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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8篇

时间:2023-06-25 09:21:4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篇1

[关键词]项目招标;影响因素;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24-01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分析

1.1 经济风险

所谓经济风险,就是指工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实力、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给工程本身造成消极影响。假使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地出现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致使工程所在地的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且货币也在快速贬值,这样的情况势必会给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工程的价值也会跟预期相差甚远。此外,工程建设期间也可能遭受外汇风险和经济危机。这些经济方面的风险都可能给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造成利益损失。

1.2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设计技术与施工技术两方面的风险。工程招标与合同的签订都必须要有科学严谨的工程设计做基础。如果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还会导致工程索赔。所以,不管哪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前都必须要确定好工程设计,防止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技术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潜在很多风险。此外,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等也都潜在风险,假使出现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不合格或是供应不足等状况,都可能给工程参与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工程招标前也必须要做好施工技术设计。

1.3 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也备受重视。工程项目承保合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承包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也是整个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所以,倘若承保合同中存在不足将会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要避免这些风险,工程项目管理者在制定合同前就必须要考虑到项目可能遇到的每一个风险,从风险分析与管理两个角度认真推敲合同中的内容,避免存在漏洞和歧义。

1.4 政治与税务风险

就当前情况来看,工程项目招标最突出的政治风险就是住户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使得工期延误的情况有很多,而工程延期招标方就必然要承担重责,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工程延期索赔责任。因此项目管理者必须要牢固掌握专业知识,树立敏锐的政治嗅觉和头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妥善管理。此外,随着税收政策体系、市场交易行为、税收征管等的不断改进、细化和完善,企业纳税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个不留神税收问题就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加之,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涵盖的内容就很多、很复杂,因此面临的税务风险自然就更大。作为项目管理者,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全面落实防范与控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措施

2.1 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2.2 控制风险

(1)回避风险

回避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杜绝使用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原材料。这是比较常用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回避了一种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种风险;二是回避了风险也就失去了从中获得利益的机会;三是项目风险定义越广泛,使用回避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小。?

(2)损失控制

所谓损失控制,就是降低损失出现的几率,或是削弱损失的严重性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处理方式是预防损失与减少损失的有效组合。依照损失控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预防损失方式,如安全计划;二是减少损失方式,如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损失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创建科学完善的安全计划、采取评估和监控措施、反复检查工程建设计划、结合情况制定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等。其中安全计划、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是项目招标风险控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安全计划就是预防各种损失的出现;灾难计划就是提供各种事故的处理方式及程序;应急计划就是在事故出现后,怎样用最小的代价处理好事故,尽快让工程建设步入正轨。

2.3 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一项财务性的管理技术,由业主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引发的损失。跟控制风险相比,自留风险不影响项目风险性质、项目风险出现的频率以及损失的程度。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分为非计划性自留风险和计划性自留风险。实际上,如果是一个大型的、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完全识别出所有项目潜在的风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非计划自留风险适用于一般工程的风险处理。但即便如此,风险管理者还是要尽可能避免识别和分析风险时的失误,尽早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决策,防止被迫承担较大的风险。计划性自留风险就是风险管理者对项目招标进行了科学、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渐转移潜在的损失风险。如果自留风险跟控制风险结合使用,在实施自留风险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确保对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了工程保险或者是风险控制计划。所以,实施自留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靠与工程风险的比较。

2.4 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转移;二是工程保险。这两种处理方式都能减轻业主承担的风险,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增加合同价为代价,后者是支出保费为代价。合同转移属于控制性处理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让业主承担风险,就业主而言,签订合同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同样的承包单位也会借助合同强化对自身的保护。在项目实施后,依照合同中的规定,风险可能是由业主承担,也可能是由承包单位承担,还可能是双方都要承担。工程保险可谓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计划的关键转移技术与重要转移基础。工程保险在落实的时候常常与控制风险以及自留风险都紧密相连。工程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两类,一类工程保险之前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可保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技术是必然的,针对可保风险,借助风险控制措施转变风险性质,减少风险量,进而使工程的保险条件得到有效改善,降低保险费用。另一类是工程保险之后的风险控制。在工程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单位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识别出项目中的可保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再科学合理分析与评价风险,进而确定最终的承保条件。

3.结论与认识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项目活动,招投标的企业和相关的招投标人员一定要在清楚招投标过程中风险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巧妙利用各类工程招投标风险控制政策方案,与整个企业的先进科技水平、社会信服力和科学报价展开竞争,力求把整个工程的招投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工程招投标风险和机遇是共同存在的,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整个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投标风险进行详密的研讨、处理分析,以带领整个企业走向繁荣。

参考文献

[1] 李佳欣.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7年.

篇2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篇3

关键词: 决策树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决策;中标概率;案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066-02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已有近百年历史,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投标方法单一,投标决策不科学,具体操作不规范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标决策,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业承待逐步实施和完善的重要举措。而投标人为了在投标竞争中取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并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的问题。用决策树法科学的选择投标项目和投标报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降低投标成本,提高中标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决策是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1 施工企业投标策略

作为施工企业经营决策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投标决策,是一种针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力求实现投标活动最优化的活动。主要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一是参加什么项目招标的决策;二是投标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中标机会,以取得效益。如果企业已确定投标某一工程项目,就进入了从申报资格预审,到封送投标书前的第二个决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解决企业需要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投标策略。

2 决策树投标方法

决策树的思路如树枝形状,是直观运用概率分析的一种图解方法。一般来说,对某一决策点来说,其各个可行方案皆如树枝般表现在图上。决策树考察的方案都是相关的,也就是说每个方案可以分成许多阶段,后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完全依赖于前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就像树枝一样出于同一根部,又有许多分枝。这种方法将方案的因果关系形象地表示出来,可以将与方案有关的概率、成本、收益等资料显示在图上,使决策的制定过程能更简明。

决策树时通常以方块代表一个决策点,而以圆圈表示机会点或可能情况点,决策点与机会点彼此都是交互出现,并以树枝状的直线连接的。先画一个方块,方块表示决策点;再从方块后引出若干枝线,用来代表特选的各方案,称为方案枝。方案枝的长短没有意义,在其旁边注明方案及方案的投资支出;后面的圆圈表示状态节点;结点后引出的若干枝代表将来的不同状态,即每枝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并把状态写在相应直线的上方。由于不同状态出现的概率已知。故可注明各状态的概率P。这些枝线称为状态枝或概率枝,在概率枝的最末端注明相应的损益值,即状态枝后面的数值代表不同方案在不同状态下可获得的收益值。如图1所示。

3 运用决策树方法进行投标决策

承包商由于施工能力和资源限制,只能在A、B两个工程项目中任选一个项目进行投标,或者两项均不投标。在选择A、B工程投标时,又可以分高报价与低报价两种策略。在进行整个决策时就有五种方案可供选择,即A高、A低、B高、B低、不投标五种方案。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图2中各状态点的期望值为:

点⑦:300×0.3+200×0.5+100×0.2=210(万元)

点②:210×0.3+(-6)×0.7=58.8(万元)

点⑧:220×0.2+120×0.7+0×0.1=128(万元)

点③:128×0.6+(-6)×0.4=74.4(万元)

点⑨:220×0.4+140×0.5+60×0.1=164(万元)

点④:164×0.4+(-4)×0.6=63.2(万元)

点⑩:140×0.2+60×0.5+(-20)×0.3=52(万元)

点⑤:52×0.7+(-4)×0.3=36.2(万元)

点⑥:0

max{29.4,37.2,31.6,17.6,0}=37.2

即③的期望值最大,故该承包商应投A项目低标方案。

4 结论

确定投标项目后要对工程成本进行估算,后拟定投标报价书进行竞投。估算的工程成本等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成本,二者之间如果出现偏差,偏差的大小除与估算准确度有关外,还与承包商施工管理水平有关系。而估算工程成本是否准确,同时又取决于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及投标人的素质。投标人为获得利润,投标报价应高于估算成本。报价过高,中标后虽能获得较高利润,但中标概率会降低,甚至不能得标。因此,通常期望利润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期望利润包涵了中标概率的大小和直接利润的高低。因此,以期望利润作为制定投标报价的策略时,需要企业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还要对各个竞争对手的实际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制定对策,以指导行动。信息愈多、愈准确,制定的投标报价策略也就愈切合实际,战胜对手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参考文献:

[1]顾伟红.决策树法在铁路施工企业投标决策中的应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

[2]武育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吴芳.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姚传勤.运用决策树法进行建设工程投标决策[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2).

[5]郭健.决策树法在投标中的应用[J].建筑工人,2009(11).

篇4

全州共有20个国省干线项目1192.8公里公路进行了招投标,总投资为69.4亿元;共有1399条县乡村公路11094.1公里和桥梁88座3058延米进行了招投标,总投资为57.37456亿元。

二、招标组织形式

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进行。

10月以前全州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都是按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均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投资在2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

10月以后,我州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县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由招标人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省建设网)和州政府网站招标公告。招标人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发改政策〔〕666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严格执行。

评标委员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办发13号)的规定成立。

招标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省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三、业主参与情况

全州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均全程参与监督,未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州、县招投标监督单位参与专家抽取和评标监督。

四、评标报告

在项目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废标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全部进行废除。在我州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在招标时产生的废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投标人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投标人数,即投标人数不够三家;二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文件均进行了备案。

五、招投标投诉情况

在出现招投标投诉后,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后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无包庇情况出现。

六、招标时限的执行情况

招标时限严格执行《招标法》及相关规定。

七、项目执行情况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工程中,没有出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上严格以实验检测数据控制工程质量,没有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格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我州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单位能落实质量、进度保障体系和制度,具有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能力。大部分中标单位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只有小部分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稍弱,这些单位的机械、设备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落实,主要是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的配合较为融洽,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未出现过对项目业主投诉等情况。

在后期的运营中,能切实落实质量缺陷责任,很少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

八、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议

篇5

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已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2个,市(地)级302个,县(区)级1311个。已实现全部水利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地)298个,县(区)2571个,分别占全国地、县级行政区域数的84.7%和84.2%;部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地)3个,县(区)16个;全部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市(地)46个,县(区)426个,部分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市(地)5个,县(区)26个。

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共计3748个。其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项目3310个,占88.3%;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项目365个,占9.7%;未进入任何交易市场的项目73个,占2%。以项目数量统计,进场交易的项目占98.0%。

全国累计完成交易额1484.6亿元,其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额1301.3亿元,占87.7%;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交易额162.1亿元,占10.9%;未进入任何交易市场的交易额21.18亿元(黄河水利委员会8.31亿元、北京市12.87亿元),占1.4%。以交易额统计,进场交易额占98.6%。

2016年1―3月,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0个省(区)及2个计划单列市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北京市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部水利项目未进场交易。

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篇7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标管办字[]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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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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