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 08:45:1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资本市场监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适应性效率 资本市场 监管
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不断浸染着对效率的永恒追求,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同样体现了这种经济学家的“乌托邦”精神,早期的经济学家接受了制度的发展会有最终目标这样一个前提假设,这一方面使得制度经济学很容易的就纳入到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诺斯在解释制度变迁时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障碍,所以后期的诺斯才转向到了研究认知科学,希望由此找出制度多重路径演化的可分析原因。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哈耶克”式转向促使诺斯开始反思新古典意义上的静态配置效率,转而研究具有动态时间过程的“适应性效率”。诺斯提出的“适应性”效率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分析进程的改变,追求的不再是具体的静态效率目标,而是达到“适应性效率”的途径和规则。诺斯认为适应性效率“考虑的是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以及“研究一个社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社会在不同的时间的瓶颈的意愿”。显然,诺斯所认为的知识的创新必然对社会总体是富有效率的,因此可以对诺斯的适应性效率概念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一个社会中,由权利界定和分配形成的个人权利结构、市场竞争结构以及政治体制结构能够促进个人的行为认知模式做出不断的修正,以激励富有效率的个体知识的创新和应用,保证经济的长期增长。
现有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内生于中央政府控制资本市场中金融剩余投向的目的。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囿于中央政府圈定的范围之内,使得资本市场的效率发挥呈现阶段性特征,中央政府的政策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基础性职能的发挥。这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市经过短暂的繁荣之后,我国的资本市场依然表现低迷,缺乏适应资本市场国际化挑战的能力即可看出(刘纪鹏等,2011)。而这正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刘晓欣和马笛认为应当“树立全局性、整体性和动态性的监管理念”;乔晓明认为规范化,市场化,自律化,法制化,社会化和协调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未来优化的方向。虽然现有的文献都提及了自律监管对中国资本市场效率提升的重要作用,但是还基本上是对资本市场效率的静态分析,如何使资本市场具备长期的动态、适应性效率则是本文研究的内容。从适应性效率的角度,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性质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拥有的职能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实时监督权”和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并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依法暂停或者终止的权力。但是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实际中都不可能得到履行,在中央政府依然对证券交易所实行行政管理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在人事上和行动上都不可能独立,在人事上,证券交易所是中央政府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高级管理层都是纳入国家编制并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的政府公务人员,在行动上,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没有约束力,既然证券交易所不能自主的控制上市规模,那么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惩罚权自然也不归证券交易所所有,而终止上市的惩罚是证券交易所所能施加给上市公司的最高形式的惩罚,没有它其余的监督权和惩罚权也就无从谈起。同样证券业协会由于缺乏行使职权的能力,也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我国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证券业协会要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如制定证券业自律规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等。但在实践中,证券业协会既没有能力对行业法规进行指导,也没有职权对协会会员进行惩戒,由于并没有规定证券从业者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也没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所以证券业协会对证券机构的约束力很弱。
(二)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对资本市场的参与人进行生产性知识创新的激励
首先,没有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明文规定了对证券欺诈和价格操纵等违规行为优先进行民事赔偿,但是缺乏对违法行为界定的细则和解释,可操作性差,客观上纵容了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当违规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对投资者的赔偿是位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后,民事救济手段有限。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1988年推出的资本协议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发表了市场风险修正案[2],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协议框架内实行资本监管。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表述了以下内容:
(一)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银行表内外资产减值或负债增值,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二)为了更准确地计量市场风险,划分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界定了要求计量并为之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所有账户的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三)将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进一步分解为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分别予以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或股市变动给银行相关的资产组合整体带来的风险。特定风险指的是单只债券或股票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的价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下简称内模法)两种备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相应的资本,两种备选方法中可任选其一,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混合使用进行计量。内部模型指的是风险价值(VaR)模型。
(五)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测试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验证结果的好坏将直接通过乘数因子作用在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上。此外,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设有严格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重大损失。若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对于压力测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六)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资本构成除了资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本之外,增加了短期次级债为第三类资本。
从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是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市场风险修正案出台至今历经多次修订[3-5],先后形成了1997年修正案和2005年修正案,但上述6项主要内容所构建出来的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框架基本未变,原样保留下来。
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接连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框架修订)[6]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7],对新资本协议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迄今最大幅度的修补和完善。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概念引入到资本计量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一项,变为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sVaR 表示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是指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价值。具体来说,银行首先需要判别其投资组合处在压力之下的连续一年的历史时间区间,然后采用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市场风险因子数据作为输入参数对其投资组合计量压力风险价值。
2.提高了以内模法计量特定风险的准入标准。银行除了需要满足2005年修正案中针对内部模型的6项前提条件之外[5],还要掌握计量没有被模型捕捉到的违约及信用评级迁徙风险(定义为新增风险)的方法论。关于如何计量新增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硬性规定,但通过《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一文指定了需要以新增风险资本进行覆盖的头寸和风险范围,同时要求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要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若银行开发的内部模型不能全部满足该6项前提条件,或者银行无法提供令监管机构满意的新增风险计量方法,则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
3.扩展了特定风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将新增风险的内涵从违约风险扩展至信用评级迁徙风险之外,还要求银行对其持有的关联交易组合额外计提资本予以覆盖。标准法中对于如何计量关联交易资本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全面的价格风险。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
以上这三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体现出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银行的交易账户头寸实施更加审慎的资本监管;二是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的计量;三是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紧跟巴塞尔委员会的步伐,顺应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潮流,于2010年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反映出了2009年框架修订中的新变化。这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业银行为抵御市场风险而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在内模法框架下引入了新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监管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范围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压力风险价值项,更是直接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在此之前,压力测试虽被视为是对风险价值模型的补充,但其结果一般只用于评估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并没有被纳入最低监管资本范畴。在当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下这一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压力风险价值实质上是将压力测试的概念引入到了风险价值模型中,即以风险价值模型的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根据上文中其定义不难看出,压力风险价值与风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对历史情景的选择上。计算风险价值时所选择的历史情景应能良好地反映未来的市场环境,这样才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而计算压力风险价值时规定使用对交易账户头寸产生压力的历史情景,并不考虑该压力情景是否会在未来发生。由此计算得到的压力风险价值在数值上将大于风险价值,从而导致当前的监管资本较之前至少增加了一倍。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发内部模型的过程中将面对新的挑战。《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模型能够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实施更为精细化的计量。交易账户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债券等信贷类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两类。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源自于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界普遍采用当前敞口法,通过估算合约当前及未来的市值对其进行计量。我国商业银行持有的大多为标准衍生产品,结构简单,比较容易实现准确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又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当中,可以通过收益率曲线或信用息差曲线来进行计量。另外一部分就是与每单只债券挂钩的特定风险。因为市场上并不存在为单只债券量身定做的收益率曲线,所以与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的计量难度要大得多。在实践中,风险价值模型往往无法捕捉到全部的特定风险,需要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计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其三,商业银行新建或改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更为艰巨。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风险计量严重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两个环节上相对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实施新资本协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信息系统从建成运行到形成有效“战斗力”并非易事,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真正融入到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管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欠账”较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分散在前台多个交易系统中,整合难度很大。《指引》扩大了内部模型需要覆盖的风险范围,也就提高了对于数据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在市场风险方面,银监会先后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多项有关文件,搭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推出的2009年框架修订为主要依据,但简化了对于特定风险的处理。笔者就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达标切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对国际活跃银行多年管理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内容庞大复杂,我国银行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全盘遵照执行。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建议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深入领悟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的精髓,实施中注重从全局着手,把握实质,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并不需要太过注意细枝末节。这是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巨大,过于追究细节可能会得不偿失,而立足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往往事半功倍。应用到市场风险方面,建议在充分体现审慎和全面的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具体风险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举例说明,在建立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时,应尽可能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多的因素考虑进来,这是未来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发展的大方向。但对于内部模型中所涉及的具体的利率模型、信用模型等,选取原则应越简单越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这里“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字化数据和非数字化信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普遍感到最头疼是数据质量和数据整合方面的问题。数据是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缺乏足够的粒度、深度、广度或历史积累毫无疑问将会导致风险计量的偏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正处在从单一依靠主观判断到量化分析技术与主观判断并重的转型期,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是当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磨刀不误砍柴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数据基础建设方面下足功夫。
(三)我国银监会并不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外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但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并非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当前最先进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非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灵活性高,可塑性强,应当把握机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上,笔者建议非新资本协议银行先从实施成本较低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改良入手,并对数据管理进行前瞻性规划,为日后实施新资本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但由于受定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所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面向简单产品类,对于复杂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领域则不敢过多涉足。笔者建议条件成熟的银行当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兼顾业务发展需求,通过对定价模型的研究努力提高定价技术能力,积极拓展自营、代客及做市商等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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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1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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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CBS,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S], 2009
一、利用内部资本市场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
企业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就是把分散于各子企业的资金集中到企业集团的总部。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与内部资本市场之间呈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公司内部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内部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又会降低企业集团交易成本,使企业集团取得融资、资源配置、产业转换和市场势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一)加强对资金的监控,降低资金运行风险
集团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集团资金的流量、流向实行有效控制,确保集团资金使用行为规范、合理,达成集团整体战略目的。集团公司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首先可获得知情权,掌握其下属公司资金运转状况;其次是通过有效监督,实现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第三,由于能够对全集团资金实行全程管理,可实现对全集团资金实行有效的计划管理,使集团资金预算与企业战略规划、财务预算形成有效协调,降低集团整体资金成本。
(二)加速资金周转,提升内源性资金利用效率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众多,它们之间在较大经营、地域范围内存在集团内部交易,产生大量的内部资金结算业务。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实现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内部交易的网上结算,不产生在途资金、能够有效提高集团资金周转速度。同时,集团将下属众多子企业闲置沉淀资金实施集中后,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内部调剂,从而减少外部融资,降低融资费用,提升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三)提高集团的资信等级,增强企业集团的筹资能力
企业的筹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偿债能力。由于集团统一对外开户,其整体偿债能力较强,收益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信用等级较高,以此为资本,可在高端金融市场提高融资议价能力、争取到更为优惠的金融服务和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
(四)提高企业集团的投资能力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分布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它们面临的发展机遇不同。由此就可能出现一部分企业由于发展机遇好,业务增长迅速,出现资金短缺;另一部分企业由于业务增长平稳,出现资金大量结余。实行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全集团的存量资金。资金结余的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将资金投入集团内部资金紧张的其它成员企业获取投资收益,资金紧张的企业能够获取集团的资金支持更好的把握发展机遇。
基于内部市场的资金集中管理虽然具备以上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政策层面和市场环境造成的资金集中管理困境,依靠企业自身发展和建设无法解决,目前,集团企业内部资本市场普遍走入了发展的瓶颈。
二、内部资金市场建设面临的发展困境和内部问题
(一)政策环境对内部资本市场建设的制约
我国目前的某些法规制度限制了企业集团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比如,集团总部对资金进行集中不可能是无偿的 ,而需要支付利息 ,这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但我国目前的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直接相互借贷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这对于未设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而言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对于设置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由于现行法规对财务公司开设异地账户问题有所限制,资金集中的效率也不高。
特别是建筑行业,2009年后中国银监会相继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加强项目信贷资金监管,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管控项目资金。投资类项目的贷款资金直接由银行代为支付,此部分资金企业无法管理;施工类项目的业主以此为政策依据,结算资金多采取封闭式监管,极大制约施工企业对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
(二)市场环境对内部资本市场建设的影响
在我国建筑领域,多数工程的业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承建方资金实施封闭管理。具体来说,有些业主在建筑施工协议中制定霸王条款,要求承建方将已结算资金置于发包方的监管范畴,未经发包方签字同意,承建方的资金不得对外支付;且该管理方式在建筑市场日益普遍,对承建方实施资金集中管理造成直接影响。
(三)金融市场不完善
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公司筹资和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且财务公司的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资金集中后的管理和运用的风险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金集中管理的发展。
(四)企业内部资金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集团资金调度不流畅
由于集团公司对集中管理控制的内部资金具有监控能力,有些子公司在小集团利益思想驱使下,只将少部分资金归入集团公司集中管理,或对集团公司资金调度推迟执行或不全额执行,造成集团公司资金调度不流畅。
2.内部借贷管理薄弱
集团对子公司放款,很少进行严密论证,对其借款用途、效益、还款保障等不加以控制,造成集团公司借出资金投资没有收益,而子公司也认为对集团公司可以不按照协议及时还款,经常拖欠集团公司借款本息,致使内部坏账风险增加。
3、集团资金调度不流畅
由于集团公司对集中管理控制的内部资金具有监控能力,有些子公司在小集团利益思想驱使下,只将少部分资金归入集团公司集中管理,或对集团公司资金调度推迟执行或不全额执行,造成集团公司资金调度不流畅。
三、企业集团建立内部市场的管理方式
国内众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论述中,多是从资金管理组织模式上进行阐述,目前资金组织结构主要有内部银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模式。组织架构注重内部资本市场外在“壳”的建设,因此,当前多数论述中“资金集中管理”的提法有失偏颇,它仅注重内部市场的管理手段,强调“集中”,而忽视的资金管理的真实目的,故此,本文主要论述通过何种方式以实现资金集约化管理目的。
(一)强化银行账户受控管理,确保账户资金集中受控
由于集团企业“点多、面广、线长”的特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数量众多、开户银行类别繁杂,账户集中管控难度较大。为此,应从确定了合作银行范围入手,并对各单位账户情况实施定期检查,确保银行账户使用规范、账户资金运行安全。
(二)推行资金预算管理,加强资金流全过程管控
应要求各单位一切资金收支全部纳入资金预算管理范畴,集团总部借助资金信息系统,按照预算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检查、分析,达到预算控制结算的目的。公司总部通过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未来资金流量的“事前”把握,增强资金统一调配能力。加强资金预算“事后”检查,从而实现对资金流的全过程管控,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合理调控融资规模,总量平衡存贷比例
公司总部应对授信资源和融资计划实施集中管理。总部按照融资计划合理调控各单位融资规模,各子公司重大融资方案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备案,从而提高公司总部对融资规模的整体协调和掌控能力。
(四)持续推进资金信息系统建设,打造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网络
信息网络建设是推动资金集约化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重要的技术手段。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由专业的资金管理软件及配套设施(含网络)组建的资金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各单位资金业务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传输、分析、存储,实现各层级资金流全程在线处理、监督和控制。
(五)加强统筹管控,控制或有资金风险
1.担保、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实施集中受控
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担保审批程序。集团总部对担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计划控制。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集中管理。针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权限、申报程序、审批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在实现保值目的的同时确保资金安全。
2.加强资金链监管,严防资金风险
万众瞩目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来说,究竟其关键的功能在哪里?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还是关注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我认为,最为需要的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所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动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追求稳健的间接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给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此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成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大陆的一个独特优势是,她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中国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我们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关键词:市场风险:监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64-04
一、导言
在次贷危机中,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大幅缩水,流动性不足,给许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银行倒闭。银行倒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时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没有捕捉到重要市场风险。为了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3个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重要修订,分别是1996年与2005年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mcorporate market risks)和2009年的《新巴塞尔协议市场框架修订》(Revisions to theBasel II market risk丘amework)。这些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在次贷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也遭受了损失,2008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境外投资累计提取拨备91.09亿美元。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因此,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十分紧迫。但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学习管理理念和技术。为此,本文将认真梳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框架的演进过程。
二、第一阶段: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仅对信用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没有涵盖市场风险。但是,随着利率和资本管制的放松、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银行交易活动(特别是衍生品交易)增加,银行越来越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特别是在欧洲货币危机中,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增加了银行市场交易风险,促使巴塞尔委员会改进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覆盖市场风险。于是,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市场风险监管措施》(the supervisorytreatment of market risks),定义了市场风险和三级资本,提出了债券、股权和外汇风险资本计提标准法。
《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和股价)波动引起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把交易账户债券、股权风险和所有外汇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市场风险头寸价值波动大,比信用风险资本灵活的资本来源更适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修订了监管资本定义,提出三级资本的概念,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允许用次级债在一定限额内作为三级资本,补充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为了避免使用三级资本降低整体监管资本质量,《市场风险监管措施》规定了三级资本的限制条件:只允许三级资本用来抵补交易账户债券和股权头寸的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1988年协议中定义的资本来满足:三级资本最高限制在分配到交易账户风险一级资本的250%,也就是交易账户风险的28.5%需要一级资本来抵补;在二级资本不超过一级资本,长期次级债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的条件下,三级资本才可以替代二级资本:二级资本与三级资本的和不超过一级资本。
债券和股权资本要求采用搭积木法(buildingblock approach)分别计算特定风险(specific risk)和一般市场风险(general market risk)。特定风险是指主要由于证券发行者相关因素引起的证券(或其衍生品)负面波动形成损失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讲,特定风险同信用风险相似。一般市场风险是指与特定证券无关的市场负面波动引起损失的风险。
根据债券发行人和期限规定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债券特定风险资本要求,除非债券完全相同,否则不允许抵扣。一般风险资本要求计算式,将债券和衍生工具分为13个期限,确定各个期限的风险权重,允许每个期限内和不同期限之间的抵扣,但考虑到基差风险,用非抵扣因子进行调节,非抵扣风险和抵扣后净额构成一般风险资本要求。
外汇风险用两步法计算。第一步计算每种币别的暴露,第二步计算不同币别多头空头组合风险。各国监管当局可以选择用简单法(the shorthand method)和模拟法计算组合风险。在简单法下,每一货币和贵金属的净敞口头寸名义金额按即期汇率转换成报告货币,净敞口头寸乘以8%得到外汇风险资本要求。净敝口头寸等于外币空头头寸之和或多头头寸之和中二者高的和每种贵金属净头寸绝对值的和。在模拟法下,通过历史模拟计算外汇头寸的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观察期5年,持有期10天,置信水平95%,计算出VaR,加上简单法计算的敞口头寸的3%。
许多银行反映,《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不认可更精确的风险计量模型,不能有效鼓励银行改进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开发风险管理模型的银行要用两种方法计算,重复工作,增加成本。委员会决定对内部模型进行调研,1994年下半年开始初步测试。通过测试,委员会决定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1995年4月,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计划补充》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对市场风险监管进行修订,进一步征求意见。
《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计划补充》将1993年提议的计算方法称作标准法,增加了商品风险,将期权单列,考虑到久期法计算债券一般风险,比期限法精确,将垂直非抵扣降为期限法的一半。最重要的变化是引入了内部模型法。提出内部模型法的一般标准、定性标准、应考虑的风险因素和定量标准等。要求VaR必须每日计算,使用99%的单尾置信区间,最低持有期限为10个交易日,最短观察期为1年,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数据。银行模型必须准确地捕捉各类风险和与期权相关的特定风险。每日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下面两者中较大值:(1)前一交易日的VaR值:(2)过去60个交易日计量VaR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乘数因子由各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质量评估情况自行设定,其绝对值最小为3。监管当局根据既往模型的事后检验结果给这个因子一个附加因子,引入内在的正向激励机制以维持预测模型的质量。如果事后检验结果令人满意,附加因子可以为0。要求用模型的银行应使用独立的资本要求涵盖未包括在模型内的债券和股票的特定风险。由于担心模型法低估特定风险,要求使用模型法计算特定风险资本不能低于标准法的一半。
经过对1995年提议再次征求意见,征得10国集团中央银行同意后,1996年1月,委员会正式颁布
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事后检验监管框架》,将市场风险正式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要求10国监管当局应最迟在1997年底执行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
三、第二阶段:关注特定风险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订的修正》,允许满足要求的银行基于模型计提特定风险资本,取消了内部模型计算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不低于标准法50%的条款,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仍必须用标准法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委员会认为模型不能捕捉到事件风险和违约风险。计量和验证这些风险的方法有很大不同,并且建模仍在快速演化中,还不能设立统一的指引。在银行解释其使用的方法能捕捉事件和违约风险之前,特定风险模型的乘数因子是4。如果满足委员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乘数因子为3.然而,如果未来的事后检测证明模型存在严重缺陷,乘数因子仍为4。
风险价值模型不能完全捕捉交易账户风险,如厚尾、相关性和波动率变化、日内交易风险、特定风险等。随着更多信用风险相关的产品(如CDS,CDO)和其它结构产品进入交易账户,这些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并且流动性不足,风险价值模型更难捕捉这些风险。监管套利和公允价值计价使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进一步增加。最高4×VaR的要求阻碍银行改进特定风险模型,因为模型改进反而会增加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另外,特定风险模型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组织于2005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在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以改进交易账户体制,特别是特定风险处理。
修订标准法特定风险计提,提出对于未评级债券、非合格发行者(包括证券化暴露)、信用衍生品对冲头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模型法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乘数因子为4的要求。提高特定风险模型的标准,要求特定风险模型必须捕捉价格风险的所有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反映市场变化和资产组合组成变化。模型必须解释资产组合历史上价格变化,捕捉集中度风险,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健,反映与单个产品相关的基本风险,捕捉事件风险,通过事后检验。应通过压力测试确保特定风险模型考虑VaR模型没有捕捉到事件风险的影响。银行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缺乏流动性的头寸和价格不完全透明的头寸。此外,模型必须达到最低数据标准要求,替代参数仅在现有数据不充分或不能反映头寸或资产组合的真实波动率时使用,并且应审慎使用。要求银行捕获新增违约风险,但是没提出专门的方法,可以是内部模型的一部分,或者是通过单独计算额外要求资本(sur―charge)。当银行通过额外资本捕捉新增风险,应该能证明这种额外资本达到监管要求,但这种额外资本不受乘数因子或监管事后检验约束。要求银行不管使用什么方法计算新增违约风险,须满足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标准,并适当调整以反映流动性、集中度、对冲和期权的影响,内部模型不能捕捉新增违约风险的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额外资本。
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将上述两个文件内容汇总,对1996年的市场风险资本协议修改进行了修订,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并编入2006年Basel II综合版中。
四、第三阶段:新增风险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
2005年提出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监管要求后,巴塞尔委员会为了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发内部模型计算新增风险资本要求,2007年1月《交易账户新增违约风险资本计算指引讨论稿》,对银行如何达到新增违约风险模型要求和监管当局如何评估模型进行指导。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损失主要来自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价差扩大和流动性不足。因此,仅仅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是不够的。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和《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征求意见,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2009年1月再次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7月《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最终稿。新的市场风险框架主要变化在补充压力VaR(stressed value-at-risk)、新增风险模型要求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上。
次贷危机中,许多银行交易账户损失远高于计提的资本,也就是说计提的资本不能抵补风险。于是,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计算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压力VaR是根据连续12个月重大金融亏损历史数据10天持有期、99%置信水平单尾风险价值。这一年的压力期应经监管当局批准和定期检查。补充压力VaR后,银行必须达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前一日VaR与前60个营业日日均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最新可得的压力VaR值与前60个营业日压力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
新增风险包括非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新增风险主要是为了弥补风险价值(VaR,99%,10天)模型存在的缺陷。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信用迁移风险,并同时考虑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持有期,最低持有期为三个月。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前12周平均新增风险和最新新增风险的较大者。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目前的技术不能充分捕捉证券化头寸风险,在技术达到满意之前。证券化头寸(关联交易组合除外)仍用标准法计提资本,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新增风险模型。
证券化产品同传统债券不同,价格同基础债务人违约呈非线性关系,模型难以捕捉到其特定风险。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除了关联交易组合外,证券化产品即使包括在VaR模型中,也必须用标准法计提资本。对于评级的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标准法和模型法银行不同外部信用评级证券化暴露和再证券化暴露的特定风险权重计算资本要求:对未评级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银行计提资本的方法:还规定n次违约互换的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办法。
关联交易组合被定义满足下面条件的证券化暴露和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的组合:一次证券化暴露和按比例分层的证券化暴露的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单名参考实体。在标准法下,关联交易组合特定风险资本等于是多头和空头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净值中数额较大者,其一般风险可以抵扣。在模型法下,经监管当局许可,银行可以将关联交易组包含在其模型中,不仅仅要充分捕捉新增风险,而是所有价格风险、即综合风险。综合风险包括双重违约风险、信用价差风险、基差风险、隐含相关性波动、回收率波动和对冲的收益、风险和成本。用模型计算关联交易组合综合风险的银行应每周进行一次压力测试,监管当局可以对综合风险计量有缺陷的银行增加补充资本要求。综合风
险资本要求是前12周综合风险平均值和最近综合风险的较大者。
五、结论
通过分析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其发展的特征:市场风险头寸不断细分,市场风险的认识逐渐清晰,风险计量技术显著提高。
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界定为交易账户债券、股权风险和所有外汇风险,1996年将商品风险也纳入在内,并在标准法中把期权头寸单列计算。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把证券化产品与非证券化产品区分开来,在证券化产品中又将关联交易组合作为例外处理。开始仅将利率风险和股权风险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2005年,认识到在VaR外存在新增违约风险。次贷危机显示出信用评级下降也带来巨大市场风险,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新增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证券化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对于相对简单的关联交易组合,计算综合风险,对于更复杂的其他证券化产品,由于受模型捕捉风险能力限制,则选择标准法计算特定风险。
随着风险认识和计量技术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主要是标准法,提出外汇风险模拟法。1996年对内部模型法提出具体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才允许使用模型法,但仍对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存在顾虑,要求其不低于标准法的50%。随着计量技术的提高,放弃了这种限制,提出特定风险模型的具体要求,并要求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最新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提出新增风险模型和综合风险计量的要求,引入了压力情况下的VaR以应对危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激增。
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似乎变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关注资本市场,基本上还是投资功能、筹资功能。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最为需要的什么功能?我认为,应当是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强烈的激励创业的功能,通过资本市场所独特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重估带来的激励机制,激发经济运行中的创业动能,增强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资本市场的这个独特的激励创业的功能,激励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的功能,往往是追求稳健的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等间接融资所并不具备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在于提供更佳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选择、从而增强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也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创业板可以对创业活动和创业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市场化的激励,从而把社会的宝贵金融资源,交给那些更富有创造力、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手中。
从1999年创业板概念的提出到今年监管层首次明确推出创业板,中国的创业板在多方瞩目下经历了近十年的漫长孕育,而今终于要走进人们的视野。
为什么说创业板的推出会激励创新?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发展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活跃载体,而创业板市场是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推动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跳跃式发展的助推器。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社会,需要一个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创新的诞生,往往是随机的,是难以事前预计的,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大小、级别高低而可以确定,资本市场独特的风险识别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这一特征。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看,可以说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融资光谱是断裂的,大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而银行往往青睐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大企业,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却由于资金匮乏而面临发展的瓶颈。创业板的推出,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由于金融产品单一和融资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二级市场,而同时又有大量的企业和创业者得不到资金,这说明了当前金融创新的不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优化资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推动大量二级市场资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
从上市资源和吸引资金来说,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小,远远构不成对主板市场造成冲击性影响。从增量资金上来说,创业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金。对于和创业板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版,创业板对其影响也不会很大。现有的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公司规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称之为小主板。未来的创业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两者的竞争更多的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上。创业板的推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平台,将会极大的促进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但也会促使风险投资行业的大洗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汇集,促进风投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随着可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将有更多的选择权,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风投将会得到更多的青睐,而实力较弱的风投将逐渐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场行业大洗牌在所难免。从更长远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最终将导致中国金融版图的重新规划,传统的间接融资占比将逐渐降低,这对银行业务的竞争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创业板的推出将完善深圳的金融产业链,形成既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风投、私募等金融实体机构,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台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创业板的推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毕竟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创业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不是沦落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关闭。香港创业板从最初的暴涨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没有摆脱这样的命运。中国大陆推出创业板,也面临同样的挑战。然而中国的一个独特优势是,中国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中国的储蓄率也很高,这是创业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业是非常缺少资金的,而与此同时,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设想把中国这些号称流动性过剩的资金引入到中国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家手里,那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按照现在的上市门槛,中小企业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据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门槛稍微调整一下,即使坚持盈利要求,全国18万家高科技企业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万家,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上市资源。香港创业板创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当时大热的网络科技股,使得企业成长泡沫多于实质,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最终导致香港创业板的长期低迷。中国的第二个独特优势是,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经营模式众多,既有网络科技等新型经济模式,又有高成长的传统商业等实体经济模式。这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业类型或同种经营模式企业的过度集中。
当然,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要走出一条成功之路,仅仅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还不够,还要在制度设计、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借鉴成功市场的经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服务定位是创业板成功的前提。中国的创业板如果要避免出现类似部分海外市场的泡沫化或者类似中小板沦为主板的附庸,首先要有明确的服务定位,即定位于服务高新科技企业,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符合发现价值功能意义的规则和制度设计,包括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够保证该市场不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错位。另外,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是创业板成功的保障。创业板市场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促使创业者、风投和投资者等各参与方的良性循环发展。借鉴韩国的高科技板块KOSDAQ,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比如税收优惠、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认知能力的培养等。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健全,私募、风投的壮大,证券公司等中介的支持,以及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等,对于加强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都至关重要。纵观国外创业板的失败案例,流动性和透明度的欠缺往往是创业板交投清淡的罪魁祸首。