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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税申报8篇

时间:2023-06-26 10:16: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经营所得税申报,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营所得税申报

篇1

年所得12万元包含11项收入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家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计算年所得。

年所得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年所得为上一年的收入全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00元)的收入额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所得,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需计算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年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应税所得率=1%(征收率)÷20%(税率)=5%;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5%。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自行申报纳税不含以下所得,即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多样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或中介申报,委托双方须签定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

网上申报的由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通过**财税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栏目”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自助报税专用计算机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因特网下载申报表或到地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正确填写后采取挂号信函方式进行申报,邮寄信封须注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用”字样。以上两种方式不适用于有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到所属区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的窗口,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补税、退税、抵税。

篇2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篇3

位源泉扣墩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包括现金支付、汇

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

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

变更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1;rf围境内已

扣缴的税款,准予技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L纳税义务人兼有来源于境内二项或二项以1:所得的,应

按项汀洲汁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亡取得上资、薪金

所得.*”[: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齐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

个人,从中回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查定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杏帐征收是指税务

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

汁莫缴纳税款的方式。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

业人员、生产设备、耗月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

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

一种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销售(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

准确计算的纳税人,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

个人防得税的计贸、是停正确H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

心if的由丁:个人所得税采取1;L1列税率似累进税率两种税率形

式。因此,不同税率迫月的所得,众计算方法1:是不同的。

危fn比例税率所得纳税额计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公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

:叭订叭L例税率。计算所得税税额时,只要将上述各项的应纳税

所得额乘以20%即可。且休LL算公式分别为:(1)劳务报酬所

得、特许仅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设所得:1.诲次收入在4帅o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jx20%;2.每次收入额

在川oo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柜次收入额×(1—2f、%)×20%;

材—,j欠特务报测府纳税所得额超过200〔)o,i但石足50000元

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一2000元;对一次劳务

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40%一7000元。(2)稿酬所得:1.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

20%)×20%×(1—30%);3l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

财产的收入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4)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领×

20%。

适用累进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工资、薪金的每月所得适用

9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领一费

用8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算公式中速算扣除

数是用速算法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扣除的常

数,即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

额后的差数。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木书附录的税目税率

表)。下面举例说明,适用累进税率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

税额。

例一:某私营有限公司经理陈×,1994年1月份取得工资

收入3000元,月度奖金1000元,还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科学技术发明奖3000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为;囤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是免

缴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不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000

元十looo元一800元)×15%一125=355元,陈×1月份收入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355元。

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为140000元.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损失合计为50000元,则该个

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一50肋o=90000元,其当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5%十(10000—5000)×10%十

(30000一10000)×20%十(50000—30000)×30%十(90000—

50000)×35%=250十500十4000十6000十14000=24750元。为

了快速简便,也可用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换算表(年换

月)进行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0000×35%一6750=24750

销售(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税种合并征收购一种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

月计征,6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所说的特定行

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时政部确定的其

他行业。所况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条例中所

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

年度终了i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约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

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我

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凡办

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

篇4

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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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06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06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唐山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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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6-0084-04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体系复杂以及两套“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基侵蚀严重

1. 税务机关与工商等政府机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未规定具体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 对企业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假账”、“账外账”等行为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准确核实企业收入较为困难。

3. 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以安徽省国税系统为例,2005年全省所管内资企业实际申报4.6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3.8万户,零申报率为82.5%;2006年实际申报6.3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1万户,零申报率为65.3%。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9 7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3 208户,零申报率为48.1%;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0 1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2 413户,零申报率为52.9%,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纳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

2. 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同。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够完善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管理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 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开展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规范

1. 企业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清算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所得税重视不足。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造成税款流失。

3. 企业所得税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但资产可变现价值在现实中很难获得。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

2.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采集不全面、准确,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造成当前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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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使该年度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解读以上规定:(1)年度纳税申报,可以涵盖全年,也可以只有几个月,但不可以跨越日历年度;(2)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纳税年度,应可以跨越日历年度。例如企业自2011年11月底停止经营开始清算,至次年2月底办理完毕清算事务,则应以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作为清算的“纳税年度”。与此相一致,清算期间既然跨年度,会计上也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核算前提不同

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与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应的会计核算,则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是以企业会计上“利润总额”为基础,凡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的,不进行纳税调整,只有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时,才进行调整,并且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是按照“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的公式,直接计算出清算所得(或损失,下同),不与会计处理和损益计算直接挂钩,即不论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均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此,进行清算的账务处理,可适当从简,不考虑其对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二、清算会计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生产经营最后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停止经营并转入清算的开始前,不论停止经营时是否已届年底或月终,均应按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要求,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自年初至停止经营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最后经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以此时点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作为企业清算的“期初数”。

(二)清产核资、核实债务

企业清算,终止经营,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工作首先应清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并在清理核实、账务调整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处置、债务清偿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评估资产价值

企业清算都需要处置资产,而资产处置前按习惯都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处置时的参考价格。鉴于清算企业清算后即告解散,因此,企业清算时资产评估,一般无须按评估结果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处置资产

除企业吸收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清算外,清算企业都必须进行资产处置(指拍卖、变卖)。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按照处置方式的不同而有异:(1)对清算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整体处置,清算企业只需将全部资产(一般不含货币资金及应收债权,下同)以与账面价值反方向的分录转销,并统一确认处置损益,账务处理是:按应收资产处置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资产的备抵账户余额,借记有关备抵科目(或明细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处置资产应交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清算资产处置损益”明细科目。(2)对清算资产分类或分项拆零处置的,则按照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分别转销其账面价值并确认处置损益。(3)对于应收债权,应组织清收,对于无法清收直至通过司法程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可直接核销,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算资产处置损益”、“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科目。(4)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处置时,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处置这些资产的处理相同。(5)如果一般资产处理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余额,应转销增加所得税费用。

(五)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按支付方式分类为以现金清偿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两种;按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分为一般清偿和债务重组两类。具体账务处理是:(1)以现金支付进行一般债务清偿时,借记有关债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以现金支付进行债务重组,按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借记有关债务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偿债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算负债清偿损益”科目;(3)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账务处理与销售非现金资产相同,销售价款(含增值税)按应转销的债务账面价值计算;(4)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按准则中有关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录略;(5)缴纳清算前欠缴和清算中产生的流转税等税款,亦属负债清偿范畴,具体账务处理与经营期间相同;(6)清算后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他无须清偿的负债科目有余额的,应转为清算收益。

(六)清算费用的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开支的办公费、旅差费、清算组人员报酬等即期费用。上述费用支出一般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七)计算清算所得和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通过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成,清算所得额按申报表填报数额独立完成,不与账面上清算的利润(或亏损)挂钩。(2)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以申报表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析确认。应补充确认所得税的,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冲回已确认所得税的,作相反分录。(3)缴纳清算所得税及经营期间欠税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以前多交所得税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八)分配剩余财产

经过上述一系列账务处理后,清算企业账务上一般只剩有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和货币资金科目,亦或有少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当然也可能只有非货币性资产以供股东分配的。这些资产,一般称为可供股东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简称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时:(1)分配款全部为货币资金的,借(或贷)记所有者损益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如果分配剩余财产时只有实物资产,即应由股东交现金给清算企业缴税,相关分录为借(或贷)记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贷(或借)记有关实物资产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清算企业的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共一个主表、三个附表。其格式如表1所示。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注意事项

1.(2)第6行“清算所得”和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填报按项目名称后括号内公式计算的清算收益。第6行或第11行为0或负数时,均以0填列,如果申报时不欠缴或应退以前所得税,上述“0”以下项目则不再填列。

2.附表1:(1)第1列“账面价值”填报会计上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金额,包括各该科目余额或本科目余额加减相关调整科目、调整账户后的金额。(2)第2列“计税基础”,填各项资产清算开始日的计税基础,一般指资产的成本或者资产原价减除按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后的余值。(3)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或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

3.附表2:(1)第1列:“账面价值”应按清算开始日负债账面金额填写;(2)第2列“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其“成本”明细科目余额填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以及记录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有预提费用性质的内容,计入负债后清算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清算时,相关金额的计税基础应按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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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异;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起源于1913年,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其不仅是美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2010年联邦政府的收入总额为2.162万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9460亿美元,占总收入的43.7%。我国于1981年1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的全部税收比重为6%-7%,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美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于2011年已进行过一次个税改革,但此次改革并不能弥合其中的种种弊端,专家、社会舆论呼声强烈。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一个世纪不断调整和优化,制度已经相当完整、公正,亦不乏人性化,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通过对比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差异,找出我国个税制度的不足,发表自己的一些对完善我国个税的思考。

一、税制及课税对象差异

美国:采用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银行利息、个体经营收入以及合伙所得等)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

中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全部收入分为十一大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课税对象的范围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其优势在于对税源的确定较为容易,计算简单,便于监管。但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征,征税成本较大,并且容易造成税赋不公。譬如,我国目前对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同样收入的工薪所得却需要缴税。

二、纳税申报差异

美国:按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可分为已婚联合申报者(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者、户主申报者、单身申报者。美国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4月15日,但可申请延长至10月15日。在美国,支付所得方虽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申报义务人为纳税人。

中国: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也就是说在中国申报义务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当年所得为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应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差异

美国:应税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各应税来源收到的所有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居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一些符合规定的费用,如经营费用和亏损、夫妻赡养费支出、迁移支出等;并规定了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其中扣除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贷款利息费用、慈善捐赠、银行账户提早支取罚金等,个人宽免额是对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的家庭人口每人给予固定数额的个人纳税予以免除。这些标准会根据每年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按所得来源不同,分为六大类计算方法。其中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收入减去标准金额3500元,并依法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结构差异

美国: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四种不同申报方式规定四种税率表,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中国: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五、征管管理差异

美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信息。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用以汇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对纳税人实行交叉稽核。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0%左右。

中国:计算机及网络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税务机关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户等的联网,无法掌握个人的收支情况,个税的偷逃税现象严重。

同时,在美国除了给联邦政府缴纳个税,绝大多数州、县和市镇政府也征收个税,征收个税的州有43个,其中7个是比例税,税率一般在3%~5.3%左右;34个州是累进税率;2个州只对个人红利和利息征税。而中国由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全国制度统一。

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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