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0:01:3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法规意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全公司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全公司法务工作水平。今天上午,我们邀请XXX律师事务所XXX、XXX两位同志就《民法典》、《合同法》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讲解。下面,我就做好全公司的普法教育及法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首先,开展普法教育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倘若企业员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依法治企也就无法实现。其次,开展普法教育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如果没有预先防范的意识,就无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结果将会对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良好声誉。再次,开展普法教育是提升员工法律素养,帮助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二、要切实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一是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二是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和岗位适用性、禁止性法律法规的强化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立普法责任制,形成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总责,其他部室和各子公司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法律宣传教育制度,做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学法热情。四是要夯实普法教育的文化基础。要将日常普法与关键时点普法相结合,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要切实提高法务工作水平。一是进行合规性审查,法律事务部、各子公司负责人要熟悉合同签订的流程、程序,职责与权限。对于合同的审批,一般合同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按照企业现有模式结合法律专业技能从合同真实性、商务条款合理性等方面审查审批,重大合同要及时报集团公司,由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再交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提交董事会议研究决定。二是加强风险控制。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要在熟悉公司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一套适用的风险防范制度,在发现风险的时候及时反馈给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做到提前预防;同时法律事务部结合存在的风险对公司内部的人员进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形成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了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三是提供决策支持。法律事务部在参与或者列席公司重大项目或者商业谈判时,要充分发挥专长,进行法律风险论证,提供风险解决方案,切实帮助公司做出正确决策。
会议时间:2021年7月9日晚上7:00-9:30
会议地点:**分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主题:第一季度法律法规视频学习培训
会议主持人:***
**分公司参会人员:全体员工
针对近几年公司接连发生工程项目法律纠纷及分包人员上访滋事事件,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形象声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反映出了公司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淡泊、法律风险识别不到位,从而在项目管理方面缺少更细致的管理意识,对一些能控制的事情没能控制住的情况,我分公司组织了第一季度法律法规的视频学习培训,旨在提高分公司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及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事务能力,强化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以杜绝分公司类似法律纠纷及滋事事件的发生,推动分公司各项目工程合规有序发展。
培训学习内容如下:
一、合同方面的学习
1、民法典合同理解与适用的若干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4、事后合同;
5、管理主要环节风险分析。
二、财务方面的学习
针对***财务大检查中发现了各类问题,对其中几个重点问题,对大家进行讲解及明确要求,希望在交流中提升完善分公司财务基础工作的质量,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六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管理办法》,项目伙食补助管理办法相关说明并作出了指示;
2、备用金管理办法;
3、公司财务费用收取政策。
三、***经理对分包商管理经验分享
1、案例分享;
2、分包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3、分包商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cla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of improving the teaching effect of "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it can not only improve students' interest, consolidate and deepen the knowledge, but also can train and improve the students' various ability, and promote teacher-and-students. The discussion on real significance needs pass the way of "the teacher - student1-student2 -student3...... teacher". In order to achieve good teaching effect ,it needs teachers to put forward questions which can really grasp the minds of students, and requires teachers take lenient attitude for student's answer on the discussion class.
关键词: 讨论法;动物法律法规;教学模式
Key words: discussion method;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
中图分类号:X1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269-02
0引言
讨论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选择确定的课题或事件进行讨论,交流意见,相互启发、补充,廓清问题,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讨论法是《动物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时有应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促进《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建设,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为野生动物专业的学生,探索与分析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及其模式。
1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除了课堂提问,讨论法也是促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的主要方法,而且比课堂提问更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不仅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环节当中,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大大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重要知识点,同时,针对典型性法律案例的讨论还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能力。另外,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启发与帮助作用。
1.1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众所周知,法律知识相对比较单调、枯燥,特别是对于学习自然科学的野生动物专业学生。因此,对于这样的教学对象,首要的问题不是教给他们多少知识,而是如何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适时选取一个与学生想法比较接近的案例进行讨论非常重要。如以下案例:
案例1:近日,动物保护者李强上街买菜,看见有人在卖穿山甲,心想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于是花钱将穿山甲买下后放回大自然。这一“放生”行为得到了很多人的赞誉,李强也对此引以为荣。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的讨论热情是比较高的。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学生经过一段时间野生动物专业的环境熏陶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热情很高,并且乐意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很多同学甚至有过到市场上购买野生动物然后放生的动机或行为。因此,本案例与他们目前所持有的想法很接近,易于产生兴趣; 第二,本案例案情简单,每个同学都可参与其中。即使没有完整的答案,但至少可以说出其想法。这一点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教师给出以上案例,并留给同学一定的思考时间后,抛出问题,让同学们评价李强购买野生动物并放生的行为。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道德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有的学生甚至会抛出以下问题:李强是专业人士吗,他所选的放生地点合适吗?如果鼓励这一作法的话,是不是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越来越猖獗?等等。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参与其中了,说明学习兴趣正在培养。这为以后《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奠定非常好的情绪基础。
1.2 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讨论法是学与思、学与论的结合,是达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先学后思、再论,可以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完全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涉及到多部动物法条,法条的理解与记忆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也是重点。如何通过科学方法促进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与掌握是本门课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讨论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这一法条,教师除了作条理讲解使学生理解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应用。为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特设计了以下案例,供同学们讨论。
案例2:李某,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下岗后一直在寻找再就业的机会。偶尔听人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很赚钱,于是便有了繁育野生动物的想法。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的驯养繁殖技术很成熟,而且熊胆的市场需求量很高。于是李某决定养殖黑熊,经过一年多的筹建,李某建起了“正隆饲养场”,并一心养殖黑熊。但没多久,意外情况出现了。当地工商局以李某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为由,没收了李某饲养场的熊,并对李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但李某辩称其投入了10余万,还未获得经济利益,目前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且准备如果资金周转情况一有好转,就马上办理。并请求工商局宽限他几个月……。
教师提出问题后,同学们围绕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学生更加理解和掌握了本法条的核心问题:第一,应该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罚款应该是在三千元以下。
1.3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多种能力讨论法是提高学生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逻辑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讨论法为学生进行集中且独立的思考、发挥个人能力提供了合适的机会。讨论主题确定后,学生需根据所学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推理等活动,才能提炼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利于培养学生认真思考的习惯。同时,法律问题的推断是缜密的,在这个过程中,更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在提炼出自己的见解后,还需快速组织发言材料,甚至需要进行提问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多种能力得以培养和提高。
1.4 促进教学相长讨论课是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讨论中,每个学生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思维习惯出发,从多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给同一个问题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使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相互教育。在讨论课上通过对学生的引导、答疑,可以进一步巩固教师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锻炼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组织能力等。更重要的是,教师通过启发学生的方式,可培养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见解独到的思维,进而获得认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自学,学会创造学习,学会合作学习。
综上,讨论课以《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重大,但讨论课上讨论的模式对于促进讨论课作用的发挥也是非常关键的。
2《动物法律法规》讨论课的讨论模式
在以往《动物法律法规》的教学实践中,一共采用了三种讨论模式。
其一,教师提出问题,学生举手回答,然后教师再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再作回答。其实,这只不过是教师与学生间问答的不断简单重复。在这种方式下,并不存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的联系线索。因此并不是正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二,教师提出问题,众多学生作答。教师从众多回答中选取正确、适当的答案。在这种方式下教师提出的一个发问由众多学生作答,但是学生之间的回答与发言,从学生的角度看,是互不直接相关的,是完全受教师支配的。换句话说,讨论中并没有“讨论线索”。 虽然这种方法已接近讨论课,但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三,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真正的讨论课与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同,它交织着“讨论线索”。在讨论课上,围绕教师提出的问题,讨论通过“教师――学生1――学生2――学生3……教师”这样的方式展开。换句话说,教师先使讨论开始,一名学生提出讨论的线索,第二、第三名学生加入。当讨论陷入僵局或错误方向,教师才给予修正,或作一些引导性的介入。这种教学讨论的特征是,无论是从教师角度看还是从学生角度看,彼此的发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具有内在联系的。这种讨论方式下,学生不仅注意教师方面,学生之间也彼此直接联系展开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发言,全班学生都参与,各自仔细听取他们的发言,彼此发表自已的想法,互相补充、互相修正,使对话一步步深入。只有在这时,共同解决问题的真正课堂讨论,才能形成。
如在案例1的讨论中,当教师提出“你如何评价李强的这一行为,李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的问题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学生发言,有学生可能会回答李强这一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马上会有其他学生作出回应,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代表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作出引导,询问学生为什么不合法。学生可能会找出一些理由,也可能没有理由,只是提出一些反面的质疑,如,这种放生行为会增加市场上非法野生动物的供应,结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种质疑也是学生思维的结果,对于推动该讨论的进行也有比较大的作用。但若有其他学生的这一问题上继续发言的话,教师就应该作些引导,引导他们到真正的“讨论问题”上来。总之,在整个讨论中,学生们通过听取彼此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发言,教师在关键时刻作些引导,可收到不错的课堂效果。
但讨论课上,教师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第一,需要提出真正抓住学生心思的提问。抓住其心思的发问一旦形成,学生就会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观点,即使第一次回答不太恰当,但学生也不易气馁和消沉,接着展开活跃的讨论,并仔细听取他人的看法,积极寻找适宜时机继续发表更深入的看法。所以,教师的提问应指向本质的东西。第二,教师对学生回答的态度要宽容。讨论课上,学生的发言往往是不完全的,但许多发言却反映了其思考的过程和思维的进步,并且对整个讨论课的推进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师应对此现象应有正确的认识,在讨论开始不能要求学生有完整的回答。对每个学生的回答,教师应当从学生的发言中找出亮点,鼓励学生作出更准确的回答。只有这样,真正生动活泼的课堂讨论成效才能形成。
我省环*地区休闲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交通设施日趋完善,发展休闲旅游产业市场巨大、前景广阔。为推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对《河北省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冀政函〔*〕82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
(一)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建设环*休闲旅游产业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分析河北独特的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准确把握旅游业发展趋势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关市、县在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时,要把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统筹考虑,优先发展,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环*休闲旅游产业带的综合效益在GDP中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在3至5年内,初步建成六大功能区、七大产业聚集区和一批休闲城市(县)。经过10年左右时间,把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成国内重要的休闲旅游目的地,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带、生态保护带、区域合作带、民生改善带和产业示范带,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GDP的比重提高到8%以上,成为省内重要支柱产业。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活和优化各种旅游生产要素,促使旅游资源向旅游资本转变,将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环*休闲旅游产业带的开发建设,应立足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休闲旅游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要准确把握休闲旅游的产业规律和特点,在建设、管理和服务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人本理念,注重现代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及人性化、亲情化、精细化,提高舒适度、美感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持续利用”,杜绝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破坏性使用。要采用现代科技和先进工艺,实现节能、节水、环保,使资源得到集约利用、环境不断优化、生态持续改善。要高度重视文化资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旅游资源,与*两市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环*各市、县要树立整体意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统一规划,协调开发,不搞近距离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低价格同质化恶性竞争。
(六)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发展环*休闲旅游产业,既要以资源为基础,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由偏重依赖资源向创新发展的转变。要认真研究休闲旅游市场的变化趋势,以超前意识和创新思维,策划和推出多种类型的休闲旅游产品,满足多元化的休闲消费需求。
二、强化工作重点
(一)谋划建设重大休闲旅游项目。有关市、县要围绕温泉、冰雪、海滨、草原等时尚休闲产品,谋划建设一批引领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核心项目。三年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休闲旅游和精品观光旅游项目中,争取使燕郊成功(中国)大广场、仙那都国际生态休闲度假村、木兰围场狩猎场等18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昌黎黄金假日滨海度假城、茅荆坝七家森林温泉度假城、崇礼中马国际旅游度假区等25个项目开工建设;同时,新谋划一批项目并下大力推进前期工作。到2012年,百个以上重点项目形成接待能力,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旅游产品结构初步实现优化升级。
(二)打造知名品牌延展产业链条。各产业聚集区通过建设、经营和推介,把一批核心产品和重要景区,做精做大做强,使之成为海内外知名的休闲旅游品牌。按照不同产业聚集业态,延展产业链条,发展会展、健身、养生、修学、演艺、娱乐、购物、餐饮等关联产业,开发运动装备、花卉、保健品、书刊杂志等衍生产品,打造产业集群。
(三)培育休闲旅游目的地。环*各市、县尤其是秦皇岛、承德、廊坊、保定等4个休闲城市和19个特色休闲县(市),要积极创建中国最佳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城镇。加快完善口岸、会展、博物馆、特色街区、游客中心等不同功能的旅游服务设施,推动自助旅游服务体系和救援保障系统建设。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将旅游要素和环境因素有机融入城镇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之中,打造宜看、宜居、宜游、宜闲的景观型、文化型和休闲型城镇。
(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休闲旅游发展需求,构建集散通畅、快速便捷的立体旅游交通系统。要加快在建的张承(宣化—崇礼段)、长深(承德—唐山段)、张石(涞源—涿州段)等高速公路建设;积极推进张承(崇礼—承德段)、承秦(承德—秦皇岛)、张涿(涿鹿—涞水段)、密涿(密云—固安段)等高速公路的前期工作;尽早谋划建设干线公路到新建重要旅游景区的联接线。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争取京张、京承铁路客运专线获得批准,加快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进度。要努力做好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机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明年开工;谋划建设围场通用机场。有关市、县要安排建设好城镇交通、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结合农业种植、森林草场及水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整个产业带的生态环境;把城镇周边、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景区周围作为重点,加快环境治理。
(五)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品。通过更新改造,扩大规模,拓展功能,挖掘内涵,增加观赏性、参与性、知识性、趣味性内容,结合民俗风情与舞台艺术推出游客喜闻乐见的文化旅游产品,提升已有景区的质量和水平。对档次低、环境差、游客少、改造价值不大的景点,通过市场竞争和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逐步予以淘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以规划为龙头,协调各项开发建设。有关市、县要认真落实《规划》,以《规划》指导休闲旅游的各项开发建设,抓紧研究制定七大产业聚集区发展详细规划。交通、民航等部门尽快编制产业带交通建设专项规划。城建、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制定休闲旅游城镇发展专项规划和产业带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新开发的景区必须在《规划》指导下编制好景区规划和建设方案,跨市、县的景区要联合制定建设规划,严禁不符合规划的低水平无序开发。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环*休闲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财税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项目建设期间(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上缴省、市两级增值税和所得税超基数部分,按企业与政府签订责任书确定的返还比例,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支持项目建设。省、市两级财政“两税”超基数部分的返还比例相同,“两税”超基数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返还采用资本金注入、贴息、补贴等方式进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用地计划。
旅游定点宾馆、餐厅、景点,其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并轨。旅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其排放的废水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发展旅游。通过出让或转让政府投资旅游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省及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要对重点旅游项目贷款予以倾斜;景区可以所有权、经营权或门票收入作抵押进行融资。鼓励旅游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积极创造条件上市融资。企业可积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四)加强市场营销。旅游部门要以环*休闲旅游为主题,围绕《规划》提出的形象促销“十个一”工程,研究制订产业带整体宣传方案。要利用节庆、展销会、邀请国内著名旅行社来河北考察、省市部门和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努力塑造鲜明的环*休闲旅游目的地形象。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促销,高度重视互联网络等新型媒体宣传。要组织产业带各设区市和重点景区通过央视等重要媒体的主要频道、热点栏目投放休闲旅游形象广告。省内媒体要开设专栏和专版、增加专题和时段,加大对产业带休闲旅游的公益性宣传。各市、县要制订鼓励招徕海内外游客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搞好产品营销。
(五)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旅游市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加强和改进旅游招商工作,运用小团组招商、专业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手段,组织针对性强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一批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发建设休闲旅游产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与国内外旅游知名品牌特别是*大型旅游企业实施联合,组建旅游企业集团。要优化旅游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解决客商投资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具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重诺守信的人文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环*休闲旅游产业带。
(六)提升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旅游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制订并推行休闲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鼓励休闲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高级别A级旅游景区,鼓励休闲旅游接待宾馆饭店争创国家星级酒店特别是高星级酒店。鼓励旅游企业创新运营机制,通过跨行业经营、连锁经营、联合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模式,完善旅游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休闲旅游诚信经营体系、文明旅游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营造“重信守诺”的旅游服务氛围和“放心旅游”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休闲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具有开放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策划人才队伍、具备较高素质修养和工作能力的管理人才队伍、爱岗敬业技能熟练的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上岗、在岗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中级休闲旅游管理和策划营销类人才以及技能型实用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引导。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休闲旅游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更高层面、更宽领域、更大范围谋划和支持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同时,制订更加有利于环*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资金、税收、规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产业带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协调调度。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政府引导,真正把休闲旅游业作为硬任务组织好、推动好。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例分析
实际上,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所要阐明的是在法律适用中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使用哪个判案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一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国际经验;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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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救护系统;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旅游资源是城市的宝贵资产,也是城市对外发展的名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层次的享受,旅游产业也随之日益繁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城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劳动力就业、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旅游安全问题不可忽视,俗话说“行船跑马三分险”,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大型的旅游事故,引发了人们对旅游安全问题的思考。旅游不仅可能碰到风雨等“天灾”,还可能遇到被盗、交通事故等“人祸”。旅游意外不可能完全避免,除了要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政府机构对旅游景点的规划和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
我的家乡宜兴是一个拥有很多旅游资源的美丽城市,被称为“洞的世界”、“竹的海洋”。但2011年8月13日,竹海公园风景区因受道短时强风暴雨突袭致滑道受损引发安全事故,乘坐滑道的游客相继追尾被甩出滑道。事故导致4人死亡,几十人受伤。于是针对竹海景区的滑道设施是否规范运营,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人们经常忽略的旅游安全问题也被放到聚光灯下。宜兴竹海素有“中国第一竹海”美誉,竹海一直是宜兴旅游产业的代表而模拟旱地滑车的竹海滑道项目,是特色娱乐重头戏。此次事故,给宜兴旅游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宜兴市安监局长欧方明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强风暴雨天气导致部分设施损坏。滑道是一项“看天运行”的旅游项目,检索以往的报道,无论是2008年河南栾川景区,还是2011年5月广州白云山的滑道事故,事发原因都与天气状况不佳有关。虽然竹海事故发生时的确是狂风暴雨天气,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部门的解释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同样不能放过对于“人祸”因素的追问。毕竟,如果每次都将类似的安全事故归咎于“天灾”,而不反思自己在安全隐患排查、设备日常检修、应急信息沟通、突况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难免会“好了伤疤忘了疼”。宜兴旅游业想要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规范,科学管理。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让安全先行,狠抓管理,实现旅游发展规范化,把旅游安全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作为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在筹建到运营的各个环节,都要排除安全隐患。
首先对于有的景点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力的现象,如旅游标识少而又单调,警示牌不醒目,应该定点放置标识,警示牌安置需大而明显;山道护栏简单粗陋,应进行安全排查,对于松动的护栏及时进行修理或重置等。以宜兴竹海景区滑道为例,其实可以在在四周贴一些安全警示,比如雨雪天不适合进行滑道项目的游玩,滑道项目游玩注意事项等,这都是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手段,只是人们总是太过大意,等到出了事故再整改,那就晚了。
其次应该进行旅游安全救护系统规划,建立专门避灾防险救护机构和必要的人员设置。成立救援中心,在景区内服务中心设救护点。制定旅游安全救护应急预案,成立快速救援队伍,遇有意外,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宜兴竹海事故事发后,有部分遇难者家属称,他们的亲人是在事发两小时后才被送到当地医院,错过了抢救时间。所以说宜兴竹海风景区没有一个好的安全救护系统,发生事故时就不能及时应对。
总得来说,要构建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因地制宜开发旅游资源。旅游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要求有一套合理的系统来进行规范。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不仅具有一般旅游安全管理的内容,还需要考虑风景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地质、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因素,这就需要风景区与当地地质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合作与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可靠,保证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等。宜兴的旅游景区,除了竹海公园,还有善卷洞,张公洞等,基本上都是属于生态环境旅游,很多都是亲近自然的项目,所以都是需要实地考察的。风景区的资源是环境演化和人类文明积淀的成果,许多风景区的生态环境较好地保持着其原生状态,但这种原生状态的生态系统往往敏感而脆弱,随着旅游人次和旅游设施的剧增,给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系统的构建可以通过控制游客量、保护生态措施等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风景区旅游生态环境,使其处于最佳状态。
作为政府机构,在加强旅游景点的规划和管理上,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对于旅游服务中的违法现象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惩处,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旅游环境。
一方面,要实行旅游开发项目的审批制度,从源头抓起。在景区开发一些新设项目的时候,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要遵循旅游规划技术标准。景点建设与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同,其建设要综合考虑历史、建筑等级等诸方面因素,其规划建设方案要求较高。因此,把好规划建筑设计质量关就非常重要。建议对各景点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和审批制度,凡需对景点进行新建、改建、复建、加固等建设项目的,均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旅游景点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宜兴工商局档案部资料显示,竹海滑道承建单位——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建筑、水利、市政、土石方、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增加到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但是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未包含“滑道”项目,建筑公司本身就没有资质去建设滑道项目,所以对于滑道的安全问题,他们就很难做出保障。
另一方面,要从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角度来规范和控制从业人员的行业行为,强化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意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旅游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旅游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从业人员的即时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基本安全知识,或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就会大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宜兴竹海事故事发生前,天气不好,但游客已经买票,一些游客本想退票,但工作人员不允许退票,导致他们只能硬着头皮上,最终导致惨剧,所以说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疏忽也促成了此次事故。
对于公民自身来说,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也非常重要。游客的旅游安全很大程度上还要游客自身多加防范,加强自我教育与锻炼,约束旅游行为。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又一大支柱,我们要趋利避害,防范风险。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合理有效的进行管理,这不仅仅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个公民该注意的地方。让旅行成为一种享受,让安全伴随你我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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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 现代 规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虽形式上确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审查标准,使得这种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我国 法律 的适用与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理念,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职公司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对方当事人或在对方当事人中拥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董事与公司从事交易时,极有可能利用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就两个有能力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平衡与诚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习惯,[1]但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各国公司法大都设有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以保证交易对公司公平。
一、美国蓝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早期直到1880年,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据公司的选择自动撤销,法院根本不考虑交易公平与否[3];自20世纪初,实行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并重原则,即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实行单一的实体公正标准,即无论是否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实质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现代规,,、通过成文法对程序公正的设计,力图达至”“质公正的目的。wWW..Com自1931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第820条设计出“安全港”程序规则以后,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4]但具体模式仍有所区别。
(一)特拉华州规制模式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条,[5]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自我交易即不得仅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由公司主张撤销:(1)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数,董事会或委员会通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的肯定性表决善意地批准了这一合同或交易;(2)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有资格投票决定的股东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过股东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别批准;(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会、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核准或批准之时,合同或交易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两项程序步骤:一是利害关系董事就其与交易的关系、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实向董事会或股东进行披露,此即“公开性”原则;二是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影响,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对自我交易做出决定,此即“独立判断”原则。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1条仿效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与此类似的安排。[6]这些成文法条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确限制普通法上自动无效原则的适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适用过程中,判例法赋予了上述程序步骤特殊的法律意义:
1。在董事自我交易场合,上述程序条件满足与否将对交易公平的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准程序得到满足,判例法将无利害关系董事[9]或股东[10]的同意,视为一项经营判断,依据经营判断规则[11]审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审查范围限于无利害关系董事是否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诚实而且有正当理由地相信其关于批准自我交易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适用经营判断规则,能够阻止对交易自身价值的实体上的司法审查。如果公司或股东对符合经营判断规则的自我交易提出异议,则必须举证证明交易构成浪费或赠与,否则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条件未获满足,即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其履行了披露义务,但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则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平的审查标准变为“完全公平”,包括审查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12]1988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条对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与此完全相同立场。
由于程序规则排除了司法在经营判断规则之外对交易的干预,符合程序条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赋予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2。在控股股东自我交易场合,即使上述程序条件得到满足,考虑到决策董事极可能因担心被免职而批准交易[13],或者交易虽由非控制股东审查,但无论决策结果如何,控制股东都将继续主宰公司,“报复的风险”仍然存在。[14]这样,委诸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进行决策的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判例法采用严格的“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程序条件的作用仅在于免除控制股东的举证责任,转由反对交易的股东举证证明交易对公司不公平。[15]
关于“完全公平”标准,美国律师协会的权威解释[16]指出,对于没有通过“安全港”程序规则检验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应对交易的公平性从交易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审查。如果交易的争端是价格的公正性,不应将“公正的价格”理解为一个单一的“公正”价格。公正的价格不是一个确定值,而应当是在平等谈判中,独立的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价格区间。这一价格区间仅是无利害关系董事进行自主经营判断的更为广泛的价格区间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许董事自主决定的价格范围,比根据“完全公平”标准所采用的“公正价格”之区间更广泛,并且这种更为广泛的公正价格区间理论,对其他交易条件同样适用。
(二)其他规制模式
虽然程序条件的满足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广泛采纳,但对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标准的立场仍存在差异:
1。自我交易经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另有两种较特拉华州更为严格的公平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获得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对交易公平性的审查,因为交易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国法学会所建议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原则)))模式,其第5。02条(a)(2)(b),(c)规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经过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法院仍应当对是否能“合理地推断出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进行审查。这种“合理公平”的标准介于“完全公平”和经营判断规则之“理性标准”之间,比前者易比后者难。[18]
2。自我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另有较之特拉华州方向截然相反的两种审查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如果股东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实,以及董事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该交易,且拥有股份的利害关系董事未参与投票,那么该交易就是有效的。这样,如果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审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则》模式,,非利害关系股东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对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据第5。02条(a) (2) (d)以及5。10条,无论是董事自我交易,还是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对交易仅限于以浪费标准进行审查。[19]
二、我国现行的蓝事自我交易规制:“画饼充饥”式的制度供给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法》界定的关联关系的一种,第21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法律对关联交易并非简单地加以禁止,[20]未经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无效,[21]而是对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认。经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处理。
显失公平是适用于公司对外交易的审查标准。一项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22]:客观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经济 利益显著不平衡;主观上,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利用对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所致。由于非利害关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东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备通常理性人的判断能力,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结果显失公平,恐怕也很难满足撤销交易的主观要件,因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规定,几乎不能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任何保护。
而根据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执行职务须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即属对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权撤销。如美国允许公司向董事提供贷款,某制造商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向董事提供贷款,贷款期、贷款担保及利率等条件与通行的商业贷款毫无二致。但是该项贷款不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而且公司的营运资金有限,这笔资金本可以用于 发展 公司的业务。本案中,自我交易虽并不显失公平,但因不能满足经营判断规则的要求,公司可申请撤销。[24]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25]同样规定有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却另行给出具体详尽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原因。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的判断标准!这正如英国故事里教师说:“孩子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就要揍你们”,如果我们要求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而又不为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设定任何标准,则我们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会比上述教师稍胜一筹。[26]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实质上处于没有规制的状态,这种缺乏公平标准的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
三、我国盖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现代社会经济中,自我交易现象司空见惯,美国早期的严格禁止态度已经不合时宜;无视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而直接审查交易实质上是否公平,亦将导致司法对商业决策的过度干预。自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能够降低 企业 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损公肥私”的道德风险,违背公平正义。法律的任务不是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交易对公司公平。
美国赋予无利害关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决策权,法律对其决策表现出相当的尊重,致使利益冲突交易的实质公平问题基本转化为正当程序问题,这种以效率和安全为首要价值追求,兼顾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规则运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现代规制模式,仅是一系列防范不当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 网络 群支撑的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场为基础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竞争性产品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包括证券承销商和经纪人在内的知情且老练的市场参与者、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以及道德诚信机制等非法律控制机制,有效限制了经营者违背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减轻了公司法保护投资者的负担,为公司法赋予经理人更多的经营裁量权提供支持条件。[28]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发展时期,在全球经济渗透融合、国内外竞争日趋激励的形势下,面临着程度更深的提高经济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现实紧迫性,但我们欠缺防控公司内部人权力滥用和欺诈的市场及道德机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培育投资者信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比赋予管理层经营裁量权更为重要。[29]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仅约束董事本人作为交易相对人与公司进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来,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实,法律即可轻易被规避,因此进行目的扩张解释,是防止董事通过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扩张解释得完全恰如其分,执法标准矛盾甚至对立现象难以避免。为明晰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提供执行法律的指引,立法应当明确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准法和实质基准法。所谓形式基准法,就是由法律对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情形进行具体列举:(1)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2)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人”间的交易;(3)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或其“关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间的交易;(4)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员的“其他实体”间的交易;(5)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之间的交易,该人控制着前述“其他实体”,或该人受前述“其他实体”所控制;(6)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间的交易,该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员;(7)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职公司中就该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关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与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个信托组织或产业整体,在它们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个信托组织、产业整体、无行为能力人、被保护人或未成年人,该董事是这些组织或这些人的受托人。所谓实质基准法,就是规定判断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规则,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认为将影响其判断力。[32]
(二)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进行决策的前提条件,凡足以影响决策的因素都应当披露:第一,应当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质、范围及与公司事务的关系。“一个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说明他拥有利益的时候,而是当他说明了该项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时候。”[33]第二,应当披露涉及交易事项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交易标的的有关事实,还包括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等。如在澳大利亚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同时,他还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控股股东。pbs公司的董事表决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万澳元贷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没有参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没有财力偿还贷款。法院认为,仅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够的,还应当对chl在贷款当时无财务能力的情况予以披露。
在英国,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事罚金。[35]但违反披露义务本身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申请撤销,但公司已经确认,或者合同撤销影响对违反披露义务不知情、有偿取得权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制定法都规定,即使不经披露和批准,只要能证明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则不得仅因交易具有利益冲突性质而由公司主张撤销。判例法的主要态度也认为,利害关系董事没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仅构成撤销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终能否撤销,还取决于董事能否证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举证不能的,则交易可以撤销,或者在承认此项交易的同时,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38]
信息披露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如果不进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当自我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英国的严厉模式,将董事自我交易与要求最大诚信的保险合同作同等对待,[39]违反披露义务,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三)无利害关系决策机关的批准
关于自我交易的批准机关,在美国,董事会批准为默认规则;在英国,董事会批准为私人公司的默认规则,股东会批准为公开公司的默认规则。[40]我国现行 法律 不区分公司类型,均以股东会批准为默认规则。自我交易一概由股东会批准,既不适应商机稍纵即逝的特点,也容易导致公司开支的增加。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的能力较弱,考虑到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双重需要,除对董事兼具控制股东身份时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规制标准外(下文将作论述),立法宜采英国模式区分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默认批准机关,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公司决策人必须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才能真正建立独立对等的交易结构,否则程序的设计将反过来变成掩盖那些事实上损害公司而让内部人获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国判例法[42]与成文法[43]均承认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自我交易表决的章程条款有效,只要董事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将利害关系董事 计算 在内会议法定人数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满足;他们的投票不计算在内,事项也被通过。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仍处于讲关系、讲人情的“熟人社会”里,董事们在一个公司里共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决策上,本来隐形的影响和压力就真实地存在,决策董事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如果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并参与表决,要求其他董事当着利害关系董事的面,反对他的提议而坚持以公司利益为上,不免脱离社会实际,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考虑到要给予其他董事以坚持原则的支撑,公司利益的保护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司决策者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应是一个不能任由当事人改变的强制性规范。
在英国,根据衡平法规则,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变成受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生效。[44]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关系董事披露了冲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没有经过公司的特别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销。[45]由此可见,影响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义务,而不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国,未经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响,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
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取英美两国的处理方式,为防止秘密从事的不正当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责任,宜强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四)经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审查
对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纳美国模式,赋予正当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担证明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证明交易公平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在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宜采“合理公平”标准;在非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宜采浪费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未经披露或批准的正当程序时,由掌握信息的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公司没有任何好处,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打击股东投资的信心。二是基于举证上的便利性。利害关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证据,其具有举证能力,同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正。但当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当程序,举证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一方面,交易的阳光化和公开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对利害关系董事履行正当程序的鼓励和导正,也是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同意的尊重。
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分别采“合理公平”和“浪费”标准进行审查,也表现出对商业决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 现代 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业决策时机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东更明智,法庭不能轻易以他们的判断取代董事正常的经营判断,否则很可能导致对“复杂的商业判断采取粗野的业余方法”[46]。第二,是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没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强烈偏好的b却可能不惜高价求之,这一简单道理,从羽绒服夏季折扣狂打仍旧滞销,空调在炎热强烈袭来时售价攀升却一路畅销的生活常识中即可得知。商业不过是放大了的生活 经济 ,考虑交易标的对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价值以及考虑双方所处的具体境况对交易条件的影响,尊重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 规律 的认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没有能力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当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但是,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自我交易仍然应当接受“合理公平”标准的审查。这是因为,一方面,无利害关系董事与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关系,要求他们以与对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谨慎程度来与他们中的一员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从经济利益和家庭关系等从概率上讲极有可能影响交易判断的角度来界定无利害关系,这种界定,显然窄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诈和浪费,但仍有人以其有损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优惠于有关的董事为由提出质疑时,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针对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决策更为严格的“合理公平”标准对自我交易进行审查。
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自我交易仍应当接受浪费标准的审查。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索取权人,有权对最终影响他们权利的事项做出决定。但股东决策不同于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股东的同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谋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导致董事财产增加,却由全体股东“埋单”。因此,在公司或股东提出异议时需要审查以对等形式出现的交易是不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或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赠与。论及至此,可以得出两个水到渠成的结论:一是在派生诉讼的情况下,拥有原告资格的股东应当是在股东会议上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赞成股东除非能够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被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决策经全体无利害关系股东一致同意,则公司与股东均不得提出异议。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认,是否同样发生上述效力?较之得到事先批准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认应满足更严格的条件:第一,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已经向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进行了披露;第三,没有不合理地不寻求事先批准;第四,未获得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励董事寻求事先批准,这样无利害关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进行磋商。而事后追认使公司没有磋商机会,先斩后奏导致董事会需要权衡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不是考虑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经完成的交易是否对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须将同僚董事诉诸法庭。[49]因此,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董事会追认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赋予公司撤销权,也不宜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以“合理公平”标准审查交易的效力,而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是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股东会追认的自我交易,可以发生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时具有公司控制股东身份,无论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都应当采“完全公平”的审查标准,披露义务和批准程序仅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
注释:
[1]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2]关于前三个阶段的论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国学者对早期是否实行绝对禁止原则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认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从来没有严格禁止利害关系董事交易的规则,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参见[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规制之比较》,曹阳等译,载张新民编:《民商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页;张开平:《英美公司黄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6]〔关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纳德"s布莱克:《外部黄事的核心信义义务》,黄辉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脚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页。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经营判断规则是衡蚤釜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股东虽不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但这并不妨碍按照经营判断规则审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15]see zohar goshe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olling corporate self一dealing: theory meets reality, 91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3)393,p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