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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研究综述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在AS2中提出公众公司审计人员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进行财务报告内部 审计,首次提出了整合审计的概念、审计标准,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奠定了基础。Michael S. Gold Stein(2004)在研究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框架之后提出了审计师实施审计时的基本步骤和关键业务操作。Colleen Layther(2009)认为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整合审计是关于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予以合并的准则,其要求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审查审计人员的公正性受到公众的欢迎,并对目前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发表两种审计意见提出质疑。
我国学者对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程思敏(2008)在研究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概括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在AS2中提出的综合审计模式,该模式将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两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审计体系,通过独立、并行的审计过程来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可以借助财务报表审计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来帮助审计人员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陈汉文(2010)认为AS2所提出的综合审计的关注点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它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问题,两者密切联系同时又各有重点,一个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另一个针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人员在财务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要评价管理层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过程、对内部控制设计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得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审计意见。裘宗舜、周洁 (2011)在对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后得出结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不同在于审计内容与范围、审计评价的准确程度、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等,但两者的目标一致、程序关联、方法类似且相互支持。谢晓燕、张心灵(2012)在比较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指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证据等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正确、合理的利用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推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有利于节约审计资源和成本,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提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应制定审计业务评价标准,以及配套的审计业务指引和业务指南,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张龙平、陈作习(2012)对我国推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有利于提升我国审计工作效率、发挥审计协同效益,进而提升我国审计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 财务报表是企业与外部沟通的语言,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的会计形式的表述。财务报表审计则是受投资人委托,由第三方实行的旨在评价财务报表相关表述真实性、可靠性的业务活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是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进行的一种外部评价机制和程序。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表现为:如果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表明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如果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企业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运行有效,在防止和纠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内部控制存在漏洞但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此时,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将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但如果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那么企业内部控制报告肯定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必然是非无保留意见的。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策略
(一)整合审计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同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这种业务性质上的同质性使得两者具备融合的基础。财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和方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提供信息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以提升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反映的交易事项、会计处理、账户余额等事项进行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是对管理层的认定、声明进行审计,因此是基于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方认定业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过程发表审计无保留意见并不能完成排除公司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因此,是一种高于管理层认定而无法绝对保证财务报表信息可靠性的合理保证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或者第三方委托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以及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业务活动。管理层应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可靠性作出说明,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认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层有关内部控制的声明、认定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相互支持,财务报表审计结果能够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内部控制可能存在漏洞的环节,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可以帮助审计人员优化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整合审计可以有效的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减少运行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并减低审计风险。同时,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实施的测试对于两种审计活动都有效,因此,是一种经济可行、兼顾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共同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运用也证明了该模式的合理性。
(二)整合审计的可行性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两者存在很多可以相互利用的地方,在一些关键业务点上具有整合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
(1)审计目标的一致性。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都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信息可靠性的合理保证,将两种审计目标结合在一起只需要通过单一的协调流程就能实现,即让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风险导向审计思路对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即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企业财务报表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三方关系人具有一致性,责任方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使用者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审计过程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2)审计业务内容的相关性。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着业务内容上的重合,审计人员在审计审计程序时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有效性测试,并以此作为依据之一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合适的审计程序。同时,如果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重点错报,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肯定存在重大缺陷,已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应重新进行审计。
(3)审计业务主体的一致性。 AS2以及AS5都要求财务报表审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这是因为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报告需要同时,如果将两项审计工作交由不同事务所完成,在审计时间、审计成本、审计协调方面都不合理。由同一事务所负责两项审计有利于节省审计成本和降低审计风险,而且,世界各国的审计实务表明,由不同事务所分别承办两项审计业务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由同一家事务所同时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为整合审计提供了基础。
(三)整合审计的实施关键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规定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也可以由同一家会计事务所完成。但由于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如图1),无论是企业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将二者合并在一起进行,而且,《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显然也注意到这一点,从计划审计工作到完成审计工作的各个业务环节都偏重于整合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基本上与现代审计同步,在审计理论、程序、方法等方面都已经成熟,而且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则是在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开始发展起来,虽然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先后AS2和AS5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审计活动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共同点形成了两者整合的关键点,如图2所示,审计证据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构成了两者之间进行整合的基础,整合审计就是通过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在对财务报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帮助财务报表审计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支持分析程序中使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财务报表审计通过实质性测试程序中发现的问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供参考。
(1)审计目标的整合。财务报表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旨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以公允性作为审计目标的,是将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纳入审计范围,对财务报表审计则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将我国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为: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企业应以内部控制五大目标为指引,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则是注册会计师接受第三方委托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合理保证鉴证,是以有效性为审计目标的。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体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则是财务报表公允性的保证,两者都服务于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因此,两者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目标的一致性使得整合审计成为可能。
(2)审计计划的整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都需要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做好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法律环境等重大事项的了解以实现两种审计活动的审计目标。一是确定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同时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并分析该事项如何影响审计工作。二是内部控制审计中重点考虑的风险评估、审计工作量、舞弊风险、利用他人审计成果等因素应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利用,内部控制审计确定的高风险领域同样是财务报表审计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三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有关舞弊风险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内部控制审计识别和测试企业层面控制以及选择其他控制进行测试的重要依据。四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要高于内部控制审计的保证程度,整合两种审计要求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运用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3)审计业务的整合。前面的分析中提到财务报表审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同属于基于责任方的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即将重大鉴证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以内。从COSO五要素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到COSO八要素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正逐步向以风险为导向进行转变,而财务报表审计也要求以风险为导向来进行审计前的准备、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因此,致力于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鉴证服务的两种审计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将一些类似的审计程序同时进行,或合并进行,而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负责两项审计业务为两项审计业务的整合提供了必要条件。
(4)审计程序的整合。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以风险控制为导向来实施审计程序和控制测试,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础、控制测试是内部控制审计的核心,而财务报表审计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三个环节,而且在风险评估阶段要求注册会计师全面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在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就需要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因此,内部控制测试成为整合审计在实施程序方面的关键整合点。需要说明的是内部控制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同时进行,但两者的范围存在差异,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限于“所依赖”的内部控制,即当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某个项目需要测试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时,审计人员才对影响该项目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测试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因此,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测试范围较小,其结果未必足以证明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内部控制测试的范围要大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的内部控制测试范围,整合审计可以通过增加内部控制审计需要“补充”的控制测试来完成整个审计控制测试。
(5)审计方法的整合。财务报表审计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财务报表风险导向审计通过通过询问、检查文件或记录、观察等程序了解评估报表层和认定层存在的高风险领域,进而制定针对报表层风险的总体审计措施和针对认定层风险的审计程序,包括相应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采用的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从了解并测试公司层内部控制开始,然后对报表重要账户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再往下是业务流程和交易控制的有效性测试,从而引导审计人员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及相关列报发生重大错报的账户、交易上。因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具有风险导向的特点,通过风险评估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选取内部控制测试范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相关审计活动有助于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评估,而财务报表审计对于高风险领域的风险评估则有助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抓住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整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导向,治理导向
一、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审计区别
2012年,纳入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范围的853家上市公司中,除20家公司单独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外,其余833家公司均采取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互整合的形式。这表明,整合审计是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主流方式。在全面分析整合审计的必要性之前,必须在理论上探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区别:
第一,审计意见的区别:财务报表审计仅需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审计意见,虽然内部控制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很重要,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般不需要对外报告内部控制情况。而内部控制审计则需要对企业在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做出严格的评估,其侧重点不同导致了审计意见发表的区别:1、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该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果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尚未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发表否定意见,意味着财务报告的编制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控制也通常存在重大缺陷,应该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区别:财务报表审计是为了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对于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的银行而言更为关注;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企业财务报告质量良好和其他内部控制得到运行的审计,对于关注被审计单位治理的投资者而言更为关注,其有助于投资者在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基础上,深入分析企业内部控制情况、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第三,审计程序、审计内容的区别:1、对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可以相应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以及支持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则是为了对内部控制本身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2、内部控制测试范围存在区别。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可能采取不同的审计策略,对于某些审计领域,可以不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一审计领域获取控制有效性的证据,以便对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3、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所要达到的可靠程度不完全相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测试的可靠性要求相对较低,注册会计师测试的样本量也有一定的弹性。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则需要获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高度保证,因此对控制测试的可靠性要求较严,控制测试的样本量选择相对弹性较小。
二、整合审计的必要性分析
从上述审计意见的区别、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区别,以及审计程序、审计内容的区别可以得知:内部控制审计独立于财务报表审计。但在审计技术、审计实务工作中,两者审计模式、审计程序等存在着很多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在一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还可以为另一项审计提供线索和思路。
目前,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均要求由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定位在整合审计。美国的一项调查也显示,企业执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第二年的成本比第一年下降46%,将两项审计工作更好地整合起来则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提倡将两者整合进行,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两种审计工作存在重合:内部控制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要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获得内部控制在足够长的期间(可能短于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内运行有效的证据。二者目前均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了解内部控制,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并在仅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实施控制测试。对于拟信赖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要测试其在整个审计期间内的有效性。因此整合审计可以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审计意见可以互相支持,提高审计质量。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结论时,应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控制测试的结果,若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表明相关认定中存在重大错报,而现有的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则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另一方面,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也要利用内部控制审计中控制测试的结果。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缺陷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的控制风险评估结论,进而影响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整合审计案例分析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之所以要整合,其核心在于财务报表审计需要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而内部控制审计则是内部测试是否有效出具审计意见。所以以下通过案例分析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北大荒2012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披露:北大荒及其子公司管理层逾越管理权限审批使用资金,未能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如:子公司黑龙杨岱投资管理公司向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乔迁借款50000万元,其中19000万元被该公司挪用,按合同约定有16000万元逾期未收回。(2)北大荒在资产减值测试、定期核对往来款项、依法取得涉税凭证和准确计缴税金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有效执行《公司资产减值提取和资产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为上述事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
而在2012年北大荒审计报告中披露事项:北大荒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中,有69375万元属于对合并范围之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借款。截至本报告日,我们对北大荒公司对该等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 13636 万元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北大荒公司对这些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足够和充分。故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北大荒出具了保留的审计意见,这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提及的减值事项也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江淮汽车2012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披露:经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根据江淮汽车董事会2013年3月28日第三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回部分同悦轿车的议案》,江淮汽车拟自2013年3月30日起召回2008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生产的同悦轿车117072辆。因为上述事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上述事项并未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2012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
第三,深天地2012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披露:2013年3月15日,深建字(2013)39号文责令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北站)停业整顿一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2012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发现深圳天地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处于无生产场所、无设备、无人员状态,已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因为上述事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上述事项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体现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所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2012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同。
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可以发现,二者审计意见并非完全一致,在实例中主要分为五种组合情况:
1、企业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财务报表审计测试的结果,对企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出具审计意见。
2、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报表相关,故二者都需要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3、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报表无关,所以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需要出具保留或者否定意见,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出具标准审计意见。
4、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并不与财务报表审计直接相关,但是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的影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故财务报表审计需要出具带有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
5、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与此相关的内部控制也影响到了企业财务报表,但被审计单位已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结论与建议:整合审计的可行性
从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之间的理论和实例分析,我们发现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着很强的关系性。注册会计师在最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时,如果发现重大错报,只要被审计单位最后同意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即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则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提请企业整改后,还要跟踪考察整改情况,才能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进而决定是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注册会计师,为了更好地实施整合审计,着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计划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确定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以控制能否及时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为依据的。因此,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中对于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相同的。
2、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是整合审计的基础。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以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风险评估同时也贯穿于整个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企业层面控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起决定性作用,影响着内部控制审计中业务层面控制测试及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3、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应对包括实质性测试和控制测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证据的性质及获得的难易程度。如果有两个以上控制能应对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则没有必要测试所有控制,应当选择更容易获得运行有效证据的控制进行测试。当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时,内部控制即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了控制缺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会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而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还应进一步评价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确定该控制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4、审计结论及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结论阶段,注册会计师应综合地评价发现的错报及识别的控制缺陷,并考虑是否获得了足够证据支持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审计意见。整合审计中每一部分审计的结果会支持其他部分审计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做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应基于所有方面获得的控制相关信息,包括:内控审计中控制测试的结果、报表审计中的控制测试、由错报发现的控制缺陷及管理层识别的控制缺陷。这些信息既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也影响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控制风险评估。在综合评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和控制缺陷后,分别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内部控制 财务报表审计 整合
1.整合审计的依据分析
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可由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单独进行,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两项交由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整合审计,此为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所允许,也是整合审计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外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实践及研究成果,高成本制约着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进程。如果对两者单独进行,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由于不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认识不同,对同一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认识上可能出现不一致;不同的注册会计师由于所确定选择的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不同以至于形成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结论;不同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两者工作得不到互相对接和印证。另外还造成工作量叠加,重复劳动等不利结果,这样势必影响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以及效果和效率,这为两者的整合审计提供了必要性。
因此,应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必要的整合,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和效果,节约审计资源,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支撑,促使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的顺利实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审计计划阶段的整合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需要编制计划,但由于审计的具体目标不同,计划的内容会各有所侧重。风险评估、公司经营的规模及相对复杂程度、利用相关人员工作等方面是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主要关注的。而在计划财务报表审计时则要考虑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风险评估程序、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
由于是同一会计事务所对同一被审单位进行进行两项审计,尽管两者审计的审计计划内容存在差异,但是在制定计划时考虑的内容有很多相同之处,因此可以对审计计划进行整合,编制一份审计计划,对不同的部分分述,相同或相关的部分进行整合列示。比如在计划中都要说明被审计单位的概况,确定的审计范围、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关于相关人员的利用以及拟依赖程度、确定相同的重要性水平等,对上述方面可整合列示进行。
3.审计实施阶段的整合
3.1审计方法的整合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采用的审计方法策略不同,分别采用是自上而下审计方法和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但是两者都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工作中发挥作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应了解并测试企业层面控制、业务层面控制、然后引导其找出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账户、列报及认定上,也体现了风险导向的特点。财务报表采用的风险导向审计最主要的特点是突出了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剩下的审计工作,可见两者都贯穿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识别和测试,为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进行的风险评估提供了佐证依据,而财务报表审计中所作的风险评估,使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强化了对内部控制深入了解。
3.2审计程序的整合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需采取识别企业层面控制、业务层面控制、与舞弊风险相关的控制,识别错报的可能来源 、控制测试、评价控制缺陷等程序。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三方面。从以上论述可见两者的审计程序在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相重合,可以进行必要的整合。比如,针对风险评估方面,两者都要进行,但评估结果满足两者的不同需要,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重大缺陷的高风险领域,关注重要的账户及认定,确定对相应控制的测试,决定针对特定控制所需收集的证据;财务报表审计则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重要性水平,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3审计证据的整合
为了合理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支撑两种审计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必须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采取有效方式收集相关审计证据,无论是对于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对于财务报表审计都是其工作的核心环节。尽管两者在审计证据收集的方法、时间方面有重大区别,但并不影响两者在审计证据方面的整合,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对期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倾向于获取时点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在接近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日,测试内部控制,采用检查记录、观察、询问、穿行测试等方法,收集必需的审计证据。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包括盘点、审阅、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重新执行和重新计算等。财务报表审计收集的是期末整个时段的证据。
4.完成审计工作的整合
在完成审计工作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企业的书面说明,通过对各种来源的证据的分析评价,得出审计结论。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需要就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沟通,对此时段的工作可以进行必要的整合。在沟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用充分的证据,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内部控制无论是设计失效还是运行失效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影响到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有清晰、透彻的了解,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与必要性,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这样也兼顾考虑了社会效益和注册会计师的长远利益,树立注册会计师经济卫士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合理保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是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只因他们有着的共同目标:为了报表使用者获得可靠的财务信息,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两者的整合才具有了广泛的意义。两者的关联性,为整合审计提供了可能。整合能够节约审计资源、降低成本,为整合审计提供了必要性。但我国刚刚实行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而整合审计更有待进一步的实证检验过程。
参考文献:
[1]张龙平、陈作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研究(上)[J].审计月刊.2009(5):10-12
内容摘要:随着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内部控制审计越来越被关注,内部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论文重点分析以上几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深入了解内部控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在防范财务信息失真,预防重大的会计舞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才能对由此产生的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合理保证。所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随着美国SOX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绝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我国在2008年5月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上述5部门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等工作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特作用,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之间的关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通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指出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吴秋生,2010)。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区别
1.范围不同。内部控制审计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决定着审计的可行性。为了遏制内部控制的各种可能的缺陷滋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范围。但是,以整个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既不明确,也不好把握,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的可行性会有问题。所以,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能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内部控制弱化可能产生输出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应当限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杨瑞平,2010)。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外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是一种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通常情况,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服务业务。
3.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是管理层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一种自我评价,一方面,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投资者、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相关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评估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为投资决策和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提供资料依据。
4.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该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而内部控制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两种责任的分离决定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分别实施内控自评和内控审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规则独立完成,两者之间不能够相互替代和免除(金灵,2011)。
5.评价依据不同。内部审计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行评价,而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联系
1.评价对象相同。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都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只不过两者对于内部控制的范围各自有所侧重。这两种评价必然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所以往往也依赖同样的证据,遵循类似的测试方法并使用同一基准日。
2.内部控制评价滋生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企业,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由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催生了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
3.内控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适当利用企业内控自评工作。内部控制审计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相应的联系。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虽然可以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所形成的结论,但需对其本身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王晓丽,2011)。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指为编制审计计划能够准确确定审计重点和抽样规模提供可靠依据,进而进一步确定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首先了解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且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从公司层面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实施及目标的实现,表现形式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为了满足审计方面的需要,评价那些可能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判断其可依赖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环节,而非单独的一项业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联系
1.审计对象相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都要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审查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2.审计方法相似。针对相同的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方法上相似,都需要运用检查书面文件和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穿行测试等方法。
正因为两者的相似点,现阶段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可以开展整合审计,即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项目组执行同一委托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方便协调各自的工作进度,互相借助对方的工作成果,可以大大加速审计时间,节约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开展。当然在整合审计过程中,应同时实现如下的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时可以直接利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作为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最终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为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较为精确和可靠的,因此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可以利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来评价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结论时,应考虑财务报表审计控制测试的结果,若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表明相关认定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则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结论,再进行补充和扩大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以收集更充分的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证据,最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评价。
Abstract: It may exist in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nd managers as well as governance layer. As internal personnel, managers and governance layer more understand the unit''s situation, and can make accounting treatment decisions and judgments which suits enterprise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managers and governance layer shoul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prepar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should determine the scope of the auditing based on auditing standards and professional judgments. Auditing standards not only provides the responsibilit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ssumes and the goal to achieve, also provides audit procedures which must be implemented for fulfilling responsibility and realizing the goal.
关键词: 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
Key words: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07-01
0 引言
审计范围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明确划分责任,不仅有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为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决策信息,还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1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是指对财务信息的结构化表达。财务报表是在会计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某一财务报告框架(整套会计准则)编制,旨在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所欠的债务或一段期间资源和债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包括附注)可能指一整套财务报表,但也可能指单一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框架的规定确定了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管理层的责任主要包括:①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②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1.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为履行这一职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1.3 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取代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同时,在某些方面,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和治理层作为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更能作出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决策和判断,因此,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
2 财务报表审计的一般原则
2.1 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目前,财政部已两项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明确了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的职业道德要求,并阐明了项目负责人对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责任。在某些方面,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方面提供了相左的信息,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的项目负责组在履行其在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委托的质量控制程序方面的责任时,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例如,在项目组成员的能力和技能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雇用和培训制度;在客户关系的保持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和保持程序;在项目组遵守监管和法律要求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程序;在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与保持独立性有关的信息的收集和传达程序。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2.2 遵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的技术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在某一审计领域的责任、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核心要求、为达到这一目标所要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进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质量控制准则要求而建立的适合于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适合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3 财务报表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准则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和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为履行责任和实现目标所须实施的审计程序。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合理保证所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中的职业判断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准则的框架下,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备选方案中作出决策。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审计准则不可能针对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规定对应的审计程序。因此,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形成审计意见时,都离不开职业判断。离开了职业判断,审计就成为简单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换言之,注册会计师不能只遵守部分审计准则,而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除非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守了与审计有关的所有准则,否则他不应声称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参考文献:
[1]郝玉贵.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04).
(一)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同等重要(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审计从业人员的识别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对其在列报、识别财务资料以及相关审计业务方面的操作方法进行科学的审计,并且及时对相关从事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失误进行公正的评价,同时能够给予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建议。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审计从业人员则对财务报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检验,根据自身会计专业能力对财务报表中的每一项内容存在的问题或者细节失误进行严格的审计。所以,内部控制的审计和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都是针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计,对其重要性的审核判断开展工作,两者在审计过程中同等重要。(二)测试内控效果所运用的方法相同(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过程要求审计从事人员要对内部控制的工作设计存在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进行有效判断,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从事人员则需要对整个财务工作过程和其他相关的经济业务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在此同时,要对其内部控制效果进行合理测试,以此基础作为最终审计意见依据。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需要通过询问、检查以及测试等方式对于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并都需要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最后通过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相结合,对内部控制运行结果进行审计。所以,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对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的时候所运用的方法是存在相似性的。(三)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具有风险导向理念(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具有风险导向理念,财务报表审计在对审计企业进行评估的时候会用风险导向理念审计模式,在对财务报表审计大体掌握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情况会出现错误的风险进行审计,如审计从业人员没有按照设计好的流程对重大事项错误风险判断,整体上采取的相应措施就未能降低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审计采取内部系统化的审计方式,由审计从业人员对于内部控制的风险进行有效评定,从财务报表的系统层面出发,结合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对整体经营情况进行有效评定,最后确定财务的问题或者错误产生的根源。内部控制的审计也是通过模拟测试形式,对企业财务进行控制表现出了风险导向理念,和财务报表审计一样都存在风险的导向理念。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规范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有声誉理论、受托责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声誉理论主要是反映个别主题的信息质量的传播信号,是各企业历史演变沉淀积累而成的,通过不同路径在公众中进行传播,致使企业拥有了自身独特的评价特征。在不同的领域里,学者们对于企业的声誉问题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企业声誉关乎着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企业发展看不到的而拥有无形资源。一方面,良好的声誉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良的声誉则会使企业在经济发展上受到一些阻碍。经济专家在资源整合及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发现声誉对于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有多方面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声誉如何形成机制进行研究,从而慢慢形成了声誉理论。由于声誉的信息会在不同的利益市场的相关方或者多方之间传播,为防止企业信息在传播中信息的真实性被他人扭曲,更利于企业信息的透明化,更能明确信誉对企业在发展中的长期影响,多数国家企业在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的披露上,实行强制性的审计制度。在此制度管理控制下,内部控制管理好的上市企业更愿意选择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来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能提高公司在经济市场的声誉,还能提高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作为受委托专业会计审计单位也能证明自身拥有专业声誉影响力,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会更加细心和谨慎,工作态度会更加端正,避免因审计工作质量与企业实际财务状况有所出入而导致声誉受到损失。所以,声誉的机制设立从双方的利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质量考虑都有利于其理论发展。(二)受托责任理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产物就是受托责任理论。当公司财产所有人不再直接从事管理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但依然拥有此财产的所有权时,所有人为了能够使资产保值、增值,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他人,就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别在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员掌控中,因此这种委托与受委托经济责任关系形成现代企业治理的主要受托责任理论基础,这也是受托责任理论的核心。其根源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利益目的不同,委托方让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受委托方实现经营绩效利润最大化和经营成本最少化,只要双方利益不冲突,双方就不会出现矛盾或者纠纷。公司财产所有人将其资源交付于委托方进行经营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约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受委托方应按照规章制度科学有效经营管理委托方财产资源,并定期向委托方进行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要维持好双方委托责任关系,就必须从外部审计角度对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只要企业不断完善治理、正常合法经营、资金链完整,受委托方责任就会向外不断延伸,审计业务就要不断改革创新,推动审计方法向更多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存在的问题会受到公众更多关注,公众对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披露的信息采信度更高,仅从受委托责任关系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是不够的,还要对内部控制信息全面了解,再对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管理,才能使企业最大程度展现出全面经营状况,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一)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随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经营利益出现偏差,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的所有者所获取的信息出现不对称。作为企业所有权人的权益者,能够制定相关运营政策、管理模式、经营思路,对委托企业内部进行高效管理与控制,在获取企业信息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企业的所有者只能获取人所报告的间接信息,处于劣势,因此就会在企业利益分配中出现欺诈或者伪造情况。要解决这个信息获取的优劣失衡和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就通过第三方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将审查鉴定的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真实性的信息及时披露,有效防止人对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掩盖、伪造或者是欺诈。并要促使第三方保证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中保持公正、公允和真实。由于存在这种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性,促使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壮大。
三、由内部控制审计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建议措施
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也间接与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有很大关系,为了保证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整体提高相关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是必不可少的。要提高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养,首先要选聘系统学习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要对相关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试,对其进行面试,综合选取优秀人员。其次,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养培养。会计师事务所除对审计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外,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和从业素质两方面教育,通过培训后再投入审计工作,并要在审计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对于工作疏忽或者出现审计失误的,要对其进行正确指导和工作失误记录,防止今后再次发生。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做到有目的性、严谨性和逻辑性。在审计工作期间,还要不定期进行系统知识与职能素养的巩固培训,提高审计从业人员自身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不仅要在审计效率上要有所提高,而且在审计质量上做到精准无误;不仅要提高自身审计工作的业务能力,同时要更好促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发展。
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政策规章和业务流程
从当前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规章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欠缺完整性,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政策对于内部的审计工作的范围权限不够明确,少数企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只是简单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工作,对于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界限是模糊状态。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规章、政策只是形式上的,对于实际情况和现实的内部操作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控制。因此,完善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规章、政策是很有必要。一方面,要提高企业领导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性质的全面认识,减少其在没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审计规章、政策的规范下出现伪造、隐瞒情况,提高领导层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如实报告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积极系统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政策,合理科学地进行经营管理,为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断努力。
五、合理规划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人员安排
对审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执行效率以及工作态度进行评估,对于能力较强的给予奖励措施,而对于效率较低和工作态度不积极的审计从业人员给予适当的批评纠正,再结合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能力,合理规划其审计工作范围、审计对象,使得从业人员之间在配合上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率,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对于原来留存的工作,审计人员之间也要详细和谨慎地办理完交接工作,保证企业内部的控制审计工作准确、真实、有效。
六、科学测评内部控制审计从业人员工作效率
审计从业人员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都需要按照基准日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有效性实行评估,不仅对财务审计报表的整体内部控制的效果提出有效合理建议,而且还要对于整个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解答分析,找寻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审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工作测试,同时还要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并且能有效实施执行,保证企业审计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显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而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竞争压力不断加大,面临的融资渠道也越来越广。企业在面对高竞争力的经济市场,要不断加强自身技术创新,提高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也要对内部加强管理与控制,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保证企业未来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得到市场的肯定。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性,因此两者间的相关性是紧密的。在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理论基础上会发现,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直接受到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而本文所重点提出的相关措施建议,正是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的根源所在。
作者:李进 单位: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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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云云.内部控制审计、整合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分析[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3]王子腾.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相关性研究[D].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16.
关键词: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关键审计事项 持续经营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30-02
早期的审计报告,是没有统一规范的,其内容和格式由审计师自定。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和可比性,20世纪40年代,准则对其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规范。该审计报告模板以审计意见段为核心,位于审计报告的最后,其他内容如管理层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均为格式化内容。标准审计报告基本就是格式化的报告,报告使用人只浏览意见段即可。虽然该模式重点突出、简单明了,但是信息量太少,而财务信息使用者希望从中了解更多的信息,为了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背景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的调查结果表明很多财务信息使用者认为他们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与它们能从审计报告和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化,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融入了的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估计,财务信息使用者很难从现有的审计报告模式中知悉审计师是如何应对这一复杂的形势的,是否在具有高风险的领域分配了更多的审计资源。
为了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IAASB于2015年1月15日了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审计准则文本,包括修订《ISA-700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ISA-701关键审计事项》、修订《ISA570―持续经营》、修订《国际审计准则第720号―审计师与其他信息相关的责任》等,适用于会计期间截至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改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单设段落单独反映;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信息”段,单独反映注册会计师对年报中包含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本次准则修订的目的在于,增强审计师执行国际审计准则的行为一致性,促使审计师更加关注审计过程及财务报表披露,提升审计服务质量。IAASB主席Arnold Schilder指出,财务报表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恰当决策非常重要,因此审计师应当更加关注财务报表披露中信息的质量,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IAASB认为,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变化可以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审计业务,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和行业,并将提高审计质量。
二、我国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根据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按照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会协〔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等7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件附件列示了此次修订涉及的7项审计准则,分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本次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标志着审计报告模式迎来新的时代。本次修订的目的在于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并强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要求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单独描述关键审计事项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选自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判断是否构成关键审计事项,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选择关键审计事项。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发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等。
2.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当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值得说明的是,关键审计事项虽然是“最为重要的事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有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规模、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关键审计事项段”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些事项造成的负面影响将超过产生的公众利益方面的益处,因而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对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虽然从其性质看属于关键审计事项,但是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
(二)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报表使用人关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和情况及其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不应以该段落替代非无保留意见,应恰当地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三)调整审计报告要素排列
新版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段置前,突出了审计意见的核心地位,读者可以开门见山地了解最为关键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责任段的表述更加细化,向报告使用人阐明,“合理保证”“重大错报风险”的含义,并告知公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只能做出合理保证并不能100%绝对保证。阐释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识别和评估由于错误和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采取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除此以外,还增加了注册会计师与持续经营、治理层沟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等相关的责任。这些改进使得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和责任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助于报告使用人更深入地理解审计意见。
(四)其他变化
在无保留意见中增加“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对其他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报告”。要求在审计报告的末尾列示负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合伙人的姓名。
三、对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修订的几点建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统一性、可比性,建议扩展至上市实体以外的财务报表审计。
2.准则对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给予了具体的指引,但仍需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不同的审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有所不同。首先应确保审计项目组内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判断合理一致,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本准则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完善修改这些判断指引。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力求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理解和把握关键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其他事项段比较好理解,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这些事项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关键事项和强调事项有时则难以区分。实务中可能有部分强调事项也可以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之一,那么在实务中有可能存在把强调事项列作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况。
总之,此次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引导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审计过程,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修订后的审计报告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责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有个性化的审计报告或将成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之一。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等7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会协〔2016〕1号,2016年1月7日
[2] 唐建华,张革.增加报告信息含量提升报告沟通价值――国际审计报告改革评述.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4)
[3] 王凯.审计报告模式将迎重大改变.中国会计报,2016.01.15
摘 要: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考察在法规约束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现状。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数据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程度较低。一方面,这和我国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由此,我国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随后,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应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并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多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适应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解决“政出多门、要求不一”的问题,2006年,由财政部牵头的六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的颁布在我国内部控制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界通常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规范》颁布之日起,就面临诸多尴尬。首先,相对美国的萨班斯来讲,其法律约束力不足。萨班斯法案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规范》只是一个“部门法规”,约束力远不及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监管最严苛的法律,对于违背萨班斯法案的处罚也极其严厉,而财政部《基本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其次,面临其“先天不足”,《基本规范》似乎也有后天不严肃之嫌。[1]加之相关规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台,很多合规企业恐将无所适从。因此,本文认定,2009年和2010年,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介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将以《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在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基本规范》第十条指出,“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且该鉴证报告应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使用。但在阅读2010年年报时,笔者发现,虽有202家企业出具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某种形式的报告,但并非全部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这点可以从报告的标题以及报告中的部分措辞看出。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关于××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从这些标题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提供的是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审计意见也即鉴证意见的一种),但有的是对内部控制的核实意见,有的是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这其实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也即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仅仅是一项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说明”,并且部分报告的措辞也显示出:就我国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来看,许多审计师报告并未恰当反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质内容。(比如,某份“说明”报告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我们所信赖的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见段)……本说明仅作为贵行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报告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1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那么审计重点是内部控制在整个年度内是否一直有效,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计报表审计的整合等因素,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的202家企业中,有196份是对截至12月31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有19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基准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见段明确指出了12月31的基准日),有两家是对2010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另有4家在年报中指出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但笔者在上交所网站并未找到相关数据。)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有关,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披露程度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强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约束力不足导致了企业违规成本较低,而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则毋庸置疑会引致成本。在有确定性证据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动机必将受限。当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极其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也和相关准则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关,毕竟直到2010年4月各项配套指引才最终出台。但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相关准则和规范仍有待改进。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 年2 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作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回应,2004年3月9日,PCAOB了《审计准则第2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AS No2),并于6月18日经SEC批准。AS No2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了《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No5)。AS No5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由上而下、风险导向)、控制测试、评估缺陷、形成意见、内控报告、对他人工作的使用、获得他人的直接帮助等方面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引。此外,AS No5还以附录的形式对重要概念和术语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2007年7月25日,SEC批准了该准则,并明确表示会计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结束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都将用第5号审计准则来代替原来指导404条款执行的第2号审计准则。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现存准则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的做法,笔者就我国的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发现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参考了不同的执业准则,而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些准则的目标定位和目前已成为独立常规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相符。2010年最终颁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未明确指出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参考的具体准则,而是在其后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 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 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 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由中注协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指导,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参照PCAOB AS No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笔者建议将《审计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改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我们审计了……”。目前,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遵循美国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对于跨国上市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也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审计指引》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册会计师最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附带”注意到的内容,并非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关注对象。因此,将审计师报告统一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有不妥,审计师的鉴证对象其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更宽泛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笔者建议将该报告统一命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再次,前已述及,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段中,有必要对此基准日做出明确说明,以免误导信息使用者,而《审计指引》并未强调该日期。参照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 AS No5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中应该规范对基准日期的说明,意见段修改为:“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有效内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按照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前,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有效运行的证据,这段时间可能比企业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短些,但必须足够长。因此,虽然是对企业12 月31日(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但这里的基准日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概念,而是考虑了内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续性[4]。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审计指引》在意见段中明确标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笔者认为,有关内部控制框架的选取,应该持开放的态度,而不仅限于我国的《基本规范》。关于框架的选取标准,可以借鉴美国SEC的做法。SEC最终规则33-8238要求管理层的评价必须依据由某一机构或团体依正当程序(包括要广泛征求公众对框架的评论)而建立的合适、可识别的框架,并且自评报告应披露该框架。SEC认为,一个合适的框架必须:(1)没有偏见;(2)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评价;(3)充分完整,没有忽略那些会改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相关要素;(4)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SEC指出,COSO框架满足它们的标准,但最终规则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为SEC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评价标准(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将来在美国可能也会发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们符合法令的意图而不会减少投资者的利益[5]。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提出了要求。目前,内部控制系统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国,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世界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国《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研究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讨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本文数据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会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另外,本文仅选取了沪市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因此,有关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整体认识可能存在偏颇。
参考文献:
[1]陶黎娟.有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2]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