有哪些?
事实上,不仅在厦门PX事件中存在着非制度政治沟通,其他类似的事件中同样也存在着这种沟通,产生这种政治沟通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
其一,厦门PX事件以及类似事件的政治沟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政治沟通机制的匮乏。主要表现为:首先,民意代表作用发挥的无力。厦门PX事件政治沟通过程中,虽然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起着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体制内代表,他们连接公民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很弱。其次,利益协调机构的缺失。厦门PX事件中,基本没有社会组织,如环保组织的出现。
其二,政府主导性政治沟通是一种信息和地位不对称的沟通。尤其在事件发生初期,政府对信息传播途径以及传播内容进行封锁、压制,采取了诸如屏蔽短信、关闭网站论坛、逮捕“散步者”等方式,直至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政府才启动公民参与机制。
政府为什么会采取这些以堵为主的方式?
我国一直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理念一直处在管理观念上,服务和治理理念还未完全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扎根。当然,这也与我国居民素质不高有关,我国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臣民观念过渡到公民观念需要一个过程。另外,还与政府与公民看待问题的两种不同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即政府主要从发展经济增加GDP等国家建设与城市发展出发考量问题,而公民主要从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出发思考问题。当二者不一致的时候,矛盾就产生了。
这种非制度性政治沟通可能会带来哪些危害?
非制度政治沟通可能导致的后果主要有3点:一是非制度政治沟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厦门PX事件中,短信事件、BBS事件以及“散步”事件,都引起了厦门市民的对PX项目的恐慌。二是不利于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和维系。三是非制度政治沟通直接挑战正式政治规则,同样也挑战政府的权威和公共决策的权威,损害政府形象,进而加剧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加深公民与政府间的鸿沟。
制度性沟通与公共决策
在厦门PX事件中,制度性沟通有什么表现?
所谓制度性政治沟通指的是在政府基本制度框架范围内,符合国家既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而进行的沟通。如通过人大、政协、工会等形式与政府进行沟通。
在厦门PX事件中,制度性政治沟通表现为:第一,厦门市政府启动公民参与程序。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积极倡导下,并通过座谈会、短信、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充分倾听市民意见。近万条意见与建议,当然其中也有情感的表达和情绪的宣泄。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6月,市政府3次对外公布并致谢意,欢迎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继续积极关注和通过正常渠道向市政府反映意见。第二,召开座谈会。其中一次有106名市民代表参加。在厦门市政府的组织下,在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下,共收到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领导办公室转交的公众建议、意见6100余件。其中电子邮件3720余件;电话记录2380余条;市民来函47件,其中6件联署签名。
这种制度政治沟通有哪些特点?
简言之,这种政治沟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调节性、功利性、良性互动性。调节性指这种政治沟通是协调政府与公民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功利性指这种政治沟通是一种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而存在;良性互动性指这种政治沟通是公民与政府间长时期内建立在共识基础上达成的参与合作的互动模式。
我们知道公共决策的制定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离不开与公民的沟通,但如何才能将制度性政治沟通机制引入到公共决策呢?
要将制度性政治沟通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一项“法定”程序,尤其是听证会制度。近年来,我国听证会制度不断走向规范与完善,并在政府决策中得到运用。听证会制度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制度性政治沟通方式,是政府与公民通过政治协商协调多元利益冲突的过程,如铁路票价听证会、温岭民主恳谈会等,厦门PX事件后期召开的106人的座谈会,也是听证会的一种形式,它是对政府监督和约束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主动回应公民诉求的一种工作方式。
制度性政治沟通机制的培育
在政治沟通上,厦门PX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有哪些?
厦门PX事件等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应该将政治沟通从非制度性走向制度性、从不平等走向平等、从沟通结果缺乏约束力走向沟通结果对政治决策有约束力。为实现这些目标,针对上述政治沟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除了要树立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外,还必须注重与民众沟通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前面您提及了非制度政治沟通的各种危害,而制度政治沟通对于公民利益的表达又有如此重要的价值,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推进和完善制度性政治沟通机制?
培育制度性政治沟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等正式制度的作用与功能。人大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它遵循代议民主制的运行机制,是我国公民行使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制度平台。为此,有必要加强人大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集中、反映和落实民意的作用。
第二,健全政治沟通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快政府重要决策与公民沟通的立法,将沟通作为一种制度,在政府决策制定过程中作为一个必须的程序由法律规定下来。
第三,制度性政治参与离不开培养参与型公民,离不开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以及参与机制。听证会、人民建议征集会、政府网站论坛等都是一种良性的利益表达载体。建议将这些沟通渠道制度化,以补充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在公民利益表达上的超载现象。这些机制可以为公民提供制度化的平台;政府也能够通过这一机制,实现各方利益的综合平衡。在制定政策以及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以达到社会和谐。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生物知识的表征形式有两种:外部表征和内部表征。外部表征是指生物知识通过使用文字、图形、模型等表示的一种外部形式,其中同一生物知识可以用不同的外部形式来表征。例如,氨基酸的结构通式可以画分子结构示意图表征,也可以建构模型来表征:将氨基酸的结构通式比喻成人——左手代表氨基,右手代表羧基,两条腿代表氢,躯干代表碳,头代表R基(氨基酸不同是因为R基不同,就如同人长得帅气与否首要看的还是我们的脸蛋);此外还可以用语义表征:极少有一个氨基和羧基连在同一个碳原子上,此外该碳原子还连接一个氢和R基团。内部表征可以指学生在学习生物知识过程中在工作记忆平台上信息分析、关系提炼的认知活动,也可以指信息在心理活动中表现和记载的方式。工作记忆又叫短时记忆是指信息加工的操作平台,其容量只有5~9个组块。组块是信息量的一个单位,指测量人短时记忆量的最小单位。外部信息进入工作记忆后一般以命题和表象两种方式表征。(1)命题表征:命题是词语表达意义的最小单元,由关系和一组命题两个成分构成,例如,“叶子是绿色的”表达了一个意思,是一个命题。在这个命题中,论题是“叶子”和“绿色的”,“是”表示关系,对命题起限制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句子表达的多不止一个意思。如“减数分裂是进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在减数分裂过程中,染色体只复制一次,而细胞连续分裂两次。减数分裂的结果是,成熟生殖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比原始生殖细胞减少一半”表达4个意思,是4个命题。即分裂发生的范围:进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分裂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在产生成熟生殖细胞时进行的染色体数目减半的细胞分裂;分裂的特点:染色体只复制一次,而细胞分裂两次;分裂的结果:成熟生殖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比原始生殖细胞减少一半。(2)表象表征:是指事物及其相关信息在人脑中的表征贮存。在生物学习中实验现象、生物图形、细胞模型和生物用语均是以表象方式表征的。表象作为对客体或情境的一种模拟表征,可以将大量的信息压缩到一个紧凑的信息组块中,节省工作记忆空间,减轻对工作记忆的认知负荷,在认知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例如,生物体内核酸相关知识的记忆表象(如图1)将4条信息压缩到一个组块中,提高了组块的信息贮存能力,减轻了记忆负荷。
二、外部表征对内部表征的影响
外部表征对内部表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外部表征形式对短时记忆负担上。究其原因,是因为信息的文字表征在工作记忆里转化为命题,工作记忆中的信息过多,学生思维操作负荷较大,难以顺利实现信息之间的意义联结,从而出现理解上的困难。而信息的图形表征在工作记忆中形成表象,对信息进行了压缩,节省工作记忆空间,减轻工作记忆负担,学生相对容易建构信息之间的意义联结。
例1 有这样一道推理题:蚕豆根细胞在含3H标记的胞腺嘧啶脱氧核苷培养基中完成一个细胞周期,然后在不含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继续分裂至中期,其染色体的放射性标记分布情况是(B)
A.每条染色体的两条单体都被标记
B.每条染色体中都只有一条单体被标记
C.只有半数的染色体中一条单体被标记
D.每条染色体的两条单体都不被标记
大多数学生由题示信息的文字表征建构“在含有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培养完一个细胞周期到不含有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培养至下一个分裂中期,其染色体的放射性标记情况”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思维障碍,但是如果将题示信息的文字表征转换成下列图形表征(如下页图2),学生较易建立这一心理表征,从而突破空间的屏蔽。
三、生物知识的表征建构策略
实践证明,形象化的表现方式比言语叙述方式更有利于信息的编码。言语叙述虽然能较确切地阐明知识的内涵,但当传递较复杂的信息时,由于工作记忆容量的限制,学生往往无法由线性的言语叙述建构起对知识的非线性理解。反之,形象表征有助于减少记忆负荷,提高贮存能力,以更具有操作性和简化复杂关系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编码和处理。形象表征包括图示表征和直观教学手段表征。
1.图示表征
图示表征是以图表的方式组织和表征信息。图示表征减少繁冗的文字叙述,简明直观地呈现出知识的结构性和认知的整合性,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概括。常用的图示有概念图、韦恩图、数轴法、示意图、曲线图、知识网络图、知识点表格等。
(1)概念图。概念图通常从一般概念出发,往下逐级延伸至具体概念,以层级结构表明各概念间的关系。在生物教学中概念图既可以帮助学生建构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能够从全面与联系的层面理解概念。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模板,帮助学生组织知识并使之结构化和程序化。概念图这种对知识的统摄和整合功能对学生的思维过程能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学生对生物知识的认知规律化,促使其有意义地学习。如图3所示为血糖调节过程的概念图:
(2)韦恩图。在数学中常用韦恩图来表示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关系,在生物教学中使用韦恩图也可以形象地表示出各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并列、隶属、交叉)和事物性质之间的异同。如图4所示为动植物糖类的分类:
(3)数轴法。利用数轴法,可以巧妙地将定性和定量概念联系起来,并将抽象的内容形象化,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概念。根据细胞周期、分裂间期、分裂期的关系可用图5表示:
(4)示意图。生物学中有多种类型的示意图可以将微观现象宏观化,或将抽象问题直观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较难的生物概念、微观事物、抽象问题的理解与掌握,纠正其可能存在的模糊概念与相异构想。如图6所示为有氧呼吸过程的示意图:
(5)曲线图。曲线图清楚直观地表示出两个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或变化关系,显示研究对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借助曲线图表征,可以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巧妙地联系起来。如图7所示为光照强度与光合作用速率变化关系的曲线图。
(6)知识网络图。生物学中常用知识网络图表示知识之间的结构序列,有利于学生横向和纵向把握知识之间的联系,理解相互之间的转化关系,提高其归纳演绎能力,形成有序的知识结构,强化记忆能力。如下页图8所示为细胞与其他知识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的网络图。
(7)知识
点表格。表格具有整齐、简明、易于比较分析的特点。利用表格表征,对相似、相近或相反的知识点进行整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中形成对知识的辨析和理解,进行有效的类比编码和对比编码记忆。如表1所示为光合作用和细胞呼吸的比较:
2.直观教学手段表征
生物学是一门从分子、细胞、个体水平研究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生物与周围环境关系等的科学。生物概念和理论具有较强的概念性和抽象性,学生对此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思维障碍。教学中借助实验、模型、多媒体等直观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形象化、直观化,可以减轻学生认知负荷,化解或突破知识难点。
(1)实验表征。生物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生物学知识是从生物现象和生物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本质特征,生物学知识的形成离不开实验。学生通过观察实验现象和实验过程可以实现抽象的知识与具体形象的联系和转化,形成丰富的表象来支持对抽象化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例如,在探究“细胞大小与物质运输的关系”的实验中,学生通过实验测量发现三块琼脂块中NaOH扩散的深度一样,但琼脂块越小,内部留下的空白越少这一表象后,通过数据的处理,就比较容易理解“细胞大小与物质运输效率关系”这一抽象的生物学知识。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即被奉为金科玉律,其理论基础为:如果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公权力的任意处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出卖;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无异于让其承认侵害合理,甘心承受损害,如是,则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彻底实现。
一、目前行政诉讼领域“协调和解”现状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统计数据看,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均在1/3以上,最高时曾达57.3%。据调查,行政案件撤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原告后,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审判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促使原告撤诉。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三种情况导致的撤诉较为普遍。
二、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构建和谐社会所需求的司法理念转变。
调解,号称“东方经验”,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之一。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古已有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它又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至今仍为世界许多国家肯定和借鉴。如今中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传承“和为贵”的司法理念,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强化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通过调解(和解)达到“案结事了”,实现双赢,达到司法和谐的目的,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也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司法价值追求。
(二)现代行政行为的深刻变化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主要是基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全能的管理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行为的运行方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这些自由裁量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拥有有限的处分权,这就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再一次反省和检视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裁量权所限定的合理幅度内,可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适当的修正和变更”。
(三)行政诉讼终极目的实现及诉讼效益的需求。
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所谓“定纷止争”,才是其终极目的。然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运行框架内,这一目标的实现却大费周章。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只审查其是否合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许多行政案件中,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这些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维持,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往往导致涉法;而那些判决撤销或限期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判决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仍然不服,再提讼,则又周而复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情绪、心理也饱受折磨,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而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和纠纷解决方式,一直以低成本、高效率为人所称道。高秦伟曾将行政诉讼调解的实务价值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实现目的;二是当被告行政机关意识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因此,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对于息诉减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的发生,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域外较为成熟的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经验可资借鉴。
放眼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律都设置了诉讼调解(和解)机制。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了审判法官有权试行和解,且有效成立的和解等价于法院裁判,具有执行力。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有学者研究,英国的行政案件,大约4/5是通过调解解决的,1/5是判决解决的。日本、瑞士等国虽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从有关法律条文中仍可以推知,允许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在域外的有效运用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有直接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三、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设想
(一)含义。
笔者所设想的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引导下,涉诉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必要时还有第三人),围绕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愿、平等、合法地进行协商,并形成合意,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这一含义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角色定位。法院在行政调解中,绝不能仅作为一个中立的主持者,被动地等待双方达成合意。有学者认为,法院不可“代替当事人出主意”,笔者不敢苟同,如果当事人囿于知识或信息的缺陷,无法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那么法院适当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并不有违中立立场。而且,对于当事双方自己达成的合意,如果法院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处,也有义务运用释明权,提醒有关当事人,防止原告方被误导、被诱骗或基于自身认识错误签订调解协议,也有权制止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损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二是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调解。众所周知,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一些会牵涉到第三人利益及至社会公益,如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在行政调解中,行政主体作出了一定让步,有可能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益,而被侵害对象对此却毫不知情,显然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酿成新的行政诉讼,有违法院进行行政调解的初衷。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法律制度中,是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219条第二款:“第三人经行政法院之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同时,第三人既然可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那么参加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之一的行政调解也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适用于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具体而言,有下列几类:
1、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裁决案件中,相对人是围绕着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来衡量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这里面交叉着行政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而民事争议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当民事双方就争议达成合意后,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行政裁决,“实际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并不涉及公权力的调整减让”。因此,行政裁决案件是可以调解的。
3、行政不作为案件。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判决,只能是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如果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对于可能急需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告来说,这种判决离自己的预期目的相差甚远或并无助益,而如果进行行政调解,则行政机关可以以“作为”程序的启动来体现对原告的让步。这种让步本来就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因而无关公权力的妥协和减让,原告也得以迅速实现诉讼目的,从而解决争议,实现双赢。
4、行政合同案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是一种普遍的行政现象,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如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等。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是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
5、其他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案件。如,在被诉行为是自由裁量型的法定行政奖励和裁定的行政奖励案件中,在规定了幅度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都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也具备行政调解的可能。
(三)程序
1、启动。域外的有关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启动有依当事人申请的,也有法院依职权提出的,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219条第一款:“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程序较妥。
2、阶段。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应当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因为在二审阶段,法院不仅要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须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此时若进行调解,相当于放弃自己的审查职责,也是不尊重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表现;再者,调解须遵循自愿原则,既然一审中当事人不接受行政调解,在二审中再行尝试调解,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3、参加人。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代表人和委托人(台湾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要求必须“当事人、法定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场”),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的第 一~课>件 网y法定代表人多不愿意亲自出庭应诉,为便捷、高效起见,宜允许其委托人参加调解,前提是被委托人有此权限。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在当前,由于经济一体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为了能够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互适应,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能力有效提升,其必须要对于内部控制方面进行有效的提升。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只有加强其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才能够使得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有效提高,综合实力增强,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最终有着整体的进步。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经济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着极大的成功。但是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中却有着诸多的问题存在。首先,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晚,发展快,所以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尚未对内部控制方面形成相应的体系,财务管理和财务预算方面并没有完整的理论基础支持。其次,内部控制体制无论是在我国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中,重视程度都不够。尤其是在事业单位中,对于内部控制活动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质量进行提升的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配套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基础。为了能够对于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相适应,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可以保持其先进地位,必须要对其进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但是在当前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并没有对于财务管理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内部控制更是松散,控制体系建设不完善,所以导致很多人可以通过控制体系的漏洞来进行一些不法的工作。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通过对于内部控制进行完整的建设,并且应用内部控制的方式来对其财务进行有效管理。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
通过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效果并不理想,财务管理中存在着非常多的漏洞。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方面,因为管理上和制度上的疏忽,非常容易造成不法分子的趁虚而入。就整体上来看可以发现,虽然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非常大的进步,并且对于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也在不断进行创新,但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非常多。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其并没有在意识上将财务管理作为重点内容。并且其也没有按照自身实际发展的特点从内部控制角度来对于财务进行管理,内部控制的意识非常薄弱。并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相关的内部保障政策,所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
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中,制度建设是作为基础与前提而存在的。只有当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有了科学的理论与政策的知道,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但是就我国事业单位目前的情况来看,单位内部的责权并不是很明确,财务管理的程序设立不够完整,财务人员对于工作的了解不够充分,对于相关的条例和制度也没有充分的了解,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困难重重,非常混乱。
(三)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
通过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方面进行观察可以发现,由于其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并没有有效的重视,并且财务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并不是很完善,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非常松散,其财务部门仅仅对于单位的资产进行支付与核算,并不能对于资金的流动、去向、决策等提供合理的依据。并且在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中没有相应的专业指导,财务预算往往都没有科学理论的支持。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事业单位的财政部门并没有规范的建设,相关人员并没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相关理论的指导,预算中往往会出现与其实际的发展不符等的诸多问题,预算有着非常强的随意性,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丧失了原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如何从内部控制角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主要是从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进行控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由内而外进行管理,找到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的根源,然后通过对于企事业单位外部环境的分析来找到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真正发展方向,从而使得其财务管理能够在整体上得到提升。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解决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一)增强内部控制意识,从思想上强化财务管理观念
在当前,之所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解决不彻底,与我国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和领导的意识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因为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意识,所以其并不能有着相应的管理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来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最终造成的后果是财务管理的发展有着非常大的阻碍,事业单位内部对于财务管理参与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员工和领导责任感低。所以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从内部控制的意识方面进行着手。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其一是对于员工责任感的加强,对于员工和各个单位部门的职责进行确定,并且在企业内部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学习,使得整体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和员工责任感得到提升;其二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于员工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对于事业单位内部进行硬性控制,从而使得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意识在整体上得到提高。
(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通过对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在其财务管理中并没有完善的规则和制度。并且现有的制度中有着许多问题需要修订和改进。所以,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必须要对于其内部控制的制度进行完善,并且加强制度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通过对于相关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得单位内部员工有着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在制度中加入奖惩制度能够使得事业单位有着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以便使得员工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问题上,必须要对于单位中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要对于其职责范围和具体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规划,以便防止因为责权不明而到来的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发生。同时要对于事业单位的审批制度和预算制度进行完善,在经济业务的问题上,必须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出纳、会计二者不能够由一人担当,而且应该对于二者的关系进行明确,防止的情况发生。由此可见,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将责权问题剖析分明,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针对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先进的财务管理观念的问题,必须要对于财务管理的机制进行有效的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机制的约束力,使得相关的权利人员可以互相制约,共同发展。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能够使得单位内部的各种业务有着更均衡的发展,使得监督人员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得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被消除,从整体上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得不法分子钻空子的行为发生的机会可以最小化。
(三)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在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方面的落后与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素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通过对于财务管理的专业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有相关的会计证,并且如果会计人员等级比较高,就必须要有相关的等级证明,而且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同时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应变能力,在岗位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要不断对于新的会计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学习,以便全面提高个人的素质。所以必须要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才能够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的进步。(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考评机制,加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中,要想提高其财务管理的能力,还必须要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于财务管理相关的考评机制进行完善,以便能够对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同时,对于考评机制的建设能够使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加强,竞争意识提高,能够对于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更为有效地解决。同时考评机制能够使得的问题得到有效的避免,使得监督与约束的效用最大化。
(五)增强预算管理控制力
行政事业单位要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提升,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预算管理机制。要想对于预算管理的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要使得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则进行有效的改进。首先要在单位进行各种工作的过程中,通过量化的方式来对于实际的工作需求进行记录,其次要对于各种活动的成本进行有效的核算,以便使得预算编制能够按照需求来进行。这样既能够对于各种活动的费用进行有效的满足,同时能够使得铺张浪费的现象得到避免。同时应该对于事业单位的领导关注度进行提升,在行政事业单位中,领导必须要按照该单位发展的趋势以及实际的资金情况对于以往的发展进行总结,从而提出新的一年的发展整体规划,以便使得预算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够有着更为明确的目标。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科学合理之后,必须要对于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实施和实时的监控,其各种工作都应该按照预算来进行,如果超出预算,就必须要对于超出的部分进行审批,以便使得预算有着其实际的效力。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能够使得该单位对于有效的事前计划,并且能够为该单位提出长远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使得事业单位有着更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能够使得事业单位中的各种工作开展有序,必须要对于资产管理方面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才能够使得资产流失现象减少,使得资产的使用有着更高的效率。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盘点制度,从资产的采购到验收等的各个环节都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够最终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应该通过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来对于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